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

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

湿地是极其珍稀的战略生态资源和空间,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功能,对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增强湿地保护修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89号)要求,结合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实际和湿地资源特点,制订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不断改善生态环境,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

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省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

(三)目标任务。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保有量不少于460万亩,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着力恢复湿地,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生态功能不断增强,切实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二、完善湿地分级管理制度

(四)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全省湿地生态区位、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省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标准、名录及管理办法,建立湿地分级体系。(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质监局等配合,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全省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五)明确湿地管理事权划分。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湿地管理事权和支出责任,明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和监管职责。省级重要湿地的保护、恢复和管理为省级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责任,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湿地及省级湿地公园建设投资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配合)

(六)完善保护管理体系。各级湿地保护管理相关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对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要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在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加快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在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健全县、镇、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不断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省林业厅、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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