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期待可能性几个问题的思考
为什么我们需要思考问题的多个角度?

五一商场促销活动总结_促销活动结束后的总结在五一节假日期间,很多商场进行了各种促销活动。
作为销售人员或商场管理者,我们需要进行促销活动结束后的总结,来了解这些活动的效果,为以后的促销活动提供参考和改进的方向。
首先,我们需要分析促销活动的目的和实际效果。
在五一节假日期间,促销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进入商场,增加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
我们需要了解促销活动中各项措施的具体实施效果,例如广告宣传、产品降价、赠品活动等等。
通过分析这些数据,我们可以得出促销活动的整体效果如何,哪些措施更加有效。
其次,我们需要结合顾客的反馈来评估促销活动的满意度。
我们可以在促销活动结束之后,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向客户索要反馈,或者在商场门口设立意见箱等方式收集顾客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顾客的反馈,我们可以了解他们对促销活动的满意度,哪些方面需要改进。
最后,我们需要总结和分析促销活动的价值。
这包括对商场品牌的宣传效果、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加新客户数量、挽留老客户数量等方面的整体价值评估。
通过这些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促销活动的整体价值是否超过了成本,为以后的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方向。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晰的了解五一商场促销活动的整体效果。
我们可以发现,广告宣传和产品降价都是促进销售额和增加消费者数量的有效措施。
赠品活动虽然在吸引消费者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成本压力,但总体而言在增加新客户和挽留老客户方面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通过顾客反馈,我们可以发现在购物环境、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
在这些方面进行强化和改进,可以提高顾客的满意度,进一步增加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
综上所述,五一商场促销活动总体效果良好,在增加销售额和消费者数量方面产生了积极作用。
但在购物环境、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
为了进一步提高促销活动效果,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广告宣传、产品降价等活动措施的实施力度,并在购物环境、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改进。
关于“亲亲相隐”引入我国现行刑法的思考

关于“亲亲相隐”引入我国现行刑法的思考摘要:本文通过借助期待可能性理论对亲亲相隐原则的正当性进行阐释,并通过刑法的谦抑性理念对在现行刑法中引入该项原则的必要性进行分析,进而以窝藏、包庇罪为例论述应该如何在我国的刑法中运用该项原则。
关键词:亲亲相隐期待可能性刑法的谦抑性窝藏、包庇罪一、亲亲相隐原则概述“亲亲相隐”又称为亲属容隐、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法律允许亲属间相互隐罪而不追究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不仅有罪可以相互包庇,为犯罪人通风报信,而且不准亲属间相互告发。
这项制度渊源于先秦儒家关于”孝”的伦理观念,”亲亲相隐”的思想在先秦时期还只是停留在儒家的道德层面而未成为一项法律制度。
如《论语·子路》里有这样的内容,”叶公语孔子日: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其中体现的就是”亲亲相隐”的思想。
以法令形式确立亲亲相隐制度始于西汉,宣帝四年曾下昭:”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这可以看作是中国亲亲相隐制度正式形成的标志。
亲亲相隐制度的成熟是在《唐律》,唐律中亲亲相隐原则形成了一个完备的规范系统。
唐以后的法律,容隐的范围更为扩大,不但直系亲属和配偶包括在内,只要是同居的亲属,便可援用此律,即便是不同居的同姓大功以上的亲属,以及大功以下的孙媳,夫之兄弟,兄弟妻和外祖父母、外孙也包括在内,明清律的范围且扩大及于妻亲,连岳父母和女婿也一并列入。
至于不同居的小功以下的亲属,其相容隐的权利则受到限制。
唐以后的法律还都明文规定于律得相容隐的亲属皆不得令其为证。
而法律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的大罪是不适用”亲亲相隐”的。
[1]清末民初,亲属容隐制度继续得到沿袭,然而,新中国成立后,这一传统法律制度就被抛弃了。
《可能性》评课稿

《可能性》评课稿“可能性”是新教材中出现的一个新的教学内容,属于“统计与概率”这一知识领域的“概率”范畴。
《用数表示可能性大小》是五年级上册安排的内容,这部分内容是学生在三年级对可能性的大小有了充分的体验之后,通过让学生进行摸球游戏从而引出用分数来表示可能性,让学生能辨别游戏是否公平等等,这是对可能性知识的应用,是今后进一步学习统计和概率的基础。
这部分内容抽象也不易理解,教材呈现的内容又不多,所以给执教陈元隆老师带来了难度,但是陈老师能创造性地使用教材资源,合理运用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多媒体辅助教学的优势,营造生动活泼的学习氛围,使学生始终充满信心,充满激情地学习数学。
不仅如此,教学中,陈老师还用饱满的热情、生动的语言、简易的活动材料、富有趣味化的活动形式,为学生创设了独立思考、自我体验、自我探索、合作交流的学习情境,使得教学过程始终民主、平等、宽松、愉快。
本节课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亮点:一、读透教材,注重联系1、注重偶然性与必然性之间的联系必然性与偶然性虽然有很多差异,但是也非泾渭分明,其实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任何一个随机事件的发生都有其偶然性,但是也包含着一定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表现在大量重复的试验或观察中呈现出固有的规律,这就是随机现象的统计规律。
例如,陈老师同过让学生合作摸球:袋子里面有一红一蓝两个球,一组摸十次,看看摸到的结果会是怎样?在这个试验中,“摸出的要么是红球要么是篮球”。
这是随机事件,事件的发生具有偶然性;而“摸出的两球的概率必定相等”是必然事件,具有必然性。
如何让学生体会偶然性和必然性的区别,让学生能深入体会呢?执教老师先让学生摸10次,看看结果,然后,在摸十次,会发生怎样的变化,最后,进行猜想,如果是100次、1000次、10000次,那有会怎么样呢?学生在摸球的体验中,进一步发现“摸出的求要么是红球要么是篮球”这一随机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越来越接近,体现了在偶然性中包含着必然性。
期望理论以及案例分析

期望理论以及案例分析目录一、期望理论概述 (3)1. 期望理论的定义与起源 (3)2. 期望理论的基本观点 (4)3. 期望理论的应用范围 (5)二、期望理论的核心要素 (6)1. 期望值 (7)1.1 期望值的定义 (8)1.2 期望值的形成与变化 (8)2. 绩效因素 (9)2.1 绩效的评估标准 (9)2.2 绩效与期望值的关联 (10)3. 激励力量 (12)3.1 激励力量的来源 (12)3.2 激励力量与期望值的相互作用 (13)三、期望理论的案例分析 (14)1. 企业员工激励案例分析 (16)1.1 案例背景介绍 (17)1.2 期望理论在员工激励中的应用 (17)1.3 案例分析总结 (18)2. 教育领域期望案例分析 (19)2.1 案例背景介绍 (21)2.2 期望理论在教育领域的应用 (21)2.3 案例分析总结 (23)3. 营销领域期望案例分析 (24)3.1 案例背景介绍 (25)3.2 期望理论在营销策略中的应用 (27)3.3 案例分析总结 (28)四、期望理论的应用策略与建议 (29)1. 制定合理的期望值 (30)1.1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期望值 (31)1.2 确保期望值的可行性与挑战性 (33)2. 优化激励机制 (34)2.1 设计多样化的激励措施 (36)2.2 确保激励机制的公平性与有效性 (37)3. 提升绩效表现与评估质量 (38)3.1 制定明确的绩效标准与评估方法 (39)3.2 加强绩效反馈与辅导,提升员工能力 (41)五、结论与展望 (42)1. 期望理论的重要性与意义 (43)2. 期望理论在未来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44)一、期望理论概述该理论认为,个体在工作中的动机或努力程度取决于其对工作成果的期望程度以及其对这种成果的效价。
个体对工作的期望和对成果的偏好决定了其投入的努力程度。
效价:个体对工作成果的价值评价,即对于完成任务后所能获得的奖励的满意程度。
对许霆案法理分析

对许霆案的法理分析摘要:2008年8月20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法槌的重重落下,许霆一案落下了帷幕。
但该案留给社会、公民、法官、律师、官员的思考是久远的。
本文从分析许霆案焦点问题入手,引用期待可能性原理对该案进行深度剖析。
关键词:盗窃罪;金融机构;期待可能性已经离开公众视线的许霆案,尽管已尘埃落定,但是它留给社会、公民、法官、律师、官员的思考是久远的。
在该案中,情理与法律的碰撞、权利与民情的互动、时代与人心的纠结得到了鲜活展现。
许霆案从一审起,就有广大的学者和社会公民对该案的定罪量刑展开了深入的讨论。
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atm 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2)许霆是构成盗窃罪还是仅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3)量刑是否合理?笔者将就以上三个问题逐一展开分析。
一、atm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许霆不论是在一审中被判处无期徒刑还是在一审重审后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法院都是认定其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属于盗窃罪中的加重处罚情形。
于是,大家就有了一个疑问,本案中的atm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许霆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如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只要承认自动取款机中的款项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就难以否认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①但是也有一些学者和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给出了相反的意见,“……能成为’机构’者,是包括组织、人员在内的。
金融机构,不但包括坚固的房舍、严密的保安,更包括金融系统的组织、领导、员工。
……atm机顶多也只能算是金融机构的一种工具而已,说它是金融机构的延伸,实在荒唐。
”②根据立法和司法解释可知,盗窃金融机构实际上指的是盗窃金融机构管理和控制的金融财产,atm机的资金的所有权、管理权和控制权都是属于金融机构的,是金融机构的一部分,就此难说盗取atm 中的钱财不构成盗窃金融机构。
在2008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等知名法律学者受邀会诊”atm机涉嫌无照经营”问题的采访中,就网友提出的”如果atm机不是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那么许霆偷窃atm机上的钱就不能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一问,专家给出的答案是:”……不管atm机的主体地位如何,atm机终归是商业银行的一部分。
关于认识可能性问题的思考

关 于认识可 能性 问题 的思考
邹 加 兵
( 武 汉理 工大学 政治 与行政学 院 , 湖北 武汉 4 3 0 0 6 3 )
【 摘 要l 本 文 主要 通 过 对 胡 塞 尔《 现 象 学的 观 念 》 研 究, 进 一 步讨 论 哲 学研 究 中 关于 认 识 可 能性 问题 的何 以切 中的 问题 , 进而分析 出
其成 就列入 科学 的 自然思 维体 系的过程 中 ,人 们首 先陷入 那
些 令 人 乐 观 的 中 ,然 而这 些 理 论 随 时 都 是 以 矛 盾 或 者 背 谬 而 终 告 在 笔 者 看 来 ,认 识 的 可 能 性 问 题 不 外 乎 就 是 认 识 是 否 受
法 更优越 , 但 事实上 现象学 方法 永远也 治不好聋 子 。 再次 胡塞
中, 我们 直观 地和 思维 地朝 向实 事 , 这 些实 事 被给 予我 们 , 并 且 是 自明地被 给予 ,尽 管是 以不同 的方式 和在 不同 的存在 种 类中, 并 且根 据认识起 源 和认 识 阶段而 定 。例 如在 感知 中 , 一 个 事物显 而易 见地 摆在 我们 眼前 ; 它具 体地在 其他 事物 之 问 、
则提 出 “ 认识 如何能够 确信 自己与 自在 的事 物一 致 , 如何 能够
“ 切 中” 这 些 事 物 ? 自在 事 物 同笔 者 们 的 思 维 活 动 与 那 些 给 它
识 并不是 真正 意义上 的被给 予的认 识 , 并 不在 “ 认 识” 之 内。 所 以笔者觉 得 ,胡 塞尔 的错 误首 先在 于认 为 自然科 学 不关 注认 识 的可 能性问题 , 事 实上 自然科学 认 为这是种 衍生 性 的问题 ,
尔 认 为 认 识 可 能 性 问题 的 解 决 为 所 有 其 他 科 学 提 供 了 研 究 基
三问三思心得体会

三问三思心得体会
三问三思是一种思辨的工具,通过对问题的提问和思考,能够帮助我们深入思考和理解事物的本质。
在实践中,我发现三问三思不仅能够帮助我解决问题,还能提高我的思维能力和决策能力。
以下是我在运用三问三思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三问三思能帮助我全面了解问题的各个方面。
在面临一个问题时,我会首先进行第一个问题的思考:“这个问题是什么?”通过对问题进行梳理和界定,我能够明确问题的核心和范围,从而更好地进行后续的思考和分析。
其次,三问三思能够帮助我深入挖掘问题的原因和根本。
在回答第一个问题之后,我会进行第二个问题的思考:“为什么会出现这个问题?”通过对问题的原因进行探究,我能够寻找到问题的本质和深层次原因,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方向和策略。
再次,三问三思能够帮助我思考问题的各种可能性和解决方案。
在回答第二个问题之后,我会进行第三个问题的思考:“如何解决这个问题?”通过对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思考和探讨,我能够找到多种可能的解决方案,并选择最优的解决方案来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三问三思是一种非常有用的思辨工具,通过对问题的提问和思考,能够帮助我全面理解问题、深入挖掘问题的原因和根本,以及思考问题的各种可能性和解决方案。
在实践中,我发现三问三思不仅仅是一种思考的方式,更是一种培养思维能
力和决策能力的方法。
只有不断地运用三问三思,才能够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并取得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效果。
刑法学中亟待修正和补充完善的几个问题

刑法学中亟待修正和补充完善的几个问题刑法学和其他部门法学比较,体系完整,理论成熟。
表现在刑法教材上,就是各种版本的教材体系、内容相似。
特别是权威性教材所持的体系、观点,被奉为通说后,就极难更改。
尊重权威是必要的,但是不能盲从。
我国刑事立法的变化,国内外刑法学研究的成果,国外刑事立法的动向,都应该及时反映到教材中。
这一切要求变革,已然和应然之间的反差,迫切需要刑法学界百家争鸣,对一些通说重新认识,或者认同,或者修正,或者补充完善,达成更广泛的共识。
笔者将自己在刑法学备课过程中思考的几个问题冒昧提出,权作引玉之砖。
一、犯罪既遂的标准犯罪既遂的标准,关系到犯罪既遂和未遂的区分,关系到对犯罪分子的量刑,是刑法学的一个基本问题。
犯罪既遂的标准,通说是“犯罪要件齐备说”,或者称之为“既遂的构成要件说”。
我们认为通说是不正确的。
①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犯罪论的基石,它是决定某一行为能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标准,是区分此罪和彼罪的唯一标准。
因此它不可能又成为区分某一具体犯罪行为形态的标准,这是逻辑学关于分类标准原则的基本要求。
②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是犯罪构成理论定罪作用的体现。
构成要件不齐备,该行为不构成犯罪,这在区分犯罪未遂既遂时根本行不通,犯罪未遂既遂问题不属于是否构成犯罪的范畴。
③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体、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等四个要件,如果说要件不齐备,到底是缺少哪个要件呢,通说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犯罪既遂的标准是什么呢?我们认为仍然应该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寻找答案。
以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未遂既遂的差别在那里呢?显然二者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并无区别,不同之处是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时间地点等其他内容。
未遂和既遂的差别又只能是危害结果的差别。
因此我们说,危害结果是犯罪既遂的标准。
试想,杀人罪中,人死亡和不死亡不就是行为结果的不同吗?奸淫幼女罪中,性器官接触和不接触不也是行为结果的不同吗?破坏交通工具罪中,是危及还是没有危及交通工具的安全不也是行为结果的不同吗?危害结果的发生,标志着犯罪行为的完成,也就是说犯罪达到既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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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期待可能性几个问题的思考摘要:期待可能性理论是20世纪初由倡导规范责任论的学者提出的研究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责性)的理论。
该理论在德、日等国刑法犯罪论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成为许多国家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并且为司法实践所渐渐采用。
我国法律虽没有做专门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的许多方面已有所借鉴,为更好地把这一理论运用到实践中,有选择性地引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理念,有助于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对科学制定刑事政策、实现司法公正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价值标准适用范围一、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及来源期待可能性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霍布斯(thomas hobbes)那儿。
霍布斯认为,如果一个人是由于眼前丧生的恐惧而被迫做出违法的事情;或者如果一个人缺乏食物或者其他生活必需品,除非犯法没有任何其他办法保全自己,就像在大饥荒中无法用钱购买或者施舍得到食物时行劫或者偷窃一样,那么,该人可以完全获得恕宥,因为任何法律都不能约束一个人放弃自我保全。
1而期待可能性理论真正形成于德国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的判例“癖马案”。
“期待可能性”(Zumetbarkeit)是作为阻却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由而提出的一个刑法学概念,起源于1〔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34—235页。
德国,后被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界所接受。
“期待可能性是指“针对他人做某种要求”之意,嗣后逐渐演变成为“无理的要求”、“奢求”、“强求”等概念,如今则认为是一种“正当而合理的要求”。
1在刑法学上,“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当时具体情况下,能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2而“期待不可能性”是指在行为当时具体情况下,不可能期待他能够实施不是该犯罪行为的其他合法行为。
3据此理论,行为人只有在有期待可能性时,才能对其进行刑事非难,如无期待可能性,则不能对其进行刑事非难。
若期待可能性高,则应负较高的刑事责任;反之,若期待可能性低,则只应负较低的刑事责任。
该理论的核心或实质应在于“法不强人所难”,当一个人处于进退两难的困境之中,受当时的客观外部环境所迫,于是在当时的情况下为了解困除了选择实施违法行为外别无他路,或难以选择适法行为时,我们从人道的角度出发,对这种“迫于无奈”的选择就不应加以谴责。
期待可能性理论还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正如休谟所言,“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科学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4二、期待可能性的价值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提出的初期就受到了批判,如认为该理论偏重犯罪人的立场,轻视了国家的整体立场,使刑事司法弱化,1(台)廖文焕:《刑法“期待可能性”之研究》,《朝阳法律评论》1998年6月号。
2(日)福田平、大塚仁主编,李乔等译:《日本刑法总则讲义》,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28页。
3(日)野村稔著,全理其等译:《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15页。
4[英]休谟.人性论(上)[M].商务印书馆,1996,6.减低了刑法的功能,超越了刑法解释的界限等等。
然而,期待可能性理论不但没有被驳倒,反而成为大陆法系的主流责任论。
期待可能性理论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因为其具有重要的价值。
1、期待可能性体现了刑法对人性的尊重期待可能性理论缔造之后,曾一度由于其体恤人情、倡扬人道的内在意义而受到刑法学者的推崇与刑事法官的热衷运用。
生命是人类一切价值判断的基础,作为理性的原则要求人们的行为应该与自己的价值等级相一致,而不要牺牲较大的价值来迎合较小的价值。
1日常生活条件下,如果一人处于与行为人相同境遇,舍去违法行为而无他法时,期待行为人牺牲较大的价值乃至生命去遵守法律,是不可能的。
而一个积极追究某种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和一个被迫实施犯罪行为导致相同违法结果发生的行为人,两者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期待可能性理论正是注意到了这种差异,而指出当一个人的意志受到某种外在的限制,不能期待其为合法行为时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显然要小些。
“刑事责任旨在保证那些无过失、非故意或处于缺乏服从法律的身体或精神能力状态而犯罪的人们免受惩罚,一个法律制度,至少在伴随严厉惩罚的重大犯罪的情况下,如果不这样做,将面临严肃的道德谴责。
”2因此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做刑罚上的宽恕,突显了刑法对个体的人性关注。
我国学者陈兴良在《刑法的价值构造》一书中指出刑法有三大价1[美]爱因·兰德:《新个体主义伦理观》,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39页.2[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4—175页.值——公正、谦抑和人道。
1人道主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人道性要求刑法的制定与适用应当与人的本性相符。
刑法的制定与适用要考虑人的本性相符合,并且尽可能宽缓,“法不强人所难”,体现人道主义关怀,正如“向对在强大的国家法规面前喘息不已的国民的脆弱人性倾注刑法的同情之泪的理论”。
2我国目前社会收入差距悬殊、弱势群体的权益缺乏有效保障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这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与民众的基本法律情感不符的个案。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重要意义就在于使刑法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对法律关系中脆弱的个体予以重视,在追求一般正义的同时兼顾了个别正义,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32、期待可能性强调了刑罚的必要性(谦抑性)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犯罪。
其本质上来说为体现刑罚的人道化,刑罚应当在迫不得以的情况下尽量轻微的适用在罪犯身上。
期待可能性理论所以能够体现刑法的谦抑,是因为在无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会出现以下结果:1.无效果。
无期待可能性情况之下行为不是行为人意志自由支配的而是纯粹的身体动静之行为,处罚之不能达到预防与抗制效果。
2.太昂贵。
用刑罚处罚无期待可能性之行为无疑是强人所难,陷人入罪,其消极1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1998.2[日]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M].冯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3李毅:“对刑事政策的人性化思考——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载《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8年第11期.作用太大。
可见,在无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刑罚不是不可避免,故刑法对这类行为应当谦抑,不以犯罪论处。
1另外,我国现行刑法中虽然没有“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字样,但其精神内涵已有所体现。
典型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中“但书”的规定。
这也说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借鉴期待可能性理论是符合现行刑法精神内涵的。
三、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期待可能性的标准,即用以判断期待可能性的有无及大小,从而确定行为应受非难责任的有无及大小,是当前学界争论较多的问题。
期待可能性的标准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客观的附随情状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影响从而确定期待可能性之有无的标准。
2因此,期待可能性的判断只能是以“人”为标准。
至于以什么人为标准,有三种观点:国家标准说,平均人标准说,行为人标准说。
国家标准说,认为期待可能性的标准不应以行为人或通常人为标准,应当以国家乃至法律秩序为标准。
因为刑法是根据国家理念对行为人的行为做出判断的,因此责任的判断应当以国家理念为标准,只有行为违反国家理念以及法秩序所产生的义务时,才应当受到非难的评价。
平均人标准说,即通常人标准说、社会标准说,即以平均人(通常人)为衡量期待可能性有无的标准。
如果社会上一般的人1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第7—8页.2陈兴良:“期待可能性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3期.在行为人行为时的具体情况下,可以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则就该行为人而论,就有期待可能性,如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则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反之,如果社会上一般的人在相同情况下也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来代替实施该违法行为,就无期待可能性,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标准说,以行为人本人的能力为标准,以行为人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对期待可能性进行判断。
行为人标准说强调从行为人立场出发,以绝对意志自由论为理论基础,认为对责任的判断应该是实质的,而非类型化的,即责任的大小应以个体为标准来判断。
行为人标准说较之国家标准说和平均人标准说更能体现“法律不强人所难”的精神,更能体现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
笔者倾向于赞同行为人标准说与平均人标准说的折衷。
期待可能性理论固有的本意即“对在强大的国家法律规范面前喘息不已的国民的脆弱人性倾注刑法同情的泪水”。
另外,使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成为一种个别判断,才能够顾及行为人的具体情状,纠正刑法的僵硬性。
因此,在判断期待可能性的锂,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自身情况及外部环境作出判断,如此仍不能判断时,再参酌社会一般人之选择而判断。
以行为人说为原则、平均人说为补充的标准来作为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这种主客观相一致的判断标准与我国刑法刑事责任认定主客观统一的标准一致,也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四、期待可能性的适用范围期待可能性的适用范围,即期待可能性作为阻却和减轻责任事由在什么范围内适用的问题。
法律有明文规定时,对于期待可能性的丧失或削弱情况,无论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得以减轻刑事责任,这是没有争议的。
主要争议在于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适用问题。
所谓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问题,就是关于没有为立法所确定的特殊客观情形中所隐含的期待不可能或期待可能性削弱问题。
期待可能性能否超法规适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主要有否定说、肯定说两种学说。
日本的大多数学者所主张的肯定说成为通说。
大壕仁认为:“关于责任阻却事由,也可以在刑法的规定以外,考虑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特别是于责任的刑法规定中,因为缺乏对违法性那样的包括性规定,就有必要在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上,承认超法规,而且,更重要的是期待可能性的不存在问题”。
1而“德国当前对期待可能性作为超法规的免责事由持否定态度”,如德国学者耶塞克等认为:“期待不可能性这一超法规免责事由,不论从主观上理解或从客观上理解,都会减弱刑法的一般预防效果,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
因为所谓期待不可能不是可能使用的标准。
而且免责事由,根据法律的明确的体系,设置着不能扩大适用的例外规定。
甚至处于困难的生活状况下,即使强迫面对这种状况的人作多大的牺牲,共同体也会要求服从法律。
”2我国刑法学界对此问题也存在争论,有的学者持肯定说,有的学者持否定说。
1马克昌:《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马克昌:《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笔者赞同肯定说的观点,由于法律不完善的可能性不可避免,作为一种调节极特殊的不合理案件中严格的制定法范围与社会现实的矛盾的润滑剂,期待可能性的存在是无可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