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综述

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综述
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综述

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综述这场源于美国次贷危机、波及全球、至今余威尚存的全球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发达经济体要紧金融机构业务模式、进展战略方面存在的全然性缺陷,以及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金融监管改革目标,在金融稳固理事会(FSB)主导下全球要紧经济体系携手共建金融监管新框架,力图通过严格审慎的监管打破金融危机的厄运循环,防止大规模的金融危机再次爆发。

一、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目标和要紧内容

(一)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目标

本轮危机以来,二十国集团(G20)取代七国集团(G7)成为国际经济金融治理的最重要平台,G20领导人系列峰会明确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目标和时刻表,定期审议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进展,并确定国际金融改革的最终方案。

2008年11月15日G20华盛顿峰会通过了加大金融监管的行动方案和原则,包括提升透亮度度和咨询责制、强化审慎监管、提升金融市场的诚信和改进金融监管国际合作。2009年4月2日G2O伦敦峰会提出,建立强有力的、全球一致的金融监管框架,要紧包括:重新构建监管架构识不和应对宏观审慎风险;扩大金融监管范畴,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纳入审慎监管范畴;改进金融机构的薪酬机制;提升金融体系资本质量和数量,遏制杠杆率累积;改革国际会计规则,建立高质量的金融工具估值和预备金计提标准等。

2009年9月25日G20匹兹堡峰会进一步指出,建立高质量的监管资本,缓解亲经济周期效应,2010年底完成资本和流淌性监管改革,要紧经济体2011年底前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Basel II),并从2012年底开始实施新的资本和流淌性监管标准;实施FSB稳健薪酬机制的原则及其执行标准,提升金融体系稳固性;改进场外衍生品市场,2012年底前所有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合约通过中央交易对手清算;2010年底提出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道德风险的一揽子方案。

2010年6月25日的G20多伦多峰会首次明确了国际金融监管的四大支柱,一是强大的监管制度,确保银行体系依靠自身力量能够应对大规模冲击,采纳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强化对冲基金、外部评级机构和场外衍生品监管;二是有效的监督,强化监管当局的目标、能力和资源,以及尽早识不风险并采取干预措施的监管权力;三是风险处置和解决系统重要性机构咨询题的政策框架,包括有效的风险处置、强化的审慎监管工具和监管权力等;四是透亮的国际评估和同行审议,各成员国必须同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和金融稳固理事会的同行审议(peer review),推进金融监管国际新标准的实施。

(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要紧内容

为有效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揭示出的金融体系脆弱性,本轮金融监管改革涵盖了微观、宏观和中观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的改革既各有侧重,针对性地解决不同性质的咨询题;又具有逻辑一致性,相互支持和有机结合。

1、微观金融机构层面的监管改革。目的是提升单家金融机构的稳健性,强化金融体系稳固的微观基础。微观层面的改革包括: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治理能力;全面改革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大幅度提升银行体系吸取缺失的能力;引入杠杆率监管,约束银行体系的杠杆效应,缓解去杠杆化的负面阻碍;建立量化的流淌性监管标准,增强单家银行应对短期流淌性冲击的能力,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程度;改革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规则,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集团层面的风险治理架构,推动金融机构实施稳健的薪酬机制,确保薪酬发放的数量、期限与所承担的风险暴露及风险存续期更加一致;提升金融机构的透亮度要求,增强市场约束等。

2、中观金融市场层面的监管改革。目的是强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修正金融市场失灵。中观层面的改革措施包括:改革国家会计准则,建立单一的、高质量的会计制度;扩大金融监管范畴,将不受监管约束或仅受有限约束的准金融机构(“影子银行体系”),如对冲基金、私人资金池、按揭贷款公司、结构化投资实体、货币市场基金等纳入金融监管框架;加大外部评级机构监管,减少利益冲突,降低金融监管以及金融机构对外部评级的依靠程度;改革场外衍生品市场,推动场外交易合约标准化,鼓舞通

过中央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提升不同金融部门监管标准的一致性,缩小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监管套利的空间;改革金融交易的支付清算体系,降低风险传染性。

3、宏观金融系统层面的监管改革。目的是将系统性风险纳入金融监管框架,建立宏观审慎监管制度。宏观层面的改革措施包括:建立与宏观经济金融环境和经济周期挂钩的监管制度安排,弱化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正反馈效应;加大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包括实施更严格的资本和流淌性监管标准,提升监管强度和有效性,建立“自我救助”机制,降低“大而不倒”导致的道德风险;对具有全球系统重要性阻碍的金融机构,还应加大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合行动,建立跨境危机处置安排,降低风险的跨境传递。

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要紧进展

按照G20峰会确定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和时刻表,2009年中以来金融稳固理事会主导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取得了主动进展,本轮金融监管改革的重中之重--商业银行资本和流淌性监管改革的核心内容已获得G2 0首尔峰会的批准,将于2013年在成员国开始实施。

(一)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2009年中以来,基于本轮金融危机的教训,巴塞尔委员会对现行银行监管国际规则进行了重大改革,公布了一系列国际银行业监管新标准,统称为“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Basel III体现了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新思维,按照资本监管和流淌性监管并重、资本数量和质量同步提升、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并行、长期阻碍与短期效应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确立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杆。

1、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资本监管在巴塞尔委员会监管框架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也是本轮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

(1)提升监管资本的缺失吸取能力。2010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确定了监管资本工具改革的核心要素。一是复原一般股(含留存收益)在监管资本中的主导地位;二是对一般股、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分不建立严格的合格标准,以提升各类资本工具的缺失吸取能力;三是引入

严格、统一的一般股资本扣减项目,确保一般股资本质量。此外,巴塞尔委员会正在研究提升系统重要性银行各类资本工具缺失吸取能力的具体方案,包括:各类非一般股资本工具通过强制核销或转换为一般股等机制吸取缺失、发行应急资本(contingent capital)和自救债券(bail-in debt)以降低破产概率的可行性。

(2)扩大资本覆盖风险的范畴。本轮金融危机表明,新资本协议框架下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交易头寸、场外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权重方法不能充分反映这些业务的内在风险。为此,2009年7月份以来,巴塞尔委员会调整风险加权方法以扩大风险覆盖范畴。一是大幅提升证券化产品(专门是再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权重;二是大幅度提升交易业务的资本要求,包括增加压力风险价值(S-VaR)、新增风险资本要求等;三是大幅度提升场外衍生产品交易和证券融资业务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定量阻碍测算结果表明,风险加权风险的修订导致国际化大银行资本要求平均上升20%。

(3)提升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按照自下而上的定量阻碍测算和自上而下的监管标准校准的结果,9月12日巴塞尔委员会确定了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一般股充足率为4.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6%,总资本充足率为8%。为缓解银行体系的亲周期效应,打破银行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正反馈循环,巴塞尔委员还建立了两个超额资本要求:一是要求银行建立留存超额资本(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用于吸取严峻经济和金融衰退给银行体系带来的缺失。留存超额资本全部由一般股构成,最低要求为2.5%。二是建立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额资本(counter-cyclic al buffer),要求银行在信贷高速扩张时期积存充足的经济资源,用于经济下行时期吸取缺失,保持信贷跨周期供给平稳,最低要求为0~2.5%。待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情形下,商业银行的一般股、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充足率应分不达到7%、8.5%和10.5%。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与会计标准制定机构紧密对话,推动建立前瞻性的动态缺失拨备制度。

2、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本轮危机之前,金融工具创新以及低利率的市场环境导致银行体系积存了过高的杠杆率,使得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的

背离程度持续扩大。危机期间商业银行的去杠杆化过程明显放大了金融体系脆弱性的负面阻碍。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引入基于规模、与具体资产风险无关的杠杆率监管指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2009年12月公布了杠杆率运算方法的征求意见稿,2010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就杠杆率运算方法与监管标准达成共识,自2011年初按照3%的标准(一级资本/总资产)开始监控杠杆率的变化,2013年初开始进入过渡期,2018年正式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3、建立流淌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危机爆发的前几年,全球金融市场较低的利率水平以及金融交易技术的创新,增强了资本市场活力,银行融资流淌性和资产流淌性同时扩大,对金融市场流淌性的依靠性明显增强。本轮危机暴露出欧美大型银行过度依靠批发型融资来源的内在脆弱性。为增强单家银行以及银行体系爱护流淌性的能力,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流淌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引入了两个流淌性风险监管的量化指标。一是流淌性覆盖率(LCR),用于度量短期压力情境下单个银行流淌性状况,目的是提升银行短期应对流淌性中断的弹性。二是净稳固融资比率(NSFR),用于度量中长期内银行解决资金错配的能力,它覆盖整个资产负债表,目的是鼓舞银行尽量使用稳固资金来源。

4、确定新监管标准的实施过渡期。鉴于目前全球经济复苏存在不确定性,为防止过快引入新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对经济复苏潜在的不利阻碍,按照G20领导人的要求,巴塞尔委员会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国际新监管标准实施可能带来的阻碍进行了评估。按照评估结果,9月12日召开的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GHOS)会议决定设置为期8年(2011

年-2018年)的过渡期安排。各成员国应在2013年之前完成相应的国内立法工作,为实施新监管标准奠定基础,并从2013年初开始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随后逐步向新标准接轨,2018年底全面达标。2015年初成员国开始实施流淌性覆盖率,2018年初开始执行净稳固融资比例。

5、强化风险治理实践。除提升资本与流淌性监管标准外,危机以来巴塞尔委员会还公布了一系列与风险治理有关的监管原则、指引和稳健做法

等。2008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流淌性风险治理和监管的稳健原则》,从定性方面提出了加大流淌性风险治理和审慎监管的建议;2009年4月公布了《评估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监管指引》;2009年5月公布了《稳健压力测试实践及监管指引》;2009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大幅度强化了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框架,要求商业银行建立集团层面的风险治理框架、加大对各类表外风险的治理、重视对各类集中度风险的治理等;2010年公布了《加大银行机构公司治理》和《薪酬原则和标准的评估方法》等,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风险治理有效性和风险治理能力。

(二)金融稳固理事会提出了解决SIFIs咨询题的政策框架

本轮危机中,大型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是美国次贷危机演化为全球经济危机的关键点,降低SIFIs道德风险及其经营失败的负外部效应是危机之后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010年11月份,金融稳固理事会向G20

首尔峰会提交了解决SIFIs咨询题的一揽子政策框架。具体包括:

1、提升SIFIs缺失吸取能力。SIFIs专门是全球性SIFIs(G-SIFIs)应具备更高的缺失吸取能力,以体现这些机构对全球金融体系带来的更大的风险。更高的缺失吸取能力要紧通过提升SIFIs的资本要求(capital surcha rge)、应急资本和自救债券等方法实现,同时可能包括更高的流淌性要求、更加严格的大额风险暴露以及其它结构化限制性措施等。

2、提升SIFIs监管强度和有效性。此次危机不仅暴露出SIFIs监管制度方面的漏洞,更暴露出监管实践中存在的不足,突出反映在监管当局没有充分的授权、独立性和足够的资源,以及缺乏早期干预的权力,阻碍了SI FIs监管的有效性。为此,金融稳固理事会提出了提升SIFIs监管强度和有效性的25条原则和具体的时刻表,涵盖监管目标、独立性、资源、监管权力、连续监管、并表监管、监管技术和国际合作等方面。金融稳固理事会要求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加大G-SIFIs的监管合作,2010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监管联席会议良好实践原则》,从目的、组织架构、信息共享、交流渠道、监管合作、与机构互动、危机治理与宏观审慎八个方面提出了八项原则。

3、完善危机处置制度安排。各国应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置框架确保在金融体系稳固和纳税人不承担风险的情形下能够有序地处置所有金融机构。关于G-SIFIs,必须建立三方面互为补充的制度安排,一是有效的处置制度和工具;二是跨境和谐框架;三是连续的复原和处置打算(RRPs)。2010年3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跨境银行处置工作组的报告和建议》,从加大各国处置权力和跨境实施、金融机构应急打算以及降低传染性三个方面提出了10条建议。2010年8月金融稳固理事会提出了处置咨询题金融机构的24条原则,包括处置体制和工具、跨境合作和和谐、评估并提升处置成效的行动框架等要紧内容,为各国重组或处置各类咨询题金融机构初步建立了较为系统的处置框架和有关机制。

4、强化核心金融市场基础设施。G-SIFIs强化全球金融体系的相互关联性,扩大了金融危机的波及范畴和阻碍程度,成为推动公共干预来防止S IFIs倒闭的重要因素。支付清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证监会国际组织(I OSCO)正致力于改进金融市场核心基础设施,弱化SIFIs之间的关联性以降低风险传染,这些基础设施包括支付体系、证券交易和结算体系、中央交易对手等。

此外,各国对G-SIFIs的监管政策以及单家G-SIFI的危机治理措施、复原和处置打算等都必须同意金融稳固理事会组建的同行评估理事会(pee r review council)的审议。按照审议结果,金融稳固理事会能够对单家G-SIFI提出相应的监管建议。

(三)金融监管改革其它要紧领域的进展

1、改革场外衍生品市场。按照G20领导人的要求,为增强场外衍生品的透亮度和监管力度。2010年10月,金融稳固理事会公布了“改革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报告,提出了21项建议,涵盖场外衍生品标准化、交易所/电子平台交易、中央交易对手集中清算以及向交易信息库报告四个方面内容,该报告还2012年底前完成改革目标设置了适当的时刻安排,并明确了各项建议的执行主体。

2、扩大金融监管范畴。一是为幸免监管套利,提升不同金融市场监管标准的一致性,2010年1月联合论坛将公布《金融监管范畴和性质》,就推

动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监管标准的实质性趋同提出明确的建议。二是加大对冲基金的监管,2009年6月证监会国际组织公布了《对冲基金监管原则》,包括强制注册要求、连续监管、提供系统性风险信息以及监管者之间信息披露和交换,2010年2月又公布了对冲基金信息收集模板,目前正在各国执行《对冲基金监管原则》情形进行评估。三是加大评级机构的外部约束。证监会国际组织修订了《信用评级构差不多行为准则》,提升评级机构的透亮度,降低利益冲突,采取合适举措确保信用评级的质量、对新产品的评级建立评审机制、对复杂的新金融产品或缺乏有力数据的产品慎重评级;2 010年10月金融稳固理事会公布了降低信用评级机构依靠性的高级原则,对中央银行、审慎监管当局以及市场参与者提出了明确要求。

3、改革国际会计标准。本轮危机暴露出公允价值为基础的会计规则扩大了金融体系的亲周期性,为此,G20领导人呼吁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全球会计标准,要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标准理事会(FASB)在2011年底前完成会计标准的趋同。金融稳固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先后公布了对会计准则改革的原则性建议。2010年6月,两大会计机构宣布调整趋同打算,大部分项目将于2011年6月前实现趋同,但部分项目将延至2011下半年或2012年。目前两大会计机构在金融资产减值、终止确认、公允价值估值不确定性处理、金融工具的净额结算/冲销等方面的趋同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公允价值运用范畴这一核心咨询题上还存在明显分歧。

4、推动国际监管标准的实施。金融稳固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都专门成立了标准实施机构,以推进所公布的国际监管标准实施。2010年1月金融稳固理事会公布“加大国际标准执行框架”,要求所有成员经济体范畴同意金融部门稳固评估和同行审议,包括专题审议和国不审议。2010年3月,金融稳固理事会启动了金融监管领域的国际合作及信息交换标准执行的评估。2010年,金融稳固理事会差不多完成了薪酬机制和风险评估两项专题审议,目前正在进行第三项专题审议--按揭贷款发起;并完成了对墨西哥的国不评估,2011年初前将对意大利和西班牙进行国不评估。

三、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下一时期要紧任务

(一)完善降低SIFI道德风险的监管框架

随着银行资本和流淌性监管改革进入尾声,完善和细化SIFI监管政策将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中之重。按照金融稳固理事会公布的时刻表,2010年底前巴塞尔委员会将公布评估G-SIFIs的临时方法论;2011年中完成对G-SIFIs所需的缺失吸取能力研究,并评估应急资本、自救债券在提升G-SIFI缺失吸取能力中的功能。2011年中金融稳固理事会将与标准制定机构、国家监管当局共同确定G-SIFIs的名单;2011年底前组建同行审议理事会,并完成G-SIFIs监管政策的设计工作。为配合金融稳固理事会的工作,各国监管当局应评估并于2010年3月前向金融稳固理事会报告本辖区SIFI 处置的法律框架,金融稳固理事会将2010年中制定评估SIFI可处置性和有效处置制度特点的有关标准,其中包括为顺利实现跨境处置而必须达到的最低法律和谐标准及最低的法定前提条件;各国监管当局应据此于2011年底前提出解决本辖区处置框架缺陷需要做出的法律、法规修改的改进建议。此外各国监管当局应评估有关金融监管国际标准的实施情形,并于2011年中向金融稳固理事会报告存在的缺陷。

(二)监控影子银行体系的进展

有关于本轮危机之前,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已有所萎缩,但影子银行体系对融资规模、信贷流淌性和期限转换仍旧具有重要阻碍。尽管对银行体系审慎监管要求的强化以及会计准则的改革有助于降低银行体系对影子银行体系的参与程度,但新监管标准的实施可能为影子银行的重新抬头提供了机遇。金融稳固理事会将监控影子银行体系的进展,包括:要求影子银行体系执行更高的资产减记标准、对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它具有期限转换功能的投资基金/工具设置流淌性要求、限制抵押融资/再抵押、对银行向非结构性融资投资基金/工具提供的隐形支持设置资本要求等。日前,法国作为下一次G2O东道主建议金融稳固理事会成立专门工作组,向G20提交加大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报告。

(三)修订《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公布并于2006年修订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是公认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为应对本轮金融危机,巴塞尔委员会公

布了一系列重要监管标准和指引,其中大部分内容需要纳入《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金融稳固理事会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将提升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有效性和强度的建议纳入《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使之成为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为此,巴塞尔委员会打算在2011年初启动《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修订工作。

(四)强化交易业务监管以及信用集中度监管标准

(五)监控金融监管改革项目以及新监管标准实施进展

金融稳固理事会将要紧借助于监控网络、标准制定机构的监控及国际金融机构的监控,监督成员经济体金融监管改革项目实施进展,在某些特定领域,将通过更具针对性的专题评估推动新监管标准的执行,以后几年的要紧领域包括: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实施、SIFI监管政策的执行、场外衍生品改革、薪酬机制、对冲基金和外部评级机构监管等。巴塞尔委员会明确表示,2011年以后工作重点将转向监控和评估成员经济体执行银行监管新标准的进展,巴塞尔委员会将考虑制定标准实施指引,提升标准实施的有效性、一致性和灵活性,2011年起就启动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执行情形的评估试点。

四、对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简要评判

(一)金融监管改革拓展了金融监管的视野,新监管标准的实施有助于增强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固性

1、确立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本轮金融监管改革最突出的特点是统筹兼顾系统性风险和单家机构的风险,突破了以单家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的传统监治理念和技术,从金融市场风险内生性、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等视角给予金融监管更加丰富的风险含义,不仅资本和流淌性等量化监管标准要反映系统性风险因子,提升金融体系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而且通过强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金融安全网建设以及跨境金融监管合作,弱化金融风险的跨境和跨市场传递效应,降低系统性金融危机的发生概率。

2、提升了资本和流淌性监管标准。资本监管改革同时关注资本数量与资本质量,扩大了资本监管的风险覆盖面,大幅度提升了商业银行参与复

杂业务的成本,为商业银行退出高风险业务提供了经济鼓舞;实施严格的资本扣除政策,提升了商业银行对外股权投资和并购的成本;杠杆率监管标准的实施,将使得商业银行表内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趋于一致,抑制西方商业银行由并购和表外业务主导的业务扩张战略;流淌性监管标准的加大将压缩西方大型银行在短期负债和长期资产之间实现套利的空间,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回来传统的业务模式。尽管强化监管标准可能导致银行体系盈利能力下降,但对存款人利益的保证程度将提升。

3、注重金融监管新标准的实施。除了强化金融监管制度和标准外,金融稳固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也同时关注到监管标准的实施,对监管标准的实施进展实行定期评估和监测,以提升监管标准实施的有效性、一致性和灵活性。此举将有助于提升各国监管当局的行动意愿和行动能力,改变一些经济体监管实践方面存在漏洞,提升监管有效性。

(二)金融监管改革未能充分解决西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全然缺陷,难以阻止金融危机的再次爆发

1、没有触及危机的根源。本轮危机中西方银行业暴露出的资本和流淌性不足只是表象,本质在于西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全然性缺陷--日益复杂的组织体系和业务结构、过度依靠资本市场不仅导致银行过度承担风险,而且扩大了风险的传染性。完全解决该咨询题必须借助于强有力的结构化监管措施,包括:建立防火墙安排,降低银行体系对资本市场的依靠性;严格限制商业银行资本投资,降低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关联性等。即便在危机中遭受重创,欧美国家依旧奉行“有效市场假讲”同时不情愿损害本国金融体系的竞争力,因而可不能触及这些全然性缺陷,只能寄期望于提升资本和流淌性监管标准等事后成本机制改革来推动金融机构审慎经营,明显不可能实现改革的目标。

2、量化监管标准偏离了预期目标。资本和流淌性监管标准改革过程中,由于初始改革方案对发达经济体的负面阻碍较大,迫于政治和业界的压力少数国家强烈要求巴塞尔委员会持续下调改革的底线,有关各方进行了猛烈的讨价还价,最终监管标准专门大程度上是博弈与妥协的结果,“短板法

则”在改革过程中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导致最终方案一定程度上偏离了G 20领导人确定的改革目标。

3、重在组织架构层面调整。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反复证明,金融监管有效性并不取决于“谁监管”(who regulate),而是取决于“如何监管”(h ow to regulate)。然而,从美国、英国和欧盟公布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来看,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过于关注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调整,而不是通过强化监管能力建设来解决危机暴露出的全然性咨询题,仅从技术层面调整金融监管的组织架构不可能阻止金融危机的卷土重来。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一、危机前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一)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概况 美国金融业长期以来实行“双层多头”金融监管体制。所谓的“双层”指的是在联邦和州两个层级都有金融监管部门,“多头”是设立了多家监管机构,分别行使不同的监管职责。 具体来说,在金融危机以前,美国联邦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有: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简称美联储或FED)、货币监理署(The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简称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全国信用社管理局(National 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简称NCUA)、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简称CFTC)。州一级的监管机构包括各州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和保险业监管机构。此外,美国还有跨部门的监管机制,主要是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 Examinations Council,简称FFIEC)和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President’s Working Group on Financial Markets,简称PWG)。 (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基本情况

1、联邦储备系统(FED) 1913年12月23日,美国威尔逊总统签署了《联邦储备法》,由此创立了承担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储备系统的组成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联邦储备银行(Federal Reserve Banks),以及数千家会员银行。 其中,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货币政策,运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再贴现率两大工具,影响市场资金成本与价格,促进经济、就业和物价等经济指标的稳定;实施金融监管,控制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管理美国支付清算体系。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经济形势,决定联邦基金利率水平,运用公开市场操作这一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买卖美国国债和政府机构债券,将联邦基金利率控制在目标水平,从而影响长短期利率、汇率走势,继而引导商品生产与价格、就业状况等经济指标,以此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此外, 它还负责决定货币总量的增长范围(即新投入市场的货币数量),并对联邦储备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的活动进行指导。 联邦储备银行的主要职能包括:一是货币发行职能。各联储区行负责向所在区域银行系统发放和回收现金。二是货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文献综述)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文献综述)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早已出现了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由此也就自然导致了国外很早就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讨论。早在1983年,Hirshleifer(1983)就发表了一篇文章,明确把第三方支付界定为“俱乐部商品”。他以一个形象的故事说明了这一点:假定有一个处于低地地带的“拓荒地”,经常有海水倒灌风险,所以,每家都需要筑一段堤坝,而整块“拓荒地”的整体安全程度,并不等于每家为筑坝所付出努力之总和,而是取决于堤坝最薄弱那家所付出的努力。 Varian(2004)则进一步把这个模型向前推进了一步,由于每家在拓荒地的身家多少不同,这就会造成每家投入筑坝的努力不一样,比如,一贫如洗的光棍可能就没有动力去认真修堤坝。那么,这个光棍的行为就构成了整个“拓荒地”安全的威胁,在每家各管一段的无政府状态下,最终这个“拓荒地”就会有灭顶之灾。这个时候,就需要有人充当监管者,确保这个光棍的堤坝必须达到最低的安全标准。他们的研究,奠定了对互联网金融有必要进行监管的理论基础。在互联网金融的现实发展及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之后不久,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就进入到了美国监管者们的视野之中。 2008年9月,波士顿联储和亚特兰大联储写了一篇名为《理解新型零售支付中的风险》的文章,该文认识到零售支付正在从纸质交易向非现金(noncash)支付转变,由此带来不少新型零售支付业态的出现(PayPal已明确进入了本文的视野),这会带来五类风险,即欺诈风险(Fraud)、操作风险(Operational)、法律风险(Legal)、清算风险(Settlement)、系统性风险(Systemic)。 其中,与其他传统支付相比,移动支付因其匿名性、基于公共网络而使得数据安全(未经授权的修改、损坏和数据泄露)和非法使用(洗钱、资助恐怖主义、购买非法商品和服务)问题显得尤其突出。虽然截止到2012年,美联储仍认为,移动支付并非全新支付体系,而不过是一些借助新的通讯工具接入传统平台的新方式而已,将现有对ATM、信用卡等的监管规则扩展并覆盖它们即可,暂时尚无需全新立法。但是,他们在2012年8月报告中却强调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条基本原则:“对现有监管政策的了解,应当成为业内常识。”的确,在美国,仅就现存监管体系和监管法规适用于互联网金融而论,其也仍然是比较繁杂且严格的。 从监管体系来说,美国可能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使监管权限的机构众多。如果不属于金融机构,主要由联邦通讯委员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监管;如果属于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因美国联邦和州的双层金融监管体系的存在,属于联邦管辖的,则消费者金融保护局(2010年之后依据多德-弗兰克法案之后成立的机构)、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美国证监管等都可能对其从不同角度施加管辖权;属于州政府管辖的,则在美国绝大多数州,其运作都需提前取得许可,并按牌照规定范围经营。从需遵守的监管法规来说,美国虽无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新立法,但现有监管法规已较繁复。到底使用哪些规则,则需要根据不同业态、机构在从事业务中实际上所扮演角色的不同来权衡。 国内研究现状: 20世纪80年代,中国银行业开始全面使用计算机,金融电子化时代来临。90年代初,我国金融专用网络体系建设获得了较大发展。1993年,中国政府宣布将金卡等一系列“金”字工程作为重要的国民经济信息化工程后,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进程加快,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国国内大部分城市中,本地清算系

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综述

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综述这场源于美国次贷危机、波及全球、至今余威尚存的全球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发达经济体要紧金融机构业务模式、进展战略方面存在的全然性缺陷,以及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金融监管改革目标,在金融稳固理事会(FSB)主导下全球要紧经济体系携手共建金融监管新框架,力图通过严格审慎的监管打破金融危机的厄运循环,防止大规模的金融危机再次爆发。 一、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目标和要紧内容 (一)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目标 本轮危机以来,二十国集团(G20)取代七国集团(G7)成为国际经济金融治理的最重要平台,G20领导人系列峰会明确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目标和时刻表,定期审议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进展,并确定国际金融改革的最终方案。 2008年11月15日G20华盛顿峰会通过了加大金融监管的行动方案和原则,包括提升透亮度度和咨询责制、强化审慎监管、提升金融市场的诚信和改进金融监管国际合作。2009年4月2日G2O伦敦峰会提出,建立强有力的、全球一致的金融监管框架,要紧包括:重新构建监管架构识不和应对宏观审慎风险;扩大金融监管范畴,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纳入审慎监管范畴;改进金融机构的薪酬机制;提升金融体系资本质量和数量,遏制杠杆率累积;改革国际会计规则,建立高质量的金融工具估值和预备金计提标准等。 2009年9月25日G20匹兹堡峰会进一步指出,建立高质量的监管资本,缓解亲经济周期效应,2010年底完成资本和流淌性监管改革,要紧经济体2011年底前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Basel II),并从2012年底开始实施新的资本和流淌性监管标准;实施FSB稳健薪酬机制的原则及其执行标准,提升金融体系稳固性;改进场外衍生品市场,2012年底前所有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合约通过中央交易对手清算;2010年底提出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道德风险的一揽子方案。

与金融监管体制相关的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doc

与金融监管体制相关的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1、关于国内外金融风险理论研究文献的综述 金融风险理论研究的主要代表人物和观点,概括起来,主要为:(1)金融风险主要源于金融系统存在的脆弱性 持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有明斯基(Hyman P.Minsky)、戴蒙德(Diamond)、迪布维格(Dybvig)、克瑞格(J.A.Kveget)、和卡布林(Caplin)等。 (a)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假说。他在《金融体系内在脆弱性假说》一书中通过对资本主义从繁荣到衰退长达半个世纪的分析,认为在延长了的经济繁荣时期就播下了金融危机的种子。在经济出现繁荣形势的诱导和追求更高利润的驱动下,金融机构逐渐放宽了贷款条件越来越宽松,而借款人则受宽松的贷款条件鼓励,不断扩大再生产,采取更高的负债比率,从而埋下金融危机的隐患。 (b)戴蒙德和迪布维格的银行挤兑理论。他们认为,银行提供期限转换机制,借短贷长,这种独特的经营使银行业存在多个挤兑均衡状态。由于三方面的原因,银行挤兑平衡会被打破,一是短借长贷和部分准备金制度导致了金融机构内在的非流动性;二是在资产负债表中,主要是金融资产而不是实物资产,致使其在金融机构之间相互依赖;三是因为银行系统本身具有的脆弱性而引发客户的挤兑。 (c)克瑞格的安全边界理论。安全边界指银行收取的风险报酬,体现在借款人给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中。克瑞格认为,利息承诺的收益保障是安全边界的最全面衡量手段。银行的信贷决定主要是遵守所

谓摩根规则(JP Morgan Rule),即是否贷款主要看借款人过去的信贷记录,而不用太关注未来预期。这种注重历史,不管未来的做法,实际上是假定未来是过去的重复,经济扩张使商业银行和企业有了更多想法,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借款人增多,安全边际也相应地降低,尽管有些投资决定可能有误,但被市场的繁荣景象所掩盖。在经济稳定扩张时,随着时间推移,实际情况越来越多地印证甚至超过预期,使得借款人对自己的投资决定越发地充满信心。而银行即使对预期有所怀疑,也会因其他银行的行为和抢占市场份额而打消怀疑。这些不断扩大的信用风险敞口降低了安全边界,增大了金融脆弱性,当安全边界减弱到最低程度时,即使经济现实仅仅略微偏离预期,也会引起借贷关系的紧张,进而触发经济紧缩,进一步引发金融危机。 (d)施蒂格勒的信息不对称理论。200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施蒂格勒(Stigler)在1961年发表《信息经济学》一文,奠定不对称信息经济学的基础。信息不对称必定导致信息拥有方为牟取自身更大的利益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这种行为在理论上就称作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金融市场是信息不对称理念运用最广泛的领域。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筛选和监督并不能保证准确,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机会,往往会隐瞒自身资信状况,夸大所投项目的获得能力,使银行资产存在风险隐患。另外,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信息不对称会引发金融风险。当部分存款人获得关于银行资产存在风险的不利传闻时,会发生挤兑,而挤兑行为会引发集体的非理性行为,导致金融机构资金耗尽出现支付困难。由于金融业务的关联性和风险的传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 这场源于美国次贷危机、波及全球、至今余威尚存的全球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发达经济体主要金融机构业务模式、发展战略方面存在的根本性缺陷,以及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金融监管改革目标,在金融稳定理事会主导下全球主要经济体携手共建金融监管新框架,金融监管改革在以应对系统性风险为目标的宏观层面、以强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的中观层面和以增强单家金融机构稳健性为核心的微观层面等三个层面同步推进。迄今为止,国际金融监管政策层面已经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但监管改革仍将延续,且在国家层面的实施才刚刚起步。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目标 本轮危机以来,二十国集团成为国际经济金融治理的最重要平台,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系列峰会明确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目标和时间表。更多最新资讯请浏览:合时代 2009年4月2日召开的伦敦峰会明确提出,建立强有力的、全球一致的金融监管框架,主要包括:重新构建监管架构识别和应对宏观审慎风险;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市场和工具纳入审慎监管范围;改进金融机构的薪酬机制;提高金融体系资本质量和数量,遏制杠杆率累积;改革国际会计规则,建立高质量的金融工具估值和准备金计提标准等。 2009年9月25日召开的匹兹堡峰会进一步指出,建立高质量的监管资本,缓解亲经济周期效应,巴塞尔委员会应在2010年底完成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改革,主要经济体从2012年底开始实施新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实施稳健的薪酬机制原则,提升金融体系稳定性;改进场外衍生品市场,2012年底前所有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合约通过中央交易对手清算;2010年底提出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一揽子方案。 2010年6月25日召开的多伦多峰会首次明确了国际金融监管的四大支柱,一是强大的监管制度,确保银行体系依靠自身力量能够应对大规模冲击,采用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强化对冲基金、外部评级机构和场外衍生品监管。二是有效的监督,强化监管当局的目标、能力和资源,以及尽早识别风险并采取干预措施的监管权力。三是风险处置和解决系统重要性机构问题的政策框架,包括有效的风险处置、强化的审慎监管工具和监管权力等。四是透明的国际评估和同行审议,各成员国必须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同行审议,推进金融监管国际新标准的实施。

关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研究

关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研究 摘要:近年来,金融监管和金融经营体系不匹配,“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很难顺应金融混业的形势,导致出现了多次流动性危机,金融监管体制亟待改革,需要建立一个新的监管框架,从而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入手,通过分析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结合国外的金融监管改革经验,在中国金融市场特点与结构的基础之上提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一行三会;分业监管;合并;金融混业;金融安全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经济的发展,2007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主要国家为了更好的应对风险均进行了金融监管改革。与此同时,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机构数量增多且种类多样,金融市场也逐渐国际开放化,金融结构也更加复杂。由此可见,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已经无法完全顺应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 一、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格局的发展沿革 2003年10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机构,标志着我国“一行

三会”金融监管格局的形成。198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主要监管宏观系统性风险,1992年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资本市场的发展,1998年10月建立了对保险机构进行监督与检查的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4月成立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代替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其的部分职责。 为了加强各金融机构监管的协调性,2000年9月,监 管联席会议制度被建立;后来,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在2003年6月份签订了文件,明确了三会在金融监管上的分工;2013年8月15日,国务院批准设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 会议制度,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但仍不能完全顺应金融业混业经营化的趋势。 二、现行金融监管体系需要改变的原因 “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适应了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有利于对银行业、金融业和保险业进行分别的专业监管。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应对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大金融创新和金融改革,同时伴随互联网金融的狂热发展,金融机构跨行业、金融产品跨领域、金融市场跨国界等现象的出现,中国的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经不能满足金融经营混业化趋势的发展。 1.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无法应对重大的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文献综述

《创意众筹的异质性融资激励与自反馈机制设计研究》黄玲,周勤 随着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的发展,一些看似不可思议的创意转化成产品,如打印机、可穿戴智能设备等,不仅改变着我们的日常生活,也促进了一批创意型企业的成长。同时,一些传统产业中的企业通过发展创意项目顺利摆脱了结构转型的困境。支持创意项目的发展有利于技术的创新和企业的转型。然而创意项目发展初期却面临诸多难题,其中融资难是其关键。创意项目的发展有利于技术的创新和企业的转型,而融资难是其发展初期面临的关键问题。而众筹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全新思路。本文从融资人、投资人和平台三方面说明了众筹模式三方目标各异,激励具有异质性。并建立模型,对这三方的激励模式进行了分析。之后,本文指出在众筹发展的初期,众筹机制的设计任务主要由平台来承担,肩负着教育市场和指导众筹的使命其目的是使更多的创意项目和资金有效对接,从而满足三方利益的一致诉求。随后,本文结合激励模式、众筹机制两方面进行了实证分析,实证表明,在阈值机制约束下,资金需求较小的创意项目倾向于选择众筹模式,融资方通过平台展示,向投资人发送项目质量信号,投资人在自我尽职审查机制下选择符合自身偏好的优质项目进行投资。借助“点名时间”数据研究表明,有效的质量信号在满足投资人偏好类型条件下能诱发投资激励,并通过众筹社区反馈渠道迅速传播,推动创意项目取得成功,反之则可能遭遇失败,这可以形成有效的众筹自反馈效应。最后,本文针对实证结果,提出了以改善异质性融资激励缺陷与创造自反馈机制的优良环境为基础的一系列政策建议。 《美国SEC众筹新规及其监管启示》龚映清,蓝海平 众筹作为一种科技融资的新模式,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众筹通过互联网有效匹配了资金供给与需求,为初创企业提供了一种全新且低成本的融资方式,是传统风险投资的一种重要补充。然而作为一种新模式,众筹模式也存在着包括股权众筹受限、投资者保护难等许多问题。因此,2013年10月,美国SEC正式发布了一项针对众筹的监管提案,以规范早期的众筹市场,促进其良性发展。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股权众筹、对发行人的要求以及对中介机构的要求。该法案的颁布对众筹模式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是放宽了投资者门槛,二是有利于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三是加速了众筹中介机构的发展。同时这一法案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可能会增加发行企业成本,不利于投资者保护,增加监管成本等。但总的来说,美国众筹新规提案为众筹发展框定了边界,提供了土壤。本文针对中国众筹模式发展的中出现的政策监管不明、创新环境弱、投资者保护难度大、社会公众对众筹认识不足等问题,结合美国经验得出一些启示:一是要加快立法,二是要不断探索股权众筹方向及其可能路径,三是必须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四是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众筹项目的社交网络影响力预测与分析》杨扬,Chun-TaLU,王菲菲,许进,PhilipS.YU 与传统的募资方式相比,众筹具有募资速度快和成本低等优势,因而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募资渠道。然而,由于众筹平台中的大多数项目都以失败告终,众筹项目发起人、投资者和众筹平台的运营者都迫切地需要找到能够有效提高项目成功率的方法。本文针对众筹项目由于社会影响力不足而成功率较低的问题,提出了面向众筹平台的社交网络影响力预测方法。根据已有的数据,本文构造了一些特征作为研究对象,包括了项目统计特征、内容特征、社会行为特征和社会结构特征等4类累积特征。其后,结合KickStarter众筹平台数据和Twitter社交网络中的相应数据外构建了模型,对众筹模式的影响力增长以及上述四项累积特征的重要性进行分析。实验结果表明:在整个推广过程中,众筹项目的社交网

金融危机后香港银行监管方法优化

金融危机后香港银行监管方法优化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香港金管局顺应监管环境和监管目标的新变化,对银行业监管架构进行了局部调整。一是于2010年设立了两个全新常设部门:银行操守部和银行法规部,专门对银行的操守和行为进行监管。银行操守部主要负责推动及鼓励银行机构采用适当的操守准则,以及稳健与审慎的经营手法;银行法规部主要负责跟进和调查银行不良销售和其他不当操守事宜。二是对银行监理部的内部架构及监管方法进行了调整。为了加强对风险与监管资源的有效匹配,经过深入讨论研究,香港金管局于2014年3月初重组了银行监理部。重组后,银行监理部划分为两大组织模块:系统性风险管理模块和机构管理模块,每个模块分设3个分处,每位监管人员的角色定位和监管任务随模块划分而发生变化,同时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关注重点和监管方法也随之调整。 金融危机后监管环境和目标发生深刻变化 从本轮国际金融危机反思金融监管。香港金管局在总结本轮国际金融危机教训时,认为既有全球共同面对的普遍性问题,又有从自身特点出发需要应对的挑战,主要包括:一是宏观审慎监管至关重要。金融危机之后,宏观审慎监管受到了不同经济体的高度重视,并广泛应用相关政策应对系统

性风险。因香港存在大量的境外银行,所以香港金管局对宏观审慎政策的国际溢出效应特别关注,该效应不仅有可能削弱宏观审慎政策在某个国家或地区的实施成效,也可能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稳定带来不良影响,特别是当经济和金融周期不同步时影响更甚。香港金管局认为,不同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导致不同的溢出模式,加之资产负债表特征的差异或导致银行的不同反应,从而对决策者实现宏观审慎政策全球协调构成很大挑战。二是金融创新、合约安排、会计制度对金融稳定产生很大影响。在美国次贷危机前,银行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包括多样化的证券化资产、金融期货期权以及其他衍生产品在内的金融产品得到了迅速发展。危机的爆发暴露出了金融创新产品在激励、透明度、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缺乏监管的金融自由化以及脱离实体经济的金融创新行为极具风险。三是风险扩散模式异常复杂。以欧债危机为例,欧债危机在国家、市场、部门和相关领域不断蔓延和传导,致使全球避险情绪高涨和跨境资本过度流动,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动荡加剧,并通过国际贸易路径对全球经济增长造成较大的负面冲击。四是风险累积和爆发的时间跨度长。本轮金融危机显示,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虽然已经建立了涵盖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体系,但由于在复杂的金融、机构和市场中缺乏宏观审慎视角的监管,从而致使监管空白和薄弱环节的存在,加之市场透明度的缺失,

证券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文献综述

证券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综述 专业:工商管理班级:08级工管本科一班作者:万帅红指导老师:桂燕 摘要: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所以证券监管显得尤为重要。中国证券市场在十余年间经历了为世人瞩目的巨大发展。近年来尽管证券领域的学术研究硕果累累,但关于我国证券监管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尚处于发展阶段。与此同时,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和此起彼伏的金融风波使得证券监管正成为全球日益瞩目的焦点,尤其是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各种触目惊心的违法违规现象,折射出中国证券监管的种种问题。因此,对我国证券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进行理论探讨和实践分析就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字:证券监管;对策研究 证券监管,是以矫正和解决证券市场内在的问题为目的,政府及其部门通过法 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参与证券市场各类主体的行为所进行的干预、管制和引导。 证券监管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产生的。随着证券市场的 问题的逐渐暴露和突出,对证券监管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分析就具有了重要的理论 价值和强烈的现实性。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来,众多的经济学家都对证券监管进行 了研究和分析,特别是东南亚金融危机的蔓延使得加强监管的呼声日渐高涨,从而 对证券监管的讨论和研究空前强烈。在众多的研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 一、关于证券监管一般理论的研究 监管运用于证券市场最早开始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1932年,美国罗斯福总统接受了凯恩斯主义强调政府对宏观经济调控作用的经济学原理,把监管运用于证券市场,从而开始了对证券监管的研究。虽然证券监管的观点自凯恩斯时代起便被广大经济学者所津津乐道,但真正意义上的监管经济学(Economies of Regulation)或管制经济学(Economic Regulation)却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逐渐发展起来的。卡恩(Alfred Kahn)于1970年出版的《规制经济学》和乔治·施蒂格勒(George Stisler)于1971年发表的《经济监管论》标志着监管作为一门新兴经济学分支学科的诞生。

推荐-中国金融监管现状及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之借鉴 精品

中国金融监管现状及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之 借鉴 自20XX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无论是经济学领域还是法学领域,提及和研究最多的莫过于“金融监管”这个词语,当然这也是有其独特背景的。从正面来讲,《“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中小企业发展和壮大中对资金的需求等等;从反面来讲,一系列与融资有关的案件的爆发,中小企业担保链断裂等等都让我们一次又一次地把金融监管问题提上研究的日程,这已经是实务界和理论界都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欲从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现状及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分析和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措施,提出一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中国金融监管现状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还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诞生是金融市场分业经营制度决定的。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金融国际化、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等给金融分业监管发起的巨大挑战。 (一)金融监管缺少协调机制 20XX年,我国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这是在当前分业监管下,三会之间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渠道。虽然,这种协调方法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对于监管信息交流,重大监管事项磋商等方面起到了一些作用,但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分工监管与混业经营之间的矛盾,即使人民银行具备一定的统一监管职能,但是,人民银行是不履

行具体的行业监管职责的,因此,它也不能掌握全部的金融监管信息。 (二)金融监管内容不全面,监管形式单一 但是,我国目前的监管状态是注重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经营上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经营中可能会出现的经营风险的监管不规范。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财务盈亏状况以及日常的业务运营缺乏相对应的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监管更是缺乏。而且,我国采用行政手段较多,这种方式能够迅速平息风险,从而保持市场暂时稳定,但这很难触及根本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风险。 (三)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健全 内控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最为直接的保障,也是金融机构和行业稳健运行的前提和基础。虽然,我国建立了一套金融机构基本的内控制度,行业自律是行业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它是一种自我管理方式,配合政府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但实际的操作中,这套制度因流于形式并没有发挥多大作用,至于风险防范更是形同虚设。当前,我国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在金融监管领域中,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二、美国监管制度的改革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20XX年7月15日,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这是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取得的最为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一)加大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金融监管立法领域,保护消费者是最为基本的价值原则。由于信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解读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解读 近日,全国人大审议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做出了重大部署,主要强调了三个方面:一是坚持金融业综合经营方向,顺应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集中整合监管资源、充分发挥专业化优势,落实功能监管并加强综合监管,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二是分离发展与监管职能、分离监管规制与执行,“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使监管部门专注于监管执行,提高监管的专业性有效性。三是强化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人民银行落实“三个统筹”,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奠定重要基础。 一、坚持金融业综合经营方向,顺应综合经营趋势,合并银监会与保监会 银行与保险统一监管是顺应综合经营趋势的必然选择。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已成趋势,银行与保险深度合作、融合发展的特征明显。一是银行与保险产品功能交叉趋同,寿险产品除了传统的保障功能外,发展出与银行存款类似的储蓄功能,成为“储蓄寿险”。二是银保合作

不断深化,我国银行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近年来业务发展迅猛,促进人身保险业保费规模、资产规模的快速增长。在此背景下,统一银行与保险监管是坚持金融业综合经营方向、顺应综合经营趋势、落实功能监管并加强综合监管的必然要求。 银行与保险统一监管有利于集中整合监管资源、发挥专业化优势。银行与保险在监管理念、规则、工具具有相似性,对监管资源和监管专业能力也有相近的要求。例如,保险业“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制定不同风险业务的资本金要求,就类似于银行监管中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因而“偿二代”又被视为保险业的“巴塞尔协议III”。在我国金融监管资源和专业人才“供不应求”的背景下,尤其是地方层面保险监管人才匮乏,统一监管有利于发挥协同效应,集中整合监管资源,充分发挥监管专业人才的专业能力,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分离发展与监管职能、分离监管规制与执行,使监管者专注于监管执行,提高监管专业性有效性 我国近年来暴露的一些金融乱象和微观局部金融风险,身兼发展与监管两职的监管部门目标冲突是重要原因。正如IMF金融稳定评估指出,中国金融乱象与监管和发展不分有很大关系。这是习近平总书

案例:英国金融监管概况

案例:英国金融监管概况 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为历史最悠久的中央银行。根据英格兰银行法,其经营目标为:维护金融体系健全发展,提升金融服务有效性,维持币值稳定。就首要目标言,最终为强化保障存款户与投资者权益,这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良莠密切相关。依据1987年银行法规定,金融监管业务系由英格兰银行辖下之银行监管局掌管。随金融市场进步与发展,银行与金融中介机构的传统分界线,日趋模糊。因此,英国首相布莱尔于1997年5月20日宣布,英国金融监管体系改制,将资金供需与支付清算系统中居枢纽地位的银行体系,及隶属证券投资委员会的各类金融机构,业务整合成立单一监管机构,即金融服务总署〈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简称FSA〉。1 FSA有下列九个业务监管机构:建筑融资互助社委员会、互助社委员会、贸易与工业部保险业委员会、投资管理监管组织、个人投资局〈主管零售投资业务〉、互助社设立登记局〈主管信用机构监管〉、证券期货管理局〈主管证券及衍生性信用商品业务〉、证券投资委员会〈主管投资业务,包括票据清算与交换〉、及英格兰银行监管局〈主管银行监管,包括批发货币市场〉等。法律赋予FSA权力如下:一、对银行、建筑互助社、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与互助社之授权与审慎监管;二、对金融市场与清算支付系统之监管;三、解决对影响公司企业、市场及清算支付系统之问题,在某些特殊状况下,如英格兰银行未能贯彻其利率政策,且影响危及经济体系稳定性时,FSA将与英格兰银行协商合作。 FSA掌管所有金融组织,目的在于提升监管效率,保障消费者权益,并改善受监管单位之金融服务。受FSA监管的金融产业,对英国经济重要性如下:金融服务占国内生产毛额70%,约占FTSE 100总值30%,近一百万人服务于金融产业,相当于5%之英国劳动人口。大部份成年人均为金融产业之消费者:80%家计单位拥有银行或建筑互助社之帐户,约70%购买人寿保险或养老年金,超过1/4成年人投资股票或单位信托。 思考题:查阅相关资料,对比英、美两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差别。《货币金融学习题与案例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胡乃红主编 1證券投資委員會〈即SIB〉成立於1985年,為英國管理及監督各類金融組織業務之機構。FSA 係由SIB更名而來,其業務包括原隸屬於SIB監理範圍,暨自英格蘭銀行移轉之銀行監理權。

欧洲金融危机·创新·监管

欧洲金融危机·创 新·监管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欧洲金融:创新·危机·监管 杜莉①张鑫② (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商学院长春 130012)内容提要:金融创新、金融风险或危机与金融监管三者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和危机的防范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金融监管的强化。欧洲金融的创新与监管一直有自己的特征。总体上看,欧洲金融监管对其金融风险控制能力较强,但全球性金融危机仍然暴露出弱点和不足。本文从金融创新理论和欧洲金融创新历程的梳理入手,对其金融监管以及欧洲国家应对金融危机所采取的措施进行研究和探讨,并借鉴其经验和教训提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建议和思路。 关键词:欧洲金融危机创新监管 一、20世界60年代以来欧洲主要国家的金融创新 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欧洲美元市场是欧洲金融创新的高潮。此期间,欧洲债券市场的浮动利率票据(FRNs)、票据发行便利(NIFs)、欧洲商业票据(ECP)、欧洲中期票据(EMTNs)等创新型金融产品应运而生。③ (一)英国在金融市场、金融服务和金融监管上的创新 英国的金融创新从80年代开始迅猛发展。1978年,英国的伦敦证券交易所引入了股票期权的交易业务;1984年,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 ①作者简介:杜莉,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金融学。 ②张鑫,吉林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专业方向:金融学。 ※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效应评析”(2009JJD790016)。 ③应展宇.变革中的欧洲金融体系:1980-2000[J].世界经济,2005(7).

金融学中期论文文献综述

本科中期论文 题目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院系金融学院 年级专业09级专升本金融学 姓名朱逢幸 学号12320177 指导教师张远为 职称副教授

摘要: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危机的不断出现,各国都把金融监管作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一种手段,但是在他们不断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却发现金融风险及其酿成的金融危机却依旧一次次地对各国经济造成重大破坏。这一问题的存在,引发了人们对加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的思考。国内外对金融监管的问题研究越来越深入,更多的学者将监管理论与其有效性结合起来考虑。 关键词:金融监管有效性金融风险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当金融机构不断创新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促进了经济发展的同时,其风险也通过杠杆效应放大出来,处于转型时期的我国,在经济发展与金融监管方面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我国既面临着着力发展经济的重要历史任务,同时也面临着如何对金融业实施有效的监管的难题,因此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管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对金融业实施有效的监管,如何使金融监管更有效地发挥作用,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一、关于国外金融监管的研究 Sismondi(1989)主张国家干预银行的经营,主张实行严格的银行监管。这与当时经济条件环境密切相关,也可称为比较早的银行监管理论。它探讨了为什么管制失效而又发生管制的原因。作者指出:“经济管制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理解谁从管制得益,谁因管制受损,管制会采取什么形式及管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管制是源于被管制者追还私利的政治活动,是保护被管制者的利益免受市场力量的影响。 Gowani和Marquez(2007)提出建议,建立同一点金融监管机构,他们认为金融监管中的外部性使独立监管机构的解决方案产生集体无效率。 二、关于我国金融监管的研究 (一)关于加强金融监管必要性的研究 金融市场的失灵决定了金融市场必须由政府来进行必要的监管,这在理论界已默契的达成了一种共识。中国银监会(2010)指出,如果金融监管不能维护金融稳定,不能保证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转,那么金融机构的利益、金融投资者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张永成指出由于金融业属于高风险行业,金融体系存在着内在的不稳定性、脆弱性和波动性,这样使得金融监管具有客观必要性。因此针对我国在经济转轨

2020年(金融保险)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综述

(金融保险)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综述

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综述 这场源于美国次贷危机、波及全球、至今余威尚存的全球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发达经济体主要金融机构业务模式、发展战略方面存在的根本性缺陷,以及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金融监管改革目标,在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主导下全球主要经济体系携手共建金融监管新框架,力图通过严格审慎的监管打破金融危机的厄运循环,防止大规模的金融危机再次爆发。 壹、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目标和主要内容 (壹)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目标 本轮危机以来,二十国集团(G20)取代七国集团(G7)成为国际经济金融治理的最重要平台,G20领导人系列峰会明确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目标和时间表,定期审议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进展,且确定国际金融改革的最终方案。 2008年11月15日G20华盛顿峰会通过了加强金融监管的行动方案和原则,包括提高透明度度和问责制、强化审慎监管、提升金融市场的诚信和改进金融监管国际合作。2009年4月2日G2O伦敦峰会提出,建立强有力的、全球壹致的金融监管框架,主要包括:重新构建监管架构识别和应对宏观审慎风险;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纳入审慎监管范围;改进金融机构的薪酬机制;提高金融体系资本质量和数量,遏制杠杆率累积;改革国际会计规则,建立高质量的金融工具估值和准备金计提标准等。 2009年9月25日G20匹兹堡峰会进壹步指出,建立高质量的监管资本,缓解亲经济周期效应,2010年底完成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改革,主要经济体2011年底前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BaselII),且从2012年底开始实施新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实施FSB稳健薪酬机制的原则及其执行标准,提升金融体系稳定性;改进场外衍生品市场,2012年底前所有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合约通过中央交易对手清算;2010年底提出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道德风险的壹揽子方案。 2010年6月25日的G20多伦多峰会首次明确了国际金融监管的四大支柱,壹是强大的监管制度,确保银行体系依靠自身力量能够应对大规模冲击,采用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强化对冲基金、外部评级机构和场外衍生品监管;二是有效的监督,强化监管当局的目标、能力和资源,以及尽早识别风险且采取干预措施的监管权力;三是风险处置和解决系统重要性机构问题的政策框架,包括有效的风险处置、强化的审慎监管工具和监管权力等;四是透明的国际评估和同行审议,各成员国必须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同行审议(peerreview),推进金融监管国际新标准的实施。

互联网金融文献综述

关于互联网金融相关文献的综述 金专一班武星吉 [摘要]本文就最近余额宝事件所引起的互联网金融热,搜寻了近年来大量的互联网金融的研究文献,总结了其中比较经典的部分,以网络贷款P2P、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和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前景三个方面做了文献综述。 关键字:互联网金融文献综述 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乃至世界上的蓬勃发展,互联网企业逐步累积了大量用户,再拥有了这些用户数据之后,了解他们对金融服务的各方面需求,互联网企业涉足了金融服务,以庞大的用户基础展开金融服务,在传统金融市场上引爆了一场创新变革之战,从此产生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相结合的新兴产物,英文名称是Internet of Finance,简称IOF。这一概念最早出自IT行业,其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通过在线结算、移动支付、云计算等新兴科技手段提供的结算、理财、融资等金融服务。在目前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实践中,其狭义概念是指互联网金融公司(通常是非金融业的第三方机构)向公众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 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作用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上产生的新兴金融模式,区别于传统的商业银行间接融资模式和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模式。2000年后互联网金融逐渐发展出三个趋势,第一个趋势是移动支付替代传统支付业务,例如网银、手机银行等移动支付手段迅速的融入的人们的生活,使支付变得更加方便快捷。第二个趋势是人人贷替代传统存贷款业务,这种中介通过互联网将借贷双方撮合起来的方式,解决了大量中小企业融资难得问题,提高了资源的有效配置。第三个趋势是众筹融资替代传统证券业务,所谓众筹,就是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等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是最近2年国外最热的创业方向之一。阿里的余额宝就是典型的众筹融资,在短短半年多时间里抽走了4000亿银行存款,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这么多年来对传统商业银行造成的最大冲击,也是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迅速活跃起来,学者教授纷纷开始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各方面问题,监管机构也不得不开始重视起来。 而本文就在此背景下,总结互联网金融产生的10多年来学者的研究成果,对其写一篇综述性质的文章。但由于互联网金融概念过于广泛,而研究者不可能面面俱到,只会选取其中一个角度来研究,所以本文也会对互联网金融研究的某些角度来进行文献综述,不足之处请读者海涵。 一对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综述 谢平、邹传伟和刘海二(2012)总结了互联网金融这么多年来最重要的三种模式移动支付、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并对其选择了案例研究。本文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尽选取网络贷款中P2P模式来综述。 P2P(peer-to-peer)融资模式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直接信贷模式。其发展背景是正规金融机构一直未能解决的中小企业贷款难和替代民间贷款,利用互联网的信息技术,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使得个体之间直接金融这一人类最早的金融模式焕发出了新的活力,而且弥补的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全球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成立于

为何需对银行进行监管_一个理论总结和文献综述_劳海燕

论界对为什么需要监管银行业的讨论大致沿着以下四条主线:一是遵循一般的政府管制理论,从金融市场的不 完全性与金融市场失灵出发,论证政府对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进行外部监管的必要性;二是遵循着一种危机导向的发展路径,讨论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定) 性对监管的需要;三是围绕监管所起的作用是“扶持之手”还是“攫取之手”展开讨论,产生了“代表假说”、“俘获理论”、公共利益论、消费者利益论、政府掠夺论、特殊利益论和多元利益论等多种观点;四是从法律不完备角度论述监管的必要性。如果说,金融市场的失灵以及银行危机的传染性、外部性,从制度需求的角度说明了需要某种形式的纠正,是金融监管需求的必要条件,“代表假说”、 公共利益论、消费者利益论、法律不完备理论等则致力证明需要监管的充分性,而“俘获理论”、 政府掠夺论、特殊利益论和多元利益论等,同样也从利益博弈的角度说明了监管存在的现实合理性。 一、市场失灵理论 狭义的市场失灵,指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垄断、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经济的运行不能满足帕雷托最优条件,从而造成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和社会整体福利的净损失;广义的市场失灵还包括市场在解决收入分配等社会问题上的无能为力,即“看不见的手”并不能自动实现某些社会目标(主要是收入分配公平问题)。由政府 干预市场,用看得见的手来消除市场失灵,自然成为理想的选择① 。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尤其是“市场失灵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发展为金融监管奠定了理论基础。金融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 (一)自然垄断 金融业务同样存在规模经济,并可能在竞争中发展为集中垄断。垄断可能造成价格歧视、降低服务质量和金融产品的有效供给、寻租等有损资源配置效率和消费者利益的不良现象,在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方面会带来损失,而且也将产生其他经济和政治上的不利影响。也有学者认为,银行业并不是自然垄断行业(Thomson,1990;江曙霞,1994),也没有数据显示银行业经营需要相应的规模,在美国许多小银行的利润率高出大银行的几倍(Stiglitz,1993),所以垄断并不构成政府对银行业监管的主要依据。 (二)负外部效应 一般认为,主要体现在单家银行 失败所引起的社会成本要大于银行自身的成本,银行业机构的破产倒闭及其连锁反应将通过货币信用紧缩破坏经济增长的基础。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来进行补偿,但是金融活动巨大的杠杆效应使这种办法显得无力。此外按照“科斯定理”,只要产权明晰,私人会走到一起进行协商以消除负外部效应的不良影响,但由于“搭便车”现象及协商成本高,外部性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自由交换得以消除。 (三)信息不对称 在金融市场上,银行等金融中介的存在一方面有效地解决了信用过程中授信主体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又形成了存款人与银行、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主观上愿意稳健经营的金融机构也可能随时因信息问题而陷入困境。信息不对称事前表现为“逆向选择”,如信贷配给和不完 为何需对银行进行监管? ——一个理论总结和文献综述 □劳海燕 樊永宏 ① 最早对新古典经济学提出挑战的是凯恩斯宏观经济理论或追溯至以魏克塞尔为代表的瑞典学派,而关于管制理论的经典论述可以参见198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勒(1988)的有关著作。 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