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9.20

•【字号】渝两江管发〔2016〕76号

•【施行日期】2016.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

的通知

渝两江管发〔2016〕76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已经两江新区管委会2016年第85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20日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区内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引导帮助重点人群创业,落实积极的就业创业帮扶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直接管理区域8个街道和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其中直接管理区域是指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是指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镇、复兴镇。

本办法所称农转非人员是指在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内依法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4050”人员是指女性满40 周岁以上、男性

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园区公司指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复公司)、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公司)、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土公司)。

第三条就业创业补贴工作按以下职责分工实施。新区社会保障局为补贴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补贴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审批工作;新区财政局负责补贴的预算安排、经费审核、资金拨付及监管工作;新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负责补贴的具体组织实施及审核工作。委托重庆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协助新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开展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的补贴相关工作。委托鱼复公司做好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等3 个镇街的补贴工作;委托龙兴公司做好龙兴镇、石船镇等2个镇的补贴工作;委托水土公司做好水土镇、复兴镇等2

个镇的补贴工作。

第二章创业补贴

第四条对象范围。户籍在直接管理区域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内的农转非人员,在直接管理区域或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新注册和经营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已参加创业培训,有固定经营场所并照章纳税,稳定经营半年以上。

第五条补贴标准。以上符合条件者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同一经营实体(项目)或同一户只能享受一次。已享受原北部新区自主创业补贴或以农就业补贴的人员及其家庭不再享受本补贴。

第六条办理程序。在各街道办事处和园区公司设立补贴申报点,每年4月和9月,申请人持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企业经营地申报点办理。

街道办事处或园区公司对本辖区内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项目经营等情况,报送新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复审,新区社会保障局审批,再由新区财政局划拨补贴经费。

申报资料:1.两江新区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2.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3.就业创业证或安置协议复印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5.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6.近3个月的纳税证明;7.近3个月的进销合同、发票、单据复印件;8.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第三章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第七条对象范围。户籍或经营场地在直接管理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等5类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第八条贷款额度及贴息标准。个人创业项目贷款额度上限为15万元,10万元部分由中央、市、区按规定予以贴息,超过部分由新区财政承担;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上限为200万元,按基准利率的100%进行贴息,其中基准利率的50%由中央、市、区按规定予以贴息,其余50%由新区财政承担。

第九条办理程序。在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设立申报点。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营场地所在地申请贷款。经街道办事处初审,新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审查,完成担保手续后,由承贷金融机构放贷。创业者按期还本付息后,新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根据承贷银行反馈的还款和还息情况,填写两江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审批表(附件2),提出初审意见,经新区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新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贷款申报资料:1.两江新区小微企业政策性贷款申请表(附件3);2.人员类别证明复印件(如就业创业证、毕业证等);3.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薄、婚姻证明复印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5.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6.抵押物或保证人资料;7.其他资料。

第四章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条对象范围。

招用本市“4050”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镇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以及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注册和参保地均在直接管理区域的企业或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

户籍在直接管理区域,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类人员以及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

第十一条补贴标准。

按企业(或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为相应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以及企业(或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按三类人员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

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三类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办理程序。

社保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对象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报上年度补贴,不满1年的按实际月份补贴。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新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再由新区财政局划拨补贴经费。

企业(或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申报资料:1.两江新区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4)或两江新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5);2.企业营业执照等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还需提供相应组织证书);3.享受补贴人员名单;4.享受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5.享受补贴人员类别证明复印件;6.享受补贴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7.银行盖章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复印件;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该用人单位为补贴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9.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资料。

个人申报资料:1.两江新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6);2.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核定表;3.就业所在地社区、街道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登记证明(附件7);4.证明人出具的申请人灵活就业务

工证明;5.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6.有效的就业优惠凭证复印件;7.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复印件。

第五章岗位补贴

第十三条对象范围。

招用本市三类人员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注册和参保地均在直接管理区域的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

招用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的“4050”农转非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注册和参保地均在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的企业。

第十四条补贴标准。

公益性组织按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三类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按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办理程序。

岗位补贴采取“先招用、后补贴”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对象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园区公司申报上年度补贴,不满1年的按实际月份补贴。

街道办事处或园区公司对本辖区内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新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再由新区财政局划拨补贴经费。

申报资料:1.两江新区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8);2.企业营业执照等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还需提供相应组织证书);3.享受补贴人员名单;4.享受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5.享受补贴人员类别复印件;6.享受补贴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7.银行盖章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复印件;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该用人单位为补贴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9.用

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10.工资支付凭证等资料。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直接管理区域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职业介绍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四条中“新注册”的时间节点为文件发布之日。对于文件发布之日前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人员,可在文件发布之日起一年内申报创业补贴,并按直接管理区域8个街道和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原有的创业补贴政策条件和标准进行办理。

第十八条该办法中直接管理区域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介补贴在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创业补贴在区级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在就业专项资金和区级专项资金中列支;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农转非人员的创业补贴和岗位补贴均在区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若干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4〕20号)和《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两江管发〔2016〕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两江新区创业补贴申请表

2. 两江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审批表

3. 两江新区小微企业政策性贷款申请表

4. 两江新区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5. 两江新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6. 两江新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7. 两江新区灵活就业登记证明

8. 两江新区岗位补贴申请表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9.20 •【字号】渝两江管发〔2016〕76号 •【施行日期】2016.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 的通知 渝两江管发〔2016〕76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已经两江新区管委会2016年第85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20日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区内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引导帮助重点人群创业,落实积极的就业创业帮扶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直接管理区域8个街道和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其中直接管理区域是指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是指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镇、复兴镇。 本办法所称农转非人员是指在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内依法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4050”人员是指女性满40 周岁以上、男性 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园区公司指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复公司)、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公司)、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土公司)。 第三条就业创业补贴工作按以下职责分工实施。新区社会保障局为补贴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补贴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审批工作;新区财政局负责补贴的预算安排、经费审核、资金拨付及监管工作;新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负责补贴的具体组织实施及审核工作。委托重庆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协助新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开展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的补贴相关工作。委托鱼复公司做好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等3 个镇街的补贴工作;委托龙兴公司做好龙兴镇、石船镇等2个镇的补贴工作;委托水土公司做好水土镇、复兴镇等2

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渝府发〔2011〕9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已经2011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服务工作,努力把重庆两江新区建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创新基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打造“人才高地”,现就重庆两江新区引进符合渝府发〔2009〕58号文件规定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章安居政策 第一条结合两江新区2000万平方米公租房建设,在优先保障各类创业人才居住需求的同时,为高层次人才打造100万平方米“专家公寓”。高层次人才最高可享受200平方米的“专家公寓”。对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高层次人才,可给予最高每人20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 第二条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和社会需求,合理布局并建设适应两江新区发展和高层次人才需要的各类中小学、幼儿园,逐步引入全市、全国乃至全球优质教育资源,着力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高层次人才未成年子女需在两江新区入学的,由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优先协调安排入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在部分学校设立国际班或建立国际学校,做大做强国际教育开放平台。 上传者知盟网https://www.360docs.net/doc/1419328361.html,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家政服务机构发展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家政服务机构发展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12.17 •【字号】渝人社发〔2019〕156号 •【施行日期】2019.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家政服务机构发展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 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现将《支持家政服务机构发展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7日

支持家政服务机构发展促进就业创业 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6号)精神以及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就业”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家政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吸纳就业、促进创业积极作用,更好地促进我市家政服务业发展,现就支持我市家政服务机构发展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支持重点群体到家政服务领域就业创业 (一)落实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家政服务机构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重点帮扶群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对与符合条件的就业重点帮扶群体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岗位补贴,具体政策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执行。 (二)鼓励创办家政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就业重点帮扶群体在渝首次创办小微家政企业或家政个体工商户,符合相关要求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具体政策按《关于开展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17号)执行。 (三)加大融资扶持、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进行家政服务业个人创业、合伙创业或成立小微企业创业可享受创业扶持贷款和贴息政策,具体政策按《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5号)和《关于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4号)执行。返乡创业的家政企业吸纳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达到要求,可申请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具体政策按《重庆市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办法》(渝人社发〔2010〕252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直管区品牌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直管区品牌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5.19 •【字号】渝两江管发〔2016〕36号 •【施行日期】2016.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商标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两江新区直管区品牌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 通知 渝两江管发〔2016〕36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区内各有关单位: 《两江新区直管区品牌发展奖励补助办法》已经两江新区管委会第72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5月19日

两江新区直管区品牌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科技创新、推进两江新区商标、质量、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10〕1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构筑西部质量高地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1〕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打造内陆技术标准高地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1〕3号),结合两江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奖励补助办法。 第二条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两江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并形成两江新区财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单位)或商标权利人,获得有关奖励或在商标、质量、标准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其奖励补助的申报、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两江新区直管区,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建制街道和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水土镇、复兴镇、龙兴镇、石船镇等7个建制镇街,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奖励补助申请条件 (一)商标类 1. 中国驰名商标; 2. 重庆市著名商标; 3. 两江新区知名商标; 4. 获得境外商标注册; 5. 微型企业获得国内商标注册。 (二)质量类 1. 全国质量奖; 2. 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实施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实施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0.31 •【字号】渝两江管办发﹝2016﹞113号 •【施行日期】2016.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实施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渝两江管办发﹝2016﹞113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幼儿园: 《重庆两江新区实施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经费补助办法》已经2016年管委会第85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重庆两江新区实施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经费补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提高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学前教育质量,构建公益公平、普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扶持提供普惠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办园和民办幼儿园。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惠性幼儿园是指坚持公益性和科学保教的办园方向、为大众提供有质量的保教服务、收费合理的各类型幼儿园,含公办幼儿园、公办性质的社会单位举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财政局负责将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纳入部门预算,逐步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加强对学前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教育局负责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学前教育的统筹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拟定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标准及经费补助办法。组织实施教师培训,加强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规范办园行为,协助区财政局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幼儿园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指导以及检查,并对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实行限价备案管理。 第二章普惠性幼儿园认定 第四条普惠性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两江新区教育局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依法办园且年检合格。 (二)办园水平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渝教基〔2010〕1号)规定的三级及以上标准。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4.02 •【字号】渝两江管办发﹝2019﹞19号 •【施行日期】2019.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暂行办法》的 通知 渝两江管办发﹝2019﹞19号 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4月2日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引导两江新区旅游市场快速发展,促进两江旅游产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结合新区旅游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两江新区全域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由新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新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涉旅单位进行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扶持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直管区注册、纳税的涉旅单位,以及两江新区直属涉旅企业。本办法所称两江新区直管区,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建制街道和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水土镇、复兴镇、龙兴镇、石船镇等7个建制镇街,以及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本办法所称涉旅单位,指经两江新区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旅游相关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景区、酒店、旅行社等。 第三章扶持类别及标准 第四条旅游品牌奖 (一)创建奖 1. 首次参评 (1)首次参评被评定为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8.01.18 •【字号】渝人社发〔2018〕15号 •【施行日期】2018.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精神,按照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的要求,切实提高我市就业创业服务工作能力,面向社会更好提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现就做好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资金使用原则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以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和优化社会人力资源配置为主要目的,着力加大对基层服务的支持力度。按照“总额控制、分级负责、市场导向”的原则,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出不得超过当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10%,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适当上浮,上浮部分所需资金在同级配套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补助资金主要分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支出、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及创业孵化基地奖补。 二、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支出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系统建设。主要包括:市和区县(自治县)以及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基层平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信息应用系统;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信息网络和设施设备建设。建设所需设施设备租赁、购买或维护,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1〕6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主要是指:市和区县(自治县)以及基层平台,创建创业型城市、国家返乡创业试点区县、充分就业社区(村)、就业创业服务超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标准化建设、人力资源调查、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建立及维护、实名登记及相关服务、就业失业统计监测等。所需资金按项目开展实际情况支出。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专项活动。主要指市和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基层平台为完成党委、政府明确的工作目标和特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在人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27 •【字号】渝两江管发﹝2018﹞56号 •【施行日期】2018.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两江新区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两江管发﹝2018﹞56号 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两江新区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27日

重庆两江新区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实 施方案 农业服务体系非在编人员中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农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为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财基〔2018〕26号)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及范围 2000年12月31日前,户籍在重庆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即鸳鸯、人和、礼嘉、大竹林、天宫殿、翠云、康美、金山8个街道,下同)范围内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聘用,且在重庆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内原乡镇财政机构、税务机构连续服务满一年及以上、因乡镇机构改革被清退或解聘、且清退或解聘后未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农业服务体系非在编人员。户籍迁移到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外的也纳入补助发放范围。 二、认定办法及程序 按照“各负其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工作原则,实行“原始材料证明与组织查证相结合”的认定办法,由区财政局牵头负责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的身份、服务年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查证、审核、认定、公示等。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身份认定 申请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直接对其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身份予以确认: 1.持有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原乡镇财政机构、税务机构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6﹞21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渝两江管发﹝2016﹞21号 各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直属机构及派出机构: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两江新区管理体制的决定》(渝委发﹝2016﹞7号)规定,原重庆北部新区予以撤销,对两江新区管理体制进行优化调整。为了加强新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进新区法治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相关规定,管委会对原两江新区、原北部新区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重庆北部新区建设领域有限并联(合并)审批暂行办法》等3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即日起停止施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19日 附件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责任部门

公文字号 1 管委会办公室 重庆北部新区建设领域有限并联(合并)审批暂行办法 渝新委发﹝2014﹞115号 2 经济运行局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切实加强全区统计工作的通知 渝新委发[2008]37号 3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渝新委办发[2008]51号 4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两江管发〔2014〕15号 5 关于加强两江集团政府投融资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 渝两江管发〔2011〕270号 6 建管局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修改后的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140号 7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措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两江管发〔2013〕53号 8 两江新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渝两江管发〔2011〕166号 9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科技成长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科技成长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7.11 •【字号】渝两江管发〔2019〕19号 •【施行日期】2019.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两江新区科技成长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科技成长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7月11日重庆两江新区科技成长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重庆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2018-2020)》以及《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体系建设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两江新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发挥财政资金放大作用,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融资贷款力度,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增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长贷款(以下简称“科技成长贷”)包括:合作银行对有信用企业提供的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企业通过将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主要质押物,从合作银行获取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通过信用保证和知识产权质押组合获取的贷款。 第三条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两江新区科技创新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引导基金下设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债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开展科技成长贷试点工作。 第四条开展科技成长贷工作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扶持、风险共担,持续经营、多方共赢”为原则。 第五条管委会授权重庆两江新区创新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为科技成长贷日常管理运营机构。 第二章支持对象、合作银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 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7.31 •【字号】渝两江管发〔2017〕85号 •【施行日期】2017.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渝两江管发〔2017〕85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驻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已经2017年7月24日管委会第105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31日

重庆两江新区 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重庆两江新区制造业发展水平,在落实国家和重庆市发展先进制造业政策的同时,结合两江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注册、经营、纳税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及其配套的工业研发、检验检测等企业。 第一条【鼓励类产业扶持】对在两江新区设立,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外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以上,且按期开工的,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按照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内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按期开工的,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1%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经济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投资额达到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和10亿元以下的重点项目,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从约定投产年度起,分别按前五年、四年、三年和两年其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五年、四年、三年和两年,按其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第四条【高端人才奖励】对当年新引进的企业,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自设立年度起至第5年,对工资薪金所得2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最多不得超过公司缴纳社保总人数的8%,战略新兴企业不超过10%),按其工资薪金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4.09 •【字号】?渝发改政研〔2020〕446号 •【施行日期】2020.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返乡入乡创业 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抓好抓实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9部委《关于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就业〔2020〕104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等20个相关部门和单位,拟定了《重庆市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现予印发。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实施方案各项要求,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加大要素保障力度,加快优化创业环

境,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9日 重庆市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推动我市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九部委《关于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就业〔2020〕10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创新政策举措、强化服务保障,不断优化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为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强化创业人员和企业主体地位,依托市场力量有效带动返乡入乡创业。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政策协调的局面,引导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 统筹推进,示范引领。把返乡入乡创业与新型城镇化建设、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等紧密结合,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稳就业大局统筹推进。加强试点示范,引领带动返乡入乡创业再上新台阶。 深化改革,优化环境。以改革推动返乡入乡创业,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大力提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2.16 •【字号】渝两江管发〔2017〕4号 •【施行日期】2017.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两江管发〔2017〕4号 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9日管委会第91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2月16日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辖区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业、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创新创业等产业发展以及品牌建设的资金。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下设子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两江新区产业发展规划,满足管委会的相关规定,确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审核、项目资金分配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产业促进局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管理;园区管委会和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核和管理,并对项目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是: (一)支持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应用及产业化,支持创新创业,推进品牌战略; (二)支持企业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生产检测设备购置、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入; (三)支持企业实施节能环保等配套工程,发展循环经济; (四)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 (五)支持营销结算中心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物流配送、商贸网络建设、电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 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4.10 •【字号】渝人社办〔2020〕188号 •【施行日期】2021.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 关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62号)精神,进一步调整优化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招用2020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2.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 (二)补贴标准 1.对招用2020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对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按照6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补贴程序 1.申请。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后,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后,可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填报申请表(附件1)、人员花名册(附件2)。 2.审核。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比对就业失业登记、企业参保等信息。 3.公示。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企业、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企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资料送财政部门确认。 5.划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在每季度首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账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6.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14日重庆两江新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种子基金管理与职责 第三章支持对象 第四章支持方式 第五章支持程序 第六章种子基金的损失核销

第七章种子基金的增(减)资及清算 第八章考核与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创业种子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8〕2号)的规定,为规范重庆两江新区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资金来源为市区两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属于政策性专项资金,按照“专项管理、公益运作、循环使用”的原则运作。 第三条种子基金属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项资金,主要以公益参股、免息信用贷款方式支持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设立不超过5年的科技企业,以及落户两江新区直管区的创业团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种子基金由重庆市创业种子引导基金(简称种子引导基金)和两江新区管委会共同出资设立。种子基金总规模5000万元,其中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代表种子引导基金出资2000万元,重庆两江新区创新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公司)代表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江新区管委会)出资3000万元。 第二章种子基金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种子基金管理机构。由两江新区管委会指定承担新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职能的重庆两江新区创新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担任种子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种子基金合作银行,完成种子基金的出资及拨付工作,设立专户,进行专款专户管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9.11 •【字号】渝人社发〔2018〕174号 •【施行日期】2018.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 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17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作风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就业

失业登记、社会保险补贴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失业登记 (一)失业登记 1.申请 失业登记实行全渝通办。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向任一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登记,填报申请表(附件1)。 2.审核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比对单位参保、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并调查核实。高校毕业生等人员申请登记时,还需审核本人身份凭证。 3.登记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即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需要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免费发放。高校毕业生等人员身份认定后,在失业登记信息中注明人员身份。 (二)就业登记 1.申请 城乡就业人员向就业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登记,填报申请表(附件2)等资料。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需在申请表中注明补贴备案信息。 各类用人单位向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为招用人员申请登记,填报申请表(附件3)、招用人员花名册(附件4)等资料。 2.审核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比对单位参保、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查看劳动合同等资料,并调查核实。高校毕业生等人员申请登记时,还需审核本人身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9.12.02 •【字号】渝财规〔2019〕15号 •【施行日期】2019.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2日附件

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来源: (一)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 (二)本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的原则: 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及市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4.09 •【字号】渝两江管办发〔2017〕61号 •【施行日期】2017.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渝两江管办发〔2017〕61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管委会第97次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将《重庆两江新区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9日

重庆两江新区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落实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根据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卫基层发〔2016〕8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及范围 1965年6月26日至2009年10月7日,在重庆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即鸳鸯、人和、礼嘉、大竹林、天宫殿、翠云、康美、金山等8个街道)范围内原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且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材料,离开乡村医生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乡村医生。户籍迁移到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外的也纳入补助发放范围。 二、认定办法及程序 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工作原则,实行“原始材料证明与组织查证相结合”的认定办法,对离岗乡村医生的身份及服务年限进行认定。 (一)身份认定 1.持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四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赤脚医生证、卫生员证)之一; 2.社发局、区级人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渝北区卫生计生委有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档案记载的。 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人员,均纳入本次离岗乡村医生身份认定的范围。符合其中条件之一的,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人证线索进行调查取证,经与申请人无利益关系、无亲属(姻亲)等利害关系的原本村或邻村同期乡村医生、原执业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同期工作人员、原执业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同期干部至少3人以上同时证实(“三同期一同时”原则),并在受理申请的原执业所在地所在街道和原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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