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利

浅析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利

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理解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利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含义

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途径有两条:一是通过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二是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其中,第二种途径就包括直接民主的方式,即公民直接行使自己的各项民主权利,管理各项事务。而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的方式,是间接民主,即公民必须先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权力机关,再由各级权力机关代替公民去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而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实现这种间接民主的必经程序。

对于选举權和被选举权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的理解。从狭义上说,所谓选举权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而不包括选举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人民代表的权利,以及选举产生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

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有被选举成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从广义上说,所谓选举权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各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和选举产生依法应当通过选举方式产生的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所谓被选举权是指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被选举成为各级人大代表和依法应当通过选举方式产生的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这样,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涉及的范围就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直接选举产生或者被选举成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权利;

二是间接选举产生或者被选举成为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人民代表的权利;

三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被选举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对本条规定的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当作广义的理解。

因为:

第一,宪法规定的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的政治权利,是全体人民当家作主的最主要的形式。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核心精神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国家公职人员代表自己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而选出国家公职人员的层面并不是单一的,它不仅包括公民选举产生或者被选举成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还包括公民有选举产生或者被选举成为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以及选举产生或者被选举成为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如果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仅仅限于直接选举范围的权利,就意味着本条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是宪法和法律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全部,或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宪法和法律中有不同的含义。

第二,为了照顾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而将它们限于直接选举的层面,没有必要。因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不等于现实的权利。本条的规定只是表明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强调的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平等性和普遍性,而并不表明现实中每个公民就有直接选举的权利和间接选举的权利,因为在贯彻平等原则和普遍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具体权利还需要具备不同的条件。

第三,虽然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以及其他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公职人员,不是由所有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但各级人大代表自身首先也是公民,由他们间接选举上一级的人大代表或者同级的其他公职人员,也还是一种普通公民的选举。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的特点

根据本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年满十八周岁,即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以下特点:

(1)具有广泛性。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具有平等性。每一个公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其投票的效力是平等的。当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的选举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平等的因素。比如,农村一定数量的人口数所能选出的代表人数,就远远低于城市同样的人口数所能选出的代表人数。这一情况实际意味着农村选民在选举中投票的效力与城市选民在选举中投票的效力是不平等的。

(3)公民行使选举权不仅有法律保障,还有物质保障。选举法第8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限制

根据本条的规定,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年龄条件。依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条件有两个,一个是普通公民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需要年满十八周岁。将普通公民的选举年龄确定为十八周岁,主要是从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来看,十八周岁是划分公民成年与未成年的界限,到了十八周岁,公民的生理和心理已趋于成熟,具备了辨别自我行为的能力。另一个是一些特殊的职务要有特殊的年龄限制。比如,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是政治权利方面的条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根据本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某一犯罪行为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人,主要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和其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包括: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

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此外,选举权还有停止行使和不行使的情形。如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浅析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利

浅析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利 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理解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利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含义 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途径有两条:一是通过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二是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其中,第二种途径就包括直接民主的方式,即公民直接行使自己的各项民主权利,管理各项事务。而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的方式,是间接民主,即公民必须先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权力机关,再由各级权力机关代替公民去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而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实现这种间接民主的必经程序。 对于选举權和被选举权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的理解。从狭义上说,所谓选举权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而不包括选举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人民代表的权利,以及选举产生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

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有被选举成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从广义上说,所谓选举权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各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和选举产生依法应当通过选举方式产生的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所谓被选举权是指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被选举成为各级人大代表和依法应当通过选举方式产生的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这样,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涉及的范围就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直接选举产生或者被选举成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权利; 二是间接选举产生或者被选举成为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人民代表的权利; 三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被选举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对本条规定的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当作广义的理解。 因为: 第一,宪法规定的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的政治权利,是全体人民当家作主的最主要的形式。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核心精神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国家公职人员代表自己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而选出国家公职人员的层面并不是单一的,它不仅包括公民选举产生或者被选举成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还包括公民有选举产生或者被选举成为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以及选举产生或者被选举成为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如果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仅仅限于直接选举范围的权利,就意味着本条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是宪法和法律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全部,或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宪法和法律中有不同的含义。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任何民主国家均应以这四项标准作为建立选举制度的原则,或作为选举制度发展的目标。下面,店铺来为你介绍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在我国,这项原则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国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们都可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任何法律上的或人为的剥夺。按照宪法第34条和选举法第3条的规定,任何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为理由限制公民参加选举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资格只有三个: 公民资格、法定年龄资格和政治权利状况。其中前两项也叫做肯定资格,即只要具备这种资格,就享有权利;后一项也叫否定资格,即只要具备这种资格,就丧失权利。从宪法和法律的这种规定来看,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是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无法比拟的。 应当说,1979年选举法和1982年宪法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范围是我国历史上最广泛的。按照1954年宪法,国家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1975年宪法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1978年宪法剥夺“没有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的政治权利。 而现行宪法只以是否在法律上被宣布剥夺政治权利为准,即所有公民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均享受平等的选举权,法律不事先设定某个公民的政治或法律地位,选举权的剥夺与否取决于法院的判决。这是我国宪政建设的一个重大发展,就此意义而言,我国已成为一个全民的国家了。 由于前述有关选举权和投票权的区别,选举权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予以限制。这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如前所述,1983年全国人大会通过《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反革命案(1997年10月1日后新刑法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民主原则 民主是选举制度最根本的原则。我国选举制度注重发扬人民民主,充分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选举应该是公民对国家政权进行分配和管理的一种民主方式,体现了人民对自己国家和社会的共同意志。 二、平等原则 平等是选举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平等原则要求选民在选举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每个公民只有一个选举权,不论是贫富、高低、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或地域等都应平等对待,没有任何歧视。 三、竞争原则 竞争是选举制度的重要保证。选举竞争需要建立在制度的基础上,确保选举公正、公平,在多种政治力量之间形成竞争格局,以增强政治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多样性。竞争的原则也要求政党和候选人在选举中充分展示自己的政策和才能,让选民做出明智的选择。 四、无记名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是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无记名投票可以有效保护选民的个人隐私,并避免外界压力对选民的影响。选民有权自由地表达自己的选票,不受任何干扰和胁迫。 五、多党制原则 多党制是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党制要求党派具有平等的参选权,并有依法参与选举的机会。政党应该经过合法程序组织和参选,并接

受选民的支持和监督。多党制的存在可以促进政治多样性、民主竞争和政 府的政策选择。 六、普选权原则 普选权是选举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普选权是公民享受选举权利的基 本保障,也是提高政治参与度、促进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普选 权要求选民拥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选民有权选择代表,同时也 有权成为代表。 以上就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保障选举公正、公平、公开、民主的重要基础,确保选举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并反映了人 民的意愿和利益。同时,这些原则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民主发展的重要组 成部分,体现了我国不断完善选举制度、推动民主政治向前发展的努力。

简要说明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及其程序

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及其程序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人民当家作主、民主集中制和依法治国。在这些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我国的选举制度体现了广泛参与、平等竞争、公开公正和有序进行的特点。 1.人民当家作主:我国选举制度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 公民的选举权利。人民通过选举来选择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参与政治决策过 程。 2.民主集中制:我国选举制度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即充分发扬民主,同时 保持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地位。通过党组织在选举中发挥引领和监督作用, 确保政府机构及其成员能够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3.依法治国:我国选举制度坚持依法治国原则,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选举 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并对违反法律规定者进行追究。 二、选举程序的主要环节 我国选举制度的程序包括候选人提名、选民登记、竞选宣传、投票和计票等主要环节。以下将对这些环节进行详细介绍。 1. 候选人提名 候选人提名是选举程序的第一步,是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政治决策的重要环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候选人可以通过个人申请、组织推荐或者代表团推荐等方式进行提名。 2. 选民登记 为了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我国实行选民登记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具备一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在特定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以获得合法的投票权。 3. 竞选宣传 竞选宣传是候选人争取支持和赢得选民认可的重要环节。候选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展示自己的政策主张和才能,包括发表演讲、参加辩论、组织集会等形式。 4. 投票 投票是选择合适候选人的关键环节。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前往投票站进行投票。投票采用无记名、自由、平等和直接的方式进行,确保选民的意愿得到真实反映。

我国选举的优点与不足

我国选举的优点与不足 首先提出的是我国的选举的特点:①实行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②实行性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③根据我国国情,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直接选举适用于乡-镇一级和县级。④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原则,以保证选民更好的根据自己的意愿选出自己的代表人。⑤我国是一党专政(中国共产党) 中国。国家是主导。人民代表大会是选举机构,人大代表是选举权的行使人,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愿望。我们的选举制度是由国情和国别决定的。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是大多数人的专政。但也是精英民主制度。就是少数精英统治。 中国选举的优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参加选举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重要途径。根据国情,我国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为了使选民广泛参加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我国制定了适合国情的选举制度。这一选举制度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第一,平等性。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还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这些规定,既保证了每一位公民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又使得任何人都不能在选举上享有特权。同时,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中的代表名额,按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原则进行分配,体现了我国各民族和各地区之间的平等。 第二,广泛性,从当选的各级人民代表来看,全国各个民族、各行各业、各个阶层都有自己的代表当选。这种广泛性,保证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性。 第三,真实性。我国的选举不受金钱操纵,选民自由讨论、协商,推举出他们信任的候选人,然后进行无记名投票,实行差额选举。参选者是否当选,主要看其对国家和社会实际贡献的大小,看其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和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如何。对于选举中出现的贿选和侵犯公民选举权等违法现象,将依照刑法和选举法等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在被选举者当选之后,如果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的行为,选民或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四,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这种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不仅考虑到了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的具体条件,也保证了公民对自己的选举权利的充分行使。 中国选举的缺点:①选民与代表人互不知道对方,对人大代表的个人信息不透明②在高层选举是只有对候选人做出选择,没有自由的选举选择③党内推荐或是政府内选举,没有做到真正意义上上的自由选举④代表人的之间没有监督,缺少社会监督⑤一党专政 实践证明,我国实行的选举制度有利于发扬民主,使人民真正选出自己了解、信得过的人民代表,保障了各族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

简答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简答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在法律规定下,每个中国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的基石,也是确保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以下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人身权利 1. 生命权:公民有权享有自己的生命权,任何机关、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剥夺公民的生命权。 2. 健康权:公民有权得到医疗卫生服务的保障和保健条件的改善。 3. 自由权:公民有权自由出行、自由迁徙、自由选择职业、自由结婚等。 二、财产权利 1. 私有财产权:公民有权享有私有财产和合法财产所产生的利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占有公民的财产。 2. 经营权:公民有权从事合法的经济活动和创造财富的自由。 三、人格权利 1.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并以此姓名行使权力、 履行义务。 2. 名誉权:公民享有名誉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名誉。

3. 隐私权:公民有权拒绝受到无理的干扰和监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四、言论权利 1. 言论自由:公民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信仰,任何机关、个人不得干涉、压制公民的言论自由。 2. 新闻出版自由:公民有权自由获取和传播信息,任何机关、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限制公民的新闻出版自由。 五、政治权利 1.选举权:公民有权在法定时期和范围内,通过选举行使国家 权力。 2. 选举被选举权:公民有权被选举为国家机关的代表。 六、社会权利 1.教育权:公民有权接受教育,国家提供的义务教育是公民的 基本权利。 2. 就业权:公民有权选择适合自己条件的合理就业,国家提供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 3. 社会保障权:公民有权享受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 总而言之,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人格权利、言论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等方面。这些权利的保障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旨在确保公民的平等、自

宪法中的选举权

宪法中的选举权 选举权是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它在宪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和规定。作为公民参与政治的基础,选举权的行使对于民主国家的发展和稳定至关重要。本文将从宪法中的角度探讨选举权的含义、保障、限制以及对国家发展的影响。 一、选举权的含义和作用 选举权是公民参与政治的一种方式,指的是公民通过投票选择代表或领导人来参与决策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选举权使公民成为政治进程中的一部分,能够通过选举选出代表他们利益的人,从而实现民众的意愿和诉求。选举权的行使可以实现政治平等、民主决策和政府合法性的问题,是现代民主国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二、宪法对选举权的保障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对选举权的保障在其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宪法通常规定了选举的方式、程序、条件和选举权的行使范围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选举权的公正和平等。 首先,宪法通常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宪法要求公民的选举权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不受种族、性别、宗教或财产等因素的限制。这将确保每个合法公民都有平等的机会行使选举权。 其次,宪法还规定了选举的程序和条件。它确保选举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并规定参选人的资格和条件,以保证选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宪法通常规定了选举权的限制和保障。选举权虽然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宪法通常规定了年龄限制、公民资格、刑事犯罪等限制条件,以确保选举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三、选举权对国家发展的影响 选举权的行使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都产生着重要影响。宪法赋予公民选举权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种公正、民主和稳定的政治体制,进而推动国家的繁荣和进步。 首先,选举权有助于实现政治平等。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选举,可以选择自己认可的代表。这样,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得以平衡和协商,减少了政治冲突和不稳定的可能性。 其次,选举权推动民主决策。选举是一种集体决策过程,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会代表民意参与决策和管理国家事务。选举权的行使促进了政治参与,并保证了政府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最后,选举权对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选举权的行使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感,增强了社会的凝聚力和认同感。通过选举权的行使,公民能够参与社会事务,推动社会正义和公平,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总结: 选举权作为宪法所保障的一项重要公民权利,在民主国家的政治进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宪法对选举权的保障和规定,确保了选举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选举权的行使有助于实现政治平等、推动民主决策和

八下政治第一课习题及答案

八下政治第一课习题及答案 国家的主人是八下政治的重点学习内容,那么八下政治第一课都学习了的内容你掌握了吗?接下来店铺为你整理了八下政治第一课习题及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八下政治第一课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请将其序号填入题后的括号内。) 1.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_______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 A.工农联盟 B.农民 C.知识分子 D.公民 2.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部法律从起草到审议通过前后历经14年之久,先后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几次论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物权法》征求各界群众意见,说明了( ) A.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B.我国法律由人民直接制定 C.公民是国家的主人 D.人民直接管理国家各项事务 3.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这说明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利具有( ) A.精神保障 B.法律保障 C.司法保障 D.物质保障 4.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因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公民的( ) ①最根本的权利②最基本的权利③最主要的权利④最重要的权利 A.①③ B.②④ C.①② D.③④ 5.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 ) A.中国人 B.中国公民 C.中国人民 D.公民 6.公民享有的权利,需要来自家庭、学校、社会及法律的保障,其中最重要、最有效的是( )

A.社会保障 B.家庭保障 C.法律保障 D.自我保护 7.我国通过建立以宪法为核心,以_______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体制,保障公民的权利。( ) ①立法保障②家庭保障③司法保障④社会保障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8.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在于( ) A.人权能够得到尊重和保障 B.国家加大对腐败的惩治力度 C.社会成员道德水平的提高 D.依法治国的贯彻和实施 9.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并保障的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社会、家庭等各个方面,这体现了公民权利的( ) A.真实性 B.对等性 C.广泛性 D.平等性 10.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 ) A.对立的 B.有相同点也有不同之处 C.一致的 D.相似的 11.在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表现在( ) ①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来侮辱、诽谤他人②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③公民不得公开发表有损于他人、有损于公共利益的言论。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①②③ 12.李亮最近迷上了上网,出于好奇,他多次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下列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 A.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可以随心所欲 B.网络本来就存在大量虚假信息,李亮的行为无可厚非 C.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D.李亮是在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 13.下列行为属于正确行使公民权利的是( ) A. 陈明被张三欺负,找来哥哥帮自己教训张三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准则。宪法对公民的政治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首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就意味着,每个公民都有在选举中投票选举合适 的候选人,也有被选举为代表的权利。通过选举,公民可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实现自己的政治权利。 其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就意味着,公民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意见和主张,有权利自由发表、传播信息和知识,有权利组织自己的团体和组织,有权利进行和平集会、游行和示威,为自己的权益发声。 再次,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宗教有信仰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这就意味着,每个公民都有信仰宗教的 自由,并且不受非法侵犯和歧视。 最后,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参政议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国家事务有民主管理权。”这就意味着,每个公民都有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参与、建言献策,参与国家的决策和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的范围,并对其行使做了一些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 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就意味着,公民在行使政治权利的 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总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为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保障。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有参政议政的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自我国宪法实施以来,公民的政治权利得以有效保障和落实,公民的政治参与得到了广泛开展,为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宪法解读选举权

宪法解读选举权 选举权,作为公民参与政治事务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维护公民的 利益、保障社会稳定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宪法中,选举权 被赋予了特殊地位,并对其进行了充分的保护与规定。本文将就宪法 对选举权的解读展开讨论。 一、选举权的内涵 宪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选举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 民的选举权表明每位公民都有权利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与管理,通过 选举方式来实现自己的诉求和意愿;而被选举权则意味着每位公民都 有机会成为国家政权的一员,为国家和人民做出贡献。 二、选举权的保障 宪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 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选举权的保障正是 社会主义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具体来说,选举权在以下方面得到了 宪法的明确保障: 1. 宪法规定:选举权是每位公民的基本权利,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选举权。 2. 公民主动权: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选举权,这意味着每位公民都 有权利自主选择自己的代表,参与到国家决策中去。

3. 多元参选权:宪法规定公民有被选举权,这表明每位具备选举条 件的公民都有机会参与到政权的竞争中去,展示自己的才能与观点。 4. 选举方法的明确规定:宪法规定了选举方法,包括直接选举和间 接选举两种方式,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与合法。 5. 选举权的限制:宪法规定选举权的限制条件,例如拥有政治权利 的公民必须年满十八岁、具备选举权利的公民必须具备一定的政治实 践经验等。 三、选举权的实践与保障 选举权的实践与保障离不开宪法机关与相关机构的支持与监督。宪 法机关作为最高行政权力机关,有着宪法保障选举权的职责和义务: 1. 宪法机关的合法性:选举权的实施依赖于宪法机关的认可和组织,只有经过宪法机关的合法选举,产生的政权才能得到公民的普遍认可 和支持。 2. 监督机构的建立:宪法机关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对选举过 程进行监督,确保选举结果的公正与合法。 3. 选举法律的完善:宪法机关必须制定相应的选举法律,明确选举 的程序和方法,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选举权的现实挑战与改进 在实践中,选举权也面临一些挑战与问题,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权利

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权利 在我国,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权利,希望大家喜欢! 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权利 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 1 、平等权 2 、人身自由 3 、政治权利和自由 4 、宗教信仰自由 5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6 、社会经济权利 7 、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8 、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下面分别来看: 1 、平等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基本精神是:凡我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也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 、人身自由权 ( 1 )公民人身自由的含义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有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包括生存权和自由权。 ( 2 )公民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一,人身自由权 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二、人格尊严 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第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即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国家安全部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侵犯公民的上述人身自由权利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到刑事制裁。 下面我们分析一个案例,看看在这个案例中女大学生杨某及其父亲的哪项宪法权利受到了侵害。 不坐我车打你头破血流 女大学生杨某因和父亲拒乘一辆满员中巴车,自己被打一耳光,父亲被打得头破血流,额部缝了 5 针。据证人说,他当时看到 3 名男子将杨某打倒在地,并在其头上连踹十几脚后离开。然后打人者中年纪较大者又返回,在杨某头上狠踢几下。旁边的年轻女孩上前拦阻,也遭此人毒打。打人者随后跳上中巴车离去。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杨某与其父的人身权受到严重伤害,应对加害人绳之以法。 3 、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自由和权利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政治权利,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政治自由,含言论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

浅谈中国的选举制度

《浅谈中国的选举制度》 摘要:由于我国历史上民主传统的缺乏、社会主义在前进途中出现的曲折,以及一段时期对建设民主政治的忽视,目前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程度还不够高,已确立的制度还没有完全贯彻落实,整个选举制度也显得不够健全和规范。因而完善和改革选举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词:直接选举监督平等 引言:在我国改革的大潮下,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领域都有所突破,民主政治建设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民的政治权利也受到尊重和保障。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广泛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学术界也提出了,要尊重广大人民的尊严权和发言权,而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推动民主发展的强大动力。作为民主政治生活的一种重要形式,作为民主支柱之一的选举制度仍有不足,需要去改进和完善。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了解和研究。 正文 1选举与选举制度比较 现代社会里,大多数国家宣布“主权在民”,或“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只有人民才能行使国家权力,但是鉴于中国国情的复杂性和统治的需要,人民不可能事事亲为,因此必须通过选举选出代表,将属于全体国民的国家权力委托给代表组成的国家机关去行使,从这一意义上讲,选举是人民进行全力委托的行为,是国家代表机关,从而也是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获得合法性的途径,是现代代议民主政治的基础。没有选举便没有了代议制,便没有了现代民主制度。那么作为规范和完善选举过程的选举制度对于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意义不言而喻,首先我们必须分清选举与选举制度。 广义的选举,是指一切社会组织中由有资格的组织成员或其代表依据一定的制度规则以投票形式选择组织的代表或领导人以及有关决策决议的活动及过程。而狭义的选举则仅指政治组织特别是国家组织上述内容的选举,也即“政治性选举”如国家首脑的选举、各级民意代表的选举、各级政府首脑的选举以及政党内部的各种选举等。① 从选举的形式上又可以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选举制度作为选举的规范和标准,我国有学者认为,选举制度可以从三个不同的层面上加以了解。从广义上讲,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其中制度是法律、法规、章程、规则和惯例等等所有规范、准则的总和);从中义上讲,指有关选举各类国家机关(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组成人员的制度;从狭义上讲,专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②但是我个人觉得这种说法不够全面,鉴于选举内容的广泛性,既包括人的选举,同时也包括政策、决议等的选举,所以应该再引申为按照法律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机关对国家的重大的决议决策作出的相应选择的制度。 2我国选举制度的现状分析 当代中国的民主选举可以追溯到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苏维埃政权的选举,但是作为一项制度存在是在新中国建立以后,1953年随着我国第一部选举法的颁布,正式确立了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1979年颁布了第二部选举法,对选举制度进行了比较大的改革,并在1982、1986、1995年先后三次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对选举制度进行了局部的调整,由此形成了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历史 上民主传统的缺失、社会主义在前进中出现的曲折,以及一段时期对民主政治的忽视,目前我国选举制度还没有得到完全的贯彻落实,整个选举制度也显得不够健全和规范。比如在提出和确定候选人的程序上,重视政党团体的提名,忽视选民的资格;选民的“厌选”情绪的增长,“贿选”案件时有发生;选民与候选人、代表之间缺乏交流和沟通渠道;选举程序上存在暗箱操作;选民代表缺乏应有的监督;等等。因而,完善和改革选举制度,是我

浅论我国的选举制度

浅论我国的选举制度 【论文关键词】国家;选举制度;功能;公民参与;社会影响。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阐述我国的选 举制度与其基本功能,得出选举制度对我国社会的影响。 一、选举制度概念 所谓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机关 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选举制度的具体内容由选举法规定。[①]选举制度的中心概念是“选举”。选举一般是指享有选举权利的人,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选择公职人员或代 表的一种行为。但宪法学所讲的选举则是单指选民、选举单位或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选定国家代表机关代表 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选举制度的性质由国家的本质决定。有什么样的性质的国家就有什么样的选举制度。在不同性质的国家中,选举制度的本质和作用是不同的。就是说,

选举制度的本质和性质总体上是由国家的 阶级本质决定的。[②] 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 国家,选举制度适应产生与存在的目的是适应国体的要求,事先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与社会事务提供广泛而有效的法律途径。 选举制度既是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一种法律制度,是当代民主国家政治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在现代社会里,在正常的情况下,国家政权机关大都通过由公民选举的方式 产生和组成。选举制度已成为国家政治制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整个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石。国家通过一系列方法来规范选举活动以保证国家政权机关得以依法顺利产生。选举制度集中表现在宪法和有关选举的法 律规范中。 选举制度是指有关选举的各项程序制 度的总称,在单独使用时,并不专门确指某项具体制度。选举作为产生和组成国家政权机关的一种程序,涉及面广,包含着众多内容,在实施的过程中要经历一系列环节形成

考编: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那些事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那些事 考点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 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 解读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政治权利而不是政治自由; 解读2: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主体是公民,“人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表述不正确; 考点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满足三个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必须年满18周岁; (3)必须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下列四种情况的公民没有选举权或不能行使选举权: (1)未满18周岁的公民。 (2)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例如因分裂国家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张三,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就无法行使选举权。

(3)精神病患者。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4)无中国国籍人。无中国国籍人非我国公民,不享有选举权。 考点三:我国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制度 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我国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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