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概述(第1、2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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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编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的市民法。罗马法中调整私人间的关系最为发达,许多规范适应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需要,制定专门用于调整私人之间即市民关系的法律,并以以市民法称之。

2.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

(1)实质民法

实质民法是指凡调整民事关系(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皆为民法规范。

(2)形式民法

形式民法是指以“民法”命名的法律。以民法命名的法律集中规定各项民法制度,其主要为民法规范,也称其为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曰本民法典等。形式民法存在于法典化国家,并且只是近代立法的产物。

民法学所研究的民法,一般是以形式民法内容为主的实质民法。

3.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1)广义民法

广义民法是指私法。私法是指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具有权力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公法规范的社会关系具有权力性质。

(2)狭义民法

狭义民法仅为私法的一部分,一般认为不包括商法,也有的认为还不包括劳动法、亲属法。民法学所研究的一般为狭义民法,但在我国就一门课程来说,不包括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4.一般民法和特别民法

(1)一般民法,是指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如各国的民法典。

(2)特别民法,是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

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的含义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多种多样,民法仅是调整一部分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①主体平等,即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

②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③一般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

①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即一项财产归何人所有和利用;

②财产的流转关系,即一项财产从一主体转移于另一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即商品经济关系(商品关系)。

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含义

人身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不可分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①主体平等;

②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

③不具有经济内容;

④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3)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不具有财产性,又称为非财产关系,但其并非与财产没有联系。

三、民法的沿革

1.古代民法

古代民法是指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实质民法。近代民法承继古代民法发展而来,形式民法为近代社会的产物,对近代民法影响最大的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

近代社会的民法产生于资本主义初期,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生活条件。其中最为典型的代表为l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其确立的私有财产神圣、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原则,被称为近代民法的三大基石。

3.现代民法

现代民法始于l897年颁布、l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4.中国民法的发展

(1)中国古代社会诸法合一,私法制度极不发达。

(2)中国近现代的民事立法始于清朝末年,20世纪20年代末南京国民党政府完成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该法典现仅施行于我国台湾地区。

(3)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转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为适应社会的需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等民事单行法,至l986年《民法通则》通过。

(4)1992年后,中国确定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相继制定了一些单行法,同时对原来的法律进行了修改。

(5)1997年纪念《民法通则》10周年会议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又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提上日程。

(6)1999年《合同法》通过,消除了原三部合同法的“三足鼎立”的局面。

(7)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通过。

(8)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通过。

四、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1.民法的性质

(1)民法为私法

民法为私法,法不禁止即自由。民事事项,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只要不属于法律明文禁止,当事人即可为之。

(2)民法为权利法

民法调整民事关系以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为主旨。民法不仅确认主体享有的各项权利,而且规定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

(3)民法为文明法

民法是文明发展的产物,追求公平、正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民法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是符合社会公德。

(4)民法为实体法

民法是规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而不是规定权利救济程序的法律,民法为实体法,而非程序法。

(5)民法为任意法

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赋予民事主体选择行为的自由和权利,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适用该规范。但为保障民事主体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民法也设置了强行性或禁止性规范。

(6)民法为国内法

民法是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一国法律所管辖领域内的民事关系,属于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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