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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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0•【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湖南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2008年5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6月1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地方志工作,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以省、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省志书可以由综合志和若干分志组成。

市州、县市区志书可以只编纂综合志,也可以编纂分志。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协调、督促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地方志编纂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

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指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地方志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

第五条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民族地区的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有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参加。

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科研人员、专家学者参与地方志编纂,并承认其学术成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对地方志编纂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六条编纂地方志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做到存真求实,客观全面,确保质量。

地方志审查验收办法

地方志审查验收办法

江苏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及出版办法(2009年10月12日发布)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工作,确保志书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结合本省地方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志书的审查验收,应当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为依据,对志书的政治观点、体例结构、记述内容与方法、资料史实、行文及出版规范等全面审查把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本级政府修志工作规划的省、市、县(市、区)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和出版工作。

二、志书评审第四条志书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审制,依序逐级送审。

(一)省志初审:由各分志(专志)编纂单位负责组织;复审:由各分志(专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组织;终审: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组织。

(二)市志初审:由各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复审:由各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组织;终审: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三)县(市、区)志初审:由各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复审:由各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组织;终审:由各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第五条终审程序:(一)由编纂单位填写《江苏省地方志书终审申请表》,并与终审稿和电子文本一起报送负责评审的单位;(二)负责评审的单位成立评审小组,并及时将终审稿分送各位评审人员;(三)评审人员在认真审读志稿后形成书面意见;(四)召开评审会议,负责评审的单位出具《江苏省地方志书终审意见表》。

第六条终审稿送达时间:省志各分志(专志)一般应当在召开评审会前30个工作日送达负责评审的单位;市志一般应当在召开评审会前45个工作日送达负责评审的单位;县(市、区)志一般应当在召开评审会前35个工作日送达负责评审的单位。

第七条终审稿须经评审小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获准通过审查;对没有通过审查的志稿,返回编纂单位修改后重新组织评审。

履存史之职.行资治教化之能——关于地方志服务社会的思考

履存史之职.行资治教化之能——关于地方志服务社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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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 存 史 之 职 .行 资 洽 教 化 之 能
关于地 方志服 务社 会 的思考
。刘 珂
编修地方志是 中华 民族 的优 良传统。地方志之 所 以能延续几千年 ,其原因就在 于其对 中国政治 、
经 济 、军事 、文 化 、社会 各 方面 的发 展 ,起过 直接 或 间接 的推 动作 用 。

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推进 .地方
志在服 务社 会方 面将 发挥越 来越 重 要 的作用 。
地 方志服务社会的优势
地方 志号 称 “ 一方之总览” .毛 泽东 非 常 看 重

地方志与服务社会 的关系
关 于地 方志 的定 义 .古往 今来 众 说纷 纭 。 中国 最 早 的方 志 源 于周 朝 , 《 周礼 ・ 诵训》记载 : “ 诵 训 掌道 方 志 ,以诏 观 事 ” 。郑 玄在 《 周 礼 注 疏 》 中解
释为 “ 说 四方久远之事 .以告王观博古所识” 可
见. “ 诵训 ”这 一 官职 的职 责 即为王 述说 方 志 中所 记 述 的 四方 历史 .了解 各方 面情 况 以便 于治 国 。这虽 然是 为 了维 护其 专制 统治 的需 要 .有着 时代 的局 限 性与 狭 隘 I 生,但 由此 可见 ,早 在奴 隶社 会 阶段 ,统 治者 已开 始重 视地 方 志的 资治 功能 .利 用地 方 志为 专 制统 治 服务 。国务 院 《 地 方 志工作 条 例》 中 明确 规 定 。地 方志 包 括地 方 志 书 和 地方 综 合 年 鉴 两种 。
年鉴 .了解当地的历史与现状 ,这些书籍为其打开 全面 了解惠州 的一扇 门.为其后来 的工作 助力不

2019年廉江地方志

2019年廉江地方志

2019年廉江地方志【概况】廉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是负责全市地方志工作的正科级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编制5名,其中主任、副主任各1名,2017年在职人员5人。

【依法修志】2017年,该办继续坚持依法修志,宣传学习贯彻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和《湛江市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办公室人员在《廉江年鉴》资料收集编辑、地方志资料年报等工作中,向有关单位领导和修志人员宣讲“条例”和“规定”精神,使他们及时配合、完成资料收集上报和核对、补充资料工作。

【廉江年鉴编辑出版】开展《廉江年鉴(2017)》编辑出版工作。

2月份,市政府办印发《关于编纂2017年廉江年鉴的通知》(廉府办发〔2017〕13号),要求全市各有关单位及时做好廉江年鉴资料收集上报工作。

该办认真做好篇目设置、资料收集、图片搜集、初稿撰写、编辑、核对、修改等工作,10月底已定稿并送出版社审稿,11月对稿件进行正式排版、校对、印刷出版。

做到一年一鉴,当年出版。

全书67万字,彩页11页,采用大16开硬皮精装本,印数1000册。

【地方志资料年报】2017年,努力做好地方志资料年报的指导、督促、审核、验收等工作。

催促各承报单位报送资料,对已上报的资料及时进行审核、验收,对不合格的资料返回原单位修改补充,对验收合格的资料签收装盒保管。

【自然村落历史人文普查工作】2017年,全市继续进行普查工作,该办领导带领市普查办人员分赴各镇(街道)、农(林)场举办普查业务培训班,下乡指导、检查、督促各镇(街道)、农(林)场做好自然村落历史人文普查表填报和文稿撰写。

到目前止,已开展105场次关于如何填写普查表、撰写初稿、审表、审稿的业务培训,参与人数达1755人次。

该办工作人员认真抓好普查质量,对各镇上报的普查表认真审查,并提出存在问题和应该补充完善资料的栏目,返回有关镇重新调查完善。

根据省、湛江市地方志办《关于做好精准扶贫村情集成资料报送的通知》,该办收集了13个镇58个贫困村委635个自然村的初稿进行审核,并上报湛江市地方志办。

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12.26【实施日期】2014.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3年12月26日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客观记载区域地情,系统积累地方志文献,发挥地方志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文化强省建设、深化福建与台湾及港澳侨交流合作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含纸质与电子版)。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构,保障工作条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三)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以及有关地情文献;(五)组织搜集、整理、保存旧志等文献资料;(六)开展地方志学术交流,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七)建立和完善地方志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组织开展地方志业务培训;(八)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推进地方志数字化、网络化;(九)完成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总体规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地方志基础知识和编写规范标准

地方志基础知识和编写规范标准

地方志基础知识和编写规一、地方志的概念(一)什么是地方志地方志是地方志书及地方志类书的总称。

关于“地方志”的定义,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有各种不同的解释。

宋朝的大史学家司马光称地方志为“博物之书”;清朝的方志大师章学诚认为地方志是“一方之全史”;中国历史博物馆研究员、原中国地方史志协会学术顾问傅振伦称“方志是以行政地区为主的历史”,“以地区为主的历史书,名曰方志”;南开大学来新夏教授主编的《方志学概论》中称“方志,或称地方志,是记载一定地区(或行政区划)的自然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历史与现状的综合性著述”;《辞海》和《辞源》中称“志”为“记事的书或文章”;还有许多知名人士和专家学者称地方志为“一方古今览”、“地方之百科全书”等等。

因此,直至社会主义新方志第一轮志书编纂初期,地方志仍无一个统一的、确切的、为各方各界都接受的概念和定义。

只能说在社会主义新方志第一轮志书编纂初期及以前,人们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地方志有各种不同的认识。

尽管如此,这些认识还是有一定的共同之处:(1)地域性和记述性。

地方志主要指的就是这一点,“地方志”也称“方志”,“方”就是地域性,说明它有一定的区域围;“志”就是记述性,古人说“志者,记也”,说明它是以记述为主的。

(2)时间性。

地方志书有一定的断限,但又不同于历史的分期。

(3)门类性。

地方志书按事物的性质分门别类地进行记述,也就是我们今天常说的“横排竖写”。

(4)综合性。

即地方志书要进行综合记述,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志书记述的整体性。

自开展社会主义新方志编纂后,经过20余年的理论探讨和具体实践,至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7号主席令所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中,才正式对地方志书(地方志)有了统一的科学的定义,《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二)地方志的作用第一轮社会主义新方志编纂之初,人们对地方志作用的理解,还停留在旧方志编纂者对地方志作用的理解上,即地方志的作用是“存史、资政、教化”,“存史”是第一位的,随后才是“资政”、“教化”。

地方志编修基本知识

地方志编修基本知识

地方志编修基本知识一、依法修志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地先后开始“盛世修志”。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下称《条例》)。

2008年9月,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印发《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下称《规定》)。

《条例》和《规定》是修志的主要法规。

当然,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等也是相关适用法规。

什么是地方志?由于地方志的多源性和源远性,形成了对方志属性的多种说法。

有的说是地理书,有的说是历史书,有的说是地理、历史兼备,至今没有统一的定论。

有人解释为地方志是记述一定地域里的社会、自然的历史和现状的综合性著述。

“一方之全书”、“地方百科全书”。

《条例》第三条描述为: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条例》第十条规定,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

水富第一轮修志是1993年,20年过去了,现在是第二轮修志。

如果说第一轮修志是摸索前行,那么,本轮修志则是有章可循。

二、方志体例方志有其自身的体例,《规定》第八条指出志体是“横排门类,纵述史实,述而不论。

”第十一条要求“体裁运用得当,以志为主。

”(一)体裁体裁包括述、记、志、传、图、表、录、索引等,一部志稿几乎都要具备。

述:有的称总述,有的称概述。

“述”也包含一些章节下的无题叙述,即综合性叙述,它简要说明本章节记述的主要内容。

两者在写法上的区别是:《概述》要叙述志稿所记部门或地域事业发展的大势大略,胸怀全局,站在一定的高度,用一定的深度进行阐述。

《概述》是全志中唯一可以适当议论的部类。

既要展示现状,又要把握规律,揭示未来,展望前景。

而章节下的无题叙述,只能综合内容,不能议论。

无题叙述不是必有的,而要看需要,不必要的就直接进行入章节记述。

记:主要是《大事记》,也含《编后记》。

《大事记》—般采用编年体辅以纪事本末体。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渝府发[2006]9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渝府发[2006]9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渝府发〔2006〕9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做好地方志编纂工作,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的公布实施,将我国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按照国务院对地方志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市首轮新编地方志工作已经基本结束,第二轮修志工作正在全面开展。

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依法推进全市地方志工作,保障地方志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条例》对地方志工作的重要地位、管理职能、编纂出版、经费保障、开发利用和著作权益等作了明确规定,内容极其丰富,既是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更是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的行政法规。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提高对地方志工作的认识。

各级地方志工作部门要集中组织学习和培训,深刻领会《条例》精神,进一步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增强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依法开展地方志工作。

各新闻单位要主动支持和配合,搞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对《条例》和地方志工作的认知度,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

二、充分发挥地方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地方志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资源,既有“资政、存史、教化”的历史功能,又有利于帮助人们认识历史发展规律,树立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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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5.31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5月31日

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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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地方志工
作的组织、管理,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
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志书、年鉴及地方史的组织编纂、管理与开发利用工作,适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志书包括地方志书、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等。
本条例所称年鉴包括地方综合年鉴、部门年鉴、行业年鉴等。

第三条 地方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志、存真求实、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
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
作机构备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以下职
责:
(一)组织、指导、检查和督促地方志工作;
(二)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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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编纂志书、年鉴、地方史和其他相关地方志文献;
(四)征集、整理、保存志书、年鉴、地方史及其他相关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开
展资料年报工作,组织整理旧志;
(五)组织开展地情调查研究和资源开发利用,开展地方志信息化建设,为社会提供
服务;
(六)组织开展地方志业务培训、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由专人负责地方志工作,有条件的可以指定机构负责
地方志工作。

第六条 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所在地
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规划开展地方志工作,确定机构和人员,接受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
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其管理单位的地方志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与督促检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地方志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读志
用志意识。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开展地方志文化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地方志专家库、人才库,吸收专家
学者和熟悉地情的社会公众参与地方志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地方志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给
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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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地
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以乡镇、街道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所在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编纂。
从事村志、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等志书,以及部门年鉴、行业年鉴等年鉴和地方
史编纂活动的,应当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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