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及其相关规则

论述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及其相关规则
论述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及其相关规则

一、论述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及其相关规则

法律效力:

一、数据电文的一般确认:该条是对数据电文效力的一种原则性的确认,它标示了,它标示了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出发点。其主要目的是在法律上为数据电文的运用,建立公平的、非歧视性的待遇。

二、参见条款的法律的承认:在数据电文中的某些条款与条件,没有完全说明,或仅仅只是提示了,但是只要被提示的内容在所指示的数据中完全包含并清楚说明了,就应该同样承认参见条款的效力。

三、数据电文在合同订立上的效力: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

四、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就一项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和接收人之间而言,不得仅仅因采用了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以意旨的声明或其他陈述,来否定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五、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数据电文有可接受性和证据价值,该条对如何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提供了有用的指南。

相关规则:

一、收到确认的效力:包括收件人的推定处理及发端人的推定处理,收到确认的效果和收到确认的技术指标。

二、数据电文的归属: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将电讯的发出与其发出者相联系的基本规则,它是确定交易当事人之间,因数据电文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前提性规范。

三、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时间与地点: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内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另有其他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应以发端人所设立的营业地,视为其出发点,而以收件人所设的营业地为其收到地点。

四、数据电文的保存:法律要求某些文件。记录或信息予以留存,则此种要求可以通过留存数据电文的方式予以满足,但须符合如下条件,如:所含信息可以调取,按其生成、发送或接收的格式留存数据电文等。

最新《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教案——3.1数据电文法律制度(一)

教学课题:3.1数据电文的概念 3.2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 3.3数据电文的效力 教学目的:知识目标:了解数据电文形式问题的解决方案,掌握数据电文的基本含义,掌握 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掌握数据电文的功能等同原则。 能力目标:培养学生能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情感目标: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教学重点:数据电文的基本含义,电文的法律效力,数据电文的功能等同原则 教学难点:电文的法律效力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法 教学课时:2课时 教学过程: 每课一案:(由学号2号同学提供) 8月14日上午10时许,王先生收到其父亲的QQ信息,要求其汇款3万元给其父亲的朋友。由于王先生开启了视频聊天,发现显示的是其父亲的图像,便深信不疑。随后,王先生通过网络银行将3万元汇到对方账号。汇款后,父亲的QQ又发来消息要求汇款5万元,这引起王先生的警觉,马上电话联系父亲,结果发现父亲根本没有让其汇款,同时得知父亲的QQ号码于三天前被盗. 民警在调查中发现,犯罪分子常常是利用黑客软件盗取他人的QQ后冒充受害人熟人与事主聊天,继而利用受害人对该QQ熟人的信任,以种种理由诱骗受害人汇款到指定账户或进行网上购物。犯罪分子还利用一种叫强制视频的软件,强行把对方电脑上的摄像头打开,拍下对方的一举一动,然后通过截取QQ所有人图像进行视频聊天,因此,具有很强的欺骗性。由于网速的问题,视频画面在传输过程中会出现停顿,导致音画不同步,骗子正是利用这一点,钻了空子。更有甚者,一些骗子在作案时还利用了视频传输时声音失真的效果进行语音聊天,让人防不胜防。 讲授新课: 一、数据电文的概念

关于数据电文的具体含义,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指出: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注:数据电文是一种新的意思表示方式;数据电文是一种信息 二、传统书面形式与数据电文的矛盾及其解决方案 (一)数据电文与传统书面形式的矛盾(自主学习) (二)数据电文形式问题的解决方案 1、解决方案之二:法律扩充解释方法 2、解决方案之三:当事人约定的方式 三、数据电文的功能等同原则 (一)功能等同原则的含义 所谓功能等同原则,是指只要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即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而不管它是“纸面的”还是“电子的”。 (二)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功能 1.电子商务环境中书面形式的基本标准 2.确定书面形式基本标准的意义 3.书面形式功能的界定 (三)数据电文的原件功能 1.数据电文中“原件”的界定 2.数据电文的原件功能 3.我国的现状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电子签名法》对数据电文的原件问题作出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应当视为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1)自最终形成之时起,其完整性即有可靠保障; (2)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四、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一)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 1、非歧视原则的确立 《电子商务示范法》承认了数据电文的一般效力,该法第5条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该条的规定实质上是在法律上,为数据电文争取与纸介形式同等地位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2、我国法律的态度我国《合同法》也承认数据电文的一般效力。

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摘要】在当今社会,我国正处于社会历史转型期,在各种思潮的影响之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多元化、利益主体多样化,各种新型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在这种大环境下,法律不再单纯归结为规则,原则也是法律不可缺少的要素,法律原则往往在疑难案件当中发挥这重要的作用。中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指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虽然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定义及特点 (一)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作为法学上一个重要的概念,国内学者一般是如此定义的:“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者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1】 1、非实定的法律原则。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法律原则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传统,所谓“非实定的法律原则”,是指不是通过现行的实在法明文规定的法律原则,由于其处在自我存在的状态,也可以称为“自存的法律原则”,如那些没有被法律明确规定的“自然法原则”。 2、实定的法律原则。法官在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中对判例传统的总结、对理论学说的粹取以及自身经验等要素进行整合,所谓“实定的法律原则”,就是那些通过法律明文规定下来的法律原则。实定的法律原则是非实定法律原则的变迁,是后者的法律化,是上升为法律规定的法律原则。 (二)法律规则 关于法律规则的看法,学者持有不同的看法,在由吴斌、杨磊主编的法理学的书中写道“所谓法律规则,又称法的规则、法律规范,是通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以赋予某种事实以法律后果和法律意义的准则和标准,旨在建立和维护

法律规定的分类

法律规定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 2、义务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3、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也可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在于:义务性规范是设定作为义务,禁止性规范却是设定不作为义务。 二、按照法律规范强制性的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1、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肯定,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或者说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三、按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1、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适用时无须再援用其他的法律规范来补充或说明的法律规范。大多数法律规范是确定性规范。 2、委任性规范 委任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授权由某一专门机构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 3、准用性规范 准用性规范,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的规则是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 四、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是否可能发生在该规则之前,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1、调整性规范 调整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 2、构成性规范 构成性规范,是以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调整性规范的不同,在构成性规范产生以前,该规则所涉及的行为不可能出现.

浅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

研究生论文 浅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在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进行简要概述的基础上,分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存在的区别与联系;再次,通过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紧密的联系总结与归纳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可处理二者之间关系的可操作性的意见,即明确相对稳定的法律原则;正确权衡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冲突和恰如其分地处理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关系,寻求最佳结合点三,这对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具有指导性意义。 论文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自由裁量权 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及其之间的关系中,存在法律规则中心主义和法律原则中心主义两种理论,而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现有法律规则很难跟上社会日益的变化,如过分依赖规则而一味地限制原则适用难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因而,寻求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合理结合之路,才是解决当前诸多法律问题的较好方法。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批示、规定。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

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原则是规则的灵魂,是规则的根本出发点,它为规则规定了适用的目的和方向以及应考虑的相关因素;而规则就是原则的具体化、形式化和外在化。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逻辑、适用方式以及形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1、在内容上的差异。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诉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差异。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

论述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及其相关规则

一、论述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及其相关规则 法律效力: 一、数据电文的一般确认:该条是对数据电文效力的一种原则性的确认,它标示了,它标示了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出发点。其主要目的是在法律上为数据电文的运用,建立公平的、非歧视性的待遇。 二、参见条款的法律的承认:在数据电文中的某些条款与条件,没有完全说明,或仅仅只是提示了,但是只要被提示的内容在所指示的数据中完全包含并清楚说明了,就应该同样承认参见条款的效力。 三、数据电文在合同订立上的效力: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 四、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就一项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和接收人之间而言,不得仅仅因采用了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以意旨的声明或其他陈述,来否定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五、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数据电文有可接受性和证据价值,该条对如何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提供了有用的指南。 相关规则: 一、收到确认的效力:包括收件人的推定处理及发端人的推定处理,收到确认的效果和收到确认的技术指标。 二、数据电文的归属: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将电讯的发出与其发出者相联系的基本规则,它是确定交易当事人之间,因数据电文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前提性规范。 三、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时间与地点: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内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另有其他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应以发端人所设立的营业地,视为其出发点,而以收件人所设的营业地为其收到地点。 四、数据电文的保存:法律要求某些文件。记录或信息予以留存,则此种要求可以通过留存数据电文的方式予以满足,但须符合如下条件,如:所含信息可以调取,按其生成、发送或接收的格式留存数据电文等。

法律规范种类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1 法律规范的种类 授权性规范 1、法律规范按内容不同 命令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2 确定性规范 3、按照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委任性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 准用性规范 1、按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是授予人们“可以”做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别人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2)命令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即“必须怎样”、“应当怎样”等。 (3)禁止性规范是“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即“不能”、“不得”、“不准”等。 2、按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按照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 (1)确定性规范: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 (2)非确定性规范:无具体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 4、委任性规范:内容不明确,概况性提示,相应机关相应处理。

5、准用性规范:没规定具体行为模式,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关内容。 例子:下列法律都属于哪些类别? 1、《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此规定属于委任性规范。 2、《合同法》第148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电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此规定属于准用性规范。 3、婚姻法中要求结婚的男女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4、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例题: 1、单选: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这一法律规范属于()。 A. 准用性规范 B.义务性规范 C.禁止性规范 D.确定性规范 答案:A 确定性规范: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该规范在表达上没有使用义务性规范的典型用语“须”。也没有使用禁止性规范的典型用语“不得” 2、多选: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关于该法律规范性质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该法律规范属于义务性规范 B、该法律规范属于禁止性规范 C、该法律规范属于授权性规范 D、该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 答案:AD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冲突适用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冲突适用 【摘要】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要素,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德沃金、阿列克西、哈特等学者的研究给了我们以深刻的启发,本文就试图对这两个要素的冲突适用做浅显的分析。 【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冲突适用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内涵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与原则相比,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要高得多,这个确定性包括它的内容相对明确与恒定,它的效力也较为清楚明确。[1] (二)法律原则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法律原则的含义为:“用来证立、整合及说明众多具体规则与法律适用活动的普遍性规范,它

是高层次法律推论的权威性出发点”。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 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 综合性或出发点。[2]哈特认为法律原则有三大特性。一是广泛性,这是指它的不具体;二是原则是一种值得追求、坚持的事物,它不仅为具体的规则说明理由,而且在证立规则上也 发挥“些许作用”;三是“非决断性”,即原则不是如规则那样“全有或全无”的适用,它的适用并不“确保”一个决定,只是“指向或有利于某种决定”,或者导出某种可以“被凌 驾的理由,这个理由可以被法院纳入考虑以使其倾向某个方向”。[3] (三)二者不同: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同属法律要素,但是作为两个不同 的要素,它们之间存在显著地差异: 1、确定性程度: 法律规则具有确定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和标准, 相比之下法律原则的确定化程度就明显较低,既没有权利义 务内容,也没有行为的法律后果。 2、变化速度:较之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的稳定性更强,因为其与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利益和法律价值追求息息相关,随着法的本质的变化而变化。

意向书有什么效果

意向书的含义和作用 意向书又称“草约”,是指双方或多方就某一项目的合作问题在实质性谈判之前,经过初步接触而形成的具有原则性、导向性意见的书面材料。 意向书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使用十分广泛,尤其在对外贸易、招商引资、企业之间双方或多方联营、联建等活动中使用得越来越多。其作用主要表现在:意向书是双方或多方进行下一步实质性接触和谈判的依据,他有助于相关企业之间进行联系,有助于进一步发展合作关系,为进一步签订正式合同奠定基础。篇二:意向书与合同的区别 一、意向书含义: 意向书是国家、单位、企业以及经济实体与个人之间,对某项事务在正式签订条约、达成协议之前,由一方向另一方表明基本态度或提出初步设想的一种具有协商性的应用文书。 二、作用: 三、特点: 1、协商性。写意向书多用商量的语气,不带任何强制性。有时还用假设、询问的语气。 2、灵活性。意向书的灵活性主要在两个方面:(1)可以随口才改变自己的主张。意向书发出后,对方如有更好的意见,可以直接采纳,部分改变或全盘改变都是可能的;(2)在同一份意向书里可以提出多种方案供对方选择。或者对其中的某项某款同时提出几种意见或调查,让对方比较和选择。 3、临时性。意向书是协商过程中各方基本观点的记录,一旦达成正式协议,便完成了意向性的使命。意向书不像协议、合同那样具有法律效力。 四、写法: 意向书的一般结构:包括标题、双方出席代表、时间、地点,以及协商经过,协商的主要事项,最后署名及具体日期等。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写作意向书,它的基本格式和内容与协议书大体相同,仍然是回答“为什么”;“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 五、注意事项: 1、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不分国家大小、单位大小和资本多少,都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既不能迁就对方,也不能把自己的要求无原则地强加给对方。 2、是非要分明,态度要诚恳,做到不卑不亢,礼貌客气。 3、内容要明确,条款要具体,用词要准确,不能含混不清,模棱两可。篇三:意向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意向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含义 意向书是国家、单位、企业以及经济实体与个人之间,对某项事务在正式签订条约、达成协议之前,由一方向另一方表明基本态度或提出初步设想的一种具有协商性的应用文书。 作用意向书的主要作用是传达“意向”,提请对方注意或供参考,可以约束双方的行动,保证双方的利益;意向书能反映业务工作上的关系,能保证业务朝着健康有利的方向发展;意向书可为正式签订协议或合同打下基础。 特点 1。协商性。写意向书多用商量的语气,不带任何强制性。有时还用假设、询问的语气。 2。灵活性。意向书的灵活性主要在两个方面: 一是可以随口才改变自己的主张。意向书发出后,对方如有更好的意见,可以直接采纳,部分改变或全盘改变都是可能的;二是在同一份意向书里可以提出多种方案供对方选择。或者对其中的某项某款同时提出几种意见或调查,让对方比较和选择。 3。临时性。意向书是协商过程中各方基本观点的记录,一旦达成正式协议,便完成了意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现代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法典)大都是以条文为基本构成单位的。从其表述的内容来看,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是指直接表述法律规范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的条文。这些非规范性条文不可能是独立存在的,他们总是附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范性法律条文。由此看出,应当把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区别开来。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一般来说,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是对应的,但是我们在法律条文中看到其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是不同的,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情形: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规则的分类如下: (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又可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再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理学作业 法律规则的分类,法条分类举例: 1、从法律规则的内容上分: A.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如:《婚姻法》第15 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婚姻法》第22 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物权法》第9 条“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物权法》第135 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第81 条“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替。” B. 义务性规则:是指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如:《义务教育法》第25 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婚姻法》第5 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30 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不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物权法》第56 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物权法》第138 条“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C. 权义复合性规则:兼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如:《义务教育法》第28 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婚姻法》第50 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则。” 《婚姻法》第36 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 的权利和义务。” 2.从法律的规则形式特征上分: A.规范性规则: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如:《婚姻法》第5 条“结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26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子女和 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物权法》第149

合作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意向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2009年03月16日 意向书法律制度是一项源自英美的制度。意向书作为复杂交易、尤其是大型企业并购交易中常用的协商工具,在商事交易中被广泛运用。随着英美企业的对外扩张,加上英美投资银行在世界市场中的绝对优势地位,这项制度也逐渐成为商事交易中的标准化制度,被我国实务界广泛运用。不过因其处于开始协商和达成最终协议的两极之间——既不是毫无意义的事实文件,又欠缺正式合同的确定性和约束力,意向书在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上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案例与现行法规范以总结出关于意向书和合同确定性理论的一般性规则。 一、意向书的内容与形式 意向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传统的“意向书”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通常以书信的形式作出。在当前的交易实践中,大多数意向书是指双方当事人深入接触并在诸多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一方以这些一致意见为基础向另一方发出的要求接受者“确认”或“接受”的法律文件。 本文以下从广义上使用“意向书”的概念,泛指合同双方在缔结正式协议前就协商程序本身或就未来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各种约定。 意向书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以并购交易中的意向书为例,其通常包含的内容是:其一,向出卖人陈述本企业或本人的基本情况;其二,表达购买的意向,包括说明自己的购买报价或条件;其三,就进一步的交易提出相应要求,如要求出卖人允许购买人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其四,声明保密和要求对方保密。 [4] 这些不同类型的条款各有其作用,其法律效果需分别予以研究。为简化对法律效力问题的探讨,根据意向书的内容及其与未来合同的关系,将其中的条款分为两类:实体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 实体性条款是指那些未来将成为正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实践中有的意向书甚至包括了未来合同(或称“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实体性内容相伴随的还有辅助条款,主要用来对实体性条款的效力作进一步说明,如约束力排除条款和合并条款等。 程序性条款是指那些直接关涉缔约过程,但不在未来合同中反映出来的内容。程序性条款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主要调整和规范谈判程序,如约定尽职调查的执行或者信息交换的具体方式;另一类主要规定当事人在缔约中的通知、协助等相关义务,其中某些义务甚至在双方协商中止后仍有重要意义,典型的如关于保密义务的约定。以并购交易中应用的意向书为例,其中属于程序性条款的还有:缔约费用分担条款(包括协商本身的费用、协商过程中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等);独占协商条款;纠纷解决条款(包括调解或者仲裁条款、管辖权条款、选择法律适用的条款等);不公开条款(该条款要求并购双方在共同公开宣布并购前,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泄露有关并购事项的资料和信息,除非法律有强制公开的规定);终止条款(主要是对意向书的法律效力作出规定,如规定若买卖双方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签订买卖协议,则意向书丧失效力)。 二、意向书程序性条款的法律效力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否确定和当事人是否有受拘束的意思是要约乃至合同成立的两个基本要件。具体到对意向书效力的分析上,实体性条款因为是针对未来的合同条款而定,一般已具有确定性,因而其是否有约束力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对此表达了明示或默示的受约束的意思;而在判断程序性条款的效力时,因为当事人大多会表达接受这些条款约束的意思,因此通常会遇到的问题是这些条款是否具有足够的确定性。 (一)关于合同确定性的基本理论 现代合同法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在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时,更多侧重于考察行为人是否有愿受合同约束的意思,而在确定性问题上采取相对宽松的态度。这在我国《合

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规则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著名法学家张文显的解释是:“……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即权利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两者间即有联系又相互区别。 两者间的联系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都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二是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则都需要法律概念进行表述。三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则可以反映出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不足和漏洞。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两者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来源上,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这在成文法国家中显得尤为突出;而法律原则的来源刚较为广泛。

二是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 三是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其无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贯穿于任何法律事实之中。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一条规则只能对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原则却调整较为宽阔的领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指引。 四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 五是适用条件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法律规则在针对具体案例时可以具体有针对性的应用,切实做到一对一的针对性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适用:在穷尽法律规则时,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六是从表现形式上看;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而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 七是从功能上看: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行为

我国法律的分类

法的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将法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法的分类所依据的标准是多元的,比如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范围不同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等等。法的分类不仅有绝对性,也有相对性。在按照某一标准划分的类别之间,存在质的规定,不可互相置换。如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但当它们被从另一标准看待时,则可能有其他意义上的类别归属,比如民法,就同时兼有国内法、普通法、一般法、实体法和成文法5种性质。并且,即使是按统一标准分出的不同的法的类别,也会因各自所处参照关系的不同,呈现出某种相对性。 就我国来说,近些年来,我国的立法速度加快,并且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法律主要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根据法的效力等级的不同,我国法律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解释等。 1.宪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力的分工等根本性的问题宪法是母法,其内容具有根本性,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拥有最高地位和效力,制定主体和制定、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有更为严格、复杂的程序要求。而宪法以外的法律,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某些社会关系,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以根本法为效力依据,制定程序也没有宪法那样严格和复杂。比如《宪法》第三章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在我国,宪法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最新一次修正是在2004年。在我国,宪法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一般法律。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旨在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最基本的问题,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等;而基本法律以外的一般法律则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旨在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法律,如《著作权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我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一般法律在效力上是有差别的,前者高于后者,后者不得与前者相抵触。此外,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其他决议和决定,若其中含有规范性内容,则也属于法源的范畴,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就效力而言,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

购房意向书有法律效益吗

透视“购房意向书” 从意向书中每平米房价暂定2300元到换合同文本时的销售定价每平米3700元谈 作者:乐随发布时间: 2004-08-09 13:37:48 一方说:开发商不按意向书约定事项签约而乱涨价,违背诚信,实属欺诈一方说: “意向书”不是合同,价格意向没有法律约束力,最多支付违约金解除协议 孰是孰非?实践中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和处理这类商品房“意向书”纠纷案?这在当前显 得尤为重要?? 近期来,大量订房户通过来访或电话形式咨询“购房意向书”的性质与效力,及其起诉 手续等有关问题,这是源于开发商背弃意向书的约定单方涨价行为引起的系列类案。有的从 约定每平米房价2300元到换签统一制式合同时涨价为3700元,有的从暂定每平米房价3500 元到换签统一制式合同时涨价为5200元不等。这些不认可意向书价格的情况大约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情况是意向书中双方将房屋价格已经明确约定;第二种情况是在意向书中双方对价格 作了相对约定,以“暂定价”的形式出现;第三种情况是双方约定按物价局核准价为准,而 如今该类商品房又不在物价部门核价职能范围。由于这类系列案牵连面广,各个法院或法官 之间对同类案件的认识差异又较大,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同案异判 时有出现,影响司法审判的严肃性。为此,笔者觉得这类意向书纠纷案有以下几个问题 值得慎重把握和探讨。 一、“意向书”的二重性 关于购房意向书的性质到底是“预约合同”还是“购房合同”及其效力如何,不可一概 而论。从“意向书”名称上看,应当仅仅是对双方在未来条件成就时期签订购房合同的权利 义务的确定,对客户而言,是缔约优先权的取得,不会涉及到很多具体的实体内容,无疑是 预约性合同。它的预约性也是由客观条件所决定的。一是国家充分保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规定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不得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必须使用国家 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二是工程尚未开始,有的甚至连拆迁工作“三通一平”等事项尚未扫 尾,相当多的实体事项尚无法确定;三是确定了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统一制式合同,这就是 “意向书”中预约性的成份。 然而,从我们当前实践中遇到的情况看,开发商预先以格式条款形式设定的意向书中, 往往都已经涉及到销售的实体内容,对与标的物相关的销售价格等实体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约 定。只是有些是完全确定的约定,有些是不完全确定的约定而已,突破了其预约性。因此, 对于这类“意向书”就不易简单地从“名称”和“形式”上确定其单纯的预约合同性,而应 该综观整个合同全部内容确定其性质归属。按我国合同法之精神,凡符合买卖合同成立的要 素和条件的,就不可否定其中买卖合同之性质。据此,可以认为这类“购房意向书”是购房 预约合同与销售合同的混合体。称它为混合体的理由,就是它的相关权利义务中既有约定在 未来时间签订统一制式合同的条款,又有超越了纯预约合同内容范围的关于买卖实体权利义 务的约定内容,这些约定基本已经符合了买卖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即既约定在未来时期签 订销售合同,又就销售合同中涉及到的相关事宜提前进行 了约定。据此认为其具有双重性。作为具有双重意义的协议,其中合同文本规范制式要 求下签订规范制式买卖合同的预约性,并不影响已经约定的相关实体权利义务条款应当具有 的法律约束性。何况预约合同也是合同,同样受合同法的制约,那么,预约合同中一切不违 法的约定就是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义务,具有法律效力。 二、“暂”字的弹性究竟有多大 意向书的价格条款约定的为“暂”定价,这是开发商的惯用模式,当然就条款本身亦无 可指责,从现象上说这种约定更容易切合实际。然而,当前这个“暂”字却变成了合法外衣 掩盖下的涨价托词。用开发商的话来说:“暂定价是不存在法律约束力的,所谓价格暂定,也

2020年法律规则有哪些种类参照模板

1.法律规则有哪些种类? 法律规则的种类,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或从某一角度对法律规则进行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按照法律规则为主体规定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授予主体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的规则。授权性规则的作用在于肯定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并赋予主体一定权利要求他人(包括国家机关)以消极或积极的行为保障实现这种自由。 义务性规则又可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命令性规则也叫做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则是规定主体消极义务的规则,它禁止主体做出某种行为。 (2)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按照法律规则是否允许主体进行自主调整,即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义务,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允许执行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协议是无效的。一般说来,禁止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都是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任意性规则在民商法、婚姻法等部门法中较为常见。 (3)确定性规则和相对确定性规则。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和相对确定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明确、具体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由其他立法、执行或司法者加以具体解释的法律规则。相对确定性规则是指那些有关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界限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具体,需要以其他立法或由适用法的机关加以具体化的法律规则。这种规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大量的。相对确定性规则包括两种不同类型:一种是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指出由哪一个机关加以规定的规则,通常称为委任性规则。另一种是法律规则虽然规定了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但并不具体,需由适用法的机关做出具体解释。此种情况下,法律条文往往以“情节严重”或“情节轻微”等字样授予适用机关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4)确认性(调整型)规则与构成性规则。按照规则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确认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确认性规则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确认并调整相关行为的规则。确认性规则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该规则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规则的作用只是按照一定价值标准加以区分和选择,将某些既存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使之合法化和规则化,从而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在构成性规则生效之前,受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存在,只有当规则产生之后,相关的行为才可能出现。

合作意向书有法律效力吗

杭州旗昆贸易有限公司 甲方:杭州旗昆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遵纪守法、诚信平等、互惠互利、双方共赢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合作光明真鲜奶吧连锁门店加盟事项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一、合作内容 1. 甲方授权支持乙方或乙方作为投资人的单位在杭州市(0571地区)范围内开设一家“光明真鲜奶吧”店铺,店铺主营光明类奶制品的销售和相关服务。 2.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有权以“光明真鲜奶吧”为店铺名称进行正常营业。 3. 甲方向乙方提供光明品牌的各类奶制品、饮品及其他辅料、面包等一切店铺内产品及包装品。乙方不得私自更换或另行采购。 4.乙方应于签署本合作意向书无异议后2天内向甲方人民元(大写****整)作为合作意向金。逾期不缴纳的,甲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 5. 合作意向金由甲方负责管理,合作意向金主要用于维护所有合作者在“光明真鲜奶吧”经营市场中的正常稳定的秩序,确保所有合作者的正当利益。乙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合作意向金转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经甲方确认后,向乙方开具收据凭证。 6.合作期间,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时,甲方根据违约情形对乙方进行通告批评、罚款直至没收合作意向金并取消合作资格。从而确保其他优秀合作伙伴的利益和品牌利益。 7.合作期限满期后如不续约,且没有发生任何根本性违约事项的,保证金在合作终止后两个月内无息退还。 二、开店事项 1.乙方在签署本合作意向书后1个月内提供营业场所的位置及户型图的复印件,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变更地址。 2.甲方统一委托单位设计装修乙方店面,在甲方根据门店面积和地段要求,核算装修费用:元/平方,并另附店内设备清单明细和装修时序耗时明细。合计总费用经乙方确认后,乙方在约定时间内将装修费用及设备采购费用转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开始为乙方进入装修工序时间。 3.甲方统一为乙方安装收银系统和监控软件,该系统采取联网模式,方便甲乙双方可以对门店进行实时监控。 4.乙方门店的店长由甲方统一培训管理,并由甲方委培任命至乙方门店,即店长为甲方员工,甲方有权对店长进行培训、晋升、调遣任命等人事行为。 店长有责任和义务协助乙方经营管理好门店业务和店员管理,乙方在发现甲方委派的店长不能胜任门店经营工作时,可以向甲方申请更换店长,甲方经过调查确认后1-2周的时间内向乙方做出协调。因店长实际服务于乙方门店,店长薪资福利及社保由乙方支付,支付方式即为甲方将乙方店长的薪资明细用通知文件的方式发送至乙方,经乙方盖章确认后由甲方在乙方当月的货款预付款中代扣。 5. 为保障门店经营服务质量,提升连锁品牌口碑。乙方门店所配备人员应按甲方要求满员营运,即1名店长(为甲方派驻乙方专职人员、1名店助、1名营业员、1名导购),以上

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案例1份

课堂讨论题: 案例分析1: 电子邮件正成为企业间的重要交流工具,一些协议、订单甚至采购行为都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确认并完成。 但是,电子邮件相对于纸张这类传统的有形载体而言,某种程度上仍属于“虚拟”载体。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电子邮件的安全,已成为电子商务时代的一个重要话题。 最近,深圳罗湖区法院受理了一宗罕见的牵涉电子邮件订单法律效力的案件,引起广泛关注。 缘由 设计公司状告沃尔玛欠款 该案的原告是上海亚肯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则是世界连锁商业巨头沃尔玛投资有限公司。9月29日,该案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争议的起因并不复杂。2004年,双方签约由亚肯公司为沃尔玛设计制作商场标牌,沃尔玛拖欠了原告大量货款;此外由于沃尔玛通过电子邮件指示亚肯公司制作标牌,之后无故违约,致使大量标牌库存和半成品成为废品。在庭审中,沃尔玛最终承认欠款119万元,但认为,原告提供的电子邮件证据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据亚肯公司诉称,其在2004年4月就开始为沃尔玛投资有限公司设计、制作或安装商场标牌。2004年7月20日,双方签订了《标牌制作、安装合同》。合同规定,由沃尔玛投资有限公司为它在中国各地区投资的连锁店向亚肯订制各类标牌。双方合作期间,沃尔玛承诺收到原告发票后60日内付款,而亚肯则将设计、制作完成的标牌发货至沃尔玛指定的地点或直接安装。2004年4月至2005年6月间,沃尔玛共向亚肯下达定单485万余元,而实际付款350万余元,仍拖欠137万余元,部分欠款时间达一年之久。亚肯公司虽经多次追帐,均未果。 合同签订后,双方合作较为顺利,亚肯一直按照沃尔玛的指示完成制作安装义务。2005年1月,双方召开工作评估会议,沃尔玛向亚肯提出,应根据沃尔玛年度市场计划,做好标牌备货安排,制作两间店的标牌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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