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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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0210114013548)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0210114013548)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东方明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东方明珠”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东方明珠”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装修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 号)及本规定。

贵阳欣和逸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东方明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装饰装修申报程序第四条装饰装修申请装修人装饰装修必须持业主身份证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填写《装饰装修申请表》,提交装饰装修方案、装饰装修图纸及相关资料,供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图纸及资料:1、平面设计图;2、水、电隐蔽布置图及设计说明;第五条审核装饰装修方案由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人所递交的申请、装饰装修方案及图纸资料进行审核,若该装饰装修方案对房屋主体结构有安全隐患、影响建筑物外观等,装修人应重新提交有关图纸,并重新办理该项申请。

第六条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的有关费用装修人应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东方明珠)》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如下费用。

1、装饰装修保证金装饰装修保证金是装修人对房屋主体、结构、外观等不作损坏的保证,若发生损害,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2、装饰装修管理费施工人员管理费包含临时出入证工本费、押金及装饰装修施工人员管理费。

(每人一证,本工种完工后,凭出入证及收据退还押金,工本费、管理费不退)。

3、装饰装修服务费装饰装修服务费包括装饰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为方便装修人堆放装饰装修垃圾,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有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并统一清运。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居室(以下简称家居)装修活动,加强家居装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居民,包括村民、业主、承租人及其他使用人。

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

第三条从事家居装修活动及对其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家居装修应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家居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

第五条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家居装修技术规范,负责家居装修者从业资格的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受理家居装修举报,查处家居装修违法行为。

第六条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对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受理家居装修咨询、协调会员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

第七条各物业管理单位在市、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家居装修工程开工申报的登记及装修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八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主要技术工人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装修施工管理经验,并具有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四)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依市政府有关规章向市主管部门申领《承建资格证书》。

《承建资格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广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广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广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时间:2007-12-18 来源:综合整理编辑:HTL第一章总则消防宣传资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建筑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6号令)、《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建[1997]9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部门。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固着于建筑物构造体的天花、楼(地)面、内部墙面或固定于楼(地)面的隔屏等的施工或隔墙的变更和设备、电路等的安装等。

第四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家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章市场管理第五条进行简易室内装饰装修的(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征得租赁人的同意)应当到物业公司等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其它改变原设计要求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核。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以下称为家居装饰装修专业监理人员)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监理。

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应报房屋管理部门存档。

第八条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以下称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原则,依法签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合同文本可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和发放的标准范本。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9•【字号】嘉政发[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06〕71号二○○六年九月九日)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障住宅房屋的正常、安全使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不包括自建农房)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工程建设行为。

居民对住宅内部进行粉刷、油漆、粘贴墙纸(布)、瓷砖、面砖、安装照明设施等简易装饰装修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街道管辖)范围内进行住宅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对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属地住宅装饰装修监督管理的实施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社区组织等有关单位应当协助住宅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做好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显著标注出所售的商品房的承重墙、防水层、各种管道等建筑设施和结构;售房同时向购房业主说明建筑物使用安全规定;在《业主临时公约》中应当载明房屋装饰装修注意事项和建筑使用安全规定。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住宅小区内住宅单位的装饰装修管理。

第三条住宅装饰装修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保护环境,注重节约资源。

第四条住宅装饰装修应考虑安全和环保因素,保证住户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住宅装饰装修应充分尊重邻里关系,注意降低噪音和对周围住户的影响。

第六条住宅装饰装修应尽量保持与小区整体风格相协调,不得追求个人特色而损害整个小区的形象。

第七条本规定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协助执行。

第八条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具体事项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进一步制定。

第二章住宅装饰装修申请和审核第九条住宅单位的装饰装修需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条住宅装饰装修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住户身份证明;(二)施工单位相关证照;(三)装饰设计图纸;(四)施工方案;(五)施工期限和工程保修期。

第十一条住宅装饰装修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不得隐瞒任何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住宅装饰装修申请应在施工前十五天提交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得到批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在业主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审核装饰装修申请,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做出驳回并告知申请人的决定。

第十四条住户在已经开工的情况下修改装饰装修方案,应重新提交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结构改变的装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设计方案,并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对于不符合住宅装饰装修标准的装修材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予以要求更换。

第十七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住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停工,并视情况对其做出相应处罚。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八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应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定进行,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和偷工减料。

天津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天津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天津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建设科技》
【年(卷),期】2000(010)002
【摘要】随着天津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在天津迅速发展。

为加强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建立公平、公开、竞争有序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天津市建委制定了《天津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总页数】3页(P44-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238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J], ;
2.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J],
3.保证装修质量维护各方权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出台 [J],
4.建设部关于印发《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J],
5.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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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等规定旨在从制度上对民宅拆改行为进行规范,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居民住用安全,明确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以下简称家居装修)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家居装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县建委、规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家居装修进行管理。

第四条家居装修设计、施工、验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部位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条件》(附后)和《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家居装修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下列项目应一体设计、施工、安装到位,不允许甩项验收,家居装修时,严禁拆改:(一)作为家居装修部位的设施、设备;(二)门厅、走道、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部位的装修;(三)外墙(含外墙保温)、外窗、屋面工程、室内防水、外立面装修等公用设施;(四)电气、通信、消防等公用设备、设施。

第六条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将家居装修连同住房主体结构一体设计、施工到位后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在预售中,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菜单及样板间展示服务,按购房人意愿进行家居装修设计,连同住房主体结构一体施工到位后交用。

第七条购房人买房后进行家居装修的,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向购房人推介装饰装修企业。

购房人与被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签订合同进行装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饰装修企业承担质量保修连带责任。

第八条购房人未选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自行组织装修的,应在装修前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装修保证金。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修订)为了规范公司装饰装修管理,制止违章装修行为,保障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维护客户利益,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和《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以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一、装修申报审批:1.装修申报人向服务中心申报,填写《室内装饰装修申报验收审批表》。

2.服务中心发放一式三份的《深圳市承建家居装修工程纳税登记审核表》给装修企业(业主),填写装修项目、范围、标准、时间和装修单位名称。

(注:如公司未实行代征税,不作此项规定)3.服务中心查验装修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承建资质证书》、装修方案图纸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如需改动水电管线、阳台、洗手间、厨房防水层或拆墙、凿地面,事务助理必须现场查看并核准。

4.经服务中心审批后,由业主、装修企业负责人与服务中心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5.收取装修保证金、出入证工本费、垃圾清运费和家庭装修纳税保证金,装修企业填写《装饰装修人员登记表》。

6.开具《房屋装修许可证》,发放《临时出入证》进场施工。

二、装修范围:1.承重结构房屋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住户装修时一律不能破坏原结构。

2.墙体凡是拆、打、凿厅及房的隔墙,厨房和卫生间隔墙以及与楼地面相接处,改动墙内预埋的各种管线,应在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按规定进行,以免破坏墙体承重、墙内管线及地面防水层。

严禁住户装修时破坏外墙面,以免影响防水性能。

3.燃气管道卫生间安装的燃气热水器必须符合燃气公司要求,有气管的部位及装有燃气表的阳台不能封闭,必须保持通风。

住户在装修时严禁随意改动管道,必须保持管道的外露,如需改动须经燃气公司批准,并由燃气公司组织施工。

4.电气线路服务中心发放管线配置图,提醒住户聘请有操作证的工人施工,暗敷管线不得损坏墙体,承重墙内暗敷管线的管径不得大于1.2厘米,严格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并提供修改、增加插座等电气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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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制定机关 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 1997.06.04
施行日期 1997.06.04
文号
主题类别 建筑市场监管
效力等级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 建设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
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
按照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简易装饰装修(如仅作面
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二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
第六条 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
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登记备
案,实行“登记注册、持证上岗”的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
订。
第七条 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
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二)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不得冒用其他企业名称和商标;
(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权益;
(七)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规则。
第九条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逐步建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为开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材料营销、
装饰承包等活动提供交易场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的管理。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可以开展信息咨询、投诉、质量评估等服务,以满足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消
费者和经营者的需求。
第三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条 除自行装饰装修外,居民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选择并委托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
证书》的施工单位,或者具有个体装饰从业者上岗证书个人进行。
第十一条 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不得随意在承重墙上穿洞,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扩大原有
门窗尺寸或者另建门窗;不得随意增加楼地面静荷载,在室内砌墙或者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及吊扇;
不得任意刨凿顶板,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者改线;不得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以及
水、暖、电、煤气等配套设施;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等。
第十二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可以委托有关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并按照规定支付监督费用。
第四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与价格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的原
则,遵照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遵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签订家庭居室
装饰装修合同。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其中个体装饰装修
从业者还应当填写本人身份证和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号码;
(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间数、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
(四)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工程价格及支付的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方式;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
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
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作业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不论是自行进行还是委托他人进行,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
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条 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
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十八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
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居室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
第十九条 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
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找被委托人负责修复和
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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