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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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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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提升信贷资产质量,依据有关国家关于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拟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我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拟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我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我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业务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人员是指各级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信贷管理部门、经办机构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经办机构是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各支行(部)、管理部等经总行授权的机构。

第七条我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5%。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我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上述(一)至(四)项指标,如监管部门有特殊要求时,依照特殊要求执行。

第二章信贷组织管理体系第八条我行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放款及授信后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九条依照相互制约原则,各经办机构承担信贷业务的调查和授信后管理工作;总行授信审查部门承担授信业务审查工作;总行信用风险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审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工作;总行放款审核部门承担授信业务放款操作;总行授信后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授信后监管工作。

第十条实行信审会制度。

信审会是信贷业务的决策机构,审议需经信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

信审会实行集体决议、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一.信贷管理准入对象:自然人、法人、机构
二.信贷管理的原则是:坚持“信贷有条件,资金保安全,公司创效益”的原则
三.信贷基本条件
(一)1.信用记录好,2。

用途合规合法,3.还款资金来源充足,
4.担保合法,有效,足值,
5.抵押物合法,有效,足值。

(二)公司类客户: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机构合理完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20%,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值。

(三)机构类客户: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财务合理规范,收支有盈余,还款落实可靠。

(四)自然人客户:有合法身份,固定住所,正当职业,稳定收入,良好信用。

四.信贷业务流程:
客户申请与受理调查分析审查资格审批担保抵押手续签订合同放款贷后管理分析管理
五.信贷期限管理:按期限制定利率
短期:一年以下中期:一至三年长期:三年以上六.信贷调查管理
1.调查核实借款人情况,财产状况,经营状况,偿债能力。

2.调查核实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押物,质权的
可行性,合法性等
3.调查核实担保人的代偿能力和资信情况
七.贷后监督
(一)公司监督人员每月到借款企业或个人处进行一次检查,重点对抵押、质押物进行实地检查,收集企业或个人的财务收支状况,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降低风险。

(二)检查内容
1.客户营业执照是否年检
2.客户企业是否正常运转
3.客户的名称,公章,财务章,法人代表,股东是否变更。

4.个人客户:收入是否正常,是否在本地居住,是否从事正当职
业,是否有不良嗜好。

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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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银行各类信贷业务,包括个人信贷业务和单位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银行信贷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本银行信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制定信贷政策和程序,确保信贷业务合规开展;(二)开展信贷调查和评估,真实了解借款人的信贷需求和信用状况;(三)实施信贷审查和审批,合理控制信贷风险;(四)签订信贷合同,明确借款人和银行的权益和义务;(五)办理信贷发放和回收,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用;(六)进行信贷风险监控和不良贷款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信贷风险;(七)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提升信贷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信贷组织架构和职责第五条本银行设立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全行的信贷管理工作。

信贷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订信贷管理制度;(二)制定信贷政策和程序;(三)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分支机构的信贷业务;(四)组织实施信贷审查和审批;(五)进行信贷风险监控和不良贷款管理;(六)组织信贷培训和宣传;(七)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本银行各分支机构设立信贷业务部门,负责本机构的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

信贷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开展信贷调查和评估;(二)提交信贷申请材料;(三)签订信贷合同;(四)办理信贷发放和回收;(五)进行信贷风险识别和报告;(六)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本银行设立信贷审查委员会,负责信贷审查和审批工作。

信贷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查信贷申请材料,评估信贷风险;(二)审批信贷业务;(三)确定信贷额度和期限;(四)制定信贷还款计划;(五)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信贷申请与调查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信贷,应当向本银行提交以下材料:(一)信贷申请书;(二)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三)收入证明和财产状况证明;(四)信贷用途说明和相关合同;(五)还款计划和保证措施;(六)本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银行业信贷管理规章制度

银行业信贷管理规章制度

银行业信贷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银行业信贷管理规章制度旨在规范银行信贷业务的管理和操作流程,保障信贷风险可控、合规经营。

本规章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并经营的各类银行机构。

二、信贷政策1. 信贷政策的制定银行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实际经营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信贷政策,并报请监管机构备案。

2. 不良贷款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不良贷款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不良贷款的分类、计提、核销和处置程序。

三、信贷审批1. 客户评级体系银行应建立客户评级体系,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等级,并根据评级结果确定信贷额度和利率。

2. 信贷审批权限银行应明确信贷审批权限的分级,确保审批过程的透明性和责任划分的清晰性。

四、贷后管理1. 贷款合同银行与借款人应签订明确的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规范贷后管理流程。

2. 信息监控银行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监控系统,随时掌握客户的还款状况和其他有关信息,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五、风险控制1. 风险分类银行应将信贷风险进行分类,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并根据不同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2. 资本充足率管理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合理配置资本,确保资本充足率的合规性。

六、违规处理与监管1. 内控机制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控机制,包括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2.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银行应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员工行为的合规性。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银行所有。

2.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历史业务按照既有规章制度执行。

结语银行业信贷管理规章制度是银行风险管理的基石,通过规范银行的信贷业务管理和操作流程,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保障银行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银行应加强对本规章制度的学习和执行,不断改进和完善信贷管理体系,提高内部控制水平,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

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政策

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政策

农业发展银行(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ank)是中国的一家主农业金融机构,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

该银行的贷款政策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1. 农业生产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向农民和农业企业提供用于农业生产的贷款。

这些贷款可以用于购买农业设备、农业生产原料、农作物种子和化肥等。

2. 农产品加工贷款:该银行提供用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贷款,用于购买设备、原材料和人力资源,推动农产品的加工和增值。

3. 农村基础设施贷款:农业发展银行为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贷款,包括农村道路、农村电力供应、农田水利等。

4. 农业科技贷款:该银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为农业科技企业和农民提供贷款,用于研究开发新的农业技术和推广现有科技。

5. 农村金融服务贷款:农业发展银行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向农民提供贷款,用于小额信贷、农村微型企业贷款和农村居民消费贷款等。

请注意,以上是一般性贷款政策,具体的贷款条件和利率等细节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借款人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建议具体申请贷款时咨询农业发展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

农行信贷管理方案

农行信贷管理方案

农行信贷管理方案简介农业银行(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ABC)是中国五大商业银行之一,也是国有银行,主要业务是面向农村和农民进行信贷业务的提供和服务。

在农村地区,农业银行是非常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农行信贷管理方案,包括其运作原理,目标和实施步骤。

运作原理农行信贷管理方案的运作原理是,通过银行的信贷业务,向农村地区提供各种类型的贷款,并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还款能力,制定相应的还款计划。

为了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农行会设置一定的利率和罚款规定。

在这样的运作模式中,农行能够有效地控制风险,保证借款人的权益,并为银行本身带来一定的利润。

另外,农行还通过信贷管理方案向农村地区提供多项金融服务,包括储蓄、结算、理财等等。

这些服务也会带来一定的收益,并且帮助银行更好地控制风险。

目标农行信贷管理方案的目标是为了满足农村地区的贷款需求,包括个人、家庭、企业等各种类型的借款人。

同时,银行还希望通过这样的服务,帮助农村地区发展经济、增加收入,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此外,农行还努力将金融服务覆盖更广泛的地区和群体,提高服务质量,以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

实施步骤农行信贷管理方案的实施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步:确定信贷政策在推行信贷管理方案之前,农行需要制定一些基本规定和政策,包括信用评级标准、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等。

这些政策能够帮助银行更好地控制风险和管理贷款流程。

第二步:审核借款人银行会对借款人进行一定的审核,以确定借款人的信用是否足够,还款能力是否可靠。

审核过程中,银行可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些信息,如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等。

第三步:制定还款计划根据审核结果,银行会为借款人制定一份还款计划,包括还款期限、还款额度等等。

还款计划需要至少包含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

第四步:监管和催收一旦借款人开始还款,银行需要对还款情况进行监管,以确保借款人按照还款计划正常还款。

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

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

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明确各信贷管理部门职责,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资金营运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符合国家的信贷货币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在三者不平衡时,要充分考虑防范信贷风险和本行长远利益。

第三条本制度是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包括贷款、承兑、贴现等业务)的总称。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经营行是指各支行;管理行是指总部;信贷人员是指各级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总部和支行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六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监督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不同管理部门和不同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七条总部信贷管理部门分设为公司业务部、小企业金融服务部、个人业务部、资产保全部、授信管理部和审贷委员会。

公司业务部、小企业金融服务部、个人业务部负责对所分管信贷业务的审查;授信管理部负责对信贷业务客户的信用评级和授信,并负责对各类信贷业务整体风险的控制;资产保全部负责对划总部管理的不良贷款和对已确权的抵债资产的盘活、重组、处置和管理;审贷委员会负责对信贷业务的审议。

第八条支行信贷管理部门分设为信贷管理科、授信评审科和审贷小组。

信贷管理科负责对信贷业务客户的调查,信贷业务的初审和审批后管理;授信评审科负责对信贷业务的复审、对信贷业务客户信用评级和授信;审贷小组负责对支行信贷业务的审议。

第九条实行审贷委员会制度。

支行审贷小组由支行授信评审科负责人、信贷管理科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为审贷小组组长,审贷小组审议未通过的信贷业务支行不能办理或上报,对审议通过的信贷业务,支行行长有一票否决权。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信社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信贷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客户经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中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

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七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信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县级联社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二)放款中心(岗)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发放和支付的审核工作;(三)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审查、信用评级审查、授信额度审查、放款条件审查、风险管理、资产保全、法律事务、信贷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议审批制度。

授信业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会,下同)是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评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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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履行职能,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有效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信贷制度、办法、操作流程、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贷指为客户提供的各种本外币贷款类信用业务和非贷款类信用业务。 第四条 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围绕农发行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持履行政策职能,坚持信贷营运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坚持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开管理, 建立健全信贷管理组织体系和信贷政策制度体系,实现信贷业务的有效发展。 第二章 信贷管理机制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实行审贷分离。根据审贷分离的原则建立信贷组织体系,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分级、分权限进行控制与管理. -- -- 第六条 实行授权管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信用环境,结合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营运能力、管理能力、风险防控水平以及不同业务品种的风险容忍度等因素,进行统一授权和差别授权. 第七条 实行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制度。对信贷营运与管理的重大决策,应进行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对专业性较强的信贷事项可聘请外部专家咨询。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结果作为有权审批人的智力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八条 实行有权审批人制度.各级行的行长(总经理,下同)或负责人为有权审批人。有权审批人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审批权的,必须书面转授权其他代理人审批。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包括范围、种类、金额、时限等。 第九条 实行部门分工合作。按照分工协作、横向制衡、纵向制约、权责对等的原则,在各级管理行设立前、中、后台信贷部门,明确界定各级行、各部门、各岗位职责.前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行业信贷指导、信贷产品营销、信贷业务调查、贷后管理、客户维系等;中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信用评级、授信和用信的审查,信贷业务流程控制等;后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风险现场或非现场监督监测、授权管理、信贷资产分类及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等信贷业务。各信贷部门应相互沟通、协作配合,形成一个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统一高效的信贷组织体系。 -- -- 第十条 坚持“谁审批、谁调查”的原则,按照信贷授权,由哪级行审批的信贷业务,就由哪级行客户部门负责调查.采取委托调查方式的,仍由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负调查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信贷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制定信贷岗位目标责任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适应农发行信贷业务发展战略、责权利相统一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建立信贷尽职管理机制。明确信贷人员尽职管理要求, 强化尽职意识,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究的原则,规范信贷行为,严惩信贷违规。 第三章 信贷制度与政策 第十三条 信贷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信贷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信贷制度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集体审定、协调运作。总行成立信贷制度委员会,统一负责信贷制度的立项、审议、审定等工作。各省级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操作细则,但不得违背总行的规定. 第十五条 信贷政策包括产业信贷政策、行业信贷政策、区域信贷政策、客户信贷政策等.信贷政策应结合全行资金计划规模管理,明确优先和重点支持方向。信贷政策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金融形势发展变化以及农发行业务发-- -- 展战略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上级行有关部门应监督检查下级行信贷政策制度执行情况,下级行相关部门应及时反馈信贷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完善和调整建议。 第四章 信贷产品 第十七条 信贷产品包括贷款类信贷产品和非贷款类信贷产品。根据国家政策及市场需要不断开发和创新信贷产品。 第十八条 贷款类信贷产品的分类: 按性质划分,可分为政策性贷款、准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 按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长期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 按贷款方式划分,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担保贷款根据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保证担保贷款、抵押担保贷款和质押担保贷款. 按用途划分,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开发性贷款。 第十九条 非贷款类信贷产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票据贴现业务、贸易融资业务、保函等。 第二十条 根据不同信贷产品分类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 -- 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五章 信贷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是:受理、调查、审查、审议(若需)、审批、发放、监管、收回。 第二十二条 对低风险或特殊信贷业务,可制定简易信贷操作流程,建立信贷业务的绿色通道。 第二十三条 信贷操作流程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操作的准则。应将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融进流程中,将操作各环节、各部门、各岗位的责任细化到流程中,将操作方法和操作要点固化于流程中。 第二十四条 信贷业务办理实行电子化流程控制,信贷业务操作应与电子流程相衔接。 第六章 客户准入及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贷客户及信贷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和监管机构批准的农发行信贷业务支持范围。 第二十六条 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需办理注册登记的,应提供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 (二)经营活动及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我行信贷政策. (三)具备从事相关行业的资质和能力,按国家规定应-- -- 经特殊认证或许可的,应提供认证或许可的证明材料. (四)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我行信贷管理,能够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财务资料. (五)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补贴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六)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客户为新设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七)在农发行开立相关账户。 (八)持有有效的贷款卡(号)。 (九)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程序,项目资本金来源和比例应符合国家和农发行规定。 (十)申请外币贷款,应具有自营进出口权和特定的外汇用途. 各级行不得违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条件办理信贷业务。 第二十七条 不得对以下用途发放信用: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份权益性投资,以债务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四)其他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 -- 第二十八条 实行客户分类管理。根据客户特点和主营业务性质进行分类认定.各类客户采取不同的信用评级、授信和贷后管理方法,制定不同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标准。 第二十九条 实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根据客户分类,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客户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综合评定客户信用等级. 第三十条 建立集团客户管理制度。对集团客户进行识别和认定,并按照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建立管理行、主办行和协办行的管理体制,明确各方管理责任。对集团客户的评级、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风险集中控制。 第三十一条 除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外,对固定资产贷款和开发性贷款,实行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业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制定农业小企业的评级、授信、调查、审查、审批和用信管理等规范性要求. 第七章 授信与用信 第三十三条 实行客户授信管理。对拟建立和已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应核定授信方案。授信方案包括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用信品种、限制条件等.对同一客户使用的各种本外币贷款类信贷产品和非贷款类信贷产品都应纳入授信管理。根据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客户可实行内部授信或公开授信管理方式。 -- -- 第三十四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农发行愿意和能够承受的风险限额,包括一般授信额度和专项授信额度。 第三十五条 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融资用途、风险程度和具体信贷产品的相关规定,确定客户用信的限制条件,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三十六条 在授信方案框架内,根据客户信贷需求,结合资金计划规模,审批单笔用信. 第三十七条 当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其信用等级下降,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应及时调整授信方案,加大风险防范措施,控制化解信贷风险。 第八章 信贷期限与定价 第三十八条 根据农发行资金来源、信贷产品特点及客户营运周期,确定信贷产品的期限结构,确保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相匹配,短期信贷、中期信贷与长期信贷合理配置。 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具体贷款用途及客户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固定资产贷款和开发性贷款应根据项目建设期及还款能力,与客户协商确定贷款期限。建设期内可给予宽限期。 第四十条 利率管理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农发行的有关规定。以基准利率为基础,在规定范围内可上浮或下浮利率,浮动幅度与客户协商确定。 第四十一条 对逾期、欠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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