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DA审核查验中心数据完整性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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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数据完整性指南2019.10(中英对照)

WHO数据完整性指南2019.10(中英对照)

QAS/19.819GUIDELINE ON DATA INTEGRITY数据完整性指南(October 2019)2019 年10 月1. INTRODUCTION AND BACKGROUND前言与背景1.1. Data governance and data integrity (DI) are important elements in ensuring the reliability of data and information obtained in production and control of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The data and information should be complete as well as being attributable, legible, contemporaneous, original and accurate, commonly referred to as meeting “ALCOA” principles.数据管理与数据完整性(DI)是确保药品生产和检测期间所获得的数据和信息可靠性的重要要素。

这些数据和信息应完整,同时具有可追溯性、清晰、同步、原始和准确,一般称为符合“ALCOA”原则。

1.2. In recent years, the number of observations made regarding the integrity of data, documentation and record management practices during inspections of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 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 and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GLP) has been increasing. Possible causes for this may include (i) too much reliance on human practices; (ii) the use of computerized systems that are not appropriately managed and validated; and (iii) failure to adequately review and manageoriginal data and records.近年,在 GMP、GCP 和 GLP 检查中,数据完整性、文件记录管理规范性方面的缺陷数量大大上升。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1.试验设计的合理性核查:在开始数据核查之前,需要对试验设计进行评估,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这包括试验目的的明确性、样本量的计算、随机分组的合理性以及掩盖方法的使用。

2.数据完整性核查:检查试验数据的完整性,确认所有主要变量和次要变量的数据是否都齐全。

数据缺失可能会导致结果的误差,因此需要进行数据缺失的分析,并采取合适的方法进行处理。

3.数据准确性核查: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性是数据核查的关键任务。

这需要仔细核对原始数据录入文件和试验记录表之间的一致性,比对数字是否正确、数值是否落在预期范围内、数据格式是否正确等。

4.数据源的核查:5.数据分析的合理性核查:对试验数据的分析方法进行核查,确保数据分析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核查数据的统计方法是否正确,是否包括所有的变量,并确保基本统计信息的准确性。

6.数据异常值的核查:核查试验数据中是否存在异常值。

异常值可能会对结果的解释和推断造成错误的影响,因此需要识别和检查异常值,并对其进行合理解释和处理。

7.数据的时间一致性核查:确保试验数据的时间一致性,检查数据收集和记录的时间是否与试验计划一致,并核实试验进展的时间记录是否正确。

8.文件和记录的完整性核查:核查试验数据文件和记录的完整性,确认试验记录是否完整且无缺失。

此外,需要核查数据的保留和存储方式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

9.数据安全和保密性核查:核查试验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试验数据的存储和传输是安全的,并且仅有授权人员可以访问这些数据。

10.数据核查报告的制作:制作详尽的数据核查报告,记录数据核查的过程、方法和结果,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这有助于确保数据核查的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

总之,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是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的重要步骤。

以上指导原则旨在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并提供相应的数据核查报告,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8 数据完整性验证方法及报告

8 数据完整性验证方法及报告

8 数据完整性验证方法及报告数据完整性验证是确保数据准确性和一致性的重要步骤。

验证数据完整性可以帮助我们检测潜在的数据错误和问题,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本文将介绍八种常见的数据完整性验证方法,并简要介绍如何编写数据完整性验证报告。

**1. 冗余性检查**冗余性检查是验证数据是否存在重复或无效数据的方法。

我们可以通过比较不同字段、不同记录或不同数据库之间的数据来进行冗余性检查。

如果发现冗余数据,我们应该决定是否删除或合并这些数据。

**2. 唯一性检查**唯一性检查是验证数据字段是否具有唯一性的方法。

我们可以通过比较字段中的值来检查是否存在重复值。

如果发现重复值,我们需要决定是否删除其中的一行或者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3. 参照完整性检查**参照完整性检查是验证数据之间关系是否一致的方法。

我们可以检查外键关系、主键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完整性。

如果发现关系不一致,我们可以进行适当的修复或更新。

**4. 数据类型检查**数据类型检查是验证数据是否符合预期类型的方法。

我们可以检查字段中的数据是否与其定义的数据类型相符。

如果发现数据类型错误,我们需要进行数据类型转换或其他纠正措施。

**5. 有效值范围检查**有效值范围检查是验证数据是否在预期范围内的方法。

我们可以比较字段中的数据与定义的有效值范围。

如果发现数据超出范围,我们需要进行纠正或更新。

**6. 引用完整性检查**引用完整性检查是验证数据引用关系是否一致的方法。

我们可以检查外键的引用关系是否正确。

如果发现引用关系不一致,我们需要进行修复或更新。

**7. 逻辑一致性检查**逻辑一致性检查是验证数据是否符合逻辑规则的方法。

我们可以检查逻辑规则是否被满足,例如日期的先后顺序或组合字段的条件。

如果发现逻辑规则不一致,我们需要进行修正或其他纠正措施。

**8. 完整性约束验证**完整性约束验证是检查数据是否满足定义的完整性约束条件的方法。

我们可以验证字段级别的完整性约束,如非空约束或唯一约束。

数据完整性检查要点

数据完整性检查要点

数据完整性检查要点本文通过梳理数据核查全过程,列出GMP 核查中数据完整性检查要点内容,包括:基本原则、数据记录(纸质、图谱或电子记录)、审计跟踪、计算机系统检查 4 个要点。

并附上具体问题和小结,以供读者阅读讨论。

数据完整性数据完整性(data integrity):是指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用于描述存储的所有数据值均处于客观真实的状态。

–并不是计算机化系统实施后才出现的–适用于电子数据和手工(纸质)数据–企业应当处于一种基于数据完整性风险的可接受控制状态数据的属性基本原则- ALCOAA(attributable)—可溯源L(legible)—清晰C(contemporaneous)—同步O(original or true copy)—原始或真实复制A(accurate)—准确数据记录数据定义人工观察填写的纸质记录仪器、设备通过复杂的计算机化系统产生的图谱或电子记录纸质记录对文件和记录版本(变更)进行控制对原始空白记录进行控制对空白记录的发放进行控制对已填写记录的修改进行控制图谱或电子记录电子方式产生的原始数据采用纸质或PDF格式保存应当显示数据的留存过程,以包括所有原始数据信息、相关审计跟踪和结果文件、每一分析运行过程中软件/系统设置标准一个给定的原始数据系列重建所需的所有数据处理运行情况(包括方法和审计跟踪),经过确认的复本。

一旦打印或转换成静态PDF,图谱记录则失去了其被再处理的能力,不能对基线或隐藏区域进行更详细的审核或检查。

以数据库格式存在的动态电子记录则可以进行追踪、趋势分析和查询、查看隐藏区域,放大基线以将积分情况查看的更清楚。

数据审计跟踪数据审计跟踪(audit trial):是一系列有关计算机操作系统、应用程序及用户操作等事件的记录,用以帮助从原始数据追踪到有关的记录、报告或事件,或从记录、报告、事件追溯到原始数据。

如果计算机系统用于电子捕获、处理、报告或存贮原始数据,系统设计应能保持提供全面审计追踪的保存,能够显示对数据进行的所有更改。

最新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最新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最新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临床试验是评估新药物、疗法或治疗策略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本文将介绍最新的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帮助方案撰写专家进行准确且可靠的数据核查。

1. 数据核查的目的和重要性数据核查的目的是验证临床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通过数据核查,可以发现数据录入和处理中的错误、遗漏或不一致,确保试验结果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2. 数据核查的步骤和方法数据核查的步骤可以分为预核查和正式核查两个阶段。

预核查主要是对试验数据的逻辑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检查,正式核查则是对数据进行详细的验证和比对。

(1)预核查阶段:- 检查数据的完整性,确保所有必要的数据都被录入。

- 检查数据的逻辑性,例如确保时间点的顺序和逻辑正确。

- 检查数据的一致性,比对不同数据源的数据是否一致。

(2)正式核查阶段:- 验证数据的准确性,比对原始数据和录入数据是否一致。

- 验证数据的完整性,确保所有数据都被录入,并且没有遗漏。

- 验证数据的一致性,比对不同数据源的数据是否一致。

- 检查数据的范围和异常值,确保数据在合理的范围内,并排除异常值的影响。

- 检查数据的统计分析结果,确保统计分析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数据核查的注意事项在进行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确保数据的来源和可追溯性,包括数据的收集、录入和存储过程的记录和审计。

(2)制定明确的核查标准和流程,确保核查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3)使用专业的数据核查工具和软件,提高核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4)与数据录入人员和数据管理团队密切合作,及时解决数据核查中的问题和疑问。

(5)保持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确保数据不被非授权人员获取或篡改。

4. 数据核查的结果和处理在数据核查完成后,需要对核查结果进行处理和记录。

对于发现的错误、遗漏或不一致,应及时进行修正和整理,并记录下来。

同时,需要对核查过程和结果进行审计和评估,以确保核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cfda 生物制药工艺验证指南

cfda 生物制药工艺验证指南

cfda 生物制药工艺验证指南摘要:一、生物制药工艺验证概述二、生物制药工艺验证的三个阶段三、生物制药工艺验证的关键点及注意事项四、案例分析正文:一、生物制药工艺验证概述生物制药工艺验证是确保生物制品在生产过程中符合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关键环节。

在我国,生物制药工艺验证遵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CGMP)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

本文将为您介绍生物制药工艺验证的基本概念、阶段及注意事项。

二、生物制药工艺验证的三个阶段1.工艺开发阶段:此阶段主要针对新药研发,通过实验室研究、中试生产等过程,探索并确定符合质量要求的生产工艺。

2.工艺验证阶段:验证确定的生产工艺能否稳定生产合格产品。

此阶段包括批间验证、批次验证和工艺性能确认(PPQ)。

3.工艺持续改进阶段:根据生产过程中的数据和反馈,对生产工艺进行优化和调整,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稳定性。

三、生物制药工艺验证的关键点及注意事项1.充分了解产品和工艺:在进行工艺验证前,需对产品特性、生产工艺及设备等方面有深入了解,以确保验证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制定详细的验证计划:明确验证的目标、内容、时间表和责任分工,确保验证工作有序进行。

3.严格执行验证方案:验证过程中,需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4.数据分析与报告:验证结束后,对收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撰写验证报告,总结验证结果和经验教训。

5.持续改进:根据验证结果,对生产工艺进行优化和调整,提高产品质量。

四、案例分析以下案例为某生物制药企业进行工艺验证的过程:1.工艺开发阶段:企业针对新研发的生物制品,进行了实验室研究和中试生产,确定了生产工艺。

2.工艺验证阶段:企业按照验证计划,进行了批间验证、批次验证和PPQ。

验证过程中,严格执行方案要求,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数据分析与报告:验证结束后,企业对收集的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证实生产工艺能够稳定生产合格产品。

4.持续改进:根据验证结果,企业对生产工艺进行了优化,提高了产品质量。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附件 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等临床研究数据开展核查,确认其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组织(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对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临床试验数据问题开展有因核查。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

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1.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

一般在形式审查后30日内组织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附1)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

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附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3)。

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核查中心依据各省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进展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数据完整性标准 (ALCOA+CCEA原则)

数据完整性标准(ALCOA+CCEA原则) Attributable A 可追溯的 记录可追溯 Legible L 清晰的,可见的 清晰可见 Contemporaneous C 同步的 与操作同步生成/录入 Original O 原始的 第一手收据,未经转手的 Accurate A 准确的 与实际操作相一致的,无主观造假或客观输入错误 Complete C 完整的 无遗漏 Consistent C 一致的 与实际生成逻辑顺序一致,显示的记录人同实际操作者一致 Enduring E 长久的,耐受的 原始数据长久保存,不易删除,丢弃 Available A 可获得的 数据在审计时可见,不被隐藏 ALCOA+CCEA 原则不仅是GMP 对记录完整性的要求,也是所有符合性审核对记录完整性的基本要求,是信用的基石。由上文可得,ALCOA+CCEA 原则实际上就是对记录生成/录入、修改、存储、检索、备份、恢复和输出等数据生命周期内的所有操作的要求。如果这些操作满足了以上原则,记录的完整性就满足要求了。 关于质量评估,指南提出采用ALCOA原则和ALCOA+原则等国际通行原则作为评估要求并需要设计相应的具体指标。ALCOA原则是美国FDA于2007年在其指导原则《临床研究中使用的计算机化系统》中提出的,而ALCOA+原则是欧盟GCP监察官工作组(EU GCPIWG)于2010年在其发布的《关于临床试验中对电子源数据和转录成电子数据收集工具的期望的反馈书》中阐释的。 ALCOA原则是指Attributable(可归因性):可鉴别采集信息的来源,如受试者、输入者、外源数据等;Legible(易读性):采集的数据可被他人阅读和理解;Contemporaneous(同时性):数据应当在产生或观察的当时被记录,且在一定的时间窗内输入数据库,即数据的时间性标识;Original(原始性):数据首次被记录,或可以被追查到原始数据;Accurate(准确性):数据记录和计算、分析等转换过程是正确可靠的。 ALCOA+原则是Complete(完整性):所有的数据都存在,如所有检测结果都被保留,包括元数据;Consistent(一致性):数据没有矛盾或差异,如使用标准化的数据;Enduring(持久性):数据可被保留所要求的时间长度并可在需要时恢复,如硬盘、CD、磁带等;Available when needed(可取性):一旦要求,可以及时获取并提供给管理当局。

WHO数据完整性指南良好的数据和记录规范最终稿中文

WHO数据完整性指南良好的数据和记录规范最终稿中文WHO数据完整性指南是一个组织内部的规范,它旨在确保WHO(世界卫生组织)收集、维护和发布的数据和记录具有高度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这一指南对于确保成员国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信任和依赖WHO提供的数据非常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详细介绍WHO数据完整性指南中规定的良好的数据和记录规范的最终稿。

此外,数据安全和保密性也是指南的一个重点。

它强调了保护数据的机密性和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的重要性。

数据应该在合适的安全措施下进行存储和传输,以确保数据不会被恶意利用或泄露。

指南还重视数据的可用性和可访问性。

它要求所有的数据和记录都应该以公开和透明的方式发布和共享。

数据应该以易于理解和使用的格式提供,并且应该提供适当的文档和说明,以帮助利益相关方正确地解读和使用数据。

此外,指南还建议使用先进的数据管理技术和工具来提供更便捷和可操作的数据访问。

最后,指南强调了监督和审查的重要性。

它建议建立独立的数据监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监督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并确保所有的数据和记录符合规范。

此外,指南还建议进行定期的数据审核和审查,以便发现和纠正任何潜在的问题或错误。

综上所述,WHO数据完整性指南中规定的良好的数据和记录规范意在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

这些规范旨在建立一个可信赖的数据基础,使利益相关方能够更好地运用和利用这些数据来支持决策和行动。

通过遵守这些规范,WHO将能够更好地履行其使命,为全球卫生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数据完整性国内外法规

数据完整性国内外法规数据完整性国内外法规数据完整性相关法规包括两个部分:法规和规章、行业技术指南。

无论欧盟EMEA、美国FDA、还是中国CFDA,关于药品GMP规范的总体原则是一样的,但整体来讲,我们的指南,在数量、内容、技术深度上,与欧美还是存在一定差异。

”在国外(美国、欧盟等),往往由企业和行业协会推动标准升级,发布技术指南,推动行业进步和技术发展,而中国,往往由监管部门推动标准升级,企业相对处于被动接受地位。

数据完整性相关方面,PDA、ISPE、WHO近些年有很多指南。

关于数据跟记录的管理规范,MHRA在2015年发布了指南(2016年进行更新),WHO和FDA发布了草稿(WHO 已定稿)。

数据完整性是什么?指的是在药品整个生命周期中,包括药品研发、生产以及上市后的监测,相关的数据和记录要符合数据完整性要求。

1、计算机化系统验证≠数据完整性;计算机化系统验证≠数据完整性与数据管理,但如果要完成计算机化系统的验证,就必须有数据完整性的概念。

而建立数据完整性的“习惯和文化”,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庞大而广泛的前提条件的支持。

数据完整性与企业文化息息相关,包含计算机化系统的验证,企业管理者要认同数据完整性这一概念,并提供资源和支持。

2、数据完整性原则:ALCOAA:attributable to the person generating the data 可追溯至数据由谁生成L:legible and permanent 清晰并持久C:contemporaneous 同步O:original (or true copy) 初始(或正确的副本)A:accurate 准确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条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

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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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药品生命周期中相关数据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包括从事上述活动的临床试验、合同研究(CRO)、委托生产(CMO)、委托检验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原则】数据管理应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坚持真实、准确、及时、可追溯的数据管理原则,确保数据可靠性(Data Integrity)。

第四条【诚信原则】执行本规范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五条【质量体系】数据管理作为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应当具有相应的管理规程,确保数据可靠性。

第六条【风险管理】质量风险管理是数据管理的重要工—0—具和技术手段,应当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

第七条【质量文化】高层管理者应当重视数据可靠性,倡导公开、透明的质量文化,鼓励员工遇到数据可靠性问题时及时报告和沟通。

第二节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基本要求】应建立恰当的组织结构和规程,监测和预防可能影响数据可靠性的风险。

第九条【问题调查】违反数据可靠性要求的事件应当依照批准的偏差处理程序进行调查,找出根本原因,实施纠正预防措施。

当调查发现对申报资料可靠性、产品质量、使用者安全有直接影响的,应当报告药监部门。

第十条【质量审计】数据可靠性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自检和定期审核的一部分,并经高层管理人员审核。

第十一条【委托管理】数据可靠性的要求应列入委托和采购活动的质量协议或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职责,委托方对数据可靠性及基于数据作出的决定负最终责任,并定期审核受托方数据可靠性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持续改进】应当确保数据可靠性的执行在数据生命周期中始终处于适当的持续监控。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控制数据可靠性风险,促进数据管理的持续改进,促进知识管理和产品质量的持续提升。

第十三条【质量风险管理】应当基于GXP活动、技术和—1—流程的数据可靠性可能存在的风险,采用合适的风险管理工具和管理策略,确保数据生命周期内数据可靠性的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第三章人员第十四条【高层管理者】企业高层管理者应负责建立良好的企业质量文化,配置充分的人力和技术资源,以确保质量体系满足产品生命周期数据可靠性的客观要求,对组织内药品数据可靠性负有最终责任。

第十五条【管理层责任】各级管理层人员应建立和维护以数据可靠性为要素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规程;确保员工与数据可靠性相关的工作质量不受商业、政治、财务和其它组织压力或动因的影响;积极参与和推进在工艺、方法、环境、人员、技术等方面的降低数据可靠性风险的活动。

第十六条【所有员工】所有员工须遵守数据管理规范的要求及公司内部相关管理规定,有责任报告数据可靠性的任何问题,以免影响成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

第十七条【培训】所有涉及GXP数据相关工作人员应完成数据可靠性的培训。

第四章数据管理第一节原则第十八条【数据生命周期】数据管理应贯穿其整个生命—2—周期,包括数据的生成(或创建)、采集、记录、处理、审核、报告、存储、备份、销毁等过程。

第十九条【数据类型】数据可由以下几种情况产生:(一)人工观测后填写在纸质记录中的数据。

(二)仪器、设备或计算机化系统产生的数据。

(三)采用摄影、摄像技术获取的客观数据。

(四)由原始数据衍生或取得的信息。

第二节数据归属至人第二十条【可归属性】通过记录中的签名可追溯至数据的创建者或修改者。

修改已输入的关键数据应当经过批准,并记录修改理由。

第二十一条【签名唯一】计算机化系统中不同用户之间不得共享登陆账号或者使用通用登陆账号。

若计算机化系统不具备充分的技术控制能力,应当建立相应程序,可以采用纸质记录或混合模式的记录对电子记录签名,确保记录中操作行为归属到特定个人。

第二十二条【电子签名】电子签名与纸质签名等效,并应经过验证,不得使用个人手写签名的电子图片代替电子签名。

第二十三条【特例】应有文件规定仅在某些特殊情况(例如:记录行为本身对产品或工作造成风险,如:在无菌操作区操作人员记录造成的生产线干预)下,可由另一记录人员—3—代替操作人员进行记录的程序、适用范围,相关操作人员和代记录人员。

记录应当与操作同时进行,实际操作人员应当及时对记录进行确认签字。

第三节数据清晰可溯第二十四条【清晰】在药品生命周期中相关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数据应清晰、可溯、可读、可被理解,应能确保可清晰地重现步骤或事件发生的顺序。

第二十五条【审计追踪】当使用计算机化系统创建电子数据时,所有的数据创建或更改行为都应当通过计算机系统中的审计追踪,或由其他符合要求的元数据字段或系统其它功能来记录,确保其追溯性。

当现存计算机化系统缺乏审计追踪功能时,可以使用替代方法,比如日志、变更控制、记录版本控制或其他纸质加电子记录的组合来满足文档可追溯性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审计追踪的管理】审计追踪或其它提供可追溯性的替代方法不能被修改或关闭。

第二十七条【系统高级管理权限】业务流程负责人和用户不应当被赋予高级安全访问权限,例如,在任何系统层面(包括操作系统、应用程序、数据库等),均不应当具有系统管理员的权限。

第四节数据同步记录—4—第二十八条【要求】数据在其产生或被观察到的时刻,应依据相应的程序或规定被记录下来,并确保在执行下一步操作前,数据被持久地保存。

第二十九条【正式记录】原始数据应当在GXP活动发生的时间直接、同步的被记录到正式记录中。

第三十条【时间戳】应确保计算机化系统的时间/日期戳安全,不被篡改;并建立规程和维护程序确保所涉范围内的GXP活动的时间/日期同步。

第五节数据原始一致第三十一条【要求】原始数据包含首次或源头采集的数据和信息,以及为完整重现GXP活动而要求的后续其它数据。

GXP对原始数据的要求包括:(一)应当审核原始数据;(二)应当留存含有原始数据的内容及原义的原始数据本身和/或真实副本、以及经确证的副本;(三)原始记录在其留存期内,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并容易获得和读取。

第三十二条【基准记录】当有多份相同信息被同步记录时,应界定由哪个系统生成并保留的数据为基准记录。

基准记录的属性应在质量体系中进行明确定义,并且不得因个例而变化。

第三十三条【数据的收集和记录】应有程序规定数据的—5—收集和记录过程,定义必须的步骤和预期标准。

数据的收集和记录过程应确保可重现被记录对象的完整历史,其保留形式应确保可理解和读取。

第三十四条【原始数据审核】应当建立数据审核的书面规程并通过培训和自检等控制措施,确保原始记录经过适当地审核和批准。

数据审核包括审核纸质数据和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的审核不能仅限于从计算机化系统中打印的纸质记录,还应包括对电子元数据的审核。

(一)书面规程应在充分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规定审核原始数据和相关元数据的过程及内容,包括频率、角色与职责、审核的方法、对于异常数据或错误缺失的处理流程以及对原始信息修改的评估等,确保符合本规范要求。

(二)数据审核过程应当被记录,通常以相应的纸质或电子签名来完成。

书面规程应明确审核以及批准签名的含义,以确保审核和批准人员理解其负有的相关数据可靠性的职责。

(三)原始数据审核的人员应有相应的资质和培训,其培训的内容应与所审核内容的风险相适应。

(四)应确保与样品相关的审计追踪,原始数据和元数据被审核并作为自检的一部分,以保证持续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五)如计算机化系统无法满足电子审核的要求,使用纸质打印输出作为摘要报告时,必须有第二人审核原始电子—6—数据和相关元数据,如:审计追踪,以确认所打印的摘要具有代表性。

第三十五条【原始数据转换为真实副本】如果需要将原始数据转化为真实副本,应当制定书面规程,并通过培训审核、自检等措施保证所产生的真实副本和转换过程符合数据可靠性要求,包括:(一)原始记录转换为真实副本的形式要求包括:1.将原始的纸质记录制作成纸质的真实副本时,应保留原始记录的静态记录格式;2.将原始纸质文件扫描并转化为电子图像作为真实副本,如PDF文件,应采取额外的方法保护电子图像不会被更改;3.将原始电子数据集制作为电子的真实副本,应保留原始记录的动态记录格式;4.当手写签名对记录的真实和可靠性至关重要时,应考虑保留原始手写签名的纸质记录的全部内容和意义。

例如:临床试验中的知情同意书签名。

(二)将原始数据转换为真实副本的过程应有第二人确证或技术确证方式确保真实副本保留了原始记录的全部内容和意义(即真实副本包含所有的数据和元数据,无数据丢失,保留对记录的含义和解释非常重要的记录格式;必要时,还需确证在执行经验证的备份过程中,文件未损坏)。

(三)确证人或技术复核过程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记录真实副本的复核内容。

记录应被安全地关联到所生成的真实副—7—本。

第三十六条【数据的保留】应建立安全控制和归档规程确保原始数据或其真实副本在留存期内,免于被故意或无意地更改或丢失,保证符合数据可靠性要求。

(一)应对电子记录备份以保证发生灾难时,数据可恢复。

(二)记录或真实副本,应留存在另一个安全的地方。

(三)电子数据的备份和恢复流程必须经过验证。

备份和归档的数据在保存期内应可读取,并定期测试或检查恢复读取的能力。

(四)《临床前研究(GLP)管理规范》规定归档人员应为独立的利益不相关方。

(五)电子数据可以通过创建真实副本或从一个系统转移到其他系统的方式进行归档,但数据转移过程应被确认或验证,并记录。

应以动态格式保存全部内容包括有意义的元数据以及全部原始电子数据的含义,确保数据可以重现。

(六)电子签名信息应作为电子原始记录的一部分保存,确保在记录留存期间与记录相关联并可读。

(七)数据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相应的GXP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销毁】应建立销毁数据的规程,数据的销毁必须经过适当的审批。

第六节数据准确真实—8—第三十八条【准确性】数据的准确真实是指数据能正确、真实、有效、可靠地体现数据所记录的事件/活动。

确保数据准确真实的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设备设施应经过确认和校验,并维护。

(二)验证生成、储存、发布或归档电子记录的计算机化系统。

(三)分析方法和生产工艺应经过验证,数据的产生过程应与验证状态保持一致。

(四)审核GXP记录。

(五)调查偏差、可疑值、超标结果等等。

(六)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文件、程序体系,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减少差错的发生。

(七)对于活动的相关人员提供充足的培训。

第四十条【数据处理】应当按照经验证/确认或核实的方案、过程、方法、系统、设备进行数据处理,数据处理过程所执行程序和培训方案应当经过批准。

第四十二条【数据监控】在数据生命周期中,数据应当处于基于风险地持续监控中,为增加工艺理解、促进知识管理和形成持续改进提供合理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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