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区分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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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笔记

民法总论第一章鸟瞰民法全景第一节:民法的意义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理论导读:广义的民法等于私法,而狭义的民法则要除去作为私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法。
作为私法的“民法”其调整对象乃是作为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而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无非2种:一种是所谓的由“身内之物”所形成的关系,即人身关系,由于是身内之物所以是不可以让渡的、专属的:另一种则是由“身外之物”所形成的关系,及财产关系,由于是身外之物所以是可以让渡和非专属的。
一、民法的基本特征:权利本位、意思自治、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私权)神圣、过错责任等二、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前者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与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后者是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四、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大类五、人身关系1、含义: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是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2、分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是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利益。
(2)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等方面得利益。
(3)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等。
(4)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主体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3、身份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4、身份关系的内容是精神和伦理的权力、权利和义务,但往往和财产形成或紧或松的联系。
5、特征:(1)没有直接财产内容所体现的主要是精神利益(2)与人身紧密联系(3)与财产关系向关联,有时影响财产的取得、丧失、变更。
六、财产关系1、含义: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我国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以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内容。
法硕民法重要知识点梳理

法硕民法重要知识点梳理关于法硕民法重要知识点梳理第一章绪论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禁止权力滥用;公序良俗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第三章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程序、后果、撤销后果;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程序、后果、撤销后果;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个人合伙的成立;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第六章代理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行使规则;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间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物权的特征(物权和债权的区别);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方式第九章所有权原始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继受取得第十章共有共有的概念;共有的特征;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共有的概念;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章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设立;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设立;地役权的概念、特征、设立第十四章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抵押权的概念、特征;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实现;最高额抵押、动产浮动抵押;质权的概念、特征;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的概念、特征;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留置权的效力第十五章占有占有的类型第十六章债权概述债的概念;债的主体变更;债的消灭;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十七章合同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要约;承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原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保全;保证;定金的概念、特征;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合同解除的条件;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保管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
继续性合同

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指雇佣员工和雇主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当事人一方请求续约的情况下,签订的续约劳动合同。
继续性合同具有合法性,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协议。
下面将详细介绍继续性合同相关的内容。
一、继续性合同的基本内容1. 续约的期限: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续约期限,即从合同届满时开始新的工作合同期,一般为一年或三年。
2. 继续性合同的合同内容:继续性合同内容应与原劳动合同相同或有所修改,但不得与法律法规相冲突。
同时,双方应共同签订书面协议。
3. 合同变更:在续约合同中,如果有关于工作条件、工作时间、薪酬待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
二、继续性合同的权利义务雇佣员工和雇主在签订继续性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正常执行。
1. 雇主的权利义务:* 继续性合同期间,雇主应按劳动合同约定,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和薪资待遇,并保证员工的工作权益。
* 雇主应合法用工,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并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 对于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者在工作中犯错误的情况,雇主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2. 雇佣员工的权利义务:* 员工应尽职尽责,按照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并保护雇主的商业机密。
* 员工应合法用工,按时出勤,不迟到早退,不旷工,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 如有发现公司违法违规情况,应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
以上权利义务应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应认真履行,确保合同正常执行。
三、继续性合同的终止方式1. 双方协议:留有解除条款,双方在继续合同期限内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2. 自然解除:在续约合同期间,因工作合同期满自然解除。
3. 双方互动行为导致合同解除:若雇佣员工违反劳动合同规定,雇主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若雇主违反劳动合同规定,雇佣员工可以行使解除权。
四、继续性合同的注意事项1. 合法性:续约前应检查员工身份证,确保合同签订的员工身份真实合法。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
2、强制缔约义务也称为强制订约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
3、入库规则是指在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应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处受偿的制度。
4、债权表见让与是指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
5、合同任意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必基于法定或约定的特别事由而自由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6、损益相抵规则是指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而致被侵害人同时受益的,被侵害人主张赔偿时应先扣除其因此所获得利益。
7、定金罚则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8、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9、委托人的介入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到原本是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
10、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为要约,而同时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有要约的现象。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生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12、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3、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14、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
抗辩权在继续性合同中的应用

抗辩权在继续性合同中的应用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可分为延期的抗辩权与永久的抗辩权。
延期的抗辩权又称为一时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永久的抗辩权又称消灭的抗辩权,指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的抗辩权,其行使的效果将直接导致对方请求权的消灭,以诉讼时效为典型。
由于继续性合同除了有一个总括的请求权,还存在每个期次个别的请求权,而请求权与抗辩权是处于对立地位的,因此,抗辩权在继续性合同中也体现出与众不同之处。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在继续性合同的场合,存在诸多的期次履行,通常是一方当事人先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按期支付对价,此时问题在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仅存在于各期的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还是说可以允许一方以对方未履行甲期之给付为理由而拒绝其为乙期之给付?笔者认为,从其表面上看,同时履行抗辩权在继续性合同中没有适用的余地,而只有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如在租赁合同中,必有出租人租赁物交付义务的在先履行,承租人的使用收益以及租金的支付与其不可能同时交换,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引用。
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如果将继续性合同存在的个别给付与整体给付看作是一种“手段—目的”的关系,个别给付为手段,目的在于对方对待给付的全部,当事人双方均致力于得到所有的对待给付,其考虑的是双方全部的给付,并不是与个别给付相对应的对待给付。
基于此,我们可以看出,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适用继续性合同,不仅存在于各期的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而且可以允许一方以对方未履行甲期之给付为理由而拒绝其为乙期之给付。
二、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 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总论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总论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继续性合同

继续性合同作者:冉琼来源:《大东方》2016年第04期摘要:继续性合同是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按照总给付内容和时间的延展逐步确立合同的章程,因此合同的签订是动态的,在本质上属于不确定契约,在现在合同签订上,很少涉及继续性合同,但是要完善合同法,就必须对继续性合同做出明确的界定。
本文主要考量合同法理与立法技术,深入探讨继续性合同适用类型及其本质。
关键词:继续性合同;合同法理与立法技术;不确定性契约继续性合同与现代基本合同有很大差别,我国的合同一般以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工程合同为主,在合同中具体规定双方遵守事项,然而,这种常规合同在实际执行中会发生各种问题,经过法律的规定,双方一般不会中途变更合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或许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导致的。
在法律上,很少涉及继续性合同的研究与实行,学术讨论和学术研究较少,本文基于合同法理与立法基础探讨继续性合同的使用期,以期得出有利于学术研究与实际运用的结果。
一、继续性合同概念定位在国际上,对继续性合同的概念界定分歧不断,对继续性合同的界定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这其中的原因是继续性合同随着社会的进步其类型也在不断增加,《德国民法典》新债法虽然在第313、314中使用了“继续性债务关系”(Dauerschul dverh ltnisse)词语,但是在定义的界定上却模糊不清,显然这不是立法者故意为之,而是为了详细法典所增加的一个无实际意义的名词罢了,因为法典制定者认为,如果强加一个连我们都不了解的法律到具有威严性的法典中,这显然会影响法典的严肃性,并且对法律的进步不利。
根据德国迄今为止的判断和法典中所表现的继续性合同概念,对于继续性债务合同的界定包括:分期交付合同、继续性合同、继续性供给合同、供应合同这四类,而债务关系的阶段性阶段是指在存续期间从中不断产生给付义务和保护义务,时间因素在其含义界定中具有重大的关系,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继续性债务关系和继续性行为要区分开来,是以特定时期反复的给付为持续内容,债务的清算往往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持续较长的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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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1.概念
(1)一时性合同。
指可以通过一次给付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合同。
所谓一次给付,既指纯粹一次履行完毕,还包括分期履行。
在后一种情形,因其总给付系自始确定,时间因素对于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
(2)继续性合同。
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
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短。
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供应水电气热合同均属继续性合同。
2.分类的意义:
(1)可让与性的强弱不同。
一时性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可让与性较强;继续性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当事人承受,转让的障碍较多。
《合同法》对此有所体现: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合同法》第371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合同法》第400条)
(2)对解除权限制的程度不同。
一时性合同贯彻合同严守原则,解除权发生的原因较少。
继续性合同重视信赖基础之存在,信赖基础丧失或难以期待当事人继续维持合同关系时,法律多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继续性合同法律规定了较多的法定解除权。
例如,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任意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不同。
一时性合同解除后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可以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继续性合同被解除时,或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或不宜恢复原状,故继续性合同被解除后仅向将来发生效力,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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