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 征地拆迁 公寓楼安置管理办法
常德 征地拆迁 公寓楼安置管理办法

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25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常政发〔2009〕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实施公寓楼安置的范围东至马家吉河,南至沅江及丹洲防洪隔堤,西至《常德市金丹路以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范围,北至柳叶湖、沾天湖、花山河南岸所围合的区域。
市江北城市规划区上述区域外的村(社区)、组,成建制、成街区被征用和转用的区域。
实施公寓楼安置的范围内,禁止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一户一宅基地式住房。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公寓楼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和武陵区人民政府、鼎城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管委会、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负责公寓楼安置管理政策制定、规划布局、资金调度等方面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公寓楼安置办),负责日常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应成立公寓楼安置工作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公寓楼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全程参与公寓楼建设质量监管,并做好政策宣传、安置对象统计申报、选房入住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第四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优化环境、维护稳定、选房入住,以及小区物业管理向社会化过渡前的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建设开发业主负责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的建设和公寓楼整体移交前的管理等工作,提供公寓楼竣工报告、住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并为入住户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常价服[2007]68号
![常价服[2007]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c92c00d76c66137ee061966.png)
关于公布常德市征地拆迁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常价服[2007]68号各区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常德市征地拆迁管理办法》和《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常德市价格成本调查队伍对征地拆迁有关设施的成本进行调查监审,本着合理补偿、依法保护群众利益的原则,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现将征地拆迁有关设施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常德市征收农用地有关设施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二、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有关设施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三、常德市征地拆迁有关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四、本通知公布的补偿标准均为征地拆迁时的征收(除设备搬迁外)补偿标准,只适用于常德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农转非土地以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有关设施的补偿。
各区、县(市)可参照本通知公布的补偿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由各地发展改革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共同制定本地的补偿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五、本通知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
原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常价服[2003]22号文件《关于公布常德市征用土地部分拆迁补偿价格标准的通知》和市物价局常价服函[2005]5号《关于〈常德市征用土地部分拆迁补偿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时废止。
附表一:《常德市征收农用地有关设施的补偿标准》附表二:《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有关设施的补偿经标准》附表三:《常德市征地拆迁有关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附:常价服[2007]68号附表常德市物价局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城市扩容中拆迁安置小区公共管理模式研究——以常德市公寓楼安置模式为例

公 寓楼 小 区的居 民进行 了访 谈 。在 对公 寓 集 中居 住形 成 的 ,这既 不 同于 “ 单位制”
楼安置模式的总体运行情况大致了解的基 时代 形 成 的传 统社 区 ,也 不 同于房 地产 开 础 上 ,设 计 了2 份 调 查 问卷 。一 份 针 对所 发 形成 的各 类商 品房 小 区 ,公 共管 理面 临
有 征地 拆迁 居 民 。课 题 组分 别在 常德 市 的 的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柳 叶湖 区和 武陵 区随机 选 取 了竹 根 谭 、白
马湖 、戴家 岗、高坪头 、沙岗、三岔路 、 皂 果 、万 寿 、双 桥 、岩 子 堰 、西 城 、高
( 一) 建设选址负面影响渐现
公寓楼建设选 址采取 的是 “ 一 村 一
【 基金 项 目 】国家社科 基金青年 项 目 ( 编 号 :1 2 C G L 0 9 6) “ 社 会工作介入 与农 民工新型社会 管理体
制建构研 究” 的阶段性成果 。
《 城市观察》2 0 1 3 年第5 期 1 39
U r b a n I n s i g h t , N o 5 . 2 0 1 3;
CAS E S T UD Y
城 市 扩 容 中拆 迁 安 置 小 区 公 共管理模式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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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常德市公寓楼安置模式 为例
◎ 胡 守 勇
摘
要 :征 地 拆 迁是 城 市扩 容 面临 的重要 课 题 。常德 市采取 的公 寓楼 安置模 式在
城 市扩 容和 保护耕 地 红线之 间找 到 了平衡 点 ,创新 了拆 迁安置模 式 ,达到 了城 市发展 集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8•【字号】常政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现将《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三章土地征收补偿第四章房屋拆迁补偿第五章房屋拆迁安置第六章其他补偿及补助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八章附则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德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补偿。
国家、省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02•【字号】常鼎政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常鼎政发〔2019〕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相关单位:《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2019年4月2日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办法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9〕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和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安置方式第一条鼎城区行政区划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安置分地域实行分散自建安置、集中联建安置、存量公寓楼安置、限价商品房安置、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和货币安置六种方式。
第二条鼎城区江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丰家湾路以北至沅江所围合的集体土地区域实行存量公寓楼安置、购买限价商品房安置、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和货币安置。
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灌溪镇行政区划内以货币安置和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为主,集中联建为辅;石板滩镇行政区划内以重建安置为主。
第三条其他区域实行分散自建安置和集中联建安置。
分散自建安置的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规定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集中联建安置基地使用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选址要符合乡镇发展总体规划,依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常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常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常德市位于湖南省中部,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也日益频繁。
在这个过程中,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让广大市民了解常德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本文将对相关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公平。
在常德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补偿款、安置房、搬迁补助和生活补助等方面。
具体来说,补偿款的计算一般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树木、地面附着物等作为补偿标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
安置房的标准则是根据被征地户的家庭人口数、房屋面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保被征地户能够顺利安置。
搬迁补助和生活补助则是为了弥补被征地户因搬迁而产生的一次性费用和生活上的困难。
其次,常德市政府在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时,充分考虑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情况、被征地户的实际情况等因素。
在执行过程中,政府部门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补偿标准能够与时俱进,更好地满足被征地户的需求。
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款项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安置房能够按时交付,并严格落实搬迁补助和生活补助等各项政策。
总的来看,常德市在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方面,不断完善政策,加强执行力度,努力保障被征地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市民在遇到征地拆迁问题时,也应当了解相关政策,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共同推动城市建设进程。
希望本文能够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些帮助,让大家更加了解常德市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共同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3•【字号】常政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2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现将《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13日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委托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确有需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直接征收。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所属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处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
区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或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城管执法、国有资产监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30•【字号】常政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7〕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三十日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需要使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征收土地其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的剩余土地时,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及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拆迁、合理安置的原则,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要服从建设用地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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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25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常政发〔2009〕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实施公寓楼安置的范围东至马家吉河,南至沅江及丹洲防洪隔堤,西至《常德市金丹路以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范围,北至柳叶湖、沾天湖、花山河南岸所围合的区域。
市江北城市规划区上述区域外的村(社区)、组,成建制、成街区被征用和转用的区域。
实施公寓楼安置的范围内,禁止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一户一宅基地式住房。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公寓楼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和武陵区人民政府、鼎城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管委会、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负责公寓楼安置管理政策制定、规划布局、资金调度等方面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公寓楼安置办),负责日常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应成立公寓楼安置工作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公寓楼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全程参与公寓楼建设质量监管,并做好政策宣传、安置对象统计申报、选房入住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第四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优化环境、维护稳定、选房入住,以及小区物业管理向社会化过渡前的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建设开发业主负责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的建设和公寓楼整体移交前的管理等工作,提供公寓楼竣工报告、住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并为入住户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供水、排水、供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要根据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总体规划和建设要求,及时提供配套服务。
第二章公寓楼安置资格确认与安置实施第七条安置对象(一)公寓楼安置区域内被征地拆迁,符合安置资格的村(居)民;(二)公寓楼安置区域内尚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但符合分户安置资格且申请入住公寓楼的村(居)民(简称非拆迁对象分支户);(三)公寓楼安置区域内尚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但住宅经房管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且申请提前入住公寓楼的村(居)民(简称非拆迁对象危房户)。
第八条安置资格(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享受分户资格):1、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之内;2、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3、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4、依法承包(指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含经营权人之间的转租、转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并履行了相应义务。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1至3目条件,但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田土(含水面、山林地)的迁入户,只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三)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无子女或独生子女家庭,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四)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多子女家庭,按以下原则予以安置:1、有2个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有1个或2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和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2、有3个以上(含3个)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有1个或2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和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此外每多1个达到法定婚龄的,增加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子女中有2个或2个以上已婚(不含离异无子女、丧偶无子女)的,减少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增加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五)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四代同堂家庭,可购买3套安置房,但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六)非拆迁对象分支户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七)非拆迁对象危房户原房屋拆除后,可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八)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房屋有买卖或其他转让行为的,按以下原则予以安置:1、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买卖双方实行整栋房屋转让,达到法定婚龄的买方,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卖方不予安置。
买卖双方实行部分房屋转让,达到法定婚龄的买方(仅限1户)和卖方,均只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2、卖方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方(含向本集体经济组织购地自建房)为非农业户,达到法定婚龄且再无其他住房的,其房屋按征地房屋拆迁标准补偿,可按建设成本优惠价购买一套不超过150平方米的公寓楼安置房。
卖方实行整栋房屋转让的,不予安置;实行部分房屋转让的,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九)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户口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而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被拆迁户,其房屋按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可按建设成本优惠价购买一套不超过150平方米的公寓楼安置房。
第九条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只享受一次公寓楼安置资格。
第十条公寓楼安置资格按下列程序确认(一)符合安置资格的安置对象,由本人填写《公寓楼安置资格申请审批表》,由乡镇(街道)、村(社区)签署意见。
拆迁对象由征地拆迁机构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非拆迁对象分支户和非拆迁对象危房户由本人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
(二)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集体会审,将会审结果在安置对象所在村(社区)公示2次以上,并在网上发布。
公示期满后,区政府(管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公寓楼安置资格证》,并将结果报市公寓楼安置办。
第十一条公寓楼的入住程序(一)安置户凭《公寓楼安置资格证》参加选房,选房工作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
选房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适度照顾孤、残等特殊群体。
选房工作结束后,选房结果应及时公布。
(二)市公寓楼安置办根据选房结果,及时核发《公寓楼安置通知书》。
(三)区政府(管委会)凭《公寓楼安置通知书》,与安置户签订《公寓楼入住协议》,核发《公寓楼入住通知单》,并组织入住。
第三章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第十二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按照相对集中、就近安置的原则,尽量不跨村选址,原则上不临城市主次干道。
选址工作应征求相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意见。
第十三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应坚持标准适度、经济适用的原则。
公寓楼建设模式应根据小区区位、安置需求和入住对象要求等综合考虑。
第十四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应吸收安置对象代表参与户型设计和建设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市公寓楼安置办根据安置需要,综合统筹后确定公寓楼建设规模和建设计划。
安置套型的建筑面积分为6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150平方米四种。
第十六条公寓楼安置面积标准(一)符合安置资格的原拆户(四代同堂家庭除外),每户最大安置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二)符合安置资格的分支户,每户最大安置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
(三)符合安置资格的原拆户和分支户(四代同堂家庭除外),每户购买的安置房不得超过2套。
第十七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按照BT模式实施运作,建设资金由BT业主负责筹措。
第十八条公寓楼回购资金组成(一)征地拆迁中应支付给被拆迁人的住房安置补助费;(二)入住公寓楼对象的购房款;(三)其他用于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十九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外必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应与公寓楼同步建设,建设费用不纳入公寓楼建设成本。
第二十条公寓楼建设要严格进行项目核算审计,分期建设的实行分期审计。
公寓楼建设成本须经财政和物价部门审核,并及时公布。
财政部门要制定公寓楼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开发业主的报酬按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投资总额(除土地成本外)的5%计取,费用计入项目征地总成本。
各级安置部门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工作经费,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寓楼入住结算(一)征地拆迁安置中应支付给被拆迁户的款项与安置购房费用分开结算。
支付给被拆迁户的款项优先用于抵减安置房的购房款。
(二)本办法中除按建设成本优惠价购买公寓楼的安置户外,其他安置户按安置价购买。
本办法中所称安置价,是指实施公寓楼安置的范围内,征地拆迁中砖混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价;本办法中所称建设成本优惠价,是指除土地费用外,应计入公寓楼建设成本的价格。
(三)楼层差价系数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四)符合安置价购买条件的被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按货币安置的有关政策执行。
(五)征地拆迁部门应及时将拆迁安置户的结算结果报市公寓楼安置办。
第四章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公寓楼安置房可依法上市交易,但交易时必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政策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十四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涉及市、区两级收取的非税收入,除工本费外一律免收,涉及的税收征收后由财政返还,服务性收费从低收取。
第二十五条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被拆迁户家庭,在具备修建杂物间的条件下,可人均免费享受2平方米以内杂物间(每户总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并须与住房同一栋楼);因建设因素造成杂物间面积差异的,由征地拆迁机构与入住对象按建设成本优惠价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被拆迁户家庭,免收一套公寓楼安置房的供电、供水、供气立户费。
第五章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管理第二十七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市公寓楼安置办统一调度,整体移交给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经营性用房可按市场价向社会公开出售,小区内安置户每户限购一间,享受5%的价格优惠。
第二十九条建设开发业主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安置房。
第三十条自建设开发业主将公寓楼交付之日起,5年内的物业管理由所在村(社区)负责,政府补贴部分物业管理费用。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物业管理办法由区政府(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公寓楼住房的个人,责令退还住房;因住房损坏无法退回的,按确定退还住房时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补齐购房款。
对违规入住者及相关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关行政机关及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人员,在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鼎城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公寓楼安置管理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以前涉及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