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XXX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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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3.20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3.20

附件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房屋建筑工程部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年3 月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5)4.1 一般规定 (5)4.2 住宅工程 (5)4.3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 (6)4.4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 (6)5 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支持与管理职责 (8)5.1 一般规定 (8)5.2 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8)5.3 其他 (9)本标准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1 总则1.0.1 为规范合理配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公平权益,优化利用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规范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行为,更好落实工程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效发挥项目建设投资效益,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依据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并可作为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考核评价、市场监督、企业内控等参考标准。

对于在功能、用途、技术、管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参照本标准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0.3 本标准应与“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中监理服务内容、范围、质量、酬金、资源、评价等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1.0.4 本标准已充分考虑了企业信息化、技术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支撑作用,为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基本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别、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取费等因素,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本标准。

1.0.5 本标准未包含监理规范规定之外的监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所需的人员数量和岗位。

项目监理人员配置标准

项目监理人员配置标准

附件: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
1、本标准所列监理人员为常驻工地人员。

所列以上数包括本数、以下数不包括本数。

2、除下列规模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可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外,其它项目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1)总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2)最大跨度36米以上的项目;
(3)建筑安装工程费或施工合同价款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二层以上地下室的项目。

建设单位同意是指由监理企业出具“各项目建设单位均同意其同时担任总监的报告”(需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3、开工准备阶段(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前)、工程收尾阶段(总监
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填报的工程竣工报验单后)的监理人员数量,视现场工作需要,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4、项目监理人员必须配置1名负责安全监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并根据监理合同范围配置有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房建工程最少配置1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其它专业工程最少配置1名相应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5、建设单位出具证明工程已完工的,本工程监理人员除总监外均可按规定在其它监理项目担任监理人员;监理企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交工报告)后,总监可在其它监理项目担任项目监理人员。

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

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

《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主要为规范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推动监理人员到岗履职,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

以下是一些关键内容:
1. 监理人员基本要求: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素质和工程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2. 专业配备: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监理人员应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如土建工程师、电气工程师、机械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

3. 人员数量: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人员数量,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4. 人员资格:监理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以保持职业能力的先进性和适应性。

5. 工作职责:监理人员应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

6. 现场管理:监理人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

7. 协调沟通:监理人员应积极协调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之间的关系,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8. 文档管理:监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监理文档管理制度,确保监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9. 持续改进:监理机构应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持续改进监理工作方法和流程,提高监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该指南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配置参照表(2020年九月整理).doc

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配置参照表(2020年九月整理).doc

附件二
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配置参照表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低标准附件: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低标准一、住宅工程
二、工业厂房工程
三、公共建筑、市政工程及其它工程
说明:
1、本标准所列监理人员为常驻工地人员。

所列以上数包括本数、以下数不包括本数。

2、除下列规模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可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外,其它项目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1)总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2)最大跨度36米以上的项目;
(3)建筑安装工程费或施工合同价款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二层以上地下室的项目。

建设单位同意是指由监理企业出具“各项目建设单位均同意其同时担任总监的报告”(需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3、开工准备阶段(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前)、工程收尾阶段(总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填报的工程竣工报验单后)的监理人员数量,视现场工作需要,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4、项目监理人员必须配置1名负责安全监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并根据监理合同范围配置有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房建工程最少配置1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其它专业工程最少配置1名相应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5、建设单位出具证明工程已完工的,本工程监理人员除总监外均可按规定在其它监理项目担任监理人员;监理企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交工报告)后,总监可在其它监理项目担任项目监理人员。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标准(暂行)。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3.20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3.20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3.20附件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房屋建筑工程部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年3 月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5)4.1 一般规定 (5)4.2 住宅工程 (5)4.3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 (6)4.4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 (6)5 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支持与管理职责 (8)5.1 一般规定 (8)5.2 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8)5.3 其他 (9)本标准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1 总则1.0.1 为规范合理配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公平权益,优化利用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规范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行为,更好落实工程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效发挥项目建设投资效益,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依据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并可作为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考核评价、市场监督、企业内控等参考标准。

对于在功能、用途、技术、管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参照本标准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0.3 本标准应与“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中监理服务内容、范围、质量、酬金、资源、评价等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1.0.4 本标准已充分考虑了企业信息化、技术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支撑作用,为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基本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别、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取费等因素,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本标准。

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详]

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详]

附件1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备注:1、表中监理工程师人数指总监(总监代表)和全职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之和。

附属专业(水、暖、电)监理人员可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监理项目且3项合计房建工程不得超过12万平米、其他工程不得超过10000万元。

2、工程规模指同期施工的建设项目;若非同期施工,监理项目人员配备数量标准按实际开工面积配备人数。

3、以上标准为监理项目人数配备最低标准,建设单位对监理项目人员配备有具体要求的,监理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人员配备情况进行调整,以双方约定为准,但必须达到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的最低标准要求。

附件2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人员登记表建设单位(公章)监理单位(公章)注:此表一式四份,登记部门、建设单位各1份,监理单位2份,其中1份交现场监理机构备查。

附件3外地进冀工程监理企业登记表企业名称:(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填报日期:年月日说明1、《外地进冀工程监理企业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2、进冀负责人;3、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4、法人委托书与被委托人;5、工程监理企业所在省(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直辖市)承接监理业务介绍信(原件);6、工程监理企业营业执照;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8、进冀现场监理人员、职称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监理工程师、总监岗位任命书,经劳动保障部门签章的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三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失业保险)缴纳证明。

9、工程监理企业所在省(直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事故证明(原件);10、工程监理企业所在省(直辖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未发生安全事故证明(原件);11、工程监理企业所在省(直辖市)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无市场违规行为证明(原件);12、招标公告或邀标书(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报名日期、工程开标日期、工程面积、工程造价)。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及职责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及职责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及职责1监理人员配置1.1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2 在下列情况下项目监理机构可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 工程规模较大、专业较复杂,总监理工程师难以处理多个专业工程时,可按专业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2 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包含多个相对独立的施工合同,可按施工合同段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3 工程规模较大、地域比较分散,可按工程地域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4 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2个及以上在建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可按建设项目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3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监理人员配备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实施进展分阶段配备监理人员,有序安排相关监理人员进退场,专业和数量满足工程不同阶段监理工作的需要,且需符合AA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1.4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同时担任不超过三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当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同意。

非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只可担任一项二、三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5 当总监理工程师只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时,可以在同一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一职。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也可在本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一职。

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根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排,也可以在同一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中兼任其他工作(如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工作,见证取样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工作等)。

监理工程项目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只能从事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监理工作,附属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不超过三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监理工作,但其总规模不应超过AA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项目监理人员配置标准

项目监理人员配置标准

附件:建设工程工程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一、住宅工程总建筑面积人员标准9 万平方米以6-9 万平方米3-6 万平方米1-3 万平方米1 万平方米以上下总监理工程师 1 人 1 人 1 人 1 人 1 人专业监理工程师 3 人以上 2 人以上 2 人以上 1 人以上 1 人以上监理员 3 人以上 3 人以上 2 人以上 2 人以上 1 人以上二、工业厂房工程人员标准最大跨度36 米以上24-36 米24 米以下总监理工程师 1 人 1 人 1 人专业监理工程师 2 人以上 1 人以上 1 人以上监理员 2 人以上 2 人以上 1 人以上三、公共建筑、市政工程及其它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或施工合同价款〕人员标准10000 万元以6000-10000 万3000 -6000万 1000-3000 万1000 万元以上元元元下总监理工程师 1 人 1 人 1 人 1 人 1 人专业监理工程师 3 人以上 2 人以上 2 人以上 1 人以上 1 人以上监理员 3 人以上 3 人以上 2 人以上 2 人以上 1 人以上说明:1、本标准所列监理人员为常驻工地人员。

所列以上数包括本数、以下数不包括本数。

2、除以下规模大、技术复杂的工程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可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外,其它工程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1〕总建筑面积 9 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2〕最大跨度 36 米以上的工程;〔3〕建筑安装工程费或施工合同价款10000万元以上的工程;〔4〕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工程。

建设单位同意是指由监理企业出具“各工程建设单位均同意其同时担任总监的报告〞〔需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3、开工准备阶段〔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前〕、工程收尾阶段〔总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填报的工程竣工报验单后〕的监理人员数量,视现场工作需要,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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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XXX2020.3.20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XXX于2020年3月发布了房屋建筑工程部分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

以下是标准的详细内容。

1.总则本标准的目的是规范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配置,确保项目监理的质量和效果。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2.术语本标准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监理:指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全程监督、检查、评定和管理的活动。

监理工程师: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监理工作的实施和监理报告的编制。

监理员:指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住宅工程:指用于居住的建筑工程。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指不属于住宅工程的公共建筑工程。

3.基本规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并且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

监理机构应当为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培训机会。

4.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4.1 一般规定每个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应当配置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2 住宅工程住宅工程的监理机构应当配置至少一名监理工程师和一名监理员。

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员应当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4.3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的监理机构应当配置至少一名监理工程师和两名监理员。

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员应当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4.4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的监理机构应当配置至少一名监理工程师和三名监理员。

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员应当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5.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支持与管理职责5.1 一般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监理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确保项目监理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监理机构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人员配备、管理程序、技术标准、工作流程等,确保项目监理机构的有效运转和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5.2 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招聘、考核、培训、奖惩等;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工作安排、任务分配、工作量控制等;3)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工作记录、档案管理、信息统计等;4)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安全保障、劳动保护、职业健康等;5)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纪律管理、行为规范等。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管理程序、管理标准等,确保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5.3 其他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项目监理中的问题和矛盾,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进展。

本标准用词说明本标准中的“应当”表示规定性要求,“可以”表示非规定性要求。

条文说明本标准中的条文说明是对本标准条文的解释说明,具有参考价值,但不具有规范性。

1.总则1.0.1 本标准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配置和管理,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本标准的制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具有指导意义和规范性。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监理和相关服务活动,旨在规范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和管理,提高监理服务能力和工程建设水平。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另行约定。

本标准可作为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考核评价、市场监督、企业内控等方面的参考标准。

engineer由XXX工程师委派或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代表XXX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人员。

2.0.8监理工程师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在项目监理机构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r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等活动,具有丰富的工程监理经验和较高的技术水平的人员。

2.0.10监理员project management staff在项目监理机构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等活动的非注册人员。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经过法定代表人同意,并由XXX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XXX行使部分职责和权力。

这些人员应该具备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通过监理业务培训。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XXX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通过监理业务培训。

他们应有相应的文件签发权。

监理员应从事具体的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遣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投资规模、不同阶段、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服务费用等因素确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履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建设监理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构建技术、经济、法务、管理等支撑系统,确保项目监理机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监理成果资料管理等工作质量。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遵循适用、精简、高效的原则,由XXX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监理人员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XXX作为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不得将监理工作中不能委托的职责委托给XXX工程师代表。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中所列明的基本职责内容履行职责。

本标准中只规定了XXX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配置基本数量。

工程监理单位调换XXX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XXX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XXX。

当需要同时在同一区域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在XXX工程师兼职情况下,项目监理机构应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兼职在本标准配置表中用“(1)”统一表示。

3.0.7 本标准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高峰期应配备的基本人数,以保证监理工作质量和有效履行监理职责。

但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建筑物功能与布局、工作与交通条件、地区差异、合同约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的要求等实际情况,在此标准上进行适当调整。

3.0.8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手段获取中标,而后通过减少监理人员数量、降低监理人员素质等方式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3.0.9 若各地规章制度和建设单位要求超出监理规范范围增设监理人员,则未计入本标准。

如果需要配置人员,则其服务酬金需另行计算并在监理合同中事先约定。

3.0.10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房屋建筑工程的专业特点、技术复杂程度、项目所在地域等因素,通过协商方式与建设单位确定监理服务报酬。

监理服务报酬应能满足建设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岗位、人数、专业能力、服务效果等要求,确保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能有效履行监理规范所规定的基本职责。

3.0.11 本标准可作为监理招投标、监理合同商签和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3.0.12 本标准适用于施工实施阶段,即从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阶段。

项目前期阶段、工程准备阶段及项目运营阶段工作内容不在本标准范围之内。

3.0.13 本标准中监理员不分专业,但应满足监理规范的执业要求。

3.0.14 对于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工业厂房工程,人员配置可按当期开发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投资额,采用本标准中相应区间值配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4.0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4.1 一般规定4.1.1 本标准所指的房屋建筑工程主要包括住宅工程、一般公共建筑(Ⅰ)和一般公共建筑(Ⅱ)等三类工程,但高耸构筑物工程未列入本标准系列。

4.1.2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房屋建筑工程的特点,科学合理、有效均衡地设置项目监理机构岗位和配置相应人员数量,考虑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建设工期、监理服务费用以及不同施工阶段高峰期工作强度等因素。

4.2 住宅工程4.2.1 在按表4-1配置住宅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时,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基础、主体结构形式、不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具体内容和范围等因素,科学合理、有效均衡地设置项目监理机构岗位和配置相应人员数量。

表4-1 住宅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总建筑面积(M:平方米)单栋多栋 XXX工程师1-5000 1 1 15001- 2 2 1- 3 3 1- 4 4 1- 5 5 1 - 6 6 1 - 7 7 1 - 8 8 1 - 9 9 1 - 10 10 1 - 11 11 1 - 12 12 1 - 13 13 1 - 14 14 1 - 15 15 1 - 16 16 1 - 17 17 1 - 18 18 1 - 19 19 1 - 20 20 1 - 21 21 1 - 22 22 1 - 23 23 1 - 24 24 1- 25 25 1- 26 26 190xxxxxxxxxxxx 27 27 1 xxxxxxx-xxxxxxx 28 28 1 xxxxxxx-xxxxxxx 29 29 1 xxxxxxx-xxxxxxx 30 30 1 xxxxxxx-xxxxxxx 31 31 1 xxxxxxx-xxxxxxx 32 32 1 xxxxxxx-xxxxxxx 33 33 1 xxxxxxx-xxxxxxx 34 34 1 xxxxxxx-xxxxxxx 35 35 1 xxxxxxx-xxxxxxx 36 36 1 xxxxxxx-xxxxxxx 37 37 1 xxxxxxx-xxxxxxx 38 38 1 xxxxxxx-xxxxxxx 39 39 1 xxxxxxx-xxxxxxx 40 40 1 xxxxxxx-xxxxxxx 41 41 1 xxxxxxx-xxxxxxx 42 42 1 xxxxxxx-xxxxxxxx 43 43 1 xxxxxxxx-xxxxxxxx 44 44 1xxxxxxxx-xxxxxxxx 45 45 1 xxxxxxxx-xxxxxxxx 46 46 1 xxxxxxxx-xxxxxxxx 47 47 1 xxxxxxxx-xxxxxxxx 48 48 1 xxxxxxxx-xxxxxxxx 49 49 1 xxxxxxxx-xxxxxxxx 50 50 1 xxxxxxxx-xxxxxxxx 51 51 1 xxxxxxxx-xxxxxxxx 52 52 1 xxxxxxxx-xxxxxxxx 53 53 1 xxxxxxxx-xxxxxxxx 54 54 1 xxxxxxxx-xxxxxxxx 55 55 1 xxxxxxxx-xxxxxxxx 56 56 1 xxxxxxxx-xxxxxxxx 57 57 1 xxxxxxxx-xxxxxxxx 58 58 1 xxxxxxxx-xxxxxxxx0 59 59 1 xxxxxxxx1-xxxxxxxx0 60 60 1 xxxxxxxx1-xxxxxxxx0 61 61 1 xxxxxxxx1-xxxxxxxx0 62 62 1 xxxxxxxx1-xxxxxxxx0 63 63 1 xxxxxxxx1-xxxxxxxx0 64 64 1xxxxxxxx1-xxxxxxxx0 65 65 1 xxxxxxxx1-xxxxxxxx0 66 66 1 xxxxxxxx1-xxxxxxxx0 67 67 1 xxxxxxxx1-xxxxxxxx0 68 68 1 xxxxxxxx1-xxxxxxxx0 69 69 1 xxxxxxxx1-xxxxxxxx0 70 70 1 xxxxxxxx1-xxxxxxxx0 71 71 1 xxxxxxxx1-xxxxxxxx0 72 72 1 xxxxxxxx1-xxxxxxxx0 73 73 1 xxxxxxxx1-xxxxxxxx0 74 74 1 xxxxxxxx1-xxxxxxxx00 75 75 1 xxxxxxxx01-xxxxxxxx00 76 76 1 xxxxxxxx01-xxxxxxxx00 77 77 1 xxxxxxxx01-xxxxxxxx00 78 78 1 xxxxxxxx01-xxxxxxxx00 79 79 1 xxxxxxxx01-xxxxxxxx00 80 80 1 xxxxxxxx01-xxxxxxxx00 81 81 1 xxxxxxxx01-xxxxxxxx00 82 82 1 xxxxxxxx01-xxxxxxxx00 83 83 1 xxxxxxxx01-xxxxxxxx00 84 84 1xxxxxxxx01-xxxxxxxx00 85 85 1 xxxxxxxx01-xxxxxxxx00 86 86 1 xxxxxxxx01-xxxxxxxx00 87 87 1 xxxxxxxx01-xxxxxxxx00 88 88 1 xxxxxxxx01-xxxxxxxx00 89 89 1 xxxxxxxx01-xxxxxxxx00 90 90 1 xxxxxxxx01-xxxxxxxx000 91 91 1 xxxxxxxxxxxxxxxxxxxx000 92 92 1 xxxxxxxxxxxxxxxxxxxx000 93 93 1 xxxxxxxxxxx-xxxxxxxxxxx 94 94 1 xxxxxxxxxxx-xxxxxxxxxxx 95 95 1 xxxxxxxxxxx-xxxxxxxx000 96 96 1 xxxxxxxxxxxxxxxxxxxx000 97 97 1 xxxxxxxxxxxxxxxxxxxx000 98 98 1 xxxxxxxxxxxxxxxxxxxx000 99 99 1 xxxxxxxxxxxxxxxxxxxx000 100 100 14.3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4.3.1 本标准所述的一般公共建筑(Ⅰ)是指具备使用上公共开放性、功能多样性、人流交通大量性、建筑结构复杂性、建筑风格时代性等特点的单体或群体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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