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抓紧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合集下载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17•【文号】中纪办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努力做好群众工作,征地拆迁状况总体是好的。

但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征地拆迁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发生因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致人伤亡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贯彻执行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

《条例》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迫使搬迁;明确征收补偿标准和公共利益范围;被征收人有权请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精神,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

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以下简称93号令)实施以来,各地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成效,但也存在进展不均衡、新老政策衔接不充分等问题。

为加快推进93号令政策落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出台了系列文件,明确要求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地程序,确保资金落实,依法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93号令是省委、省政府在新形势下强化依法征地、进一步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保障发展与维护权益的关系,严格执行93号令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履行征地程序,严格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管理,严格落实即征即保、应保尽保要求,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

二、切实抓好93号令的政策落实各地要严格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中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中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中纪办﹝2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努力做好群众工作,征地拆迁状况总体是好的。

但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征地拆迁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发生因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致人伤亡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十七届中央经委第六次全会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贯彻执行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

《条例》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迫使搬迁;明确征收补偿标准和公共利益范围;被征收人有权请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精神,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

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项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

对《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重新组织论证,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二、推动完善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努力做好群众工作,征地拆迁状况总体是好的。

但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征地拆迁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发生因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致人伤亡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十七届中央经委第六次全会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贯彻执行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

《条例》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迫使搬迁;明确征收补偿标准和公共利益范围;被征收人有权请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精神,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

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项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

对《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重新组织论证,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二、推动完善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

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征地管理依法规范供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征地管理依法规范供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征地管理依法规范供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1•【字号】十政办发[2010]194号•【施行日期】201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征地管理依法规范供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十政办发〔2010〕194号)各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土地征收、供应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区征地管理、规范供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依法用地意识,实现规范有序征地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土地资源对于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树立依法用地意识。

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强化政府征地主体责任,完善征地体制,规范征地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依法用地的关系,确保合法有序征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征地管理。

征地属政府行为,市、区政府(管委会)代表国家统一实施征地。

我市征地工作必须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区政府(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的运行机制。

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征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落实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及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实行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安置、统一管理,逐步实现征地、拆迁、安置一体化的工作目标。

同时,按照行政管辖与征地工作一致性的原则,要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征地任务,依法有序开展征地工作。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1•【字号】同政办发[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同政办发[2011]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大同市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大同市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为了切实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办发明电〔2011〕18号、晋政办发电〔2011〕62号、63号文件要求,省政府决定组织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

为了做好迎接检查工作,特制定我市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大同市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组。

组长:郝月生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刘法明市政府副秘书长潘志中市国土局局长杨设市房管局局长成员:赤建忠市监察局局长姚建忠市公安局局长助理刘友和市法制办副主任张忠义市信访局局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

市房管局副局长韩岗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执法队队长宁海东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检查目的我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1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1〕6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1〕63号)等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进一步落实各县区政府的责任,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坚决制止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矛盾,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

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修改版]

第一篇: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近日下发出处:大洋网-广州日报发布日期:2011-07-15核心提示:据了解,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对有关征地拆迁的现行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

据了解,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对有关征地拆迁的现行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

此次专项清理的重点是查找出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问题,并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通知要求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在今年10月1日前完成。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2010年5月15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就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作出了规定,要求严格执行集体土地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公布实施的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各地区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协调、不一致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同时,对不符合《紧急通知》要求的征地拆迁程序的规定也一并进行清理。

通知明确规定,此次专项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工作原则。

对与《条例》等征地拆迁制度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要抓紧时间进行处理,该废止的,要坚决废止,该修改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尽快修改。

第二篇: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X依法行政〔2013〕44号X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政办〔2013〕9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3〕284号)要求,现就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法律修改和废止的情况, 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1—求, 也是当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

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书范文

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书范文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是关于国土资源部,对相关土地有公文批文的紧急处理通知的颁布,这个通知是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布。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书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篇一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切实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严肃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楼市动荡造成风险,现就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清理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

凡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设立的园区,不管什么名称,都必须进行认真清理。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设立的园区,必须撤消,并追究批准者的责任。

各地不得为迎合设立园区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的园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提供土地。

未经依法批准用地的,要依法查处,追究责任。

二、严禁违法下放土地审批权。

各类园区用地必须纳入当地政府的统一计划,统一供应、统一市场管理。

经营性用地也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严格控制各类园区的商品房开发。

严禁以科技、教育等产业优惠政策名义取得土地后用于商品房开发。

要严肃查处此类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与乡村签订协议圈占土地。

对于签订这种协议,要求办理用地手续的,要进行认真清理,所签协议一律无效。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以此规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规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凡是通过炒卖各种协议、立项批准书、规划许可证后变相取得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予承认,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四、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特别是住宅和写字楼用地的供应量,优化土地供应布局和结构,防止楼市动荡带来风险。

关于尽快推进房屋土地征收工作的函

关于尽快推进房屋土地征收工作的函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按照下面的方式编写:引言一直是各种文献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篇长文中,我们将重点探讨关于尽快推进房屋土地征收工作的问题。

如你所知,土地征收工作对于国家的发展和城市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一系列的原因,包括政策执行不到位,对土地利用的规划和管理不完善,部分地方房屋土地征收工作相对滞后等等,导致了该领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因此,本文的目的是提出一些观点和建议,以便于解决当前所面临的挑战,同时促进房屋土地征收工作的快速、高效推进。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分析和对现有政策的评估,我们将提出一些解决方案,并给出一些建议,以期能够进一步优化和改进土地征收工作的执行。

这将有助于加快经济发展,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

首先,在正文的第一个要点中,将介绍当前房屋土地征收工作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包括土地利用规划混乱、土地权益保护不到位、征收程序复杂等等。

其次,通过第二个要点,我们将分享一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成功案例,以期为其他地区的土地征收工作提供借鉴。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总结所述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包括加强政府管理、改进政策执行、强化法律法规等等,以推动房屋土地征收工作的快速进展。

通过这篇长文,我们希望能够引起广大读者的重视和思考,进一步凝聚各方力量,共同努力推进房屋土地征收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毕竟,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够为国家和城市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1.2文章结构2. 正文2.1 第一个要点2.2 第二个要点文章结构部分介绍了本文的整体组织和内容安排。

通过清晰的结构,读者可以更好地把握文章的脉络和重点,从而更好地理解文章的内容。

本文的正文部分将分为两个要点进行详细叙述。

第一个要点将重点探讨房屋土地征收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本部分将从经济发展、社会公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等方面进行论述,以论证加快推进房屋土地征收工作的重要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抓紧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
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拆迁办:
2011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施行。

为切实落实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18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现将文件国办发明电[2011]1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住建局、拆迁办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工作重要性,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征地拆迁各项制度规定在本县(区)得到全面落实;坚决制止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从源头防范化解矛盾,做到依法、文明、和谐拆迁。

二、立即行动,制定方案,全面自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2011年5月29日前为各市按要求进行全面自查自纠阶段。

请各县(区)对照检查内容,抓紧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面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要严格按照重点检查的三方面内容撰写,并包括开展自查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及有关建
议等。

三、请各县(区)住建局、拆迁办认真统计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尚未完成拆迁任务的项目情况,如实填写附表并及时上报。

四、请各县(区)住建局、拆迁办要指定专人负责将自查报告、附表于5月27日下午前上报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箱 @。

附件: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18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依法取
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尚未完成拆迁任务的项目情况
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尚未完成拆迁任务的项目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2011年5月日
备注:上表所填项目包括各县(区)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项目
填报人:联系电话:邮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