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整合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名师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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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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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大一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大一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大一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在大一的学习过程中,我们系统学习了民法总论,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

本文将对大一民法总论的主要知识点进行总结,以便回顾和巩固所学内容。

一、法律的概念和种类民法是法律的一个重要分支,它规定了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是一种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行为规范,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正。

法律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多个类别,而民法是其中的一种。

二、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的主体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人们之间由权利和义务构成的相互关系。

在民法中,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

权利是个体依法享有的一种权益,而义务是个体依法应履行的一种责任。

三、法律行为和民事权利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依法进行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与他人具有特定关系的利益,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等。

四、人的权利和人的义务在民法中,人的权利是人的生活、尊严和自由得到法律保护的基础,包括生命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等。

人的义务是个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如支付债务、赡养亲属等。

五、民事责任和赔偿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引发的法律后果,包括合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赔偿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它涉及到对受害方进行损失补偿,以恢复其合法权益。

六、合同法和合同的成立合同是个体之间通过互相约定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合同要件、合同目的、自由意思表示等要素。

合同法是民法中的一部分,规范了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问题。

七、权益的制度保护和法律途径权益的制度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个人的权益进行维护和保护的一种制度。

在民法中,法律规定了多种保护权益的途径,如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等。

八、继承与遗赠继承是指在个体死亡后,其财产权、人身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到其他个体的过程。

遗赠是继承的一种形式,指个体在生前对财产进行的明确指定。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全!)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全!)

考试形式半开卷1)民法通则2)合同法有些概念要记忆简答题什么是包括哪些要件五道题案例题最基本的重要概念和课堂上案例相似基本功很重要,实务工作中会有体现导论【知识点1 民法的体系】普通民法一、财产法1)物权法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2)债权法契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二、身份法1)亲属法2)继承法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知识点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2)客体3)内容(权利义务,有时有责任,当违反义务责任就发生)【知识点3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和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简答题看司考题目按意思表示来分类行为1)法律/民事/表意行为(建立司法上的效果权利义务关系)2)事实/非表意行为(不以建立权利义务为目的但产生民事法律后果)非行为事实(自然事实)1)事件2)状态按是否合法为标准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知识点4 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分为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

以作用不同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考点重中之重请求权基础方法(大前提法律条文、小前提事实、结论)思路:民事法律事实(原因)——民事法律关系——(关系内容)权利义务——依何法律关系可提出怎样的请求(请求权)——法律依据(请求权基础)TIPS:1)看见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职责)2)财产问题先讨论所有权(第一步确认之诉,是否物权归属于他)3)注意时间4)要学会逐字逐句分析5)合同签订(民法关系发生,负担行为)——交货(履行合同,处分行为)6)担保关系也要单独提出的。

(债权人和担保人)7)雇佣关系归到侵权行为法中(无过错责任不算在合同法内)第四章自然人【知识点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点】**司考爱考胎儿的利益保护概念: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特点1)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大一民法学知识点总结

大一民法学知识点总结

大一民法学知识点总结一、引言在大学的法学学习中,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学科,它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之一。

本文将对大一学习中的民法知识点进行总结和归纳,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门学科。

二、合同法1. 合同的要素合同是民法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之一,它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目的。

只有当这三个要素齐全时,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2.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成立主要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三个阶段。

当要约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后,对方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

合同的效力则主要包括合同的生效、履行和终止等方面。

3. 合同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合同可以分为订立方式合同和法定方式合同、单方合同和双方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等多种分类。

不同的合同种类在法律规定和效力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的构成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构成包括行为人的过错、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等要素。

只有当这些要素齐全时,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并由法律规定相应的责任和赔偿义务。

2. 侵权责任的形式侵权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形式。

民事责任以赔偿为主,刑事责任以惩罚为主,行政责任以行政处罚为主。

不同的侵权行为将承担不同形式的责任。

3. 侵权责任的防范为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我们可以采取一些预防措施,例如加强安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保险投保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减少侵权行为的风险,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秩序。

四、物权法1. 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人们对物体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支配他人不得侵害的权利。

它是我国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人们对财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方面的规定。

2. 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根据物权的客体不同,物权可以分为不动产权和动产权。

不动产是指地面和地下的土地以及与土地永久固定连结的建筑物,动产是指能够移动的物体,如车辆、家具等。

3. 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合法取得和非法取得两种形式。

民法总论知识重点-17页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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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民法的渊源第四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

当事人互不隶属而处于平等地位。

具体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一、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1/30页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国家的政策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与国家的法律一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国家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国家政策的定型化、规范化。

所以,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政策就可以起法律的作用。

四、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大一下学期民法知识点总结

大一下学期民法知识点总结

大一下学期民法知识点总结导言大一下学期是法学专业学生接触民法的重要阶段,民法是法学的基础学科之一,是研究私权关系的法学分支。

在这个学期中,我们学习了众多的民法知识点,相信大家对于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

在本文中,我将为大家总结大一下学期所学的民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复习和深化对民法的理解有所帮助。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常接触到的法律规范。

在大一下学期中,我们学习了合同的基本概念、要件以及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除等方面的知识。

首先,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下订立的民事约定。

要使合同具备法律效力,需要满足四个要件:合法的客体、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的自由和真实意思表示的习惯程序。

确保了以上要件,合同才能成立。

其次,在合同成立之后,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法定的要求,合同可能具有不同的效力:绝对效力和相对效力。

绝对效力的合同具有强制性,必须予以执行,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强制执行;相对效力的合同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解除,无需法院介入。

最后,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关系,解除合同会导致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解除可以通过协商、构成违约行为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来实现,解除合同后,合同各方将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侵权法侵权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主要规定了当事人在生活中因过失行为或其他非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大一下学期中,我们学习了侵权法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和责任的形式等知识。

侵权行为是指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后果。

为了构成侵权行为,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主体要件是指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等;客观要件是指侵权行为必须直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主观要件是指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有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在侵权法中,责任的形式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民法》总论要点笔记

《民法》总论要点笔记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财产关系(一)财产的概念1、狭义: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2、广义: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债务。

(二)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三)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人身关系(一)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第四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权利法(三)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救济性第五节民法与民法学体系(民法典的编纂)一、关于法典编纂和法律汇编(一)法律编纂:法律汇编(二)民法典编纂是法律编纂1、现行立法和社会发展不相符;存在着矛盾;漏洞和不足2、法官素质水平和中国法律文化3、世界潮流4、追求法律形式理性二、民法典的开放性与灵活性1、渊源2、主体资格3、权利4、行为5、救济手段三、继受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历史;法典化传统四、德国民法结构1、高度理性化的产物,形式理性最高成就,利益和价值的洞察有很高的科学价值2、中国历史上驻澳继受德国模式,在中国存在了近百年3、和保持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开放态度五毛段4、和迷信德国模式有原则不同五、法律继受和法律本土化注重民族化和本土化特色六、是否设立债权总则编——否1、内容和效用看,2、从债权总则和合同总则的关系看3、立法和法理是两个层面的东西七、是否设立人格权编——是1、民法典逻辑性和体系性的要求2、民法的调整对象3、是对原有体系的提高4、侵权法要独立成编5、是民事立法宝贵经验总结(否:1、不能以重要性为标准;2、符合公认的法理;3、民法通则专设人格权是不得已;4、因人格权特殊本质)八、是否设侵权行为编——是1、与大陆法系认为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通常写入债法,而英美法系把债券法独立成编,更优越2、侵权法的个性多于债法的共性3、现代侵权责任法已经超越了损害赔偿之债的范围4、有利于保护各种民事权利九、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民商合一:避免矛盾和冲突,有利于交易规则统一化和、国际化,有利于司法体系内在协调十、是否设民事责任编——否1、将会导致责任与义务分离2、将缺乏逻辑性3、责任形式个性大于共性,集中规定困难4、将责任与责任形式联系在一起便于法官和当事人实际了解和运用第七节民法的效力民法的效力,是指民法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大一民法必背知识点归纳

大一民法必背知识点归纳

大一民法必背知识点归纳在大一的学习中,民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基础课程。

了解和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点对于日后的学习和法律职业发展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将对大一民法必背的知识点进行归纳和总结,以供学习参考。

一、民法的基本概念与特点民法是国家规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也是私法体系的核心方面。

其基本概念包括私法、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与义务等。

民法有明确的适用对象和源于社会实践的特点,对个人和财产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法主体与客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参与者。

而民法客体主要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等。

理解民事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具有重要意义。

三、权利与义务民法中,权利与义务是密切相关的概念。

权利是个人依法享有的自由和利益,而义务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相互制约,应当平衡和合理分配,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规定了市民法律关系中的契约和合同。

其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等。

理解和应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正确处理民事法律纠纷的重要依据。

五、民事责任与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法人在违反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损害赔偿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责任方式,要根据损害程度和法律规定,进行损失的补偿和赔偿。

对民事责任与损害赔偿的了解,有助于维护公平和正义。

六、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是指进行法律行为的能力。

理解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有助于正确判断和处理民事法律纠纷。

七、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与继承方法继承法是规定人死后财产权利与义务继承与承受的法律规则。

其中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继承、继承自愿原则、相对固定继承顺序等。

而继承方法主要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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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一,民法概述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 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2、民法的基本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 2)行为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四、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五、民事主体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六、法律行为制度1、法律行为(概念)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important)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七、代理制度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3、表见代理八、诉讼时效1、概念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3、中止、中断与延长4、期限的计算九、民事责任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3、责任的竞合十、人身权制度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3、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4、隐私权(内容、与名誉权的区别、现代困境及发展)5、性自由权民法复习具体要点一、民法概述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①民事权利受到法律最充分的保障②民事权利当然③民事权利内容无限广泛④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2)身份平等:①人格平等②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③对各类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④平等保护3)意思自治:在死法领域,当事人自由决定其行为,确定参与市民生活的交往方式,而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2、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 2)意思自治 3)等价有偿4)诚实信用 5)公序良俗和私权神圣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为权利义务之所属2)客体为权利义务之所附3)主体之间凭借客体彼此联系4)联系之内容即为权利义务5)权利的开始和结束是权利义务的变动及变动的原因问题2、民事法律事实:事件和行为1)行为:指人的主观意识支配下的有意识的活动。

①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②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③准民事行为2)事件:与当事人的主观意识无关的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产生的客观现象三、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物能否移动以及移动后是否损害其价值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物能否自由流通,能够在多大的范围内流通3、特定物与种类物:是否具有独立特性以及是否可以相互取代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是否可分割,分割后是否影响其价值和用途5、主物与从物: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凡两物相互配合才能发挥作用,其中能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辅助作用或补充作用的是从物。

6、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物经使用后的形态变化以及是否归于消灭。

7、原物与孳息:两物之间的渊源关系原物是原本存在并可以产生新物或新的收益之物;孳息是原物所生之物或利益8、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物的构成个数及其结合状况四、民事权利1、分类:1)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民事权利的作用①支配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有排他性的权利。

知识产权、人格权、物权等为支配权。

②请求权: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

③形成权: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承认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等。

④抗辩权:对抗他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权利,也称拒绝的权利。

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

2)绝对权与相对权: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物权、人身权、继承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3)财产权:、人身权与两者兼备权:客体所体现的利益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两者兼备权:继承权、股权4)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民事权利与相对人的联系专属权:人格权,身份权;非专属权:物权、债权5)主权利与从权利: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依各个权利的地位担保关系中,被担保的债权是主权利,担保权是从权利6)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是否已经享有(取得)2、权利的取得: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①原始取得:民事权利的取得,不依赖与任何已有权利,而是通过一定民事行为或法定事由取得。

如先占、劳动生产、善意取得等。

②继受取得:以原民事行为人的权利为依据,通过一定民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的方法,继受取得的财产权主要有所有权、他物权、债权 2)直接取得与间接取得3)即期取得与远期取3、民事权利的保护:私力救济1)具体形态包括自救、自助、自卫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的合法行为。

自助的前提:①必须是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②来不及请求国家公权力机关③手段适合于请求权的实现2)私力救济的方式:①协商②调解③主张或放弃权利④紧急避险⑤正当防卫⑥留置权⑦合同履行抗辩权五、民事主体1、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对胎儿的保护:出生登记以独立呼吸为准。

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①胎儿人格权②非法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③生父母死亡时的抚养请求权④胎儿继承权⑤为死产时的法律关系2)推定死亡:①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③几个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继承,由他们的继承人分别继承3)宣告死亡:①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死亡的法律制度。

②一般情况,需下落不明满四年,从音讯消失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

③利害关系人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④法律后果:人身关系:财产关系:P502、民事行为能力:1)民事主体能够独立有效地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

A、范围上的限制:①纯获利益的行为;②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为B、程序上的限制:①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②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③由法定代理人追认3、监护:设定专人对行为能力欠缺者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制度。

1)法定监护: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①父母;②祖父母、外祖父母;③成年兄、姐;④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⑤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监护顺序: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2)指定监护:P463)委托监护: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则应当由监护人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4)监护职责: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②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③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④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⑤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⑥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⑦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5)变更监护、丧失监护权与监护关系终止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①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被监护人死亡;③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监护关系的其他情形。

4、住所: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视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5、法人:1)特征:①独立的名义;②独立的财产;③健全的组织机构;④独立的责任2)分类:①公法人与私法人;②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③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④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a、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如公司;财团法人是以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财产为基础成立的法人,如基金会。

b、社团法人为了公益事业。

c、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为社员;财团法人的设立人不对财团法人享有任何权利d、目的及组织的稳定性不同,社团法人相对较弱。

3)变更:合并与分立:①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分立是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

②合并有创设式合并与吸收式合并;分立有创设式分立与存续式分立P56③合并、分立之前的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承担4)责任:①独立责任: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和独立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②无限责任: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责任(有限责任是指以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来承担责任),同一责任对法人来说是无限责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③代表责任:企业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5)机关:①意思机关(股东大会);②执行机关(董事会);③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④监督机关(监事会)法定代表人:①由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自然人;②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③有权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6)清算:法人终止前,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结的行为清算法人的人格:在清算期间,法人不能进行新的经营活动。

6、合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了共同的事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至少一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非法人组织。

1)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①有限合伙人是指向有限合伙出资并分享利润,但不参加合伙经营,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承担清偿责任的人。

②普通合伙必须全是普通合伙人,但有限合伙只要有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即可③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由于某些合伙人因过错造成损害,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的财产:合伙人出资和积累的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P61共同共有:①因经营共同事业而发生②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③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④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债务承担:①首先以合伙财产清偿合伙债务②合伙人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③双重优先权(无法律依据,学理上的):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个人债务 P634)退伙:①法定退伙(当然退伙)a、合伙人死亡;b、法人合伙人关闭、撤销、破产c、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d、被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②强制退伙(除名、开除)a、未履行出资义务;b、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合伙的重大损失;c、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d、协议规定的其他事由③自愿退伙:a、协议退伙;b、单方声明退伙退伙人对其退货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六、法律行为制度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因意思表示而发生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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