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为激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国家奖学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现象,未受过学校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坚持锻炼身体,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5、学习成绩优秀,在上学年无课程考试不及格现象;

6、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上一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3%。

二、国家奖学金的金额和资助要求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2、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其它奖助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申报→学院奖励评审小组审核、评选、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推荐至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审查汇总,上报奖励评审委员会→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上报中央主管部门。

四、奖学金的发放、监督及检查

1.国家奖学金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到学校后,学校召开颁奖大会,给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2.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奖励监督委员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防止不正之风。

3.管理部门及各学院要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奖励监督委员会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国家奖学金的取消

在评审期间,有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受校纪校规处分的,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励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现象,未受过学校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坚持锻炼身体,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5、学习成绩优秀,在上学年无课程考试不及格现象,上一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5%;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金额和资助要求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

2、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但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学校其它奖助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申报→学院审核、公示→推荐至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预选、提出预选名单→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上报中央主管部门。

四、奖学金的发放、监督及检查

1.国家奖学金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到学校后,学校召开颁奖大会,由主管校领导给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证书,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发放。奖励情况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各学院及学生工作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评审程序操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防止不正之风。

3.管理部门及各学院要站在维护国家稳定的高度,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取消

在评审期间及评定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一)有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消费现象,生活奢侈浪费;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

(三)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受校纪校规处分。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