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任何民主国家均应以这四项标准作为建立选举制度的原则,或作为选举制度发展的目标。下面,店铺来为你介绍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在我国,这项原则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国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们都可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任何法律上的或人为的剥夺。按照宪法第34条和选举法第3条的规定,任何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为理由限制公民参加选举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资格只有三个:

公民资格、法定年龄资格和政治权利状况。其中前两项也叫做肯定资格,即只要具备这种资格,就享有权利;后一项也叫否定资格,即只要具备这种资格,就丧失权利。从宪法和法律的这种规定来看,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是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无法比拟的。

应当说,1979年选举法和1982年宪法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范围是我国历史上最广泛的。按照1954年宪法,国家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1975年宪法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1978年宪法剥夺“没有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的政治权利。

而现行宪法只以是否在法律上被宣布剥夺政治权利为准,即所有公民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均享受平等的选举权,法律不事先设定某个公民的政治或法律地位,选举权的剥夺与否取决于法院的判决。这是我国宪政建设的一个重大发展,就此意义而言,我国已成为一个全民的国家了。

由于前述有关选举权和投票权的区别,选举权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予以限制。这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如前所述,1983年全国人大会通过《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反革命案(1997年10月1日后新刑法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

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第二,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在直接选举时,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需要注意的是,精神病患者和被剥夺政治权利都不能参加投票,但二者有本质区别,前者享有选举权,但法律限制或暂时停止其投票的行为能力;后者则属于法律剥夺其参与选举的权利能力。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我国选举法第4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因此,选举权的平等性主要有两个表现:一是一人一票,二是选票价值相等。具体而言,在直接选举的地方,每一选民在每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每个选民所投选票的效力相等;在间接选举的地方,人民代表投票的情况亦复如此。选举制度的这项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不过,这项原则也有两个主要的例外,被普遍认为是实质性的平等。

第一,选举法规定,除直辖市以外,县以上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就是说,城乡选民选票的价值是不相等的:城市每一选民所投选票的价值等于农村选民票价的四倍,或农村选票的价值只是城市选票价值的四分之一。

实行这种制度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目的在于保证城市对农村的领导、工人阶级对农民阶级的领导,如邓小平在1953年所作的《关于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所解释的:“这些在选举上不同比例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才能使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也就是说,作为一种不平等的代表方式,现在有其合理性,但终究要为完全平等的选举制所取代。

第二,选举法对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在“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一项原则,选举法还规

定了许多具体措施,如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在全国人大中“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这种民族间选票价值的不平等规定是非常合理的,在宪法中,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规定在第4条中,是我国宪政制度的一项根本原则,其地位高于选举制度中的平等要求,在其他国家的选举制度中也有类似的设计。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议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是由选民先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投票选举上一级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我国选举制度的直选或间选主要是指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

选举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可见,我国县级以下的基层人大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代表,而县级以上的人大则采取间接选举的方式,二者并用。

这种方式说明我国政治制度上的民主程度还不是很高,人民对国家政治生活的直接影响还十分有限。但比较起来,1953年选举法仅规定乡级人大直接选举,1979年选举法将直选范围扩大到县级人大,可以说现行选举法已提高了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程度。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在人民政治、文化素质提高的基础上,在选民政治意识加强的情况下,直接选举的范围还会进一步扩大,直至全部权力机关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直选与间选并用仅应被视作一种权宜之计,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条件采取的一种必要的集权形式,不得已而为之。因此,严格说,“并用”在根本上并非一种不变的我国选举制度原则,甚至它根本就不是一项原则,至多是在漫长的民主进程中的一项临时性原则。邓小平同志早在1953年时就曾预言:“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们将来也一定要采用……更为完备的选举制度”。

在选民决定权问题上,“更为完备的选举制度”就是指完全的直

接选举模式,因为直接选举的意义就在于让政治家或公职人员直接面对选民,面对国家任务和自己的政治责任,直接听命于人民的意见,真正实现人民主权的要求和原则。在我国目前政治生活中人大代表怕见选民、各级公职人员远离人民群众的情况,就是由于官只对官负责,而非官对民负责,根本上就是由于官员或人民代表多数不是由选民来决定其政治生命的。如果要使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发挥,就必须改变这一状况,通过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产生,使政府真正对人民负起责来。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secretballot)是指选民在投票时只需在选票所列候选人姓名下以符号形式注明同意或不同意,无需署名,并且在填写选票后亲自投入票箱的投票方式。

完整的秘密投票方式包括选民不署名、只标明选择意愿和亲自投票三个方面的权利,使选民的选择意愿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和影响,也使别人无法知悉选民的选择,因此也叫做无记名投票方式。它是与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达自己选择意向的方式相对应的一种投票方法。我国选举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秘密投票方式的产生是政治权利保护的一个结果。从理论上说,包括人民代表在内的任何公职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其权力和地位都取决于人民的选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权力的异化现象,公仆在一定条件下却可能成为压迫人民的主人,可能在当选后利用手中的权力,对不同意其主张的选民采取不利的态度和做法;而在选举过程中,优势地位的选民也有可能强迫其他不同意见的选民接受自己的选择。为保护选民的意志自由和自由选举制度,秘密投票的制度由此产生,使人无法从选票上辨认出选民的字迹,从而无法对特定选民施加任何影响或报复。不过,作为一项选民权利,秘密投票可以放弃。这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选民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均不满意时,可以自由地写下其他候选人或任何人的姓名,作为自己的选择。

二是在必要时可请求他人代为写票和投票。

我国选举法第36条第2款规定,“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第38条还规定,“选民如果在投票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五、选举的保障原则

在我国选举制度中,为保障选举制度的民主性,使每个选民都能参加选举,自由表达意愿,所以选举法规定了对选民行使选举权的物质上和法律上的保障。

就物质保障而言,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选举经费是参加选举的必要开支,包括选举组织经费、竞选经费和投票费用等。选举组织经费是国家必须支付的,投票费用是选民为参加选举而支付的必要开支,竞选经费是作为候选人为当选而进行报名、宣传、旅行等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竞选经费原则上应由候选人个人支付,即使在西方国家也属于一笔不小的开支,一般公民是无力承担的。在我国,竞选经费由国家支付,以使候选人不因占有财产的多寡而在选举中受到限制或处于不利的地位,也保证他们在当选后能做到公正代表,真正反映民意。在法律保障方面,任何国家都要建立各种选举的法律保障制度,以使选举能公正、公开和合法地进行,使真正得到人民支持的候选人能够当选,使人民多数的意志能够得到真实的反映。所以,我国选举法第52条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刑法第256条对破坏选举的犯罪行为相应地作出了规定:“在选

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简要说明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及其程序

简要说明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及其程序 (实用版3篇) 目录(篇1) 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2.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 3.总结 正文(篇1) 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是根据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民主专政原则:我国选举制度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利益的最大化。 2.平等选举原则:我国选举制度要求每个公民在选举中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我国选举制度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以适应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选举需求。 4.秘密投票原则:我国选举制度实行秘密投票,保障选民的自由意志,防止选举中的不正之风。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 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选举权的确立: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区的划分:根据人口数量、地理条件、民族状况等因素,合理

划分选举区。 3.候选人的产生: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推荐,经过审查、公示等程序产生。 4.投票选举: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投票,选举产生代表。 5.代表资格审查:对当选代表进行资格审查,确保代表的合法性、合规性。 6.代表职责: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参与国家决策,监督国家工作。 目录(篇2) 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2.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 3.总结 正文(篇2) 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是根据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原则来组织和实施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民主原则:我国选举制度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通过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2.平等选举原则:每个公民在选举中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都具有同等的选举权。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我国选举制度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既有利于提高选民参与度,又有利于保证选举的科学性和代表性。 4.秘密投票原则:我国选举制度实行秘密投票,保障选民在投票过程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五个方面:人民主权、平等普选、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央与地方相结合、民族区域自治。 人民主权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核心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是我国的根本力量。在选举中,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定国家和地方的领导人。人民主权确保了选举制度的合法性和代表性。此外,我国选举制度还倡导听取和尊重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了民意对选举决策的参与和影响。 平等普选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的选举制度强调选民的平等权利,任何公民都有平等参选和被选举的机会。选民在选举中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区和财产等因素的限制。选举的过程公开透明,选民行使选举权的平等原则得到了充分尊重和保护。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坚持多党制度,通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等形式确保政党的广泛参与和政治多元。各个政党在选举中可以自由竞选,通过政治宣传来争取

选民支持。政党之间的合作和协商在国家和地方的决策制定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我国政治体制的稳定和发展注入了活力。 中央与地方相结合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选举制度既保证了中央政府的稳定领导,又充分尊重和支持地方自治。中央和地方的选举相结合,既体现了国家整体利益的考量,又保证了地方利益的代表和维护。选举制度充分调动了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了全国的统一和地方的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选举制度既要保证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又要尊重和支持民族地区的自治。我国选举制度充分考虑到各民族的特点和需求,安排了相应的选举程序和制度安排,保证了各民族在政治上的参与和代表。 总之,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平等普选、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央与地方相结合、民族区域自治。这些原则保证了选举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合法性,为国家和地方的发展提供了人民民主的基础和政治稳定的保障。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是指在我国政治体制的框架下,通过选举方式产生的国家领导人和地方官员。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直接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利益实现和发展进步。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原则,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特点。 首先,我国选举制度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党的领导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根本原则,选举制度必须服从和体现党的领导。在我国选举过程中,党组织起着核心领导作用,对选举工作进行统一指挥和管理,确保选举程序的顺利进行。党的领导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通过党的领导,人民可以在选举中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参与国家政治决策,实现人民利益的最大化。 其次,我国选举制度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原则。我国的选举制度是建立在人民当家作主基础上的,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有权利对国家和政府进行监督和管理。我国选举中采用普选和直选的方式,全体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公正、公开、公平是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通过选举制度的正当程序,保障人民在选举中的自由选择权和知情权,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体地位和积极性。 再次,我国选举制度坚持依法治国原则。选举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我国选举法

作为选举制度的法律基础,规定了选举的具体程序和办法,保障选举活动的合法进行。选举工作要透明、公正,选举结果要真实、准确,实行严格的法律程序,确保选举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最后,我国选举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实事求是是我国党的最基本的思想路线,选举制度要贯彻这一原则。实事求是要求选举活动要贴近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真实反映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同时,在选举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科学制定选举政策,确保选举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有效推动选举制度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 综上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和实事求是。这些原则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了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通过选举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必将更加成熟和稳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政治基础。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任何民主国家均应以这四项标准作为建立选举制度的原则,或作为选举制度发展的目标。下面,店铺来为你介绍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在我国,这项原则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国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们都可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任何法律上的或人为的剥夺。按照宪法第34条和选举法第3条的规定,任何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为理由限制公民参加选举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资格只有三个: 公民资格、法定年龄资格和政治权利状况。其中前两项也叫做肯定资格,即只要具备这种资格,就享有权利;后一项也叫否定资格,即只要具备这种资格,就丧失权利。从宪法和法律的这种规定来看,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是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无法比拟的。 应当说,1979年选举法和1982年宪法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范围是我国历史上最广泛的。按照1954年宪法,国家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1975年宪法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1978年宪法剥夺“没有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的政治权利。 而现行宪法只以是否在法律上被宣布剥夺政治权利为准,即所有公民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均享受平等的选举权,法律不事先设定某个公民的政治或法律地位,选举权的剥夺与否取决于法院的判决。这是我国宪政建设的一个重大发展,就此意义而言,我国已成为一个全民的国家了。 由于前述有关选举权和投票权的区别,选举权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予以限制。这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如前所述,1983年全国人大会通过《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反革命案(1997年10月1日后新刑法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

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内容

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内容 首先,我国选举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根据宪法规定,中 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我国选举制度中,党的领导 是最基本的原则。所有的选举都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选举活 动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其次,我国选举制度实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 领导的政治协商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国家的和全民性的统一战 线组织,是政治社会组织各界别、各民主党派、各人士的共同政治家园。 选举是政治协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民主党派有参选权,并有合法信任得 票的权力,根据获得的选情结果分配席位。 第三,我国选举制度坚持普选和平等原则。我国选举制度注重人民的 民主权利,实行广泛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 国的选举是由全体符合选举条件的公民通过平等、直接、秘密投票的方式 进行的。在选举中,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任何 形式的歧视。 第四,我国选举制度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为了保障选举的公 平公正,我国对选举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以提高公民的选举参与度。选民有权了解候选人和政党的信息,并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选举决策。此外,选民也可以通过参与选举活动,如当选代表、观察选举过程等方式,直接参与选举事务。 第五,我国选举制度实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中国选举制度追求选 举管理的制度化,并通过立法程序进行规范化。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选举相 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了选举活动的组织管理机构,规定了选举的时机和程

序。同时,选举活动必须符合立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 总的来说,我国选举制度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实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强调普选和平等原则,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并实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这些基本内容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核心特点,也是确保选举公平公正、充分发挥人民民主的重要保障。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即普选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普遍性,其基本含义为:在一国,凡具有本国国籍、达到法定年龄(现代通常规定为已满18周岁以上)的本国公民都有选举权。 我国的规定: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选举权的平等性是与复数选举制相对应的。复数选举制是指一部分选民只能投一个票;而另一部分有特殊身份的选民却可以投几个票,或者一部分有特殊身份的选民虽然只能投一个票,但所投选票的效力大于另一部分选民的选票效力。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

机关,或由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4.无记名投票原则:指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时,选举人或表决人不必在选票或表决票上署自己姓名,并由本人亲自将选票或表决票投入票箱的方式。 5.差额选举的原则: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选举权利保障原则是贯穿于选举法始终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含义是指选举人选举权利实现的有保障性。 7.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的罢免:是指选民对选出来的代表有监督和罢免的权利。 现代多数国家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 第一,权威性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代议机构是否真正通过选举产生;代议机构是否是国家最高立法权力机关;代议机构是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实际影响力。 第二,普遍性原则。该原则涉及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是指是否实现了普选权。 第三,平等性原则。该原则是指“一人一票、每票等值”,不允许任何选民享有特权。没有平等性的普遍性,不是真正的普遍性。平等性原则包括三个问题:差别选举制问题;复数投票权问题;少数派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民主原则 民主是选举制度最根本的原则。我国选举制度注重发扬人民民主,充分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选举应该是公民对国家政权进行分配和管理的一种民主方式,体现了人民对自己国家和社会的共同意志。 二、平等原则 平等是选举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平等原则要求选民在选举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每个公民只有一个选举权,不论是贫富、高低、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或地域等都应平等对待,没有任何歧视。 三、竞争原则 竞争是选举制度的重要保证。选举竞争需要建立在制度的基础上,确保选举公正、公平,在多种政治力量之间形成竞争格局,以增强政治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多样性。竞争的原则也要求政党和候选人在选举中充分展示自己的政策和才能,让选民做出明智的选择。 四、无记名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是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无记名投票可以有效保护选民的个人隐私,并避免外界压力对选民的影响。选民有权自由地表达自己的选票,不受任何干扰和胁迫。 五、多党制原则 多党制是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党制要求党派具有平等的参选权,并有依法参与选举的机会。政党应该经过合法程序组织和参选,并接

受选民的支持和监督。多党制的存在可以促进政治多样性、民主竞争和政 府的政策选择。 六、普选权原则 普选权是选举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普选权是公民享受选举权利的基 本保障,也是提高政治参与度、促进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普选 权要求选民拥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选民有权选择代表,同时也 有权成为代表。 以上就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保障选举公正、公平、公开、民主的重要基础,确保选举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并反映了人 民的意愿和利益。同时,这些原则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民主发展的重要组 成部分,体现了我国不断完善选举制度、推动民主政治向前发展的努力。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诸如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差别,而使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受到限制或剥夺。而且,根据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这样,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人员中,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将会更加减少,从而充分表明普遍选举权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真正得到了实现。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从理想的角度来说,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应该包括上述所谓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然而,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则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因此,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应绝对化。比如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却不相同,即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在农村,因而在工人数量远远小于农民数量的情况下,如果只注重形式上的平等,就会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民代表的比例过大,而使工人和其他阶层、职业没有足够的代表。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便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因此,这种差别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的现实,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而是必要的、合理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差别的日益缩小,这种形式上不平等的选举制度将会被完全平等的选举制度所代替。此外,我国选举法还对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这也是为了保证我国各个少数民族在政治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真正成为我国各个民族平等、友好、团结的大家庭。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由此可见,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们原则。 所谓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问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毫无疑问,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为理想的一种选举方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关于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关于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法》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十二条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第十八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

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选举制度遵循着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旨在保障选举的公正、公平和民主。下面我将介绍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一,普遍、平等和直接原则。普遍原则指选举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分种族、性别、宗教、财产等身份差异,所有公民都有参与选举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强调每个公民的选举权具有同等的价值,没有特权和优先权。直接原则则表示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直接参与国家的管理和决策。 第二,多党制原则。我国选举制度鼓励多党派参与,并允许公民通过各政党的竞争选举合适的候选人。各党派可以每年进行代表性选举,使公民有更多的机会选择不同的政治派别和候选人,确保民意的多元表达。 第三,有限任期原则。有限任期是指选举产生的职位具有时间限制,任期结束后需要重新选举产生新的代表。有限任期可以防止官员的滥权和腐败,使公众有能力通过选举来监督和评估代表的工作表现,并确保更多新鲜的思维和理念进入政府。 第四,一人一票原则。这是选举制度的核心原则,意味着每个选民都有一票,并且每个选民的选票具有同等的价值。这确保了选举的公平性和平等性,让每个公民都有机会参与选举,发表自己的意见和选择合适的代表。 第五,监督和公开原则。选举过程应该是透明的,选民应该被允许观察和监督选举程序,确保选举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政府和选举组织应当公开选举的信息,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批评,确保选举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以上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的确保了选举的公正、公平和民主。然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选举制度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公民对政治的参与度还有待提高,选民教育和选民权益保护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们应该继续努力,推动我国选举制度的不断改进和发展,使之更加符合时代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和有竞争。 首先,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平是指在选举过程中,每个选民都应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参与选举,没有任何人或势力能够干扰或操纵选举结果。公平的选举制度应当确保选民的选票是平等的,每个选民的一票都应当有相同的重要性和价值。此外,选举制度应当对所有候选人和政党都适用相同的选举规则和程序,没有特殊待遇或不公正对待。只有确保选举公平,才能保证选举结果真实反映选民的意愿。 其次,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正是指选举过程中的规则和程序应当是公正的,没有歧视、偏袒或不公平。公正的选举制度需要确保选举的透明度和监督机制,以防止选举舞弊和不正当行为。公正的选举制度应当有独立的选举管理机构,负责监督选举过程和处理选举争议,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只有选举公正,才能保障选民和候选人的合法权益,增强选民对选举制度的信任。 第三,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开是指选举过程应当对公众公开透明,选民和候选人有权知道选举规则和程序。公开的选举制度应当确保选举结果公开宣布,并有权媒体和观察员充分监督选举过程,以确保选举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公开的选举制度有利于防止选举舞弊和不公平行为,增加选民对选举结果的认同和接受度。 最后,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有竞争。有竞争是指选举过程中

应当有多个候选人或政党竞争,选民可以自由选择他们认为最好的候选人。有竞争的选举制度鼓励政治多元化和发展,在政治和社会中可以促使各种看法和声音的表达和辩论。有竞争的选举制度有助于推动政府的负责任和提高政治的质量。 总之,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和有竞争。这些原则是保障选民权益、确保选举的合法性和可信度的基石,是民主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为了建立合理的选举制度,需要不断完善选举法律和制度,加强选举监督和公众参与,提高选举的透明度和效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选举。

选举制度的七大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七大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政权的产生和权力的合法性。为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以下是选举制度的七大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每个合法选民在选举中应当拥有平等的选举权,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平等原则保障了每位选民的参与权利,使选举结果更具代表性。 2. 普遍原则: 选举权应当是普遍的,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都应有机会参与选举。普遍原则确保选民的广泛参与,体现了广泛民主的理念。 3. 直接原则: 直接选举是指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候选人或制定法律。直接原则加强了选民与政府之间的直接联系,增加了政治参与感,提高了政治的透明度。 4. 保密原则:

选民在投票时应当享有投票保密权,确保选民能够自由地表达个人意愿,而不受到外界压力或影响。保密原则有助于防止选民受到不当干预,保障选举的公正性。 5. 公正原则: 选举制度应当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上,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包括候选人的平等竞争机会、选民的公正对待、选举管理机构的独立性等方面。公正原则是选举过程中最为基本和核心的原则之一。 6. 多元原则: 多元原则主张在选举中应当充分体现多样性和多元利益,确保不同群体和观点在政治决策中都能够得到平等的代表。多元原则有助于建立包容性的政治体系,避免权力的过度集中。 7. 连续性原则: 选举制度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避免频繁的制度变更,确保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连续性原则有助于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政治体系。 这七大基本原则相互交织、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了一个完备的选举制度框架。在实践中,各国根据自身的政治文化和社会现实,灵活运用这些原则,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选举制度,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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