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置标准导则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浙水建[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浙水建〔2006〕58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认真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二○○六年八月一日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1总则1.1 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完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方法,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工作导则。
1.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3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2术语2.1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有关产品制造单位。
2.2 有关机构,指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3 质量责任行为,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质量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4 质量监督手续,指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申请及登记手续。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目次1 总则2 术语3 监理组织3.1监理单位3.2监理机构3.3监理人员4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4.1 基本工作程序4.2主要工作方法4.3主要工作制度5 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5.1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5.2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6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6.1开工条件的控制6.2工程质量控制6.3工程进度控制6.4工程资金控制6.5施工安全监理6.6 文明施工监理6.7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6.8信息管理6.9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7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附录A监理规划编制要点及主要内容附录B监理实施细则编制要点及主要内容附录C 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图附录D 监理报告编制要求及主要内容附录E 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标准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总则1.0.1为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规范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其他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可参照施行。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盖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等应分别依据相关专业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
1.0.3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4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水利工程,应按照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
监理业务委托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1.0.5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监迤工祚,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
1.0.6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约定,开展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进度、资金的控制活动,以及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理工作,加强信息管理,协调施工合同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
1.0.7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1国家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水利工程监理细则完整版

水利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工程监理工作细则 - - - - - - - - - - - - - - 1 第二章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 - - - - - - - - - - - - - - 14 第三章工程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 - - - - - - - - - 51 第四章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 - - -- - - - - - 57 第五章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监理实施细则- - - - - - - - - 65 第六章土石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 - - - - - - - - - 71 第七章石方洞挖监理实施细则- - - - - - - - - - - - - - - 82 第八章土石方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 - - - - - - - - - 94 第九章水泥灌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 - - - - - - - - - - 100 第十章砌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 - - - - - - - - - - - - 113 第十一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 - - - - --118 第十二章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 - - - - - - - - - - 131 第十三章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实施细则 - - - - - - - -137 第十四章合同计量与支付监理实施细则- - - - - - - - - - -143 第十五章合同索赔监理实施细则- - - - - - - - - - - - - - 151 第十六章金属结构安装监理实施细则- - - - - - - - - - - 160第一章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细则一、目的为规范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监理工作职责和程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细则。
二、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铜梁县水利工程监理工作。
三、监理工作依据国家、国家机关及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经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委托监理合同、经审核的工程设计文件等。
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范本(共53页)

全国水利工程建(Jian)设工(Gong)程施工(Gong)监理标(Biao)准1 总(Zong) 那么1.0.1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元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打点,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工程打点程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尺度。
1.0.2本尺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施行。
监理单元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分的监督和打点。
水利工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监理单元。
监理单元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1.0.6水利工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应以合同打点为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等目标,加强信息打点,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
1.0.7水利工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应以以下文件为依据:1 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水利行业工程建设有关技术尺度及其强制性条文。
3经批准的工程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1.0.8监理单元为实施施工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查验、承认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1.0.9监理单元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工程打点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
1.0.10监理(Li)单元的合理化建议或高效工作使工程建设工(Gong)程取(Qu)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监(Jian)理单元可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奖励。
因监(Jian)理单元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工程遭受了直接损掉,监理单元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的补偿。
2术语2.0.1水利工程 water resources projects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水土保持、移民、水资源庇护等工程(包罗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及其配套和从属工程的统称。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正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
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SL288-2014 201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288-—2014替代SL 288-200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ofWater resources projects2014—10-30发布 2015—01-3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监理组织 (5)3.1监理单位………………………………….………………。
53。
2监理机构..............................。
. (6)3。
3监理人员…………………………。
……………。
.………。
7 4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
124。
1 基本工作程序……………….……………………。
……。
124.2主要工作方法............。
.....................。
. (12)4。
3主要工作制度…………。
……………….……………。
135 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
.. (15)5.1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
……………………….………。
155。
2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
......................................。
15 6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 (18)6.1开工条件的控制………………………………。
………。
186。
2工程质量控制…………………………….……………。
186.3工程进度控制 (24)6。
4工程资金控制..........................................。
. (28)6.5施工安全监理.......................................。
. (33)6.6 文明施工监理 (34)6。
7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作为建设工程中的重要一环,监理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不可忽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一、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1 监理招标和选型监理招标要明确具体的监理任务,明确监理服务的内容和范围,评审标准单一,评审程序规范严谨。
选型时要注意选好监理服务的性质与种类,并且要对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严格评估。
1.2 监理合同签订监理合同应当在监理招标、中标后,与业主和施工单位等进行妥善的讨论、协商后,最终签订。
合同明确监理服务的内容、标准、要求和费用等,还可以明确监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与权利。
1.3 监理计划制定监理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和工程特点,制定出合理、可行的监理计划。
监理计划应当包括监理的整个过程,如开工前、施工期间和竣工验收等,以及重难点工序和关键节点的监理重点。
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2.1 施工质量监理监理人员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材料等进行全程监理,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尤其是关键工序、结构节点、环保要求等方面,应当进行强化监管,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2.2 安全施工监理监理人员应当关注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并及时提出改进方案和需求。
在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监理人员要和施工单位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通过有效沟通,完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2.3 环境监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当加强环境监理,防止水、土、空气、噪音等污染,争取创建周围环境美化的工程。
在竣工验收时,环境保护等方面也要予以优先关注。
三、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3.1 准备工作在竣工验收前,首先要进行验收准备工作,包括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完成情况的资料核查、实地检查等。
监理人员要借此机会,再次确认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2 验收过程验收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当主动参与,积极发挥评估作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文件和报告进行逐一核查,审核验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监理人员应当依据监理计划和验收规程,进行系统、科学、全面、准确、公正的工程质量验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正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1 总则……………………………………………………………2术语……………………………………………………………3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3.1监理单位……………………………………………………3.2监理机构……………………………………………………3。
3监理人员……………………………………………………4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4。
1基本工作程序………………………………………………4。
2主要工作方法………………………………………………4.3主要工作制度………………………………………………5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5.1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 (4)5。
2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6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6.1开工条件的控制……………………………………………6。
2工程质量控制………………………………………………6.3工程进度控制………………………………………………6.4工程投资控制………………………………………………6.5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6.6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6.7信息管理…………………………………………………6。
8工程验收与移交……………………………………………7保修期的监理工作……………………………………………7.1保修期的起算、延长和终止…………………………………7.2保修期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附录A监理规划编写要点及主要内容………………………附录B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要点及主要内容…………………附录C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图…………………………附录D监理报告编写要求及主要内容……………………附录E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标准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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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置标准导则 (征求意见稿初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合理配置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维护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的公平权益,优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社会人力资源的利用,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的良性发展,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机构(简称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配置,供监理投标、评标和工作考核参考,但不作为监理合同结算的依据。 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配置标准分为基本标准和参考标准。基本标准是项目应达到的监理人员配置最低要求;参考标准是项目监理人员配置的指导性标准,可根据项目的特点、项目的建筑物组成与建设布局安排、监理机构设置、监理工作与交通条件、项目的地区差异、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义务与项目法人提供条件、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对项目监理工作的要求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条 监理人员配置标准以施工监理服务期内各月监理人员的数量分配表示,单位为“人日”,按日历月统计。这里“日”为8小时,月工作天数按21.75天计。 监理人员配置标准应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和施工总体布置确定,施工总进度计划和施工总体布置发生实质性调整时,监理人员配置也应做出相应调整;当项目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施工总体布置未确定时,不进行监理人员配置标准确定。 第四条 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的配置标准按照工程类别、复杂程度、规模等分类确定,并考虑工程的点状和线状分布特征、施工过程是否需要旁站要求等不同情况。 2
第五条 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配置标准按照监理初期阶段、正常施工监理阶段和监理收尾阶段等不同阶段分类规定。 监理初期阶段是指项目开工到主体工程开工阶段。 正常施工监理阶段是指主体工程开工到工程完工验收阶段。 阶段监理收尾阶段是指工程完工验收后的监理服务阶段。 第六条 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分总部监理人员和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及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监理工程师按照岗位或专业分为水工监理工程师、机电设备安装监理工程师、金属结构设备安装监理工程师、测量监理工程师、地质监理工程师、检测监理工程师、合同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理工程师、技术监理工程师、进度监理工程师等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七条 为了优化资源配置,在本导则确定的监理人员配置标准基础上,监理人员可进行如下安排: 1 在有些时段,某专业的监理工程师配置标准为0时,该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到注册监理单位的其他监理项目服务。 2 当某专业的监理工程师配置标准小于每月21.75人日时,在工作时间不发生冲突且考虑必要的交通条件方便情况,经项目法人同意后,允许该专业监理工程师到注册监理单位的其他监理跨项目服务。 3 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进度安排和监理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在同一项目内的不同级别监理人员、不同专业监理工程师可进行兼职工作。 4 正常监理工作受阻阶段,监理人员配置不受本导则限制。 第八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地区监理实际情况,对本导则中人员配置标准的参数进行调整,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备案。
二、配置标准 第九条 根据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初期阶段、收尾阶段监理工作的特点,本导则不规定监理人员的配置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监理人员安排。 第十条 正常施工期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配置标准。 3
1 总监理工程师的配置标准 (1)水库水电工程、II级以上河道治理工程、II级以上引水工程,每个监理项目应单独配置总监理工程师1人。 (2)I级河道治理工程、I级引水工程、灌区田间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配置,允许以县、区为单位跨项目配置,总监理工程师配置人数计算如下: 总监理工程师基本配置标准=((同一县(区)总监理工程师配置数量/8+0.5)(取整)) 同一县(区)总监理工程师的配置标准按照监理单位承接的所有监理项目的配置标准数量之和计算。单一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配置标准按表1确定。
表1 总监理工程师配置标准表 单位:人日 序号 项目类别 年均计费额(万元) 基本标准 参考标准 备注
1 I级河道治理建(构)筑物及河道堤防工程
<200 1 1~3
项目之间交通便利时,取参考标准的低值,否则,取高职。 200~500 2 2~4 501~1000 3 3~5 1001~2000 4 4~6 2001~3000 5 5~7 >3001 5 5~10 2 I级引调水工程
<200 1 1~3 200~500 2 2~4 501~1000 3 3~5 1001~2000 4 4~6 2001~3000 5 5~7 >3001 5 5~10
3 灌区田间工程
<200 0.5 0.5~2 200~500 1 1~3 501~1000 2 2~4 1001~2000 3 3~5 2001~3000 4 4~6 >3001 4 4~7
2 副总监理工程师的设置标准 副总监理工程师设置标准按表2确定。 表2 副监理工程师配置标准表 单位:人日 年均计费额(万元) 基本标准 参考标准 备注 4
<10000 0 1 1.总监理工程师跨监理项目服务时,每个监理项目至少设1
名副总监监理工程师。 2.副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包括:完成总监理工程师赋予的职责;可兼职全部或部分完成某些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包括质量、安全、测量、检测、技术、合同、造价、进度、水工、设备安装等专业监理工程师)。
10001~30000 1 1~3 30001~50000 2 2~4 >50001 3 3~6
3 安全监理人员的设置标准 安全监理人员的设置标准标准如表3所示。
表3 安全监理人员配置标准表 单位:人日 序号 工程类别 年均计费额(万元) 基本标准 参考标准
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1 水库水电工程 <10000 0 0 1 0 10001~30000 1 1 1 1~2 30001~50000 1 2 1~2 1~3 <50001 1 3 1~3 1~3
2 河道治理建(构)筑物及河道堤防工程
<10000 0 0 1 0 10001~30000 0 0 1 1~2 30001~50000 1 0 1~2 1~3 <50001 1 1 1~3 1~3
3 引调水工程
<10000 0 0 1 0 10001~30000 0 0 1 1~2 30001~50000 1 0 1~2 1~3 <50001 1 1 1~3 1~3
4 灌区田间工程
<1000 0 0 0 0
<5001 0 0 1~2 1~2
4 测量监理人员的配置标准 (1)基本配置标准 测量监理人员的配置标准如下: 测量监理人员基本配置标准=∑(测量监理人员服务基本工时)I 内业扩大系数计*工程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系数/8 内业扩大系数计2.0。测量监理人员服务基本工时见表附件二。 (2)参考配置标准 测量监理人员参考配置标准=测量监理人员基本配置标准*测量复杂程度系数 5
5 地质监理人员的配置标准 (1)基本配置标准 工程项目组成包括地下洞室开挖、闸坝基础开挖、深基坑开挖、高边坡处理等项目时,地质工程师的配置标准按下式计算: 地质监理人员基本配置标准=∑(地质监理人员服务基本工时)I 内业扩大系数计*工程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系数/8 内业扩大系数计1.2。地质监理人员服务基本工时见附件二。 (2)参考配置标准 地质监理人员参考配置标准=地质监理人员基本配置标准*地质复杂程度系数+其他地质监理附加 地质复杂程度系数按如下参考标准计取:地质复杂程度按照Ⅳ、Ⅴ类围岩小于40%时,取1;Ⅳ、Ⅴ类围岩在41%~60%时,取1.2;Ⅳ、Ⅴ类围岩大于61%时,取1.5。
其他地质监理附加是指除上文“(1)”情形外,其他施工作业涉及地质问题时(如渠道、管道基础、桩基施工、灌浆工程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质监理工程师的数量。 6 检测监理人员的配置标准如下: (1)基本配置标准
检测监理人员基本配置标准=[(∑(石方填筑和混凝土平行检测监理人员基本配置标准*检测规模系数+路途时间))*内业扩大系数]*跟踪检测系数*工程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系数/8
上述式中:内业扩大系数计1.5;其他检测扩大系数取1.2;跟踪检测系数取3.0。石方填筑、混凝土平行检测监理人员基本配置标准及检测规模系数见附件二。 (2)参考配置标准 检测监理人员参考配置标准=检测监理人员基本配置标准*其他检测扩大系数 其他检测扩大系数是指考虑土石方填筑平行检测、混凝土平行检测外的其它平行检测应进行的必要调整,按下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