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 罗尔斯txt 罗尔斯 正义论
(完整版)罗尔斯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法学正义的至上性:罗尔斯以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
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好像真谛是思想系统的首要价值相同。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论如何实用和奇妙,但只需它是不正义的,就必定要被扔掉和消灭。
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鉴于正义的不行入侵性,即便为了全社会利益也不可以加以入侵。
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益,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
罗尔斯所讲的正义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一个优秀社会的条件:第一,在这一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并且知道其余人也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
第二,各种基本的社会制度广泛地切合这些原则,并且一般人也知道它们切合这些原则。
社会正义的首要目标:罗尔斯以为,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是把社会制度安排成为一种合作系统。
详细说就是,一个是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派基本权益和义务;另一个是如何规定社会集作利益的分派和负担方式。
何谓制度?制度是一种公共规则系统,这些规则规定了职务、地位以及它们的权益、义务、权益和宽免权等,规定了某种行为方式,是能够允许的或被遏止的,并规定了在违犯状况下如何处罚和辩白等等。
正义的两个基来源则:第一,每一个人都拥有这样一种同等权益,即和全部人的相同自由相并存的最宽泛同等的基本自由系统。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同等将安排的:1、在与正义的储藏原则一致的状况下,合适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在时机同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全部人开放。
上述第一个原则又称“同等自由原则”,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同等自由。
也即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派权益和义务。
所谓基本自由包含政治自由;言论、集合、崇奉、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法治观点中所规定的不受专横拘捕和搜寻的自由,等等。
这个原则要求人们同等地享有这类自由,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相同的基本权益。
第二个基来源则合用于社会基本构造的另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成立社会、经济不同等的方面,也即社会集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派。
罗尔斯正义论

正义感离不开社会这个共同体场域,个人按照正义原则形式的欲望是在社会中形成,离不开社会的道德支撑和文化积淀。
正义感的社会多数认同对于秩序社的形成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从社会共同体来看,正义感的普遍认同对于建成组织良好的秩序社会有很大的促成效果。
制度学派的布罗姆利说:“没有社会秩序,一个社会就不可能运转,制度安排或工作规则形成了社会秩序,并使它运转与生存”。
如果社会中多数都形成了一种有效的正义感,自觉的维护和遵循正义原则,自觉的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秩序良好的社会就会增加一种现实可能性。
罗尔斯认为应努力增强一个社会联合时所产生的人们的相互承认和对正义原则的认知,这必将扩大对整个共同体的认同。
正义感的认同会加强大家对社会的肯定,对正义感的肯定是一个极大的社会财富,它建立起相互信任和自信的基础。
人们自觉的实现正义感的优良品质,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很重要。
共同体的成员都有一种基于友谊纽带的共同的正义感,在面临利益分配问题时,较大利益者从正义感角度应该补偿较少受益者,共同体的稳定就在于这种正义感的形成。
社会多数的正义感可以对抗公民的不服从。
罗尔斯曾指出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公民一般都有一种有效的正义感,那么社会多数的正义感认同就有助于稳定正义的社会安排,尤其是在对于公民的非暴力反抗时,社会多数的正义感就可以对抗少数公民的不服从。
因为在正义的背景下,公民的不服从也无法抗拒良心的拒绝,就会服从正义的安排。
社会多数的正义感“不仅是有序社会的情感的支柱,也是集体生活得以可能的心理基础,它是社会道德生活的主旋律和情感导向,也是惩治邪恶的强大精神武器”.(二)从社会成员个体来看,正义感的个人“自然义务”是对制度的道德支持。
在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中,要想实现人的平等自由和利益均衡,正义感的普遍获得是秩序社会形成的一个道德支持,罗尔斯把正义感称为人的“自然义务”的理想状态,那么在这种前提下,每个人的利益都能得到最大的保障,而“如果人们仅仅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是一条心理学的法则,他们就不可能具有一种有效的(按照功利原则规定的)正义感”。
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
在此,契约的目标并非是选择建立某一特殊的制度或进入某一特定的社会,而是选择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契约论是完全与社会历史分开的。
他认为,订立契约的"原则状态"(original position)纯粹是一假设的状态,一种思辨的设计,对它可以有各种旨在引出不同结论的不同解释;我们可以合理地设置原初状态的条件,使一个人任何时候都能进入这种假设状态,模拟各方进行合理的推理而作出对正义原则的选择。
这些选择是在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后进行的。
原初状态中相互冷淡的各方除了有关社会理论的一般知识,不知道任何有关个人和所处社会的特殊信息。
这时,各方运用游戏理论中的"最大的最小值规则"(maximin rule)是恰当的,即选择那种其最坏结果相比于其它选择对象的最坏结果来说是最好结果的选择对象。
这样,这一规则马上就排除了功利主义的选择对象,因为功利主义在产生最大利益总额(或平均数)的前提下容许对一部分人的平等自由的严重侵犯。
罗尔斯认为:各方将选择的原则是处在一种"词典式序列"(lexical order)中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这两个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
罗尔斯正义论两个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两个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全称为“罗尔斯正义因果关系”,是由美国哲学家威廉·罗尔斯提出的一套美德和道德原则。
根据罗尔斯,正义不涉及人们在社会秩序运作中发挥的角色,而仅仅是一种行为表现出来的情感,它是一种社会偏好。
罗尔斯正义论,以罗尔斯提出的“两大原则”为根基,彰显着以下两大原则:
第一,平等权利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各个社会成员应尊重彼此的人权,享有平等的权利。
由于每个人的人格质量都是可以被客观考量的,因此各个社会成员应按其相应的贡献给予他们同等的待遇,反之无疑是不公平的,要践行“公平”的原则就必须要先保证“平等”有充分的保障。
第二,共惠原则。
利益各方该得到同等的福利,每个社会成员因应得到同等的酬劳。
罗尔斯正义论还提出,所有参与合作的成员应该得到相等对待,违反共惠原则会引发不满和冲突,甚至真正的正义受损,因此明智的做法是让有关的双方相互尊重,在平等的情况下互利共赢,达到共惠相爱的境界。
可见,罗尔斯正义论强调的是人们应在社会中实行平等权利和共惠原则,从而在社会中营造出一种公正安全的价值观价值观。
它既是一种道德法则,也是一种社会安排,从而有助于新建立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
如果能够紧贴罗尔斯正义论,建立起平等权利原则与共惠原则相结合的新型正义秩序,将会带来更大的正义正面效应。
(完整版)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法学正义的至上性:罗尔斯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
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管怎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
每个人都具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为了全社会利益也不能加以侵犯。
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利,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
罗尔斯所讲的正义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一个良好社会的条件:第一,在这一社会中,每个人都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并且知道其他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
第二,各种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符合这些原则,而且一般人也知道它们符合这些原则。
社会正义的首要目标: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是把社会制度安排成为一种合作体制。
具体说就是,一个是社会基本制度怎样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另一个是怎样规定社会合作利益的分配和负担方式。
何谓制度?制度是一种公共规则体系,这些规则规定了职务、地位以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和豁免权等,规定了某种行为方式,是可以容许的或被制止的,并规定了在违反情况下如何惩罚和辩护等等。
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和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并存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安排的: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所有人开放。
上述第一个原则又称“平等自由原则”,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平等自由。
也即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
所谓基本自由包括政治自由;言论、集会、信仰、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法治概念中所规定的不受专横逮捕和搜查的自由,等等。
这个原则要求人们平等地享有这种自由,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
第二个基本原则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另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建立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方面,也即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配。
具体地说,它适用于人们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在适用权力方面的不平等。
(完整版)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法学正义的至上性:罗尔斯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
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管怎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
每个人都具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为了全社会利益也不能加以侵犯。
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利,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
罗尔斯所讲的正义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一个良好社会的条件:第一,在这一社会中,每个人都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并且知道其他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
第二,各种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符合这些原则,而且一般人也知道它们符合这些原则。
社会正义的首要目标: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是把社会制度安排成为一种合作体制。
具体说就是,一个是社会基本制度怎样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另一个是怎样规定社会合作利益的分配和负担方式。
何谓制度?制度是一种公共规则体系,这些规则规定了职务、地位以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和豁免权等,规定了某种行为方式,是可以容许的或被制止的,并规定了在违反情况下如何惩罚和辩护等等。
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和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并存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安排的: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所有人开放。
上述第一个原则又称“平等自由原则”,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平等自由。
也即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
所谓基本自由包括政治自由;言论、集会、信仰、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法治概念中所规定的不受专横逮捕和搜查的自由,等等。
这个原则要求人们平等地享有这种自由,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
第二个基本原则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另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建立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方面,也即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配。
具体地说,它适用于人们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在适用权力方面的不平等。
罗尔斯正义论

原初立場 (Original Position)
• 提供一個選擇情境並 在此情境中呈現一些 可能的正義原則,以 作為立約者選擇的對 象。 • 可能選擇: –正義二原則 –目的論 –利己主義 –直覺主義
無知之幕 (Veil of Ignorance)
• 立約者不知道某些特殊事實 –社會地位、階級或社會身分 –稟賦、能力、體力… •因此無法知道不同的可能選擇對自己的 影響
–人的平等性
自由主義
–多元寬容:自由主義所預設的社會是 多元寬容: 一種多元開放的社會. 一種多元開放的社會.自由主義主張只要 一個人的自由不妨礙其他人享有同樣的 自由,他的思想言行就應該得到尊重. 自由,他的思想言行就應該得到尊重.
自由主義
–國家中立 (國家不得成為任何特定族
群、宗教、階級、黨派等所壟斷之統治 宗教、階級、 工具) 工具)
羅爾斯正義論
羅爾斯 (John Rawls, 1921~2002)
• Notable –Justice as Fairness • Ideas –Original Position –Veil of Ignorance – Social Contract
立場:自由主義
•自由主義的基本原則如下: 自由主義的基本原則如下: 自由主義的基本原則如下 –個人權利 (人身自由、思想言論自由、 個人權利 信仰自由、集會結社自由、政治參與自 由…) 公正性與一致性) –法律主治 (公正性與一致性)
公平分配兩派不同的主張
• 效益主義 (Utilitarianism) • 契約主義 (Contractarianism)
效益主義
•行為的對(right)與錯(wrong),完全決 行為的對(right)與錯(wrong), 行為的對(right)與錯(wrong) 定於該行為實踐的整體結果, 定於該行為實踐的整體結果,是否達成 整體效益的最大化。 整體效益的最大化。 –又稱結果論 (Consequentialism),以 , 為代表。 目的論 (teleology)為代表。 為代表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正义论》是英国哲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于1971年出版的著作,是现代政治哲学领域的经典之作。
在这本书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并讨论了它们的指导意义。
自由平等原则是罗尔斯提出的第一个正义原则。
它的核心思想是追求社会中每个人的自由和平等。
这一原则要求社会制度应当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追求个人目标的自由。
所有人都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机会,不受社会地位、财富或其他个人特征的影响。
自由平等原则的指导意义在于它强调了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性。
它要求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地发展、追求自己的目标,并在同样的基础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这意味着社会制度应当保证每个人的自主性和平等性,不仅要求在法律上保护个人权利,还要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提供公正的机会和资源分配。
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提出的第二个正义原则。
它的核心思想是要求社会中的财富、权力和资源的不平等分配能够使社会中最低势力的人群获益。
根据差别原则,不平等只有在相对最不利地位的人群得到实质改善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
差别原则的指导意义在于它强调了社会公正和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它要求社会制度应当通过合理的资源分配和社会政策来改善最贫困和最不利的人群的境况。
这意味着在社会选择和政策制定中应当优先考虑那些最弱势的人群,并采取措施来减少贫困和不公平现象。
罗尔斯《正义论》中的两个正义原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自由平等原则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要求社会制度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自由和基本权利。
差别原则强调社会公正和对弱势群体的关怀,要求改善最不利地位人群的境况。
这两个原则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罗尔斯对正义的理念,为我们思考公正社会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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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罗尔斯txt 罗尔斯正义论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罗尔斯正义论‖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的支持!社会公平与教育公平的理想_____-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其教育公平观正义的乌托邦______罗尔斯《正义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正义是分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理论是理想性质的,不涉及任何现实的制度和政策,主要探讨―法律被严格服从‖―组织良好的社会‖的正义理论,建构正义的乌托邦。
一,罗尔斯的生平约翰?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 (February 21, 1921 – November 24, 2002)11,1921年出生于马里兰的巴尔的摩。
John Rawls was bornin Baltimore, Maryland.1939年,进入普林斯顿大学,期间,对神学产生浓厚兴趣,一度想成为一名圣公会牧师。
Upon graduation in 1939,Rawls attended Princeton University, and was elected to the The Ivy Club. During his last two years at Princeton he ―became deeply concerned with theology and its doctrines‖. 1943年,大学毕业,进入美国军队,曾在南太平洋参加二战。
1946年退役,回到普林斯顿攻读道德哲学的博士学位。
In1943, he completed his Bachelor of Arts degree and joined the Army. During World War II, Rawls served as an infantryman in the Pacific.1950年获得博士学位后,留校任教,然后到英国牛津访学两年,期间结识伯林与哈特。
After earning his Ph.D. from Princeton in 1950, Rawls taught there until 1952, when he received a Fulbright Fellowship to Oxford University (Christ Church), where he was influenced by the liberal politicaltheorist and historian Isaiah Berlin and the legal theorist H.L.A. Hart.回到美国后,先后任教于康奈尔大学与麻省理工,1962年进入哈佛大学,并一直在该校任教40年。
After returning tothe United States, he served first as an assistant and then2associate professor at Cornell University. In 1962, he became a full professor of philosophy at Cornell, and soon achieved a tenured position at MIT. In 1962 he moved to Harvard University7,1995年,患中风,坚持完成《万民法》,2002年去世。
Rawls suffered the first of several strokes in 1995, which severely impeded his ability to continue working. Nevertheless, he was still able to complete a work entitled The Law of Peoples, which contains the most complete statement of his views on international justice, before his death in November 2002.二,罗尔斯的主要思想正义是原初状态下人们在契约的基础上自愿的选择正义的客观环境各方的主观动机和理性知识的限制——无知之幕无知之幕+相互冷淡胜过仁爱+知识的假设1,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1)原初状态的提出,如同霍布斯提出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假设状态。
The original position is a hypothetical situation developed by American philosopher John Rawls as a thought3experiment to replace the imagery of a savage state of nature ofprior political philosopherslike Thomas Hobbes.(2)在这种假设状态中,公民之间有自由而公平的合作。
As a thought experiment, the original position is a hypothetical designed to accurately reflect what principles of justice would be manifest in a society premised on free and fair cooperation between citizens, including respect for liberty, and an interest in reciprocity.(3)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意思就是在人们商量给予一个社会或一个组织里的不同角色的成员的正当对待时,最理想的方式是把大家聚集到一个幕布下,约定好每一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将会在走出这个幕布后将在社会/组织里处于什么样的角色,然后大家讨论针对某一个角色大家应该如何对待他,无论是他是什么人。
Let us hypothetically imagine that the deliberating in this original position are surrounded by a veil of ignorance. That is, they are ignorant of any specific traits they may have as individuals.(无知之幕)(4)无知之幕(续)所有的参加者都处在无知之幕背后,他们对他们的特性、能力、宗教信仰及个人的历史一无所知。
他们不知道他们所4处社会的经济条件和政治状况,不知道他们的社会身份或阶级地位。
他们有对社会的一般的理论知识,但知道他们是理性的,并且不管他们的环境和生活计划如何都将追求基本的善。
They would not be like the proverbial creature from Mars: they would be fully familiar with the general psychological, sociological, and historical background knowledge that every mature and sane human being possesses.(并非白痴不管他处在什么时候,每个人都不能不为所有人选择。
选择的目的是避免最坏的结果无知之幕既然是不可能存在假设或神话,为什么还要提出来,2,罗尔斯思想的出发点:两个小孩如何公平地来分配同一块蛋糕,Imagine two children with a piece of chocolate cake in front of them. They wish to divide it fairly. Neither of them is to have any more than the other. What procedure should they use to insure a fair division?那么,是否能够在社会成员中公开地分配社会资源呢,Is there any way of fairly apportioning social resources among members of society?( yes for Rawls.)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5完全的形式正义(程序正义):在这样的程序场合,首先,对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一个脱离随后要进行的程序来确定并先于它的实体标准;其次,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序是可能的。
不完全的程序正义审判程序正是为探求和确定这方面的真实情况而设计的,但看来不可能把法规设计得使它们总是能达到正确的结果。
即便法律被仔细地遵循,过程被公正恰当地引导,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的结果。
一个无罪的人可能被判作有罪,一个有罪的人则可能逍遥法外。
在这样的程序场合,不正义并非来自人的过错,而是因为某些情况的偶然结合挫败了法律规范的目的。
它的基本标志是:当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时,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
假设公平的赌博是那些没有得利期望的赌博,赌博活动自愿进行,没有人欺骗;赌博的程序是公平的,在公平的条件下自由地进入。
这样,这些背景的假设就确定了一种公平的程序。
在这样一种公平程序中进行的赌博,不论最后一次赌博后的现金分配怎样,其结果总是正当的。
换言之,在这样的程序场合,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实体标准,而只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的遵守,其结果也总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6么样的后果。
(对于三种程序正义的分析,详参[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5页以下)3,罗尔斯对人的三个基本预判(人是什么动物,)(1)人是有理性的尽管人没有假定的高尚与自我牺牲动机,但是每一个人仍然是整体世界中的一个微观世界。
Without assuming nobleor self-sacrificing motive, each individual has, nevertheless, become a microcosm of the whole.(2)尽管没有集体利益或公意,但是,我们仍能够说每一个人拥有一般的或普遍的人类愿景。
Although there are nocollective interests or general will, we can still say that each person possesses a generic or universal human perspective.各方被假定具有一种能建立正义感的能力(3)人们是相互冷淡的每一个人看待社会的一些方式目的,也会被其他观察者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