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笔记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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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考试笔记与重点--梁慧星

《民法总论》考试笔记与重点--梁慧星

《民法的概述》1.中国历史上之中华法系,并无法律领域之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

即学者所谓诸法合一,并无民刑之分2.至清末进行法制改革,聘请日本学者起草民法典草案,始有现代意义的民法。

可见,中国民法是继受而来3.形式民法:即指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4.法官裁判案件时,遇普通法遇特别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5.废除领事裁判权是导致中国继受西方法治、制定民法典的直接动因6.由欧洲大陆所确立的民法近代模式:①抽象的人格②私的所有——民法典规定的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使私的所有制法律制度化。

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和对世权,具有可以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③私法自治——(1)私法自治,与自由平等的人格,为近代司法的根本原则(2)私法自治,司法上的法律关系之创设,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是维持市场竞争的法原则(3)作为司法自治原则的下为原则,有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团体设立的自由诸原则,其中,以契约自由原则最重要④自己责任——自由之行使致他人遭受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行为人只有在有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7.民法的现代模式:①具体的人格——从抽象的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法人格(如消费者和经营者)②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规制,以及对某些生活物资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社会性。

即所谓所有权附有义务③受规制的竞争——“私法的公法化”,即为了防止和纠正这些弊害而对交易进行公法的规制,造成了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④社会责任——现代社会中,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缺陷产品致损事故等大量受害的发生,使支持个人的自己责任的社会、经济伦理发生动摇8.在近代模式和现代模式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是判例和特别法9.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法典》、美国的《路易斯安娜民法典》等,具有“融合两大法系”的特点10.甲乙间因契约的成立,甲对乙取得一定的权利。

《民法总论》复习笔记

《民法总论》复习笔记

民法总论第一章鸟瞰民法全景第一节:民法的意义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理论导读:广义的民法等于私法,而狭义的民法则要除去作为私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法。

作为私法的“民法”其调整对象乃是作为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而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无非2种:一种是所谓的由“身内之物”所形成的关系,即人身关系,由于是身内之物所以是不可以让渡的、专属的:另一种则是由“身外之物”所形成的关系,及财产关系,由于是身外之物所以是可以让渡和非专属的。

一、民法的基本特征:权利本位、意思自治、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私权)神圣、过错责任等二、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前者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与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后者是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四、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大类五、人身关系1、含义: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是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2、分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是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利益。

(2)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等方面得利益。

(3)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等。

(4)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主体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3、身份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4、身份关系的内容是精神和伦理的权力、权利和义务,但往往和财产形成或紧或松的联系。

5、特征:(1)没有直接财产内容所体现的主要是精神利益(2)与人身紧密联系(3)与财产关系向关联,有时影响财产的取得、丧失、变更。

六、财产关系1、含义: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我国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以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内容。

民法总论读书笔记

民法总论读书笔记

民法总论读书笔记【篇一:民法总论的读书笔记doc】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法律的生命是斗争。

法律的重要原则无一不是从反对者的手中夺来。

正义之神,一手执衡器以权正义,一手指宝剑以实现正义,宝剑而无衡器不过暴力,衡器而无宝剑则不过是有名无实的正义。

?运用宝剑的威力和运用衡器的技巧能够协调,而后法律才能完全付诸实现。

法律也好,财产也好都有两个方面的要素,人们因其环境的不同,或只看到享乐与和平之一面,或只看到劳苦与斗争之一面。

财产与法律犹如双面神的耶努斯的头颅(janus-head)一样,对甲示其一面,对乙示其另一面,于是各人所得印象完全不同。

此双面的形象不但是个人,连整个也是一样。

某一时代的生活是战争,另一时代的生活又是和平。

...没有战争的和平和没有勤劳的收益,只存在于天堂,其若在人间,只能视之为辛苦奋斗的结果。

德文recht由主观和客观两种意思,客观上是指法律,及国家所维护的法律原则,也就是社会生活的秩序,主观上是指权利,即将抽象的规则改为具体的权利。

然而我们须知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一方有拥护的人,又有反对的人,两相对立,必然引起一场斗争,在斗争中,胜负之数并不是决定于理由的多少,而是决定于力量的大小。

?一种制度老早就应废止,而卒不能废止者,并不是因为历史的惰性,而是由于拥护者的抵抗力。

事故在现行法律之下,要采用新的法律,势必要进行斗争。

.....法律所经过的路程并不是香花铺路,而是腥血涂地。

法律不是人民从容揖让,坐待苍天降落的。

人民去的法律必须努力,必须斗争,必须流血。

人民与法律的关系犹若母子,母之生子必须冒生命危险,母子之间就发生了亲爱感情。

犯法律不是由人民努力获得者,人民对峙常无爱惜之情。

我们应该为权利而坚决反抗敌人乎?亦或是为了避免斗争,不惜牺牲权利乎?前者是为法律牺牲和平,后者是为和平而牺牲法律。

被害人提起诉讼往往不是因为实际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权利感情(feeling of right)....诉讼对你并不单单是利益问题,而是名誉问题,即人格问题。

最详尽自考笔记—民法学自考笔记

最详尽自考笔记—民法学自考笔记

自考《民法学》重点笔记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3年列宁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我国民事立法进入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等价有偿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暑期班学员感想】莫问天涯路几重

【暑期班学员感想】莫问天涯路几重

莫问天涯路几重我与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的初遇,源于刚刚进入大学时阅读王泽鉴教授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然而“纸上得来终觉浅”,所以一看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鉴定式案例分析”暑期班疫情之后复办的消息,我立刻下定决心要报名参加。

终于没有辜负顶着期末复习周压力花费几天时间完成的报名表,我幸运地进入了此次暑期班,一睹鉴定式的真容,受益匪浅。

希望通过此文,与诸位共享。

一、拨云见日——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为何物(一)鉴定式——一种“套路”?鉴定式案例分析法(下文简称鉴定式)源于德国,是一种案例分析的审查模式。

简言之,即通过“设问、定义、涵摄、结论”四个步骤得出结论的案例审查模式。

和很多初学者一样,我在刚刚接触到鉴定式时将其视为一种程式化的“套路”,以为掌握了鉴定式的“套路”外表,就可以像解数学方程式一样,一步一步求解即可。

诚然,作为一套经过反复试验得出的共性方法,鉴定式的优美之处与数学方程式异曲同工,其具体运用也要求数学方程一般的逻辑,分析时需要谨慎周延地逐项检验。

然而,鉴定式绝不能因此而仅仅理解为一种程式化的“套路”。

任何一种方法都有自己的运用步骤,正如每一种武术都有自己的招式。

但是如果仅仅学会了招式,并不意味着你掌握了这种武功。

鉴定式也有自己的分析步骤,但仅仅习得这种步骤,并不能像原材料进入车间生产线一样直接生产出产品。

我进入暑期班之初撰写的案例研习报告,虽然形式上完成了对“请求权已产生、未消灭、可行使”的逐一检视,但论证部分却相当粗糙,甚至有的论证就是一句话草草了之。

然而当老师进行课堂讲解时,我才发现之前认为丝毫没有必要论证之处,竟然有多种学说争议,且不同的解释方法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故夏昊晗老师说,鉴定式就像“降龙十八掌”,人人都能掌握其招式,但练就这门奇功需要深厚的内力。

鉴定式“套路”外表之下,更需要我们的“内力”方能活学活用。

我认为,要成功地运用鉴定式方法首先需要扎实的基础知识,鉴定式强调体系性思考和顺序性思维,如果基础知识不完整则难以顺利这套方法的运用。

《民法》总论要点笔记

《民法》总论要点笔记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财产关系(一)财产的概念1、狭义: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2、广义: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债务。

(二)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三)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人身关系(一)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第四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权利法(三)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救济性第五节民法与民法学体系(民法典的编纂)一、关于法典编纂和法律汇编(一)法律编纂:法律汇编(二)民法典编纂是法律编纂1、现行立法和社会发展不相符;存在着矛盾;漏洞和不足2、法官素质水平和中国法律文化3、世界潮流4、追求法律形式理性二、民法典的开放性与灵活性1、渊源2、主体资格3、权利4、行为5、救济手段三、继受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历史;法典化传统四、德国民法结构1、高度理性化的产物,形式理性最高成就,利益和价值的洞察有很高的科学价值2、中国历史上驻澳继受德国模式,在中国存在了近百年3、和保持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开放态度五毛段4、和迷信德国模式有原则不同五、法律继受和法律本土化注重民族化和本土化特色六、是否设立债权总则编——否1、内容和效用看,2、从债权总则和合同总则的关系看3、立法和法理是两个层面的东西七、是否设立人格权编——是1、民法典逻辑性和体系性的要求2、民法的调整对象3、是对原有体系的提高4、侵权法要独立成编5、是民事立法宝贵经验总结(否:1、不能以重要性为标准;2、符合公认的法理;3、民法通则专设人格权是不得已;4、因人格权特殊本质)八、是否设侵权行为编——是1、与大陆法系认为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通常写入债法,而英美法系把债券法独立成编,更优越2、侵权法的个性多于债法的共性3、现代侵权责任法已经超越了损害赔偿之债的范围4、有利于保护各种民事权利九、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民商合一:避免矛盾和冲突,有利于交易规则统一化和、国际化,有利于司法体系内在协调十、是否设民事责任编——否1、将会导致责任与义务分离2、将缺乏逻辑性3、责任形式个性大于共性,集中规定困难4、将责任与责任形式联系在一起便于法官和当事人实际了解和运用第七节民法的效力民法的效力,是指民法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2008年司考440分同行笔记民法-于飞

2008年司考440分同行笔记民法-于飞

2008年司考440分同行笔记民法-于飞民法串讲讲义串讲点1:形成权一、抽象层面的掌握――理解形成权的含义依效力进行权利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变动双方法律关系的权利。

[变动——产生、变更、消灭]二、具体层面的掌握――民法中典型的形成权。

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

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54条)撤销权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 特别注意: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 [撤消之诉兼形成权、请求权]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47条) 追认权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合同48条)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51条)约定解除权(合同93条第2款)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94条)特别法定解除权串讲点2:撤销权的内部体系一、撤销权之一――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注意区别:可撤消民事行为——可以被撤消民事行为]撤销原因:合同订立时的意思表示瑕疵。

(一)撤销原因:1、欺诈:因一方的欺诈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合同54条第2款)2、胁迫:因一方的胁迫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合同54条第2款)3、乘人之危:一方故意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合同54条第2款)[主观上明知;客观上明显不公平]4、重大误解:因自己过失对合同内容有认识错误(合同54条第1款)5、显失公平:一方由于缺乏经验或紧迫而订立合同,另一方获利利益超过必要限度;(合同54条第1款)(二)撤销权的行使:1、由受损一方当事人依诉讼方式行使,2、除斥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算。

二、撤销权之二――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一)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且已届至的债权;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无偿行为无须主观要件,有偿行为必须主观要件)(1)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第 1 页共 28 页(2)无偿转让财产;赠与(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人大出版社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人大出版社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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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第一节民法的意义一、民法与民法学(一)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语源----市民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事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因民事而形成的、平等的社会关系。

2、财产关系(1)财产,指对人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

(2)静态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3)特征:利益与主体可以分离3、人身关系(1) 人格关系(2)身份关系(3)特征:利益与主体不可分离。

(三)民法的分类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以是否仅表现为民法典为标准。

2、狭义民法与广义民法以一国的私法体制为标准。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以适用层次不同为标准。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一)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1、罗马民法(1)十二铜表法(2)民法大全(3)罗马法复兴2、近代民法(1)近代民法的法典化(2)近代民法模式A、抽象平等的人格B、私的所有C、私法自治—意思自治D、过错责任3、现代民法(1)具体的人格(2)私的所有受限制:(3)意思自治受限制(4)无过错责任: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1)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成文法系。

(2)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

(二)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1、古代中国无实质上的民法2、清未修律:3、民国民法:4、建国以后的民法编纂:三、民法的体系(一)法国式法学阶梯式(二)德国式学说汇纂式,潘德克吞式四、民法的本质和本位(一)民法的本质1、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2、民法是私法(1)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2)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意义A、实践意义:B、认识意义:C、私法优位主义与公法优位主义:D、私法自治是民法基本原理:3、民法是权利法4、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二)民法的本位1、义务本位:2、权利本位3、社会本位4、中国民法之本位五、民法的渊源(一)民法的渊源,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中不同的渊源(三)成文法的局限性与克服(四)我国民法的渊源1、直接渊源:(1)绝对效力的直接渊源(2)相对效力的直接渊源2、间接渊源六、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的效力1、时间效力(1)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新法废除旧法原则2、对人效力3、对地效力(二)适用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无具体规定可适用原则性条文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一、概念与作用(一)概念(二)作用1、立法指导原则2、主体行为准则3、解释法律的准则4、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二、民法基本原则(一)权利神圣原则:(二)身份平等原则:(三)意思自治原则:(四)公平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1)诚实信用的含义(2)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发展A、罗马法B、法国民法典C、德国、旧中国民法典D、日本修订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典(3)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4)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5)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六)公序良俗原则:(1)功能:同样是对法官的授权规范(2)效果:法律行为无效。

(3)目的: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1)要件(2)功能(3)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第一编民事权利与义务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概念(二)特征(三)要素1、主体2、客体3、内容二、民事权利(一)权利的概念权利,是得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

(二)权利的本质1、关于权利本质的学说(1)意思说:温特夏德(2)利益说:耶林(3)法力说:梅克尔2、权限与权能(1)权限,是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范围。

(2)权能,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也即权利的内容。

(三)权利的分类 (依权利客体不同)1、财产权、人身权(1)财产权:有经济价值,权利可转移。

(2)人身权:无直接经济价值,权利不可转移。

(3)处于两者之间的权利:继承权、社员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权利的作用)(1)支配权,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2)请求权,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A、请求权的基础权利:B、请求权基础:(3)抗辩权: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

(4)形成权: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

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3、绝对权、相对权(以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1)绝对权: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

(2)相对权: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

4、主权利、从权利(权利的相互关系,能否独立存在)(1)主权利: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其它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的权利是从权利。

5、既得权、期待权(是否已具备全部要件)(1)既得权指已具备全部要件而具备现实性的权利。

(2)期待权指未具备全部要件,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

6、专属权、非专属权(权利是否可与主体分离)(1)专属权:专属于权利人本人的权利。

(2)非专属权:如财产权。

7、原权、救济权(依权利的原生与派生关系)(1)原权:基础权利。

(2)救济权:基础权利受侵害或有被侵害危险时产生的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

(四)为权利而斗争三、民事义务(一)概念:法律所加于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

(二)义务与权利的关系(三)义务的分类1、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2、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

(四)民事责任1、何为责任:不履行法律义务因而应受的法律制裁。

2、责任的功能(1)民事责任使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2)民事责任是联系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中介(3)民事责任是一种特别债A、此特殊的债的关系是法定,而非意定。

B、此特殊的债的关系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C、此特殊的债的关系以不履行为延缓条件D、此特殊的债的内容与普通之债不同E、此特殊的债,由国家公权力保障其实现3、中国民事责任法的统一四、民事权利的变动(一)民事权利变动的分类1、权利取得(1)原始取得:指不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的情形。

(2)继受取得:指由前手权利人取得既存权利的情形。

移转型继受取得与创设型继受取得2、权利变更(1)权利主体的变更(2)权利内容的变更A、量的变更B、部分质变(3)权利效力的变更3、权利消灭(1)绝对消灭(2)相对消灭(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人的有意识的行为之外的民事法律事实。

2、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依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

(2)事实行为:不包含意思表示,依照法律规定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3)违法行为:违反民法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五、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一)民事权利的行使: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内容的正当行为。

权利限制的方法:内部限制与外部限制(二)民事权利的保护1、自助行为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加以限制的行为。

(1)为保护自己权利(2)情况紧迫不及请求公力救济(3)不超过必要限度(4)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处置2、自卫行为指自己或他人的权利或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或紧急危险时,所实行的防卫或避险行为。

(1)正当防卫A、有现实侵害的发生B、为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或公共利益C、不超过必要限度(2)紧急避险A、有急迫的危险B、为避免急迫的危险而为避险行为C、避险行为不超过必要限度第二编民事主体第一章自然人一、概念:指自然规律使之产生的人。

二、与公民的区别:第一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概述(一)概念: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二)平等原则与不得转让原则1、平等原则:(1)表现(2)含义其一、参与机会人人平等其二、权利能力人人完全2、不得转让原则二、取得(一)出生1、出生的含义2、出生时间的确定3、出生的证明(二)胎儿利益保护1、概括保护主义2、列举保护主义3、人格否认主义三、终止(一)死亡的确定:1、死亡的法律意义2、死亡的判断标准(二)死亡时间的推定(三)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第二节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概念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

二、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意思能力,也即一种心智成熟状态其一是年龄;其二是精神状况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18岁以上成年人(二)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劳动成年者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两类:1、年满10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二)何为限制?1、可为的行为有限制2、不可为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

(三)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范围所为行为的效力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为有效。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一)两类1、10岁以下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二)例外1、纯粹获益行为有效;2、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可理解的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效力,如何理解?六、精神病人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一)要件: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二)性质确认一个法律事实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一)概念和要件1、宣告失踪的概念: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2、要件:(1)自然人处于下落不明状态(2)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3)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4)法院宣告:经3个月的公告期。

(二)法律后果1、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三)撤销1、失踪者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2、法院查证后撤销宣告失踪判决。

二、宣告死亡(一)宣告死亡的概念与要件1、概念: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间后,由送给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2、要件:(1)自然人处于下落不明状态达到一定期限:A、下落不明满4年;B、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2)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顺序:(民意第25条)A、配偶B、父母、子女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D、其他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法院公告A、1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不可能生存的,3个月。

(4)以判决宣告死亡,判决宣告之日即死亡日(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婚姻关系解除:(2)子女可以单方送养;(3)财产发生继承:(4)被宣告死亡人未死亡的,所为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三)死亡宣告的撤销(1)撤销(2)宣告死亡撤销的效力A、婚姻关系B、收养关系C、财产关系其一、依继承取得财产的,应返还原物;其二、原物不存在的,应“适当”补偿;其三、原物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无返还义务。

而原继承人须返还原物或适当补偿。

第四节监护一、概述(一)概念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二)目的其一,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其二,代理被监护人为法律行为(三)性质1、权利说2、义务说3、权限说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1、法定监护人:(1)第一次序:父母(2)第二次序:祖父母、外祖父母(3)第三次序:成年兄姐(4)第四次序: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5)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及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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