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范本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范本

一、引言

城市轨道交通(Urban Rail Transit)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

成部分,承担着方便快捷、减少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的重要责任。为

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有序、高效运营,相关国家和地方政府

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进行规范。本文将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总结。

二、铁路交通运输法

铁路交通运输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重要法律,

在城市轨道交通领域也有一定的适用性。该法从管理、安全、运输、

经济等方面对铁路交通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车站管理、运输保障、

运输安全等内容。

三、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铁路交

通运输法制定和发布的法规,对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

行了具体规定。条例包括安全生产、车辆运维、设备设施、培训管理、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四、城市轨道交通行车规则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规则是为确保轨道交通列车安全运行而制定的文件,主要包括列车行车指挥规则、运行安全规则、运营秩序规则等。

该规则对列车运行时的信号指挥、速度限制、列车间隔、乘客上下车

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五、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本技术条件是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发布的专门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制定的标准,由车辆的构造、性能、电气设备、安全装置等方面进行规范。

六、轨道交通车站设计规范

轨道交通车站设计规范是由城市规划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共同

制定的,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规范对

车站的布局、照明、安全出口、无障碍设施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要求。

七、城市轨道交通环境保护法规

城市轨道交通环境保护法规主要涉及噪音控制、排放管理、能源利

用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护环境、减少对周边居民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此类法规是保障城市轨道交通与城市环境和谐共生的重要依据。

八、城市轨道交通票务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票务管理规定规范了票价制定、收费方式、乘车刷卡、票务监管等方面的问题。该规定旨在确保票务管理有序、公正,提高

乘车体验和运营效率。

九、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安全保护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安全保护办法主要涉及轨道交通信息安全、车载设备保护、安全监控等内容。随着智能化技术的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这些办法保证了乘客和系统信息的安全。

十、结语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规范,对于保障轨道交通的安全、便利、高效运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法规宣传、培训与监管,提高整个行业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共同努力推动城市轨道交通的健康发展。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范本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范本 一、引言 城市轨道交通(Urban Rail Transit)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 成部分,承担着方便快捷、减少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的重要责任。为 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有序、高效运营,相关国家和地方政府 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进行规范。本文将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总结。 二、铁路交通运输法 铁路交通运输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重要法律, 在城市轨道交通领域也有一定的适用性。该法从管理、安全、运输、 经济等方面对铁路交通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车站管理、运输保障、 运输安全等内容。 三、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铁路交 通运输法制定和发布的法规,对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 行了具体规定。条例包括安全生产、车辆运维、设备设施、培训管理、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四、城市轨道交通行车规则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规则是为确保轨道交通列车安全运行而制定的文件,主要包括列车行车指挥规则、运行安全规则、运营秩序规则等。

该规则对列车运行时的信号指挥、速度限制、列车间隔、乘客上下车 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五、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本技术条件是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发布的专门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制定的标准,由车辆的构造、性能、电气设备、安全装置等方面进行规范。 六、轨道交通车站设计规范 轨道交通车站设计规范是由城市规划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共同 制定的,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规范对 车站的布局、照明、安全出口、无障碍设施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要求。 七、城市轨道交通环境保护法规 城市轨道交通环境保护法规主要涉及噪音控制、排放管理、能源利 用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护环境、减少对周边居民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此类法规是保障城市轨道交通与城市环境和谐共生的重要依据。 八、城市轨道交通票务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票务管理规定规范了票价制定、收费方式、乘车刷卡、票务监管等方面的问题。该规定旨在确保票务管理有序、公正,提高 乘车体验和运营效率。 九、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安全保护办法

轨交法律法规

轨交法律法规 一、概述 轨交是城市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轨道交通的安全、有 序运行,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就轨交法律法规的背景、内容和实施情况进行探讨。 二、轨交法律法规的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城市化率的提升,城市交通问题日益 凸显。为了改善城市交通拥堵状况,提高交通运输效率,各地相继引 进和发展轨道交通系统,如地铁、轻轨和城市快速铁路等。为确保轨 交的安全、顺畅运行,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轨交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1. 轨交建设管理法规 轨交建设管理法规主要包括有关轨交线路规划、设计、建设与验收 等方面的条款。其中,对轨道交通建设的位置、线路走向、站点设置、换乘规划等进行规定,确保轨交线路的合理布局和便利程度。 2. 轨交设备和车辆管理法规 轨交设备和车辆管理法规主要针对轨交设备和车辆的购置、安装、 使用和维护等方面进行规范。该类法规要求轨交系统要配备先进设备 和高质量的车辆,确保运营的顺利进行。 3. 轨交运营管理法规

轨交运营管理法规主要包括对轨交运营方面的规定,如票务管理、站点服务、运营安全等。其中,对票务管理规定了票价、售票渠道、票种等;对站点服务规定了站点设施、服务人员等;对运营安全规定了安全检查、应急处理等。 4. 轨交维修和安全管理法规 轨交维修和安全管理法规主要关注轨交设备和线路的维修、保养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该类法规要求轨交运营企业要建立规范的维修管理体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 四、轨交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轨交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在轨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方面较为成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轨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仍面临一些挑战,需要加大力度。 在实施轨交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各地也面临着一些共同的问题。例如,加强执法力度、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法律意识等,都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五、轨交法律法规的发展趋势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技术的不断创新,轨交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未来,随着轨交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新的问题和挑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全文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全文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2014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 督管理,统筹协调本市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事项。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 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保护区和站前广场的综合治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标准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设施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为轨道交通提供电力、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优先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教育和宣传。 第二章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 第七条新建、改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遵循适度超前原则,满足轨道交通发展中的运营安全需求。

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实用八篇

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实用八篇 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1 第__条城市轨道交通实行保护区管理__,保障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其范围分别为: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五十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二)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三十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三)出入口(含连通道)、通风亭、__中心、变电所、冷却塔、地面站房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边界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十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河、洪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十米至一百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报市人民__批准公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容易遭到破坏或者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保护区内设置明显的边界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第二十五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一般保护区内的下列活动__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构)筑物; (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设置跨线等__作业; (五)在过河、洪道段实施疏浚、清淤、吹填、船舶下锚停靠等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 在一般保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管理机构。 作业单位在一般保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提出保护标准,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并经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施工时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__,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设计、施工方案__论证,作业单位应当在开工前落实保护措施,并按照方案__施工。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2021修正)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2021修正) 【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6.07 【实施日期】2021.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2017年10月31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四章运营服务

第五章综合开发 第六章应急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综合开发和应急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大运量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基地、控制系统、机电设备系统、供电系统和通信信号系统。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经营,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重大事项。 市交通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的组织实施和运营的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审计、公安、卫生健康、国

兰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兰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4.14 •【字号】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施行日期】2022.05.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 正文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兰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经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1日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4月14日 兰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2021年10月21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保护区管理

第四章运营服务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六章应急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轨道交通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政府主导、多元投资、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管理的领导,建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融资、运营、安全及应急管理等重大事项。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负总责,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结合本地实际构建多方参与的综合治理体系。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建设、保护区管理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配合开展轨道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用地控制规划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监管工作。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6号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已于2011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3月25日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2011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轨道交通建设,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建设和运营单位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含试运行)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含试运营)管理,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规划、市政、安监、环保和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土地征收工作并按照建设时序的要求提供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协助做好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应急事件处置等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公用事业。鼓励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轨道交通建设资金。轨道交通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总体规划、线路控制规划以及与线路控制规划相衔接的专业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以及与其它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站点设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疏密有度、高效便捷的原则。编制轨道交通规划时应当听取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意见。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及线路控制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编制应当与轨道交通沿线的居住区、商业、旅游和重大公共设施等现状及未来发展状况相结合。 第八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交通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专业规划。 第九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交通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根据经批准的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为了保障轨道交通的安全,规范轨道交通行为,提高交通运输效率,确保乘客和职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本条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轨道交通安全条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和高速铁路等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管理、客运和货运等活动。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轨道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营和乘客安全。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急事件及时有效处理。 第二章轨道交通安全责任 第五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安全管理,对线路和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乘客的人身安全负责,设置和维护乘客的安全设施,并告知乘客安全注意事项,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乘客应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规定,文明乘车,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或违禁物品上车,并保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三章应急救援与安全预案 第八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预案,做好各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及时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救援。 第九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的迅速响应和救援效果。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及时检查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定期发布安全提示和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库,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促进轨道交通安全水平的提升。 第十二条违反轨道交通安全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法规和规章的冲突部分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家轨道交通管理部门所有。 结语 通过制定和实施轨道交通安全条例,我们能够提高轨道交通系统的 安全水平,保障乘客和职工的生命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提升城市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作为城市轨道交通的管理规范,对于 北京市的交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北京市对城 市轨道交通的规范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将为市民提供更加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方式,推动城市交通的现代化建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管理,提高交通服务质量,保障交通安全,依法拓展交通运输业,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及相关法规,结合本 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由轨道交通车辆在固定轨道上行驶,沿线设置的车站及附属设施供旅客上下车和设备维护,并按照 规定运营和管理的交通工具。 第四条市、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依法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的正 常运行。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并按照规划有序推进建设,确保运营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划和标准,并按照相关程序审批。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应当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确保运营的安全、快捷、舒适。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运营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确保运营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线路、车辆、设备的日常维护与检修,保障运营的安全。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与处置工作,及时保障乘客的安全。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加强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运营的安全环境。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服务与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提供便捷的购票方式,并根据实际需要增设自动售票机、充值设施等设备,方便市民乘坐。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管理和监督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顺利和有序发展,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提高交通运输服务质量,促进交通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运输、水上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渡运、管道运输等交通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实行交通公安管理制度,维护交通安全,惩治各类违法行为。 第四条交通运输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加强规范,保障公众的出行需要; (二)安全至上,预防为主,防控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安全; (三)依法合规,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降低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四)市场导向,促进公平竞争,激发运输市场活力; (五)信息化发展,加强信息共享和应用,提高运输管理水平。 第二章:道路运输管理 第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获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符合相应的经营条件,确保运输活动的安全、质量和合法性。 第六条道路运输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具备相应

的资质和技能,确保道路运输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第七条驾驶员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第八条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如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将被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高速公路是道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规定收取通行费用,确保高速公路的标准化运作。 第三章:水上运输管理 第十条水上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获取水上运输经营许可,符合相应的经营条件,确保水上运输活动的安全、质量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水上运输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确保水上运输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船舶的设计、建造、维护和使用应当符合航行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确保航行安全和防止水污染。 第十三条水上交通事故应当及时调查,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关单位和个人相应的处罚和赔偿。 第四章:铁路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铁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获取铁路运输经营许可,符合相应的经营条件,确保铁路运输活动的安全、质量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铁路运输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的运行安全,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违反铁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如擅自进入铁路轨道、偷渡、阻塞车辆等将被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Wuhan urban rail transit operation safety management measur es

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下面是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和《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及监督活动。 第三条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和协调本市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事项。 轨道交通沿线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做好区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服务、保障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进行行业指导、监督,其所属的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轨道交通运营治安秩序及反恐工作,对消防、安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管、城乡建设、安监、卫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制定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障运营安全。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一、总则 城市轨道交通是现代都市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城市 轨道交通的安全、高效运营,提升乘客出行体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规划和建设 1. 建设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交通需求进行合理规划, 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2. 设计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确保 线路布局合理、设施设备先进、乘客出行便捷。 三、设施设备管理 1. 轨道线路 轨道线路的维护、保养、检修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线路安全畅通。 2. 车辆管理 轨道交通车辆的保养、维修、更换工作应按照制定的计划进行,确 保车辆正常运营。 3. 车站管理

轨道交通车站的设施设备应进行日常维护,清理站台、车站内部和出入口,确保乘客安全出行。 4. 信号与通信 轨道交通的信号与通信设备需定期检测和维修,以确保运营安全和正常通讯。 四、运营管理 1. 运营计划 制定和实施轨道交通的运营计划,合理安排列车发车间隔和运行速度,提高运输效率。 2. 乘客服务 乘客服务是城市轨道交通的重要一环,应提供便利的购票方式、清晰的乘车指引和舒适的乘车环境。 3. 安全管理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乘车人员及其随身物品的安全检查,保护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4. 应急处置 建立应急预案,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确保乘客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5. 运营数据分析

运营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助于优化运营管理,提升乘客出行体验。 五、监督检查 1. 监管机构 设立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包括车辆安全、运输质量、乘客满意度等。 2. 定期检查 对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营公司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3. 投诉处理 设立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受理并处理乘客提出的投诉,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六、法律责任 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造成事故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结: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是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高效运营的重要依据。从规划建设到设施设备管理,再到运营管理和监督检查,每个环节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遵守规定,加强管理,将为乘客提供更好的出行环境和服务,推动城市轨道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行政管理,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授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执法人员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定的条件任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有效执法证件。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和下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计划。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必要空间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立并执行建设过程动态安全监测制度。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空间时,其上方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边建(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的影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已有建(构)筑物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和动态监测。 第十一条根据规划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需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周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服从;因结合建设给周边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设施保护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构)筑物结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8年5月21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 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 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 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 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 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 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 (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 (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 (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 (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 (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通信、信号、供电、机电、自动售检票、站台门等设施设备和综合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准入技术条件,并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兼容共享,满足网络化运营需要。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确定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二)具有健全的行车管理、客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保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 (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 (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 (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 (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 (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通信、信号、供电、机电、自动售检票、站台门等设施设备和综合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准入技术条件,并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兼容共享,满足网络化运营需要。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确定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二)具有健全的行车管理、客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三)具有车辆、通信、信号、供电、机电、轨道、土建结构、运营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以及与运营安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全程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开展的不载客试运行,熟悉工程设备和标准,察看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8.05.21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18.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8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8年5月21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 (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 (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 (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 (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22年)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1.01 •【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27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 正文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2015年6月26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运营与服务 第四章安全与应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轨道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安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地铁、城市轻轨等具有城市公共交通功能的交通工具和设施。 第三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配套建设、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安全等重大事项。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是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轨道交通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市轨道交通的统筹、协调、服务、督查工作。 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卫生、文物、园林、人防、公安、消防、国有资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及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安全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运营需要。 第六条轨道交通所需资金由政府投资、社会筹集等方式解决。鼓励企业和其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2021年)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1.18 •【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 •【施行日期】2021.01.18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 正文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2011年5月2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8年10月30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8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保护区及设施保护 第四章运营 第五章综合开发 第六章安全应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设施保护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单轨、磁悬浮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改、财政、资源规划、住建、交通、公安、应急、生态环境、文物、城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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