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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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临时用工(包括计划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预防临时用工中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临时用工的管理是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

二、因工作需要招用临时用工,必须按照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把好用人安全关,不得擅自随意招用。

三、凡被录用的临时用工,根据其工作特点,经双方协商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保证金。并建立安全保证金档案。具体缴纳数额参照项目部安全保证金制度标准执行。

四、安全保证金只作为因本人责任而发生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种安全风险抵押金,除给予辞退、行政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外,安全保证金全额扣除;凡在日常工作中发生的异常情况,则按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在月工资中考核;凡属于正常辞退或本人自动离岗的人员,安全保证金全额退还。

五、招用较重的体力工作,如搬运、挖土方等短期工,项目部也要与本人签订用工合同(安全风险金可适当交纳),以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六、临时用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经过安全和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

七、凡从事特种作业的临时用工,还必须持有市级主管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上岗证,才允许上岗工作。

一般情况下,临时用工人员不得从事项目部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八、明确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临时用工招录后,一律由用人部门负责管理,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九、在安排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由有经验的项目部正式员工带领或管理,禁止临时用工在无人管理或无人监护下独立作业。

十、临时用工应与项目部签订安全协议(见:附件)

附件:项目部临时用工安全协议

为切实加强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项目部与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责任(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一、甲方应负的安全管理责任

1、上岗前必须对临时用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工作规程学习以及必要的技术培训。

2、特种作业人员(车辆、司机、焊工、架子工等工种)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证,持证上岗。

3、临时用工集中作业的场所,必须由项目部有经验的正式员工带领或安全管理下工作。

4、临时用工人员从事生产工作所需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与实际工作需要进行。

5、一个项目或工程开工前,根据现场实际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并组织讨论学习,交待清楚安全注意事项。

二、乙方应负的安全责任

1 、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和技术培训,自觉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2 、按规定主动缴纳安全风险金。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

3 、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做到遵章守纪,按章作业。

4 、正确使用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5 、做到不违章,凡发生个人违章行为而导致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的严重问题,愿意负一切安全责任,并以安全风险金抵押,同时接受任何行政或刑事责任处分。注:1 、本安全协议一式三份。

2 、签字盖章后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另一份交公司安监处备案。青年人首先要树雄心,立大志,其次就要决心作一个有用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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