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安全系统不良事件主动报告材料流程图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上报制度及流程

西宁市第一医疗集团第二分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与流程为了更好地保障医疗安全,减少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确保患,实施细则》2012版)者安全,根据卫生部《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结合《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患者安全目标》,特制定我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与流程,具体如下:一、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定义和等级划分(一)定义本制度所称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患者的诊疗结果、增加患者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二)等级划分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分4个等级:1.Ⅰ级事件(警告事件)——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
分三个级别:(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重度残疾或死亡。
2.Ⅱ级事件(不良后果事件)——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机体与功能损害。
3.Ⅲ级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给病人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
.由于及时发现并修正错误,未形 4.Ⅳ级事件(隐患事件)——成事实。
Ⅰ、Ⅱ级为重大事件,Ⅲ、Ⅳ级为一般事件。
二、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原则报告原则应遵照国务Ⅰ级和Ⅱ级事件属于必须报告范畴,(一)号)、卫生部《重大医疗[1987]63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发号)以及[2002]206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执行。
(二)Ⅲ、Ⅳ级事件报告具有主动性和非处罚性的特点。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上报制度及流程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上报制度及流程一、背景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患者的诊疗结果、增加患者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为提高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减少并及时妥善处理医院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更好地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计委《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卫医管发[2011]4号),结合《三级中医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7版)》的具体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定义及范围(一)定义: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病人的诊疗结果、增加病人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二)范围:涵盖医疗、护理、感染管理、医疗器械管理和运行、行政后勤等各个部门,具体包括:1. 诊疗失误导致患者出现非正常死亡、严重并发症、严重功能障碍及住院时间延长、住院费用增加等医疗事件。
2. 药物、医疗器械使用不当导致的医疗事件。
3. 医院感染事件。
4. 医疗设备故障导致的医疗事件。
5. 医疗环境不良导致的医疗事件。
6.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事件。
7. 其他可能导致患者伤害的医疗安全事件。
三、报告制度(一)报告原则1. 主动报告:医务人员应主动上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2. 及时报告:发生或者发现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时,医务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并及时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3. 保密性:对报告人主动报告中涉及的其他人和部门的信息完全保密,报告人可通过网络、信件等多种形式具名或匿名报告,医务科等专人专职受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将严格保密。
4. 非处罚性:凡主动报告者为无责非追究性,报告内容不作为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责任追究和医疗技术鉴定等依据。
(二)报告程序1. 科室报告:医务人员发现或发生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后,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填写《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主动报告制度及流程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主动报告制度及流程一、引言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可能导致患者伤害、疾病恶化、死亡或医疗资源浪费的事件。
为了提高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主动报告制度及流程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主动报告制度及流程的制定、实施和持续改进。
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主动报告制度的制定1. 成立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管理委员会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领导、医务、护理、药学、检验、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负责制定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主动报告制度,监督制度执行情况,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处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2. 明确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定义和范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明确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定义和范围。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诊疗失误、用药错误、手术并发症、设备故障、医院感染、患者跌倒、坠床等。
3. 制定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主动报告流程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主动报告流程应包括以下环节:事件发生、事件报告、事件调查、事件处理、事件反馈、事件总结、事件改进。
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人和职责,确保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4. 建立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信息管理系统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在线报告、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
系统应具备匿名报告功能,保护报告人隐私。
5. 制定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奖励和保护措施为鼓励医务人员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制定奖励和保护措施。
对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恶意报告、隐瞒不报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三、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主动报告制度的实施1. 培训和教育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主动报告制度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认知和报告意识。
2. 宣传和推广通过医院内部网络、宣传栏、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主动报告制度,提高全院职工的参与度和支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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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不良事件防范措施
(3 )药品管理混乱 表现在几种药品混放,毒麻药与一般药品混放,注射药与口服 药混放,内用药与外用药混放,药品瓶签与内装药品不符,药品过期,需冷藏药
。 品未放冰箱保存等管理失误引起护理不良事件发生
(4 )不严格执行护理规章制度和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不严格执行护理分级制度,表
现在不按时巡视病房,观察病情不仔细,护理措施不到位,卧床病人翻身不及时 造成褥疮;违反手术安全查对制度,造成器械、纱布遗忘在手术切口中;违反护 理操作规程,如护士让家属给病人鼻饲造成窒息;输液时忘松止血带造成挤压综 合症;静脉注射药液外渗引起局部组织坏死;各种检查、手术因漏做皮肤准备或 备皮划伤多处而影响手术及检查者;洗胃操作不当造成胃穿孔;给病人热敷造成 烫伤或冷敷造成冻伤等。
(2 )不严格执行医嘱 表现在盲目的执行错误的医嘱,违反口头医嘱的规 定,错抄漏抄医嘱,有时凭借主观印象,未能及时发现病人用药剂量的 更改而对病人造成影响。对医嘱执行的时间不严格,包括未服药到口或 给药时间拖后或提前2小时,错服、漏服、多服药,甚至擅自用药。有 的漏做药物过敏试验或做过敏试验后,未及时观察结果,又重做者,抢 救时执行医嘱不及时等。
护理不良事件防范措施
(5) 护士不严于职守,责任心不强,年轻护士缺乏护理经验 表现在值夜班睡 觉,离岗,不及时巡视病房,对病人不负责,工作时思想不集中,而造成严重后 果;另外,护士由于年轻经验不足,对有些药物在不同途径的治疗目的和效果不 了解,对发生的病情变化不能及时判断和反应,出现一些不应发生的错误。
5、不按规定报告,故意隐瞒,事后发现时,将按情节轻重给予加倍处 罚。
6、呈报时间:严重事件及时电话报告科室护士长和护理部,24小时内 补写护理不良事件报告表:一般事件24小时内呈报,如遇特殊情形(夜 班休息)并设有对患者造成损害,可延至72小时内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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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告时限
(1)2/3/4级不良事件48小时内报。 (2)1级或紧急不良事件可口头或电话报告相应归口部 门,并在24小时内补填《不良事件报告表》。 (3)遇节假日,请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交《医 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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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告时限
(1)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办公室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
院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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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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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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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为两类:
一类是可预防的不良事件,即医疗过程中 未被阻止的差错或设备故障造成的伤害
另一类是不可预防的不良事件,即正确的 医疗行为造成的不可预防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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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意义
及时发现潜在的不 安全因素
避免医疗差错与纠 纷、保障患者安全
2/3/4级不良事件48小时内报
(2) (3)
1级或紧急不良事件可口头或电话报告相 应归口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填《不良 事件报告表》
遇节假日,请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上交《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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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奖罚措施
(一)主动上报不良事件奖励20元/ 例。 (二)因科室不及时报告不良事件导致严重后果的,每例 扣科室质控分6分。 (三)每年各评选出5名在不良事件报告中的突出个人和 集体,个人给予奖励1000元,集体给予奖励2000元。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上报制度及流程

西宁市第一医疗集团第二分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与流程为了更好地保障医疗安全,减少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确保患者安全,根据卫生部《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版)实施细则》,结合《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患者安全目标》,特制定我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与流程,具体如下:一、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定义和等级划分(一)定义本制度所称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患者的诊疗结果、增加患者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二)等级划分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分4个等级:1.Ⅰ级事件(警告事件)——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
分三个级别:(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重度残疾或死亡。
2.Ⅱ级事件(不良后果事件)——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机体与功能损害。
3.Ⅲ级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给病人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
4.Ⅳ级事件(隐患事件)——由于及时发现并修正错误,未形成事实。
Ⅰ、Ⅱ级为重大事件,Ⅲ、Ⅳ级为一般事件。
二、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原则(一)Ⅰ级和Ⅱ级事件属于必须报告范畴,报告原则应遵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发[1987]63号)、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以及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执行。
(二)Ⅲ、Ⅳ级事件报告具有主动性和非处罚性的特点。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及可疑(不良)事件报告流程图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及可疑(不良)事件报告流程图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及可疑(不良)事件报告流程图为加强医院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印发《九师医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一)、成立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小组,协助医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相关工作,规范医院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管理与监控工作。
组长:石坚职务:设备科长联络员成员:封帅设备科维修员管理小组在医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领导小组领导下履行职责:(1) 负责医院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工作的规划和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监督和落实:(2) 负责医院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的宣教工作及培训,(3) 研究分析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工作的动态和存在的问题,负责定期组织召开日常监测工作总结会议,传达及记录会议内容,讨论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 制定和完善高风险医疗器械使用的操作规程,组织培训员工在使用高风险医疗器械时规范操作。
(5) 制定突发、群发的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尤其导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不良事件的应急预案。
(6) 对于上报的不良事件,于一周内协同领导小组组织讨论,制定应对措施。
(7) 通报传达上级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检测技术机构的反馈信息。
(二)、明晰职能部门分工(1)、设备科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负责临床科室对上报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日常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及评价工作。
(2)、设备科定期总结。
每年1月5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总结报告提交给九师医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
并保存监测的原始资料备查。
(3)、相关科室设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兼职联络员,了解本科室医疗器械使用情况,指导临床使用科室完成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上报制度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上报制度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流程为了提⾼医务⼈员的风险意识,减少并及时妥善处理医院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更好地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计委《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暂⾏规定》(卫医管发{2011}4号),结合《三级中医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7版)》的具体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定义及范围:(⼀)定义:是指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病⼈的诊疗结果、增加病⼈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作的正常运⾏和医务⼈员⼈⾝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发⽣或者发现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时,医务⼈员应⽴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损害扩⼤,并及时向所在科室负责⼈报告。
(⼆)范围:涵盖医疗、护理、感染管理、医疗器械管理和运⾏、⾏政后勤等各个部门,具体包括:1.诊疗失误导致患者出现⾮正常死亡、严重并发症、严重功能障碍及住院时间延长、住院费⽤增加等医疗事件。
2.病⼈在住院期间发⽣的跌倒、⽤药错误、⾛失、烫伤、误吸或窒息及其他与安全有关的意外。
3.不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的操作;4.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或输⾎不良反应。
5.因医疗设备器械原因给医患带来的损害。
6.因医务⼈员或陪护⼈员给患者带来的损害。
7.严重院内感染。
8.门急诊、后勤、保卫、信息等不良事件。
9.及时发现错误未造成事实的隐患事件以及各类可能引发医疗纠纷的事件。
10.可能给医院带来经济损失的事件;11.可能给医务⼈员带来⼈⾝损害或经济损失的事件;12.可能给医院带来信誉等各种损失的事件;13.提供何种服务时发⽣:⼿术、转运、镇痛、门诊、输⾎、留观、介⼊诊疗(导管)、洗浴、医技检查、清扫、康复治疗、计划免疫、饮⾷、其他。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建⽴不以惩罚为⽬的患者安全通报系统,它是缺陷管理数据的来源渠道。
该渠道越畅通越好,数据越⼴泛越好。
(⼆)以发现错误、分析错误本质的原因为⽬的,通过了解“错误”,提⾼对“错误”的识别能⼒和“免疫”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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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 文案大全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处置流程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重大不良事件 (Ⅰ—Ⅱ级) 书面或网络报医务科 一般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书面或网络报药剂科、设备科 紧急电话报医务科或总值班、24小时内补报(书面或网络)
调查核实 职能科室调查、处置、分析
医务科汇总,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上报相关部门 实用标准
文案大全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流程图 实用标准
文案大全 患者须知《医疗事件如何投诉》
【医疗纠纷投诉的处理】 1、及时保留证据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投诉,提出查处要求,在此过程中,及时要求行为人及科室主任写清事情经过,并将用过的医疗器械封存。如果病人死亡,及时保护尸体,并向所属主管部门要求医疗鉴定。 2、处理过程 医疗单位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会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防止毁坏。如病人死亡会主动提出尸体解剖,如果没有,病人家属应提醒。然后主管部门会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会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3、处理后果 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也可以向其反应,要求见医院领导。 4、医院会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患者或患者近亲属可向医院所属的区医学会申请,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6、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法院,患者或患者近亲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情况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患者应当按规章程序解决医疗纠纷,凡经查实患者假借医疗纠纷发生医闹者,(“医闹”就是以解决医疗纠纷为名,采用非正常处理程序向医院索要巨额赔偿或迫使医院答应其不合理要求而干扰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通常采用威胁、围攻、打砸医院、打伤医务人员、停尸、设灵堂的暴力行为或静坐、跟随等等手段。)经司法部门查证属实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40条、第42条、第49条、第55条。 《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 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第239条(绑架罪) 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实用标准
文案大全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
□◆医疗事故分级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该规定具体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损害后果造成的医疗事故等级。由于是对各种各样的医疗损害后果的具体规定,因此,涉及医疗各个专业,技术性比较强,我们在后部分加以列举,在此不再赘述。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并且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伤残的”其伤残标准可以作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的依据和标准。两者的鉴定标准是相同的,可以通用。这样看来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定残”等等事项对日后其他纠纷的处理都是很重要的。当然,如果地方性法规对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同时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实用标准 文案大全 其实,有相关法律教育背景的律师就可以看出,该法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就是对第六款的解释,是不可抗力在医疗法律实践方面的明确和具体化!其法律实质就是“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责事由”。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呢?
1、不可抗力,依法免责 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律规定来自于民法的一般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就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具体的讲,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征收、征用、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但是,作为一般原则“不可抗力”成为各国法定免责的法理通则!
在相关的法律解释中,没有具体到医疗事故纠纷中免责理由,但是,在相关的医疗法规中,就明确和具体化了法定“不可抗力”的事由!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具体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免责事项,无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免责范围及适用 我国《合同法》规定: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作为一般法理原则,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医患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也就是说,“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是普遍适用的,当事人不可以人为设定排除!即使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事前约定中没有相关的约定,也是被默认适用的。其适用范围具有宽泛性!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如果在医疗工作中出现了上述相关情形的,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免除部分或者全部法律责任的,也是很难定性为医疗事故的,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熟知该项法律规定,在鉴定前避免这些问题进入鉴定范围,维护其合法权益!
3、并发症的免责条件 医疗纠纷法律实践中,经常见到医疗机构的手术操作的十分成功,但是,由于患者自身的原因出现了手术后并发症,最终由于并发症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了不良的后果。医患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的情况。那么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才具备法定免责的事由呢?
首先,医疗机构有对患者的风险预见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是否已经预见到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这里的预见是指患者的并发症是可以预见、或者完全应当预见到的。 实用标准 文案大全 其次,医疗机构有对患者及其家属的风险告知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是否已将可能发生并发症的情形告之患者,并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许可或者授权。前两项内容的实现可以通过手术前协议书、治疗风险告知书、病情告知书的形式来实现。
第三,医疗机构有对患者的风险避免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在患者手术后,按照诊疗常规医院都应当下手术后治疗医嘱、特护医嘱、特殊治疗方案等,这些都是积极避免治疗并发症的有效措施。也是要求医疗免责的条件之一。
第四,医院有对患者的医疗救治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如果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救治过程中,同时做好了以上四项,在诊疗的整个过程中诊断明确、及时;治疗系统、得当;对并发症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出现并发症时积极对症处理,防止了损害后果的扩大,那么医疗机构可以主张不构成医疗事故、要求免除其法律责任。当然,判定的标准还是由医疗专家做出具体的判断!
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是世界各国一致的法理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在医疗工作中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在治疗过程中出现没有预见到的意外事件,造成患者不良的损害后果的,不能够在法律上主张免除其责任。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在医疗事故鉴定的过程中积极寻求有利的鉴定结论。
从我们接待的咨询情况看,该部分希望患者及其家属高度重视,因为,在大量的咨询中涉及这样的问题,如果仅仅是由于患者及其家属不知道相关的规定,就盲目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如果进行诉讼的,医疗机构会主张“法定免责”。这样以来,面临败诉几乎是必然的,维护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根本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