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管理,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和舒适,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营运管理

第一节运营规范

1. 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对城市轨道交通运作的标准进行操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制定运营服务管理制度,确保乘客的安全和便利。

2. 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态度。员工应遵守工作纪律,保持良好形象,为乘客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二节客运安全

1. 运营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加强对列车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对于涉及乘客安全的紧急报警设备、灭火器等装置,应经常进行检测和更新,并及时修复。

2. 针对乘客的安全教育,运营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车站和列车内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提示,及时发布安全信息。

第三节运营秩序

1. 乘客应按照规定购票进站,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

品进入地铁车站和列车。

2. 乘客应排队等候,不得拥挤推搡,不得在车厢内吃东西、吸烟、

乱扔垃圾等,共同维护运营秩序。

第三章设备管理

第一节线路设施

1. 运营企业应按照规定对地铁线路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修复

存在的问题,确保线路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对于需要进行施工或维修的区段,应提前进行公告、设置警示标志,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影响乘客安全和运行秩序。

第二节车辆设备

1. 运营企业应定期对列车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干净、舒适。

2. 车厢内应设置垃圾箱,并保持车厢内环境整洁,确保乘客乘车舒适。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一节监督责任

1. 相关部门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

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2. 运营企业应主动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节举报与投诉

1. 乘客对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等问题,有权向运营企业进行

投诉;对于投诉应及时回复并进行处理。

2. 监督部门接受乘客的举报,并对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保护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处罚和监管

1.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采取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六章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

结语

本条例的出台将有力促进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与便利发展,

提高乘客的出行体验和满意度。我们期待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为

北京市民创造更加出色的城市轨道交通服务。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一、总则 为了规范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安全条例。 二、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运营活动。 三、定义 本条例中,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下列术语的定义如下: (一)轨道交通运营: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建设,在指定的运营线路上定期安全运行和投入运营的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及通信、信号系统。 (二)轨道交通运营系统:指本市轨道交通运营以及相关设施、设备、通信、信号系统统称的体系。 (三)轨道交通运营机构:指按照立法、批准文件许可及监管要求,被批准建立的轨道交通运营机构。 (四)轨道交通安全级别:指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等级划分。 (五)轨道交通安全风险:指潜在的、可预测的或无法预测的安全风险状况,可能会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四、建立运营机构 轨道交通运营机构应当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的规定设立。 五、安全评估 (一)轨道交通运营机构应当建立针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的评估制度,对承担轨道交通运营任务的线路、设备或其他相关设施进行安全评估,确定轨道交通安全级别。 (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应当准确全面,并配备科学严谨的检测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应急设备、运行设备、技术管理设备、隧道、地面线路和道岔等。 六、设施设备维护 轨道交通运营机构应当为设施设备提供良好的维护管理环境,定期维护设备,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密切关注新技术的发展,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检测和管理。

七、风险控制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较高风险情况下,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妥善处置风险源,及时有效控制风险。 八、组织实施 (一)负责指挥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主管部门对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负责; (二)轨道交通运营机构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认真贯彻和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责任和要求; (三)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和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规定,接受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安全检查监管。 九、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轨道交通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 第六章法律责任 (16) 第七章附则 (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 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标准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设施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为轨道交通提供电力、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优先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周边物业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安全检查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轨道交通车站、地面线路、高架线路、安全检查点、站前广场和车厢等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风亭、冷却塔和变电站等部位应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本市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事项。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保护区和站前广场的综合治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标准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设施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为轨道交通提供电力、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优先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北京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北京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安全条例已于20XX年XX月XX日经市政府批准,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该条例旨在保障北京市轨道交通的安 全运营,提高乘客的出行安全和舒适度,有效预防和应对事故和突发 事件,推动轨道交通行业的发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所有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标准和规程,确保乘客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北京市将建立健全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监管和管理,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管理措施,加强员工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章运营安全 第六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列车运营规程,确保列车安全运行。列车运行过程中,不得超速、超载或者违规停靠。 第七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对车辆、信号系统、供电系统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 全性能。

第八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责任意识。 第九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配备先进的安全监控系统,对列车内、车站、站内设施等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配备专业的安全救援队伍和设备,能够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 第三章乘客安全 第十一条乘客进入轨道交通站台和车厢时,应当遵守秩序,有序排队,不得拥挤、闯红灯或者强行进入。 第十二条乘客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示意,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上车。 第十三条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不得在车厢内吸烟、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 第十四条乘客应当接受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和服务指导,配合安检、查票等工作。 第十五条乘客在乘坐轨道交通时,应当保持平稳的姿势,不得随意触摸车门、窗户等设施。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划分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管理,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和舒适,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营运管理 第一节运营规范 1. 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对城市轨道交通运作的标准进行操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制定运营服务管理制度,确保乘客的安全和便利。 2. 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态度。员工应遵守工作纪律,保持良好形象,为乘客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二节客运安全 1. 运营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加强对列车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对于涉及乘客安全的紧急报警设备、灭火器等装置,应经常进行检测和更新,并及时修复。 2. 针对乘客的安全教育,运营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车站和列车内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提示,及时发布安全信息。 第三节运营秩序

1. 乘客应按照规定购票进站,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 品进入地铁车站和列车。 2. 乘客应排队等候,不得拥挤推搡,不得在车厢内吃东西、吸烟、 乱扔垃圾等,共同维护运营秩序。 第三章设备管理 第一节线路设施 1. 运营企业应按照规定对地铁线路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修复 存在的问题,确保线路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对于需要进行施工或维修的区段,应提前进行公告、设置警示标志,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影响乘客安全和运行秩序。 第二节车辆设备 1. 运营企业应定期对列车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干净、舒适。 2. 车厢内应设置垃圾箱,并保持车厢内环境整洁,确保乘客乘车舒适。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一节监督责任 1. 相关部门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 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2004 年 4 月 28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47 号令发布根据 2022 年 12 月 23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200 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 2022 年 6 月 26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213 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 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 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管理的方针。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以下简称运营单位)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 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 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

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 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 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份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 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 3 个月,并不得载客。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 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造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 1 年。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 30 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作为城市轨道交通的管理规范,对于 北京市的交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北京市对城 市轨道交通的规范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将为市民提供更加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方式,推动城市交通的现代化建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管理,提高交通服务质量,保障交通安全,依法拓展交通运输业,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及相关法规,结合本 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由轨道交通车辆在固定轨道上行驶,沿线设置的车站及附属设施供旅客上下车和设备维护,并按照 规定运营和管理的交通工具。 第四条市、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依法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的正 常运行。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并按照规划有序推进建设,确保运营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划和标准,并按照相关程序审批。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应当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确保运营的安全、快捷、舒适。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运营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确保运营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线路、车辆、设备的日常维护与检修,保障运营的安全。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与处置工作,及时保障乘客的安全。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加强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运营的安全环境。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服务与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提供便捷的购票方式,并根据实际需要增设自动售票机、充值设施等设备,方便市民乘坐。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是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有序和高效运营,推动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市民的出行体验,制定的法规。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 第一节规划建设 根据北京市城市发展规划和交通规划,确定轨道交通线路的规划布局、功能定位、建设标准和时间进度。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当经过环保、城乡规划、交通等相关部门的评估和审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公众参与。 第二节运营管理 1.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营设备、车辆和线路的安全运营。 2.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运营计划,合理安排列车运行间隔,提供良好的运力保障,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3.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客的服务管理,保障乘客的安全和利益,严禁超载、超速和超员运输。 4.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并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安全保障措施 第一节设备设施安全 1. 轨道交通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经过定期检测、维修和更新,确保安全可靠。 2. 进行设备设施检修、更换等工作时,应当采取临时封闭或者其他适当措施,确保作业区域内的人员和乘客安全。 第二节乘客安全 1. 进站、乘车和出站的乘客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且应当遵守秩序,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和危险品。 2. 若发生乘客滞留等突发事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疏散,并提供必要的救援和帮助。 3.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乘车场站的治安巡逻和维护,预防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确保乘客人身安全。 第四章收费与票务管理 第一节收费标准和方式 1. 城市轨道交通的票价由相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成本考虑确定,并公开发布。 2.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收费系统,并采取技术措施确保收费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7号令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9年6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3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篇一: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 第三章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第四章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本市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事项。远郊区县交通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保护区和站前广场的综合治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标准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设施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为轨道交通提供电力、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优先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教育和宣传。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旨在规范和管理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提升乘客出行安全与便利程度,促进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本条例包含的内容涵盖了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与运营、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票务管理、设施设备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一、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与运营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与运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充分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和交通需求变化,合理规划线路,科学设计站点,确保交通网络的畅通与高效。 1.1 建设规划 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北京市应当合理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建设,确保覆盖城市重要区域及城市副中心,提高市民出行便利度。建设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交通需求、人口分布、环保因素等。 1.2 运营管理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应当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确保列车运营的安全、稳定与高效。对列车运营的时间、频次、速度等因素应当符合市民出行需求,并根据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二、安全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是最重要的,保障乘客乘坐的安全和列车运营的安全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

2.1 设施设备安全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设备应当经过专业检测与维护,确保运营过程中设备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必要时,应当及时对设备进行维修、更换或升级。 2.2 乘客安全 乘客在进入和使用城市轨道交通时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并接受安全检查。如果发现乘客携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品,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服务质量 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基本要求,保障乘客的出行体验。 3.1 乘客信息公告 在车站和列车内应当及时公告有关乘车信息,包括站点名称、到站时间、站点连接线路等,方便乘客了解线路情况。 3.2 服务态度 服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做到礼貌、耐心、热情地为乘客提供帮助和解答疑问。 3.3 车站设施 车站设施应当满足乘客的基本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待车区、候车座椅、卫生间等。

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条例带答案版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题库 一、单选题: 1.《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规定,(C)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A.国务院 B.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C.市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 2.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D)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A.轨道交通运输管理 B.轨道交通乘客出行保障 C.轨道交通治安保障 D.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 3.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运营安全专篇。(A)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营安全专篇的意见,并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纳入到审批意见中。 A.市发展改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B.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C.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区县人民政府 4.不属于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的行为(A)。 A.乘客在车厢内饮食 B.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护栏护网等设施 C.损坏车辆或者干扰车辆正常运行 D.损坏或者干扰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5.(A)、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A.政府有关部门 B.轨道交通产权单位 C.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D.市文化局 6.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A)罚款。 A.50元以上1000元以下

B.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C.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D.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7.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车辆基地用地 范围外边线(A)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A.外侧30米内 B.外侧40米内 C.外侧50米内 D.外侧60米内 8.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C)危 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A.制止、举报 B.劝阻、投诉 C.投诉、举报 D.劝阻、制止 9.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和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 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A)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A.外侧10米内 B.外侧20米内 C.外侧30米内 D.外侧40米内 10.新建、改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D),遵循适 度超前原则,满足轨道交通发展中的运营安全需求。 A.规划标准和设计标准 B.改建规范和建设标准 C.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 D.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11.在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等物品,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 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派发的广告等物品,处(C)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C)罚款。 A.50元以上100元以下、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B.100元以上500元以下、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C.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D.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12.试运营期间,经(A)批准,运营单位可以在运营时间、运营间隔、

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修订稿)

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车环境,依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本市轨道交通各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列车车厢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乘客应遵守《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票使用规则》购票乘车,禁止使用伪造、变造车票等行为。 第四条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乘客禁止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具体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参见公安机关公告)。安全检查人员发现携带违禁物品的可按照规定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长度不得超过1.8米,宽和高均不得超过0.5米。不得携带妨碍车内及站内通行和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其它物品乘车。 第七条 1.3米以下儿童须在成人陪同下乘车,以确保安全。 第八条衣冠不整、醉酒肇事等不文明行为者及因疾病、健康状况可能危及其他乘客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九条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

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十条搭乘自动扶梯时,乘客应遵守乘梯安全要求,扶稳扶手带,不得倚靠扶梯侧壁,应靠右站立。 第十一条乘客应遵守以下乘车规定: (一)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屏蔽门; (二)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三)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严禁乘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活动区域; (二)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三)列车车门或站台门提示警铃鸣响时,禁止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屏蔽门关闭后,禁止扒门; (四)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疏散通道内长时间滞留、躺卧;在车站、车厢或者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影响疏散的行为; (六)违反自动扶梯、通道等禁行标识逆行; (七)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乘客应自觉为老、幼、病、残、孕、怀抱婴儿者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乘客应自觉保持车站、车厢的文明卫生,共同维护

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正文: ---------------------------------------------------------------------------------------------------------------------------------------------------- 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车环境,依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本市轨道交通各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列车车厢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乘客应遵守《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票使用规则》购票乘车,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票卡。 第四条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乘客禁止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具体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参见公安机关公告)。安全检查人员发现携带违禁物品的可按照规定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长度不得超过1.8米,宽和高均不得超过0.5米。不得携带妨碍车内及站内通行和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其它物品乘车。 第七条1.3米以下儿童须在成人陪同下乘车,以确保安全。 第八条衣冠不整、醉酒肇事等不文明行为者及因疾病、健康状况可能危及其他乘客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九条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十条搭乘自动扶梯时,乘客应遵守乘梯安全要求,扶稳扶手带,不得倚靠扶梯侧壁。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2020年1 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2) 第三章勘察设计 (4) 第四章施工与验收 (6) 第五章应急管理 (11) 第六章监督管理 (13) 第七章法律责任 (14) 第八章附则 (23)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明确质量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工程建设现行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轨道交通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及对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参建各方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第三方监测、第三方测量等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四条【政府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消防验收备案工作,并负责土建、建筑电气、给排水和通风空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工程新建线路运营设备和设施 的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及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市重大项目办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水务、人防、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技术创新】本市鼓励和支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积极推进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和智能化。 第六条【绿色施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绿色施工工作。 第七条【举报违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和质量缺陷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章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工程建设,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安全责任,对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督促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双重预防”)制度,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开展双重预防工作。 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建设的轨道交通工程,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应当明确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勘察单位责任】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质量负责,对工程勘察作业安全负责。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对工程勘察质量和作业安全实施管理。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模板】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20年1 月16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2) 第三章勘察设计 (4) 第四章施工与验收 (6) 第五章应急管理 (11) 第六章监督管理 (13) 第七章法律责任 (14) 第八章附则 (23)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明确质量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工程建设现行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轨道交通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及对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参建各方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第三方监测、第三方测量等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四条【政府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消防验收备案工作,并负责土建、建筑电气、给排水和通风空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工程新建线路运营设备和设施 的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及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市重大项目办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水务、人防、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技术创新】本市鼓励和支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积极推进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和智能化。 第六条【绿色施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绿色施工工作。 第七条【举报违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和质量缺陷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章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工程建设,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安全责任,对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督促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双重预防”)制度,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开展双重预防工作。 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建设的轨道交通工程,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应当明确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勘察单位责任】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质量负责,对工程勘察作业安全负责。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对工程勘察质量和作业安全实施管理。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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