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可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作者:姚媛| 来源:河北法制报| 更新时间:2012-2-28 14:48:05【字体:小大简繁】205

案情:

杨某想垄断江口的长途货物运输,但私有的江口快运公司却与其形成激烈的竞争态势,杨某多次找到快运公司老板任某,提出要参与股份,被任某拒绝。2001年2月3日,杨某突然带人来到快运公司,将任某从办公室挟持至一车库内进行毒打,并强令任某在股权转让合同上签字,任某无奈,只好签字同意,将江口快运公司50%的股份以1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杨某。自2001年3月起,杨某每月都找任某收利润,到2002年4月,杨某共计收取利润350万元。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中杨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理由是:杨某虽当场实施暴力,但因其取财在实施暴力行为之后的一段时间内,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理由是:杨某当场对任某实施暴力,并且在当场以低价取得了快运公司50%的股权,实施暴力与取财均在当场,符合抢劫罪的“两个当场性”,因此应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评析:

从以上两种意见来看,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杨某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才能确定。

首先来看财产性利益可否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所谓财产性利益,大体是指狭义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和消极财产的减少。笔者认为,在承载财产权益形式多样化的今天,如果仍然坚持原有的传统理论,将财产权益排除在刑法规定犯罪对象外,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财物应该扩大解释为包括财产性利益,理由如下:

(一)从刑法条文的逻辑上来看。从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总则规定和解释的是“财产”而非“财物”。抢劫罪被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的第五章,而第五章的标题表明其保护的法益是财产,根据刑法解释应该遵循统一性的原则,该章各个法条所述的“财物”应当作为财产的表现形式来理解,包括财物与财物以外的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将抢劫罪中所规定的财物解释为包括财产性利益并不违反罪行法定的原则。

(二)从实质上来看。以经济学的角度来讲,一个人或者企业的财产不仅包括其资金、厂房、设备等,同时也包括债权、股权等财产性利益,这些财产性的利益对人们的利益实现而言与具体的财物并无二致。在当今社会,财物以及财产性的利益成为人们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如果财产性利益不能像物权那样受到平等的保护,那么也就无法真正地遏制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从司法解释来看。司法解释已突破了固有传统的束缚,承认了财产性利益可以作为财产型犯罪的犯罪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对于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关于抢劫信用卡的规定,均将财物作了扩大化解释,将财产性利益包含进抢劫犯罪的犯罪对象。

其次来看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杨某采用非法的暴力手段带人将任某挟持至一车库内进行毒打,杨某实施暴力在当场;当任某被逼无奈将江口快运公司50%的股份以10万元低价转让给杨某的那一刻起,杨某即时便获取了江口快运公司50%股份的实际价值与10万元之间的差价,使自己的积极财产增加。因此,杨某在当场即成功劫取到了一部分财产性利益,也即当场取财。实施暴力在当场,取财也在当场,完全符合了抢劫罪“两个当场性”,因此,杨某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两个当场性”的实现完全阻断了杨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

但是,对于杨某之后取得350万元的事实,笔者认为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杨某之后又采取了其他手段,迫使任某通过一定的途径将350万元利润源源不断地处分给杨某,笔者认为这是另一个犯意的实现,通过分析杨某的客观行为符合什么罪的特征,来认定杨某另行构成其他的犯罪。

编辑:郝春博| 法治网

资产的概念及其分类

资产的概念及其分类 资产的概念及其分类 1、资产的概念 转自环球网校https://www.360docs.net/doc/139119526.html, 资产是企业拥有的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具有以下特征: (1)资产的实质是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2)资产必须是企业拥有或能够加以控制的经济资源; (3)资产的目的旨在为某个会计主体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基础。 2、资产的分类 转自环球网校https://www.360docs.net/doc/139119526.html, 企业资产由各个具体的资产项目所组成,为便于资产的计量,有利于资产的管理,可以根据经济内容,按资产负债表将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转自环球网校https://www.360docs.net/doc/139119526.html,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存货等。 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 固定资产的定义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gudignzichan固定资产的 1)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资产,称为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应列为固定资产。 (2)属于整体之一部分, 不便或不宜划分, 而其整体总值符合固定资产标准者,应列为固定资产。 (3)凡相同种类、规格的设备、器具、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虽然单位价值不足2000元,但数量较多,总值较大,而又集中管理者亦应列为固定资产。(4)单台电动机其功率为30KW以上(含30KW)应列为固定资产。 (5)成套生产装置上的管道、阀门、仪器仪表、线路在竣工时应列为固定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并且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商誉等。

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范例)

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范例) 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范例) 篇一 xx 年xx 月xx 日、xx 日中大(深圳)财务部门组织了全厂之固定资产全盘工作,现就在盘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做如下汇报。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根据公司现行之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目前公司对价值2000 元及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如电脑设备、打印机、相机、机器、机械、工具、模具等分别进行了定义以及明确的划分规定,其中电脑设备被单项定义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财会账面不计提折旧)。在此次盘点过程中发现各部门均出现因电脑设备损坏而由电脑部门对此设备进行替换,替换部分包括主要零部件及至整机。由此引出的问题是:电脑部门日常采购之零部件是应该资本化管理还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否,则由各零部件拼装之电脑设备是否应纳入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保管 1、根据公司现行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各单项固定资产需由指定职能部门对其进行专人专项管理,但在实际盘点过程中发现,此部分执行力度欠缺,如:无指定责任人员管理、维修及报损不及时,部分资产因位置变更原因,甚至出现无法查找等情况。 2、因本公司生产的特殊性,大分部生产设备均为有较高价值之 机器、机械设备。通过此次盘点发现生产部门对其所使用之机器设备保管及保养力度欠缺,主要受无指定专人管理以及生产环境较差因素的影响,由此引出的问题以及潜在的成本支出包括员工工伤支出增加、机器设备使用寿命缩短、市估值降低,产能收缩以及产品质量下降等。

3、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固定资产应由财务部门确认并 统一编号管理,但在此次盘点中发现,各部门均出现部分固定资产标签脱落、陈旧、模糊不清、重复、混乱等情况,具体造成原因不详。由此引出的问题及成本支出包括财务部门盘点困难,统计数据缺漏、混乱至资产虚增、财务成本增加等 三、固定资产的处置 1、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各部门如出现机器、机械等设备损坏、报废的情况时,应及时走报损报废申请及处置流程。但在此次盘点中发现,部分部门对于应报损报废的机械设备搁置时间超过几个月、几年甚至更长时间,但却一直未办理报废手续,且无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确认及跟踪。由此引出的问题及成本支出包括公司许多生产及办公用地被占用、闲置期间耗费人力物力对其进行持续保管成本增加、工厂生产格局错乱以及造成环境污染等。 2、对于闲置可用的部分机械设备(包括新购设备),无专人专项进行管理,且保管手段相对简陋。由此引出的问题及成本支出包括机械设备老化速度加快,后续维修及保养费用增加及市估值降低等 3、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各部报损报废资产转移及替换需办 理相应的申请及审批手续。在此次盘点过程中,各部门均有 出现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因损坏或维修而由电脑部门做替换的无编号无相关资料资产存在,但在寻问相关手续办理及经手人等信息时均无明确答复,具体原因不详。 四、各参与部门对财务部门盘点工作重视力度固定资产做为公司总资产及年末报表的重大组成部分,无论是相关职能部门或财务部门,均需要有足

国家利益一定都大于个人利益吗

国家利益一定都大于个人利益吗 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P11 服从与权力,权利和义务 国家利益:国家主权利益,国家安全利益,国家财产利益。 个人利益:个人生命利益,个人健康利益,个人财产利益。 生命权大于财产权。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刑法解释: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具体包括哪些范围】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本质上是一致的。邓小平认为要辩证地看待这两者的关系,他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或者叫做小局服从大局,小道理服从大道理。我们提倡和实行这些原则,决不是说可以不注意个人利益,不注意局部利益,不注意暂时利益。而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归根结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统一的,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统一的。我们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如果相反,违反集体利益而追求个人利益,违反整体利益而追求局部利益,违反长远利益而追求暂时利益,那末,结果势必两头都受损失。”(《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5页)

5受贿罪中“财物”的认定

受贿罪中“财物”的认定 ——反腐新形势下两高贪贿《解释》第12条的深度解读摘要:在对受贿罪“财物”的认定过程中,既要保持罪刑法定的基本态度,又要紧扣受贿罪保护的法益与解释学的基本原理,合理考察是否存在职务行为与收买行为的对价关系,对“财物”的解释在不脱离其本质特征的前提下可作合理的扩大解释。雇佣式性贿赂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形成了钱色服务与职务行为的对价关系,具备了犯罪违法的特征;当以借用房屋、车辆的形式交换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之时,其实质于收受无异;以行贿人资助形式、代为出高价形式或名为借实为给的形式,帮助官员子女就学、留学从而交换公职人员便利的,实则是一种间接的变相行贿方式;以获利性信息交换职务行为且公职人员利用该信息实际取得了不当利益时应当构成信息贿赂。 关键词:财物;财产性利益;扩大解释;对价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十二条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新出台的解释对“财物”的范围作了较以往更为宽泛的解释,将其外延引申至“财产性利益”,由此“财物”不限于物理意义上的有形的货币、物品,更包含了广义上可估价的“财产性利益”。不难看出这一扩大解释顺应了我国着力打击贪污腐败的刑事政策,积极应对着实践中为规避法律而变相受贿的现实困境。由于现实生活并非是自觉自律的恒常,在充满无尽可能的变数之中,法律条文的内在含义需要我们更加深入地去解读、发掘其更深刻的含义。正如对“财物”的认定,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纷繁复杂的争议,有必要对其中的焦点问题作更为细致的探讨。

2018年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8年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资产管理工作成效及经验 (一)、主要做法 1.加强领导。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的固定资产动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科,具体负责固定资产动态管理工作的策划、组织、实施、检查和落实等。 2. 明确责任。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从购置、登记、资产管理、处置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好各项资产,做到资产有人管,人人都有责任感,增强全员参与管理的自觉性,形成工作合力。 3.摸清家底。我们在2018年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又进行了全面核对。清查人员下到各科室对各科室管理使用的资产分项、逐台、逐件核对,对未贴条码的资产进行补贴,对遇到的问题作好详细记录,进一步完善了资产管理数据库。(二)、取得成效: 1. 固定资产管理水平有所提高。通过实行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按照“账账相符,账表相符”的要求,将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资产卡片分别进行核对,对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使用人、存放地点、使用状况等情况逐一进行盘点确认,确保账务、实物数据的准确,使得固定资产数据查询更加快捷方便。全局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也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轨道。 2.固定资产管理意识逐步深入人心。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综合科每半年对全局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将清理结果及时与财务会计进行帐实核对。从实践来看,局领导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重视,全体干部职工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意识明显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意识逐步深入人心,形成了上下合力、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3. 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得到层层落实。在实物实地盘点中,凡发现实物与账簿不符的,认真追查原因,查找责任人并限期改正。对已到报废期限的资产,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置。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各科室基本都能按要求明确每一项固定资产的保管责任人,固定资产的保管责任意识明显增强,管理责任得到了层层落实。 二、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资产管理出现脱节现象。一是上级调拨的固定资产,资产先到调拨单未到,容易产生账实不符;二是综合科负责购入、分配固定资产,财务室负责固

科学研究与国家利益的关系[docx]

科学研究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单位: 姓名: 学号: 2011年12月25日

摘要 科学技术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和社会变革的主导推动力量,国家利益是国家对外行为的最基本动因和处理国际关系的最高准则,二者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科学的发展历程也表明,科学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进入20世纪,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在国家的竞争中,科学技术能力的竞争越来越成为关键。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使人们清楚地看到了科学技术在国家安全中的突出重要性,人们开始越来越紧密地把科学与国家利益联系在一起。科学是重要的国家资源的观点开始更加深入地影响世界各国的政治家和科学家,科学研究带来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变化对国家利益产生越来越大重要性。 关键字:科学、国家利益、关系、影响

1简述 科学研究最初只是一种人类对自然界好奇心驱动的自发活动。近代科学理论体系的完善和与技术科学日益紧密的结合,使科学研究的社会角色发生了重大转变。发达国家早已认识到基础科学研究对增强国家实力的重要意义并从中谋取了丰厚的回报。 美国科学技术委员会在《技术与国家利益》中,首次把技术与国家利益从国家层面提出来,在回顾联邦支持科学技术传统的基础上,分析了众球竞争时代的国家技术政策以及美国面临的挑战等等[1]。可以说,投资基础科学研究,就是投资国家未来[2]。 如今我国已经实现了国家的初步富强,国家的军事实力、国际地位大增,国家利益得到极大显现。这不由得让人思考如今的这一切成果从何而来。 然而回顾我国的历史,近代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中国人民从此饱受灾难,列强凭借先进武器无休止侵略别国,美国对日本投放的原子弹使得人类的发展史上不乏幕幕悲剧。现在处于和平时期,这也会让人思考,是什么导致了这么多悲剧的发生。 其中原因有种种,但是我们不得不把科学研究列在首位,试想如果没有对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能有这一系列的事件发生吗?科学研究是一切的基础,经过一番演变后,对一个国家的国家利益产生了害与利,害与利并存,回顾往昔,瞻瞩未来,结合现在人类的成就,我们还是发现,科学研究带给一个国家的利远大于弊。 2 科学研究对国家利益的影响 2.1发展背景 科学技术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和社会变革的主导推动力量。马克思、恩格斯称科学技术是“历史的有力的杠杆”[3],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3]。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科技实力的掌握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决定着国家的经济繁荣、政权稳定、军事安全及其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国家利益是在国际政治舞台中“发挥作用最持久、影响力最大的因素”[4],是一个国家在国际交往中

Property Law(美国财产法之未来利益)

Property Law(美国财产法) Future Interests A future interest is an estate that does not entitle the owner thereof to possession immediately but will or may give the owner possession in the future. Future interest is a present, legally protected right in property; it is not an expectancy. 未来利益 未来权益是指不会使其所有人立即拥有但将来会或可能给予其所有人占有的财产。未来权益是一项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而不是一种期望。 Ⅰ. Rever sionary Interests--- Future Interests in Transferor 1. Possibilities of Reverter and Rights of Entry These future interests are discussed above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esent estates to which they are attached. 未来可继承利益——转让人未来的利益 地产回复权和进入权的可能性 这些未来的利益在上面已经讨论过了,它们与现在的地产有关。 2. Reversions A person owning an estate in real property can create and transfer lesser estate. The residue left in the grantor, which arises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计划

焉耆县第一小学2013年固定资产工作计划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坚持校产管理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紧密配合新课程改革工作;树立主人翁思想,发挥部门的管理职能,努力提高办学条件,为办出特色学校而努力。 一、工作目标 1、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加强队伍建设,加大管理力度,努力提高管理质量。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制度落实的检查,使各项工作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围绕教育教学这个中心,改进工作作风,更新观念,开拓创新,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努力开创学校管理工作新局面。 2、增强服务意识。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宗旨,增强服务意识,深化服务内涵,谋划在先,服务在前。根据工作安排,搞好日常工作。正确处理好突击性工作与正常性工作,常规性事务与偶发性事务的关系,牢固树立为师生服务的思想。为新课程改革创造更加优越的条件和环境。 3、优化育人环境。扎实搞好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师生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积极开展健康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加强财物管理,竭尽全力创设一个安全、文明、稳定、整洁、优美的教学和学习环境。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1、加强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培养工作人员的主人翁意识,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通过学习使所有人员充分认识到:管理人员不仅是为教育教学服务的一支生力军,更是发挥学校管理职能的一个战斗团队。真正发挥主观能动性,使部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完善学校物产管理制度,所有公物分块落实到总管、分管、专管、。班级、处室、专用室建立物品登记制度。一学期核对两次,防止校产校具的损坏和流失。 3、加强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增强以法治校意识,把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和培养师生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放在工作的首位。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建立安全管理责任网络,逐级签订责任状,做到各部门明确责任,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全员参与,加大安全工作的力度,防患于未然,争创“安全、文明校园”。 4、积极做好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从教室安排、课桌凳的调配,到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和添置、教具的提供,都及早安排,统筹考虑,确保教学活动、教研活动正常开展,把课程改革工作引向深入。 焉耆县第一小学--------------------------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刚椭柳寨塔略栅束阅伙矣给茂兔驮钡橙数惮侵盼鳃登合偶夸沫催巾郴纷蜡指卵苦须箱济怨夕愿惺毒帖积删苯窥蔡尊宙打秘噪谚惟埃绝锡综盼盖毕挝铰际

固定资产盘点总结报告

固定资产盘点总结报告 篇一:公司固定资产盘点报告 年度固定资产盘点报告 根据《》的要求,由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及各分公司市场与综合管理部于--对公司--年度固定资产情况进行了盘点。 一、基本情况: 年公司发展速度较快,各分公司相继成立,随之配套的办公设施、设备也逐步到位,为更有效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规范分公司资产管理工作,并根据公司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的管理规定,组织了本次盘点工作。 二、具体操作过程: 1、组织安排盘点人员。主要进行盘点的部门有: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分公司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 2、落实执行时间。考虑各部门年底工作较为繁忙,综合办公室于12月初将盘点时间与各部门进行了沟通确认。最终将时间定在12月12日开展。 3、账物核对。由综合办公室出具公司及分公司资产台账,并由三方共同对实物进行核对。经过盘查、核对,固定资产台账与实物相符,各类设施设备账目清楚、齐全,最终由三方签字确认。 三、盘点结果:

经过对公司及分公司固定资产的盘点,确认帐物相符,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分公司各类设施设账目清楚、齐全。 四、改进措施及建议: 1、认真落实管理规定。公司于年发布了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其中详细指出了主要的管理工作,各分公司的资产管理人员应在帐物相符的基础上,认真学习管理规定,并把工作落到实处,做好登记、保管、维护、检查及盘点等具体工作。 2、加强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管理。因各分公司职能架构尚未完善,大部分资产管理员为兼职人员。为确保资产管理到位,需逐步加强资产管理员的培训工作,明确工作职责。 3、完善台账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台账模式,及时更新台账,并与财务部门进行有效沟通,督查各分公司资产台账状况,对有问题的进行纠偏,避免出现管理漏洞。 综合办公室 年月日 篇二:XX固定资产盘点报告 XX年固定资产盘点报告 根据《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由智能终端事业部综合办公室落实对园区各部门固定资产进行了盘点工作。现将固定资产抽查盘点情况报

科学研究对于国家的重要性

科学技术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和社会变革的主导推动力量,国家利益是国家对外行为的最基本动因和处理国际关系的最高准则,二者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科学的发展历程也表明,科学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进入20世纪,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在国家的竞争中,科学技术能力的竞争越来越成为关键。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使人们清楚地看到了科学技术在国家安全中的突出重要性,人们开始越来越紧密地把科学与国家利益联系在一起。科学是重要的国家资源的观点开始更加深入地影响世界各国的政治家和科学家,科学研究带来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变化对国家利益产生越来越大重要性。在学习完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七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二次院士大会上的讲话之后,明白了科学技术对于国家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下面是我的学习心得。 回顾往昔,六十年来,站起来的中国人民,经过艰难的探索,其间,也走了弯路,吃了苦头,几经波澜。百年之交,千年之会的今天,终于迎来当今这个凭实力兴国强民的21世纪大发展时期,回首过去远至几百年近至几十年的悠悠历史,我们不难总结,20世纪乃至近代几个世纪从来都属于西方发达国家,这是因为西方发达国家在近代率先完成科技革命,把国家经济推向繁荣,“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繁荣的经济进而将国家的一切都在不同程度上推向更高层次。可以说,繁荣和成就来源于科技与创新,科技与创新反作用于经济,经济又直接对其他领域产生积极影响,进而使国家各个领域全面发展,增大了国家利益。对科学的研究是科技进步的源泉和根源,科学研究进行的程度和深度直接决定了科技革新的速度和程度,无疑这会影响国家大局利益。? 不难理解,国家利益就是满足或能够满足国家以生存发展为基础的各方面需要并且对国家在整体上具有好处的事物。科学研究能够产生新领域的发现,新发现势必会对科学进步和技术革新产生助推作用,韬光养晦的民族和国家都将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置于重要地位。 当今,科学研究已成为国家的一种重要战略资源,综合国力的竞争已明显前移到了科学研究。对于我国来说,迅速提升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和原始创新能力,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本世纪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至关重要。可以说,科学的发展代表着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可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作者:姚媛| 来源:河北法制报| 更新时间:2012-2-28 14:48:05【字体:小大简繁】205 案情: 杨某想垄断江口的长途货物运输,但私有的江口快运公司却与其形成激烈的竞争态势,杨某多次找到快运公司老板任某,提出要参与股份,被任某拒绝。2001年2月3日,杨某突然带人来到快运公司,将任某从办公室挟持至一车库内进行毒打,并强令任某在股权转让合同上签字,任某无奈,只好签字同意,将江口快运公司50%的股份以1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杨某。自2001年3月起,杨某每月都找任某收利润,到2002年4月,杨某共计收取利润350万元。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中杨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理由是:杨某虽当场实施暴力,但因其取财在实施暴力行为之后的一段时间内,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理由是:杨某当场对任某实施暴力,并且在当场以低价取得了快运公司50%的股权,实施暴力与取财均在当场,符合抢劫罪的“两个当场性”,因此应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评析: 从以上两种意见来看,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杨某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才能确定。 首先来看财产性利益可否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所谓财产性利益,大体是指狭义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和消极财产的减少。笔者认为,在承载财产权益形式多样化的今天,如果仍然坚持原有的传统理论,将财产权益排除在刑法规定犯罪对象外,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财物应该扩大解释为包括财产性利益,理由如下:

固定资产盘点管理规章制度40670

固定资产盘点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确保固定资产盘点的正确性,盘点事务处理有所遵循,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以达到固定资产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盘点范围及内容 盘点范围包括宝明集团各子公司及各部门(以下均以部门为单位)等。 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列入盘点,盘点类型主要是办公用家具,如桌椅、沙发、茶几、文件柜等(低值易耗品不列入盘点范围);办公用电器,如打印机、空调、冰箱、电视机等(电脑和生产运营设备不列入盘点范围)。 盘点内容包括核实资产数量、型号(面积)、单价、价值;核查资产质量,损毁情况。 第三条盘点方式 (一)年中、年终盘点 我集团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固定资产的全面盘点,即年中、年终盘点。由综合管理部牵头,会同实物管理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原则上应采用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情特殊,无法办理时,应呈报综合管理部部长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 (二)临时盘点

指因特殊情况而临时决定进行的固定资产盘点。由综合管理部照会财务部后,会同实物管理部门,做随机抽样盘点。 第四条参与的部门、人员的指派与职责 每次盘点工作均需由综合管理部牵头,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并追查盘盈盘亏的原因和提出处理意见,财务部门应积极参与盘点工作并负责进行账实的核对工作。其中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由各分公司和各部门自行指定,一般来说电子计算机类资产由公司科技部负责管理并建立固定资产盘点表,机器设备类由总工办负责管理并建立固定资产盘点表,其他类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或综合部)负责管理并建立固定资产盘点表。 (一)总盘人:由综合管理部部长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事项的裁决。 (二)主盘人:由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推动及实施。 (三)盘点人:由各实物管理部门指派(有内勤指定内勤担任),负责现场盘点具体工作,如点计数量,核查质量,核对型号、规格等。 (四)复盘人:由总公司综合管理部指派,负责现场盘点工作的协调和复盘工作。 (五)会点人:由总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人员不足时,间接部门支援),负责会点并记录,与复盘人分片核对、确实数据工作。 (六)临时盘点,亦应设置盘点人(或抽点人)、会点人等,其职责亦同。

财产犯罪的对象:财物

财产犯罪的对象:“财物” 一、认定财产罪的对象“财物”的标准 我国刑法理论对财产罪的对象“财物”的传统理解有三点:一是管理可能性;二是有经济价值;三是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对象。管理可能性又分为物理管理可能性和事务管理可能性,两者均包括无形能源等无体物,但前者不包括只能进行事务性管理的债权、劳务等。价值性方面的主要争论在于是否包括没有交换价值但有主观价值的物体和客观价值低廉之物。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对象,主要排除人体或身体的部分作为财产罪的对象,违禁品、财产性权益等特殊对象也涉及这一问题。 这三个定义“财物”的标准并非没有争议。 1.管理性问题 事务管理可能性从目的解释论上来说比较合适,因为侵犯债权、劳务等财产性利益和直接侵犯财物,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的角度看并没有本质区别,但可能存在解释界限不明,违反罪行法定主义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学界的通说是物理管理可能性,其将债权、劳务等排除在外,相当于基本排除财产性利益纳入到财物中,可能过于狭窄。笔者认为财物必须具有管理可能性,但不同意通过物理管理性来对财物进行限制;财产性利益过宽的问题,本质不是事务管理性的问题,而是财产性利益的定义和边界问题。对此可以从体现作为财产的性质、造成被害人直接的现实的损失等进行限制,后文将对此详述。 2.价值性问题 其次是价值性问题。目前主要问题是两个:一是只有主观价值没有交换价值之物;二是客观价值低廉之物。 刘明祥老师认为,作为财产罪对象的财物必须体现财产关系,1笔者对此表示同意,因为财产罪规范的是财产关系而非其他社会关系,如打印在一张纸上的重要国家机密,固然刑法应该予以保护,但主要不是体现财产关系,所以不通过财产罪进行规制。重点在于,如何界定财产关系。如果将财产关系界定为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关系,静态的表现是物权的所有或支配性,动态的表现是交换关系中的交换价值,这实质是从客观价值的角度看待财物的价值性。但如果将财产关系解释为包括物的使用价值,则理论上可以“包括阅览、观赏价值,也包括满足精神需求的价值。如有纪念意义的纪念品。身份证、信用卡等,对所有人、占有人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社会观念也认为对这种物品的占有值得刑法保护。”2所以承认财产罪的对象的财产关系并不与承认主观价值的财物相矛盾。所以,只有主观价值的物品也可以纳入为财物,但考虑刑罚必要性,应是按社会一般观念具有较大的使用价值的物品。 二是客观价值低廉之物,这涉及价值太低的情况下刑罚必要性的问题。日本不承认价值低廉之物为财产罪对象,但理由分成两派。可罚性违法性论者认为任何财物都能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但非法取得价值低廉之物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不赞成可罚的违法性论者则认为刑法保护的财物不包括价值低廉之物,因此不符合构成要件。3德国意大利的刑法则未一概否定低廉之物的可罚性,而是将至视 1刘明祥: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总第100期)。 2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第843页。 3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2版),清华大学出版社,第530页。

年度固定资产盘点报告

年度固定资产盘点报告 公司资产是完成经营任务的物质条件和保障,为提高公司资产的使用效率,防止资产的损坏和流失,公司库房按照公司规定于今年年底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了一次全面盘点清查,在公司行政部、财务部及各部门同事的积极配合下顺利完成了本年度的固定资产盘点工作。从本次的盘点结果来看,大部分资产维护良好,责任人明确,共计有50件资产己报废,6件待报废,整体盘点结果与帐物基本相符。 本次盘点结果由各部门资产责任人进行自盘,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确认,通过自盘、初盘与复盘的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对出现的问题做如下汇报: 一、新增资产: 董事长办公室新加入台式显示器3台,责任人:XX 总经理办公室新购入办公桌椅2套、手机2台,责任人:XX 财务部新购入保险柜1个,责任人:XX 公司库房食堂新加入煤气灶1个,责任人:XX 公司库房新加入木箱(用于装放灭火器)58个,责任人:XX 资料室加入笔记本电脑3台、文件柜3个、8GU盘10个、移动硬盘3个,责任人:XX 电子研发部新加入16GU盘5个、8GU盘10个,责任人:XX 生产工程部新加入办公椅5把,责任人:XX 中心办公室新加入8GU盘1个、500G移动硬盘2个,责任人:XX 销售部新加入洽淡桌10张、洽谈椅40把,责任人:XX 二:资产报废与变更 品质部报废落地风扇3把,财务部报废2部中诺电话机、1台针式打印机,制造中心办公室报废格力5P空调1台。 三、盘点出现的问题与建议 1.个别部门自盘人员对本次盘点工作不够重视,拖延交自盘表,盘点数据不真实等, 2.初盘人员对名称与实物会出现判断错误,导致初盘数据出现问题,(初盘前对

相关的盘点人员加强培训,并要求各部门安排人员陪同初盘), 3.报废的物品没有填写《报废申请单》,比如转椅、打印机等,(要求各部门及时将需报废的物品填写报废申请单), 4.部分新添加物品公司库房没有相关单据存档,如总经办的手机、资料室的笔记本电脑等,(后续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变更、新购都要到公司库房办理登记手续), 5.物品无资料标签,这是资产管理中很大的缺失,由此引发出包括盘点困难,统计数据混乱,责任不明等一系列问题,(各部门要重视此问题,并在近期内改善),根据以上盘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公司现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议如下:1.各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编号进行检查,如有发现脱落、模糊等情况应及时补贴或更换标签,确保每个固定资产均具有独一的标签,这是固定资产管理中非常重要且必须执行到位的一点, 2.固定资产编号应由公司库房统一编号,各部不得自行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 3.各单项固定资产指定保管人员在资产管理期间内应对资产的保护、保养及维护承担相应责任,资产出现问题时应及时上报并及时跟进维修,如需报废的资产需及时做报废申请, 4.各部现存之待报废固定资产,应尽快办理相关申请、审批,以便能及时清理此部分资产,避免造成资产虚增, 在这次盘点中,很多同事对自己所负责的区域或范围积极主动的去配合盘点,从而进一步体现了各位同事对该项工作的重视,这种积极主动的态度值得表扬,而且更需要各位同事在其他工作中继续保持!

要始终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

要始终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

要始终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一位已故的政治家也说过:“没有永久不变的国家友谊,只有永久不变的国家利益。”国家安全涉及到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国家、民族生存与发展的首要保障。所以,把国家安全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是国家利益的需要,又是个人安全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的一致要求。 要努力熟悉有关国家安全的活动、法规。有人统计,涉及有关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一百多种,我们都应该有所了解,弄清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其中,特别应当熟悉以下一些法律、法规:宪法、国家安全法、保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出国留学人员守则等,对遇到的法律界限不清的问题,要肯学、勤问、慎行。 善于识别各种伪装。从理论上讲,有关国家安全的常识、规定都比较完善了,依规行事不会出什么大问题,但是,实际生活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得多。比如,有的间谍情报人员和负有特殊使命的记者等,常以你能接受的面孔出现,用交朋友、做学术研究、出国经济担保、旅游观光、新闻采访等五花八门的手段,套取国家秘密、科技政治情报和内部情况。如果丧失警惕,就可能上当受骗,甚至违法犯罪。因此,在对外交往中,既要热情友好,又要内外有别、不卑不亢;既要珍惜个人友谊,又要牢记国家利益;既可争取各种帮助、资助,又不丧失国格、人格。识别伪装既难又易,关键就在于淡泊名、利、情。对发现的别有用心者,要依法及时举报,进行斗争,决不准其恣意妄行。 要克服妄自菲薄等不正确思想。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安全与利益自不待言,也有别人没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科技、资源和秘密,还有其独具特色的传统工艺等。也就是说,再富有的国家也不可能应有尽有,再贫穷的国家也不可能一点没有别国羡慕的东西。中国是发展中的国家,但又是不可小视的国家,虽有许多落后,又绝不是样样落后。所以,作为中国人要挺直腰板,决不妄自菲薄、悲观失望。要看到我们也有许多世界第一和“中国特色”,有一系列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对这一切,如果没有正确的认识,就可能在许多问题上产生错误的看法,乃至做出亲痛仇快的事情来。个别误入歧途者的教训,已成前车之鉴,我们千万不可重蹈覆辙。 要正确理性的看待和处理好当前严峻的中日关系;北大国际关系学院原亚非所所长、中日关系问题研究专家李玉教授告诉学生,要从中国外交战略及中日关系与世界格局的高度来正确认识目前的中日关系,一是要认清日本发展的历史和民族文化特点、战后日本政治生态变化以及美国战略对中日关系的影响;二是要认清中日关系的特殊性,全面认识两国存在于相当多领域的问题;三是要认清中日关系的重要性,认清中日关系在世界格局中的重要影响以及对中国发展战略机遇期的影响。现阶段北大学生要真正爱国,弘扬民族精神,就要好好学习,从我做起。坚持科学理性的思维,表达情绪要“冷静、理智、合法、有序”,不要让个人非理性的行为为日本右翼分子所利用,共同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浅谈非财产性利益的出罪与入罪

浅谈非财产性利益的出罪与入罪 论文摘要虽然我国刑法学界关于非财产性利益是否入罪的问题还存争议,但是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重大社会危害性已为社会所公认。本文将从我国刑法关于贿赂范围的立法沿革出发,对非财产性利益是否入罪进行分析,以期对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贿赂范围非财产性利益出罪入罪 一、我国刑法关于贿赂范围的立法沿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贿赂犯罪的作案手段日益翻新,贿赂犯罪的范围也相应变迁。首先,1979 年的刑法典在法律条文中直接将贿赂犯罪范围确定为“贿赂”,这种法律用语方式具有极强的包容性,但却造成了该罪贿赂范围的不确定性。其次,将贿赂犯罪的范围限定为“财物”。1988 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将贿赂对象明确规定为仅指“财物”。1997 年修订后的刑法第385 条关于贿赂对象的规定延续了一贯适用的“财物说”。第三,2007 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贿赂的范围扩大到可以计价的财产性利益。另外,2008 年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将商业贿赂的范围确定为金钱、实物以及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从上述情况来看,目前关于贿赂范围的最大争议是非财产利益是否入罪的问题。 二、非财产性利益出罪理由 (一)非财产性利益入罪有违刑法的谦抑性 中国历来是一个人情社会,人们习惯用馈赠礼物等形式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而国家工作人员不可避免的也会有人情往来。如果立法机关将非财产性利益(包括了无法用金钱来计算的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一切利益)纳入到贿赂范围内,会产生贿赂犯罪与人情往来无法区分的情形,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另外,严格执行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来规制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解决上述问题,而不一定要将其入罪。另一方面非财产性贿赂行为也存在刑法上的规制。司法实践中,上述行为往往与其他犯罪杂糅在一处,如贪污、渎职等,可以按照相应罪名进行处罚。因此,非财产性利益入罪应当慎重。 (二)非财产性利益入罪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运用 在司法实践中,非财产性利益入罪存在难以取证、无法量化等问题。 1.针对机会类和职位类的受贿犯罪,即用安排入学、迁移户口和晋升职务等方式进行贿赂或提供“后门”便利的。此类非财产性利益不仅入罪的标准难以掌握,而且案件办理中的具体认定也存在问题。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自身职权,为某领导乙的亲属违规办理农村户口的落户手续,而后该领导提拔甲为主任。甲利用自身具有审批农村户口落户的权力,为领导乙的亲属违规办理农村户口落户手续,并收受贿赂(领导提拔其为主任)。我们摆开领导给下属行贿的现象是否合理不说,犯罪的认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领导乙提拔甲的行为与先前甲为领导乙的亲属违规办理入学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里存在三种可能性分别是甲有意利用职务便利为领导乙谋取利益而领导乙并不知情;甲因工作失误为领导乙谋取了利益而领导乙知情后给予贿赂;甲利用职务便利为领导乙谋取利益而领导乙给予贿赂,双方存在合意。上述三种情形,只有第三种情形符合刑法总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另外两种情形无法认定双方具有行贿或受贿的主观故意。二是提干本身的标准就难以量化,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判断甲是否本身是符合提干的要求,而这直接影响“贿赂”是否存在。安排就业岗位也是如此,就业岗位的标准无法确定,是否违规安排则更难把握。

固定资产管理目标责任书

固定资产管理目标责任书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学校固定资产流失,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中心小学固定资产管理目标责任书》。 一、本责任书所指的固定资产是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配置给各部门使用的实物资产(包含各类仪器设备、家具、交通工具以及社会捐赠等资产)。 二、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对本部门固定资产实施实物管理,其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业务流程,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2、各室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管理责任,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接受上级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负责申报购置计划,协助上级管理部门采购固定资产,负责验收并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和报帐手续,建立使用资产的明细清单,保管、养护好固定资产,保存好固定资产的技术档案,管理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帐、卡、物,积极配合学校资产主管部门做好统计、清查、核实、登记和管理工作。 4、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有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核对,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5、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参与固定资产的处理。 三、当固定资产发生其他变动时,包括购置、调配、捐赠、改变用途、报损和报废等,事先向学校资产主管部门报告,得到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按资产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对报损和报废的资产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统一处置。 四、定期在部门内部进行固定资产的自查工作,及时上报资产的变动情况;配合学校定期开展的固定资产学期清查工作。 五、学校固定资产原则上只能用于本部门的教学、医疗、科研、行政办公和社会服务活动。未经中心校审批,校内任何部门不得用固定资产开展任何形式的经营和投资活动,不得以固定资产为任何部门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和承诺,不得将固定资产(特别是公房和教学、医疗设备)对外抵押、出借和租赁。 六、各部门应在以后的管理工作中切实履行职责。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事项和行为,应及时自查自纠,将处理结果或建议报学校有关部门;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负责人应在其负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领导签字: 责任人签字: 中心小学 2015年9月6日

公司固定资产盘点报告

年度固定资产盘点报告 根据《》的要求,由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及各分公司市场与综合管理部于--对公司--年度固定资产情况进行了盘点。 一、基本情况: 年公司发展速度较快,各分公司相继成立,随之配套的办公设施、设备也逐步到位,为更有效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规范分公司资产管理工作,并根据公司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的管理规定,组织了本次盘点工作。 二、具体操作过程: 1、组织安排盘点人员。主要进行盘点的部门有: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分公司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 2、落实执行时间。考虑各部门年底工作较为繁忙,综合办公室于12月初将盘点时间与各部门进行了沟通确认。最终将时间定在12月12日开展。 3、账物核对。由综合办公室出具公司及分公司资产台账,并由三方共同对实物进行核对。经过盘查、核对,固定资产台账与实物相符,各类设施设备账目清楚、齐全,最终由三方签字确认。 三、盘点结果: 经过对公司及分公司固定资产的盘点,确认帐物相符,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分公司各类设施设账目清楚、齐全。 四、改进措施及建议:

1、认真落实管理规定。公司于年发布了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其中详细指出了主要的管理工作,各分公司的资产管理人员应在帐物相符的基础上,认真学习管理规定,并把工作落到实处,做好登记、保管、维护、检查及盘点等具体工作。 2、加强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管理。因各分公司职能架构尚未完善,大部分资产管理员为兼职人员。为确保资产管理到位,需逐步加强资产管理员的培训工作,明确工作职责。 3、完善台账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台账模式,及时更新台账,并与财务部门进行有效沟通,督查各分公司资产台账状况,对有问题的进行纠偏,避免出现管理漏洞。 综合办公室 年月日

张明楷: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

张明楷: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 转贴自:《法律科学》2005-3原作者:张明楷 根据我国刑法的文字表述,诈骗罪的对象为“财物”;但许多国家的刑法明文规定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所谓财产性利益,大体是指狭义(普通)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与消极财产的减少。例如,使他人负担某种债务(使自己或第三者取得某种债权),使他人免除自己的债务(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债务),使债务得以延期履行,如此等等。本文探讨的是,我国刑法中的财物是否包含财产性利益?本文的观点是,作为诈骗罪对象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 关于诈骗罪对象的立法,外国刑法存在以下几种体例: 一是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分别规定。如《日本刑法典》第246条规定的诈骗罪对象仅限于“财物”,但该条第2项规定:“以前项方法,取得财产上的不法利益,或者使他人取得的,与前项同。”因此,一方面,“财物”不包含财产性利益;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二项犯罪”的规定,则侵犯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例如,《日本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盗窃罪对象仅限于“财物”,故盗窃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不具有可罚性。英国1968年的《盗窃罪法》也将诈骗财物与诈骗财产性利益分别规定(其第15条规定的是诈骗财物,第16条规定的是诈骗财产性利益)。 二是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规定在同一款中。如《韩国刑法典》第347条第1款,规定诈骗罪的对象为“财物”或者“财产上之利益”(其第329条所规定的盗窃罪对象仅限于“财物”)。《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59条第1款规定的诈骗罪对象包括“他人财产”与“他人财产权利”(其第158条所规定的盗窃罪对象仅限于“财产?)。 三是以“财产”、“不正当利益”等概念包含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例如,《德国刑法典》第242条与第249条规定的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对象限于“动产”(或“可移动的物品”),而第263条所规定的诈骗罪对象是“财产”,其中的“财产”便包含了动产、不动产等财物以及财产性利益。再如,《意大利刑法典》第624条与第628条规定的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的动产”,但第640条规定的诈骗罪对象则为“不正当利益”,后者显然包括财物与财产性利益。 上述三种体例形式有异,但实质相同:其一,财物与财产性利益(或财产上的利益、不正当利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刑法明文规定的对象为财物或动产,侵犯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根据上述所列规定,在日本、韩国、德国、意大利等国,盗窃财产性利益不成立盗窃罪(也不成立其他犯罪);至于抢劫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则取决于刑法分则有无明文规定。其二,诈骗罪对象宽于盗窃罪对象,即盗窃罪对象仅限于财物,而诈骗罪对象包含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单从财物的角度来说,如果说盗窃罪对象仅限于动产,诈骗罪对象则还包含不动产。在本文看来,在上述立法例中,诈骗罪对象之所以宽于盗窃罪对象,主要原因在于: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意志而转移占有,但一般而言(特别是在没有计算机的时代),未经被害人同意,几乎不可能转移不动产与财产性利益,即使在某些情形下转移了不动产或财产性利益,也难以产生实际效果,况且很容易通过民事手段恢复原状;但诈骗罪则不同,由于转移不动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得到了受骗者或被害人的同意(尽管存在瑕疵),行为人不仅能够取得不动产或财产性利益,而且难以通过民事手段补救。由此可见,诈骗罪对象宽于盗窃罪对象的立法例具有合理性。 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的标题为“侵犯财产罪”,但第266条以及该章的其他条文都仅使用了“财物”一词。于是,需要回答以下问题:作为诈骗罪对象的“财物”是否包含财产性利益?如果作出否认回答,是否符合法益保护的目的与客观现实?倘若得出肯定结论,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依笔者之见,主张诈骗罪对象包含财产性利益具有合目的性与具体的妥当性。 首先,《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是侵犯财产罪,反过来说,《刑法》分则第五章的目的在于保护财产(当然需要具体化)。《刑法》分则中的章节标题,对理解章节之下的法条的保护法益,具有不可低估的指导意义。例如,《刑法》分则第四章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故该章具体法条的保护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