罗尔斯《正义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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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原则与证明罗尔斯正义论评析

正义的原则与证明罗尔斯正义论评析

2006年第5期总第129期山东社会科学SIiANDONGSO口AI.SC正Na£sNo.5GeneralNo.129正义的原则与证明——罗尔斯正义论评析林道海(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2)[摘要]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二十世纪政治哲学领域里程碑式的理论建树。

通过原初状态及相关程序,它在更高的抽象水平上为自由主义和民主社会提供了功利主义之外的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论证。

其两大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的公平平等与差别原则——既贯彻了自由主义的基本精神,又表现了对于弱势群体的眷顾。

然而,罗尔斯的主要论证手段并不充分,却又多少有些多余。

而且,两个正义原则有可能导致权利目的论,Ak.而违背了其平等自由协调共存的权利法则优先的理论初衷。

[关键词]正义;自由;平等;原初状态[中图分类号】DFO[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06]04—0087—03一、两个正义原则及两个优先规则《正义论》是罗尔斯二十余年努力思考的结晶,集其思想发展乃至英美近年来道德和政治哲学发展之大成,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推崇为二战以来伦理学与政治哲学乃至法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部著作。

罗尔斯在《正义论》以及后续著作尤其是《政治自由主义》中所建立的里程碑式的理论体系“呵被概括为契约论和自由论”,…(嘶)当代西方一种比较成功的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

这一理论进一步概括和抽象了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为现代政治哲学以及法哲学提供了功利主义之外的“高度康德式的”【2](嘲理论基础,为民主社会的道德基础提供了新的论证。

从其内容来看,它是一种社会正义论,包括了政治正义论(与第一原则的应用范围大体相合)和经济正义论(与第二原则的应用范围大体吻合),旨在确立制宪和立法之前的基本法权原则。

它不仅具有普遍的学理意义,而且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特别是对于公民权利的平等保障以及社会最不利阶层利益的维护尤其具有重大的借鉴价值。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两大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两大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两大原则约翰·罗尔斯(JohnRawls)是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的著作《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被誉为现代政治哲学的经典之作。

本文将着重探讨罗尔斯正义论的两大原则,即“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并解析其内涵和意义。

一、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一大原则,它主要强调的是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基本的自由权利,这些权利应该不受其他人的威胁或侵犯。

具体来说,自由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每个人都应该拥有最大的自由,只要他们的自由不会妨碍其他人的自由。

2.社会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自由结婚等。

自由原则的核心是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这也是罗尔斯正义论的基本前提。

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只要他们的行为不会妨碍其他人的自由。

这种自由应该是不受限制的,除非它妨碍了其他人的自由或者社会的利益。

因此,自由原则的实现需要建立在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基础之上,这样才能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不受侵犯。

二、差异原则差异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二大原则,它主要强调的是社会应该通过一种公正的方式来分配资源和财富,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平等。

具体来说,差异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社会应该通过一种公正的方式来分配资源和财富,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平等。

2.社会应该特别关注那些处于弱势群体的人群,如穷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差异原则的核心是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平等,这也是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目标。

罗尔斯认为,社会应该通过一种公正的方式来分配资源和财富,以保障每个人的基本需求。

这种分配应该是基于一种公正的原则,而不是基于特定的个人或集团的利益。

同时,社会也应该特别关注那些处于弱势群体的人群,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和支持,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平等。

三、自由原则与差异原则的关系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两大基本原则,它们之间是相互补充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正义论》读书笔记

《正义论》读书笔记

《正义论》读书笔记《正义论》是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一部经典著作,这部作品对正义的概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为我们思考社会公平、正义等问题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基础和深刻的启示。

罗尔斯在书中开篇就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应尽可能广泛,并且与其他人的相同权利和自由兼容。

这一原则强调了平等和自由的基础性地位,保障了每个人在社会中的最基本权益。

第二个原则则涉及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分配。

它要求这种不平等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要能为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带来最大的利益,即“差别原则”;二是这种不平等的职位和机会必须在公平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即“机会均等原则”。

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理论假设来推导正义原则。

在原初状态中,人们处于无知之幕之后,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财富、天赋等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会基于理性和自利的考虑,选择一种公平的正义原则。

因为在不知道自身具体情况的前提下,人们会倾向于选择一种能够保障最不利者利益,同时又能给予每个人平等机会的原则。

在社会制度的设计方面,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制度应当致力于消除社会的偶然因素对人们命运的影响。

例如,出身、财富、天赋等因素不应决定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发展机会。

相反,制度应当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起点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这意味着教育、就业、医疗等社会资源的分配应当尽可能公平,以保障每个人都有实现自身价值的机会。

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社会福利政策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根据差别原则,社会应当关注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通过再分配等手段来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

这并非是一种简单的平均主义,而是在承认合理差异的基础上,确保最弱势群体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发展机会。

例如,在税收政策上,可以对高收入群体征收更高的税款,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的教育、医疗和基础设施建设;在社会保障方面,建立健全的福利制度,为失业者、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必要的帮助。

罗尔斯政治哲学读书报告-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

罗尔斯政治哲学读书报告-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

罗尔斯政治哲学读书报告厦门大学哲学系张宽前一、罗尔斯生平及理论背景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年2月21日-2002年11月24日)是一位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

他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曾在哈佛大学担任哲学教授,著有《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 (1971))、《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名著,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

出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是家中五个孩子中的老二。

二战时入伍服役于太平洋战区,后来拒绝升军官的机会以士兵阶级退伍回大学念书。

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获该校哲学博士学位。

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

尽管著作不多,但其在西方学术界影响甚大,1999年获得克林顿总统颁发奖章表扬。

我认为,罗尔斯个人的思想特征及倾向与其独特的人生际遇联系非常紧密。

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在大萧条及二战的背景下成长起来的政治哲学家能够与世隔绝的脱离这些时代的精神议题。

在生活中时常可见的种族主义和女性歧视,以及反战运动对于哈佛的巨大影响,甚至是罗尔斯自己自幼的口吃疾患,在他的理论体系中都能找到救赎的影像。

罗尔斯所面对现实问题的尖锐性和复杂性是后来的那些批评者无从切身体会的。

二、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结构1、思想来源与旨趣“我一直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

藉此,我希望能把这种理论发展得能经受住那些常常被认为对它是致命的明显攻击。

而且,这一理论看来提供了一种对正义的系统解释,这种解释在我看来不仅可以替换,而且或许还优于占支配地位的传统的功利主义解释。

”“我相信,在各种传统的观点中,正是这种契约论的观点最接近于我们所考虑的正义判断,并构成一个民主社会的最恰当的道德基础。

”TJ第2页罗尔斯确信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存在着几个弊端:(一)它没有揭示自由和权利的要求与社会福利的增长欲望之间的原则区别,它没有肯定正义的优先原则,正义否认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不能成为妨碍基本权利的理由;(二)它假定一个人类社团的调节原则只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是不足取的,这里没有把人们将一致赞同的原则视为正义的基础,其原则内容无法成为调节全体人的宏观标准;(三)它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用最大量地增加善来解释正当的理论,而真正的正义原则是事先设定的,不能从结果来看正义与否;(四)它认为任何欲望的满足本身都具有价值,而没有区别这些欲望的性质,不问这些满足的来源和性质以及它们对幸福会产生什么影响,如怎样看待人们在相互歧视或者损害别人的自由以提高自己的尊严中得到快乐的行为(第6节)。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正义论》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代表作之一,其中讨论了正义的概念和原则,对现代政治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部著作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这两个原则旨在构建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在其中享有基本的权利和公平的机会。

本文将分别介绍这两个原则,以及它们的指导意义。

首先是“自由平等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社会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

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有一些基本的自由,例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个人产权、组织结社自由等。

这些基本自由既是人的尊严和尊重的表现,也是一个社会正义的基础。

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社会应该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这些基本自由权利,而不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和歧视。

自由平等原则还要求社会中的不平等只能是合法的,并且有利于每个人的状况。

也就是说,不平等必须符合一个公正的分配规则,并且对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有所帮助。

这就引出了“差别原则”。

“差别原则”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另一个重要的原则,它要求任何不平等的存在都必须对最不利的群体有利。

这一原则的提出有助于构建一个社会正义的分配制度,确保社会中不同个体之间的差异不会导致不公平和不平等的现象。

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社会应当确保财富、资源和机会的合理分配,使每个人都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社会生活和实现个人目标。

《正义论》中的这两个正义原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它们为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方针。

在这个指导下,我们能够更清晰地认识到什么是合理的不平等,什么是不公正的分配。

这两个原则要求我们关注社会中的最不利群体,尊重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使我们的社会更加人性化和平等。

这种指导意义对于社会的建设和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除了指导意义之外,《正义论》中的这两个正义原则还提供了一个理想的社会秩序模型,即“差别原则”和“自由平等原则”共同构成了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

罗尔斯正义论视角下的残疾人教育公平问题-精选资料

罗尔斯正义论视角下的残疾人教育公平问题-精选资料

罗尔斯正义论视角下的残疾人教育公平问题1 罗尔斯正义论的内涵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步影响深远政治哲学著作。

其理论研究的核心是构建一个正义的社会制度。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某些法律和社会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

”①“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社会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②罗尔斯正义论的最大特色就是表现出对最少受惠者或社会弱者的偏爱。

通过细密的逻辑论证,罗尔斯正义原则中把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最后转换成合乎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罗尔斯的正义论尽管也有他的缺陷和不足,“存在着内在的深刻矛盾和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

③但这个理论可以给我们很多的启发和思考,尤其是对残疾人的教育公平问题。

罗尔斯的正义第一原则,概括起来就是“平等的自由原则”,在教育公平问题中,正义的第一原则即“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罗尔斯的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差别原则,允许社会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在教育公平问题中,表现为“同样同等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的差异性。

对处于弱势或先天不足的人给予更加优惠的差别待遇。

2 我国残疾人教育中存在的公平问题罗尔斯正义论平等原则中的残疾人教育公平问题,主要体现在入学机会中的不公平。

虽然截止到2001 年底,我国的特殊教育学校已达1531 所,比十年前翻了一番多,在校生达到38 万多人,比十年前增加了4 倍,但是残疾人被学校拒收的现象在我国仍是屡见不鲜,特别在高等教育中。

《中国青年报》2001年8月25日一版头条就刊登了残疾青年谭某三次参高考,却难以进入高等学府就读的遭遇。

看来残疾人连“分数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也未能完全享受。

④同处于高等教育的背景,但各群体受益程度却不一样,说明高等教育的教育机会还没能实现真正的公平。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正义论》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一部重要著作,是对社会正义问题的系统性思考和阐述。

在这部著作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基本正义原则,即“公正的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并指出了它们的指导意义。

公正的自由原则是指每个人都应享有最大的自由,只要不侵犯他人的自由和利益。

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性自由判断和选择权,因此应该不受任何形式的强制或限制。

这个原则意味着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无论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社会地位等。

它强调了个体的尊重和平等,呼吁社会要消除各种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

在指导意义上,公正的自由原则要求我们坚守和维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造成对个体的压迫和限制。

差异原则是指社会的不平等应对最不幸助益最大化。

罗尔斯认为,不同个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天赋、资源和机会,这些差异会导致社会的不平等。

差异原则要求社会通过合理的分配机制来弥补不平等,使得不利处境的个体能够获得必要的援助和支持,实现他们的最大化利益。

这个原则强调了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呼吁社会要关注和关爱那些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平等的机会和资源,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在指导意义上,差异原则要求我们关注社会的底层群体,并采取措施来解决贫困、不公和不平等问题。

这两个正义原则在《正义论》中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原则体系,即“公正的制度原则”。

罗尔斯认为,这个原则体系是理性和公正的基础,能够指导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公正的制度原则要求社会的制度和规则能够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和利益,使得社会的资源和权力合理分配,减少社会的贫困和不平等。

在指导意义上,公正的制度原则要求我们思考社会制度和规则的公正性,关注并解决制度性的不公和不平等问题。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构建了一个理性和公正的社会正义理论框架,强调了个体的自由和平等,以及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这些原则为我们解决社会问题、追求社会正义提供了重要的思考和指导。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正义论》是英国哲学家罗尔斯的代表作之一,也是现代政治哲学中的经典著作。

在这部著作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即“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并阐释了它们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这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的解释,来对《正义论》进行简要的分析。

让我们来看一下这两个正义原则的内容:1. 自由原则:每个人都有一套基本的自由权利,这些权利必须得到保障,并且不受他人的侵犯。

这些基本的自由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自由选择职业、自由结婚、自由行动等。

2. 差别原则: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应当被安排成员最大限度地使得基本自由能够保障,并且在最不利的地位的人的利益得到优先考虑的情况下。

接下来,我们将分别对这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进行解释。

自由原则是《正义论》中的第一个正义原则。

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有一定范围内的自由权利,这些自由权利是最为基本的、不可侵犯的。

在这一原则中,罗尔斯提出了一系列的自由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迁徙自由、结婚自由、自由选择职业、自由行动等等。

这些自由权利是每个人在生活中都应当享有的,它们是构成个体自由和尊严的基石。

这样的自由原则对于一个人应当得到的权利进行了明确定义,保证了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能够享有一定的自由空间。

自由原则的指导意义主要在于,它要求社会和政府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关的制度和政策,来保障每个人的这些基本自由权利。

这就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和机构,来确保这些自由权利不受侵犯。

建立言论自由的法律和法规来保护每个人的言论自由,建立宗教自由的法律和法规来保护每个人的信仰自由,建立结婚自由的法律和法规来保护每对夫妻的结婚自由等等。

这些制度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从而构建一个公正的社会。

差别原则的指导意义主要在于,它要求社会和政府应当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来弥合社会中不同人群的差距,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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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论》及政治哲学一、罗尔斯与《正义论》罗尔斯(1920-2002),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

一生中大部分时间在哈佛大学从教。

1971年出版《正义论》,1993年出版《政治自由主义》。

《正义论》的重要性:西方政治哲学在20世纪前很繁荣。

从古代的帕拉图、亚里斯多德,到近代的霍布斯、洛克、黑格尔、马克思,到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在1873年出版《On Liberty》后,进入20世纪,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和冷战,西方没有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

“英语世界的政治哲学已经死亡”。

原因有二。

一是两次大战及冷战后,意识形态取代了政治哲学,政治教条取代了政治观念和政治价值——已经无暇去考虑政治上的是非和价值观的问题;二是科学主义的兴起,用技术的方法来解决制度的问题,政治价值、政治是非对错不再过问,只需要考虑用最简单的、最有效的方法进行政治管理就行了。

政治哲学已经不再有用。

1971年《正义论》的发表使这种状态得以改观,使整个政治哲学开始重新繁荣和发展。

美国当代最有名的政治哲学家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的评价:“在今天,任何人要讨论政治问题,你可以反对罗尔斯而讨论,但你不可能绕过他而讨论”。

这是20世纪唯一一部可以流传的政治哲学著作。

《正义论》是一部高度学院的著作,虽然不提供答案,但它对问题的陈述和追问,不知不觉地影响了很多政治家的政策。

二、普通人对“正义”的误区“天地之间有正义”、“人在做天在看”是普通人对正义的理解。

但天地间所有的演化和秩序,都是一种“实然”状态,而非“应然”状态。

《正义论》帮我们把“正义”这个概念正确地陈述出来。

它是一本哲学书,哲学强调提问和陈述问题,答案并不重要,哲学重问题而不重答案,重答案的是“学说”是“信仰”。

哲学不是“学说”和“信仰”,哲学是一种追问。

每个人都在思考“正义”这个事,但都没有能力像罗尔斯一样那么恰当和深刻地表述出来。

三、什么是政治哲学1.政治有哲学问题吗?物理学、数学没有是非,只有正确和错误。

但在政治领域,不仅有强弱之分,而且还有是非问题,并不是“强权即真理”。

承认这一点,就必须承认政治哲学的存在。

2.政治哲学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来提问?罗尔斯对“好(good)”和“对(right)”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

“好”的东西是对我们有利的,值得追求的;“对”的东西是“应该做什么”。

经济发展可以带来福利增长,这是“好”。

但这中间也有“对”的问题。

为了经济发展,牺牲劳动者工资、劳保,不允许工会活动,不允许罢工,让资方可以高额盈利并扩大投资,继续推动经济发展。

这是典型的以特征某些人去成全一个“好”的目标——但这不是“对”的。

3.政治哲学研究什么内容?在我们平常的思考中,大部分人只思考是不是“好”的,是不是有利的。

但政治哲学探讨“对”的,关心基本的社会政治制度是不是“对”的。

在政治哲学看来,我们对某项政治制度、政治原则进行道德评判时,不能只说它“好不好”,一定要问它“对不对”。

罗尔斯:“一个知识体系的价值在于其“真(truth)”,一个社会体系的价值在于“正义””。

这和我们通常的讲法是不一样的。

我们通常评价一个政府或某一政策说它能改善人民生活,就是“好政府”、“好政策”,这是功利主义的观点。

当我们摆脱功利主义,而探讨利益背后的“是非对错”时,我们就进入了政治哲学的研究领域了。

四、关于正义——“对(right)”1.自由主义的正义观与非自由主义的正义观自由主义的正义观:以“同意”为基础,一定要经过某种形式的人民的认可才具有正义,例如选举。

非自由主义的正义观:不是以“同意”为基础的。

通常是诉诸于一个高于个人认知和意愿的原则,如“天道、“神的旨意”、“历史发展规律”等,通过这些超越性的原则证明制度是“对的”2. 自由而平等的人在公平条件下的同意“同意”就能保证正义吗?否。

因为每个人都是基于自我现状(社会和经济地位)来决定同意什么,不同意什么。

例如投票将麻风病人关起来,大家都同意,但不是正义,因为每个人只是根据自己的利益来考虑的。

同样,穷人同意多征所得税,富人不同意多征。

在这种情况下来讨论正义是不可靠的。

“正义”是指自由而平等的人在公平条件下的同意。

其中,自由而平等的人——它不关心强者弱者、智者愚者,它只关心两种状态:是否是自由而平等的人。

当我们评判一个社会时,我们要问:这个社会有没有把我看成一个自由而平等的人?我在这个社会中与他人进行合作时,条件是不是公平的?关于“自由”、“平等”、“公平的条件”的具体涵义:(1)关于“自由”。

“自由”本身并不是一个价值。

比如说,人不能有闯红灯的自由。

“自由”之所有变成一项很重要的政治价值,是因为它所保护我们的某些东西很重要。

比如言论自由。

如果一个人被剥夺了言论自由,别人强加在头上的骗子、撒谎者等帽子根本无法辩驳时,实际上被剥夺了自我发展的空间。

所以,美国宪法第一条就规定,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结社自由任何州都不可以通过立法来限制。

自由主义的基本价值是什么?不是“自由”本身,而是你可以变成你想象中的那个人。

而自由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基本制度条件,所以自由很重要。

(2)关于“平等”“平等”是指两个人有一样的权利去追求各自想要过的生活,以及有一样的权利成为自己想像中的那个人。

“平等”很难从概念上,从经验的事实来证明。

(3)关于“公平的条件”“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

即当我们要建立一个社会原则时,我们要进入“无知之幕”,这产生两个效果:第一,我不知道我是谁,即不知道自己是强还是弱,是什么样的社会地位;第二,我不知道想追求的东西是什么样子。

这是一种“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

因为不知道我是谁,我就不能根据自己的地位来考虑正义的原则;因为不知道我想要什么,我就不能根据自己的价值观来决定社会的组织原则。

这种状态下确定的正义原则,才是指导社会的正确原则。

穷人或穷人,强者或弱者,一旦进入“无知之幕”,都是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不会从富人的角度来考虑,也不会从穷人的角度来考虑。

但是,按博弈论的“极大化极小原则(maximini principle)”,进入无知之幕的个人,一定会从谨慎的角度出发来设计出倾向于穷人和弱者的制度。

这样就会达到公平的要求,由此进行的社会合作就是公平条件下的社会合作。

五,“正义”的两个原则一是关于“自由”的。

即“平等的自由“原则。

二是关于“平等”的。

即“公平的机会的平等”和“差异原则”1. 平等的自由原则(fair value of liberty)“自由”有时会失去平等的价值。

例如,历史上美国和中国军舰对等开放各自国内港口,由于中国并无有能力航行到美国的军舰,这种自由航行权就是不平等的。

又如,人人都可以说,但有人掌握着媒体和话说权,有人说了白说,这种言论自由就失去了公平的价值。

罗尔斯强调自由的重要性,这一点与其他传统自由主义思想家无异,但他更看重的不是形式上的自由,而是让自由取得公平的价值。

2. 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罗尔斯将“平等”分为三个意思:一是自然自由的机会平等。

即纯粹的机会开放和出发点的平等,即最基本的机会平等的要求。

比如所有职位向所有国民平等开放,不存在准入的限制;二是自由主义的机会平等。

社会制度会对机会平等造成障碍,比如高考现在对所有的孩子不论城乡都是开放的,但城乡的孩子在高考面前真的是机会平等吗?现有社会制度下教育资源的不合理分配,造成高考结果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即城里的孩子入学率高。

“自由主义的机会平等”即要求消除这种由社会制度造成的不平等,以避免自然的平等流于形式;三是民主的平等。

要消除天生禀赋(natural lottory)造成的智力、贫富等的差异,克服天生禀赋带来的自然平等的障碍,因为这种先天的差异在机会开放的社会里可能会形成不公平的障碍。

社会进步即表现在通过不断的社会改革,向三个平等不断地靠近。

比如说人类在消除男女平等方面的改革以及种族隔离方面的社会改革等。

3.差异原则只有在有利于最不利的人的情况下才能接受不平等。

平等和平均不同。

我们之所以接受不平等,而不去做“平均”,是因为这样做有利于社会上处境最差的人。

按差异原则,罗尔斯主张对歌星、学者等高收入人群征重税,因为这样做有利于这个社会中处境最差的人。

他认为,歌星、学者的才能不是自己的而是社会的,脱离了社会可能什么都不是。

这点与其他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是不一样的。

传统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倾向于把个人成功归因于个人(self-made man),但罗尔斯认为个人的成功都属于社会。

六,罗尔斯与社会民主主义思想传统的自由主义的出发点是天赋人权论,政府是为了保证人的这些权利而设立的。

政府的组成需要经过公民的“同意”,政府的决策需要经过公民的“同意”,否则这些政府及其决策就不具备正义性。

罗尔斯对“同意”进行了新的诠释,即“自由而平等的人在公平的条件下的同意”。

他的三个观点(自由、机会平等、个人资源实际上是社会的公共资源)主张政府为了个人利益而进行干预,比如组织对穷人的福利救助,这是传统的自由主义者不可接受的,认为这种干预可能会侵犯个人自由。

社会民主主义者的回答是:“自由”不仅仅是指人身不受侵犯。

一个穷困潦倒的人,确实可以自由地按其意愿开销其收入,但这种自由度极其有限”。

罗尔斯在20世纪中期提出这些观点,为什么能得到很多人的赞同呢?这要放到当时西方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中进行观察。

“自由主义”学说在开始时是反抗威权的学说,它反对君权、反对贵族,反对神权,所以它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人的优先性。

但这样的结果是把个人之间的相互联系,把社会生活对个人的重要性相对降低了。

罗尔斯在20世纪70年代思考这些问题时,他面对的问题不再是威权,而是这个社会有大量的由于社会制度结构和框架带来的不平等。

这种情况下,对于“平等”、“自由”、“公平”这些概念都要进行重新整理。

整理的结果就变成了《正义论》所阐述的主要结论。

七,关于“无知之幕”是一种思想实验,不可能变成制度,不可能在现实中帮助立法。

罗尔斯将公共决策分为四个层次:基本政治原则-宪法-立法-公共政策。

“无知之幕”是在选择政治原则的时候要考虑的。

一旦进入制定政策的阶段,都是有目的的。

“无知之幕”要求我们在制定政策时忘掉“我是谁”、“我要追求什么(目的)”,要忘掉目的去找一个原则。

如果抱着某个目的去找原则,那么这个原则一定是为目的服务的。

带着“目的”去确定原则,这是功利主义的,是非正义的。

《正义论》的观点与竺可桢“只问是非,不计利害”有相通之处。

八、《正义论》的价值罗尔斯明确地规定,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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