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人格权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权分权-不当得利之债)

第三十章不当得利之债30.1 复习笔记一、不当得利制度概述1.不当得利的概念(1)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2)不当得利的性质不当得利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
它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
不当得利引起的债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其中就受益人所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就受害人所享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
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
①不当得利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a.财产的积极增加,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使财产范围扩大。
其具体表现形式为:财产权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财产权的扩张及效力的增强;财产权限制的消灭。
b.财产消极的增加,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没有减少。
包括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本应负担的债务而未负担或少负担;本应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负担而后来不再设定等。
②获得利益的方法。
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可以是受益人的行为,也可以是受害人的行为,还可以是第三人的行为;甚至可以是自然事实。
(2)他方受到损失。
既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又包括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即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采取了非直接因果关系的观点,即只要他方的损失是由取得不当利益造成的;或者如果没有其不当利益的取得,他方就不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均应认为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构成不当得利。
(4)没有合法根据。
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原因。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一般人格权)【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 一般人格权1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见表13-1) ★★★表13-1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考点二: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见表13-2) ★★★★表13-2 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 概念:权利集合性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特征:概念抽象性、内容广泛性、地位基础性 人格平等:主体资格平等 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 人格尊严:社会性的精神特质人身自由:身体活动、精神活动的自由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解释功能、创造功能、补充功能兜底条款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严格的条件限制 一般人格权考点三:一般人格权的功能(见表13-3)★★★★★表13-3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考点四: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1)是开放的权利,具有兜底条款的作用。
(2)适用应当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①一般人格权只有在不能适用具体人格权时才有适用余地。
②必须通过个案的价值裁量来确定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存在人格利益被侵害的情形,进而判断此种人格利益是否应当受到一般人格权的保护。
③应当限制一般人格权所保护的法益的内容。
④在适用一般人格权对受害人提供精神损害补救时,应当考虑受害人是否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应当结合社会的一般观念和受害人个人的感受来确定是否遭受精神损害以及受害程度。
13.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答:一般人格权作为自然人人格利益的法律表现,其保护对象为自然人人格利益之抽象及总和,具有解释、创造和补充立法上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的功能:(1)解释功能一般人格权对于进一步明确个别人格权保护目的,保证各具体人格权制度的正确适用,具有积极的启发和指导作用。
特别是在司法裁判中,在遇到就具体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应如何适用产生分歧或疑惑时,应依据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理进行解释,并要求其至少不得违背一般人格权所规定的价值内涵。
(2)创造功能①一般人格权为生成新的具体人格权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立法者据此可以对法律没有类型化为具体人格权的人格法益进行权衡救济,具有明显的价值宣示功能。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法条评析题五、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七章民事权利第八章物第九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十章代理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第十四章具体人格权第十五章人格权的保护第十六章物权概述第十七章物权变动第十八章所有权第十九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十章相邻关系第二十一章共有第二十二章用益物权第二十三章担保物权第二十四章占有第二十五章债的概述第二十六章债的履行第二十七章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二十八章债的移转和消灭第二十九章合同概述第三十章合同的订立第三十一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三十二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三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四章合同分则第三十五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三十六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三十七章继承权概述第三十八章法定继承第三十九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四十章继承程序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第四十二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十三章数人的侵权责任第四十四章侵权责任方式第四十五章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第四十六章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第四十七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第四十八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继承权概述)【圣才出品】

第三十七章继承权概述3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见表37-1)★★★表37-1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考点二:我国继承制度的性质和基本原则(见表37-2)★表37-2 我国继承制度的性质和基本原则考点三:继承权的保护(见表37-3)★★★★表37-3 继承权的保护37.2 课后习题详解1.试述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答:(1)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又称财产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具有两种含义,即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和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
具体内容为:①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不是一种完全的、具体的权利,而是于将来继承一经开始即可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资格,可以解释为“为继承的权利”或“应为继承人的权利”,此时的继承权为一种期待权。
②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是具有法律上意义的继承权,一经接受即为完全的、具体的权利,可以解释为“因继承而取得的权利”或“为继承人的权利”。
人们称此时之继承权为一种既得权。
在接受继承权之前,此种权利具形成权性质;接受继承权之后,则具支配权性质。
(2)继承权的特征①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家庭关系)的自然人,离开了这种关系就不会有继承权的发生。
即使承受若干遗产,也不是基于继承权而取得。
②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为基础。
继承权是基于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取得,即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
继承权的实现,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③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继承权的实现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为前提。
离开了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继承权永远是一种期待性质的利益;离开了被继承人留有遗产这一事实,继承权无法形成支配性的财产权利。
2.试述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处理继承问题必须遵循的普遍适用的准则,其既是继承法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解释、适用继承法的依据和出发点。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权总论-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二十四章债的移转和消灭24.1 复习笔记一、债的移转1.债的移转的概念和特征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其特征有:(1)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
①债权人一方变更,债务人一方不变的,为债权移转,又称为债权让与。
②债务人一方变更而债权人一方不变的,为债务移转,又称为债务承担。
③若因债权人一方或债务人一方所参与的债都发生债权主体或债务主体变更而发生债的移转,则为债的概括移转。
(2)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
(3)债的移转是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4)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不引起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现。
2.债的移转原因(1)法律行为。
债的移转可因双方的合意或单方法律行为而发生。
(2)法律的直接规定。
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债的移转,称为债的法定移转。
(3)法院的裁决。
债也可因法院的裁决而发生移转,此种原因发生的债的移转称为裁判上的移转。
3.债权让与(1)债权让与即债权移转,也就是债权主体变更。
①广义与狭义之分a.广义的债权让与,指债权人的债权由第三人承受,即第三人参与债的关系而成为新的债权人。
这种意义上的债权移转既包括因法律规定或裁判而发生的债权移转,也包括因当事人间的合意而发生的债权移转。
b.狭义的债权让与,指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权移转,而不包括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债权移转。
②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a.债权的全部让与,指债权人将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于转让生效后,原债权人退出债权的关系,受让人成为债权人。
b.债权的部分让与,指债权人将债权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于转让生效后,原债权人并不退出债的关系,而是与受让第三人共同成为债权人。
(2)债权让与的要件包括:①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②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
③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即排除以下情形:a.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主要包括: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不得让与;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不得让与;基于当事人间特别信任关系的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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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民法的概念(见表1-1)★★
表1-1民法的概念
考点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其具体内容见表1-2。
表1-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考点三:民法的特点(见表1-3)★★★★
表1-3民法的特点
考点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1民法与宪法(见表1-4)
表1-4民法与宪法
2民法与行政法(见表1-5)
表1-5民法与行政法
3民法与经济法(见表1-6)
表1-6民法与经济法。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数人的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第四十三章 数人的侵权责任4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连带责任(见表43-1) ★★★★★表43-1 连带责任概述 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类型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概念、类型和份额确定 概念全部责任+补充责任 完全补偿责任 补充责任的类型 概述 相应补偿责任适当补偿 补偿义务的数额补偿的数额与补偿人的追偿权补偿人的追偿权 数人的侵权责任考点二:按份责任(见表43-2)★★★★表43-2 按份责任考点三:全部责任+补充责任(见表43-3)★★★表43-3 全部责任+补充责任考点四:适当补偿(见表43-4)★★表43-4 适当补偿43.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共同侵权行为。
答: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如下:(1)共同侵权行为的含义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侵权人共同实施的侵害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符合某一特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是作为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形态,还必须具备以下特殊要件:①主体的复数性,是指侵权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
②行为或意思的共同性。
③结果的统一性。
(3)共同侵权行为的特例①教唆与帮助的概念:教唆即教导和唆使,为加害行为之造意者。
帮助是指为他人实施加害行为提供条件、便利或实施辅助性的行为,使得加害行为得以完成。
教唆、帮助是故意行为,而且在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通常存在意思上的联络。
②教唆与帮助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简述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承担规则。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②非登记担保物权
依据效力的不同
①留置性担保物权。 ②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依据担保物权与其所担保的 ①保全型担保物权。
债权之间有无牵连关系 ②投资型担保物权
2.担保合同(见表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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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2 担保合同
要点 概念 流质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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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3 担保物权的效力及消灭
要点 担保范围 权利竞存 及其处理
人保与物保 并存时的责
任承担
消灭原因
具体内容
指在担保物权在其所担保的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或出现
概念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财产通过拍
卖或变卖所获价金可用来清偿的债权范围
法定担保 包括:①主债权;②利息;③违约金;④损害赔偿金;
范围 ⑤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⑥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①先押后质:已登记抵押权效力优
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存
于后设立质权;未登记抵押权效力 劣于后设立质权。
②先质后押: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竞存 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①有约定时从约定。
②未约定的,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物的担保责任
①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的赔
偿责任应当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某一份额,
主合同和担保合 也就是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同均无效时 ②担保人没有过错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债权人无过错的,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对债权人经
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3.担保物权的效力及消灭(见表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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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物上代位性:效力及于担保物转化后的其他价值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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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人格权概述
12.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人格和人格权(见表12-1) ★★★
表12-1 人格和人格权
人格的法律内涵
人格和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格权的主要权能 人格权与身份权
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人格权与财产权 人格权与人权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意义
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人
格权概述
考点二: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1.人格权与身份权(见表12-2)
表12-2 人格权与身份权
2.人格权与财产权(见表12-3)
表12-3 人格权与财产权
3.人格权与人权(见表12-4)
表12-4 人格权与人权
考点三: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见表12-5)★★★
表12-5 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
12.2 课后习题详解
1.试析人格权的主要特征。
答:人格权是指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
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人格权主要有以下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权利。
其取得无须民事主体积极的作为,而是由法律直接赋予,其保护范围和方式等也皆因法律的肯定才得以为权利人所实际享有。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
表现在两个方面:①人格权是民事主体资格得以维持的前提;②从其权利要素上看,任何一项人格权皆须以具体的民事主体为依托,并借此表现其价值和个性。
人格权由权利人专有,不得让与、继承或抛弃。
(3)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其客体。
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利益,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2.简述人格权与身份权、财产权的关系。
答:(1)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
作为人身权的人格权和身份权都体现了个人的价值和尊严,并都以人格的独立、自由和平等为基础。
因此,作为人身权概念下的两项基本的权利类型,人格权与身份权的联系无疑是最为密切的。
其具体内容如下:
①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共性
a.二者都是专属性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与身份权都只能由权利人专属享有和行使,不得转让或由他人继承。
b.二者都是非财产性权利。
无论人格抑或身份都不是财产,不能直接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
c.从法律保护的目的来看,二者表达了共同的价值关怀。
对两种权利保护都旨在实现和维护人格的独立、自由和平等,确认人的共同价值并鼓励个人以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自主地从事各项正当的社会交往。
②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a.权利客体上的差别。
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除自然人与法人因各自自然属性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外,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权内容是基本一致的;而身份权的客体身份利益则具有多元性,不同的身份权所指向的身份利益具有明显差别。
b.权利取得上的差别。
人格权系基于出生的自然事件或成立的事实而自然地取得;而身份权的取得,既可基于身份事实,也可基于身份行为。
c.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
人格权以权利人的生存为基础,没有期限限制;而身份权中的具体权利既可是无期限权利,也可由当事人设定权利存续期间或因当事人一定的身份行为而随时产生或终止。
(2)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关系
人格权和财产权作为两大类型,共同构成民事权利中的最主要和最重要部分,但也呈现
出较为直观的差异性。
其具体内容如下:
①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共性
a.人格权的享有和保障是民事主体取得和行使财产权的前提。
人格权与民事权利能力密不可分,是其取得和行使包括财产权利在内的诸多民事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对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侵害往往也会伴生财产损害的后果。
b.财产权的享有和行使可以为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享有提供更为充分的保障。
在制度体系构造上,财产权和生命权、自由权作为基本权利,一直以来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所在。
在市场经济时代,财产作为社会主体参与社会关系、实现自身价值的物质基础,为民事主体充分地享有其人格利益提供必要的现实条件。
c.人格权也部分包含财产利益的因素。
人格权的损害大多仍需以财产赔偿作为救济;某些人格权的利用,也切实可以为权利主体带来财产上的收益。
对法人而言,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更是其作为独立民事主体,享有法人人格权的基本条件之一。
②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区别
a.权利客体不同。
人格权以人格权利益为其客体,无法以经济价值估量。
财产权的客体为物、行为或智力成果,都体现一定的财产利益,均可以金钱估量。
b.专属与否不同。
人格权具有专属性,只能由权利主体专属享有和使用,不得转让和继承。
只要行为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权利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权。
3.试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主要范围。
答:虽然我国《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都没有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理死者人格侵害案件的需要,以判例和司法解释的方式,已经为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提供了不少规范上的支持,从审判实践可以得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