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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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三篇)

放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三篇)

放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管理,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放射工作场所的分类和管理原则第二条根据放射源的性质和辐射危害程度,将放射工作场所分为一般放射工作场所和辐射源重要放射工作场所。

第三条一般放射工作场所主要是指与辐射源相关的普通操作活动地点,如医院放射科、工业检测等。

第四条辐射源重要放射工作场所主要是指那些与高活度辐射源相关的操作活动,如核能发电厂、核实验室等。

第五条放射工作场所的管理原则包括: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设计、有效运行、防护设施和装备齐全、人员培训合格、操作规程完善、监督检查落实等。

第三章放射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管理要求第六条放射工作场所应当具备以下安全防护管理要求:(一)设立专门的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岗位;(二)制定并实施放射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管理办法;(三)建立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培训和考核制度;(四)定期进行放射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检查和评估;(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装备;(六)建立健全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

第四章放射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七条放射工作场所应当根据辐射源的类型和辐射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放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辐射源使用区域、未使用区域、禁区和封尘措施等,确保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放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辐射源监测设备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辐射泄漏等安全事故。

第十条放射工作场所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对辐射风险的认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五章放射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管理机构和岗位职责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场所设立专门的放射防护管理机构,负责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二条放射防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和管理办法、组织培训和考核、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领导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等。

第十三条放射防护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包括:协助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和管理办法、组织培训和考核、积极参与安全防护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等。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一、引言辐射安全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重要的课题,为了确保人们在工作和生活中不受辐射的危害,各国都制定了严格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名词解释和注释。

二、国家层面法律法规1、辐射安全法1.1 法律目的1.2 法律适用范围1.3 辐射源分类1.4 辐射安全控制标准1.5 辐射事故应急管理2、辐射安全监管法2.1 法律目的2.2 监管范围2.3 监管机构2.4 辐射设施安全评估标准2.5 监管措施3、辐射防护法3.1 法律目的3.2 辐射防护原理3.3 辐射防护措施3.4 辐射防护装备规定3.5 辐射防护培训与教育4、辐射事故紧急处置法4.1 法律目的4.2 紧急处置组织与指挥 4.3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4.4 辐射事故后续工作三、行业层面法律法规1、核能行业1.1 核能控制法1.2 核电站安全管理法1.3 放射源管理法1.4 核事故紧急处置法2、医疗行业2.1 放射性药品管理法2.2 医疗辐射设备管理法2.3 放射治疗安全管理法2.4 辐射影像诊断质量管理法3、工业行业3.1 辐射工艺安全管理法3.2 辐射源使用与出口管理法 3.3 工作场所辐射防护管理法3.4 辐射源回收处理管理法四、附件本文档附带以下附件:1、辐射安全法全文2、辐射安全监管法全文3、辐射防护法全文4、辐射事故紧急处置法全文5、核能控制法全文6、医疗辐射安全法全文7、工业辐射防护法全文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辐射:指电磁波、粒子射线等流散或传播的能量。

2、辐射源:指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产生或释放辐射的源头。

3、辐射安全:指在辐射环境中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使辐射对人体、环境等不会产生危害。

4、辐射防护:指通过防护措施来保护人员免受辐射伤害。

5、辐射事故:指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辐射泄漏或扩散的事件。

六、全文结束。

2020年辐射安全法规02-449号令(2016.5)参照模板

2020年辐射安全法规02-449号令(2016.5)参照模板
、审批程序 ➢ 放射性同位素的编码、备案原则和程序
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7~26条
• 许可制度:许可证的分级审批颁发
• 分级管理: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环保部:生产放射性同位素、
销售使用Ⅰ类源、Ⅰ类射线装置
省级:其他单位的许可
• 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
职责分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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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4条
➢ 规定了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的部门和 级别
➢ 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的设立、认可、培训 和考核
➢ 监督检查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等 ➢ 依法检查时,出示证件、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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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2行020/处7/8 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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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13条
➢ 法人负责 政府审管 ➢ 从业人员:对持证单位的责任
人员安全与防护知识教育、培训、考核 人员健康和个人剂量监测,年度自我评估 ➢ 废源回收:Ⅰ、Ⅱ、Ⅲ类废源返回生产厂、生产国 Ⅳ、Ⅴ包装整备后送交各省废物库贮存 ➢ 退役:使用Ⅰ、Ⅱ、Ⅲ类源生产同位素的场所、产生 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实施退役。
• 对条例中的主要名词术语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 本条例的实施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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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主要内容: 1. 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 2. 条例的特点 3.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分类 4. 废旧放射源处理和场所退役 5. 辐射事故及应急处理 6. 监督检查

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讲义

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讲义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 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 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 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 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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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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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别规定
第六十六条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 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造成的职业病的 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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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46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卫
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高强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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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 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 诊断、治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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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保部门许可的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 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 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 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 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人员要求(续)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

辐射安全法规

辐射安全法规

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有效期限(5年)届满提前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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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和证书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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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7~26条
第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
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
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技术人员;
① 限期整改
② 行政处分
③ 罚款
④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⑤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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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第七章,附则,5条
• 对军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 管理、职业病的防治、放射性同位素运输等进行 补充规定;
• 对条例中的主要名词术语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 本条例的实施时间等。
第一章 总则(1~4条)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5~26条)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27~39条) 第四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40~45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46~49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50~64条) 第七章 附则(65~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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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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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主要内容: 1. 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 2. 条例的特点 3.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分类 4. 废旧放射源处理和场所退役 5. 辐射事故及应急处理 6. 监督检查
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1. 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
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的设立、认可、培训 和考核

放射法律法规与防护培训制度

放射法律法规与防护培训制度

****医院
放射法律法规与防护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学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规范》等法律、规范要求,制定本培训制度。

一、培训对象
1、从事电离辐射医学应用的放射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医用X射线诊断等工作的人员;
2、从事与电离辐射医学应用工作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中的相关专业人员、见(实)习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等。

二、培训要求
1、医学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2、各类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定期接受再培训,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3、医学院校学生进入与放射工作有关的专业实习前,应接受放射防护基本知识的培训。

三、培训内容
1、在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培训中应强调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和最优化分析应列为放射防护培训的重要内容;
2、X射线诊断的质量保证,应列为相应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培训内容;
3、放射防护培训内容应适时更新。

四、培训方式
1、放射防护培训应根据培训对象的具体情况及其工作性质采取课堂教学、远程教学、现场实习和个人自学等相应方式;
2、负责组织并安排个人学习,选择合适教材,提出统一要求。

五、考核
每两年应对在岗的医学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放射防护知识与技能的考核。

六、档案管理
对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培训应有档案记录。

培训档案的记录内容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教学人员和课程名称、培训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简况、考试或考核的内容和成绩等资料。

七、记录
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四章 辐射防护的法规与标准 《辐射防护概论》课件

第四章 辐射防护的法规与标准 《辐射防护概论》课件

B)导出限值
导出空气浓度(derived air concentration, DAC) 工作场所空气中放射性浓度限值
呼吸率:0.02m3/min;
年工作50周,每周工作40小时,
年总工作时间:2000小时
年呼入空气量: 0.02m3/min×2000h×60min=2.4×103m3
DAC=ALI/ 2.4×103
辐射防护三原则
• 辐射实践正当化 • 辐射防护最优化 • 限制个人当量剂量
辐射实践正当化
是指在施行伴有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之前要经过 充分论证,权衡利弊。只有当该项所带来的社会 总利益大于为其所付出的代价的时候,才认为该
项实践是正当的。
此项原则要求:实践的利益>付出的代价
利益:社会的总利益 代价:社会的总代价 (经济、健康、环境、心理等)
ALARA原则
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
并不是要求当量剂量越低越好,而是综 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后,照射水平低到可 以合理达到的程度。
代价-利益分析方法
B=V-(P+X+Y)
式中:B-纯利益,V-毛利益(产值), P-生产代价,X-防护代价,Y- 危害代价
目标:纯利益B达到最大。
处罚
放射工作单位的自主管理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止法
2003年6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2003年10月1日执行
(此法中)放射性污染定义:
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 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 质或者射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止法
• 确定了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地位 • 涵盖内容:
不是限值,是为决定采取某行动而规定的水平。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PPT课件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PPT课件
为了防止有害的确定性效应,任一器官或组织所受年 当量剂量不得超过500mSv,眼晶状体不得超过150mSv.
为了限制随机性效应,放射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 射时的年当量剂量不得超过50mSv.当受到不均匀照射 时,年有效剂量E=wTHTR50mSv.
第五章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3. 剂量限制
1 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ICRP新建议确定 以有效剂量表示的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是:在限定 的五年期间内平均每年20mSv;任何单独一年不得 超过50mSv.
第五章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2.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2 放射防护最优化
衡量最优化比较简单而有效的方法是进行 代价和利益分析,其目的是确定最优化的防护 水平,即如果达到这个防护水平后,再继续降 低剂量就不适宜了.
第五章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2.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3 个人剂量的限制 在实施正当化和最优 化两原则时,要同时保证个人所受照射的剂 量当量不超过规定的相应限值。
个人剂量限值(individual dosage limit)是 指放射职业人员和广大居民个人所受的当量 剂量的国家标准限值.即个人在1年期间受到 的外照射所产生的有效剂量与这一年内摄入 放射性待积剂量两者之和的值.
第五章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3. 剂量限制
1 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一年工作中所受外照 射当量剂量与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当量剂量 二者总和(不包括天然本底和医疗照射).对放射工作人 员进行剂量限值要考虑随机性效应和确定性效应,同时 满足以下两种限值.
GBZ134-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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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
GBZ138-2002
17
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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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法律法规
放射防护简介
放射防护是指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产生的各种射线和粒子所采取的防护措施;其目的是防止发生辐射的非随机性效应;限制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消除各种不必要的照射;其原则是:实践的正当性;辐射防护的最优化;限制个人剂量;
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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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名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许可证登记
⏹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
⏹第四章放射事故管理
⏹第五章放射防护监督
⏹第六章处罚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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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同意,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治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申请审查的同时,提交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验收同意;
⏹第七条任何单位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并向同级公安部门登记;涉及到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还必须先向省、自治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经批准后方可申请许可登记,领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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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放射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使用、贮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时,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危险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在地面水和地下水中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试验时,必须事先经所在省级环境保护、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其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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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方可运输;
⏹第十六条生产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射线装置、放射防护器材,必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七条生产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消费品、物料和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
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
⏹第十八条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照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材和其他应用于人体的制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对受检查和患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进行诊断、治疗、检查时,必须严格控制受照剂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保护
⏹第二十五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放射工作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放射防护法规;
三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放射事故;
四组织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法规教育;
五处理放射防护监督中的纠纷;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在应用中排放放射性,废气、固体废物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报书;
二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处理进行审查和验收;
三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实施监督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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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停工或者停业整顿,或者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直至会同公安部门吊销其许可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在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中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卫生、环境保护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决定处罚的行政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但对放射防护控制措施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行政处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决定处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由于违反本条例而发生放射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由公安
构成⏹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在二月二十四日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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