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目的的三个层次

刑罚目的的三个层次
刑罚目的的三个层次

摘要:刑罚目的是一个理论与实践价值兼备的命题。一元论的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观在我国刑法学界处于通说地位,但这一观点近年来不断面临挑战。科学的刑罚目的的确立必须廓清一些基本范畴,同时必须明确刑罚目的在刑法理论中的定位与内涵。从我国的情况出发,刑罚目的包括三个层次: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法益。

关键词:刑罚目的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法益

我国刑罚目的是多方面的,而且目的与目的之间还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在研究刑罚目的时,不应否认刑罚目的的层次性,更不应对我国刑罚追求的最终目标避而不谈。笔者主张三层次说的刑罚目的。我国刑罚目的的三个层次是:刑罚的第一层次目的——惩罚犯罪;刑罚的第二层次目的——预防犯罪;刑罚的第三层次目的——保护法益。

一、惩罚犯罪:刑罚的第一层次目的

罪行法定主义原则,从18世纪开始,经过19世纪,直到现代,一直是刑事立法的支柱。近代刑法思想的奠基人费尔巴哈曾以简明的法谚形式对罪刑法定原则(亦称罪刑法定主义)做了表述,即:(1)无法律则无处罚;(2)无犯罪则无刑罚;(3)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其中“无犯罪则无刑罚”现已成为近代刑法公认的原则,也是我国刑法典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题中应用之义。刑罚就是惩罚已然之罪的,没有已然之罪,刑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国家明确地以罪行法定原则来保障人们享有的权利自由的不可侵犯性。我国现行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我国监狱法第1条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前引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与行刑法的三个条文均分别表明国家制刑、量刑、行刑的目的之一即是惩罚犯罪。

惩罚作为刑罚目的,是指对犯罪人之所以适用刑罚是因为其犯了罪,通过惩治犯罪表达社会正义观念,恢复社会秩序。美国著名法学家约翰·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 某些法律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现代法治应当遵循“正义优先、兼顾效率和秩序”的价值取向,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重视利用健全的机制遏制立法者和司法官员的恣意。承认并且标志“公平、正义”的刑罚,也只有将其发动的强度归咎于客观的犯罪行为,才能获得社会观念的普遍接纳和认可,并由此获其尊严与威慑。在某种意义上说,对刑罚惩罚犯罪目的的强调也就是对法律威信的强调,因为惩罚意味着法定刑罚的实现。同时,“刑罚以惩罚为目的奠基于将犯罪人作为目的的理念之上,不容置疑地构成对犯罪人作为目的的理性的尊重,具有与社会公正观念相吻合的一面”[2]。对于刑罚不能以预防犯罪作为惟一目的,德国古典哲学家、著名思想家康德是如此论述的:“惩罚永远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对罪犯本人或者公民社会的另一种善的手段而实施,而必须在所有情况下都只是由于它被施加的个人犯了一种罪才施加,因为一个人永远不应该仅仅作为一种服从他人的目的手段,也不能与物权对象混淆。他的与生俱来的人格保护他反对这种对待,哪怕他可能被判处失去他的公民人格。他必须首先被发现是有罪的和可能受到惩罚的,然后才能考虑为他人或者为他的公民伙伴们,从他的惩罚中取得什么教训。”[3]在这里,康德从犯罪人是人,而人只能是目的不能作为手段这一前提出发,反对把刑罚仅仅作为预防犯罪的手段,肯定了刑罚应该以惩罚为目的。刑事司法活动中,从刑罚惩罚犯罪目的推

导出的“刑从罪生、刑足判罪”原则的实现,不仅满足了公众的公平心理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使犯罪人感到刑之公正而心悦诚服,认真改造,从而不再重蹈覆辙。如果重罪轻罚,就不足以真正教育改造犯罪人,也不利于警戒社会上潜在犯罪人;如果轻罪重罚,就不能促使犯罪人从思想上真正认罪服法,去恶从善。

我国刑法学界否认刑罚惩罚目的主要有四个原因。原因之一:把惩罚混同于报复。实际上,惩罚与报复有着质的区别。报复属于一种“私力救助”(或私刑),是为了平复因受害而生的仇恨心理,对于他们施于己身的恶害,报以更为严厉的害恶,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血还血”。同时由于报复强调“同害”,这就使报复通常以放纵和残酷为特征。而惩罚犯罪的权力系公权,因为刑罚权归国家所有,非经国家授权不得施加刑罚。刑罚主体的这一专属性界定了惩罚与报复、公权与私刑的区别。正如霍布斯所主张的一样,任何人乃至一个公共机构未经先行宣告有罪而施加的恶,不应该被授之以惩罚之名,而只应称之为一种敌意行为。国家通过制刑、量刑、行刑惩罚犯罪均注重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惩罚之间的对等相称关系。这就使惩罚具有客观性和节制性的特点。此外,从性质上讲,惩罚是一种价值中立的用语,不能与具有贬义色彩的报复混为一谈。原因之二:出于所谓惩罚与严刑苛罚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的思维定势,认为把惩罚视为刑罚目的将会导致刑罚残酷。事实上,刑罚的惩罚目的与刑罚残酷并无联系。残酷的刑罚主要源于司法专横与擅断,而司法专横与擅断恰恰就是在因果论意义上割裂、分离了行为人的罪过和行为与刑罚发动及发动程度的内在联系。与此迥然相异,刑罚必须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这是可以从刑罚惩罚犯罪目的中直接推导出的一个必然结论。因为刑罚惩罚犯罪目的必然要求将刑罚的分量限制在与犯罪相适应的范围之内,使刑罚有节制又有差别。刑罚惩罚犯罪目的的追求和实现,并不在于施行严刑峻法,采取重刑主义,而在于它的准确性、罪罚相当和不使犯罪人逃脱刑事法网,即不狂不纵,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因此,刑罚惩罚目的的确立,在一程度上对于防止为了片面追求预防目的而出现畸轻畸重的刑罚具有正本清源的作用。原因之三:认为惩罚是刑罚的属性而不是刑罚的目的,刑罚惩罚目的混淆了刑罚属性与目的的区别。实际上,把惩罚作为刑罚的属性与把惩罚犯罪作为刑罚目的并不矛盾。刑罚的目的受着刑罚属性的制约;刑罚的属性所含的目的性因素有可能成为刑罚的目的,至于刑罚的哪一个或哪些属性(特别是本质属性)能够成为刑罚目的,完全取决于国家的价值选择。

我们所以认为“惩罚”可以成为刑罚的目的,是因为它既包含着给罪犯带来某种痛苦和资格的丧失,以及道义的谴责和政治上的否定评价,也包含着对公正和正义的伸张。惩罚所包含的这些内容,完全可以成为主体所追求的目的。刑罚是一种手段,惩罚性是刑罚的内在属性,惩罚犯罪是刑罚的目的。国家基于公平正义和保护法益的需要而运用刑罚以期获得刑罚属性的发挥则正是刑罚的目的。因此,从哲学的角度看,惩罚作为目的是目的和手段属性的重合,这是符合逻辑的。原因之四:认为报应是刑法理论上共通的话语,将刑罚惩罚目的称为刑罚报应目的。实质上,惩罚与报应的内涵没有本质的差别,从我国的情况出发,宜认为刑罚的目的之一是对犯罪的惩罚,使用“惩罚”一词更符合我国的司法语境。

二、预防犯罪:刑罚的第二层次目的

我国刑罚的第二层目的是预防犯罪。预防作为刑罚目的,是指对犯罪人之所以适用刑罚,是为了预防犯罪,通过惩罚犯罪实现社会功利观念,维护社会秩序。根据预防对象的不同,刑罚预防可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表现为,通过惩罚犯罪、威慑社会上不稳定分子,使其不敢以身试法;通过刑法公布、法制宣传、公开判决等形式,教育公民自觉守法并勇于同犯罪

分子或犯罪现象作斗争;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来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免产生冤冤相报的情形。特殊预防表现为,通过刑罚惩罚,使罪犯不敢重新犯罪,通过剥夺其人身自由或生命权利使之不能犯罪,通过改造教育使其不再重新犯罪。刑罚预防是典型的事后预防,这种事后预防与被称为事前预防的社会预防和心理预防以及被称为事中预防的治安预防,协同运作,配套成龙,构成犯罪预防的完整体系。

有学者在阐明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在刑事法律活动的各个阶段具有不同的主次关系时指出:刑事立法阶段以一般预防为主,兼顾特殊预防;定罪量刑阶段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并重。这种观点不仅是过分地夸大了刑罚一般预防的作用,而且是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基本原则相悖的[4]。因为,一、刑法不具有人们所期望的威慑力和一般预防效果。一般预防作用的发挥是建立在刑罚的司法威慑作用基础之上的。刑罚是否具有人们所期望的威慑力和一般预防效果呢?首先,从犯罪产生的根源来看,特殊预防由于对象直接、针对性较强,相对来说具有较好的司法实践效果。而一般预防的作用不宜高估。犯罪的根源不在于刑罚的轻重,要预防犯罪,真正的治本之策还有赖于有效的社会综合治理。其次,从刑罚产生一般威慑效果的心理机制来看,刑罚要对潜在犯罪人产生一般威慑效果不大。再次,在司法实践中,刑法一般预防作用的发挥不仅取决于人的因素、罪的因素,而且还取决于地点因素和犯罪组织因素等。如从人的因素看,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因人而异。刑罚的威慑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威慑的对象对于刑罚的性质和意义的认识程度。二、强调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相悖。法院适用刑罚的活动,必须以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为指针,必须根据刑法的诸项原则行事。如果过于强调刑罚一般预防的作用,不顾行为人罪行的轻重,仅仅考虑威慑“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的需要,便失去了适用刑罚的客观标准,势必造成用刑的随意性和刑罚分量的畸轻畸重。三、过于看重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不利于刑罚公平和正义目标的实现。预防社会上的其他人犯罪不应该成为从重或从轻处罚犯罪行为人的理由,否则,不仅有损于个案公正,也不利与一般公正的实现。笔者认为,刑罚之所以能够预防犯罪者本人重新犯罪,这是由于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而教育改造了犯罪人。立法在设定罪行结构之时、司法在确定具体刑罚之际,应更多地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不应过于看重其一般预防的作用。刑法理论上夸大刑法一般预防的作用,不仅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而且也不利于实现刑罚的公平和正义,其司法实践效果必然不尽如人意。

刑罚的消极预防,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威慑作用及对特定犯罪人适用和执行刑罚产生的司法威慑效果,从而预防犯罪。根据威慑对象的不同,刑罚的消极预防可以分为消极的个别预防(以犯罪人为对象)和消极的一般预防(主要以意欲犯罪人为对象)。刑罚的积极预防,是指国家通过制订、适用和执行刑罚唤醒和强化犯罪人和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规范意识,从而预防犯罪。刑罚的积极预防亦可分为积极的个别预防(以犯罪人为对象)和积极的一般预防(以意欲犯罪人、被害人和其他守法公民为对象)。刑罚消极预防与积极预防同特别预防与一般预防一样,是预防之刑的两个方面,正确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深化刑罚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消极预防与积极预防作为预防的两个方面,首先必须承认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作用基点的不同上。刑罚消极预防的作用是基于刑罚的威慑功能,目的在于防止已犯罪人重新犯罪和意欲犯罪人实施犯罪。而刑罚积极预防的作用主要是基于刑罚的教育、鼓励功能,目的在于教育改造犯罪人和教育、鼓励犯罪人之外的其他人,唤醒和强化人们的法律规范意识而预防犯罪。由于两者作用的基点之差异,有时就产生了消极预防与积极预防的矛盾和冲突。这主要表现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刑机关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和对象的差异而调整对消极预防与积极预防的侧重。针对意欲犯罪人,应重视刑罚的威慑功能的

发挥,质言之,应当以刑罚消极预防为主,同时兼顾积极预防;对已然犯罪人,可谓刑罚的威慑与教育改造功能并重,即消极预防与积极预防并重;对广大人民群众则应重视法制教育和支持、鼓励其守法行为,即重视刑罚的积极预防作用。我们知道,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即“严打”是颇具中国特色的控制刑事犯罪之非常策略。毋庸置疑,在重特大恶性治安事件频频发生,刑事犯罪日趋猖獗,尤其是黑恶势力日趋嚣张的背景下,通过“严打”整治社会治安和遏制刑事犯罪高发态势是必要而且迫切的。但是,应该看到公正和效率是法治现代化建设尤其是司法工作者的主题及价值目标,以刑事司法为主要内容的“严打”应当在价值取向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兼容,而不能以牺牲公正为代价片面地追求所谓的效率,否则后果可能事与愿违[5]。其实,还有更深层次的问题值得思考,虽然较重的刑罚因使犯罪成本增大而一般会具有较大的威慑效果,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将预防犯罪的目的建立在重刑之上。崇尚重刑会使刑罚失去正义和公正,同时对刑罚的威慑作用也不宜高估,因为中国几千年封建刑罚制度实行的典型威吓主义导致了预防犯罪的失败。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提高,公民遵纪守法自觉性的加强,社会上因恐惧而不敢违法犯罪的人必然逐步减少,因此决定社会的法律制度将会由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发展为以激励性规范为主。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刑机关在各自的职能活动中,应更多地考虑积极预防的需要,唤醒和强化人们的规范意识,启蒙和培养人们的守法观念,支持和鼓励公民的守法行为。

三、保护法益:刑罚的第三层次目的

笔者主张保护法益是我国刑罚的第三层次目的。

法益,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刑法最重要的任务,就在于保护合法利益不受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罚,即是为达到保护法益目的的必要手段。法益具体可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国家是现代社会基本的社会组织,一切社会生活与经济生活都是在国家组织下进行的。刑法不仅是国家制定的,而且它主要用于保护国家利益。国家利益是指国家专属法益。刑法对国家利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罪体现出来。“由于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国家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而且国家本身也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因而,对国家的保护,体现了刑法存在的客观价值”[6]。同时,对犯罪的评价是以国家立法形式出现的,因此,国家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基础,必然将侵犯国家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现代社会,社会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是社会不特定多数人所共有的超越个人利益的法益。因此,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也是刑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刑法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惩治侵害个人利益的犯罪而实现的。个人法益是最基本、最广泛的法益。在现代社会,公民个人的生命自由、安全和财产等这样一些基本权利都已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既有区别又具有密切联系。以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而言,维护社会秩序是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就不会有稳定的国家统治,因为国家统治建立在社会秩序的基础之上。就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而论,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无非是个人利益的一般,是个人的共同利益,个人法益不是独为个人所享有而与国家社会无关的法益,一般而言,侵害个人法益的行为都必然侵害到国家和社会。

在西方刑法理论中,法益保护历来受到重视。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指出:“惩罚犯罪应该总是以恢复秩序为目的。”[7]提倡“社会防卫论”的意大利学者龙勃罗梭认为,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是为了保卫社会的利益,所谓“刑罚必从自卫论,方可无反对之地”。目的刑论的倡导者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主张“刑罚唯一的妥当根据,不可能在对法秩序维持的必然性以外”[8]。由此他

认为刑罚只能是社会防卫的手段,刑罚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生命、身体、财产、自由名誉的权益和保卫国家的存在、安全和统治利益。以上言论,都是论述刑罚的最终目的(或根本目的)。法的各个领域都以特殊的方法保护合法利益,刑罚则是通过对侵害法益或者侵害重要法益的犯罪科以刑罚的方法保护法益。笔者认为,不包括法益保护内容的刑罚目的学说都会使刑罚目的的界定失之片面。

刑罚保护法益目的的确立是与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的主张相联系的。关于犯罪的本质,国外刑法理论中存在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义务违反说与折衷说的争论。其中法益侵害说认为,犯罪是法所保护的利益或价值造成侵害或引起危险(威胁)。李斯特指出:“法益是法所保护的利益,所有的法益都是生活利益,是个人的或者共同社会的利益;产生这种利益的不是法秩序,而是生活;但法的保护使生活利益上升为法益。”[9]犯罪便是侵害由法保护的生活利益的行为。由于法益侵害说可以说明各种具体犯罪的本质,故成为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上的通说。在西方刑法中,正因为法益侵害被视为犯罪的本质,从而使保护法益成为刑法的首要任务。刑罚制裁的目的,在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护法益,故有法益即刑法保护客体之说。

有人认为,以法益侵害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具有以下优越性:其一,法益侵害是以刑法评价为前提的,具有规范性。某种行为未经刑法评价,就不存在法益侵害的问题。其二,法益侵害中的法益,是以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为其实体内容。正是这种利益的相当重要性,才有可能成为刑法保护的客体。但这种利益又不是泛泛而论的一般利益,是法规所保护的利益,就使得法益的认定上具有规范标准,进而使得实体内容与规范标准有机地统一起来。而对法益的这种侵害性,描述了犯罪的本体特征,成为一个充实的犯罪概念。其三,社会危害性并非犯罪所专有,其他违法行为也都具有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这个概念与社会危害性相比更为科学、严谨,并且是刑法所专属的[10]。还有人主张:刑法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本质是侵害法益。现行刑法从许多方面认同了法益侵害说。例如,从表面上看,现行刑法增设了大量犯罪,但大量犯罪不是采取规范违反说的结果,而是以其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为实质根据的;刑法第2条及第13条的规定从正反两个角度肯定了法益侵害说;现行刑法对某些具体犯罪所属类别的调整,也突出了以保护法益为核心,因而突出了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等等。以法益侵害说为根据确定刑法的处罚范围与界限,可以使处罚范围适当,使处罚界限明确。采取法益侵害说不仅有利于同时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与自由保障机能,而且有利于合理区分刑法与道德以及正确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11]。由于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因此,刑罚保护法益目的的确立,有利于我们在把握了刑法精神与犯罪本质前提下理解和适用刑法条文,从而使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真正得到实现。

四、结语

综上所述,预防他人犯罪属于犯罪行为过程中的“超过因素”,不应直接影响个案的刑罚适用。换言之,预防社会上的其他人犯罪不应成为从重或从轻处罚犯罪行为人的理由,否则,不仅有损于个案的公正,也不利与一般公正的实现。而对具体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人裁量刑罚之时,追求威慑和恫吓社会上的其他人,更是直接损害了一般公正。从目前和我国今后发展的方向看,应特别树立一般公正与个别公正并重的理念。我们应该考虑建立什么样的理性化的制度,建立最优化的规则,以利于社会在总体公平的前提下实现个别公正。

观念的转变应有实质的内容,对一元论的预防犯罪目的观的否定,应当更多地包含着对科学的

刑罚目的的认知和追求。任何目的都具有层次性。这种层次性一方面表现为目的所指向的不同客体,另一方面则表现为目的与手段的辩证关系。笔者主张我国刑罚目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刑罚目的的三个层次具有递进深入关系,其中刑罚保护法益的第三层次目的是刑罚目的的最高层次(或深层目的),是刑罚追求的最终目标。惩罚犯罪的第一层次目的和预防犯罪的第二层次目的具体指导刑罚的制定、适用和执行。保护法益的刑罚目的决定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则是实现保护法益目的的必要条件(或手段)。刑罚三个层次的目的构成我国刑罚目的的整体。国家在制刑、量刑、行刑的活动中,如果能正确认识和把握刑罚三个层次目的之间的关系,就会使刑罚的三个层次目的相得益彰。这样,社会便会形成一种良性运行和平衡,从而从总体上降低犯罪行为发生的频率和行为强度,并以此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现象的出现,实现保护合法利益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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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

[2] 邱兴隆.刑罚是什么? [J].法学,2000,(4).

[3]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64.

[4] 韩轶.对一般预防的再认识(J).法学评论,2000,(6).

[5] 刘武俊.与“严打”有关的法理思考[N].南方周末,2001-05-01.

[6] 陈兴良.刑法的价值结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189—190.

[7]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00.

[8] [日]木村龟二.刑法学入门[M].东京:有斐阁,1992.106.

[9] [日]大冢仁.刑法学入门[M].东京:有斐阁,1992.83.

[10] 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J].法学研究,2000,(1).

[11] 张明谐.新刑法与法益侵害说[J].法学研究,2000,(1).

韩轶

作者简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1月第55卷第1期。

《教育学》教育目的教案

教育目的概述教案 一、教学时间安排:1学时; 二、教学目标: 1、识记教育目的、培养目标、课程目标、教学目标等概念; 2、理解教育目的的应然性与应然性的意义; 3、理解教育目的的结构及其对现实的指导意义。 三、教学的重点和难点: 应然性教育目的与实然性教育目的 教育目的的结构层次的换分意义 四、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 五、教学过程 导入:人的活动都是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目的构成人的实践活动的一个基本要素,也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一个基本特征。如蜜粉的活动与建筑师的活动之间的区别…… 六、教学内容: 一、教育目的的涵义 1、涵义:是教育主体对于其所希望达成的结果的设定,具体说来就是教育活动所要培养人才的总的质量标准和规格要求。反映了一种关于教育过程预期结果的价值取向。 2、教育目的的分类: (1)从内涵上讲,教育目的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页脚内容1

广义的教育目的指的是存在于人的头脑之中的对受教育者的期望与要求。这种教育目的是每个人对自身接受教育,或者教育能够给每个人带来什么的一种预设。狭义的教育目的指的是国家对培养什么样人才的总要求。这一教育目的是由国家提出的,对各级各类学校培养什么样的人才的总要求。 (2)从形态上分,教育目的可分为理论形态与实践形态。 理论形态的教育目的是人们根据现存的社会条件和教育目的的基本理论所提出的具有某种倾向性的教育目的。实践形态的教育目的是教育工作者或者与教育有直接联系的人,在自己的教育行为中所实际追求的教育目的。 教育目的的应然层面与实然层面之间,是一种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也是一种价值与事实的关系。 (3)教育目的概念辨析。 教育目的是“培养人的总目标。反映了一个国家整体的终极的教育意图,它要说明的是教育应满足什么样的社会需求和应培养人的哪些身心素质。也就是说要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什么样的社会角色和具有什么样素质的根本性问题,含有一定的方向性,是教育实践活动的出发点。根据一定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的需要和人自身发展的需要来确定。”它具有历史性,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历史时期,需要不同的社会角色,就决定了具有不同的教育目的。 教育方针是指“国家为了发展教育事业,在一定阶段,根据社会和个人两方面的发展需要制定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总政策或总的指导思想。内容包括教育的性质、地位、目的和基本途径等。”它具有行政性和法规性的权威,主要规定教育为谁服务,培养什么样的人。 (4)教育目的的特性 教育目的具有超越性和理想性,渗透着目的确定者对于教育对象未来发展的美好期待和高层次的要求。同时,应然教育目的指向的是未来社会的发展要求,具有未来性和理性。比如说,杜威提到,为即将到来的民主社会培养民主的人。他正是看到了未来社会的发展趋向,提倡民主主义教育。实然的教育目的往往具有适应性、现实性。是在应然教育目的指引下,教育依据自身的特点,所处的社会环境所提出的一种适应社会要求的活动导向。比如说,在目前追求人的全面发展的大背景下,教师认为学生要成为全面发展的人,必须通过不断的努力逐级深入到更高水平的学校。他所追求的就是通过对学生的知识、能力的培养,使其能够顺利深入更高一级学校。 抽象性:教育目的是对受教育群体发展的一般的和概括性的要求,而非针对某个个体具体的要求。 页脚内容2

第五章 教育目的

第五章教育目的 一教育目的概述 1、教育目的的基本概念 教育目的:是指国家对培养的人才要达到什么样质量和规格的总要求,是各级各类学校都必须要遵守的总要求。是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确立教育内容、选择教育方法、检查和评价教育效果的依据。 “教育目的”与“教育方针”之辨: 教育方针是阶级或政党确定的在一定时期内教育发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发展方向。是教育工作的总方向和根本指针,是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我国现阶段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教育的方向和性质),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途径和培养方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教育目的)。 两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教育方针包括教育目的。 第二,教育方针与教育目的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2、教育目的的层次结构和内容结构 1.层次结构: ①国家或社会所规定的教育的总目的,即代表国家或社会对受教育者提出的总的要求。 ②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即在总目的指导下,依据学校的层次、性质、人才培养的具体质量规格的不同,形成不同学校的不同培养目标。 ③课程目标,即课程方案设置的各个教学科目所规定的教学应达到的要求或标准。 ④教学目标,即教师在实施课程计划过程中,在完成某一阶段的教学工作时所期望达到的要求或结果。 2.内容结构: ①就教育所要培养的人的身心素质作出规定,即提出受教育者在知识、智力、品德、审美、体质诸方面的发展要求,以期受教育者形成某种个性结构。 ②就教育所要培养的人的社会价值作出规定,即指明这种人符合什么社会的需要或为什么阶级的利益服务。 其中,关于人的身心素质的规定是教育目的内容结构的核心部分。 2、教育目的的理论基础 (一)教育目的的理论 1、“社会本位论”:柏拉图凯兴斯坦纳涂尔干赫尔巴特 主要观点——教育目的就是培养国家的合格公民。人的本性是社会性,社会价值高于个人价值。 ①个人的一切发展都有赖于社会,都受到社会的制约; ②教育除了满足社会需要以外并无其他目的; ③教育的结果或效果是以其社会功能发挥的程度来衡量的。 评价:忽视了个体的价值,违背了教育的人道主义原则。社会本位论者从社会需要出发来选择教育目的价值取向,无疑是看到了教育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在今天这样一个生产高度的社会化的时代,在一定意义上也是有借鉴价值的。但是只是站在社会的立场看教育而抹杀了个人在选择教育目的过程中的作用,并以此来排斥教育满足个人发展的需要,也是片面的、不正确的。 2、“个人本位说”(自然主义的教育目的论):卢梭裴斯泰洛齐洛克福禄贝尔 主要观点——人的本性在于“自然性”,个人价值高于社会价值。 教育目的是要帮助人们充分地实现他们的自然潜能。

刑罚目的的三个层次

摘要:刑罚目的是一个理论与实践价值兼备的命题。一元论的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观在我国刑法学界处于通说地位,但这一观点近年来不断面临挑战。科学的刑罚目的的确立必须廓清一些基本范畴,同时必须明确刑罚目的在刑法理论中的定位与内涵。从我国的情况出发,刑罚目的包括三个层次: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法益。 关键词:刑罚目的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法益 我国刑罚目的是多方面的,而且目的与目的之间还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在研究刑罚目的时,不应否认刑罚目的的层次性,更不应对我国刑罚追求的最终目标避而不谈。笔者主张三层次说的刑罚目的。我国刑罚目的的三个层次是:刑罚的第一层次目的——惩罚犯罪;刑罚的第二层次目的——预防犯罪;刑罚的第三层次目的——保护法益。 一、惩罚犯罪:刑罚的第一层次目的 罪行法定主义原则,从18世纪开始,经过19世纪,直到现代,一直是刑事立法的支柱。近代刑法思想的奠基人费尔巴哈曾以简明的法谚形式对罪刑法定原则(亦称罪刑法定主义)做了表述,即:(1)无法律则无处罚;(2)无犯罪则无刑罚;(3)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其中“无犯罪则无刑罚”现已成为近代刑法公认的原则,也是我国刑法典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题中应用之义。刑罚就是惩罚已然之罪的,没有已然之罪,刑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国家明确地以罪行法定原则来保障人们享有的权利自由的不可侵犯性。我国现行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我国监狱法第1条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前引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与行刑法的三个条文均分别表明国家制刑、量刑、行刑的目的之一即是惩罚犯罪。 惩罚作为刑罚目的,是指对犯罪人之所以适用刑罚是因为其犯了罪,通过惩治犯罪表达社会正义观念,恢复社会秩序。美国著名法学家约翰·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 某些法律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现代法治应当遵循“正义优先、兼顾效率和秩序”的价值取向,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重视利用健全的机制遏制立法者和司法官员的恣意。承认并且标志“公平、正义”的刑罚,也只有将其发动的强度归咎于客观的犯罪行为,才能获得社会观念的普遍接纳和认可,并由此获其尊严与威慑。在某种意义上说,对刑罚惩罚犯罪目的的强调也就是对法律威信的强调,因为惩罚意味着法定刑罚的实现。同时,“刑罚以惩罚为目的奠基于将犯罪人作为目的的理念之上,不容置疑地构成对犯罪人作为目的的理性的尊重,具有与社会公正观念相吻合的一面”[2]。对于刑罚不能以预防犯罪作为惟一目的,德国古典哲学家、著名思想家康德是如此论述的:“惩罚永远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对罪犯本人或者公民社会的另一种善的手段而实施,而必须在所有情况下都只是由于它被施加的个人犯了一种罪才施加,因为一个人永远不应该仅仅作为一种服从他人的目的手段,也不能与物权对象混淆。他的与生俱来的人格保护他反对这种对待,哪怕他可能被判处失去他的公民人格。他必须首先被发现是有罪的和可能受到惩罚的,然后才能考虑为他人或者为他的公民伙伴们,从他的惩罚中取得什么教训。”[3]在这里,康德从犯罪人是人,而人只能是目的不能作为手段这一前提出发,反对把刑罚仅仅作为预防犯罪的手段,肯定了刑罚应该以惩罚为目的。刑事司法活动中,从刑罚惩罚犯罪目的推

生命教育案例 10个

【生命教育案例1】 对于没有什么升学压力的孩子们已经习惯了松散闲适的生活,在学习方面没有很大的上进心。 班上又有许多同学没交作业,孩子们上课懒洋洋的神情、做早操时无精打采的样子、潦草凌乱的作业、教室里满地的纸屑、互挑毛病如好斗的公鸡似的同学关系……课上苦口婆心的劝说、和屡教不改的同学个别谈心……都收效甚微,上学期曾激励过全班同学的评比栏、小红花再也不能激起兴奋了。 指导教师提出新的激发孩子学习性的评价方式,寻找一种能替代小红花、小星星给孩子们新鲜感的小标志。孩子们对这个方案是感兴趣的。但是单靠老师们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一个优秀的班干部集体在管理班级上往往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于是每个小组推选一个人作为学习委员,帮助老师督促学生积极学习。得力的班干部走马上任了,果然不负众望,把班级管理得有声有色。因为是自己推举的班干,所以同学们非常配合,很少出现抵触冲撞的情况。有序向上的学习风气、和谐融洽的同学关系开始在班上形成。 【生命教育案例2】 给孩子们讲述孟祥斌的故事。 开展了“生命教育”课题的探讨,将教会学生珍爱生命作为学校教育的第一课。教育本身就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只有从小开始进行生命理念教育,使学生从小就认识到生命的意义,才能使我们的青少年远离非自然因素死亡危险的侵害,进而珍爱生命,关爱他人。 倡导“学习英雄,珍爱生命”风尚,孩子既是父母的,也是祖国的。而要让孩子不负家庭、社会、祖国的期望,就要让孩子从小懂得真、善、美。通过孩子对英雄事迹的辩论,“祥斌的死值不值得?”看到了孩子们对生命的态度和对生命价值的认识,学校的教育,就是要对孩子进行价值引导。从孟祥斌舍己救人和孕妇被撞的两件事情中,引导学生去思考生命的价值。 【生命教育案例3】 学校每天早中晚放学时,会有各个村子里面租借的小公共接送孩子们上下学,但是经过孩子们反应,司机为了挣钱,每一辆车都是严重超载,有的孩子只能站着回家,并且,郊区车不是很多,所以司机一般速度都是很快,对于孩子们的安全十分不负责任。 为学生讲交通安全辅导课,红灯停绿灯行,不横跨栏杆走捷径……很多交通安全知识,学生们都了然于胸,可以脱口而出,但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讲座,还是让学生们有不少新的收获。一直以来,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都十分重视,但更多是侧重安全意识的强调上,每次放学时候老师会把学生安全的送到学校门口,至于具体如何走路,怎样才算文明安全的出行,学生的掌握情况并不一样。【生命教育案例4】 在《小海马》一文中,通过对课文的阅读、理解和感悟,懂得提升生命价值,懂得懂得在危急情况下,想办法用科学知识、现有条件保护自己的生命培养求生和生存意识,了解小海马生活和成长特点。 ;感受给予的快乐,引导学生关爱残障生命,感受保护人的自尊是关爱、尊重生命的表现。通过语文课外活动,指导学生阅读有关具有强烈生命意识的课外读物和有关生命知识的科普作品,或影视作品。教师可以给学生开出书目,并让学生写出读书报告或读后感。学生还出了《珍爱生命》的小报,班级出《珍爱生命》的黑板报、墙报。组织学生辩论、演讲。经常开展以“珍爱生命”为主题的“主

三个课程内容与三个教育目的层次如何记忆

三个课程内容与三个教育目的层次如何记忆 数次教学以来,越来越多的学生对教育目的三个层次与课程的三个内容“傻傻分不清”,那么为了解决大家的疑惑,就由中公教育专家为您解答。 一、教育目的 教育目的是教育的核心问题,是国家对培养人的总的要求,它规定着人才的质量和规格,是整个教育工作的方向,是一切教育工作的出发点,教育目的的实现也是教育活动的归宿。广义的教育目的:是指人们对受教育者的期望,即人们希望受教育者通过教育在身心诸方面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或者产生怎样的结果。 狭义的教育目的:各级各类学校在国家对受教育者培养的总的要求指导下,对人才培养的质量和规格上的具体要求。 教育目的的层次性包括:国家的教育目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教师的教学目标。 (一)国家的教育目的 国家的教育目的是国家对培养人的总的要求,它规定着各级各类教育培养人的总的质量规格和标准要求。 (二)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 (1)培养目标是教育目的的具体化,是结合教育目的、社会要求和受教育者的特点制定的各级各类教育的培养要求。基础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是为人的成长发展奠定德智体各方面的基础;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则是培养各种专门人才。 (2)教育目的与培养目标之间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教育目的是针对所有受教育者提出的,而培养目标是针对特定的教育对象提出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对象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制定培养目标需要考虑各自学校学生的特点。 (三)教师的教学目标 1.教学目标是教育者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在完成某一阶段(如一节课、一个单元或一个学期)工作时,希望受教育者达到的要求或产生的预期变化。 2.教师的教学目标是微观层次的教育目的,是一切教育活动的基础,也是进一步具体化的培养目标,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课程是为实现教育目标而选择的教育内容的总和。 教学目标与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之间的关系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他们彼此相关,但相互不能取代。目的与目标根本不同,目标能测量,但目的不能测量。我们可以把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理解为教育意志,它们落实在一系列实现教学目标的行动上。教学目标有次序的渐进和积累是向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的接近。 中公教育专家提示您,广义的教育目的的实现需要依靠各级各类学校培养目标的实现,各级各类学校培养目标的实现需要依靠教师教学目标的实现。 二、课程内容(课程设计的三种文本形式) 课程内容包含三个方面,分别为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及教材,在此,各位学员要掌握各自的概念、内容、作用及特点。 (一)课程计划 课程计划,是根据教育目的和不同类型学校的教育任务,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教学和教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其基本内容包括:教学科目的设置;学科顺序;课时分配;学年编制与学周安排。其中,课程设置是课程计划的首要问题。 课程计划的作用:是指导和规定教学活动的依据,也是制定课程标准的依据。 我国义务教育的课程计划应当具备强制性、普遍性、基础性的特征。 (二)课程标准

论刑罚执行的目的

论刑罚执行的目的 刑罚执行的目的就是将刑罚从未然状态转变成现实状态,但是刑罚执行是对已然的犯罪而言的,这必然与刑罚的目的不同。从当前的刑罚执行活动中归纳出了惩罚、阻止再犯罪、震慑与教育和矫正。 标签:刑罚;执行;目的 “刑罚不再施加于肉体,……那就必然是灵魂。”[1]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一般预防论主张刑罚是对一般人的犯罪的前瞻,其立足点是一般人未然的犯罪。报应论主张刑罚是对犯罪的回顾,其立足点是已然的犯罪。刑罚执行就是将设置刑罚的目的转变为现实,其经历了报复惩罚、矫正和促进罪犯重返社会几种理论阶段,然而,都难全其说。 一、惩罚 “惩罚就是公共当局认为某人做或不做某事、是违法行为、并为了使人们的意志因此更好地服从起见而施加的痛苦。”[2]刑罚是惩罚犯罪人的手段,它以限制或剥夺的某种权益,同时也体现着国家对犯罪行为否定评价和严厉谴责。因此,适用刑罚必然会给犯罪分子带来痛苦,不仅使其散失某种权益,而且使其因受到否定的评价和严厉的谴责而在心理上感受到莫大的耻辱。 (一)限制或剥夺罪犯的权益。行为人实施犯罪是为了追求某种非法利益或满足某种需要。而刑罚的执行意味着犯罪人在法律面前必将付出一定的代价,使本来享有的一些权益受到一定限制或剥夺成为现实。刑罚的意义在于否定犯罪,显示刑法的有效性。费尔巴哈认为“不顾威吓而仍然犯罪,必须对罪犯科以刑罚,因为他事先已经知道要受罚的。”[3]黑格尔说:“犯罪行为不是最初的东西、肯定的东西,刑罚是作为否定加于它的,相反地,它是否定的东西,所以刑罚不过是否定的否定。现在现实的法就是对那种侵害的扬弃,正是通过这一扬弃,法显示出其有效性,并且证明了自己是一个必然的被中介的定在。”[4]贝卡利亚也认为“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散失。”[5] 正如凯尔森所指出的,为发达的法律制度所特有的制裁形式,不仅只限于给人们施加心理压力的范围,而且还允许执行一些剥夺权利的强制性法令,即“作为某些情形的后果,强行剥夺生命、自由、经济价值和其他价值”。[6] 当然,执行不同的刑罚,限制或剥夺的权益也可能出现差异。如对犯罪分子适用自由刑,剥夺其一定期限的自由或终身自由,将其隔离与正常社会之外,对贪财图利的犯罪分子适用财产刑,剥夺其部分或全部财产;对少数罪大恶极的严重犯罪分子适用死刑,采取从肉体上将其消灭的方法,彻底剥夺他们重新犯罪的能力。

论刑法的目的

论刑罚的目的 关键词:保护人民惩罚犯罪刑法量刑犯罪成本 内容提要:在现代社会,刑罚的根本目的在于预防犯罪,防止罪犯再次犯罪,成为累犯。为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就应采取适当的量刑标准,预防犯罪。 一:何谓刑罚的目的 《刑法》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由此可知,刑法的目的,就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即以预防犯罪与保护人民安全为目的。 而在法制社会中,刑罚从属于刑法,自然就有刑法的目的,就是刑罚的目的——即刑罚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防止其侵害人民权利,那么为实现这一目的,单纯的惩罚行为,就不是一个好的刑罚行为。好的行为,应当可以预防犯罪,防止犯罪的再次发生,即惩罚罪犯,防止其再次犯罪,同时警示他人,勿要重蹈覆辙,沦为罪犯! 这在各类刑法论文中,被称之为“特殊预防(防止罪犯再次犯罪)”,和“一般预防(防止他人犯罪)”。就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而言,这就是刑罚直接目的,只要实现了这一目的,那么刑罚的根本目的“保护人民”也就可以完美的实现了。 二:刑罚的起因 《刑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由此可知,刑罚的起因,就是保护人民,保护人民的共同财产,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保护人民的民主专政,保护人民的人身安全,社会经济秩序。为达到保护人民的目的,而创制了刑法,用于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不要让犯罪侵犯到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个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拒绝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受到犯罪的干扰! 三:刑罚的进行 为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刑罚的量刑就需要慎重的考虑:太轻则达不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太重则伤害罪犯的人身权利,容易增加罪犯的暴戾气息,使其再次犯罪,更深的影响则是其它犯罪发生时,犯罪人将不会考虑降低犯罪程度以减轻处罚,从而加大社会的不稳定。 1、一般预防 这里有两个故事: 1.在雅典曾有人把一只被老鹰追逐而逃人他怀中的麻雀打死,最高裁判所的法官判处此

生命教育的五个内容

生命教育既是一切教育的前提,同时还是教育的最高追求。因此,生命教育应该成为指向人的终极关怀的重要教育理念,是在充分考察人的生命本质基础上提出来的,符合人性要求,它是一种全面关照生命多层次的人本教育。 “生命教育不仅只是教会青少年珍爱生命,更要启发青少年完整理解生命的意义,积极创造生命的价值;生命教育不仅只是告诉青少年关注自身生命,更要帮助青少年关注、尊重、热爱他人的生命;生命教育不仅只是惠泽人类的教育,还应该让青少年明白让生命的其它物种和谐地同在一片蓝天下;生命教育不仅只是关心今日生命之享用,还应该关怀明日生命之发展。”生命教育要充分利用青春期教育、心理教育、安全教育、健康教育、环境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法制教育等专题教育形式,开展灵活、有效、多样的生命教育活动。要从学生的兴趣、经验、社会热点问题或历史问题出发,结合区域、学校和学生的特点,力求将相关内容整合起来,形成校本课程。要注意符合小学生的身心特点,进行人与自然、人与家庭的启蒙教育,探究生命的可贵、生活的意义以及自我保护等内容。 生命教育的内容 生命教育是旨在帮助学生认识生命、珍惜生命、尊重生命、热爱生命,提高生存技能,提升生命质量的一种教育活动。生命教育帮助人们获得生命存在的最大意义与价值,这就是生命教育最重要的内容。 (一)珍爱生命的教育

世界上并不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美的眼睛。全社会应多角度、多渠道地宣传生命知识。例如,参观教育基地、参观科普展出、参加生命教育的具体校园活动等等。培养学生珍爱生命、保护生命的态度,学会热爱自己的生命,自尊自信。进而学会欣赏他人的美、尊重他人的生命,树立积极的人生观。认识生命的独特性和丰富多彩性,通过认识生命,引导学生对生命的尊重和对生命的深层思考。 (二)保护环境的教育 自然界是动植物生存和发展的世界,我们在关心人类与动植物的生命的同时,也应多多关怀赖以生存的大自然。另外,大学生由于课外活动比较丰富,参与校内社团实践、社会实践的机会较多,引导学生主动保护环境,学校和社会创造浓郁的环保教育氛围,让学生的情感受到陶冶。通过环保活动促进学生的情感体验,提高学生自主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使学生的人格和谐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三)正确认识死亡的教育 教育的重点应该放在对生命意义的讲解上,让学生认识到生命本身的存在就是自然届的一种珍贵的奇迹。教师应当有意识地培养大学生坚强的品质和积极的生活态度,使他们了解死亡是生命的必然经历,正确地看待死亡。在人的有限的一生中,我们应当更加积极地探索生命,更积极地体验生活的幸福,绽放出绚烂的生命之花。 (四)心理健康教育 根据大学生的生理、心理发展特点,普及生命知识,唤醒生命

论我国刑罚的目的

论文摘要 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所预期想要达到的理想效果。它决定着刑罚体系和种类,以及刑罚的适用与执行,可以说刑罚目的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归宿。刑罚目的是刑罚理论乃至刑法总则原理部分十分重要的问题,它贯穿于刑罚创制、适用与执行的整个过程,对于刑事活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国刑罚的惩罚目的,如果刑罚有的只是教育、改造甚至治疗的目的,当罪犯没有受到身体上的痛苦,其犯罪所获得唯一后果却是免费受教育的权利时,刑罚存在没有任何意义。手段也好,属性也罢,与惩罚作为刑罚目的并不矛盾,对犯罪分子施加刑罚,追求的惩罚的目的是刑罚这一剥夺载体的应有之义,其它一切刑罚目的包括教育、改造、预防都是在对犯罪分子追求惩罚这一首要前提上进行的。即使统治者不承认,或没有意识到,但在事实上,惩罚作为刑罚的目的内容一直在运行着,其实刑罚目的受刑罚属性的制约,刑罚属性所包括的目的性因素完全能够成为刑罚目的。之所以有许多学者否认刑罚具有惩罚目的,是出于承认它将有损于我国刑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善良本意。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刑罚会越来越走向轻缓,原来的以肉刑、生命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发展到今天的以自由刑为主的刑法体系足以说明这一大趋势。刑罚的轻缓代表着刑罚的人道,随着人道刑罚时代的到来,报应刑的观念会变的越来越淡化。社会的进步,人们物质生活,特别是精神生活的提高,犯罪这种社会疾病将会得到有效治理。所以实施犯罪的人将越来越少,这就意味着预防刑之重点将由一般预防转向特殊预防。但是,只要犯罪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存在,国家就会动用刑罚来报应犯罪、预防犯罪,从而使整个社会处于一个有序的状态中。 关键词:刑罚目的惩罚教育 一、刑罚的定义、意义和特征:定义:刑罚作为实现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是一种强制方法,它本身并无任何目的,这里我们所说的刑罚目的,是统治阶级发动刑罚主观上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是一种以观念形态存在的主观追求,这就决定了刑罚目的属于主观范畴,但具体到刑罚目的的定义,我国刑法学者又大体上形成了二种观点,一是最狭义的刑罚目的说,认为是国家对犯罪适用刑罚的目的,即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①;广义的刑罚目的说,认为刑罚目的应包括刑事活动的所有阶段,不应仅局限于适用阶段,实际上是国家通过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预期理想之结果。显而易见,广义刑罚目的说最为全面,刑罚目的是反映在刑事活动每一个阶段的,而在整个刑罚运行的过程中,无时无刻不体现着统治者所要达到的目的,直到最终实现,而不能把它人为分割,限制在某一阶段,因此我更同意第三种观点。意义:刑罚目的对整个刑罚的运行有重要意义,表现有:(1)刑罚目的制约着刑事立法,是刑事立法指导思想之一,刑罚目的一经确定,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刑罚体系,作为其赖以实现的手段。(2)刑罚目的决定着刑罚的适用,直接影响着刑罚裁量的结果,审判人员在刑种、刑期及量刑幅度的选择上,都受它的影响。(3)刑罚目的指导刑罚的执行,刑罚的执行是刑事责任得以最终落实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关键所在,只有行刑的方式、内容、制度等一系列环节都与刑罚目的相符合,行刑的效果才能更好。特征:(1)、刑罚目的是国家预先设立的,存在于制刑、求刑、量刑、行刑、督刑之前,它对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都有指导与制约意义。 (2)、刑罚目的是贯穿于刑罚的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的始终,而不是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阶段。 (3)、刑罚目的具有浓厚的主观色彩,它是国家掌权阶级的一种主观愿望,这种愿望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有可能与这个国家的现实有一段差距,从而使其不能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 (4)、刑罚目的的后面隐藏着刑罚的阶级性。刑罚的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是国家的掌权阶级意志的体现 , 是服务于掌权阶级的,可以说,刑罚目约是国家掌权阶级的目的,是国家的掌权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制刑、求刑、量刑、行刑、执刑、督刑所希望取得的效果,其具有鲜明阶级性②。二、我国关于刑罚目的的理论之评述刑罚目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呢?概括

生命教育的五个内容

生命教育的五个内容 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说,生命教育是一种全人教育。它包括从出生到死亡的整个过程以及此过程涉及的所有方面。它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生活,而且关系到人类的成长和发展,甚至关系到人类的本性和价值。 生命教育的核心目标是通过人生管理使每个人成为“我自己”,并最终实现“我就是我自己”的人生价值,即展现生活中的全部爱和亮点,并闪耀自己的独特之处。为社会和世界带来美丽的光泽。 国内外的生命教育对特定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同,但是这些问题的根本解决方案是相互联系的。因此,现实生活教育应该从家庭,学校和社会开始,帮助青少年探索和理解生活的意义,尊重和珍惜生命的价值,爱护和发展每个人的独特生活,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自己的生命与天堂,地球和人之间的存在关系。 全面的实践活动课程是生命教育的前沿。要重视学生周围的问题,让学生通过行动研究解决,提高他们的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校应充分利用各级各类青年教育基地和公共文化设施,开展生活教育活动,扩大学生的生活技能培训和经验。 在动物园,植物园,自然博物馆,绿色空间和农村劳动力中,学生可以感受到自然生态保护和休闲对于促进个人身心健康的重要性;通过了解与生死相关的地方,引导学生了解生与死的意义,珍惜生命,关心他人;通过现场模拟,角色体验,现场培训,志愿者服务等多种形式,培养学生在突发灾难中的人道救援精神。

要积极引导父母参与家庭生活指导,帮助父母掌握家庭管理和人际交往的知识和技能,通过亲子关系交流和青少年身心保健,营造家庭氛围,营造健康和谐的家庭氛围。服务。要充分利用社区生活教育资源。 充分发挥社区大学和社区大学在老年人中的作用,并提供环境保护,家庭生活设计,人文和艺术鉴赏,传统艺术鉴赏和生产以及婚姻道德等教育服务。要宣传科学的生活方式,引导父母开展亲子调查等实际活动。 学校的班级团队活动,节日纪念活动,典礼活动,兴趣小组活动也可以结合学生的实际需求,在了解学生需求的基础上,组织安排生活教育活动,使学生得到教育在场景式生活教育活动过程中,实现生活价值。

教育学第五章 教育目的(附答案)

第五章教育目的练习题 一、单选题: ⒈197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教育工作方针是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必须与( ) A.生产相结合 B.劳动相结合 C.生产劳动相结合 D.工农业生产劳动相结合 ⒉当前我国全面发展教育的组成部分是德育、智育、( ) A.体育 B.体育、美育 C.体育、美育、劳动教育 D.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 ⒊美育即() A.审美教育 B.艺术教育 C.社会美教育 D.自然美教育 ⒋教育目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A.导向作用 B.选择作用 C.激励作用 D.定位作用 ⒌教育目的的主要功能有:导向功能、调控功能、和()。 A.监督作用 B.评价功能 C.教育功能 D.全面发展功能 ⒍认为个人价值高于一切,人生来就有健全的本能,教育的职能在于使这种本能不受到影响。这种观点是()。 A.个人本位论 B.社会本位论 C.个人全面发展学说 D.个人社会本位论 ⒎认为个人的一切发展都有赖于社会,教育目的就是为社会服务。这种观点是()。 A.个人本位论 B.社会本位论 C.个人全面发展学说 D.个人社会本位论 ⒏一切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是()。 A.教育思想 B.教育制度 C.教育目的 D.教育方法 ⒐教育目的要回答的一个根本问题是() A.教育培养什么样的人 B.教育怎样去培养人 C.教育内容 D.教育的方向 ⒑我国全面发展教育中起保证方向和保持动力作用也是() A.美育 B.体育 C.智育 D.德育 ⒒检验和衡量教育工作好坏,主要看,()是否得以实现。 A.教育目的 B.教育价值 C.教育思想 D.教育理论 ⒓教育方针的有关规定表述了国家的()。 A.教育目的 B.教育性质 C.培养目标 D.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 ⒔从教育法所规定的教育方针看,我国教育工作的性质和任务是()。

刑法目的的若干思考

收稿日期:2008-11-20 作者简介:彭辅顺(1967-),男,湖南衡阳人,法学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比较刑法。 刑法目的的若干思考 彭辅顺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摘要:刑法目的不能等同于刑罚目的:前者比后者具有更高的价值追求和理想境界;惩罚犯罪只是刑罚本身的行为属性,不应是刑法的目的;在我国社会转型期,认为稳定规范是刑法的现实目的的观点值得商榷;保障人权应是刑法目的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刑法目的;刑罚目的;惩罚犯罪;稳定规范;保障人权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8003(2009)01-0127-06 Subject :Thinking over S ome Questions on the Purpose of Criminal Law Author &unit :PE NG Fu -shun (Law School ,Hunan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82,China )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criminal law is not equal to the purpose of penalty because the before has higher value pursuing and ideal ambit than the latter.The punishing crimes should not be the purpose of criminal law because it is only action attribute of punishment itself.The view point deserves discussing which stabilizing criterions is the realistic purpose during s ociety rev olution in China.Safeguarding human rights should be an im portant content of the purpose of criminal law. K ey w ords :purpose of criminal law ;purpose of penalty ;punishing crimes ;stabilizing criterions ;safeguarding human rights 刑法目的是指立法者创制刑法并通过对刑法 的适用所要达到的目标或结果。刑法具有很卓的目的性,这在学界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于刑法的目的是什么的问题,近几年我国一些学者却作出了多种不同的回答。本文就其若干争议点略陈管见。 一、刑法目的能否等同于刑罚目的 在我国刑法学界,有的学者将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明确地加以区分。例如,张明楷教授在他的《刑法学》教科书中,不仅在“刑法概论”一章讨论了“刑法的目的”,而且还在“刑罚的观念”一章讨论了“刑罚的目的”,可见他对二者是作了明确的区分的。[1]32,400 张智辉教授也认为,刑罚的目的虽然是刑法目的的重要方面,但是不能完全等同 于刑法的目的,更不能取代刑法的目的。[2] 但是, 也有不少学者将刑罚目的作为刑法目的。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刑罚是刑法的中枢神经,刑罚目 的是刑法的核心目的。”[3] 有的学者认为,刑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直接目的包括保护法益、预防犯罪、确认刑罚权和限制刑罚权四种。其中,“预防犯罪”的刑法目的包含一般预防 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4] 有的学者认为,刑法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最终目的是维护现存社会的生存条件。” [5]10 然而,预防犯罪是刑罚的目的已经为西方许多刑法学家所阐述。例如,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就指出:“刑罚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 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6] 很明显,贝卡里亚是将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的目的的。继贝卡里亚之后, 7 21  2009年1月  第1期(第24卷,总第121期) 法学论坛LegalF orum Jan.,2009 N o.1(V ol.24,Ser.N o.121)

浅论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

浅论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 摘要: 本文厘清了刑罚目的与刑罚的属性,刑罚目的与刑罚的功能,刑罚的目的与刑罚的本质等范畴的关系;揭示了刑罚目的的内容即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阐释了刑罚目的的实现与刑法立法的关系;围绕着刑罚目的的实现提出了现行刑法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还就刑罚目的的实现与刑法司法的关系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 刑罚目的特殊预防一般预防刑罚目的的实现 刑罚的目的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刑法中的任何问题都与刑罚的目的相,同时,刑罚的目的也具有重要的刑法立法与司法实践意义,基于此,本文对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的问题略抒浅见。 一、刑罚目的的界定及与相关概念辨析 (一)刑罚目的的界定 如何界定刑罚的目的,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有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⑴ 也有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标或效果。⑵ 还有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国家刑罚活动过程中,亦即国家在制刑、量刑、行刑过程中对根本效果的最终期望。⑶ 上述关于刑罚的目的的定义存在的分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刑罚目的是仅限于人民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还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二是刑罚的目的是对刑罚根本效果的最终期望还是仅指刑罚预期的效果。笔者赞同上述不能将刑罚的目的界定为人民法院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的观点,其理由是:虽然人民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但立法机关在制定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时也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立法机关在其制定的刑法总则中关于刑罚种类、刑罚制度、刑罚执行等方面的规定,刑法分则关于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规定,本身都有威慑作用,从而具有一般预防的目的。执行刑罚的机关对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的执行,既具有一般预防的目的,也具有特殊预防的目的。所以,立法机关、审判机

生命教育的五个内容

从最根本的意义来说,生命教育乃是一种全人教育,它包含了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整个过程和这一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个方面,既关乎人的生存与生活,也关乎人的成长与发展,更关乎人的本性与价值。 生命教育的核心目标在于,通过生命管理,让每一个人都成为“我自己”,都能最终实现“我之为我”的生命价值,即把生命中的爱和亮点全部展现出来,为社会、为人间焕发出自己独有的美丽光彩。 国内外生命教育在具体议题上固然有不同的侧重,但面对这些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则是互通的。 依此,真正的生命教育应从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着手,帮助青少年从小开始探索与认识生命的意义、尊重与珍惜生命的价值,热爱并发展每个人独特的生命,并将自己的生命与天地人之间建立美好的共融共在关系。从最根本的意义来说,生命教育乃是一种全人教育,它包含了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整个过程和这一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个方面,既关乎人的生存与生活,也关乎人的成长与发展,更关乎人的本性与价值。 生命教育的核心目标在于,通过生命管理,让每一个人都成为“我自己”,都能最终实现“我之为我”的生命价值,即把生命中的爱和亮点全部展现出来,为社会、为人间焕发出自己独有的美丽光彩。 国内外生命教育在具体议题上固然有不同的侧重,但面对这些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则是互通的。 依此,真正的生命教育应从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着手,帮助青少年从小开始探索与认识生命的意义、尊重与珍惜生命的价值,热

爱并发展每个人独特的生命,并将自己的生命与天地人之间建立美好的共融共在关系。 生命科学认为生物是有生命的物体,进行生命教育首要问题就是要教会青少年如何科学合理地理解生命。 化学进化产生原始生命后,接着就开始了生物进化,人类的生命正是这一进化的结果。 宏观上说生命是蛋白质和核酸物质的运动形式,是一种特殊的、高级的、复杂的物质运动形式。 生长和发育是生命的基本过程,而新陈代谢则是生命的最基本的过程,是其他一切生命现象的基础。 生命的一般形态具有某种“合目的性”的行为,作为生命高级形态的人类则具有自觉的目的性行为。 生命特别是人的生命,应当由三个因素构成,即生理(自然属性)、心理(社会属性)和灵性(精神属性)。 生命的自然属性,是建立在人的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生理范畴,它主要涉及与人伦和人生(生命长度)有关的性问题、健康问题、安全问题和伦理问题等;生命的社会属性,是人伴随着一定的社会文化和心理基础而发展起来的符号识别和社会人文系统,它涵盖了人的成长、学习、交友、工作、爱情、婚姻等涉及人文、人道的种种方面;生命的精神属性,是一个人“我之为我”的最根本体现和本质要求,也是生命最聚集的闪光点。

刑法的任务和目的

刑法的任务和目的 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任务:使用刑法同一切犯罪作斗争,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体系:编章节条款项解释:1是根据解释的效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按照解释的方法可解释为文理解释和伦理解释 罪行法定原则的概念、体系 1概念:“法无文明规定不为罪,法无文明规定不处罚 体系:罪行法定原的体现1明确规定了罪的概念,2明确规定了共同犯罪的要件 3.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构成的要件 刑法法定化的具体表现:1.明确规定刑罚的种类2.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和各种刑罚制度3.明确规定了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使用刑罚人人平等的概念几本含义 几本含义: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而且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享有超于法律规定的特权不得应犯罪人或者受害人的特殊生分地位或者不同的出生,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使用 体现: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 刑法空间效力的我国刑法的管辖权: 1.属地原则 2.熟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普遍原则 2.(一)属地原则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二)属人原则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三)保护原则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四)普遍原则普遍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朔及力 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朔及力 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使用具有朔及力,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朔及力单旧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新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朔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是依新法处理 我国刑法中得犯罪概念类型 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行为既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既具有刑罚惩罚性 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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