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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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法律规定(3篇)

辩诉交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辩诉交易作为一种诉讼程序,旨在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与司法机关达成协议,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刑罚的目的。

本文将从辩诉交易的定义、法律规定、适用条件、程序流程、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辩诉交易的定义辩诉交易,又称辩诉协议,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辩方”)与公诉机关(以下简称“控方”)在诉讼过程中,就案件的定性、量刑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辩方承认犯罪事实并接受相应的刑罚,从而简化诉讼程序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辩诉交易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达成辩诉交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提出辩诉交易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辩诉交易的条件、程序、法律效力等内容。

三、辩诉交易的适用条件1. 自愿原则辩诉交易必须基于辩方的自愿,不得强迫或诱骗。

2.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辩诉交易的前提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保案件的质量。

3. 辩方有认罪悔罪表现辩方必须对犯罪事实有明确的认罪态度,并表现出悔罪意愿。

4. 案件性质较轻辩诉交易主要适用于案件性质较轻的案件,如交通肇事罪、盗窃罪等。

四、辩诉交易的程序流程1. 协商阶段控辩双方就案件定性、量刑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初步协议。

2. 审查阶段人民法院对控辩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审查,确保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 判决阶段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判决。

五、辩诉交易的法律效力1. 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方按照协议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浅析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浅析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诉 交 易制 度 , 但在 司法 实践 中 已有若 干判例 出现 。 我 国社会 转型 , 罪率 不断 上升 的现 实面前 , 正确 立 在 犯 真 辩诉 交 易制度对 我 国的刑 事 司法审判将 有 重要 意义 。
关 键词 :辩 诉 交 易 ; 诉 方 ; 告人 ; 控 被 诉讼 效 率 ; 建 构
( ) 二 辩诉 交 易制度 与刑 法 的基 本原 则相 矛盾
数刑事案件都会通过辩诉交易制度进行处理 , 美国
的辩 诉 交易 制度 包 括 控诉 交 易 、 状 交 易 、 罪 量刑 交
易等三方面。与此同时 , 辩诉交易制度在西方其他
国家 也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发展 , 如英国、 意大利、 德 国等发达国家都不 同程度 的引进和适用辩诉交 易 制度。此外 , 俄罗斯和 日本也对辩诉交易制度加以 变通性的适用。 辩诉交易制度作为一种迅速结案的 司法制度 , 已经越来越多的得到认 可和适用 , 在各
美国颁布《 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 以成文法 ,
的形式 确立 了辩诉交 易 制度 。 自此 , 辩诉 交 易制 度 在美 国真正 的建立起 来 。就 目前 而 言 , 国绝 大 多 美
而减轻刑罚 ,会使犯罪分子受不到其应受到的惩
罚 , 减轻 刑法 的威 慑力 , 会 可能会纵 容犯 罪 。
不为罪 ,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第 四条规 ; 定“ 对任何人犯罪 ,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
任何 人有超 越法律 的特 权 。” 条 规定 体 现 了法律 该 面前 人人 平等原则 ,其 含义是 指 任何人 没 有地 位 、 职务 、 出身等 因素 的区别 , 法律 适用 上人 人 平等 , 在
中图分 类号 : 94 D 1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之比较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之比较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之比较起源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虽然长期以来受到学者的质疑,但其仍然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发端于20世纪中叶兴起于西方国家的刑事和解制度,从传统的犯罪人视角转向了以被害人为中心,从强调惩罚犯罪到追求加害人的社会复归。

虽然学者们对这两种制度的探讨争论不决,但是,现实是这两种制度都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以广泛运用。

在我国,如何借鉴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需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客观地加以分析。

鉴于此,本文以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两个制度的含义以及产生背景为起点,从多个维度对这两项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为创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提供一些思路。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含义及其产生背景所谓辩诉交易,又称辩诉协商或辩诉协议,它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或被告人)在法院开庭审判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检察官通过提供比原来指控罪名更轻的指控,或者较少的罪名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来换取被告人做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

这一制度主要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被告方(被告人与其辩护律师)与指控方(检察官与官方指控律师)之间达成一种协议;二是这种协议的前提是被告人针对这种指控表示认罪,提出认罪请求;三是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认罪请求从法院获得较轻的定罪和量刑。

如果法院接受此协议,该起刑事案件便可不经过正当法律程序而告终结,即被告人放弃沉默权、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法庭上与证人对质的权利。

[1]辩诉交易制度最初产生于美国。

19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化的蓬勃发展,美国的犯罪率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刑事案件的数量成倍上升,这些都对控制犯罪、稳定社会秩序施加了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为了及时处理积压的刑事案件,同时为了避免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就开始采用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协商和交易的方式来处理刑事案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在Brady V. U. S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在第二年对Santobell V. U.S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再一次强调了它的合理性:“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其法官的数量和法庭设施增加许多倍。

论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

论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
刑事 诉讼法颁 布实施 以后 , 国刑事庭 审过程 中的职权化 倾 向有 颁 布 了《 我 关于 适刷普 通程 序审 理“ 被告人 认罪 案件 若干意 见》 的
关 , 所减 轻 , 开始借 鉴英美 法系 国家 的当事人 主义 诉讼模 式 。 但对我 和 《 于适用 简易程 序审理 公诉案件 的若干 意见》这两 个法律 文 国现 有刑事 诉讼 的真 实状 况考 察可 知,这 种改 革仍然 是不 彻底 件中 , 然没有 直接涉 及辩 诉交易 的内容 , 虽 但从中不难 发现 , 以被 并且 的。 辩诉 交易 引入 后 , 允许公 诉人与 被告人 及被 告人 的辩护 人在 告人认罪 为条 件而进 行简易化 审理 的案 件 的范围如此之 广 , 开庭前 在法院主 持下就应 判的罪 行和刑 罚讨论 , 原来的 审理程 在
序 基础 上 , 通过 赋予控 辩双 方尤其 是被 告人 商的权 利 , 院是 法
及 均衡 国家 、 和个人 利 益具有积 极作 用 而辨诉 交 易制 度赖 以生存 的 制度 环境 在我 国也 已经基 本具备 。因此 , 用辩 社会 适
诉 交 易制度 以探 索新 的纠纷解 决机 制显得 十分 必要 ・ 关键 词 辩 诉 交 易 相 对公 正 中图分类 号: 9 5 D 2 效 率价值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090 9(0 01一3-2 10 ・522 1)l 40 0 () 利于 被害人 权益 的保 护 。 1有 目前 司法实 践中 的一个突 出 问题 是 , 害人 的利益 难 以得到 有效 、 被 充分 、 时 的保障 。 及 造成 被
辩诉 交易是 起源 于美 国的一项 刑事 司法制 度, 国 《 美 布莱 克
法律 辞典》 “ 称, 辩诉 交 易是指在 刑事被 告人就 较轻 的罪名 或数项

试论辩诉交易制度

试论辩诉交易制度

对交易的有效性十分关键 , 法官对 双方协议的程序
性 问题进 行 确 认 , 主要 是 针 对 自愿 性 , 不 进 入 庭 且 审 。确认之 后 , 讼 程序 即告终 结 。 诉 辩 诉交 易作 为一 种 刑 事 诉讼 实践 活 动 , 早 出 最 现于 1 8世纪 英 国的 普通 法 中。到 1 纪 7 9世 0年代 初, 在美 国康 涅狄 格 州 的一 些 刑 事 案件 中开 始 运用 辩诉 交 易 。从 1 纪 8 代 开始 , 国通 过辩 诉 9世 O年 美 交 易解决 的案 件 在 全 部 刑 事 案 件 中 的 比例 不 断 增 长 , 一 比例 到 11 接 近 9 % 。 由 于 当 时 美 国 这 90年 0
第 2 卷 总第 10 9 7 期 21 00年第 1 期 21年 2 00 月出版
攀 登( 双月刊 ) N w eg t( i nhy e H ihs Bmo tl)
V 1 9 G n r . o 10 o 2 e ea N .7 . 1 N . .0 0 F bu r.01 o 12 1 e ray 2 0
多倍” 辩诉 交易是美 国刑事 司法制度 的基 本组 。“
成 部 分 , 果 运 用 得 当 , 应 当受 到 鼓 励 。 … 自此 如 它 ” 之后 , 辩诉 交易 成 为美 国解 决 刑事 案 件 的主要 方 式 , 在 司法 实 践 中发挥 着不 可 替代 的作 用 。
二 、 诉 交易 制度 的 理论 基础 辩
从 辩诉 交易 的概 念 中 , 们 可 以将 其 内涵 理解 我
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确立其合法性 , 直到 17 90年, 在美国联邦 最高法 院审理 “ 布雷迪诉美 利坚合众 国” 一案 中, 才初步肯定 了辩诉交易 的合法性。第 二年 , Sn bl ..N w o 案的判决中, 在 at eov e Y r o l k 联邦法

公正与效率下的辩诉交易制度

公正与效率下的辩诉交易制度

摘要:辩诉交易制度自在美国产生以来,由于其所带来的高认罪率提供了迅速而低成本地处理大量积压案件的途径,所以其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的传播。

但即便如此,该制度也还是存在诸多有待于研究的问题,其一就是公正与效率两大基本价值目标问题。

如何认识辩诉交易制度下,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就是本文的重点论述方向。

关键词:辩诉交易公正效率价值2002年4月19日《法制日报》报道“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称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运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开庭时间仅用25分钟,控、辩、审以及被告人、被害人五方均满意,由此引发国内关于辩诉交易大讨论。

辩诉交易,这一最早产生于美国的法律制度,为何能成为中国司法改革中一个炙手可热的法学焦点,成为法律学者热烈讨论的话题?笔者认为,这与该制度背后所体现的价值衡量有着必然联系。

谈到制度的价值,我们首先应当探寻的是该制度本身的内容。

一、辩诉交易的主要内容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又称为答辩交易。

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

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 [1]作为法律制度的辩诉交易最早产生于美国,“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如果运用得当,它应受到鼓励。

” [2]当前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据统计,在美国约有90?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的方式来审结的。

简言之,辩诉交易的价值基础就是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效益观,其中涉及的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二、公正与效率的基本关系辨析公正和效率是司法的两大价值目标。

公正是司法的本质属性。

而效率,一方面作为司法的外在价值尺度,是评价司法好坏的重要标准;另一方面有作为公正的内涵之一,通过公正这一中介与司法产生密切的内部联系。

(一)公正是司法的本质属性在西方,司法与公正具有同义的理念。

辩诉交易制度:诉讼效率与公正的取舍

辩诉交易制度:诉讼效率与公正的取舍

Ab ta t sr c :PlaBa g iig,a rmia u tc y t m,h sb c met eb scs c rt f e r an n sac i n l sies se j a e o h a i e u i o y t e Un td t ts rmia j sie y tm t g rg t wh c h s lo e n x e sv h ie S ae ci n 1 tc s se u o o ih , ih a as b e e t n i e
M U — i Lix a
( c o l f H ma iis a d S ca c e c s S h o u n t n o i lS in e ,Ch n n v r i fPe r l u , o e i a U i e st o t o e m y
Do gy ng 25 0 n i 7 61,Chi a n)
NO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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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诉 交 易制 度 : 讼 效 率 与公 正 的取 舍 诉
穆 丽 霞
( 中国石 油大 学 人 文社会 科 学学院 ,山东 东营 2 7 6 ) 5 0 1

要 : 诉 交 易 作 为 一 项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 已 成 为 美 国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得 以正 常 运 转 的 制 度 保 障 , 英 辩 现 在
d v l p e t i he U n t d Ki gd m ,Ca d e e o m n n t ie n o na a,Ge ma r ny,I a y a ny o he ou re nd t l nd ma t r c nti sa r g o . The u ho c e i ns a t r ombe t r g d h ou h t o i ns f l a a g i n he rgi o p e b r a ni g, a l z d he na y e t pla e

辩诉交易制度研究

辩诉交易制度研究

辩诉交易制度研究辩诉交易最早产生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

自产生以来辩诉交易就伴随着诸多争议,并且至今也没有被国际社会确认为一种正当的诉讼模式。

但是,近年来辩诉交易却以其程序简化、成本低廉、诉讼效率高而得到了广泛的推广。

在美国,作为检察官尽快结束案件的一种政策,辩诉交易极为盛行,联邦最高法院现已将辩诉交易认可为合法程序。

在英国、西班牙、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国,都有程度不同的辩诉交易的实践。

大量的犯罪案件与有限的司法资源的矛盾,是我国面临的现实问题,我国相当一部分法院办案效率低,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相当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体制的正常运转。

而以“高效率、快结案"为特点的辩诉交易制度却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已经出现了运用类似辩诉交易的方式处理刑事案件的成功事例,为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开了个好头。

一、辩诉交易的相关理论与实践(一)辩诉交易的概念关于辩诉交易的概念,有以下几种定义: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

叶才勇教授认为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orpleaagreement)又称为“认罪求情”.是指作为辩方的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同作为控方的检察官通过庭外磋商和谈判,就被告人所涉刑事案件达成双方认可并经法庭同意的和解方案,被告人以认罪答辩为条件来换取检察官减轻罪名、减少指控或缩短刑期。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辩诉交易是指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在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是撤销其它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概念基本趋于统一,我比较赞同《布莱克法律词典》的看法。

(二)相关案例孟广虎故意伤害案2002年4月19日《法制日报》报道:我国第一起适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理宣判的孟广虎故意伤害案于4月11日在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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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在中国 主要内容:辩诉交易制度,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越来越影响整个世界的刑事法律体系。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辩诉交易,然而我国的一些刑事法律制度及刑事政策无疑同样蕴含着辩诉交易的精髓。司法改革客观要求加大辩诉交易的运用,在改革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同时,可以分步设立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现行刑事程序框架下,在司法人员整体素质尚有待大力提高的背景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尚没有真正充分、有效实现的情况下,实践中应当慎重对待辩诉交易。

一,辩诉交易的产生和发展。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又译作答辩交易,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即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根据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辩诉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应当说,辩诉交易的本质特征是控辩双方通过互惠的交易行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辩诉交易在美国有一个发展过程。在19世纪中前期,辩诉交易还处于“暗箱操作”阶段,而如今的美国,辩诉交易已经占据刑事诉讼的主要舞台。在美国,90%以上刑事案件均以此方式结案。辩诉交易的主要特点主要包括:一,结案快,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二,效率高,是短时间解决案件严重积压问题的良好方式;在没有增加法官、检察官数量的情况下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三,利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公众正义的实现。 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是,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在进行一些辩诉交易实践。 意大利刑诉法典规定了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即在审判开始之前,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可以就判刑达成协议,并请求法官按此论处,称为意大利式的辩诉交易。在辩诉交易中,法官不参加控、辩双方的交易,他也不要求当事人在庭审时提供证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法官只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如果他认为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表明被告人自愿进行协议,所要求的量刑不妨碍被告人的改恶从善,他必须按协议处刑;另一种是假如法官得出被告人无罪的结论,他可以置协议不顾,认定被告人无罪。

在德国,辩诉交易已经越来越普遍。主要有三种类型的交易:第一种形式是当犯罪嫌疑人罪行轻微,并且公共利益不要求进行审判或定罪时,检察官可对轻微犯罪不起诉。第二种形式是涉及轻罪的案件,检察官可向法官申请适用处罚令而回避审判。第三种形式围绕着被告人的供述,在检察官提出正式指控以前,检察官与辩护律师进行交易,以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换取检察官仅对几种犯罪中的一种进行指控或向法院提交宽大的量刑建议。但德国式的辩诉交易没有遵守德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辩诉交易自产生以来,一直存在着对它的激烈抨击。然而,越来越多的刑事司法制度因为现实的需要而依赖于它。许多人相信,实行辩诉交易也是被告人的一种权利,必须赋予被告人。

二,辩诉交易进入中国的理论争议 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具体问题要进行探讨: 1,关于辩诉双方可否交易 有学者认为,辩诉双方之间可以交易,可以讨价还价,普通程序简易审就是一种交易,程序可以交易,实体为何不可以。还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充分发挥了控辩双方在处理案件中的积极性,对约束目前某种程度上失控的司法权有特殊意义。而且辩诉交易所体现的理念是有积极意义的,以通过蕴涵了平等价值理念的协商机制来解决,这是刑事诉讼民主化发展的表现。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引进辩诉协商机制,对于改造我国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革除传统刑事诉讼理论中纯粹的专政与被专政、追究与被追究的诉讼理念,构建法治化刑事诉讼理念,重塑诉讼公正观念,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2,关于辩诉交易是否影响、损害公正 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对公正有相当大的牺牲,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方面,程序上是对正当程序的牺牲,实体上在一定意义上使得公法转为私法。 更多的学者则认为,公正是多层次的,有最高层次、较高层次、一般层次、较低层次、最低层次的公正,辩诉交易实现的是较高层次的公正,是相对的公正,而绝对的公正是不可能实现的。引入辩诉交易,不能认为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有助于实现效益最大化,实现最大限度的公正。但也有学者指出的,辩诉交易可能牺牲正义造成放纵或冤枉的忧虑是有道理的。应辩证地看,正义是多元性的,是开放性的,传统的正义观“有罪必罚”固然是正义的重要内容,但辩诉交易使漫长的诉讼过程变为快速地处理,这也是公正。处罚虽轻但效果好,对于真诚悔罪的人、比较容易改造的人,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都是好的,不是单纯的对正义的牺牲。并且认为,辩诉交易与司法正义的实现不存在必然的不可克服的矛盾,我国引入这一制度时,可能产生的对于正义的损害或损害威胁,应通过相关的制度和措施加以有效地防止。

3,关于辩诉交易与惩罚犯罪 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应以最大限度地符合公诉利益为前提,而不是纯粹解决工作便利,不是单纯地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所以运用两类矛盾理论对待引入辩诉交易。应当区分严重犯罪与较轻犯罪,分别作为敌我矛盾与内部矛盾,辩诉交易解决的是内部矛盾。而且辩诉交易不会使犯罪逃脱惩罚,特别是证据不足、程序瑕疵的案件。因此,对于惩罚犯罪是有利的。 4,关于辩诉交易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关系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没有独立的诉讼权利,其身份是证人,没有申诉权以及直接起诉权,辩诉交易不可能也不要求征求被害人的同意,这是有缺陷的。但美国对被害人有特殊保护,有国家补偿,但也仅仅限于被害补偿。在我国,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是当事人,如果不考虑被害人意见,难以接受,加之我国没有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因此,引入辩诉交易必须考虑被害人利益,被害人应发挥作用,这是国情问题,由此辩诉交易必须有被害人的同意。但也有学者认为,这在操作上太难,被害人同意不应是绝对的。

5,关于刑事诉讼是“求真”还是解决纠纷的问题 主流学说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任务在于求真,在于发现案件客观真实。辩诉交易无疑不是建立在求真的基础上,将导致放弃求真。肯定说则认为,刑事诉讼固然要求真,但同样要注意纠纷的解决,通过辩诉交易结案,诉讼各方均满意,也就根本完成了诉讼的任务。否则,一味求真,在求真不成时,必然导致纠纷的继续存在,申诉案件大量存在就有这方面的原因。

三、 我国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现实可行性 1,辩护与代理制度已经初步形成框架 由于被告人和被害人自身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总体上难以适应辩诉交易的需要,因此,从制度上保证被告人和被害人具备进行辩诉交易的条件就是推行辩诉交易所必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起诉阶段就可以聘请律师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公民担任辩护人。特别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为被追诉方从事辩诉交易行为提供了直接的帮助。而被害人在起诉阶段也可以聘请代理人,帮助自己进行有关诉讼行为。当然,就对被害人实施法律援助而言,目前制度仍然存在缺陷,但是,这种制度上的完善并不是不可克服的障碍。 2,人们观念的改变为辩诉交易制度的推行提供了观念基础 这里与辩诉交易制度推行有关的观念基础主要有两个:一是资源观念;一是公正观念。就前者而言,中国人已经逐渐改变了“中国地大物博”的概念。相反“中国人口众多,资源奇缺”已经逐渐深入人心。在这种背景下,充分体现诉讼经济价值的辩诉交易制度应该能够为人们接受。就后者来说,人们的公正观念有了两方面的变化:一是理想公正观向现实公正的变化。二是效率作为正义的第二含义,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已越来越高。这使得人们在放弃传统的绝对正义观的基本上,能够较为科学地看待相对正义问题,从而接受某种情况下的第二种正义。因此,辩诉交易制度的移植并非立法者的大笔一挥,而是在制度背后的观念发生相应变化的情况下得以完成。

四,中国的辩诉交易实践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试用新审理方式-辩诉交易审结一案。 2000年12月18日,两群人互殴。被害人王玉杰小腿骨折、脾脏破裂。犯罪嫌疑人孟广虎承认,因车辆争道,孟自己和王玉杰等数人发生争吵,孟觉势单力薄,打电话叫来五六个人,最后发生互殴。案发15个月公安机关没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人。公诉机关牡丹江铁路检察院欲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孟广虎。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公诉机关则认为:追逃需要大量时间及人力物力,而且由于本案是多人混战造成的后果,证据收集也将困难重重。

面对证据收集困难或办案成本高昂的刑事案件,控辩双方意见严重分歧。为解决问题,公诉方建议辩方同意采用案件管辖法院准备试用的诉辩交易方式审理本案。辩护人征得孟广虎的同意,向公诉机关提出了诉辩交易申请。经双方协商:辩方同意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协议达成后,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诉辩交易申请,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诉辩交易予以确认。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收到该申请,对诉辩交易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后,决定受理。开庭前,合议庭组织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进行庭前调解,达成赔偿人民币4万元的协议。

这起国内第一例试用诉辩交易方式审理的刑事案开庭时间仅用了25分钟。 任何一项法律程序和现象的产生与存在都紧紧依存于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基础和法律制度,这是我们在分析一部法律或一些法律程序是否具有移植的可能性时所面临的首要问题。随有上述可能,在我国现行刑事程序框架下,在司法人员整体素质尚有待大力提高的背景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尚没有真正充分、有效实现的情况下,实践中应当慎重对待辩诉交易。

参考书目: 1、《美国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卞建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外国法制史》,何勤华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法理学基础问题研究》,胡平仁著,中南大学出版社。 4、《公正。效率。效益》,马贵翔,《中外法学》,1993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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