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11•【字号】鄂政办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1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优化全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省政府对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对28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对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省本级设定的4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
一、修改规范性文件28件(一)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6件。
1.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第三部分中的“《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修改为“《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鄂政发〔2017〕25号)”;删去“(见附件)”。
2.删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6〕45号)第七部分第一自然段。
(该文件删去后,请税务部门按照原文件减负精神,依法为减轻保险营销员税赋制定新的优惠措施。
)3.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邮政通信事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8〕9号)第二部分(二)中的“规划部门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和审批新建居住区建设工程时,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把完善信报箱等邮政设施作为一项重要审查内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准石首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准石首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鄂政办函〔2017〕95•【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准石首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荆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批石首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请示》(荆州政文〔2017〕73号)收悉。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通知如下:一、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石首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石首地处长江中游,是连接长江经济带和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的区域中心城市。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石首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石首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山水园林城市。
三、《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主要包括:北至长江,西至南口镇界(一段)-S221-藕池河-跃进渠一线,南至高基庙荷伍垱村-马家垸村-打谷台村-上津湖(一段)一线,东至东升-高基庙镇界(一段)-天八线(一段)一线,总面积200平方公里。
四、重视城乡统筹,促进区域发展。
在规划范围内要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注重与周边城镇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统筹协调和共建共享,加强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方面协调对接。
做好石首市市域城乡空间布局引导,按照“一主一副,四心两轴”的市域城镇体系空间结构,优化市域空间布局,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8]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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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8]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27•【字号】鄂办文[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8〕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鄂办文〔2008〕13号2008年2月27日)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鄂发〔2008〕1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责任分解如下:一、继续推进优势农产品板块建设1、稳定发展粮食生产。
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单产水平,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主产区建设优质稻板块达到2000万亩(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专项资金)。
落实对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工作。
加大对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省粮食局、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
2、大力发展经济特产作物。
继续巩固和加强优质棉花、双低油菜、果茶、蔬菜、食用菌、中药材等优势和特色农产品板块建设,推进规模化连片种植。
突出重点区域和产品,建设一批高标准、高质量的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省农业厅、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实施)。
继续筹措资金用于烟叶基本烟田“千村千亩”工程建设,开展现代烟草农业试点(省委农办会同省烟草专卖局、湖北中烟公司、省财政厅落实资金并组织实施)。
3、加快发展畜牧水产业。
开展畜牧大县创建工作,加快转变畜禽养殖方式,落实规模养殖用地政策和对畜禽养殖业的各项补贴政策。
2008年省里筹措资金对新建经过验收的万头养猪场每个补贴100万元(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落实有关专项资金)。
加大与中粮集团的战略合作,支持中粮集团在我省投资建设大型现代化养猪场和屠宰厂,带动农民标准化生猪养殖,同等享受国家和省里的优惠政策。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鄂办发[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办发〔2012〕26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4月17日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部门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市(州)、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含分中心,下同)以及乡(镇)便民服务大厅、村便民服务室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为核心,通过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打造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为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优良的政务服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省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本系统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工作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日常工作由省监察厅负责。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20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2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并承担协调服务民用航空、铁路、邮政等工作。
(二)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三)加强统筹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四)继续探索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建设,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五)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六)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七)取消、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拟订地方性交通运输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法规、省政府规章,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和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2014年8月4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各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省交投公司: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生态环保、资源节约”的建设理念,推进公路建设转型发展,提升公路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公路建设管理水平。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进一步提升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紧迫感。
公路是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我省公路建设管理的好坏,事关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事关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一方面,当前我省公路建设仍处于大建设、大发展的历史时期,处于“十二五”交通建设的攻坚阶段,公路建设规模持续高位运行,公路建设沿线的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更为复杂,一大批长(汉)江特大桥和山区公路拟建和在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一些项目建设单位出现了管理能力下降、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面临下降趋势。
另一方面,新时期,环境资源约束的加剧,人民群众对交通出行要求的提升,“四个交通”的建设,交通运输的转型发展,都对公路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同时,近几年,国内发生了多起公路和大桥建设的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其深刻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各公路建设单位、各参建单位务必认清我省公路建设面临的形势,进一步提升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紧迫感。
二、进一步加强公路参建单位管理。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12•【字号】鄂办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07]1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分工,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积极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
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年度提出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并于2007年1月25日前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1月12日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解决当前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营干突出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见》(鄂发[2006]22号),现将各地各单位的工作责任分解如下:一、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饮水、抗旱排涝、农村能源、血防、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既是社会主义新衣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改善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紧迫任务,必须科学规划,加快实施进度。
(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等)(一)加快实现“饮水安全”。
1、筹资39亿元,优先解决高氟水、苦咸水、污染水、血吸虫病疫区等饮水水质不达标及局部地区饮水供应严重不足问题。
到2010年,基本解决农村1600万人的安全饮水问题。
(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2、广泛开发可再生能源,推广节能灶、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技术的利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3•【字号】鄂政办发[2004]163号•【施行日期】2004.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04]16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建立科学民主的城市规划决策新机制,促进我省城镇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各级城市人民政府都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的要求,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立城市建设专家咨询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
二、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宗旨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规划方面的方针政策,依法保证城市规划工作的顺利施行,运用民主决策方法,科学调配城市资源,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性质与职责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城市规划的决策机构。
受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查),向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查)意见。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二)审查专业规划和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三)审查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四)审查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五)审议(查)市、县域内重要城镇规划;(六)履行城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七)对审议(查)的事项行使决策表决权。
四、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和工作机构(一)委员会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公务员、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三部分组成。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精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着力营造物流业良好发展环境,提升物流业发展水平,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物流运营主体活力(一)提高跨省大件运输通行效率。
切实做好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全国联网相关工作,实现“起运地受理、途经省联批,起运省发证、途经省互认”工作目标,确保一地办证、全线通行。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二)优化城市道路通行秩序。
通过实施依法治理提升、交通组织提升、交通建设优化、交通结构优化和交通文明提升等五大工程,进一步优化城市道路通行秩序。
对运输鲜活水产品、农产品车辆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未影响道路通行的,给予警告放行。
开展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促进皮卡车消费试点。
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政策,鼓励商贸、物流企业协同开展共同配送、夜间配送。
(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负责)(三)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
优化国省干线公路超限站点布局,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
实行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记分的治超联合执法制度。
落实重点货运源头监管、“一超四罚”依法追责、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劝返等措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15•【字号】鄂政办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5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加快构建适应消防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的复合型消防力量体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政府主导、全面推进、重点突破、配套建设”的原则,全面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城乡整体抗御火灾能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提高保障水平,全面规范管理,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建立“公安现役消防部队为主力、专职消防队为补充、志愿消防队为基础”的复合型消防力量体系,完善覆盖城乡的消防应急救援网络。
二、积极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三)加快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
各地应根据消防规划要求,加快推进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消防队站建设,无公安现役消防队编制的,应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予以补充。
今明两年,全省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镇全部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按要求需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按照2015年50%、2016年75%、2017年100%的目标建立。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人员配备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四)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
2015年,各地开展一次单位专职消防队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措施。
2016年底,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等单位,应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并配备相应消防车辆和装备;2017年底,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等单位,应督促建立专职消防队并配备必要消防车辆和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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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18号)精神,加快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我省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协调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与城市运行和社会经济发展密不可分,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的社会公益事业。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各地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旧城改造加快,机动车增长势头强劲,城市公共交通普遍存在着投入不足、服务水平不高、企业经营困难、绿色发展意识不强等问题。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公共交通对于改善民生和打造群众满意工程的重要意义,增强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协调发展的责任感、紧迫感,树立“公共交通优先”就是人民群众优先、绿色交通优先的理念,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用地优先、投资优先、政策支持优先、道路通行和信号优先,把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两型社会”、推动湖北跨越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和完善优先发展的长效机制,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改变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滞后的不利局面,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进一步明确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目标 (一)总体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文明规范、安全可靠、保障有力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公共交通服务,使广大群众愿意乘公共交通,更多乘公共交通。到2020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我省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公共交通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节能减排水平显著提升。 (二)具体目标。 1.300万人口以上城市。到2020年,建成以轨道交通为骨干、以城市公共汽电车为主体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35%以上。公共汽电车平均营运时速达到15公里以上,公共交通准点率较2010年提高20%,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5标台以上。 2.100-300万人口城市。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轨道交通和快速公共交通(BRT)适度发展的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25%以上。公共交通车辆平均营运时速达到20公里以上,公共交通准点率较2010年提高20%,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2标台以上。 3.100万人口以下城市。到2020年,建立完善的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15%以上,公共交通车辆平均营运时速达到25公里以上,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0标台以上。 三、加快理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 各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加快理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加快组织相关职能移交步伐,明确具体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职能。没有单独设置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运管机构承担城市公共交通具体管理职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人员编制纳入参公管理,管理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的指导和监督,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指导全省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工作。全省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公共交通具体管理机构,要全面履行城市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电车、渡轮、城市轨道交通营运等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职能。发改、公安、财政、国土、住建、审计、国资、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四、加快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 城市公共交通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种运输方式联系的纽带。各城市人民政府要针对城市化进程的新特点,加快组织公安、交通、建设、国土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力争在2014年以前完成。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合理布局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公共交通和出租车站点、公共交通线网、城市快速公共交通系统,提出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布局原则和控制要求等,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线网覆盖率,实现城市内外各种交通方式的无缝衔接,发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先导作用。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相衔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优先保证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之前须征求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五、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重点建设立体化、零换乘综合客运枢纽,实现多种公共交通方式之间的方便快捷换乘,以及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对外交通之间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加快停车场、首末站、公共交通专用道等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步伐,着力解决公共汽、电车沿街停靠问题。积极推进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港湾式停靠站建设,配套完善站台、候车亭等设施。在公共交通枢纽、场站,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换乘设施,以及各类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等服务设施。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并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从公共事业、市政公用设施、土地出让、出租车经营权出让等收费和收益中安排适当资金,设立稳定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公共交通投资逐年上升。省人民政府将整合省级财政性交通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节能减排设施升级改造等工作。 六、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机制 城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补贴、补偿制度,合理界定城市公共交通的政府补贴、补偿范围;对企业购置新能源公共交通车辆,公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财政、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成本监测考核制度,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和费用定期进行审计,并据此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进行必要的补贴、补偿。 建立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定价、调价机制。按照基于成本定价的原则,科学制订群众能接受、企业不亏损、财政能承担的城市公共交通多层次、差别化的票价体系。各城市可根据当地特点和不同类型乘客的出行需求,灵活提供多种票制票价,以吸引更多的乘客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七、大力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工作 不断优化车辆结构,提高新能源客车、混合动力客车的使用比例。建立营运车辆燃料消耗、排放准入制度。优化公共交通线路、营运站点布局,发展公共交通专用道和快速公共交通系统,提高运输效率。大力开展节能减排示范活动,推广节能驾驶方式,提高驾驶员业务操作技能,减少人为损耗。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强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建立车辆燃油消耗考核机制。 八、不断规范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 加快城市公共交通的立法进程,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营运车辆登记制度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实施办法。要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督促公共交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监管机构和企业的安全责任链。要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违规经营行为,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环境。要针对行业特点,制定统一的公共交通服务规范和标准,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建文明车、文明班组、文明示范线活动,全面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着力打造群众满意工程。 九、积极稳妥推进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 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向城市周边延伸,支持有条件地区对城际客运、城乡客运进行公共交通化改造,扩大城市公共交通线网通达深度和覆盖面。以县市至乡镇公共交通网络建设为重点,整合城乡公共交通资源,建立布局合理、衔接有序、换乘方便的城乡公共交通网络,稳步推进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各级地方交通部门要会同当地公安、安监部门对城乡、城际公共交通客运线路进行调研,提出客车车型、载客限载、运行限速、通行时间、道路运行条件等安全控制指标后,方可审批城乡、城际公共交通客运线路。 积极推广以“大容量客车、多站点运行、高密度发班、低价格服务、限速保安全、服务创优质”为特征的武汉城市圈城际公共交通发展模式,以存量改造为主要途径,积极争取成品油价格补助、站场投资、车辆管理、保险等支持政策,逐步形成武汉城市圈城际公共交通网络。 十、切实做好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稳定工作 要关心公共交通企业职工的身心健康,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妨碍公共交通车辆正常运营、侵犯公共交通驾驶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要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水平。要规范公共交通企业驾驶员、乘务员等一线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确保职工队伍稳定。继续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各种收费的清理力度,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乱摊派、乱收费。 十一、认真开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考核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