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 新司法解释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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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

“两⾼⼀部”关于办理⾮法集资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4⽉21⽇,国务院处置⾮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法集资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全⾯启动2014年防范打击⾮法集资宣传教育⼯作。

处置⾮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刘张君主任、最⾼⼈民法院刑三庭罗国良副庭长、最⾼⼈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韩耀元副主任、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韩浩副局长出席发布会。

“两⾼⼀部”颁布了这个《意见》,对原先的相关司法解释,作了全⾯的可以⼊罪的标准的放宽掌握,⼤量原来不能定罪的⾏为,都可以定罪了。

这体现了当前中国⾏政主管机构和司法机关,对民间⾦融⾏为“严刑竣法”的基本治理倾向。

这个《意见》的很多规定,是不科学、不合理、会带来严重后果的。

将严重扼杀民间资⾦融通的活⼒,加强⾦融垄断,并将使⼤量缺乏国家财政⽀持、银⾏信贷⽀持的中⼩企业主陷⼊刑法风险。

这是我们国家关门⽴法、官⽅⽴法、不征求专家意见和社会相关⼈、公众意见乱⽴法的再⼀个例证。

但是,这个《意见》已经颁布,已经发⽣法律适⽤效⼒,我们⼜不得不了解他。

现我根据办案实践和长期的研究,对这个解释进⾏逐条解读,供⼤家参考。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法集资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2014-04-01导读:2014年3⽉25⽇,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法集资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分关于⾏政认定的问题、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关于证据的收集问题、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8部分内容。

关于办理⾮法集资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在办理⾮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法集资刑事案件适⽤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政认定的问题 ⾏政部门对于⾮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刑法修正案(十一)内容精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内容精要

刑法修正案(⼗⼀)内容精要通过:12⽉26⽇⼗三届全国⼈⼤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施⾏:2021年3⽉1⽇起内容精要:●12⾄14周岁未成年⼈⼊罪(《刑法》第17条)条件(须同时具备):1、涉及罪名:故意杀⼈、故意伤害罪。

2、危害结果: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3、综合评价:情节恶劣。

4、法定程序:经最⾼⼈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扰公共交通⼯具正常⾏驶⼊罪(《刑法》第133条)要点:1、场合:正在⾏驶的公共交通⼯具。

2、⾏为:对驾驶员使⽤暴⼒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

3、危害:⼲扰公共交通⼯具正常⾏驶,危及公共安全的4、量刑:⼀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5、同罪:驾驶员擅离职守与他⼈互殴或者殴打他⼈。

6、处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择重。

●危害安全⽣产⼊罪(《刑法》第134条)要点:1、⾏为:在⽣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3种情形)。

2、危害:具有发⽣重⼤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3、量刑:⼀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处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择重。

●加⼤制售假药、劣药犯罪打击⼒度(《刑法》141、142条)1、完善⽣产、销售假药、劣药罪新增:药品使⽤单位的⼈员明知是假药、劣药⽽提供给他⼈使⽤的情形。

2、危害药品安全⼊罪要点:①⾏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4种情形)。

②危害:⾜以严重危害⼈体健康或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③量刑:危险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实害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④处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择重。

●完善欺诈发⾏股票、债券罪(《刑法》160条)1、新增法定刑幅度数额特别巨⼤、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原最⾼刑期⾄多五年有期徒刑)。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罪。

3、修改罚⾦⽐例⾮法募集资⾦⾦额的20%以上1倍以下(原为1%-5%)。

刑法更新应坚守谦抑性本质——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为视角

刑法更新应坚守谦抑性本质——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为视角
二、避免情绪性立法引发的刑法边界失守
(一)以高空抛物入刑为例的情绪性立法反思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开篇便是对高 空抛物行为的入罪化,⑧专门增设了独立罪名。新 罪名的增设,同近年来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高空 抛物治理难题,以及高空抛物引发的严重人身伤 亡事件频发显然有密切的关系。公众对特定社会问 题产生关注后,往往就会追问问题背后的原因,而 法律救济和制裁的不足,是公众追问的主要领域, 进而就会要求加大法律救济或法律惩罚,⑨这是公 众一种正常的情绪性宣泄。但是法律特别是刑法, 是否要完全满足公众的需求,则需要谨慎地衡量。 刑法立法更新必须要考量罪名体系内部的协 调性,对于高空抛物行为从危害性严重程度来看 可以分为两类:其一,具有高度公共安全风险或者 造成严重实害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前者如在人 群密集处的上空抛洒具有高度致伤、致死性物品的 行为,后者如高空抛物致人伤亡的情形。此类行为, 确实对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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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更新应坚守谦抑性本质
应当通过刑法予以回应。然而,此类行为实际上我 国现行刑法中已有足够的罪名予以制裁,对于具 有高度公共安全风险的行为,已然有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造成严重实害后果的高空 抛物行为,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分别认定为故意 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 伤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⑩因此,从必要性来 看,此种情形的高空抛物行为,并无重新设定全新 罪名的必要。而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 内容来看,新增设的高空抛物罪名,也不是主要针 对此类行为的,因此才会在修正条文第 2 款中专 门规定“:有前款行为 , 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 规定定罪处罚”。其二,不具有高度公共安全风险 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法定刑设置来看,“处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亦是典型的轻罪,现有的罪名 体系中也仅有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和代替考试罪设置了相同的法定刑。然而,虚假身 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和代替考试罪都是妨害社 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具体罪名,高空抛物新罪名却 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进一步下降了刑法对 公共安全敏感性。而将新增设的条文置于刑法第 114 条之中,也容易引发评价的模糊和失衡,同样 具有抽象的公共安全危险性。高空抛物的方式,为 何相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行为方式, 有如此大的刑法评价差异性?从一定程度上来看, 笔者认为情节较轻的高空抛物行为,本质上是一 种违背公共社会生活准则的,损害公共道德、公共 秩序的行为,不宜轻易上升到公共安全层面。达到 一定危害性程度的,也可以通过寻衅滋事罪来评 价,《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专门对情节较轻 的高空抛物行为设立全新罪名,更多是安抚社会

刑法修正案(十一)PPT学习课件

刑法修正案(十一)PPT学习课件
刑法修正案(十一)与英雄烈士保护法相衔接,将侮辱、诽 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 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增加非法基因编辑等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与生物安全法衔接,增加规定了三类犯 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 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等。
修改奸淫幼女罪,对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 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
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从重惩处的具体情 形,包括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猥亵手段恶劣等。
加强疫情防控刑事法律保障
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 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 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 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
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特定情形、特别程序”的前提 下,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也将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管教责任,并规定必要时 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 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吸案件法律适用研究(3篇)

非吸案件法律适用研究(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下简称“非吸”)案件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非吸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非吸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研究,探讨如何更好地解决非吸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二、非吸案件的法律适用概述1. 非吸案件的定义及特征非吸案件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支付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骗取公众资金的犯罪行为。

其特征包括:犯罪主体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犯罪对象为不特定的公众;犯罪目的为非法占有公众资金;犯罪手段为虚假宣传、隐瞒事实等。

2. 非吸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非吸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内容。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三、非吸案件法律适用中的问题及分析1. 非吸案件定性难非吸案件定性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主体认定难。

非吸案件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犯罪主体成为一大难题。

(2)犯罪手段认定难。

非吸案件的犯罪手段多样,包括虚假宣传、隐瞒事实、承诺高额回报等。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犯罪手段,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其他犯罪,成为一大难题。

(3)犯罪数额认定难。

非吸案件的犯罪数额较大,但如何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对于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2. 非吸案件取证难非吸案件的取证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收集困难。

非吸案件的犯罪手段隐蔽,证据收集难度较大。

(2)证人证言难以取得。

非吸案件的受害者往往与犯罪嫌疑人存在一定的关系,证人证言难以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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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新司法解释对刑法修正案(十
一)施行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适用
人民司法是指国家对人民和社会的事务进行法律处理和司法裁决的过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司法是以法律为准绳,通过法院和法官来实现社会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人民司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体现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严惩不贷,更彰显了法律对公众利益的维护与保护。

最近,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这一修正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给人民司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改革机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修正案(十一)施行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适用做了明确规定,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司法解释,修正案(十一)施行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适用主要依据两个因素:犯罪时间和涉案金额。

在犯罪时间上,如果犯罪行为在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已经发生,那么仍然适用旧刑法的相关规定;而如果犯罪行为在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发生,那么将适用新刑法的相关规定。

在涉案金额上,对于不同数额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以保证犯罪行为的应有处罚。

修正案(十一)的施行,确保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的有效打击和严惩。

旧刑法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模糊,难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而新修正案通过明确涉案金额的划分,更精准地对罪犯进行定罪量刑,以便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

举例来说,按照新的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定罪量刑标准为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这进一步加大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保护了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

而对于数额不足100万元的案件,新司法解释规定处罚以刑事拘留和罚款为主,更加适用于较轻微的犯罪行为。

人民司法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公正和平等,保障人民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通过新司法解释对修正案(十一)施行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适用,人民司法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公正性。

这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创造更加公平、公正和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这些改革是必要而迫切的。

总之,人民司法是保护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关键。

修正案(十一)的施行和新司法解释的发布,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定罪量刑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更好地保护了人民的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秩序。

人民司法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完善和司法机构的改革,我们期待未来能够有更多有益于人民的司法改革措施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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