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师德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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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师德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教师在师德建设工作中的成绩和作用,激励督促教师重视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推动和确保行风建设的顺利进行,并为其年终考核奖惩、职称晋升、聘任等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考核的对象:全体教职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三条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可单独组织,也可与教师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具体办法采取在自评、同事评、学生评、家长评、社会评等形式的基础上,综合各方面评价意见和教师本人教育教学业绩做出考核结论。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况者,考核为不合格:

1.散布传播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参加邪教组织或其它迷信活动,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与政令的行为,影响恶劣的。

2.工作懒散,不负责任,拒绝接受学校安排的教育工作任务,对学生中出现的问题,不闻不问,一推了之。

3.举止粗俗,出言不逊,搬弄是非,闹不团结,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4.行为失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损师德要求的行为,违反以下“六不准”。

不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打骂、侮辱学生或停学生的课;不准厚此薄彼,歧视有障碍的学生,要求面向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不准收受家长钱物、暗示家长请客送礼,让家长办违反政策的事,推销产品;不准向学生收取学校规定以外的费用,截留本应上交或退还的钱物;不准说脏话或向学生灌输消极落后的思想;不准违犯上级规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或购买学习资料。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失误。

第五条考核结果的使用:

学校在教师评比先进、职务评聘、年度考核、晋级提薪、培训学习时,要充分利用师德考核结果。对师德优秀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并提名“师德标兵”候选人。对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该年度不得申报各类先进,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同时,学校要对其进行及时劝诫,经劝诫不改正的,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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