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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2【案件字号】(2019)鄂01行终9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平沈红俞震【审理法官】陈平沈红俞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王世合【当事人】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王世合【当事人-个人】王世合【当事人-公司】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陆洵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汪庆丰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陆迦楠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陆洵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汪庆丰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陆迦楠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陆洵汪庆丰陆迦楠【代理律所】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被告】王世合【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勘验笔录举证责任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区城管局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情况说明称,涉案违法建筑土地的性质在2018年以前为基本农田,金口街鲁湖沿岸部分片区在2018年被规划为设施农用地,涉案建筑所占用土地是否位于设施农用地需要进一步核实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一般为国有土地或者兴办乡镇企业、建设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所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办〔2021〕13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办〔2021〕13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办〔2021〕1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房管局拟订的《武汉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4日武汉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房管局1.总则1.1编制目的加强房屋安全应急管理,建立健全本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快速有效处置本市发生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全面提高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能力,避免和减少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平安稳定。

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省政府令〔2014〕367号)《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的通知》(武政〔2020〕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为市人民政府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主体结构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倒塌、局部坍塌等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立即进行应急处置的事件。

自然灾害及其他事故导致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按照本预案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协同开展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日常隐患排查和治理,提高防范意识,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惠府[2010]95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惠府[2010]95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惠府〔2010〕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业经十届12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城市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惠州市区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09〕1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包括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予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对市区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奖惩严明,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市、区政府(管委会)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监察、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查处市区违法建设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22•【字号】济政办发〔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2日济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及时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市级审批规划建设项目的批后监管和行政处罚工作,对市直管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对各区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区长(管委会主任)是本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主要职责是:(一)确定本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明确辖区乡镇政府(街道管委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管委会)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实施拆除;(二)处理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任务目标。

《茂名违法建设查处办法》

《茂名违法建设查处办法》

《茂名违法建设查处办法》茂名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维护城乡建设秩序,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改善人居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茂名市全市域范围。

第三条【违法建设定义】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但未取得的,或者未按照行政许可规定事项建设,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国土管理、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第四条【基本工作原则】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五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年度考核制,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作为各级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年度目标考核、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地建立长效机制)第六条【有关执法部门的宣传、教育义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建立违法建设查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国土、住建、规划、城管、交通、水务、林业、卫计、文广新、消防、工商、房产等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过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规划、用地、施工、卫生、消防、文化经营、工商登记、房屋租赁等信息。

第七条【工作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保障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成立各级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市、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镇(街道)分别成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领导小组。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控制和查处城中村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濮政〔2015〕92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控制和查处城中村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濮政〔2015〕92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控制和查处城中村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控制和查处城中村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濮政〔2015〕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濮阳市控制和查处城中村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6日濮阳市控制和查处城中村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城中村违法建设,营造良好的城市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中村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或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源头控制、事前预防、协作配合、依法追责”的原则,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第一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直接责任主体,村(居)委员会是具体责任主体,对城中村违法建设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其辖区内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综合执法、公安、督查、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配合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报道工作。

《如皋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政策解读(2021)

《如皋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政策解读(2021)

《如皋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政策解读(2021)一、文件施行日期2021年6月1日二、背景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借鉴南京、杭州等地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目的意义为有效治理违法建设,我市于2013年8月制定出台了《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皋政规〔2013〕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

从原《办法》2013年9月1日施行起至今的7年里,城管局共立案查处违法建设类案件共577件,拆除违建面积36083.14平方米,对改善城市面貌和市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取得成效的同时,近几年来,本市的违法建设查控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部门职责不清,协作机制不顺;源头防控不力,执行难度较大;缺乏对违法建设全过程性的防控;以及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分工的变化等等。

因此,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具有重要意义。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如皋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分为总则、巡查与制止、调查认定、查处、考核奖惩、附则,共六章四十七条,重点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一)违法建设的定义和执法职能划分《修订草案》第三条明确,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城乡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及所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而其他类的违法建设,包括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还包括违反宅基地、公路和航道、水利、防洪、环境保护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以上违法建设均应由各自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修订草案》第五条即明确了城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局及镇(街道)等部门对以上违法建设的查处职能。

同时明确了城市规划为如皋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2017年修改)确定的范围:东至兴源大道、南至龙游湖、西至如海运河、北至白茅港。

(二)镇(街道)的属地责任《修订草案》第六条明确,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含各类园区、开发区管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巡查防控和处置工作,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组织拆除的责任。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13.doc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13.doc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质量,提高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按规定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工业、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科技、教育、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五条依法批准的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发展建设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七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的,应当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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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2008年6月3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7月2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一)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二)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条本市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区人民政府和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府和管委会),以及市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以区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源头控制,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六条各区政府和管委会负责在辖区和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城管、国土资源、房产、建设、水务、交通、园林、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相关工作,配合区政府和管委会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全力配合所在区政府和管委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区政府和管委会是其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领导辖区和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二)督促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责成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拆除等相关措施;(三)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四)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照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在建筑核位放线至规划验收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由水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由交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房产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房鉴定中的违法行为。

园林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城市公园、单位绿地、绿化广场等绿地的行为。

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施工资质施工和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的行为。

工商、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

第十条监察部门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影响较大的行政过错责任案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监察对象参与违法建设的案件。

第三章巡查第十一条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建立由街道、乡镇、社区(村)和相关部门组成的巡查网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巡查控管效率。

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制订巡查控管方案,组织街道、乡镇按照路段具体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域,分类别确定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

第十二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巡查,制订巡查控管方案,确定批后管理责任人,严把放线、验线、规划验收等各个建设环节,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巡查制度,并对下列区域实行重点巡查:(一)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二)党政机关和部队驻地、大专院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三)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四)区政府和管委会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四条街道、乡镇应当以社区和村组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建设行为;对辖区内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城中村以及纳入旧城改造的地区,应当制订巡查措施,落实巡查人员,强化巡查控管。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交通、水务、园林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

第十六条负有违法建设巡查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二)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三)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四)发现堆有建筑材料的,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发现有违法使用粘土砖的,及时通知建设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

负有违法建设管理控制和查处责任的单位,应当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做好违法建设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相关部门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做好举报记录,及时处理举报的问题,并将办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对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对于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的违法建设信息应当在1日内进行核查。

经核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

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四章处置第二十条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快速拆除。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同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区政府和管委会责成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强制拆除:(一)违法建设建至一层尚未盖顶的,1至3日内拆除完毕;(二)违法建设由一层建至二层的,3至6日内拆除完毕;(三)违法建设建至二层以上的,6至10日内拆除完毕。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拆除完毕的,经区政府和管委会批准,可适当延长。

无法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可并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当事入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处理;对确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严审核,建立集体会审制度提出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具体会审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所查处的违法建设,涉及违反土地、建设、园林、房产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国土资源、园林、房产等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及违法建设的,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及时通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执法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四条水务、交通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制订处置办法,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

第二十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施工,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区政府和管委会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查封现场,必要时通知供电、供水企业停止施工用电用水。

第二十六条因违法建设发生安全事故,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当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处置,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制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在当事人自拆期限内,相关部门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抢建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八条在征地拆迁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区政府和管委会一年内4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街道、乡镇、区政府和管委会所属相关部门,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1年内累计2次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对分管领导予以诫勉谈话;(二)1年内累计3次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组织处理或者警告处分;(三)1年内累计4次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取消单位绩效考核评先资格,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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