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学论文4400字_刑法法学毕业论文例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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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深入开展和全面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

时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内在要求和时代召唤。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

实践性教学的现状不容乐观。欲寻求破解之道,本文认为需从树立新目标、探寻新路径和注重新成效等多维度对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

教学进行创新性反思。

关键词: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

总体来看,当前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不容

乐观。这是因为,虽然法学实践性教学研究的重要性已引发学界广泛关注,也开展了一系列有益的研究和探索,但是,对于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

实践性教学的研究尚未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因而导致理论研究相对匮乏

滞后,实践亦裹足不前,陷入瓶颈。现有的《刑法学》案例教学、刑事法

律诊所教育、刑事法律模拟法庭等实践性教学均因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而质量参差不齐或成效不彰,亟待予以完善和发展。同时,对于《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缺乏创新,具体表现为方法匮乏,举措乏力,可持续性不

强等。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已经难以满足我国建设

法治国家和新时代对法学教育的新的需要和要求。因此,对《刑法学》课

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进行系统梳理和创新反思,就成为首当其冲亟待解决

的迫切问题。

一、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

众所周知,《刑法学》是法学本科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对于培

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经过多年发展和积淀,我国

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取得了有目共睹的突出成绩。但是,随着理

论发展和实践变迁,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突出表现为:实践性教学滞后与虚置,课程内容设置不合理,教学方式方

法陈旧,等等。这种状况直接导致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质量不高,学生专业基础理论掌握不够扎实,分析和解决刑事法律问题能力不强,一

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因此亟待进行改革与

完善。

实际上,我国法学本科高等教育存在的诸如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

实践能力不强等问题早已引起人们的关注,近年来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大,

逐步深入。其中,对于法学实践性教学环节的不断强化、培养法律职业人

才尤为引人注目。例如,2022年7月29日,教育部制定的《国家中长期

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2-2022年)》指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要深化教学改革,强化实践教学环节。2022年12月23日,教育部、中

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22〕10号)指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

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

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

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2022年3月16日,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22〕4号)指出,

要强化实践育人环节。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分类制订实践

教学标准。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各类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学时)。推动建立党政机关、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

机构等接收高校学生实践制度等。2022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着

眼于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该文件强调,“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

格制度,必须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

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

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2022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

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

要深入研究和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努力以中

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做出贡献。2022年10月18日,

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会议正式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治思想,其中,习近平新时代高等法学教育思想得以确立和发展,要以习

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法治理念、法治文化和法治思维领航我国高等法学

教育迈向新征程,等等。

由此可见,随着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逐年深入,以培养学生法律

职业能力为核心的法学实践性教育业已被提上了重要议程。因此,富有实

践性特色与品格的《刑法学》课程绝不能忽视实践性教学这一重要环节,

深入开展和全面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中国法

学教育的内在要求和时代召唤,亟待开展更加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

探索。

二、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现状不容乐观

第二,国内法学实践性教学探索与实践虽较为关注,但相对研究薄弱、收效甚微。在我国,法学实践性教学是近年来我国教育教学研究者关注的

热点话题之一。从研究成果来看,国内对于法学实践性教学的研究主要集

中在体系建构、环节完善、模式探讨、方法探索以及应用创新等方面。例

如,有学者指出,法律实务能力提高的主阵地就是强化专业实践性教学。

有论者从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功能、存在的问题、实践性教学运行的保障等

方面对实践性教学环节进行了初步探讨。有论者指出,实践性法学教育模

式是现行法学教学模式的补充与发展,实践性法学教育的实施要注重实践

性教学模式的选择与设计,实现目标性教学和研究性教学的结合。有学者

认为,实践性教学方法更关注法科学生实践技能的提升,主张着手尝试将

法学实践教学的基本原理、理念逐步导入法学教学活动,并最终提升法科

学生的综合培养质量。有学者针对当前模拟法庭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

完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具体措施。还有就刑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途径提

出初步看法,等等。

三、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创新性目标与应对策略

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踟蹰不前的现状难以满足新时代

建设法治中国的迫切需要,二者之间冲突的妥当调适亟待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系统革新。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做好理

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首先,实现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创新要树立新目标。

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创新的目标在于:以学生知识获取、

能力提升至上为育人理念,结合我国法学本科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和各

校法学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工作实际,依托《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开

展《刑法学》课堂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以及手段等方面改革,推进

《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创新,形成有一定深度和推广价值的教学成果,从而提升法学本科《刑法学》课堂教学质量。围绕这一新目标需做到以下

方面:促使教师转变教学理念,实现课堂教学模式的多元化;把握法學本

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改革方向,与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现有

效衔接,着力提升教学质量;以及探索并建立一种全新的综合性学生专业能力与素质评价体系,促进学生法学专业综合能力发展。等等。

其次,推进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创新要探寻新路径。一方面,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改革需与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衔接。《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为法学本科高等教育指明了方向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刑法学》实践性教学改革作为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势必要与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做好协调与衔接。因此,《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课堂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以及手段等方面改革必须与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新要求相适应。这一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行超前研究和及时破解。另一方面,新时代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需对模式、方法等进行创新探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和习近平高等法学教育思想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提出了新要求。针对当前法学实践教学质量不高的现状,如何强化法学实践性教学环节,在新时代背景下开展《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模式创新的路径探索,就显得尤为重要。既要搞好现有的《刑法学》案例教学,办好刑事模拟法庭、刑事法律诊所等,又要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刑事案例库、刑法体验式教学和刑法移动课堂等新模式。

最后,践行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创新要注重新成效。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进行综合改革。在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综合改革的过程中,不仅要着力解决如何克服传统教学模式对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影响、如何促进教师教学观念的转变、如何获得充分的条件保障等进而取得教学实效以及如何形成具有可行性和灵活性的实践性教学模式等实际问题,更要注重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实效分析。具体就是,结合我国部分知名法律院

校法学本科《刑法学》实践性教学实际,进行《刑法学》实践性教学成效

的实时考察与分析,探索发掘出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实践性教学典型,在

实践中发展完善,进而形成有一定深度和可推广的法学本科《刑法学》实

践性教学成果。

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互动

论文

当前对刑事诉讼法的研究,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跟刑法走了一条即接近

又有一些区别的路。因为刑事诉讼法跟司法体制关系太密切了,现在涉及

到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律师制度,还有监察体制改革,都与刑事诉讼

程序密切相关。由于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涉及到大量不确定的改革及其试点

效果,所以最近十年来,法教义学这种研究方法运用比较少,对策法学几

乎成了刑事诉讼法研究的主要模式。刑事诉讼法学者写文章,一般是谈问题,问题完了以后谈对策,再谈改进的思路,这种东西充斥着诉讼法学的

论文。当然,我认为这并不是说一种理想的状态,因为在这样研究的态势下,我们的研究只有对制度建构的设想,缺少理论的总结和提炼。随着我

国各方面改革的推进,当我们有了一个比较稳定的刑事诉讼法法典的时候,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才有可能走向刑法今天的法教義学。

昨天我在读到储老师的几篇论文和他的专著的时候,感觉到刑法、刑

事诉讼法乃至广义的刑事法学,储老师几个重大的思想给我们启发良多。

原来在做这种跟犯罪、程序、证据打交道的学科,我们也可以提炼出思想。我特别喜欢引用储老师“严而不厉”的思想。这是一个刑事政策的表达,

但是这个表达却包含了丰富的思想内容,要想做到严而不厉,没必要通过

过于严峻的刑罚,但是法网必须严。这么多年来我国刑法的发展变革,引

进的很多条款,受到英美法的影响比较大。比如储老师最早提出的持有型

犯罪,这个概念在作为与不作为之外,成为第三种犯罪行为的形态。我们

认真看一看美国和英国,它的持有型犯罪,跟推定机制密切相关。举例来说,一在街上走,警察抓住他发现身上有毒品,直接就持有毒品,不需要

证明了。你辩解说不知道,那就推定你知道,你承担证明明知,你来证明

你不知道。所以证明责任机制就把这个问题完全解决掉了。然而,多年来

我们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要求每个案件都得明知,但是实践中公检法机

关证明明知比登天都难,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说话,怎么证明明知?当然有

人会说可以客观推断,但是在基层更多的可能是依赖于口供。

储老师还有一个思想,刚才陈兴良老师概括的非常好,我不再重复。

他特别强调两头抓,一头来自犯罪现象,一头来自刑法对犯罪的惩罚活动。我受他的启发,除了看两头以外,还得看中间的过程,我们整个刑事诉讼

法就是研究这个过程。两头,一头犯罪学研究,一头行刑学、监狱学研究。刑法更多的是研究法律适用,刑事诉讼法研究的是事实认定,事实认定可

以说这是刑事诉讼法跟刑法在研究对象上的一种分工。事实认定的过程可

不单纯是一个工具和手段,还有许多规则,像现在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越来越受重视,司法解释也越来越多。在一定程度上,如果一个案件的事

实被非法证据规则给排除掉了,最后不能认定的话,就意味着这个案件还

来不及刑法适用就终止了,事实认定成为隔离带防火墙。刑事诉讼法这几

年的发展表明,刑事诉讼具有独立的品格,能够阻止一个诉讼活动继续进行,因为违反法律程序宣告无效,可能导致这个案件没法走到尽头,连适

用刑法那一刻都到不了,中间就得终止了。

我受储老师的启发,感觉到我们在做刑事诉讼法研究的时候,一些具

体的问题总是多学科交叉,光靠一个学科解决不了。下面这几个刑事诉讼

法的前沿课题,需要刑法理论、刑法资源来支持。

第一,涉案财物的追缴。在我国现有的刑罚体系中,不管是主刑还是

附加刑,我们的财产刑只有两个,罚金和没收财产。涉案财物在刑法中没

有明确的规定,目前主要有三种,一是违法犯罪所得及孳息,二是犯罪工具,三是违禁品。如果在刑法上没有涉案财物的地位,它不是刑罚,那应

该是什么呢?现在有人写文章说是保安处分,是为了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

的能力的一种手段,还有的人从民法和行政法的角度说是国家资本,犯罪

人犯了罪欠了国家的债,国家把它讨回来。

在刑法上对涉案财物没有解释清楚的时候,涉案财物的追缴程序怎么

构建就成了一个严重的问题。202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把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和逃匿案件的违法所得纳入司法途径,进行了司法化,这是一

个重大进步。但现在难题是犯罪嫌疑人在案的案件,他没有死亡也没有在逃,涉案财物的追缴,如何纳入诉讼程序?如果不解决涉案财物追缴的性质、功能定位,谈何建立一套程序?如果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凡是对公

民财产自由的剥夺,不管是什么名义,都要纳入审查程序,都要给予辩护

的机会,这里就有很多理论问题都出现了。你比如说,有第三人出来说这

个财物是他的,是借给犯罪嫌疑人的,东西暂时存在那儿了,而公安机关

把它当做涉案财物拍卖了,这个时候第三人出现在国家打击犯罪面前,国

家是原告,被告人是被告,第三人该是什么地位?我在一篇文章里提出一

个概念,刑事诉讼里面要不要出现一个第三人权。当国家追究犯罪的时候,起码第三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其所有的财物已经不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了,或者是扩大了它的范围,如何救济呢?时间关系,这个问题提出来。

第二,三大证明责任问题。一个是明知要素,以毒品犯罪为例,我们

的毒品犯罪若干个罪名,贩卖、走私、运输,还有持有,都要求明知,我

记得参加《检察日报》和《人民检察》杂志社举办的一个研讨活动,当时

云南省的检察官跟我们说,明知要素证明的困难达到了非常明显的地步,

有15%到20%的案件定不了案,犯罪嫌疑人本人不承认明知怎么办,抓住

他身上有毒品,但他说他不明知。第二个是在一些经济类的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拿证据来证明,怎么证明?像合同诈骗罪,犯罪

嫌疑人不承认怎么办。还有刚才讲的持有型犯罪,对五种违禁品的持有怎

么证明。这些在刑法分则中为了严明法网,防止更多的入罪,可能有一定

的政治考量,价值考量。但在刑事诉讼中面临的难题,谁来承担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到什么地步,如何构建一套推定的体系?“两高”的很多司法解

释都建立了推定的体系,根据客观行为推定犯罪嫌疑人明知,推定犯罪嫌

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推动犯罪嫌疑人持有的时候就是明知,但这种推

定有泛滥的趋势。过去讨论过这个问题,推定太多就免除了检察官的责任,导致入罪变得极为容易,容易出现冤假错案。

第三,认罪认罚从宽的改革。认罪认罚从宽的改革,不是一般意义上

的简易程序,我国简易程序1996年就有了。认罪认罚从宽的灵魂不是简易,而是控辩协商。这是把美国和英国辩诉交易引到我国来的一场尝试。

美国的辩诉交易可以达到对罪名的交易,罪数的交易,量刑的交易。当年

著名的华人科学家李文和被检察官指控95个罪名,经过辩诉交易只剩下

3个罪名。但是美国的辩诉交易符合美国宪法要求,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

确认其合宪性。美国大规模的辩诉交易里,罪名由重改轻都有规则,这可

能是英美法独特的,我们叫罪名包容理论。

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已经面临着资源有限、成本大幅度提高的压力,

所以我们引进了控辩协商。但是,在我国有三个障碍,使得这个制度没法

发挥作用。第一,我们的罪名是不能交易的,哪怕是故意杀人跟过失是不

能交易的,你不能把故意杀人改成过失致人死亡。第二,证据不足是不能

够交易的,协商的前提得证据充分。第三,我们还受到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的严格限制,我们最多只有10%—20%的量,没有办法突破法定的最低限。

比如故意伤害罪3到10年,情节再轻微一般也不能降到3年以下。提出这个问题,就是想让刑法研究者也能关注这项重大改革。引进认罪协商过程中,在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的问题上能走多远,我们的整个外部限制到什么地步等等。

第四,量刑的整体改革。2022年我们做了一场量刑整体改革,叫量刑规范化。这场改革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双重并进的。在刑法里面是量刑指南,量刑规范化,出现了很多观念,量刑基准,同向相加,异向相减等等这种带有数字化的量刑方法,在刑事诉讼层面上我们构建了一种相对的有对抗的、控辩双方参与的,公开透明的辩论程序。过去的量刑依附于定罪,没有一个公开透明的辩论,辩护没法发挥作用。

我算了算,在我们国家,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85%以上都是认罪的,也就是定罪没有争议,主要是量刑问题。目前我国量刑的主要困惑是量刑程序没办法走向精密化。比如社会,对犯罪原因的、再犯可能的都不精密,没法引入像学家、犯罪学家精密的计算,使得我们在量刑程序改革只具有一个外壳形式,没有实质的内容。我读过罗克辛教授那本《刑事诉讼法学》,他同时也是德国刑法学家,他有一句话,“未来的量刑和定罪的分离是大势所趋,未来的量刑应该走科学化的道路,应该把量刑变成人格的专门调查,犯罪原因的诊断和未来回归社会可能的评估活动”。在这方面,我们刑法学界跟刑事诉讼界是不是有对话的空间。

最后一点,刑事和解中被害人的地位问题。刑事和解在前几年是個热点,在案件处理中,通过让被害方和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左右最后的量刑。我们把它称为轻微犯罪的侵权化现象。这里面和谐社会的理念,特别是来自西方的恢复性司法运动给了我们的一种启发,我国叫刑事和解。我们要和谐社会的理念,难道被害人在犯罪的定义中真的没有地位吗?难道

犯罪的本质属性之一就是社会危害性吗?哈佛大学教授哲尔有一句名言,“我们有时在一部分案件中是不是国家过于自负,偷走了犯罪的概念”。把犯罪仅仅当做国家是受害者,被害人是不是受害者?既然被害人也是受害者,要不要给他一席之地,在犯罪的追溯、案件的处理、程序的进展当中给他一定的地位,乃至给他一定的处分权,冲淡那种过于严格的、过于僵化的国家追溯原则,这可能是刑事和解这项改革给我们最大的启发。我们在犯罪的概念、犯罪的本质属性上,要不要在部分案件中有私人的侵权特征,把它作为犯罪的一种属性。

刑法法学论文4400字_刑法法学毕业论文例文模板

刑法法学论文4400字_刑法法学毕业论文例文模板 摘要:深入开展和全面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 时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内在要求和时代召唤。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 实践性教学的现状不容乐观。欲寻求破解之道,本文认为需从树立新目标、探寻新路径和注重新成效等多维度对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 教学进行创新性反思。 关键词: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 总体来看,当前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不容 乐观。这是因为,虽然法学实践性教学研究的重要性已引发学界广泛关注,也开展了一系列有益的研究和探索,但是,对于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 实践性教学的研究尚未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因而导致理论研究相对匮乏 滞后,实践亦裹足不前,陷入瓶颈。现有的《刑法学》案例教学、刑事法 律诊所教育、刑事法律模拟法庭等实践性教学均因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而质量参差不齐或成效不彰,亟待予以完善和发展。同时,对于《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缺乏创新,具体表现为方法匮乏,举措乏力,可持续性不 强等。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已经难以满足我国建设 法治国家和新时代对法学教育的新的需要和要求。因此,对《刑法学》课 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进行系统梳理和创新反思,就成为首当其冲亟待解决 的迫切问题。 一、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 众所周知,《刑法学》是法学本科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对于培 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经过多年发展和积淀,我国

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取得了有目共睹的突出成绩。但是,随着理 论发展和实践变迁,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突出表现为:实践性教学滞后与虚置,课程内容设置不合理,教学方式方 法陈旧,等等。这种状况直接导致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质量不高,学生专业基础理论掌握不够扎实,分析和解决刑事法律问题能力不强,一 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因此亟待进行改革与 完善。 实际上,我国法学本科高等教育存在的诸如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 实践能力不强等问题早已引起人们的关注,近年来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大, 逐步深入。其中,对于法学实践性教学环节的不断强化、培养法律职业人 才尤为引人注目。例如,2022年7月29日,教育部制定的《国家中长期 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2-2022年)》指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要深化教学改革,强化实践教学环节。2022年12月23日,教育部、中 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22〕10号)指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 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 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 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2022年3月16日,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22〕4号)指出, 要强化实践育人环节。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分类制订实践 教学标准。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各类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学时)。推动建立党政机关、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 机构等接收高校学生实践制度等。2022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着

法学论文-论犯罪的故意【范本模板】

论犯罪的故意 犯罪的故意是犯罪主观要件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反映了行为人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程度,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和应对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它在整个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体系研究中占据中心地位,是正确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基础,对正确定罪量刑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因此,如何正确认定犯罪的故意成为刑法理论界日益关注的问题。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的故意是犯罪主观要件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它与犯罪过失相比更能体现行为人反社会的主观恶性.恩格斯说:“使人们行动起来的一切,都必须要经过他们的头脑,”这就是说,人们无论进行任何活动,都要经过他们的头脑思考,罪也不例外.任何一种犯罪,都是经过了犯罪分子的头脑,才去实行的.什么是犯罪的故意? 在刑法理论的研究上曾产 生过多种学说,主要有认识说、希望说、容认说.认识说认为故意乃是行为人对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有认识.希望说强调成立犯罪故意,行为人必须对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的态度[1]。容认说认为,在行为人认识并容认(或放纵)自己的行为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认定是故意。现在理论上一般都采取希望说或容认说. 我国在参考了各国关于犯罪故意立法的经验之后,刑法第14条第1款“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而我这里要阐述的是促成犯罪的故意,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因素 犯罪故意包括两个因素:第一种是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或预见行为的危害结果;第二种是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积极追求)或放任(不主动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者对犯罪故意的构成具有各自不同的重要作用,它们的有机统一才是犯罪故意.首先,任何犯罪的故意都必须同时存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其次,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意志因素则是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 [1]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年第3版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_论盗窃罪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_论盗窃罪 摘要:本文主要讨论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处罚等问题,并结合实际案例对盗窃罪进行了深入分析。本文认为,盗窃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到犯罪时的社会背景、个人情况等因素进行量刑,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盗窃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处罚 Introduction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刑期可以从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因此,对于盗窃罪这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们必须要对其构成要素、刑事责任、处罚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便更好地应对这种犯罪行为。 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占有他人财物; 2.行为主体具有犯罪故意; 3.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中,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盗窃罪的最重要的构成要素。只有在行为主体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盗窃罪。此外,占有行为必须是直接占有和实际占有,而且必须是占有他人财物而非自己的财产。

二、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在刑事责任方面,盗窃罪属于客观犯罪,只要犯罪构成要件全部成立,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情节较轻,如财物价值较低或是属于初犯等情况,可以酌情 从轻或免除处罚。 另外,如果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有限或完全无责,或者是因为种种原因迫不得已犯罪的,也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三、盗窃罪的处罚 盗窃罪的惩罚力度相对较大,处罚程度也较重。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处罚可以从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在量刑时,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如财物的价值、作案工具的凶器性质、作案的方式、惯犯 与初犯等等情况,从而作出准确合理的量刑决定。 四、实际案例分析 2017年,某小区里发生了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小张利用业主们不注意时, 从业主家中盗走了价值3000元的金项链和5000元的现金,随后逃匿。警方得知后立即展开了调查,经过调查走访和一系列技术手段,最终将小张成功抓获。 经过司法审判,犯罪嫌疑人小张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小张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并处罚金2万元。 综上所述,盗窃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犯罪分子要予以严厉的打击和制裁,但同时也应该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结合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社会背景等因素,来确 定有罪判决和量刑情况,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在法学领域,毕业论文是每位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完成的重要学术任务。毕业论 文既是对所学知识的总结和运用,也是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考验。因此,选择一个合适的毕业论文题目,撰写一篇高质量的毕业论文,对于学生来说至关重要。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些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来看一篇关于《刑法中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界定》的毕业论文范文。该论文从刑法学的角度出发,对故意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论文首先对故意犯罪的概念和特点进行了界定,然后对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主客观要素进行了详细的剖析,最后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案例分析。整篇论文逻辑清晰,观点明确,论证充分,是一篇优秀的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篇关于《民法中合同法律责任的界定》的毕业论文范文。该论文从民法学的角度出发,对合同法律责任的界定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阐述。论文首先介绍了合同的基本概念和分类,然后对合同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后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案例分析。论文观点明确,论证充分,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是一篇优秀的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篇关于《行政法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毕业论文范文。该论文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出发,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论文首先介绍了行政行为的基本概念和特点,然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和程序进行了详细的剖析,最后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案例分析。论文逻辑严谨,观点明晰,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是一篇优秀的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通过以上三篇毕业论文范文的介绍,我们不难发现,一篇优秀的法学毕业论文 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要选择一个具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研究课题;其次,要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学术素养;最后,要有扎实的案例分析和数据支撑。希望以上范文能够给即将撰写法学毕业论文的同学们一些启发和帮助,祝愿大家都能够顺利完成自己的毕业论文,取得优异的成绩!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刑法理论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刑法理论 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法律专科毕业论文。 在心理学中,意志是指人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支配其行动以实现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人在反映现实世界的时候,不仅对现实世界有依据其主观思维的认识,而且还会对它们形成一定的情感体验,并且在自我认识和情感的支配下有意识地去改造客观世界。这种最终表现为行动的,积极要求改变现实世界的心理过程就构成了心理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意志过程。意志与行为有着不可忽视的密切关联:意志引导行为。这种引导又体现在两个方面:发动与制止。发动就是推动人去从事达到预定目的的所必需的行动;制止就是阻止不符合预定目的的行动。由此可见,如果没有一定的意志因素,行为也就失去了根本的心理支持,那么这一行为就不成为我们刑法学上所谈论的行为,因此也不会导致对此行为的刑事非难。 依照刑法学传统,罪过通常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它以故意和过失为内容,所以我们分别讨论一下意志因素在故意与过失两种心理状态中的地位。 1.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心理的意志因素具有两方面特征:希望和放任,其表现为意志对行为的发动作用,在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如果一个人仅有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的认识而没有形成犯罪的意志,不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便不可能自觉的确定行为的方向、步骤、方法,导致此种行为的事实。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指出:决意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者决意不履行法律命令的行为,就表明积极的恶的意志,就是故意, 可见故意心理是在积极的恶的意志的推动下而转化为现实中刑事非难的罪过心理的,它在犯罪的实施过程中具有决定的、主导的作用,是联系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的桥梁纽带。总之,意志因素是在认识的基础上,将人的心理外化到客观世界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意志是故意成立不可缺少的因素。

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

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 篇1 试析腐败犯罪的资格刑完善研究 论文摘要腐败犯罪是基于职务行为产生的问题,在设置其刑罚时应当将资格刑的设置作为其基础性刑罚。资格刑的设置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刑罚,而应当是具有一定梯度的刑罚,其内容也应当包含单纯的剥夺、永久的剥夺以及复权等多项内容。 论文关键词腐败犯罪资格刑梯度 腐败犯罪侵害了社会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信任,而这种信任本身则来源于社会公众这一国家公权力的赋予者对国家公权力的信任。也就是说,从应然的角度上看,国家公权力是公正与正义的,而当其出现不公正或者不正义的情形,并不是由于公权力本身造成的,而是由于权力的执行者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造成的,而导致这种不当行为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腐败。从这个层面上看,要消除国家公权力执行不当状态的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剥夺不当执行者的公权力,也就是剥夺其拥有公权力的资格。但是就是这最为直接的方法,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却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因此,加强我国腐败犯罪的资格刑的设置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资格刑,又称名誉刑、能力刑或权利刑。资格刑是针对利用某种职务或者业务上的条件来实施相应的犯罪的刑罚方式。资格刑的设置一方面能够对腐败犯罪的犯罪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罚,同时能够有效地预防腐败犯罪的再次产生。 一、资格刑设置的立法缺陷 腐败犯罪是最为典型的职务型犯罪,同时这种职务型犯罪的所利用的资格是具有国家公权力特征的资格,这种资格的赋予与否直接决定犯罪的可能性,因此,对于腐败犯罪的资格刑设置在腐败犯罪的刑罚体系中是一个尤为关键的环节。就我国的资格刑的现状来看,我国腐败犯罪并没有单独设立相应的资格刑,剥夺担任公职的资格并没有在刑法中予以明确规定。我国刑法关于腐败犯罪的处罚并没有明确规定资格刑,只是在第383条贪污罪、第386条受贿罪、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的司法建议由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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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类论文范文刑法论文范文3000字 刑法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基本法律之一,性犯罪作为一类有伤风化及妨碍社会秩序的一类刑事犯罪,无论古今中外,在刑法典中都始终存在着,区别仅在于规定处罚的范围及程度不同。下文是WTT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类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刑法类论文范文篇1 试论中国食品监管的得失与破局 《食品安全法》出台已过三年,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它确定了“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的各自职能,并着力通过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以协调各监管部门监管缺位与越位的问题,从理论上构建了一套从农田到餐桌的无缝监管体系。然而该法实施后,“双汇瘦肉精”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乃至“沈阳毒豆芽”事件相继发生,一而再/再而三得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使群众不禁对此制度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众多学者也纷纷呼吁改革现有制度,建立垂直统一的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效率,填补监管空白,实现真正严密的无缝监管。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选择 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我国采用“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其中,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最高议事机构,协调食品卫生工作;同时,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综合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六项职责,农业行政、工商、质检、食药监等部门分别则对初级农产品、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进行监管的职能。正如政治学家所说的那样,一项制度的出现并非是凭空产生的,其自有社会环境、经济条件以及人事变迁的基础。我国目前采取此项制度同样有其原因。 (一)历史惯性 长期以来,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便一直采取类似分段监管的模式,利用一个部门监管食品生产流通的一项环节。譬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各部门在其业务范围内已有多年经验积累和技术沉淀,处理相关问题专业能力驾轻就熟。

刑法论文

2010年10月16日晚,一辆黑色大众迈腾轿车在河北大学校区内撞倒两名女生,一死一伤,司机不但没有停车,反而继续去校内宿舍楼接女友。返回途中被学生和保安拦下,该肇事者不但没有关心伤者,甚至态度冷漠嚣张,高喊:“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 后经证实了解,该男子名为李启铭,父亲李刚是保定市某公安分局副局长。“我爸是李刚”语句也迅速成为网络最火的流行语,截至现在,相关评论帖子超过36完条。 10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启铭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保定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只要触犯法律,将严格依法予以惩处。 交通肇事罪是日常生活中常见多发的犯罪,每年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是触目惊心的。同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对现行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规定作了实质性的修改,演绎出了许多有待探讨的理论问题,因此,引起了法学界对本罪的极大关注,对司法解释中有关交通肇事罪的理解提出了许多批评意见。随着这一事件,交通肇事罪这一名词,变得颇为吸引眼球。李启铭所犯到底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众说纷纭。以下将围绕交通肇事罪做简单论述。 首先,何为交通肇事罪呢?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犯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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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本科生刑法论文格式 最新本科生刑法论文格式 论文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学生所学专业课的内容为主,不应脱离专业范围,要有一定的综合性,以下就是由编辑老师为您提供的本科生刑法论文格式。 一、标题:职称论文题目是一篇论文给出的涉及论文范围与水平的第一个重要信息,也是必须考虑到有助于选定关键词不达意和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论文题目十分重要,必须用心斟酌选定。有人描述其重要性,用了下面的一句话:论文题目是文章的一半。 (1).准确得体--要求论文题目能准确表达论文内容,恰当反映所研究的范围和深度。 (2).简短精炼--力求题目的字数要少,用词需要精选。至于多少字算是合乎要求,并无统一的硬性规定,一般希望一篇论文题目不要超出20个字.参加医学论文发表相关栏目文章。(3).外延和内涵要恰如其分--外延和内涵属于形式逻辑中的概念。所谓外延,是指一个概念所反映的每一个对象;而所谓内涵,则是指对每一个概念对象特有属性的反映。例如:如何快速发表论文。 二、正文:职称论文格式要求正文篇幅一般在2000--8000字不等,包括简短引言、论述分析、结果和结论等内容。文中出现的外文缩写除公知公用的首次出现一律应标有中文翻译或外文全称。文中图、表应有自明性,且随文出现,并要有相应的英文名。文中图的数量一般不超过6幅。图中文字、符号、坐标中的标值和标值线必须写清,所有出现的数值都应标有明确的量与单位。文中表格一律采用三线表。文中有关量与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用单个斜体外文字母表示(国家标准中专门规定的有关特征值除外;如要表示量的状态、序位、条件等,可对该单个字母加上下角标、阿拉伯数字以及^等),避免用中文表示。正文章节编号采用三级标题顶格排序。一级标题形如1,2,3,排序;二级标题形如1.1,1.2, 1.3,排序;三级标题形如1.1.1,1.1.2,1.1.3,排序;引言不排序。 三、参考文献:职称论文格式要求有专著(M),论文集(C),报纸文集(N),期刊文章(J),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其他未说明文章(Z) 参考文献如为专著,项目包括:作者. 书名. 版本.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参考文献如为期刊,项目包括:作者. 版本. 年. 月. 卷(期)~年. 月. 卷(期).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参考文献如为电子文献,项目包括:作者. 电子文献题名. 文献出处或网址,发表或更新日期. 四、作者信息:包括作者简介(100字以内) 出生年月性别毕业院校学历主要研究方向。作者联系方式,包括:地址,邮编,电话,(含手机)E-mail等。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本科生刑法论文格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详情请点击法学论文。

环境刑法论文5000字

环境刑法论文5000字 环境刑法论文5000字_环境刑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环境刑法论文5000字(一):论我国企业污染环境犯罪的刑法惩治论文 摘要:企业污染环境犯罪问题,是我国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问题。但是从我国近年关于企业污染的司法实践效果看,我国企业环境污染犯罪惩办明显缺乏。一是刑事追责标准欠缺;二是刑罚方式过于单一;三是刑罚力度过轻。要改变这种状况,需明确企业环境犯罪之追责认定标准;在刑罚中增设资格刑;适当提高企业环境犯罪的法定刑。 关键词:企业环境犯罪;企业环境刑事责任;刑法惩治 生态法益的刑法保护系生态文明建设在我国刑法中的集中反映。[1]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对污染环境罪罪名确实定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公布,污染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被大幅提升,而纵观我国近年来对企业污染环境犯罪的惩治概况,虽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就,但尚显缺乏。 一、近年来我国企业污染环境犯罪的惩治概况 根据《2023年中国“污染环境罪〞案件调研报告》,2023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1322个污染环境罪案件当中,多达1250个〔占94.55%〕都为自然人犯罪,涉及单位犯罪的仅有72个〔占5.45%〕;根据《2023—2023年河北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据分析报告》,在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数量为652个〔占99.25%〕,单位犯罪主体的数量仅为5个〔占0.8%〕;[2]此外,根据《2023年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报告》,在2023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公开判决的1380个污染环境罪案件当中,涉及自然人为犯罪主体的案件数量为1249个〔占90.51%〕,而涉及单位犯罪主体的案件数量仅131个〔占9.49%〕[3]。这些数据说明,从我国法院近几年来受理的环境犯罪案件之数量上看,企业作为主要的環境污染源之主体但是却极少成为环境犯罪案件之被告人。在刑事处分方面,我国《刑法》对污染环境罪主要配置了3年以下、3年以上7年以下这两档刑期。而从近几年的相关司法数据来看,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一审生效判决中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多于80%;在罚金刑方面,虽然并处的比例较高但罚金数额普遍较低。[4]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合集7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合集7篇) 1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 116例鉴定精神病人中男103例,女13例;年龄17~81岁,平均(33.71±12.46)岁,21~40岁的青壮年96例;婚姻状态:未婚85例,已婚19例,离婚11例,再婚1例。文化程度:文盲35例,小学46例,初中25例,高中10例。职业分布:无业74例,农民16例,渔民7例,工人4例,干部1例,其他14例。 1.2方法 采用自行设计调查表作回顾性调查,内容包括:一般人口学资料、案件类型、鉴定目的、结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诊断等项目,鉴定诊断依据1998年年按中国精神疾病分类和诊断方案第2版(CCMD2-R),2001年起按中国精神疾病分类和诊断方案第3版(CCMD-3),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及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在实际操作中把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按照“完全”、“部分”或“限制”、“无”3个等级进行判定。 2结果 精神疾病与案件类型的关系见表1;表1精神疾病诊断与案件类型的关系(略) 各类精神病法定能力评定情况见表2;表2各类精神病法定能力评定情况(略)

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情况见表3。表3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情况(略)说明:MR:精神发育迟滞;分裂:分裂症;躁狂:躁狂症;人格:人 格障碍;癫痫: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冲动:冲动控制障碍;酒精:酒精所 致精神障碍;脑器: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短暂:急性短暂性精神病;妄想:妄想阵发;滋事:包括寻衅滋事、扰乱、打人;破坏:损坏公共、家庭财 物 重大刑事案指危及他人生命的案件:伤害、杀人、猥、放火、投毒 3讨论 国内研究中精神病人刑事案件鉴定中以精神分裂症为主,占49%~80%[1~3],精神发育迟滞其次。本研究中精神疾病分类以精神发育迟滞 45例居首,占38.8%,高于李良杰的10.4%[4],和宋建成的18.6%[3]。精神分裂症31例,占27.6%,低于张钺[5]的80%,朱国钦[6]的78.48%,李良杰的44.7%[4],与陈维梅的61.4%[7]。说明本地区精神 病人刑事案件中以精神发育迟滞为最多。 凶杀案件在司法精神医学上占有重要地位,本组资料凶杀案例占同期 全部鉴定案例的4.8%,明显低于朱国钛的40.19%[6]张钺的30.4%[5] 李良杰的26.8%和沈慕慈的21.9%[1,4]其中精神分裂症杀人5例,占50%,抑郁症和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各2例,酒精所致精神障碍1例,说明 精神分裂症是凶杀案的主要病种,与朱国钦、陈维梅等学者的研究基本相 符[6,7]。精神 分裂症可以幻觉妄想支配下作案,对社会治安、人身安全危害极大, 因此,加强对精神分裂症的防治工作是防范精神病人作案的重要措施。酒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篇1 论我国死刑的改革 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 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 的现象。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的。[1]还认为:如 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等许多观点建议撤销死刑。他的这一主张可以说为死刑的改革拉开了一个 巨大的帷幕。 一、当代死刑改革 我国关于死刑的改革是从1997年刑法典的修订开始的。在97年之前,我国的死刑罪名要远多于72种。在97年刑法修订时,对死刑的态度是限 制的,限制了死缓适用的对象,并且对死刑的适用条件也进行了限制,此 时死刑罪名余68种。[2]直到2022年为止,虽然我国一共颁行了七个刑 法修正案以及一部单行刑法,但从全局上来看,我国死刑的数量几乎没有 发生变化。 2022年是中国死刑制度立法改革的关键性的一年,它迈开了中国逐 步废止死刑的步伐。2022年3月,《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种犯罪 的死刑,使得死刑罪名减至55种。相关立法人员解释说:自从《刑修(八)》除去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我国总体的社会环境依然 稳定,一些严重高发的犯罪甚至有减无增。[3]2022年10月27日,《刑 修(九)(草案)》被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查。在死 刑的变动上有了两个重大的改革:一是继续减少裁处死刑的罪名,又废除

了9种相关犯罪的死刑;二是在研讨中,强调了对死缓犯步入执行程序的 严格要求,还对死刑的适用对象以及适用标准都进行了严格的控制。[4] 这都昭示着我国死刑改革又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而且取消的这些罪名中 诸如集资诈骗罪走私罪等犯罪的死刑适用与否在实务中都引起过强烈的讨论,取消这些犯罪的死刑,容易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二、死刑改革的必要性 (一)符合我国依法治国方略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际,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在此之际被提上议程,这一举措无疑是对我国依法治国策略的进一步响 应和预落实,对我国法律的发展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刑修(九)(草案)》 中继续多量废除死刑罪名的做法,对我国死刑改革可谓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对我国立法特别是其中的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一步强化, 也使我国的死刑规定逐渐与国际接轨,更好的在立法层面上推动依法治国 的实行。 (二)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人权已经成为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 刑罚的首要任务是保护人权,就是说人权是刑罚的最高价值目标。然而, 只有慎刑才能实现这个目标。对于那些不会危及到生命的犯罪行为,我们 都不应该把它界定为适用死刑的那些最严重罪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刑法修正案(八)》削减13个死刑罪名的立法举措之上拟继续取 消9个死刑罪名,就与国际公约中对于不危及生命的罪行不适用剥夺生命 的惩罚的精神是相契合的,是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6条第1款中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的规定的极度支持,也把我国的人权 事业推向国际化的轨道。

张明楷刑法学论文

张明楷: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 ●张明楷 (进入专栏) 【摘要】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认定二人以上的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只是解决二人以上的客观归责问题,并不解决二人以上的主观责任问题;在认定共同犯罪时,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这样的问题。司法人员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当首先从客观违法层面“连带地”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然后从主观责任层面“个别地”判断各参与人是否有责任以及具有何种责任。 【关键词】共同犯罪;违法;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其中的“二人以上”都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而且二人以上都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否则不成立共同犯罪。显然,这是在主客观相统一的意义上理解共同犯罪的,或者说是在整体(成立犯罪的全部条件)的意义上理解共同犯罪的。但是,这样的理解,存在许多理论上的难题,也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共同犯罪的立法与理论只是解决违法层面的问题,而不解决责任层面的问题。 一、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 要说明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首先必须明确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 从实质的观点进行考察,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犯罪:其一,发生了违法事实(违法性);其二,能够就违法事实进行非难(有责性)。 “由于违法性是刑法规范作出否定评价的事态的属性、评价,故其内容便由刑法的目的来决定。将什么行为作为禁止对象,是由以什么为目的而禁止来决定的。在此意义上说,对实质违法性概念、违法性的实质的理解,由来于对刑法的任务或目的的理解。”[1]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所以刑法禁止侵犯法益的行为与结果。这种法益侵犯性,就是实质的违法性。由于刑法禁止侵犯法益的行为,所以,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与过失、没有责任能力,或者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其侵犯法益的行为也是被刑法所禁止的。不能认为刑法允许精神病患者杀人,也不能认为刑法允许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抢劫。况且,认为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也不符合事实。例如,甲是在没有故意与过失的情况下,将国家绝密泄露给境外敌对组织的,无疑具有法益侵害性;乙是在没有故意与过失的情况下,导致他人死亡的,肯定具有法益侵害性;十三周岁的丙杀害他人,侵害了他人受刑法保护的生命,当然具有法益侵害性。刑法不处罚这种行为,不是因为该行为没有法益侵害性,而是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难可能性。 显然,仅有侵犯法益的违法行为,还不足以成立犯罪。根据国民可以接受的观点,只有在可以就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时,才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认定为)犯罪。换言之,只有当行为人对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具备有责性,应当受到谴责时,这种行为才是犯罪。或者说,只有当能够将违法行为及其结果归责于行为人时,才能认定该行为成立犯罪。这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决定的。国民的自由以其具有预测可能性为前提。如果不管国民在行为时如何小心谨慎,只要发生法益侵害结果就受到刑罚处罚,那么,国民就没有任何自由。换言之,只有当国民在具有实施其他行为的可能性的同时,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了法益侵害(危险)结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一、刑法案例教学法概述 19世纪70年月美国哈佛高校兰德尔教授首次提出案例教学法。我国在刑法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的争论已有一段时间。所谓刑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以刑事案例为依托,通过详细刑事案例将同学带入某种刑事法律情景之下,同学在法律情景之中真实感受案情甚至可以作为案例中角色进入情景,通过小组协作或者个人思索形式追寻解决案例中刑事法律问题的最佳方案。这种教学方法具有以下特征: (一)拟真性 刑法案例教学法用一个详细的案例将同学带入某个法律情景之中,此时涉及许多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同学在这种情景之下可以把课本上较为抽象的概念和理论怜悯景之中的详细情节相联系,这样就使得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以一种生活化的形式展现给同学,使得同学对学问点的理解更加真实、详细和直观。 (二)实践性 案例教学法同学可以直观的感受案例,身临其境,结合理论学问,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法,在这一过程中,同学需要分析案情,动手查阅相关资料,假如是小组完成还需要和组员协作。一个案例的完成可以让同学充分参加到刑法学学问的探究过程之中,在学到理论学问的同时,更加能提高同学

的法律实践力量。因此,案例教学法具有较强实践性。 (三)启发性 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同学是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从案例情节的阅读分析,到资料的查阅整理,再到小组的争论和解决方案制定这些环节老师都只是以引领的形式参加,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同学自主进行,同学是课堂的主角,具有较强的启发性。 二、案例教学法对刑法教学的意义 案例教学法对于同学法律运用力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充分调动同学学习热忱,相比具有自然的优势。 (一)案例教学法符合刑法学应用学科的基本定位 刑法虽然在学问点上具有肯定的理论深度,但其作为应用学科的地位是无需争议的,而应用学科的最大特征就是能够解决发生在这个学科后面的详细案例。不同应用学科面对不同的事实和大事,刑法学作为应用学科面对的基本领实和大事就是每日每时地发生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的详细案件之中。刑法案件和刑法案例就成为支撑刑法学科的基点,作为以这个学科之状况为依据的教学活动就不能离开刑法案例,这是刑法案例教学客观必定性的理论依据。 (二)案例教學法有利于提升同学对于刑法学的学习爱好 从心理认知的角度来看,学习是一种自由性、自主性的选择行为,只有学习材料使同学有爱好才能进行有效学习,而案例教学法正好具有这一功能。在案例教学法的教学过程中,同学不再被动的接受刑法抽象理论,而乐观主动的分析案例,探究刑法学问并运用其解决案例,这过程同学简单

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论文

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论文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理论及刑法实践中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已经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确定为基本原则。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论文范文一:浅论罪刑法定原则 摘要:罪刑法定主义是来源于西方社会的一种法文化观念,了解另一种文化是非常困难的事,而把另外一种文化的一些东西当作口号是相当简单的,如果不知那些口号所代表的观念的复杂性和它在特殊情况下演化出来的性格,而从它们的历史来源中切断,并随便把外国环境中因特殊背景和问题发展起来的东西当作我们的权威会产生形式主义的谬误。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变迁 罪刑法定原则⑴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来自拉丁文中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罗马法中就存在或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不过,据有学者考证,在古罗马法中有类似的原则,即为适用刑罚必须根据法律实体。然而当时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明确,故而严格意义上讲其并不是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的历史渊源 罪刑法定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三十九条,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这一规定奠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基本思想。 (二)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 罪刑法定的思想,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得以更加全面的阐述,由此形成了一种思想潮流,即与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⑵相抗衡。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有罪刑擅断的特点且不论在君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制定再完美的法律,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也无异于一纸空文。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刑法案例分析论文,供大家参考。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篇一 论文摘要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虽被我国刑法分则进行了区别的规定,但是因为我国刑法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操作当中产生了诸多的分歧,对二者的界定也就成为了一项具有争议性的话题。本文将以一件刑事申诉案件为例,谈谈如何界定故意杀人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律界限 论文关键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法律界限刑事申诉 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客观上均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如何正确界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比较复杂,二者根本区别在于主观故意内容的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是明知的,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是明知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但如果故意伤害造成他人死亡,死亡结果不属于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内容。 一、基本案情 2008年1月5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广州市某区某镇某村中心街“欢乐有约”卡拉OK厅喝酒消费时,在卡拉OK厅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江某某的同伴邓_、李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和解。其后,得知此情况的被害人江某某不顾劝阻上前抓住被告人刘某某的头发并往下按,被告人刘某某即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刺了被害人江某某的腹部两刀,致其受伤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江某某经送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月7日死亡。同年1月18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系被锐器作用右侧腹部致肝右叶、肝门静脉及下腔静脉破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同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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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刑法论文-论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_2390 论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摘要:罪刑法定是刑法中的一个基本,并且我国刑法学界曾对此有过激烈的争论。本文集各家之长,作以下性的论述。本文共分七个部分,对罪刑法定的方方面面都作了一些肤浅的:从它的含义、沿革,到它的价值内涵和思想理论基础,再到它在我国刑法中的确定,以及它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最后作了一下小结。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典中已经确立,以往学者都是针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刻的分析,希望通过本文能将它的基本理论系统化。 关键词:罪刑法定;保障人权;禁止类推 罪刑法定原则是西方文化的产物,对于来说,它是舶来品。经过学者们反复的探讨和激烈的争论,以及深刻的分析它的优点和缺陷,罪刑法定原则终于在中国的刑法中生根发芽。在此,我仅作一些总结性讨论。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历史沿革(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处罚,必须预先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的原则。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罪刑定原则的表述有很多,被誉为近代刑法学之父的费尔巴哈,1801年在他的刑法教科书中,用拉丁语以格言的形式表述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这三个格言作为罪刑法定的三原则得到广泛传播和引用,从此,罪刑法定原则被定式化。日本学者大野义真曾说:"由于费尔巴哈, 罪刑法定主义作为刑法的大原则,在刑法学上占有不可动摇的地位。”这是很有道理的。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根据定义给罪刑法定原则总结出以下

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内容摘要: 《刑法》是我国刑事实体法的主体法律,是确定犯罪和刑罚的直接和唯一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较为通俗的表述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样的罪,应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根据明文规定的法律来论断。它的基本内涵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本文就现行的新刑法典第3条之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剖析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它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强化公民法治意识,尊重法律,遵孚法律,维护法制统一,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帄司法,司法公正。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刑罚的最佳效果;总之,既有利于法治进程的推进,也有利于全社会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和执行,必将促进我国刑事立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正义的健康运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良好的经济发展,让真正的现代文明法治得以实现,让法律的阳光普照着每一位共和国公民的身上。 关键词:新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溯源 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来自拉丁文中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是十七至十八世纪之间,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特权和法官司法擅断而在刑事方面提出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刑法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也称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原则,也是现代刑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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