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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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国土资矿评合字„2008‟第 15 号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

签字时间: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签字地点:北京.国土资源部
1

鉴于:
1.国土资源部拟出让山东省东平县吴庄矿区铁及多金属矿
普查探矿权,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探矿权
进行价款评估。
2. 北京汇贤达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
格(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字[2008]017号),并已于2008
年11月20日经国土资源部以公开方式选择为承担山东省东平县
吴庄矿区铁及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评估咨询的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
行)》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
通知》的规定,订立合同如下,以兹信守。
一、甲方和乙方:
1. 甲方:国土资源部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法定代表人:徐绍史
授权负责人: 关凤峻
电话: 66558280
邮政编码:100812
2. 乙方:北京汇贤达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幸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98号B座518、521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25号牛顿办公区
1027B室
2

邮政编码:100097
电话:68337879
传真:68337879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阜成路支行(行号:417)
账号:0200041709024552919
二、约定事项
甲方要求乙方对山东省东平县吴庄矿区铁及多金属矿普查
探矿权进行价款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并正式提交甲方。
三、评估范围
山东省东平县吴庄矿区铁及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图幅号:
I50E001010、I50E001011,有效期自2007年6月29日至2009
年4月19日,勘查区范围由以下拐点圈定:

序号 各区序号 经度 纬度

001,001,116°28′30″,35°55′00″
002,002,116°29′45″,35°55′00″
003,003,116°29′45″,35°54′30″
004,004,116°30′30″,35°54′30″
005,005,116°30′30″,35°53′45″
006,006,116°32′00″,35°53′45″
007,007,116°32′00″,35°52′30″
008,008,116°33′30″,35°52′30″
009,009,116°33′30″,35°51′15″
010,010,116°32′15″,35°51′15″
3

011,011,116°32′15″,35°51′45″
012,012,116°31′00″,35°51′45″
013,013,116°31′00″,35°50′30″
014,014,116°30′00″,35°50′30″
015,015,116°30′00″,35°52′15″
016,016,116°30′30″,35°52′15″
017,017,116°30′30″,35°53′00″
018,018,116°30′00″,35°53′00″
019,019,116°30′00″,35°54′00″
020,020,116°28′30″,35°54′00″
面积:23.31平方公里
四、评估目的
本合同所约定山东省东平县吴庄矿区铁及多金属矿普查探
矿权评估的目的是为国土资源部出让山东省东平县吴庄矿区铁
及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提供价款参考意见。
五、评估基准日
本合同为该项山东省东平县吴庄矿区铁及多金属矿普查探
矿权评估所定基准日为2008年11月30日。
六、评估期限
本合同所约定的探矿权评估报告,自本合同生效并乙方获得
甲方提供的本合同所约定的基础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并正式提交。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而超时限,可由双方重
新议定评估期限。
4

对于甲方合规性审查验收时指出的评估报告中的问题和质
询,原则要求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必要的修改补
充或答复。如有特殊情况,需及时书面告知甲方,获得甲方的同
意。
七、评估费
评估费是甲方为乙方完成并正式提交本合同第二项下所述
事项所付报酬,探矿权评估报告正式提交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备
案之日起1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80000.00元(人民币大写
捌万元整)。
八、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甲方为该合同
所约定的探矿权评估提供以下资料:
(1)《山东省东平县吴庄矿区铁矿普查报告》和矿产资源储
量评审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书;
(2)《山东省东平县吴庄矿区铁矿详查设计》。
2.负责对评估对象现场核查事宜的协调联系。
3. 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评估费用。
4. 对评估过程和结果提出质询,并要求书面说明。
5.对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甲方未公开评估结果
之前,乙方不得将评估结果透露给第三方。
(二)乙方:
1.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矿业权评估
准则体系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及评估项目公告的评估要求(见
5

附件)进行评估操作,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地进行评估。
2.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和信息收集分析。
3.对甲方提出的询问进行书面解答说明,对评估报告做必
要的修改补充。
4.根据甲方的要求保守秘密。
5.按照本合同规定获得相关资料和评估费用的权利。
九、违约责任
(一)若乙方提交的评估报告有违规、造假等行为的,或以
后查出此类问题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或者追回评估费。
(二)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终止履行本合同,甲方不支付评
估费,并且乙方将失去再次承担甲方评估项目的机会。
(三)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终止本合同,乙方有权终止评估
并可按本合同约定评估费用的50%-100%收取评估费用。
(四)若合同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度按评
估费用的50%计算。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合同约定评估费壹
倍的赔偿。若乙方违反本合同“八、(二)4”约定的,甲方可以
不再选择乙方承担其评估项目。
十、争议的解决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应协商解决
或按法律程序解决。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经双方共同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2.本合同经甲方行政负责人授权的代表人和乙方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加盖甲方“矿业权评估专用章”和乙方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国土资源部
授权代表人: 盖章:
日期:

乙方:北京汇贤达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盖章:
日期:
7

附件:
国土资源部出让矿业权项目评估要求

国土资源部出让矿业权的价款评估除应依据现行评估有关
规定、矿业权评估准则所规定的内容及国土资源部2006年第21
号公告外,还特别强调以下要求:
一、采用收益途径评估的,评估机构必须对评估中采用的经
济参数作财务评价和是否满足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的评述,或者
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及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拟定用于矿业权价款
评估的开发方案和进行财务评价来确定评估参数。开发方案章节
应符合《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
资发[1999]98号)的要求,并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二、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要求产品方案按原煤设计,价格
按坑口价计算。
三、评估所依据的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勘查设计报告、
评审意见书等必须完整附于评估报告之后,并选附对评估参数的
确定具重要指示意义的图件。以下必附图件要求为复制件:
1.矿区地质图(其中,选用成本途径评估的,需要有工程
实际材料图;收益途径评估含有后续勘查投入的,需要有勘查设
计图件);
2.典型剖面图(包括钻孔、坑道等内容);
3.物化探成果图(成本途径);
4.主要矿体(层)储量计算图;
四、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认可的地方性收费不能列入
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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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要求作为《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中甲方要求的补充。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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