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鉴于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服务建设及运营

安全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根据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包括轨道交通及其

配套设施建设、轨道交通线路开通、投入使用管理、技术质量整改及报废处理、运营维护

管理、乘客服务及安全保护、行业活动管理、违章处罚规定等。

第二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立足本市实际,结合市政

规划、交通发展战略,调整发展方向,强化整合规划,加强管理措施,促进成都市城市轨

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三条国家、成都市对新建项目、轨道铁路、市政轨道交通、有轨电车(或称

有轨电車)、有轨索道等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设计、建设、投

产及运营管理,有关审批部门对招标、选择及运营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健全

管理机制,实施质量监督,确保安全安全。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开发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安全评价制度,实施安全质量监控,保证工程投入使用和运营安全。

第五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在运营前应当经国家、成都市政府交通运输行

政部门的安全检查,克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可靠。

第六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维护及安全管理等行政许可服务应当

按规定顺利开展,其中对运营维护车辆、设备、轨道等关键设备,应当实行定期检查,及

时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报废处理,确保安全可靠。

第七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严格遵守国家、成都市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

个人利用垄断地位强行抬高票价和基础设施使用费,违者将依据《交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服务及安全保护,应当依据国家、成都市规定,维护乘客权益,保证乘客正常使用车辆,确保乘客出行安全。

第九条成都市轨道交通行业及其相关业务要按照国家、成都市规定开展行政管理、技术整改,采取市场化手段促进行业开放和报经行业管理、市场管理及行政监督等针

对性措施,关注和落实温馨客运服务规范,督促交通企业贯彻实施安全管理、质量管理、

服务管理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出行服务。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地铁BT项目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成都地铁BT项目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简介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地铁作为公共交通工具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可和使用。为了确保地铁运营的安全,需要对其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其中之一就是重大危险源管理。 本文介绍了成都地铁BT项目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包括管理范围、管理目的、管理机制、管理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管理范围 成都地铁BT项目的重大危险源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地下站点:包括人流集中场所、电力设备、供电设备等。 2.地下车站:包括车站内隧道、站台、售票大厅等。 3.地下隧道:包括车站之间、线路间隧道、引入线隧道、出城线隧道等。 4.车辆段及库房:包括停车场、主车厂作业车间、存车库房等。 5.高架站点:包括人流集中场所、电力设备、供电设备等。 6.系统控制中心:包括信号控制室、车辆监控室、安全管理中心等。 管理目的 成都地铁BT项目的重大危险源管理目的是为了规范、统一地对地铁的安全管 理进行监督和控制,确保地铁的运营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保证乘客和地铁员工的安全。 管理机制 成都地铁BT项目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管机构:地铁公司设立专门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管理。 2.监测预警机制:地铁公司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预警机制,对可能 出现的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 3.应急响应机制:地铁公司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完善应急响应机制,确 保在突发情况下及时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

4.信息分享机制:地铁公司建立信息分享平台,定期通报监测情况和管 理经验。 管理措施 成都地铁BT项目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所有重点部位进行检查评估,制定完善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建 立风险分析档案。 2.对地下部位进行岩土力学分析,制定合理的支护方案,确保地下结构 安全可靠。 3.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设备进行监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危险源的 早期预警。 4.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对地铁安全管理的认识和技能。 5.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结论 成都地铁BT项目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是地铁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完善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和强化管理措施,有助于提升地铁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地铁运营的安全和稳定。 参考文献: 1.《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2.《成都市地铁安全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首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轨道交通的管理行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有序运行,提升市民出行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有关 规定,制定《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成都市轨道交通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交通工具。 第四条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整体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市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和维护秩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市轨道交通的运输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维护等职责,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乘客在市轨道交通工具上应当遵守车站、车厢的秩序要求,文明乘车,不得危及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七条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第八条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因素,推动绿色出行,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 第九条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依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和线路布局。 第十条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地质勘察,确保轨道交通线路的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合理优化站点设置,满足乘客出行需求,确保站点布局合理、分布均衡。 第十二条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考虑交通连接问题,与公交、出租车、非机动车等交通方式的衔接协调。 第十三条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落实运营计划,合理组织车辆和乘客的运输,确保运输效率和运营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设施、设备、人员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客的安全教育,引导乘客遵守乘车规定,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六条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突发事件处理水平。 第十七条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交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是指由市政府组织建设、拥有和经营的铁路运输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和城市快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为城市开展公共交通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善城市环境起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便捷和高效。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应符合国家和省级规划要求,与城市整体规划相协调。市政府负责编制和审批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五条市政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的协调推进,共同提升城市交通的整体效能。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对环境的影响符合标准,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紧急 救援措施,确保乘客和员工的安全。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八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营 资质,依法进行运营活动。市政府应当建立运营机构的培训、考核和监督机制,确保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市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票价政策,合理确定城市轨道 交通的票价,并依法进行调整。 第十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制度,确保运营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定期组 织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确保运营安全。 第四章监管与执法 第十二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管机构,负责对 运营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的执法力度,对违 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第十四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诉举报制度,做好公众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和参与,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事项。

关于印发《地铁保护区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000001 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文件 成地铁运发〔2013〕64号 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关于印发 《地铁保护区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中心、部门: 为规范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地铁保护区管理工作,结合运营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运营公司地铁保护区管理工作细则》,现予以发布。本细则自发布日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运营公司地铁保护区管理工作细则》

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2013年2月27日

CDYY 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企业文件 CDYY-AQZL-039-2013 地铁保护区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A版0次) 2013-2-27发布 2013-2-27实施 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发布

目次 1 编制目的 (6) 2 适用范围 (6) 3 职责 (6) 4 巡查内容 (8) 5 地铁保护区管理程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地铁保护区管理资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前言 本细则版本号为2013年版,第1次修订。 本制度由安全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制度起草部门: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安全部本制度主要起草人:胡佳、王聪 本制度审核人:谢斌、申景宇 本细则审定人:张剑 本细则批准人:饶咏

1编制目的 根据《成都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法规,为规范地铁保护区管理,预防和消除危及运营公司所管理的地铁线路安全的违法施工、野蛮施工等隐患,确保运营安全和内部稳定,特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2.1本细则适用于运营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各运营线路及相关保护区,包括地铁隧道、车站及相应区间的地铁保护区: 2.1.1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2.1.2地面和高架车站、地面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2.1.3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2.1.4外电通道管壁外则5米范围内。 3职责 3.1运营公司安全部职责 牵头地铁保护区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监督指导巡查队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并分析各单位和部门上报的地铁保护区信息,宣传地铁保护区管理法规,牵头对保护区内的违法施工进行先期处臵,负责归口向地铁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质安部、总工办等)上报地铁保护区管理信息,必要时配合其处理地铁保护区事件,组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成都市的轨道交通系统迅速发展。 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维护良好的秩序、提高运营效率,成都市制定 了《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本条例的宗旨是加强对成都市轨道 交通运营和管理的监管,提升乘客的出行体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的轨道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等。 第三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保 证线路的安全运营。 第四条乘客应当遵守轨道交通的相关规定,维护秩序,并配合轨 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工作。 第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系统的监管,及时处理与轨 道交通相关的问题。 第二章运营管理 第六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确保运 营安全和秩序。 第七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

第八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车站和车辆的清洁工作,保证乘客的出行环境。 第十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车站设备和车辆设备的安全状况,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三章乘客权益保障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公开发布线路的运营时间和服务范围,方便乘客的出行。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发布线路的延误信息和特殊情况说明,提醒乘客做好出行准备。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乘客提供必要的辅助服务,确保他们能够方便乘车。 第十四条乘客在轨道交通系统内应当遵守乘车秩序,不得进行打闹、吐痰等影响他人乘车的行为。 第十五条乘客应当遵守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规定,不得擅自进入禁止区域或者进行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列车和车站的安全管理,确保运营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 (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 (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 (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 (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 (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通信、信号、供电、机电、自动售检票、站台门等设施设备和综合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准入技术条件,并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兼容共享,满足网络化运营需要。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确定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二)具有健全的行车管理、客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三)具有车辆、通信、信号、供电、机电、轨道、土建结构、运营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以及与运营安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全程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开展的不载客试运行,熟悉工程设备和标准,察看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及时处理。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鉴于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服务建设及运营 安全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根据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包括轨道交通及其 配套设施建设、轨道交通线路开通、投入使用管理、技术质量整改及报废处理、运营维护 管理、乘客服务及安全保护、行业活动管理、违章处罚规定等。 第二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立足本市实际,结合市政 规划、交通发展战略,调整发展方向,强化整合规划,加强管理措施,促进成都市城市轨 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三条国家、成都市对新建项目、轨道铁路、市政轨道交通、有轨电车(或称 有轨电車)、有轨索道等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设计、建设、投 产及运营管理,有关审批部门对招标、选择及运营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健全 管理机制,实施质量监督,确保安全安全。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开发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安全评价制度,实施安全质量监控,保证工程投入使用和运营安全。 第五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在运营前应当经国家、成都市政府交通运输行 政部门的安全检查,克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可靠。 第六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维护及安全管理等行政许可服务应当 按规定顺利开展,其中对运营维护车辆、设备、轨道等关键设备,应当实行定期检查,及 时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报废处理,确保安全可靠。 第七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严格遵守国家、成都市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 个人利用垄断地位强行抬高票价和基础设施使用费,违者将依据《交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服务及安全保护,应当依据国家、成都市规定,维护乘客权益,保证乘客正常使用车辆,确保乘客出行安全。 第九条成都市轨道交通行业及其相关业务要按照国家、成都市规定开展行政管理、技术整改,采取市场化手段促进行业开放和报经行业管理、市场管理及行政监督等针 对性措施,关注和落实温馨客运服务规范,督促交通企业贯彻实施安全管理、质量管理、 服务管理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出行服务。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环境调查与工程勘察 (3) 第三章工程设计 (5) 第四章工程施工 (8) 第五章第三方监测与工程监理 (10) 第六章应急管理 (12) 第七章监督管理 (13) 第八章法律责任 (15) 第九章附则 (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活动,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第三条【基本原则】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风险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四条【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负总责。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监测单位以及其他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有关的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责任.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第五条【市场管理要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监测单位及其他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

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违法转让业务。 第六条【培训要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监测单位及其他单位应当对其职工进行安全质量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质量意识. 第七条【安全设施要求】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管理权限】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技术政策】国家鼓励研究和推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倡采用有利于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低碳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 第二章环境调查与工程勘察 第十条【组织环境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工程周边环境调查。

成都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工地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保护实施细则

成都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工地 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保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近年来,随着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快速发展,因施工导致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损坏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市民生活,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造成较大影响。为保障我市城市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避免因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导致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损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电力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工地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保护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责任主体应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落实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保护的各项规定,承担企业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 第四条工程开工前,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乡规划部门及管线权属单位查询并收集所有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资料。施工区域无现状地下管线资料或地下管线位置难以判断,以及涉及油气等危险化学品地下管线和国防电缆等重要地下管线的,应委托勘察或测绘单位实测现状地下管线图。 第五条及时将获得的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现状资料提交给相关单位,填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表一览表》(附件1),并保证提交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在工程开工前,组织管线权属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管线交底,并形成相关交底资料。对需要迁改的管线,向产权单位提出迁改要求,并根据工程需要督促迁改单位及时完成管线迁改工作,并对管线迁改期间的安全文明施工负管理责任。对不需要迁改的管线,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编制管线保护方案及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落实。 第三章勘察单位职责

71号 成都轨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轨行区移交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成轨建管制发〔2018〕71号 成都轨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轨行区移交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中心)、各参建单位: 为规范在建及后续新建线路轨行区的移交标准,确保轨行区移交标准的统一,结合成都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实际,特制定《轨行区移交标准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轨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2日

成都轨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轨行区移交标准管理规定 【制度摘要】 制度类别:经营管理类-工程建设管理类制度级别:三级 制度编码:JG2JS-3-1-17 发布日期:2018年7月12日 编制单位:机电项目二中心编制人:汤徐李颖光 审核人:汤徐批准人:李冬竹 内容概要:《成都轨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轨行区移交标准管理规定》是以规范有序、标准统一为出发点,结合成都轨道交通轨行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部适用于公司在建及后续新建线路轨行区移交标准的管理规定;本规定共分三章六条,明确了公司轨行区移交的标准。本规定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轨行区的移交标准,为推进公司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轨道交通轨行区移交标准,确保轨行区移交标准统一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轨道交通在建及后续新建线路轨行区移交。 第三条参与成都轨道交通工程的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以本规定为指导,切实做好轨行区移交工作。 第二章移交标准 第四条移交标准详见下表。 轨行区移交标准

第五条轨行区移交时,应提交下表所列一应资料。 轨行区移交提交资料

第三章附则 第六条本规定由成都轨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机电项目二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轨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2018年7月12日印发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3)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3) 第五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依法承当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平安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会同公交企业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公交接驳预案,报市应急、公安、建设、交通运输、平安生产监督等主管部门备案; (二)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平安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建立完善的平安监测和应急系统,配置建设、运营应急救援基地,配备平安可靠的设施设备; (五)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和事故预防、报告、处理制度; (六)定期进行平安生产检查,排查整治平安隐患。 第五十七条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对进站乘客及物品进行平安检查。平安检查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佩戴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保护受检查人的隐私; (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设施设备,执行平安检查操作规程;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物品。 乘客拒绝接受平安检查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在实施平安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或者违法携带物品、管制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五十八条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从事以下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二)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强拉、敲打站台门及车门,强行上以下车,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或者活动平台逆向行走,长时间逗留并堵塞通道;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闸机、站台门等设施;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装置; (五)擅自移动、遮盖或者污损警示标志、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平安防护设备; (六)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风亭、风井、接触网等设施投掷物品; (七)成心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八)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风亭、风井、冷却塔外侧五十米内以及高架线路桥下空间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九)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阻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阻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十)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平安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禁止其他车辆擅自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及其禁入区域。 在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有轨电车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其他车辆行驶时不得阻碍有轨电车正常通行,不得停放或者临时停车。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为更优质的城市交通体验 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交通问题成为城市面临的一大挑战。为 了改善交通状况,提高城市居民的出行体验,成都市制定了轨道交通 管理条例。这一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成都市对城市轨道交通的重视, 并为其发展规范和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一、为何需要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1.1 交通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支持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以保障乘客的安 全和权益。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轨道交通运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并规定了相关的管理措施,如车站秩序、票务管理、安全保障等,以确保轨道交通的有序运行。 1.2 促进市民的交通选择多样化 随着城市规划和交通配套设施的不断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已 成为缓解交通拥堵、提高出行效率的重要手段。而良好的轨道交通管 理条例可以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进而促进市民对轨道交通的信任 和使用,使其成为市民生活中的重要出行方式之一。 1.3 规范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 轨道交通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营管理的规范与 否对城市的形象和发展产生着巨大影响。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出台可

以有效规范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内容和亮点 2.1 车站秩序管理 良好的车站秩序是轨道交通畅通运行的基础。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对车站秩序的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如禁止拥挤和乱塞、遵守上下车次序、妥善使用自助购票设备等。这些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车站的出行效率和乘客的安全感。 2.2 票务管理 票务管理是轨道交通运营中不可忽视的环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对票务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票价的确定与调整、票务的销售和验票、票款的管理与使用等。这些规定的落实将有助于提高车站的服务水平和文明程度。 2.3 安全保障 乘客的安全是轨道交通运营的首要任务。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对安全保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如设立应急救援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应急预案等。这些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将有效提升乘客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三、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效果与展望 3.1 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1. 引言 成都市作为中国西部重要的交通枢纽城市,日益繁荣的经济和人口 增长对城市交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营运城市轨道 交通系统,确保市民的交通安全和舒适出行,成都市政府制定了《成 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2. 轨道交通建设与发展 近年来,成都市大力推进轨道交通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快速交通网络。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市政府充分考虑了道路交通的状况、市民 的出行需求以及环境保护等因素。目前,成都市已经建成多个轨道交 通线路,方便了市民的出行,同时也减少了对道路交通系统的压力。 3. 轨道交通的管理职责 根据《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市政府负责轨道交通的整体规 划和布局,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轨道交通 的日常运营管理,包括线路运营、安全监管、票务管理等工作。同时,市政府要加强协调,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确保轨道交通系统的正常 运营。 4. 轨道交通安全管理 成都市政府高度重视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 制度。轨道交通企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管

理规定,确保列车、线路和车站的安全可靠。此外,市政府还加强了 对乘客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5. 轨道交通票务管理 为了方便市民的乘车出行,成都市轨道交通实行了电子支付和智能 卡刷卡的方式。市政府鼓励市民使用智能卡,减少现金支付,提高票 务管理的便利性和效率。同时,市政府还制定了相应的票价政策,根 据市民的出行距离提供不同的票价优惠。 6. 轨道交通的环境保护 成都市政府强调轨道交通的可持续发展,积极推动环境友好型交通 方式的建设。轨道交通系统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同时,市政府还鼓励市民选择轨道 交通出行,降低机动车污染和交通拥堵问题。 7. 轨道交通的未来发展 成都市政府对轨道交通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计划继续加大投资力度,进一步扩大轨道交通网络。未来,成都市将建设更多的地铁线路,并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高运营效率。市政府还鼓励轨道交通企业不 断创新,提高技术水平,为市民提供更高质量的交通服务。 结论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成都市轨道交通的 健康发展和市民出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通过进一步加强轨道交 通的管理和安全监管,成都市将构建更加便捷、安全和环保的现代化

34号 成都轨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成都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市政管线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轨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文件 成轨建管制发〔2018〕34号 成都轨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成都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市政管线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中心)、各参建单位: 为适应成都轨道交通工程加速成网,强化建设过程中市政管线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市政管线稳定运行,经公司安委办讨论制定《成都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市政管线保护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轨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4日 —1—

成都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市政管线保护实施细则 【制度摘要】 制度类别:经营管理-质量安全类制度级别:三级 制度编码:JG2AZ-3-2-19 发布日期:2018年6月4日 编制单位:安质部编制人:王小健、孙振兴、蔡小平 审核人:黄世红批准人:朱俊平 内容概要:公司《市政管线保护实施细则》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的适用于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市政管线保护实施细则。本细则共分六章二十八条,含三个附件,主要建立了市政管线保护机制,强化各阶段市政管线保护主体责任,加强过程监督管理及信息报送,防止和减少管线事故,保障市政管线安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加强成都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管线保护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管理流程,明确各参建单位的管理职责及工作内容,切实保证管线施工安全,结合成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际,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编制主要依据 (一)《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第305号)。 (二)《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保护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6〕147号)。 (三)《成都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工地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2—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行车组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应坚持安全导向,贯彻集中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行车组织基础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统筹内部各专业部门,合理制定行车计划,内容包括列车运行图、车辆运用计划、施工作业计划、乘务计划等。其中,共线、跨线运行线路的行车计划应共同制定。 运营单位应做好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各设施设备系统兼容协调,能够按照最大设计能力稳定运行,保障行车组织需要,充分满足客流需求。 运营单位应建立行车指标统计分析制度,对行车计划持续改进和优化。

第五条列车运行图的编制应以满足客流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线路客流规律及线网衔接等因素,有效发挥线路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车辆和安排施工维修时间,确定线路运营时间及各时段的行车间隔、停站时间、行车交路等。运营单位应将列车运行图作为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组织内部各部门严格根据列车运行图的要求开展运营生产工作,保证按图行车。 列车运行图应保持相对稳定,需要常态化延长运营服务时间或缩小行车间隔的,运营单位应充分论证运用车数量、线路条件等设施设备能力及施工维修时间、人员配备需要等情况,确保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方可组织实施。 列车运行图应至少保存2年。 第六条行车指挥层级自上而下分为线网监控级、线路控制级和现场执行级,下级服从上级指挥。线网监控级负责监控线网运行状态、统筹线网运营生产、指挥应急情况下线网列车运行调整,以及对外联络协调。线路控制级负责本线路的运营状态监控、运行调整和应急指挥。现场执行级负责具体执行行车计划及现场应急处置。 第七条正常情况下列车应按双线、右侧单方向运行。 直线型线路行车方向以自西向东、自南向北为上行,以自东向西、自北向南为下行;环形、半环形线路以外环(逆时针方向)为上行,以内环(顺时针方向)为下行。对角线方向线路应按照东西方向及南北方向线路区段所占比重,以比重较大的区段方向判定上、下行。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成都市轨道交通的管理,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和顺畅,促进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的轨道交通,包括轨道交通设施、车辆、线路、站点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成都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强化轨道交通的管理,加强协调合作,共同推动轨道交通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轨道交通设施管理 第四条轨道交通设施的建设、修缮、维护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五条轨道交通设施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设施中存在的隐患。 第六条轨道交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人文景观等因素,优化城市发展布局。 第三章轨道交通车辆管理 第七条轨道交通车辆的设计、生产、运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

第八条轨道交通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技术检测和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乘客的出行舒适度。 第九条轨道交通车辆的运营人员应当持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营。 第四章轨道交通线路管理 第十条轨道交通线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与城市的综合交通规划相衔接,实现线网的有效衔接和互通互联。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线路的维护和巡检应当定期进行,及时发现线路设施的故障和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线路的信号控制系统应当保持良好运行,确保列车的运行安全和准点性。 第五章轨道交通站点管理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站点的设置应当便利乘客出行,充分考虑人流量、交通便利性和服务设施等因素。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站点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保持站内清洁、通风和无障碍设施的畅通。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站点应当设置明确的引导标识,方便乘客出行和转乘,减少拥堵和混乱现象。 第六章法律责任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8.17 •【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施行日期】2010.09.20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71号)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5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20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冷却塔、停车场、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变电站(所)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标志等。 第四条(管理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市安监、公安、城管、规划、建设、环保、卫生、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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