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1.04.19

•【字号】渝人社发〔2021〕17号

•【施行日期】2021.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

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业、科研单位、高校及有关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中央在渝单位人事(组织、干部)处(部),有关留学人员创业园:

现将《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助类别和标准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四章申报评审

第五章资助管理

第六章附则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助力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3号)精神,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简称“留创计划”)是指为了对接人社部“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启动支持计划”和我市“鸿雁计划”“百人计划”等海内外引才项目,每年择优资助一批创业创新项目,以支持留学回国人员来渝发展,增强集聚优秀留学人才吸引力,积极营造“近悦远来”的人才生态。

第三条“留创计划”应坚持服务发展的原则,围绕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市场需求和问题导向,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吸纳就业能力;坚持择优资助、宁缺毋滥的原则,激发留学回国人才创业创新活力;坚持开放聚才的原则,推动市场化引才、以才引才、项目引才;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分类评价创业创新项目,搭建创业创新平台。

“留创计划”由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助类别和标准

第四条“留创计划”资助分为创业和创新资助两类,每年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确定项目资助等次及总量。

第五条创业创新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一)创业类资助分为特等、一等、二等和三等资助,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资助。

(二)创新类资助分为重点、优秀和启动资助,分别给予12万元、8万元和5万元资助。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报创业类资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在国(境)外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境)外具有一年以上博士后工作经历。

(二)申报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者可优先确定。

(三)所在企业在渝工商登记和纳税,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项目创新性强,具有市场潜力,能够吸纳5人以上就业并参保。

(四)所在企业注册资本认缴资金不低于20万元,申报人占股比不低于30%(允许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

(五)申报人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以及违反保密约定、竞业禁止、兼职取酬限制等情况。

(六)申报人已全职回国,在海外无工作。

第七条申报创新类资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境)外具有一年以上博士后工作经历。

(二)申报人创新能力强,有较好培养前景。

(三)申报人与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并保证每年在渝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的带动就业能力。

(五)申报人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以及违反保密约定、竞业禁止、兼职取酬限制等情况。

(六)申报人已全职回国,在海外无工作。

第八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才,在已获得创业创新项目资助后新取得发明专利授权(具有成果转化基础)或市级及以上成果奖励(含获得创新类项目重点资助)的,可继续申报新的创业创新项目,但获得资助总次数不超过2次。

对入选“鸿雁计划”“百人计划”等海内外引才项目的人才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尤其是省部共建留创园)内的企业给予适当倾斜。

已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的留学回国人才不再纳入资助范围。

第四章申报评审

第九条申报创业创新项目资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主申报。由申报人填写项目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报送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

(二)审核推荐。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人、创业创新项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后,将推荐项目报市人力社保局。

(三)专家评审。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确定创业创新资助项目,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资助管理

第十条“留创计划”资助金由人力社保部门拨付至申报人所在单位。创业类特等和一等项目首期拨付50%,第二年复查合格的,拨付剩余资助金;其余项目的资助金一次性拨付。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对创业类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风险等级以及申报人及其团队的创新能力、经营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和抽查考核。

第十一条“留创计划”所需经费由财政资金予以保障,主要用于支持留学人员的科研创新、市场开拓、团队建设、国家项目配套资助以及开展项目评估等方

面。受资助的单位(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专项经费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对“留创计划”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和调整资助政策,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擅自改变资助经费用途的,由市人力社保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停止拨付资助金;情节严重的,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金。

第十四条对隐瞒事实真相、虚构相关条件、伪造相关材料或存在申报信息不实、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人,取消申报资格,列入失信黑名单,对拨付的项目资助金进行追缴;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人力社保部门、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骗取或者伙同他人骗取项目资助金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三)非法泄露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对于特别优秀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经专家评审会认定后,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原已入选且进入第二年复查的项目,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40号)继续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7]18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8.07 【实施日期】2017.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 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18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工作,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持续发展,支持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群体、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留学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中组部人社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实

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8月7日 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工作,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持续发展,支持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群体、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留学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中组部人社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是指经市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认定的能够为入驻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专业有效的创业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市场主体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返乡农民工、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各类创业载体。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1.04.19 •【字号】渝人社发〔2021〕17号 •【施行日期】2021.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 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业、科研单位、高校及有关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中央在渝单位人事(组织、干部)处(部),有关留学人员创业园: 现将《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助类别和标准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四章申报评审 第五章资助管理 第六章附则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助力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4〕12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规定,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重庆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14号),结合《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跨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本市)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缴费年限的认定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符合以下规定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可认定为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1)在本市外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 (2)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3)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4)军人服现役年限。 以上认定为我市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均不得重复计算。 2.流动就业人员接续我市职工医保后,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

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我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及以上,并在我市按月领取退休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我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在本市外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为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市外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市内居民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三)上述两项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衔接 居民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可按12.5%的比例折算为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折算不足整月的,向上取整计算。 二、跨本市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后医保待遇的处理 本市外转入的流动就业人员从原参保地中断医疗保险缴费之月起,应在3个月内在我市接续医保关系(包括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其医保待遇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应从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接续职工医保。对3个月内接续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我市医保待遇;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对超过3个月接续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我市医保待遇;其中,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补缴费期间,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二)原参加职工医保的流动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接续我市职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09]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9.04.09 【实施日期】2009.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移民局、财政局、公安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经开区公安分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一)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安置时进行了非农安置,2010年3月31日前完善了非农安置销号手续(以移民安置销号合同签定时间确定,下同),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符合下列年龄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自愿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用的,可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完善了非农安置销号手续的,2007年12月31日年满16周岁及以上; 2.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完善了非农安置销号手续的,移民安置销号合同签定之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 (二)下列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及相关人员不适用本通知: 1.现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编人员; 2.已退(离)休并按月享受退(离)休养老待遇的; 3.安置到企业就业后,企业关闭破产并按规定享受了政策性安置补偿的; 4.户籍关系已迁出我市行政辖区范围的; 5.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军队等回原籍落户并已进行安置或享受退(离)休养老待遇的; 6.淹没移民安置后,新迁入和新出生的; 7.正在领取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 8.农业安置后再自行农转非的; 9.虽进行了非农安置,但未进行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农村仍有承包耕地的; 10.申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前已经死亡的; 11.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适用本通知的其他人员。 二、参保办法

重庆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

重庆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 重庆留学生做创业,有什么优惠的政策出台吗?店铺把整理好的重庆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留学生回国你知道你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吗? 1、留学生购买免税车政策 1、以学习和进修为目的,无论公派或自费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科研机构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一学年以上; 2、完成学业或进修结束后二年内回国定居工作; 3、毕业或进修结束后首次入境未超过一年; 4、有免税指标(学习期间连续在外180天计一个免税指标,中途回国停留时间不超过1个月可连续计算); 5、免征进口零部件关税。这是汽免税车生产企业在进口零部件时上缴的关税,对留学回国人员免征这部分关税后,企业可到海关办理退税; 6、留学生回国购买免税车,具体是指能够免除所购汽车零部件中的进口关税和车辆购置税(约占整车价格的11.7%)一般情况下,两者加起来合约占整车价格的15%;由于涉及到进出口零部件的退税和购置附加税的免征,所以购买免税国产汽车要办理:汽车生产地海关有关手续,到工厂直接购买并办理运输手续, 使用地车辆提取手续,使用地发票工商验证及免征购置附加税手续,验车、上牌照手续。异地奔波,办事程序繁琐会给购车者带来很多不便。(申请者可以与免税车中介代理商取得联系,委托代办好相关事宜,直至提取免税车,代办手续费因机构和车型而不同) 7、根据不同车型费用不用,总体的优惠费用在0.71—15.21万元间; 8、车型不同,需要等待的购买时间也不同,一般车型为2—3个月,快者为一个半月左右,而紧俏车型如迈腾、CC等则须等待3—6个月时间。申请材料: 1.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回国前到中国使馆教育处开具);2. 毕业证书或学习证明;3. 护照; 4. 户口簿;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9.11 •【字号】渝人社发〔2018〕174号 •【施行日期】2018.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 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17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作风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就业

失业登记、社会保险补贴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失业登记 (一)失业登记 1.申请 失业登记实行全渝通办。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向任一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登记,填报申请表(附件1)。 2.审核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比对单位参保、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并调查核实。高校毕业生等人员申请登记时,还需审核本人身份凭证。 3.登记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即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需要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免费发放。高校毕业生等人员身份认定后,在失业登记信息中注明人员身份。 (二)就业登记 1.申请 城乡就业人员向就业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登记,填报申请表(附件2)等资料。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需在申请表中注明补贴备案信息。 各类用人单位向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为招用人员申请登记,填报申请表(附件3)、招用人员花名册(附件4)等资料。 2.审核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比对单位参保、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查看劳动合同等资料,并调查核实。高校毕业生等人员申请登记时,还需审核本人身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8.01.18 •【字号】渝人社发〔2018〕15号 •【施行日期】2018.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精神,按照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的要求,切实提高我市就业创业服务工作能力,面向社会更好提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现就做好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资金使用原则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以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和优化社会人力资源配置为主要目的,着力加大对基层服务的支持力度。按照“总额控制、分级负责、市场导向”的原则,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出不得超过当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10%,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适当上浮,上浮部分所需资金在同级配套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补助资金主要分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支出、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及创业孵化基地奖补。 二、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支出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系统建设。主要包括:市和区县(自治县)以及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基层平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信息应用系统;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信息网络和设施设备建设。建设所需设施设备租赁、购买或维护,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1〕6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主要是指:市和区县(自治县)以及基层平台,创建创业型城市、国家返乡创业试点区县、充分就业社区(村)、就业创业服务超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标准化建设、人力资源调查、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建立及维护、实名登记及相关服务、就业失业统计监测等。所需资金按项目开展实际情况支出。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专项活动。主要指市和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基层平台为完成党委、政府明确的工作目标和特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在人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9.12.02 •【字号】渝财规〔2019〕15号 •【施行日期】2019.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2日附件

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来源: (一)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 (二)本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的原则: 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及市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渝中区财政局,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3.07.03 •【字号】渝中人社〔2023〕68号 •【施行日期】2023.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 渝中人社〔2023〕68号各街道办事处、各承贷金融机构: 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优化就业服务保障,更好地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金〔2020〕28号)、《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就发〔2020〕14号)、《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渝人社〔2021〕2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渝财金〔2022〕32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财规〔2023〕1号)、《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担保贷款的原则 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抵押担保、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政府贴息”的原则。 二、创业担保贷款的范围 创业担保贷款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由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金融机构具体承担,并视我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中,已经创业(即已办理营业执照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即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失业人员; 2.城乡低保人员,即由民政部门核定资格的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低保成年困难居民; 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即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 4.残疾人,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5.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即持有退役军人证明的退役士兵和军转干部; 6.刑满释放人员,即持有相关证明的服刑期满释放人员,含社区矫正期满人员; 7.高校毕业生,即离校8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研究生和毕业学年的在校大学生。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0年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0年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0.04.15 •【文号】人社部发[2010]26号 •【施行日期】2010.04.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0年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26号) 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侨办、中科院、外专局、外汇局,中国侨联、中国科协、共青团中央、欧美同学会: 根据3月18日召开的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精神,为充分发挥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各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做好2010年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现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0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0年工作要点2010年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

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继续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工作方针,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要求,以服务广大留学人员为基础,以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服务。积极争取更多的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创业或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一、进一步完善留学回国政策体系 1、研究起草《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二五”规划》,加快人才资源开发,加大“十二五”期间吸引海外留学人才的工作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按照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要求,研究制定《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鼓励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制定下发《关于构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的意见》,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4、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积极发挥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中的作用。(教育部) 5、在制定《出入境管理法》及其配套规定时,积极研究增加针对人才的专门签证和居留许可种类。(外交部、公安部) 6、研究修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进一步降低外国籍留学回国人才申请办理“绿卡”的门槛。(公安部、外交部) 7、积极研究“绿卡”持有者享受相关国民待遇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 8、制定下发《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进一步简化落户手续,提高服务水平,妥善解决出国前已注销户口的留学回国人员的落户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 系建设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1.04.19 •【文号】人社部发[2011]46号 •【施行日期】2011.04.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留学管理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 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国侨联、中国科协、共青团中央、欧美同学会人事部门:留学人员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化建设的特需人才资源。做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对于解决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生活的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环境,吸引更多留学人才回国(来华)参与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留学回国人数逐年增加,各地各部门不断加大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力度,逐步形成了以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留学人员工作站为主体的一批服务机构。同时,有关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和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海外华人华侨、留学人员团体相互联系、密切配合,为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为国服务、回国创业提供服务和支持。但是,现有服务工作仍然存在着资源分散、渠道不畅、水平不高、手

段单一、产品缺乏等突出问题。针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新形势,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为加大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力度,更好地为广大留学回国人员服务,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同意,现就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要求,以方便广大留学人员为基础,以服务高层次留学人才为重点,以推动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政策的全面落实为着力点,为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为国服务和回国创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鼓励和支持更多优秀留学人才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是:把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作为人才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统筹资源、提高效率、方便个人、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不断完善服务政策,壮大服务机构,构建服务网络,搭建服务平台,开发服务产品,逐步形成理念先进、政策完善、信息通畅、功能齐全、质量过硬、环境优良,面向广大留学人员的服务网络,为吸引留学人员提供服务支持。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政策。积极创新有关服务政策,着力在入出境、居留、户籍管理、社会保险、计划生育、配偶就业、子女上学等生活待遇,以及职业资格、项目申请、经费资助、收入分配、税收、表彰奖励、知识产权保护、创办企业、投融资等工作条件方面创新完善有关优惠政策,不断完善“回国工作、回国创业、为国服务”三位一体的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政策体系。各级留学人员回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离岸人才创新创业导师申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离岸人才创新创业导师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11.03 •【字号】渝人社办〔2023〕293号 •【施行日期】2023.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离岸人才创新 创业导师申报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办〔2023〕29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业、科研单位、高校及有关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人才双向离岸创新创业的发展,进一步充实创新创业导师队伍,更好地为人才提供咨询、指导服务,根据《重庆市创业导师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渝人社〔2018〕91号)有关规定,现就开展离岸人才创新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导师)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犯罪行为。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身心健

康,业内口碑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熟悉国际规则和离岸贸易的相关法律制度。 (四)熟悉离岸人才创新创业的各项支持政策。 (五)具有较强就业、创业专业能力,业务水平达到重庆市高级创业导师申报条件的专家,或已被聘为重庆市高级创业导师的专家。 二、聘任程序 (一)申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各界人士,可填写《重庆市离岸人才创新创业导师志愿申请表》(附件1),并附业绩证明、职业证书等佐证材料。 (二)评审。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申报资料真实有效,报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组建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公示。经评审确定的入选名单将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确认。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确认纳入重庆市离岸人才创新创业导师库人员名单。同时,入选导师自动被聘为重庆市高级创业导师,并纳入导师库进行统一管理。 三、离岸人才创新创业导师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对导师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遵守导师服务管理办法,保守创业者的商业机密、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等;不得干扰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已经掌握的信息(如财务信息、商业机密、其他知识产权等)谋取私利和为第三人谋取利益;贯彻国家的“双创”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人力社保部门工作计划,为离岸人才提供政策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2.14 •【字号】渝人社办〔2022〕23号 •【施行日期】2022.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办〔2022〕2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业、科研单位、高校及有关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中央在渝单位人事(组织、干部)处(部),有关留学人员创业园: 根据《关于开展2022年度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人社专技司函〔2022〕17号)要求,现将我市申报2022年度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应为所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在国(境)外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或具有一年以上国(境)外博士后

工作经历;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性强,具有较强市场潜力; (四)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五)企业在渝注册时间不早于2019年1月1日; (六)申报人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 (七)申报人现已全职回国,在海外无工作; (八)已获得其他国家级人才项目资助的留学回国人员不纳入本计划资助范围。本计划往年入选人员不再重复支持。申报人不得在多个地区同时申报。 2022年,本计划将优先支持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生命健康、生物育种、空天科技等前沿领域的创业企业,并对省部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的创业企业给予适当倾斜。 二、申报要求 (一)按照隶属关系,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送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创业项目和其他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各项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并将审核通过的创业项目报市人力社保局。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申请表》(附件1); 2.《诚信承诺书》(附件2); 3.证明申报人满足申报条件的有关资料或其复印件。 (二)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申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严格把关,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外引才安全防范工作要求,做好背景调查,确保申报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及违反保密约定、竞业禁止、兼职取酬限制等情况,并在人员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3)中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中国留学人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人社办[2014]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 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办〔201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业、科研单位、高校及有关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中央在渝单位人事(组织、干部)处(部),中国重庆留学人员创业园: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关于2014年“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人专司函〔2013〕169号)的要求,现将我市申报2014年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为留学回国人员,一般应获得硕士以上学位;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技术创新性强,具有较强市场潜力; (三)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如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者可优先考虑; (四)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 (五)企业注册资金现金资产不低于50万人民币,留学人员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 (六)企业法人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纪录。 人社部对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的创业企业有适当的政策倾斜,属于在省部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的企业请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二、申报要求 (一)申请人填写《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申请表》,按照隶属关系将申请表报送市级主管单位,由主管单位负责对申请人、创业项目和其他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各项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并将审核通过的创业项目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积极进行广泛动员的同时,坚持好中选优,把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能够代表我市最高科研技术水平的,有影响、有前景的创业项目推荐出来。 (三)申报表填写要字迹清晰,内容翔实,切勿自行更改表格。 (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抓紧组织申报工作,于2014年1月24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盖章)报市人力社保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同时上报电子版本。

重庆市留学回国人员职称评定办法2023(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留学回国人员职称评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V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人社部发(2011)46号),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着眼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引进制度体系,增强人才政策开放度,广泛吸引境外优秀人才来渝工作和建功立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或在境外工作后回国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来渝工作后5年内首次申报评定职称,适用本办法。 港、澳、台地区来大陆创新创业的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国家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重庆市无评审权限以及实行指标总量控制的相应系列(专业)对应层级职称不纳入申报评审范围。 第四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

处于职称申报评审影响期内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第五条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权限已下放至高校(含教育系统研究专业已下放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相应职称,应按有关规定,报所在学校自主评审。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留学回国人员申报职称,须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准入要求; (三)有基本工作量或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如教师课时量、医生临床工作量或支教、支医工作经历等)须符合相应要求。 第七条留学回国人员申报相应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格条件 符合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 .在境外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境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2年及以上; 2 .在境内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境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年及以上; 3 .在境内已取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在境外从事本专业或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留学回国人员职称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留学回国人员职称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10.11 •【字号】渝职改办〔2023〕225号 •【施行日期】2023.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留学回国人员职 称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渝职改办〔2023〕225号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留学回国人员职称评定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62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25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开展2023年留学回国人员职称申报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或在境外工作后回国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来渝工作后5年内首次申报评定职称。 港、澳、台地区来大陆创新创业的人员,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参照执行。 国家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重庆市无评审权限以及实行指标总量

控制的相应系列(专业)对应层级职称不纳入申报评审范围。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审计师、档案研究馆员、司法鉴定、船舶等近5年我市新增开展评审的职称暂不纳入申报评审范围。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处于职称申报评审影响期内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权限已下放至所有高校,教育系统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专业职称评审权限已下放至双一流学科建设B+及以上高校,各高校应按规定制定本校留学回国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办法和条件,留学回国人员申报相应的职称,按规定报所在学校自主评审。 二、申报条件 (一)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准入要求;有基本工作量或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如教师课时量、医生临床工作量或支教、支医工作经历等)须符合相应要求。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应系列中级职称: 1.在境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年及以上; 2.在境外获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4年及以上。 (三)在境外取得博士学位者,或在境内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境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年及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后在境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4年及以上,任现职称以来业绩成果符合各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正常申报业绩成果条件或以下条件者,可申报相应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 1.研究教育卫生系列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境外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科研论文3篇及以上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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