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点评教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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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点案例选播与点评
教案
第一节引言
一、课程概况
学时:36学时,3-18周,周二5-6节。
地点:西校区教二430。
二、教学安排
(一)课程安排(16次课)
1.案例分析及点评:10次
2.热点案例大家评:4次
3.司法考试点滴分享:1次
4.课程反馈及作业上交:1次
(二)案例覆盖面分析
1.民事:3个
2.刑事:3个
3.行政:2个
4.其他:2个
三、课堂时间分配原则
(一)案例分析及点评
1.案例描述
2.背景知识介绍
3.课堂讨论
4.案例点评
5.问题解答
(二)热点大家评
1.背景介绍
2.案情介绍
3.分组讨论
4.各组分享
第一节深圳机场女清洁工“黄金案”
一、案情描述
梁丽,深圳玉皇清洁有限公司清洁工,分配到深圳机场,负责打扫候机楼16号洗手间的女厕所。
2008年12月9日,梁丽在打扫卫生时“捡”到一个小纸箱,以为里面只是些价值不大的装饰品,就按照“惯例”带回了家。但实际上它们是黄金首饰,价值300多万元。警方找到梁丽,梁丽主动交还箱子后被刑事拘留。
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涉嫌盗窃罪把梁丽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以盗窃罪起诉不妥,移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宝安区检察院倾向于梁丽涉嫌构成盗窃罪。如果梁丽以盗窃罪论,因数额巨大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现此案已发回深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称,12月9日上午8时20分左右,梁丽走到19号登机柜台打扫卫生,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旁边有2个女孩在嗑瓜子。过了五六分钟,两名女孩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也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
梁丽继续在大厅里工作。9时左右,梁丽回到她所负责的16号卫生间处,这距离大厅北侧案发现场约79米。同事曹某负责16号卫生间的男厕所工作,两人相熟,梁丽告诉他“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
上午9时40分左右,梁丽和其他清洁工聚集在3楼一起吃早餐。其间梁丽又告诉大家捡到一个纸箱,比较重,可能是电瓶。这时另一名清洁工马某就提出去看一下,如是电瓶就送给他用于电鱼。于是马某和曹某就打开纸箱,发现里面竟然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两人取出两包首饰一人分一半后就离去了。
快下班时,曹某看到梁丽,告诉她捡到的纸箱内装的可能是黄金首饰。梁丽不相信,从纸箱拿出首饰查看,并拿一件首饰让同事韩英拿到大厅内的黄金首饰店询问。韩英回来告诉梁丽,这首饰和首饰店里所卖的黄金首饰是一样的。梁丽以为韩英跟自己开玩笑,觉得这么贵重的东西不可能没人要,顶多是从路边小摊买的假首饰。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给小孩子玩或送给亲戚朋友。
梁丽的丈夫刘建华介绍,他上晚班,从中午一直睡到下午5时30分左右。而梁丽在下午2时左右就拿着纸箱回家并放在了床底下,当时他不知情。起床后,刘建华起来给小孩做饭,梁丽说自己胸口很痛,就坐在床上休息。“我们结婚这么多年,交流很少。”刘建华说老婆跟以前无异样,也没有跟他说“捡到”箱子的事情。过了大约15分钟,深圳机场分局的3名公安找过来,问梁丽有没有捡到一个箱子,她也神色自然,主动将箱子交了出来,没有半点紧张。
公安告诉她,纸箱里有价值300多万的黄金首饰,梁丽当场惊讶得合不拢嘴。“她结结巴巴,反复说绝对不可能!”刘建华回忆,当时梁丽解释,下午4时左右,同事曹某就在她出租屋楼下喊,说你捡的东西,人家失主报警了。梁丽告诉曹某,说明天上班交上去就行了。后来警方的调查也印证了这个环节。
二、背景知识
(一)刑法
1.我国的法律体系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2.我国的法律部门
实体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
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3.本案涉及那些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4.刑法解决的问题
犯罪与刑罚
5.关于犯罪构成要件
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意图占有+秘密窃取
6.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罪犯。
7.关于发条的条、款、项。
(二)刑事诉讼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2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课堂讨论
(一)本案中梁丽是否有罪,请说明理由?
分2组讨论,有需要可以问老师。
(二)你知道盗窃罪通常的量刑起点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法发[199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