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最新)

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发〔X〕17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四个着力”“三个推进”,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X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市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重要湿地的保护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等湿地保护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各乡镇区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主要目标。实行湿地总量管理,到X年,全市湿地总面积不低于1万公顷(15万亩)。建立较为完善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体

系,将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人工湿地,划入重要保护区域。严格湿地利用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二、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一)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按照《X省湿地保护条例》和《X省重要湿地的确认标准》的有关规定,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将全市湿地划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省重要湿地及保护范围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划定或调整,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一般湿地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重要及一般湿地的初步划定审核,经县级政府批准后上报。(市林业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X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乡镇区配合落实。以下均需乡镇区配合落实,不再列出)

(二)完善保护管理体系。对重要湿地,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水利风景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加强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和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积极探索设立重要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湿地保护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办法。到X年全市湿地公园达到1处,全市湿地保护能力和管理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市林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X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湿地保护责任制

(一)严格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确定全市湿地面积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各管理区。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和红线图。对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重要湿地,按照红线管控原则进行管理,采取严格的措施保护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湿地,有效推进红线区生态系统保护与整治修复,严格监管红线区污染排放,加强红线区综合管控。禁止开垦、占用列入国际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或擅自改变用途。确需征占其他湿地的,一般湿地由X市政府批准;省重要湿地由省政府批准。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局、环保局、水务局、X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制定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到X年,全市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8%,湿地主要野生动物种类不低于147种,全市湿地野生动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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