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国籍问题应如何解决

双重国籍问题应如何解决
双重国籍问题应如何解决

【今日谈】

双重国籍问题应如何解决

近日,公安部官网公布“户口问题(线索)举报投诉方式”,“他人因死亡、入外籍等原因户口该注销未注销的” 都可举报,这意味着拥有中国户籍但已移民的双重国籍者正式被列入可举报之列。

<双重国籍现象普遍>

根据中国国籍法规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然而令人尴尬的事实是,中国“事实双重国籍者”人数众多。2013年与2014年上半年,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稽查违反规定持有户籍者,共注销户口106万个,其中很大一部分人就拥有双重国籍。

以山东省济南市孝里镇为例,该村大量村民长期在国外打工,不少人为“出入方便”,加入外国国籍并“偷偷”保留中国国籍。此外,还有许多已经移居海外的华人,他们带着“享受两边福利”的目的,拒绝注销国内户口,成为“双重国籍人”。

<反贪或成稽查主因>

公安部此番严查双重国籍,除了是严格执行国籍法外,其深层含义就是打击贪腐。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共有1.8万涉嫌贪腐官员外逃,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而近年来不断涌现的贪腐“裸官”,很多都拥有双重国籍,更在挑战民众神经。

有分析指出,“裸官”利用外国国籍身份主要是为了财产转移,若“东窗事发”,这些官员就逃到国外避免受到中国法律惩罚。由于中国

与很多发达国家尚未签署引渡协议,跨国追查缉捕难度大、跨越时间长,贪官很容易在国外“逍遥”。

<加强监管弹性管理>

为解决双重国籍问题,公安机关既要对民众说明双重国籍的违法属性,也要通过实际行动加强监管工作,如公安、外交等部门应尽快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有针对性地对频繁进出境、短时间内转移大量资金的人员进行重点排查。

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想入中国籍的外籍精英人士,政府可借鉴针对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制度,弹性处理海外优秀人才的国籍问题。官方认可其双重国籍身份,既方便其在华生活,也可吸引到更多的人才、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一举两得。

(法制晚报)

论双重国籍的解决原则及在我国的现实问题

论双重国籍的解决原则及在我国的现实问题 吴璟杲、韩旭? 摘要:国籍问题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国籍对个人和国家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双重国籍法律问题的产生有其历史的渊源,解决原则的选择也是国际社会极为重视的法律实践问题。中国现行的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海内外要求我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在国籍和出入境管理上也面临着一些双重国籍的现实问题。我国应适时调整和修改国籍政策,以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关键词:双重国籍;国籍唯一原则;有限承认;解决途径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在坚持一个国籍原则的前提下,依法妥善解决处理国籍问题,但也不能避免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近年来,在法学界及海外华人中经常听到要求修改我国现有《国籍法》的建议,主张撤销我国《国籍法》中关于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规定。随着全世界的联系变得更为密切和频繁,大大促进人口国际迁移、流动水平,许多国家转而承认或接受双重国籍,也使得双重国籍现象增多。针对目前一些双重国籍的理论思潮,本文在论述双重国籍产生和解决原则的基础上,谈谈我国在解决面临的双重国籍问题的原则选择,及对我国出入境管理、移民等方面带来的影响。 一、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 国籍是指一位自然人属于某个国家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国籍是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依据,是个人与国际法联系的纽带。国籍对个人和国家均具有重要意义。就个人而言,国籍是其依法享受某国公民权利和承担公民义务的依据。对国家而言,国籍是国家区分公民国籍属性的法律依据,国家有权对本国国籍的人主张属人管辖权。 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公民权或国民身份。在外在形式上,也可以指一个人同时被允许合法持有两本或两本以上不同国家的护照。从国际法上看,双重国籍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各国国籍立法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规定的条件不同,致使某人根据一国法律取得该国国籍,同时根据原有国法律还可以保留原有国籍,从而产生双重国籍。 双重国籍是一种不正常现象,给国家和国际社会造成很多问题。双重国籍使双重国籍人必须同时向两个国家履行义务,又由于两个国家都行使管辖权和保护权而使有关国家间发生纷争,同时也给第三国带来一定的麻烦。因此,减少、消除和防止双重国籍现象是国际法的一项公认原则,也是国际社会长期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自20世纪末期,双重国籍问题再次成为国籍法上争论焦点。1随着国际局势的缓和及全球化的推进,国际移民的数量大增,国家之间的经济、文化交往与联合也更加紧密,双重国籍成为大量发生的客观事实。许多国家的国籍观念日趋开放、灵活,在立法上也 ?作者简介: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博士研究生,南华工商学院法律系主任;吴璟杲,中山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硕士,南华工商学院法律系讲师。 1肖永平、郭明磊:《论国籍观念的演进与国籍法的变革》,《法学评论》2007年第6期,第71页。 173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一)国籍的冲突也称为国籍的抵触。 1.国籍的积极冲突。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同时都给予一个人其国家的国籍,则该人就会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 2.国籍的消极冲突。任何国家都不给予某个人国籍,则该人成为无国籍人。 “一人一籍”,即通常情况下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个并只拥有一个国籍。因此双重、 多重国籍和无国籍都被认为是不正常的状态。 引起国籍冲突的原因在于各国国内法对国籍的获得和丧失方面的不同规定。无论是因出生或因加入而取得国籍,还是因自愿和非自愿丧失国籍,都可能出现国籍的冲突的情况。如一个婴儿出生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国家的领土上,但其父母国籍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原则,那么该婴儿一出生就具有两个国籍,即出现国籍的积极冲突。又如,甲国法律规定,凡与外国人结婚者,即丧失本国国籍;而乙国法律规定婚姻不改变任何当事人的国籍状态,那么一个甲国人将由于和乙国人结婚而成为无国籍人,即出现国籍的消极冲突。 (二)国籍冲突的解决 在国际实践中,一般采取的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通过国内立法。各国在制定国籍法时,应充分注意防止和解决可能产生的国籍冲突问题。这是目前解决国籍冲突问题中最基本的方法。 第二种是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通过双边条约防止和解决有关国家间的双重国籍问题,是各国广泛采取的解决双边国籍问题的方式。目前有许多这种条约。另外为解决国籍冲突问题,各国还签订了一些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如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61年《减少无国籍人状态公约》等。由于国籍问题的复杂性,虽然目前这样的条约的数目和参加的国家都为数不多,但仍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国籍制度主要规定在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主要内容:1.关于因出生而取得国籍,采取以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原则(混合制)。在中国出生的外国人的子女取得其父母的国籍,但在中国出生的无国籍人的子女具有中国 国籍。 2.中国不承认中国人具有双重国籍。 3.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4.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其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必须办理申请手续。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5.关于因加入而取得国籍,采取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6.在国籍的取上二实行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双方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或解除而改变各自的国籍。 此外,中国还与有关国家以双边条约的形式,积极妥善地解决有关国籍冲突问题。

国际法期末试题

国际法练习题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庇护权属于( ) A.请求庇护的个人 B.请求庇护人的国籍国 C.被请求庇护的国家 D.实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 2.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是( ) A.《国际联盟盟约》 B.《联合国宪章》 C.《国际法院规约》 D.《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3.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源于( ) A.国际道义 B.善良原则 C.主权自限 D.条约必须遵守 4.航空器的国籍是( ) A.航空器所有人的国籍 B.航空器承租人的国籍 C.航空器登记国的国籍 D.机长的国籍 5.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国籍行使的刑事管辖原则称作( ) A.属地管辖 B.属人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 6.引申出国家司法豁免权的法律原则是( ) A.一国不得干涉他国事务 B.国家间应互相尊重 C.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D.国家司法独立 7.《联合国宪章》规定负责条约登记的机关是( ) A.秘书处 B.安理会 C.经社理事会 D.国际法院 8.国际环境保护实行的原则是( ) A.差别待遇 B.优惠待遇 C.特殊待遇 D.公平待遇 9.《外层空间条约》规定,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 ) A.为全人类的福利和利益 B.为航天技术所有国的利益 C.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D.为发展外空技术 10.根据《条约法公约》第51条的规定,使条约无效的情况有( ) A.条约未经批准 B.条约规定与缔约国国内法冲突 C.条约规定涉及第三国利益 D.条约是在对缔约代表实施强迫的情况下缔结的 11.采取防止陆源污染的措施者主要是( ) A.联合国 B.沿海国 C.可能被污染的受害国 D.渔业大国 12.《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自然资源的权利性质是( ) A.管辖权 B.占有权 C.管制权 D.主权权利 13.《联合国宪章》关于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原则规定在其( ) A.序言 B.第1条 C.第2条 D.第7章各条 14.《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家有权确定的领海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 A.6海里 B.12海里 C.24海里 D.200海里 15.通航边界河流,若无边界条约规定,其界线一航应划在( ) A.河床中心线 B.航道中心线 C.对方河岸 D.本国河岸 16.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我国缔结的条约与我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时,应适用( ) A.我国法律 B.该项条约 C.我国法律或该项条约,视情况而定 D.有关民事政策

双重国籍问题应如何解决

【今日谈】 双重国籍问题应如何解决 近日,公安部官网公布“户口问题(线索)举报投诉方式”,“他人因死亡、入外籍等原因户口该注销未注销的” 都可举报,这意味着拥有中国户籍但已移民的双重国籍者正式被列入可举报之列。 <双重国籍现象普遍> 根据中国国籍法规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然而令人尴尬的事实是,中国“事实双重国籍者”人数众多。2013年与2014年上半年,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稽查违反规定持有户籍者,共注销户口106万个,其中很大一部分人就拥有双重国籍。 以山东省济南市孝里镇为例,该村大量村民长期在国外打工,不少人为“出入方便”,加入外国国籍并“偷偷”保留中国国籍。此外,还有许多已经移居海外的华人,他们带着“享受两边福利”的目的,拒绝注销国内户口,成为“双重国籍人”。 <反贪或成稽查主因> 公安部此番严查双重国籍,除了是严格执行国籍法外,其深层含义就是打击贪腐。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共有1.8万涉嫌贪腐官员外逃,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而近年来不断涌现的贪腐“裸官”,很多都拥有双重国籍,更在挑战民众神经。 有分析指出,“裸官”利用外国国籍身份主要是为了财产转移,若“东窗事发”,这些官员就逃到国外避免受到中国法律惩罚。由于中国

与很多发达国家尚未签署引渡协议,跨国追查缉捕难度大、跨越时间长,贪官很容易在国外“逍遥”。 <加强监管弹性管理> 为解决双重国籍问题,公安机关既要对民众说明双重国籍的违法属性,也要通过实际行动加强监管工作,如公安、外交等部门应尽快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有针对性地对频繁进出境、短时间内转移大量资金的人员进行重点排查。 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想入中国籍的外籍精英人士,政府可借鉴针对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制度,弹性处理海外优秀人才的国籍问题。官方认可其双重国籍身份,既方便其在华生活,也可吸引到更多的人才、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一举两得。 (法制晚报)

说说中国的国籍制度

说说中国的国籍制度 中国自50年代起就废除双重国籍的体制,可是,作者指出,各国 在对待国籍问题上都是采取利己损人的态度,偏偏是中国却是采用利 人而于己无益的政策,这种为渊驱鱼的做法造成有意回归的华人无法 取得中国国籍,对中国是不利的。 孙中山先生曾有“华侨是革命之母”一语,可见中国近代史与海 外华人休戚相关。近年来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更显示这一历史模式的 延续。因此双重、多重国籍这个敏感问题颇有讨论的必要。 按照旧法律名词,中国传统的国籍政策是属血(de sanguinis) 原则,即只问祖籍,不问出生地点。以后者为准的叫做属地(de solis)原则。现行的中国国籍法两者都不是。 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 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即具 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具有外国籍”的意思并不明确。以加拿大、美国为例,中国公 民的小孩一出生就“自动”有当地国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如 果退出当地国籍后,能不能凭父母之中一方的中国国籍取得中国籍? 答案按中国国籍法第七条:中国人的近亲属,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 律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换言之,在加拿大、美国出生的中国小孩,幼时被小同学另眼相 看,但要做中国人,需要申请,批准与否,并无明确规定。

在德国出 生的中国小孩则没有这个麻烦,因为他们不自动具有德国国籍。一个 人是不是中国人竟然要看当地法律,法律一改,情况即起变化,实在 十分有意思。一个国家的国籍法的效果,实际以外国立法机关的意志 为转移,不能不谓奇特。 其实最主要的关键是中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 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以及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 ,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其精神和大部分国家的国籍法对双重国籍的态度截然 相反。大多 数国家不承认自己公民因外国国籍而丧失本国籍,例如法国人不论以 何种方式取得外国国籍,法国仍视之为本国公民,其义务、权利丝毫 无增无损。特别是在任何情况之下,不能引渡到法国之外受审、服刑

小国家,大魅力——最适合移民的小国家

小国家,大魅力——最适合移民的小国家 欧洲国家的国土面积对于中国而言,几乎都算得上是巴掌大的小国家了。但正所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这些地理上毫不起眼的小国,却个个堪称精致细腻,不但被上天眷顾赐予秀美或壮丽的自然风光,同时也不缺少古老历史与文化底蕴。因为国土面积小,有些国家几乎半天就可步行逛完,这种小而丰富的异国旅程,自有一种难以言说的情趣,是别处所不能给予的,反倒令人情有独钟。估计这也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中国富豪选择移民欧洲小国家的原因! 随着美加澳等传统的移民大国调整政策,提高门槛,欧洲一些小国正在成为新的热门移民目的国,其移民政策相对宽松、办理周期短、福利条件和子女教育等优势,让它们渐渐成为了最适合移民的小国家。 那么,哪些小国家是最适合华人移民的呢?让澳星移民来告诉您: 1、圣基茨和尼维斯 圣基茨和尼维斯是一个由圣克里斯多福岛与尼维斯岛所组成的联邦制岛国。在1983年9月19日脱离英国独立,首都为巴斯特尔(Basseterre)。英联邦成员国,位于东加勒比海,国家的轮廓就像个棒球棒加一个棒球。面积267平方公里,其中圣基茨174平方公里,尼维斯93平方公里,属热带雨林气候。英语为官方和通用语。居民多数信奉基督教。制糖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 移民优势: 1)、全球最早设立的快速入籍计划,至今几十年历史、法案保障、安全可靠。 2)、英联邦国家、更安全可靠; 3)、无居住要求,一步拿到永居身份; 4)、申请条件简单,最低捐赠25万美元或购买40万美元房产即可全家移民,对申请

者没有最高年龄限制、没有净资产要求、没有教育背景要求、没有商业经验要求、没有居住(移民监)要求。 5)、世界一流护照: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护照技术先进、被全球各国接受、可免签或落地签全球主要发达国家,如英国、加拿大、新加坡、香港、所有欧盟及申根国家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台湾可签3年多次往返每次逗留2个月签证。如申请美国签证,很容易获发为期10年的多次往返签证。 6)、圣基茨与尼维斯联邦公民可以在东加勒比共同体任何国家永久居住。 7)、收获多:一次申请,即获得英联邦国家的永久公民、任意多本护照、一辈子东加勒比海地区绿卡。 8)、双重国籍:国籍终身有效且承认双重国籍,不用放弃现有国籍。 9)、申请速度快,3—6个月即可取得海外身份; 10)、成功率高 2、安提瓜和巴布达 安提瓜和巴布达位于加勒比海小安德烈斯群岛的北部,由安提瓜岛、巴布达岛、雷东达岛组成。位于加勒比海小安的列斯背风群岛的北部和加勒比海和大西洋之间的安提瓜和巴布达。岛民风淳朴,气候宜人,没有飓风和地震,是加勒比海治安最好的岛国。 移民优势: 1)、无语言、学历、资产来源、管理经验要求; 2)、零风险,先批准,后投资; 3)、文件简单,最低20万美元或购买40万美元房产,全家即可获得移民身份,申请快捷,3个月完成申请;

“不承认双重国籍”不是基本原则而是一项过时的政策

<<“不承认双重国籍”不是基本原则而是一项过时的政策>> 在处理国际事务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中国政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名符其实的“基本原则”。 “不承认双重国籍”只是一项政策。制定这项特定政策的基础是“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这项政策在1955年制定时也有其非常特殊的历史条件。简单的说,其特殊国际和历史背景是,从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到1955年4月万隆亚非会议召开,世界上只有10个非社会主义国家承认新中国;同时,印尼为了加速实现1946年制定并在1949年强化的以掠夺华人财富,驱赶和屠杀华人为目的单一国籍法,以发万隆亚 非会议的“邀请”为要挟。正是在这种非常特殊的国际形势及外交困境下,中国政府才制定了这项政策。以后有必要更详细回顾这段历史。 在中国制定“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项政策时的年代,和新中国建交的10个国家是:印尼,印度,缅甸,芬兰,丹麦,列支敦士登,瑞典,瑞士,阿富汗和巴基斯坦。 因此,“不承认双重国籍”只是在“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指导下,在某个特定历史时刻,为解决某些特定问题制定的一项政策。 在恢复双重国籍的大讨论中,一些心怀不轨的人,为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往往采用篡改历史或隐瞒历史真相,胡编乱造,断章取意,偷换概念,以假乱真等等卑鄙手法,在网上和中文报纸杂志上发文章,以此来混淆视听,反对恢复双重国籍。 这里“文章”当然指的是一本正经的文章。在万维网时代,随手发个微博,跟个贴,没人会计较其对错或准确与否。但对于这些“一本正经”反对恢复双重国籍的文章,海外华人务必严肃认真地对待。因为,恢复双重国籍成败关系到出生在每一个中国大陆海外华人祖孙三代的中国国籍的有无;中国国籍的有无,关系到每一个中国大陆海外华人做人的基本尊严,在关键时刻又有可能会关系到每一个中国大陆海外华人的生死存亡。印尼华人从50年代失去中国国籍,在近半个多世纪里一直到今天 (特别是65年,有目共睹的98年) 被屠杀,被掠夺的历史就是一个明证。 把“不承认双重国籍”这一项政策,硬改成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这些心怀不轨的人的常用的卑鄙手法之一。鲁迅有句著名的话,叫“拉大旗作为虎皮”。这句话是用来形容某些人打着冠冕堂皇的旗号,把它当作老虎皮一样,将自己包裹起来用以吓唬别人,实际上却是要达到个人的不可告人的目的。用“拉大旗作为虎皮”这句话来描写把“不承认双重国籍”这一项政策,硬改成一个“基本原则”的人,是

关于中国实行双重国籍可行性问题的思考

关于中国实行双重国籍可行性问题的思考 摘要:国籍表示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国籍是区分居住在一国的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标准,是确定属人管辖的根据,同时也是个人与国际法联系的纽带。因此,国籍对于国家和个人都有重要意义。当今社会,双重或多次国籍已经司空见惯。双重国籍将带来何种利弊?本文简要分析了双重国籍的利弊,从而指出双重国籍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可行性。 关键词:双重国籍,可行性 一、双重国籍及产生原因 在一国境内居住的人。主要是本国人,但也有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在现在的国际交往中,国际人员交往频繁。任何一个国家境内都存在外国人。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唯一标准就是国籍。国籍是而各国在决定给某人以国籍时,主要取决于一国的历史传统、经济、人口政策和国防的需要,取得或丧失国籍的原则也因国而异。 双重或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这又被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 由于各国国内法在因出生、婚姻、收养或入籍等国籍的取得或丧失上的不同规定所造成的双重国籍和多重国籍的出现。第一,因出生产生的双重国籍:有些国家对国籍的取得采取血统主义,有些国家采取出生地主义。采取血统主义国家的公民在采用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的儿童,一出生就会具有双重国籍。这是产生双重国籍的最普遍的现象。第二,因婚姻产生的双重国籍: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男子和外国女子结婚时,依本国的法律赋予外国女子以本国国籍。如1952年瑞士国籍法第3条第1款规定:外国女子由于其同瑞士人结婚取得瑞士国籍。若该女子本国的法律规定其不因婚姻而丧失国籍时,这个女子就具有了双重国籍。第三,因入籍产生的双重国籍:在当今世界,申请入籍是世界各国都采取的制度。当一个已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又加入另一国国籍,该国在授予外国人国籍时不要求入籍人退出原有国籍,但其原国籍国的法律规定不允许放弃国籍或退出本国国籍需经申请和批准时,便会产生双重国籍现象。第四,因收养产生的双重国籍:大多数国家的收养法规定,本国公民收养一外国人为养子女时,该被收养人即获得本国国籍,但是如果被收养人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公民不因被收养而丧失国籍时,该被收养人就具有了双重国籍。①

在中国,谁拥有“双重国籍”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79148657.html, 在中国,谁拥有“双重国籍” 作者:陈霄 来源:《人民文摘》2012年第06期 明星?企业家?留学生?抑或新富阶层?在中国,谁会在意双重国籍?谁又拥有双重国籍?目前,尚无人能给出明确的答案。但毋庸置疑的是,在中国,部分人拥有了双重国籍,并且要求给双重国籍松绑的呼声渐高。 制度的“灰色地带” 今年“两会”期间,有媒体报道称,全国政协委员、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叶建农在小组讨论中提出,双重国籍越来越多地成为没人管的“潜规则”现象。他为此建议,针对双重国籍问题,中国要么使之合法化,要么就要认真监管,按照国籍法严格“堵死”这种现象,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事后,叶建农表示,他原是在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草案时,为了说明执法的重要性,才举了双重国籍的例子:“中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在现实中双重国籍正在成为没人管的‘潜规则’,大行其道。” 叶建农并非针对该问题的一番话,经媒体报道后,立即点燃了公众的关注热情。事实上,近两年的“两会”,在正题之外,代表、委员的国籍问题一直是不期然的关注点。网上曝出代表、委员中有许多人持有外国护照。在民间,要求代表、委员们晒晒户口的呼声越来越高。 但面对质疑,沉默的绝大多数则激发了更多猜想。 双重国籍在中国是否真实存在?哪些人持有双重国籍?明明违反现行法律的行为,为何成了制度的“灰色地带”? 富豪:财富安全隐忧 已近花甲之年的李国富移民澳大利亚已经15年了。 多年来,他已经习惯在广东以澳籍华人的身份从事房地产生意,作为外商,他享受了来自税收、审批等各种政策优惠,这使得他在广东的生意如虎添翼。回想起来,李国富至今仍佩服自己当年果断作出的移民决定,此时身家已达10亿元的这位富豪,在上个世纪末就对自己日益增长的财富抱有隐忧:“人在一无所有时最无所畏惧,拥有的越多,对风险的恐惧越强烈。”

涉外警务名词解释

. 加国的国际性协议。条约为名称的国际书面协议。 1.警务:是指警察的行为,在英文19.是指我国政府国际条约的名称:是指对一项里,主要是指警察全部行为的总11.双边条约:国际书面文件的命名。和外国政府之间签订的和,译为警察工作;一些国家和 20.我国地区译为警政;我国一般译确定相互间权利义务双边条约: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的条约一般称为双边条约。的一种书面协议、协定。为警务。21.:是指在一国境,多边条约: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两个以上由多个国12.外国人2.警察勤务家签订的条约一般称为多边条警察为完成法定任务,而履行职不具有所在国的国籍,而约。责、行使职权的执法过程。是具有其它国家国籍的22. 3.涉外警务:即公安机关和警察人全球性条约人,一般也包括无国籍: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跨州际签订的条约,称员依法行使警察职权,对具有涉人。为全球性条约。是指外因素的事务实施行政和刑事管13.外国人的法律地位:23.区域性条约一国政府关于居留本国辖活动的总称。或者说,涉外警:由同属于一个地理区域的国家签订的条约。境的外国人享有的权利务是公安机关对具有涉外因素的24.亚区域条约义务及其合法权益受到:由同属于一个区事项行使管辖权的行为,是公安域的部分国家签订的条约。侵害时,可以寻求保护的涉外管理的总和。 25.涉外因素4.:又称为外国因素、国国家级条约:两个国家之间以法律制度。国家名义签订的条约。又称为平等待国民待遇:际因素,主要是指法律关系各要14. 26.遇,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素中存在外国的成分。政府级条约:两个国家之间以政府名义签订的条约。:这里是指公安机关和5.涉外管理遇和本国公民所享有的 27.警察人员在行政和刑事管辖活动部门级条约:两个国家主管部待遇相同。门之间签订的条约。最惠国待遇中,对涉及外国人、外国组织、:是指在国家15.28.外交特权间贸易、航海、关税、投:主要是指外交馆舍、外国机构、外国国家有关事务的人员的不可侵犯,免纳关税和资、组织、管理,也包括对中国公民、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捐税,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低机构所涉及的涉外事物的管理。以及刑事、民事、行政管辖豁于或者不少于给予任何:是针对一般性办案 6.特殊性程序免,等等。这种第三国公民的待遇,程序而言,主要是指为遵守国际29.并且出入境:是指一国的公民为进待遇以互惠为基础,条约的有关规定,主管机关依法入另一个国家或从另一国家返是通过国家间的双边协定程序办理的同时,须将案情通回本国而跨越两国或第三国国报外事机关并适时通知有关国家定加以规定的。 界的活动。驻华使领馆。16.差别待遇:又称为区别待30.遇,是指一国政府给予外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是指我: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基本法律7.国公安机关依据委会制定的、专门适用于处理涉有关国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法律规定,对中国公民离开、返回我外警务的法律,又称为全国性的方面低于本国公民。 国国境活动所实施的调节、控:涉外警务条约法律规。17.是指中国制、指导和管辖。同有关国家按照国际法,:是指国务院行政主管机行政规8. 31.关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缔华侨: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涉及涉外警务的国结的,法规,在职权围特定的规性行政 32. 文件。华侨短期入出境:是指华侨因际书面协议。回国探亲、访友、旅游观光、国际条约18.简称条约。::是指我国参加、签订国际法规9.从投资、贸易、升学等原因而入或承认的与涉外警务有关的国际广义上说,是指国家之间出境的行为。条约、公约、协定以及国际惯例按照国际法,就相互权利33.和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的总称。护照:侠义的护照仅指一国政府发给本国公民在国际间旅行国际公约10.:是指由国际专业组织书面协议。从侠义上说,居留使用的有

中国双重国籍问题分析

中国双重国籍问题分析 国籍是指一个人对某一国家的归属关系,即表明一个人同某一个国家之间固定的 法律关系。国籍无论对个人还是国家来说都非常的重要。对于国家来说,国籍是国家 确定某人为其国民的依据,是国家确定一个人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是国家行使管辖 权的重要依据。个人也需要依据国籍来确定自己效忠和承担义务的对象以及享受其保 护的权利。 而双重国籍,顾名思义,就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就是一个 人通过程序取得A国的国籍,又在B国再一次取得该国国籍。意味着你可以享受2个 国家的权利福利等,同时也要受履行2个国家规定的义务。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双重国籍现象在国际上也迅速增长。我国海外移民要求国家 承认双重国籍制度呼声也越发高涨, 双重国籍问题在国内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今天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我们国家有关双重国籍的一些问题。 双重国籍问题的历史与现状 历史上的中国是曾经默认过双重国籍的。1909年,清朝政府颁布中国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后,中国一直奉行血统原则:不管出生在哪里,只要是中国人的 后裔,就是中国人。如在东南亚当地出生的中国人的后裔,就自然拥有了双重国籍。 但是自从在1955年印尼万隆会议上,中国和印尼签订了《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后,就取消华侨的“双重国籍”身份,让他们必须选择一种国籍。1980年9月10日 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也首次以法 律的形式,确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同时也硬性规定了,外国国籍与中国国籍不管 在什么情况下都只能取其一。 由此看出1955年之前,中国“默认”双重国籍。此后,印尼等东南亚国家爆发 大规模“排华潮”,怀疑中国向其“输出革命”。为打消这些国家的疑虑,保护当地 华人免遭迫害,也为了打破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外交孤立的局面,争取印尼等国家,开 展睦邻外交,中国政府宣布废除双重国籍,并将之写入法律,延续至今。 然而虽然法律上不承认,我国仍存在着大量的双重国籍的现象。据港媒2013年报道,已移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在取得外国国籍后大多不报告,而保留中国居民身份证,享有国内福利和退休金,估计有800万人。自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中国国家安全部已下令取消了持有他国国籍的100多万人的户口。虽然中国目前正在反贪污运动的基础上加大力度对双重国籍者进行查办。今年7月15日公安部发布严查双重国籍的通告,还给出了专门的网站,供知情者对持有双重国籍的人士进行举报。但是很显然 我国现在还有着几百万的公民拥有他国国籍。

浅析我国实行双重国籍的利弊

【摘要】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为了促进本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在承认双重国籍已经成为国际趋势的情形下,越来越多的国人、海外华人华侨要求中国承认双重国籍。那么中国在此形势下,是否该承认双重国籍?本文将从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历史状况、现实条件两个方面着眼,分析双重国籍的利与弊,对中国承认双重国籍进行再思考。 【关键词】中国;双重国籍;利弊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修改本国的国籍法,承认双重国籍。目前在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93个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其中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在本国经济飞速发展,海外华人华侨不断增多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国人,以及海外华人华侨要求中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在此背景下,中国是否应该顺应国际趋势,承认双重国籍,本文将从两个方面着眼,比较分析我国实行双重国籍的利与弊。 一、中国目前的现状——不承认双重国籍 1980年9月10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将我国国籍的取得分为两种,一种是出生取得,即以出生地定国籍,只要出生在中国,无论其父母的国籍,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另一种是加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际:一是中国人的近亲属;二是定居在中国的;三是有其它正当理由”。 并且《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同时第十三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由此可见,在当前国际情形下,我国的国籍政策是只承认一个国籍。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以通过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二、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再思考 (一)历史上的双重国籍 20世纪50年代以前,中国对双重国籍采取“默认”的态度。在民国时期,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和无国籍,并且中国和日本等许多国家都订了自由来往条约,同时,在解放初期的一段时间,出入境也是宽松的。 20世纪50年代,世界成为两大阵营,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印尼和东南亚的一些国家怀疑中国向其“输出革命”,担心当地华人进行“革命输出”颠覆当地政权,实行排挤和迫害华人政策,为了打消这些国家的疑虑,保护当地华人免遭迫害,中国政府和印尼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的条约》,废除双重国籍,明确了一人一籍的原则,并将之写入法律。

上市案例研习(106):股东双重国籍问题

案例研习(106):股东双重国籍问题 【案例情况】 一、顺威股份 (一)关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况 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黎东成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511014**16,于 2005 年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迄今为止,未加入其他国家国籍,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 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何曙华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670828**12,迄今为止,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亦未加入其他国家国籍,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 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杨国添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460918**12,迄今为止,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亦未加入其他国家国籍,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 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麦仁钊原为中国公民,于 2002 年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并于 2007 年取得加拿大国籍,加拿大护照号:BA66**69。2010 年 10 月 11日,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大良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编号:44606201000044896 号),确认其户口已注销,居民身份证已收缴。 经办律师认为:(1)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黎东成、杨国添及何曙华历史上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2)经麦仁钊书面声明,并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于 2011 年12 月 5 日出具的确认?未发现其违反国籍 法及中国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证明及关联企业的工商登记记录等资料,麦仁钊取得加拿大国籍后至办妥中国户籍及身份证件注销手续的相关期间,不存在同时利用中国户籍、护照及/或居民身份证进出境及进行中国境内股权投资等情形;并且,麦仁钊目前中国户籍已注销,其中国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性文件已予收缴,客观上已不存在利用中国居民身份证件从事相关活动的可能性。基于前述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之规定,麦仁钊历史上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 二、光线传媒 査扬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 年 1 月 1 日出生,毕业于清华大学物理学学士,美国密西根大学物理学硕士,博士候选人和美国纽约圣约翰大学法学博士。历任纽约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搜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 2009 年 7 月 31 日至 2012 年7 月 31 日。

论中国国籍法的发展与完善

论中国《国籍法》的发展与完善 ——兼论港澳居民的国籍问题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宋锡祥教授 摘要:本文考察了中国国籍立法的发展与演变历程,系统阐述了中国国籍法在港澳回归后在港澳的实施的解释,探讨了与国籍法有关的香港居留权问题,针对现行《国籍法》在儿童国籍和成人国籍认定上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尤其是双重国籍问题,提出若干完善的立法建议和具体设想。 关键词:国籍法;双重国籍;血统主义;港澳居民国籍 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走出国门,定居国外,临时出国的人口也逐步增多;同时,许多外国人也踏上中国的土地,定居、工作、留学或旅游;伴随而来的越来越多的海归乘中国崛起之风汹涌而来,搭上中国快速前进的列车。国际人口流动的增多使得中国公民双重国籍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因此,正确解决和处理好国籍问题,对于保护我国公民和在华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国籍立法及其沿革 1999年3月,在第九届全国政协第二次会议上,陈铎、杨伟光、李光羲等多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撤消“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规定的建议案》(第2172号)的提案,有关万千华侨与国际移民的国籍问题再次浮上水面,面临严峻的考验,并延续着它的风风雨雨历程。在该挑战之前,国籍法已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发展,即晚清第一部国籍法的诞生、新中国成立前的临时国籍法、1980年出台的中国《国籍法》、港澳回归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国《国籍法》在香港、澳门实施的两个解释以及1999年与国籍法有关的“香港居留权案”的释法。 (一)晚清中国国籍立法 我国历代封建王朝都对华侨问题漠然视之,谈不上系统的侨务政策,更不用说制订保护华侨权益的国籍法。晚清政府在处理华民改籍问题上,因无律可依,遇有交涉,仅仅声称“按之大清律例,入户以籍为定,其变乱版籍者,有治罪专条”1。揆诸实情,故律旧约,皆不合时宜。鸦片战争后,随着洋务运动的开展,洋务派的外交知识日益增多,逐渐接受了国际法的外交准则。在保护华侨的外交活动中,就不可避免地触及到华侨的国籍问题。最早涉及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圣才出品】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国籍 1.国籍与国籍法 国籍与国籍法 血统主义 原始国籍 出生地主义 国籍的取得 混合主义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自愿申请入籍 国籍 继有国籍 婚姻 国籍的丧失 收养 国籍的抵触 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中国国籍立法及实践 不承认双重国籍 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国民待遇 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最惠国待遇 外国人的待遇 差别待遇 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外国人入境、居留、出境的程序 概念、特点 外交保护的概念与特点 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的关系 外交保护与投资保护的关系 外交保护 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造成损害 外交保护行使的条件 受保护者具有保护国国籍 用尽当地救济 无国籍人和难民的外交保护 请求引渡的主体 引渡的对象 引渡 可引渡的犯罪:双重犯罪原则 引渡的程序 引渡和庇护 引渡的效果 外国向中国请求引渡 中国的实践 中国向外国请求引渡 庇护的性质与对象 庇护 域外庇护 国际法上的个人

(1)国籍 国籍是区分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标准。它是指一个人属于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表示这个人与该国稳定的法律联系。广义的国籍还涉及法人、船舶和飞机的国籍。 国籍对个人和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是: ①国籍是一项人权。 ②国籍是一国确定公民身份的根据,并以此确定其公民不同于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行使属人管辖权。 ③基于国籍,个人对其所属国负有效忠的义务(特别是不论平时或战时有服兵役之义务),并服从其所属国的属人优越权,在国际上享受本国的外交保护。 按照国际法,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 (2)国籍法 国籍法是指一国规定国籍的取得、丧失或变更等问题的法律。 国籍法属于国内法,各国在国籍立法上的原则、内容不同,在国际交往不断增加和各国人民往来频繁的情况下,往往引起国籍冲突。为了避免或减少冲突,国家相互之间签订了不少目的在于解决国籍问题的公约。 2.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1)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途径: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此称为原始国籍。世界上大多数人以这种方式取得国籍;因入籍(也称为归化)而取得一国国籍,此称为继有国籍。 ①原始国籍。原始国籍的取得有三个标准: a.血统主义,指依血统关系,即以父母的国籍来确定一个人的国籍。按照这一标准,

陶正华中国放开双重国籍,有弊无利

陶正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 中国放开双重国籍,有弊无利 陶正华摘要:华资、华人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放开双重国籍对其没有大的好处。特别的,如果整个国家的精英阶层大部分都持有英国国籍、美国绿卡,反而有损我们的民族凝聚力。中国所面临的国际环境远不是想象的那样安宁、祥和,不放开双重国籍,鼓励华人在当地安居就业,虽不是最优选择,却现实而明智;若为人才流动,可原则不动,政策微调。 问: 有人认为放开双重国籍,能给个人的生活、工作提供便利,可以进一步吸引国外人才回国效力,您怎么看? 答:一些人呼吁放开双重国籍,一个比较重要的理由,就是这对个人的生活、工作有很多便利之处。我接触过很多人,他们在取得了外国国籍之后还要求保留中国国籍,主要是为了生活、工作方便,比如说回国之后,可以不再办理签证,可以不要交签证费,小孩子上学有保障。另外一方面,出国的时候,有外国国籍,则会少去签证所花费的时间。 这些便利不能说一点道理没有,但严格说起来,从经济上讲,放开双重国籍实际上对本人来说并没有多少好处,因为很多华资、华人由于拥有外国国籍身份,在中国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如果骤然变成内资、内地公民,这些优惠就都没了。首先从公司角度来说,我们改革开放以来招商引进的外资中约2/3都是华资,这些华资对我们的经济发展可以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样,我们也给予这些外资极大的优惠。很多地方政府提供给外资的土地不要钱,免收若干年的所得税,减免各种营业税收,等等,其中的很多政策都是超国民待遇的。最明显的,以前内资企业所得税率高出外资企业一大截,这明显有利于外资企业发展。如果放开双重国籍,大家都是内资企业了,这些优惠不就没有了嘛。虽然现在内外资所得税率统一于25%,但仍然有若干外资企业能够享受15%的待遇。所以,

关于“爱国与国籍是否有关”的辩论

辩题:爱国与国籍有关/无关 主持人 当下,很多明星学者甚至政府高官由于种种原因,改变了自己的国籍,移民其他国家,因此受到了对其爱国与否的质疑,现在我们纳米14班第二小组在这里展开辩论,讨论爱国与国籍有关还是无关,坐在我左手边的是正方,他们的观点是爱国与国籍有关,右手边的是反方,他们的观点是爱国与国籍无关。 首先,进入开篇立论环节。在本环节中,双方各有3分钟时间对己方观点进行立论陈词。现在,我们首先请正方一辩进行立论陈词。 正方一辩 我方认为国籍与爱国有关。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顾问依据。公民加入某国国籍,意味着具备享受相应的国家所提供的一系列权利、福利等的资格,受该国法律的保护。既然,该公民属于某国,且拥有与地地道道的本国人一样的便利,那么,相应地,该公民就应该履行属于自己的义务,懂得付出。其中,爱国是必不可少的。爱国是一种崇高的道德品质,是每个人都必不可少的一种精神,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热爱自己的国家,这是毋庸置疑的。既然拥有了某国的国籍,就应该爱着各国家,毕竟,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我们再享受该国提供的一切便利时,就应该学会以这个国家的利益为重,爱这个国家。 主持人 刚才正方一辩对自己的观点做了有理有据的立论陈述,现在我们来看看反方是如何破题立论的,有请反方一辩。 反方一辩 我方认为国籍与爱国无关。 国籍只是一个法律依据,更改国籍只是为了个人的利益,而不是因为自己不爱自己的国家,所以即使是持有别国国籍,照样是对自己血统所在的国家有爱国之情的。不管是为了出国方便还是子女教育还是什么别的理由,更改国籍肯定是为了个人利益而非仇视祖国,是否爱国与个人拥有的国籍并无太多关联。在中国人民艰苦卓绝的抗日战争时期,无数外籍华人为抗战慷慨解囊、捐钱捐物;在汶川大地震中,外籍华人出钱出力者也不胜枚举,他们对于中国的爱并不逊于国内的人们。爱国与否是由血缘与情感决定的,和国籍没有关系。 主持人 感谢双方的精彩陈述,下面我们进入攻辩阶段,首先由正方三辩提问。 正方三辩 请问反方一辩,例如在加入美国籍时是要按惯例对美国宪法宣誓的,宣誓人要发誓“完全彻底断绝并彻底放弃对我迄今为止所隶属或作为其公民的任何国家或君主的效忠和忠诚”,并“真诚地效忠美国”,这样的话,“爱国”该如何成立? 反方一辩 发达文明都普遍认可一个道理,那就是人活着有追逐幸福和自由的权利。不管移民的人是明星也好,是平头百姓也罢,都有权选择自己想要的生活。他们移民不论是为了更好的发展,

论国籍冲突及其解决方法

论国籍冲突及其解决方法 ◎孙熹[1]李凤[2] ([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2]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国籍冲突问题直接涉及到主权国家与其公民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根据国籍冲突的不同情形,可以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解决的方法各国也各具特色,对我国国籍冲突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国籍国际冲突积极冲突消极冲突 一、国籍以及国际冲突的产生 日本著名国际私法学者江川英文指出,作为理想,人必定具有一个国籍而且应当是唯一的一个国籍。关于国籍的概念,一种观点以英国学者为代表认为:国籍是一个人对国家的忠诚义务,个人一旦具有某国国籍,即对该国永远负有效忠的义务。另一种观点以德国学者为代表认为:国籍是人民对国家的服从关系。法国学者则持第三种观点将国籍看作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国家与个人双方都各自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可像契约一样,随时解除这种关系。①在我国通说认为: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②进而笔者认为,国籍是个人与国家稳定的法律关系,也是个人隶属于国家,作为国家成员的标志。一个人具有某国国籍,不管他身居何地都对该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受该国保护。由此可见,国籍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其一,外国人作为国际私法的主体是以国籍为标志的;其二,很多国际私法关系都是用当事人本国法即当事人国籍国法来调整的。 首先,关于国籍问题,一般说来各国均采取国籍唯一的原则。③在我国1980年9月15日公布的国籍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这是因为每个国家的主权都是独立的,一个人的国籍如果不是唯一的,那意味着其要接受两个或者几个国家的同时管辖,必然会发生冲突。其次,国籍与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紧密相关。例如,就国内法来说,一国国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并负担兵役义务。而外国人则不享有此种权利以及负担此种义务;就国际法而言,一国对侨居国外的本国国民有权予以保护,并有义务接纳其回国。而对于外国人,一国原则上既无权予以保护,也无义务接纳其入境,但有权驱逐其出境。若一个人的国籍无法确定,其权利义务也难以确定,对国家不利,对个人亦不利。同样的,若一个人没有国籍,不仅其权利得不到保障,其作为一个义务主体所应负担的义务,也无法付诸履行。 尽管大多数国家均主张国籍唯一的原则,然而究其性质国籍法是国内法。日本学者池团委雄认为:各国的国籍法,由 于各个国家的历史传统、人口政策、人权思想、国际环境以及其他国情的不同,所包含的内容不同。④相应所采取的主张不同,例如,关于国籍的取得,既有生来取得和传来取得之分类,又有因国际法上的原因而改变,如领土割让、国家合并等领土变更情况的发生。关于国籍的丧失,有自愿和非自愿之分。总之,由于对国籍的取得与丧失以及相关之规定各国彼此不同,国籍冲突的发生因而也不可避免。 二、国籍冲突之概述 在国际私法中,国籍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或者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者所实行的主义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籍或者没有任何国籍的情况。根据国籍冲突的不同情形,其又可以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 (一)国籍的积极冲突 所谓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或者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者所实行的主义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的情况。 产生国籍积极冲突的原因有两个:在原始国籍的情况下发生,即生来就有的冲突;在继有的国籍的情况下发生,即传来的(由亲属关系和归化方面引起的)冲突。 (二)国籍的消极冲突 由于各国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或者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者所实行的主义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情况。国籍的消极冲突可分为三种情况:生来便无国籍;原来有国籍后来因身份变更或者政治上的原因而变得无国籍;属于任何国籍无法查明。⑤ 无国籍产生的原因也和双重国籍或者多重国籍一样,既可以在原始国籍上发生,也可以在继有国籍上发生。尽管无国籍产生的消极冲突,不象国籍的积极冲突那样容易引起纠纷,但对于居留国的而言也不容忽视。因此为了防止和消除无国籍状态,1961年8月15日联合国在纽约会议上制定了《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但是参加该公约的国家不多,并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各国在立法上也都尽量避免无国籍问题的发生, 有的国家还尽量给予在本国境内的无国籍人以入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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