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状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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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在刑法学的序言中说道:法律的解释并非真理的判断,而是价值的判断,不能被实施证伪,难以被实践检验。也就是说,只要理论上能自圆其说,我们都可以接受。但作为研究生入学考试,必然有主流的权威观点,如果太自出心裁,往往不能有圆满结果。

关于我们曾学习的法硕真题把交通肇事罪作为叙明罪状,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因为张明楷教授认为中国的刑法中不存在典型的空白罪状。他认为典型的空白罪状只是规定“违反……法规的,处……刑。”所以他认为空白罪状在中国不具有典型性。例如,日本刑法第94条规定:“在外国交战之际,违反有关局外中立之命令的,处三年以下监禁或者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张明楷教授认为中国所谓的空白罪状的条文,在指明了参照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构成要件要素。他举得例子是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树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可以认为这是不典型的空白罪状。按他的这种说法,又可以说交通肇事罪是不典型的空白罪状。

关于混合罪状问题,学者有赞同其存在的,也有不赞同其存在的。还有学者虽然承认混合罪状,但是不承认混合罪状属于罪状分类的一种。如,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条的“违反狩猎法规”,属于空白罪状;其他的描述,具有叙明罪状的典型特征,因此非法狩猎罪采用的是混合罪状。但是,这并不是说混合罪状是一种单独的分类形式。在司法考试三大本中是没有提及混合罪状的。因为关于混合罪状的存在与否是存在争议的!

所以我们认为关于空白罪状与混合罪状这些问题是理论上存在很大争议的。你要按教材或者真题的答案来解答。教参要以考试中心的分析为准,指南为辅。(因为考试中心的分析是出题的依据,按它解答肯定不会出错的)我觉得考试中一般不会出现混合罪状问题,因为混合罪状理论是存在争议的。关于空白罪状问题,司法考试基本不会涉及了,因为张明楷老师不承认中国有典型空白罪状的存在。但按柏浪涛的讲解:交通肇事罪是空白罪状!但关于研究生入学考试,我觉得你还是以考试中心的分析为准,如果他说是空白罪状你依他的观点。

附:此问题并非考试的重点,不用花费过多时间。这部分的最好处理方法是记住典型的例子,不要过分深究!

司考中的常用罪状学习资料:

1.简单罪状

这是指仅规定了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的罪状。例如,第232条中的“故意杀人的”,第264条的“盗窃数额较大”。

考眼:简单罪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罪刑规定具有明确性,但简单罪状不是规定不明确,而是无需具体描述,所以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2.叙明罪状

这是指对犯罪构成特征作了详细描述的罪状。例如,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3.引证罪状

这是指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例如,第124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在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便是引用第1款来描述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

4.空白罪状

这是指没有具体说明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指明了必须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罪状。空白罪状

也称为参见罪状。例如,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罪状便要参见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以上是辅导司考中的资料,因为是非重点内容,故内容不多,希望多把精力放在重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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