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双重国籍的解决原则及在我国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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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双重国籍的解决原则及在我国的现实问题

吴璟杲、韩旭?

摘要:国籍问题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国籍对个人和国家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双重国籍法律问题的产生有其历史的渊源,解决原则的选择也是国际社会极为重视的法律实践问题。中国现行的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海内外要求我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在国籍和出入境管理上也面临着一些双重国籍的现实问题。我国应适时调整和修改国籍政策,以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关键词:双重国籍;国籍唯一原则;有限承认;解决途径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在坚持一个国籍原则的前提下,依法妥善解决处理国籍问题,但也不能避免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近年来,在法学界及海外华人中经常听到要求修改我国现有《国籍法》的建议,主张撤销我国《国籍法》中关于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规定。随着全世界的联系变得更为密切和频繁,大大促进人口国际迁移、流动水平,许多国家转而承认或接受双重国籍,也使得双重国籍现象增多。针对目前一些双重国籍的理论思潮,本文在论述双重国籍产生和解决原则的基础上,谈谈我国在解决面临的双重国籍问题的原则选择,及对我国出入境管理、移民等方面带来的影响。

一、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

国籍是指一位自然人属于某个国家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国籍是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依据,是个人与国际法联系的纽带。国籍对个人和国家均具有重要意义。就个人而言,国籍是其依法享受某国公民权利和承担公民义务的依据。对国家而言,国籍是国家区分公民国籍属性的法律依据,国家有权对本国国籍的人主张属人管辖权。

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公民权或国民身份。在外在形式上,也可以指一个人同时被允许合法持有两本或两本以上不同国家的护照。从国际法上看,双重国籍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各国国籍立法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规定的条件不同,致使某人根据一国法律取得该国国籍,同时根据原有国法律还可以保留原有国籍,从而产生双重国籍。

双重国籍是一种不正常现象,给国家和国际社会造成很多问题。双重国籍使双重国籍人必须同时向两个国家履行义务,又由于两个国家都行使管辖权和保护权而使有关国家间发生纷争,同时也给第三国带来一定的麻烦。因此,减少、消除和防止双重国籍现象是国际法的一项公认原则,也是国际社会长期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自20世纪末期,双重国籍问题再次成为国籍法上争论焦点。1随着国际局势的缓和及全球化的推进,国际移民的数量大增,国家之间的经济、文化交往与联合也更加紧密,双重国籍成为大量发生的客观事实。许多国家的国籍观念日趋开放、灵活,在立法上也

?作者简介: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博士研究生,南华工商学院法律系主任;吴璟杲,中山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硕士,南华工商学院法律系讲师。

1肖永平、郭明磊:《论国籍观念的演进与国籍法的变革》,《法学评论》2007年第6期,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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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了较大的调整。有些西方学者预言双重国籍将是一个大趋势。尽管国内法和国际法都试图消除双重国籍,但这些努力在全球化的趋势下显得作用甚微。既然双重国籍不可能消除,国际法也不禁止双重国籍,各国开始正视双重国籍问题,其结果是越来越多的国家立法承认双重国籍。

二、解决双重国籍冲突的原则

双重国籍现象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国籍问题。国籍冲突问题直接涉及到主权国家与其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国际公法上一直在努力解决的一大“瓶颈”;由于国籍是涉外民事关系中常用的连结点,国籍冲突问题也是国际私法中必须解决的一个棘手问题。2在解决国籍冲突问题上,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原则是不尽相同的,国际公法上的做法与国际私法上的观点也不一样。国际公法旨在彻底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现象,以实现一人一国籍,即国籍唯一原则。而一国对待双重国籍的态度是从多方面来考虑的,有的国家承认双重国籍,有的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因而在解决国籍积极冲突方面的立法努力也不尽相同。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国籍是判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为国际民事关系的一个重要标准,是指引国际民事关系准据法的一个重要连结点,以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作为连结因素,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及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国籍也是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一种依据。一旦在某一国际私法案件中需要采用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连结点时,那么在双重国籍的情况下则只能选用其中一个国籍,这样才能做到适用一个法律作为该案的准据法,即准据法唯一原则。至于国籍冲突本身的防止与消除并非国际私法之目的。所以,本文只讨论国际公法上和国内国籍法对双重国籍这一冲突的防止和消除。

(一) 国际法对双重国籍原则的规定

在国际法的层面上,解决双重国籍的原则主要是国籍唯一原则。所谓国籍唯一原则,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只应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国籍唯一原则不仅是各国国籍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国际公法上有关国籍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原则。3国籍唯一原则在某些国际条约中得到了肯定,成为国际社会解决国籍冲突的首要原则。

在国际社会中,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方式主要有缔结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两种。

1.双边条约。有关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方法,解决两国间的双重国籍问题。大部分的双边条约都采用选择国籍原则来解决其国家之间的双重国籍问题。由于双边条约仅涉及两个国家,双方比较容易达成共识,签订双方都能满意的条约也比较容易。中国政府与印度尼西亚政府于1953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及1955年两国政府通过换文制订的关于该条约的《实施办法》,可以说是一个典型的范例,彻底消除在印尼的华侨的既存的双重国籍,并且避免以后侨生儿童的双重国籍的发生,解决了中国和印尼两国之间关系上的一个历史遗留下来的、相当困难的问题。这个条约后来成了中国同他国,特别是东南亚国家解决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的典型。通过缔结双边条约用以解决两国之间的国籍冲突问题,实践证明这是较为有效的一种方式。

2.多边条约。国际上还可以通过签订多边条约的方法来消除双重国籍现象。如,1930年的《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关于双重国籍下兵役义务的议定书》,1957年的《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61年《维也纳外交公约》、《关于取得国籍之任择议定书》,1933年《美洲国家间国籍公约》、1963年《关于减少多重国籍情况并在多重国

2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出版,第256页。

3李新天:《论国籍冲突的解决原则》,载《武汉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第3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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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情况下的兵役义务的(欧洲)公约》、1997年《欧洲国籍公约》等,都对消除双重国籍作了若干规定。无论是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全球性条约,还是区域性公约,都对防止和解决国籍冲突提出了一些原则和规则,使国籍问题成为国际法的重要内容。由于多边条约要照顾到多数国家的利益,有时必须做出一些妥协,在解决双重国籍问题上作用是比较微弱的。

国际公约是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一种比较理想的方式,但需要世界各国的积极配合,尤其需要各国在内国立法时贯彻相关国际条约或公约所确立的原则和准则。

(二) 国内法对双重国籍的规定

国籍唯一原则成为国际社会关于国籍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由于目前有关国籍的立法占主导地位的是各国的国内法,各国的国籍法由于其历史、文化、传统乃至立法政策的不同,相互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国籍冲突现象也就在所难免。

各国对双重国籍的态度主要反映在各国立法中。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现有70多个国家承认或接受双重国籍,完全接受双重国籍的国家有葡萄牙、瑞士、法国、意大利、新西兰、加拿大、巴西、阿根廷、南非、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比如西班牙与南美洲的智利、阿根廷、秘鲁等13个讲西班牙语的国家签署了互相承认双重国籍条约。一些国家原来不认可双重国籍,但现在的政策和立法上已经有很大的松动,比如德国、印度。德国自2000年1月1日起德国新国籍法实施生效,引入了出生地原则,有限期地承认双重国籍,并且进一步简化了外国人入籍的手续。印度原则上不承认双重国籍,但为了吸引海外印裔回国投资,为印度的经济建设做贡献,2003年5月印度内阁会议决定给予居住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法国、意大利等八个国家的海外印裔双重国籍,但他们在印度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4印尼原来不承认双重国籍,自2006年7月1日,印尼国会的新国籍法,规定了有限的双重国籍制度,印尼公民跨国通婚所生的子女,在18岁之前可以保留印尼国籍,同时不影响其己经取得的其他国家的国籍,18岁以后则可以自行选择国籍。美国近年来对待双重国籍的态度同样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美国不鼓励双重国籍,但它还是承认双重国籍在美国的存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不承认双重国籍的硬性规定,有关双重国籍的政策很模糊。英国在双重国籍问题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当然也有许多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如日本。在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内立法上,为了防止和消除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的国籍,在法律上常常规定加入本国国籍的外国人以退出其外国国籍为条件;加入外国国籍的本国人即自动丧失本国国籍。这类条款完全能起到防止和消除双重国籍的现象。5

一个人是否具有双重国籍是一个双向判断问题。从当事国的角度讲,其国民是否具有双重国籍是一个法律问题,一个国家虽然不能决定其国民所具有的外国国籍的效力,但是可以通过国内法限制双重国籍。而从第三国的角度讲,一个人是否具有双重国籍问题是一个事实认定的问题,既使一个国家不承认其国民具有双重国籍,但第三国仍可能认定该人具有双重国籍。

目前国际社会对双重国籍也普遍采取容忍的态度。尽管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都试图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合作来消除和防止双重国籍,但是双重国籍非但没有被除,反而在近些年呈现出普遍化的趋势。长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所采取的国籍政策对灵活,对双重国籍也持有比较灵活的看法,而发展中国家大多采取单一国籍原则排斥双重国籍。不过随着冷战结束和国际局势的缓和,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许多国家在国籍政策方面发生了较变化,对双重国籍现象已经开始接受而不再排斥。

4贾海涛、盖蕾:《承认双重国籍:印度国籍立法的重大变化》,载《河北法学》2005年9月,第123页。5李双元、蒋新苗主编:《现代国籍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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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国籍立法也出现了一个明显的趋势,即放弃单一国籍原则,不同程度地承认或许可双重国籍的存在。有的国家是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承认双重国籍,如加拿大;有的国家虽然未明确规定,但采取默示的方式承认双重国籍,如美国;有的国家则通过制订一定的政策来表示对双重国籍的支持,如印度;有的国家仅承认未成年人的双重国籍,如印尼。发达国家和移民国家几乎都实行双重国籍政策,而且持有双重国籍的人数也比较多。拥有较多海外移民的国家,实行双重国籍政策能更好的维持其海外移民同国家的关系,而且还可以利用海外移民的人力、财力和国际影响力来发展本国经济。6

三、双重国籍在我国引发的现实问题及解决途径

我国法律明确不承认双重国籍。《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根据这一原则,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国籍法》第5条)2、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国籍法》第9条)3、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国籍法》第8条)4、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国籍法》第11条)5、曾经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国籍法》第13条)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国籍法》坚持“一人一籍”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这一做法得到了东南亚华侨华人居住国政府的欢迎,消除了这些国家对国内华族居民的担心,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关系。但是,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一些国家对双重国籍的态度转变,我国《国籍法》对双重国籍的规定显得有些过于僵硬,存在的问题也很多,在国内对是否承认双重国籍也存在争议,还有一些与双重国籍相关的现实问题出现。

(一)我国双重国籍的现实问题

1.事实上的双重国籍。关于国籍原则的规定,在立法条款自相矛盾,规范含糊,造成许多事实上的双重国籍。如《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假定父母的一方为中国人,另一方为外国人,子女在中国出生,而外国人一方所属国国籍法采取血统主义原则,则子女可以同时取得两国国籍。此外,一些中国公民购买外国投资护照构成事实上的双重国籍;中国儿童被那些规定儿童自动取得养父母国籍的外国人收养而取得双重国籍;中国女子与规定妻随夫籍国家的外国人结婚取得外国国籍而成为事实上的双重国籍;等等。当前我国对事实上的双重国籍现象是非常无奈,或只承认中国国籍而置其外国国籍于不顾。如何对待这些“事实上的双重国籍者”,成为中国国籍管理面临的一道难题。7

2.我国海外华侨双重国籍的要求。当前我国很多海外公民在国外以各种方式加入外国国籍,而多数外国国家对加入本国国籍的非本国公民没有双重国籍的限制。因此就出现了我国公民的双重国籍身份,在定居国他既有居住国国籍,也具有中国国籍,但按照我国《国籍法》的规定,相当一批人在本人不自愿的情况下,被剥夺了中国国籍。对以新移民为主体的海外华人,要求双重国籍的呼声反映的是重新获得已经失去的中国国籍。有些中国移民、留学生在加入外国国籍时都不情愿放弃中国国籍,期望中国政府能承认双重国籍。是否修改我国国籍法中的一人一籍原则,承认双重国籍成为华人华侨及

6刘铭盛、贾海涛:《国际社会国籍法变化趋势与我国国籍政策调整设想》,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12期,第62页。

7王辉耀,李旺:《中国国籍管理面临抉择》,载《今日中国论坛》2005年第5期,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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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争论的焦点所在,且争论焦点在于双重国籍对我国是有利还是有弊。

3.港澳居民的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香港和澳门的很多居民都具有英国或葡国国籍,在回归以后他们大都不愿意放弃原来的国籍,但根据现行国籍法他们又不能拥有双重国籍,造成部分精英人才放弃中国国籍。在香港和澳门相继回归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做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几个问题的解释》这两部立法解释。在不违反中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下,采取灵活宽松的方式解决港澳居民的国籍问题,充分考虑到香港和澳门的特殊历史和现实需要。身为港澳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在出入境方面有权享受法律赋予的多项利益:可以使用原来的外国护照作国际旅行,以不影响这部分人在港澳回归后能继续自由出入港澳从事求学、商务活动,更可以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去世界各国旅行,还可以使用“回乡证”随时回祖国内地。这两部法律解释文件是对中国《国籍法》的引申和具体化,在“一国两制”条件下对国籍法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这些解释圆满解决了港澳同胞的双重国籍问题。8 4.“重金购买护照”的双重国籍问题。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出境人数逐年上升,获得外国护照的中国公民也增多。获得外国护照的途径大致有两类情况:一类是通过正规渠道申请,正常加入该国国籍,获得护照;另一类是重金购买,但购买的情况及所获得护照的法律效力却不完全相同。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1)合法购买的真护照,一些国家发放的投资护照或国民护照,这些护照的法律效力,多数不真正取得该国的国籍。(2)非法购买的真护照。有的人确实持有发照国的真护照,但获得的途径是非法的,多数是通过其在国外的亲属代办的,或通过“中间人”伪造证明材料,贿赂该国的政府官员或(和)领事而取得的。(3)非法购买的假护照。香港和国内都有专门从事伪造外国护照的犯罪集团,他们高价兜售,牟取暴利。购买这类护照的中国公民不是为了前往发照国定居,而是以外国人身份出入我国国境并在境内从事商务活动的。其中有一些人在国内利用外国护照搞诈骗活动,购买这种护照是为了逃避打击和惩罚。由于护照是国籍的一种外在形式,可以用来表明个人的国籍,许多国家对持有两个或以上护照的人,一般视为双重国籍。我国对重金购买护照,但没有实际上取得外国国籍的情况,是不承认持有者具有双重国籍。而且,对上述形式购买的外国护照,一经发现,将予以没收。

(二)关于我国双重国籍原则的争论

关于我国双重国籍问题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承认不承认双重国籍。学者们的意见大致有三方面:

1.坚持一人一籍原则,强调国籍唯一,主张不应承认双重国籍。这一主张的学者认为,一人一籍原则是在国际条约中明确加以规定的,是进入和谐社会所应保持的最正常状态;双重国籍会在国与国之间制造很多麻烦,也会使当事人在人格上面临某种尴尬。双重国籍对我国利少弊多,人人都有国籍而且应该只有一个国籍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如果中国从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后退而承认中国公民可拥有双重国籍,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上都是一种倒退行为,也是违背国际法所确立的原则的。双重国籍有可能为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或获得从轻处罚提供机会,因为各国的法律和审判制度不一样。不承认双重国籍有利于中国处理和发展与有关国家之间的关系,如果中国改行承认双重国籍,将使中国与有关国家在对这些双重国籍人行使管辖权和保护上产生冲突,也会引起有关国家对中国的疑虑和恐惧,也容易被国际敌对势力利用作为反华的一个借口。9 2.主张承认双重国籍。这一主张的学者大多从我国海外华侨对中国取消双重国籍的

8宋锡祥:《论中国〈国籍法〉的发展与完善——兼论港澳居民的国籍问题》,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期,第75-76页。

9王慧:《“一人一籍”原则仍未过时》,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3期,第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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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分析承认双重国籍的利弊,认为利大于弊。主要理由是:一是有利于大量引进海外华裔人才、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允许中国移民自愿保留中国国籍,回国时不再需要按照外国人入境管理办法办理签证,有利于大陆移民的来去自由,海外移民回国再创业,以公民身份回归故里,将大量资金、技术带回祖国,同时带来大量外汇和税收。二是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激励中国移民的爱国热情。三是有利于中国政府依法管理海外归来人士。如果海外移民在中国犯罪,其保留中国身份,可以按照国内法律来审理,不会造成国家安全问题。另外,双重国籍是许多国家都认许的一种方式,世界上有许多国家不承认自己公民因获得外国国籍而丧失本国国籍,例如法国国籍法规定,法国公民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外国国籍,法国仍视之为本国公民,其义务、权利丝毫无增无损。而且,对港澳同胞国籍问题的处理,我国政府展示了极大智慧,有关立法解释对港澳同胞的国籍问题采取了比较灵活的变通做法,得到了比较圆满的效果,在处理海外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也可采用对港澳居民的做法。10

3.主张有限承认双重国籍。这一观点建立在承认双重国籍的基础上,对如何采取双重国籍而提出的,是对上述两种主张采取的折衷做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与其简单地选择承认双重国籍或放弃,不如对两种观点加收中和,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比如像印度那样有条件、有限度地承认双重国籍。中印两国在海外移民的发展状况和面临问题上,以及海外移民政策方面是最为相似的国家。印度2003年起施行的双重国籍政策是精心设计、深谋远虑的。他们采取双边对等的原则,目前对等适用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16个。既保护印度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又有利于利用海外印度人的资金、技术和人才,同时又为海外印度人回国投资和工作提供了方便,可谓一举几得。11还有学者建议,将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改为在坚持“一人一籍”的基础上,赋予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自由选择国籍的原则,并增加以国家利益和个人权利为中心的原则。12

(三)解决我国双重国籍的途径

不可否认,双重国籍现象是在我国存在的,特别是我国海外居住着有大量的华侨,我们不能无视他们的要求,应当重新审视我国的国籍政策。2003年8月7日,在公安部公布的新的七项户籍管理便民措施中第6项专门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取消出国、出境一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即今后中国公民出国不再要求注销中国户籍。这条规定使得现在广大出国留学、工作、探亲、结婚的人员合法保留了中国的户籍,即使这些出国人员日后有可能加入其他国籍,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只要他们回国还拥有中国户籍。这同解决港澳双重国籍问题的做法一样,事实上仍被视为中国公民。据此,中国政府现在实际上已放宽了对户籍的限制,造成了事实上的双重国籍。

承认双重国籍既可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极大利益,也会使海外华人得到极大便利和好处。当然,承认双重国籍也可能产生一些负面效应和影响,比如一些东南亚国家仍对我国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是存有戒心。当前我国可以考虑有限度或有针对性地承认双重国籍,逐步放宽有关规定,在实践中调整和改进国籍政策。如何逐步调整我国国籍政策,可以考虑以下途径:

1.采用双边对等的办法。有的国家,如法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公开认可双重国籍,可以予之对等。即如果加拿大的国籍拥有者回到中国,当他或她使用中国护照身份,则中国政府视其中国护照拥有者为中国公民,反之亦然。这一办法主要适合那些原来已有中国国籍或拥有中国护照的中国人。

10王辉耀,李旺:《中国国籍管理面临抉择》,载《今日中国论坛》2005年第5期,第94页。

11贾海涛、盖蕾:《承认双重国籍:印度国籍立法的重大变化》,载《河北法学》2005年9月,第124页。12叶氢:《关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几点思考》,载《广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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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中国“绿卡”制度。从全世界来看,移民绿卡制度在国家间科技人才的国际竞争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发达国家的移民制度构建了发展中国家科技人才流向发达国家的桥梁。移民制度一直是一些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移民国家赖以迅速发展壮大的基本国策。作为国籍改革的前奏,2004年8月15日公安部和外交部联合出台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建立了中国的绿卡制度。根据管理办法,主要受理范围是对中国经济建设有重大突出贡献的和投靠亲属的人士。对没有中国血统的外国人来说,他们申请绿卡的目的是在中国的长期居留资格,扩大居留权限,简化入境申请程序,方便出入境。当前申请来华永久居留的大多是具有1/2血统以上的华人,对于广大的外籍华人来说申请绿卡的门槛较高,达到永久居留的资格身份要求也高,且手续复杂。对海外新移民所享有的国民待遇和权利等一系列的福利保障在我国绿卡制度上没有反映。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应进一步放宽海外华人绿卡申请条件,凡外籍华人本人申请就可获得中国绿卡,他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也可获得绿卡。13

3.有限度地承认双重国籍。我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规定可以保留,通过采取对不同国家实行不同国籍政策的方式来解决双重国籍问题。对于印度尼西亚、越南等在历史上因华人、华侨问题与我国发生过外交纠纷的国家的华人,我国可以暂缓或不实行双重国籍政策,避开东南亚等敏感地区和国家,只给欧美等不会引起外交纠纷的国家的华人以双重国籍。实际上,海外华人要求双重国籍最强烈的地区在北美和欧洲,其中来自加拿大的呼吁最强烈。而欧美国家的政府对于双重国籍的态度是比较宽容的,因为这些国家大都承认或接受双重国籍。

4.加强对护照和出入境的管理,减少因护照引起的事实上双重国籍。我国出境人数逐年上升,中国公民通过合法的或非法的途径获得外国护照的情况也日益增多,这对我国出入境管理提出挑战。针对这一现象,1990年2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在《人民日报(海外版)》等报纸上公开声明并明确指出:“中国公民短期出境买得外国护照,或者是在国内买的外国护照,中国政府一律不承认他们具有外国国籍,也不承认双重国籍。《国籍法》第9条关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规定,不适用这些中国公民。”“对于上述买得外国护照,一经发现,将予以没收。”1990年6月,公安部、外交部颁布并实施《关于中国公民非法持用外国护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除退出中国国籍或定居在外国(必须持有足资证明其真正在外国定居的有关证件、证明,并在事实上定居外国),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外,我一律不承认中国公民所持有的外国护照”。尽管如此,护照买卖之风在中国仍很盛行,中国海关每年都会扣下许多这类的护照。对于“重金购买护照”现象,我国只有部门法规的规定,是很难解决引出的双重国籍问题,这说明我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的“自动丧失”原则的法律适用性存在问题,对“重金购买护照”的中国公民是否适用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原则,这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全新的国际形势下,特别是国际社会对双重国籍问题采取宽容的态度和更为灵活的措施,移民正在成为一种世界潮流,中国政府应本着主权、平等、灵活、渐进的原则对相关国籍问题的政策法规适时地作出调整,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唯此才有可能造就个人与国家、中国与外国双赢的局面。

13王小波:《设想“中国绿卡”》,《世界知识》2005年第12期,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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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Solution Principles of Dual Nationality and the

Problem in China

Wu ,Jinggao and Han, Xu

Abstract: Nationality is an important and complicated issue of international law. It is important to both person and country. Dual nationality has a very complicated cause.The solution principles of dual nationality are concerned highly in the world.China adopts the principle of non-recognition of double nationality. But with the developmentof the society at present, dual nationality can be permitted appropriately in a lot of countries.Nowsday,China has to face some problems which are caused by dual nationality.China should make appropriate adaptations to the recognition of dual nationality for settlement of overseas Chinese in different ways and establish the system of nationality-selection in law.

Key Words: Dual nationality, One nationality for one person, Appropriate adaptation, Means of sett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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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双重国籍的解决原则及在我国的现实问题

论双重国籍的解决原则及在我国的现实问题 吴璟杲、韩旭? 摘要:国籍问题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国籍对个人和国家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双重国籍法律问题的产生有其历史的渊源,解决原则的选择也是国际社会极为重视的法律实践问题。中国现行的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海内外要求我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在国籍和出入境管理上也面临着一些双重国籍的现实问题。我国应适时调整和修改国籍政策,以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关键词:双重国籍;国籍唯一原则;有限承认;解决途径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在坚持一个国籍原则的前提下,依法妥善解决处理国籍问题,但也不能避免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近年来,在法学界及海外华人中经常听到要求修改我国现有《国籍法》的建议,主张撤销我国《国籍法》中关于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规定。随着全世界的联系变得更为密切和频繁,大大促进人口国际迁移、流动水平,许多国家转而承认或接受双重国籍,也使得双重国籍现象增多。针对目前一些双重国籍的理论思潮,本文在论述双重国籍产生和解决原则的基础上,谈谈我国在解决面临的双重国籍问题的原则选择,及对我国出入境管理、移民等方面带来的影响。 一、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 国籍是指一位自然人属于某个国家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国籍是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依据,是个人与国际法联系的纽带。国籍对个人和国家均具有重要意义。就个人而言,国籍是其依法享受某国公民权利和承担公民义务的依据。对国家而言,国籍是国家区分公民国籍属性的法律依据,国家有权对本国国籍的人主张属人管辖权。 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公民权或国民身份。在外在形式上,也可以指一个人同时被允许合法持有两本或两本以上不同国家的护照。从国际法上看,双重国籍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各国国籍立法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规定的条件不同,致使某人根据一国法律取得该国国籍,同时根据原有国法律还可以保留原有国籍,从而产生双重国籍。 双重国籍是一种不正常现象,给国家和国际社会造成很多问题。双重国籍使双重国籍人必须同时向两个国家履行义务,又由于两个国家都行使管辖权和保护权而使有关国家间发生纷争,同时也给第三国带来一定的麻烦。因此,减少、消除和防止双重国籍现象是国际法的一项公认原则,也是国际社会长期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自20世纪末期,双重国籍问题再次成为国籍法上争论焦点。1随着国际局势的缓和及全球化的推进,国际移民的数量大增,国家之间的经济、文化交往与联合也更加紧密,双重国籍成为大量发生的客观事实。许多国家的国籍观念日趋开放、灵活,在立法上也 ?作者简介: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博士研究生,南华工商学院法律系主任;吴璟杲,中山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硕士,南华工商学院法律系讲师。 1肖永平、郭明磊:《论国籍观念的演进与国籍法的变革》,《法学评论》2007年第6期,第71页。 173

谈《简爱》中的女权主义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 谈《简爱》中的女权主义

谈《简爱》中的女权主义 摘要 《简爱》以女主人公简爱的经历为主线,讲述了一个坚强,独立,热爱劳动、自尊、自强、自信的女性爱情故事,塑造了一位值得赞美,歌颂的女教师形象。主人公简·爱--一个受过良好教育但社会地位卑微的女子的思索和抗争,并通过简·爱曲折丰富的情感经历,体味简·爱对爱情、友情以及独立、平等、自信等的理解和实践。两性之间是平等的,爱情须得以平等和互相独立做为基础。女人必须有独立的人格,自尊自爱,不依附于其他人才可以赢得别人的尊重和热爱,才会有真正的幸福。书中也讨论了简爱的反抗意识,集中反映在她为自由,平等,独立和女性尊重而战。在盖茨黑德,简爱由顺从到为生存而战,在劳渥德,她为女性尊重和平等而战,也为拥有平等爱而战。最后她赢得了罗切斯特的爱,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关键词: 坚强,独立,热爱劳动、女性平等、自尊、自强、自信

目录 1前言 (1) 2 作者女权主义思想的产生 (2) 2.1作者夏洛蒂.勃朗特的介绍 (2) 2.2作品《简爱》的介绍 (2) 3《简爱》中女权主义思想 (3) 3.1简爱的自尊心、自信心、反抗精神 (3) 3.2简爱的爱情观 (4) 3.3简爱的独立性 (5) 4《简爱》中女权主义反抗意识 (6) 4.1为生存而战 (6) 4.2为获得认同和尊严而战 (7) 4.3为独立平等而战 (7) 5结语 (9)

1前言 当今社会,女权主义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女权主义泛指妇女要求平等权利的社会思潮。又称男女平权主义、男女平等主义。女权主义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运动和妇女解放运动的产物,提倡妇女在人类生活所有领域与男子具有同等权利。女权主义具有广泛的文化内涵,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教育、宗教、伦理等领域。 在19世纪的英国,一位批评现实主义的文学女作家夏洛蒂·勃朗特写出了一部代表女性主义思想的小说——《简·爱》。这部小说是夏洛蒂·勃朗特“诗意的生平写照”。书中的主人公简·爱是一个心地纯洁、善于思考的女性,她生活在社会底层,受尽磨难。但她有倔强的性格和勇于追求平等幸福的精神。这部小说以浓郁抒情的笔法和深刻细腻的心理描写,引人入胜地展示了男女主人公曲折起伏的爱情经历,歌颂了摆脱一切旧习俗和偏见。扎根于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的深挚爱情,具有强烈的震撼心灵的艺术力量。它最为成功之处在于塑造了一个敢于反抗,敢于争取自由和平等地位的妇女形象。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一)国籍的冲突也称为国籍的抵触。 1.国籍的积极冲突。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同时都给予一个人其国家的国籍,则该人就会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 2.国籍的消极冲突。任何国家都不给予某个人国籍,则该人成为无国籍人。 “一人一籍”,即通常情况下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个并只拥有一个国籍。因此双重、 多重国籍和无国籍都被认为是不正常的状态。 引起国籍冲突的原因在于各国国内法对国籍的获得和丧失方面的不同规定。无论是因出生或因加入而取得国籍,还是因自愿和非自愿丧失国籍,都可能出现国籍的冲突的情况。如一个婴儿出生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国家的领土上,但其父母国籍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原则,那么该婴儿一出生就具有两个国籍,即出现国籍的积极冲突。又如,甲国法律规定,凡与外国人结婚者,即丧失本国国籍;而乙国法律规定婚姻不改变任何当事人的国籍状态,那么一个甲国人将由于和乙国人结婚而成为无国籍人,即出现国籍的消极冲突。 (二)国籍冲突的解决 在国际实践中,一般采取的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通过国内立法。各国在制定国籍法时,应充分注意防止和解决可能产生的国籍冲突问题。这是目前解决国籍冲突问题中最基本的方法。 第二种是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通过双边条约防止和解决有关国家间的双重国籍问题,是各国广泛采取的解决双边国籍问题的方式。目前有许多这种条约。另外为解决国籍冲突问题,各国还签订了一些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如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61年《减少无国籍人状态公约》等。由于国籍问题的复杂性,虽然目前这样的条约的数目和参加的国家都为数不多,但仍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国籍制度主要规定在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主要内容:1.关于因出生而取得国籍,采取以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原则(混合制)。在中国出生的外国人的子女取得其父母的国籍,但在中国出生的无国籍人的子女具有中国 国籍。 2.中国不承认中国人具有双重国籍。 3.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4.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其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必须办理申请手续。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5.关于因加入而取得国籍,采取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6.在国籍的取上二实行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双方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或解除而改变各自的国籍。 此外,中国还与有关国家以双边条约的形式,积极妥善地解决有关国籍冲突问题。

国际法期末试题

国际法练习题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庇护权属于( ) A.请求庇护的个人 B.请求庇护人的国籍国 C.被请求庇护的国家 D.实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 2.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是( ) A.《国际联盟盟约》 B.《联合国宪章》 C.《国际法院规约》 D.《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3.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源于( ) A.国际道义 B.善良原则 C.主权自限 D.条约必须遵守 4.航空器的国籍是( ) A.航空器所有人的国籍 B.航空器承租人的国籍 C.航空器登记国的国籍 D.机长的国籍 5.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国籍行使的刑事管辖原则称作( ) A.属地管辖 B.属人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 6.引申出国家司法豁免权的法律原则是( ) A.一国不得干涉他国事务 B.国家间应互相尊重 C.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D.国家司法独立 7.《联合国宪章》规定负责条约登记的机关是( ) A.秘书处 B.安理会 C.经社理事会 D.国际法院 8.国际环境保护实行的原则是( ) A.差别待遇 B.优惠待遇 C.特殊待遇 D.公平待遇 9.《外层空间条约》规定,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 ) A.为全人类的福利和利益 B.为航天技术所有国的利益 C.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D.为发展外空技术 10.根据《条约法公约》第51条的规定,使条约无效的情况有( ) A.条约未经批准 B.条约规定与缔约国国内法冲突 C.条约规定涉及第三国利益 D.条约是在对缔约代表实施强迫的情况下缔结的 11.采取防止陆源污染的措施者主要是( ) A.联合国 B.沿海国 C.可能被污染的受害国 D.渔业大国 12.《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自然资源的权利性质是( ) A.管辖权 B.占有权 C.管制权 D.主权权利 13.《联合国宪章》关于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原则规定在其( ) A.序言 B.第1条 C.第2条 D.第7章各条 14.《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家有权确定的领海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 A.6海里 B.12海里 C.24海里 D.200海里 15.通航边界河流,若无边界条约规定,其界线一航应划在( ) A.河床中心线 B.航道中心线 C.对方河岸 D.本国河岸 16.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我国缔结的条约与我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时,应适用( ) A.我国法律 B.该项条约 C.我国法律或该项条约,视情况而定 D.有关民事政策

双重国籍问题应如何解决

【今日谈】 双重国籍问题应如何解决 近日,公安部官网公布“户口问题(线索)举报投诉方式”,“他人因死亡、入外籍等原因户口该注销未注销的” 都可举报,这意味着拥有中国户籍但已移民的双重国籍者正式被列入可举报之列。 <双重国籍现象普遍> 根据中国国籍法规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然而令人尴尬的事实是,中国“事实双重国籍者”人数众多。2013年与2014年上半年,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稽查违反规定持有户籍者,共注销户口106万个,其中很大一部分人就拥有双重国籍。 以山东省济南市孝里镇为例,该村大量村民长期在国外打工,不少人为“出入方便”,加入外国国籍并“偷偷”保留中国国籍。此外,还有许多已经移居海外的华人,他们带着“享受两边福利”的目的,拒绝注销国内户口,成为“双重国籍人”。 <反贪或成稽查主因> 公安部此番严查双重国籍,除了是严格执行国籍法外,其深层含义就是打击贪腐。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共有1.8万涉嫌贪腐官员外逃,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而近年来不断涌现的贪腐“裸官”,很多都拥有双重国籍,更在挑战民众神经。 有分析指出,“裸官”利用外国国籍身份主要是为了财产转移,若“东窗事发”,这些官员就逃到国外避免受到中国法律惩罚。由于中国

与很多发达国家尚未签署引渡协议,跨国追查缉捕难度大、跨越时间长,贪官很容易在国外“逍遥”。 <加强监管弹性管理> 为解决双重国籍问题,公安机关既要对民众说明双重国籍的违法属性,也要通过实际行动加强监管工作,如公安、外交等部门应尽快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有针对性地对频繁进出境、短时间内转移大量资金的人员进行重点排查。 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想入中国籍的外籍精英人士,政府可借鉴针对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制度,弹性处理海外优秀人才的国籍问题。官方认可其双重国籍身份,既方便其在华生活,也可吸引到更多的人才、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一举两得。 (法制晚报)

说说中国的国籍制度

说说中国的国籍制度 中国自50年代起就废除双重国籍的体制,可是,作者指出,各国 在对待国籍问题上都是采取利己损人的态度,偏偏是中国却是采用利 人而于己无益的政策,这种为渊驱鱼的做法造成有意回归的华人无法 取得中国国籍,对中国是不利的。 孙中山先生曾有“华侨是革命之母”一语,可见中国近代史与海 外华人休戚相关。近年来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更显示这一历史模式的 延续。因此双重、多重国籍这个敏感问题颇有讨论的必要。 按照旧法律名词,中国传统的国籍政策是属血(de sanguinis) 原则,即只问祖籍,不问出生地点。以后者为准的叫做属地(de solis)原则。现行的中国国籍法两者都不是。 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 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即具 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具有外国籍”的意思并不明确。以加拿大、美国为例,中国公 民的小孩一出生就“自动”有当地国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如 果退出当地国籍后,能不能凭父母之中一方的中国国籍取得中国籍? 答案按中国国籍法第七条:中国人的近亲属,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 律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换言之,在加拿大、美国出生的中国小孩,幼时被小同学另眼相 看,但要做中国人,需要申请,批准与否,并无明确规定。

在德国出 生的中国小孩则没有这个麻烦,因为他们不自动具有德国国籍。一个 人是不是中国人竟然要看当地法律,法律一改,情况即起变化,实在 十分有意思。一个国家的国籍法的效果,实际以外国立法机关的意志 为转移,不能不谓奇特。 其实最主要的关键是中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 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以及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 ,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其精神和大部分国家的国籍法对双重国籍的态度截然 相反。大多 数国家不承认自己公民因外国国籍而丧失本国籍,例如法国人不论以 何种方式取得外国国籍,法国仍视之为本国公民,其义务、权利丝毫 无增无损。特别是在任何情况之下,不能引渡到法国之外受审、服刑

小国家,大魅力——最适合移民的小国家

小国家,大魅力——最适合移民的小国家 欧洲国家的国土面积对于中国而言,几乎都算得上是巴掌大的小国家了。但正所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这些地理上毫不起眼的小国,却个个堪称精致细腻,不但被上天眷顾赐予秀美或壮丽的自然风光,同时也不缺少古老历史与文化底蕴。因为国土面积小,有些国家几乎半天就可步行逛完,这种小而丰富的异国旅程,自有一种难以言说的情趣,是别处所不能给予的,反倒令人情有独钟。估计这也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中国富豪选择移民欧洲小国家的原因! 随着美加澳等传统的移民大国调整政策,提高门槛,欧洲一些小国正在成为新的热门移民目的国,其移民政策相对宽松、办理周期短、福利条件和子女教育等优势,让它们渐渐成为了最适合移民的小国家。 那么,哪些小国家是最适合华人移民的呢?让澳星移民来告诉您: 1、圣基茨和尼维斯 圣基茨和尼维斯是一个由圣克里斯多福岛与尼维斯岛所组成的联邦制岛国。在1983年9月19日脱离英国独立,首都为巴斯特尔(Basseterre)。英联邦成员国,位于东加勒比海,国家的轮廓就像个棒球棒加一个棒球。面积267平方公里,其中圣基茨174平方公里,尼维斯93平方公里,属热带雨林气候。英语为官方和通用语。居民多数信奉基督教。制糖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 移民优势: 1)、全球最早设立的快速入籍计划,至今几十年历史、法案保障、安全可靠。 2)、英联邦国家、更安全可靠; 3)、无居住要求,一步拿到永居身份; 4)、申请条件简单,最低捐赠25万美元或购买40万美元房产即可全家移民,对申请

者没有最高年龄限制、没有净资产要求、没有教育背景要求、没有商业经验要求、没有居住(移民监)要求。 5)、世界一流护照: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护照技术先进、被全球各国接受、可免签或落地签全球主要发达国家,如英国、加拿大、新加坡、香港、所有欧盟及申根国家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台湾可签3年多次往返每次逗留2个月签证。如申请美国签证,很容易获发为期10年的多次往返签证。 6)、圣基茨与尼维斯联邦公民可以在东加勒比共同体任何国家永久居住。 7)、收获多:一次申请,即获得英联邦国家的永久公民、任意多本护照、一辈子东加勒比海地区绿卡。 8)、双重国籍:国籍终身有效且承认双重国籍,不用放弃现有国籍。 9)、申请速度快,3—6个月即可取得海外身份; 10)、成功率高 2、安提瓜和巴布达 安提瓜和巴布达位于加勒比海小安德烈斯群岛的北部,由安提瓜岛、巴布达岛、雷东达岛组成。位于加勒比海小安的列斯背风群岛的北部和加勒比海和大西洋之间的安提瓜和巴布达。岛民风淳朴,气候宜人,没有飓风和地震,是加勒比海治安最好的岛国。 移民优势: 1)、无语言、学历、资产来源、管理经验要求; 2)、零风险,先批准,后投资; 3)、文件简单,最低20万美元或购买40万美元房产,全家即可获得移民身份,申请快捷,3个月完成申请;

“不承认双重国籍”不是基本原则而是一项过时的政策

<<“不承认双重国籍”不是基本原则而是一项过时的政策>> 在处理国际事务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中国政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名符其实的“基本原则”。 “不承认双重国籍”只是一项政策。制定这项特定政策的基础是“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这项政策在1955年制定时也有其非常特殊的历史条件。简单的说,其特殊国际和历史背景是,从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到1955年4月万隆亚非会议召开,世界上只有10个非社会主义国家承认新中国;同时,印尼为了加速实现1946年制定并在1949年强化的以掠夺华人财富,驱赶和屠杀华人为目的单一国籍法,以发万隆亚 非会议的“邀请”为要挟。正是在这种非常特殊的国际形势及外交困境下,中国政府才制定了这项政策。以后有必要更详细回顾这段历史。 在中国制定“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项政策时的年代,和新中国建交的10个国家是:印尼,印度,缅甸,芬兰,丹麦,列支敦士登,瑞典,瑞士,阿富汗和巴基斯坦。 因此,“不承认双重国籍”只是在“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指导下,在某个特定历史时刻,为解决某些特定问题制定的一项政策。 在恢复双重国籍的大讨论中,一些心怀不轨的人,为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往往采用篡改历史或隐瞒历史真相,胡编乱造,断章取意,偷换概念,以假乱真等等卑鄙手法,在网上和中文报纸杂志上发文章,以此来混淆视听,反对恢复双重国籍。 这里“文章”当然指的是一本正经的文章。在万维网时代,随手发个微博,跟个贴,没人会计较其对错或准确与否。但对于这些“一本正经”反对恢复双重国籍的文章,海外华人务必严肃认真地对待。因为,恢复双重国籍成败关系到出生在每一个中国大陆海外华人祖孙三代的中国国籍的有无;中国国籍的有无,关系到每一个中国大陆海外华人做人的基本尊严,在关键时刻又有可能会关系到每一个中国大陆海外华人的生死存亡。印尼华人从50年代失去中国国籍,在近半个多世纪里一直到今天 (特别是65年,有目共睹的98年) 被屠杀,被掠夺的历史就是一个明证。 把“不承认双重国籍”这一项政策,硬改成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这些心怀不轨的人的常用的卑鄙手法之一。鲁迅有句著名的话,叫“拉大旗作为虎皮”。这句话是用来形容某些人打着冠冕堂皇的旗号,把它当作老虎皮一样,将自己包裹起来用以吓唬别人,实际上却是要达到个人的不可告人的目的。用“拉大旗作为虎皮”这句话来描写把“不承认双重国籍”这一项政策,硬改成一个“基本原则”的人,是

谈《简爱》中的女权主义 论文

曲腊腊毕业论文 谈《简爱》中的女权主义 学生姓名:曲腊腊 系(部):商务英语系专业:英语指导教师: 2013年X月X日

谈《简爱》中的女权主义 摘要 《简爱》以女主人公简爱的经历为主线,讲述了一个坚强,独立,热爱劳动、自尊、自强、自信的女性爱情故事,塑造了一位值得赞美,歌颂的女教师形象。主人公简·爱--一个受过良好教育但社会地位卑微的女子的思索和抗争,并通过简·爱曲折丰富的情感经历,体味简·爱对爱情、友情以及独立、平等、自信等的理解和实践。两性之间是平等的,爱情须得以平等和互相独立做为基础。女人必须有独立的人格,自尊自爱,不依附于其他人才可以赢得别人的尊重和热爱,才会有真正的幸福。书中也讨论了简爱的反抗意识,集中反映在她为自由,平等,独立和女性尊重而战。在盖茨黑德,简爱由顺从到为生存而战,在劳渥德,她为女性尊重和平等而战,也为拥有平等爱而战。最后她赢得了罗切斯特的爱,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关键词: 坚强,独立,热爱劳动、女性平等、自尊、自强、自信

目录 1前言 (4) 2 作者女权主义思想的产生 (5) 2.1作者夏洛蒂.勃朗特的介绍 (5) 2.2作品《简爱》的介绍 (5) 3《简爱》中女权主义思想 (6) 3.1简爱的自尊心、自信心、反抗精神 (6) 3.2简爱的爱情观 (7) 3.3简爱的独立性 (8) 4《简爱》中女权主义反抗意识 (9) 4.1为生存而战 (9) 4.2为获得认同和尊严而战 (10) 4.3为独立平等而战 (10) 5结语 (12)

1前言 当今社会,女权主义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女权主义泛指妇女要求平等权利的社会思潮。又称男女平权主义、男女平等主义。女权主义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运动和妇女解放运动的产物,提倡妇女在人类生活所有领域与男子具有同等权利。女权主义具有广泛的文化内涵,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教育、宗教、伦理等领域。 在19世纪的英国,一位批评现实主义的文学女作家夏洛蒂·勃朗特写出了一部代表女性主义思想的小说——《简·爱》。这部小说是夏洛蒂·勃朗特“诗意的生平写照”。书中的主人公简·爱是一个心地纯洁、善于思考的女性,她生活在社会底层,受尽磨难。但她有倔强的性格和勇于追求平等幸福的精神。这部小说以浓郁抒情的笔法和深刻细腻的心理描写,引人入胜地展示了男女主人公曲折起伏的爱情经历,歌颂了摆脱一切旧习俗和偏见。扎根于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的深挚爱情,具有强烈的震撼心灵的艺术力量。它最为成功之处在于塑造了一个敢于反抗,敢于争取自由和平等地位的妇女形象。

关于中国实行双重国籍可行性问题的思考

关于中国实行双重国籍可行性问题的思考 摘要:国籍表示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国籍是区分居住在一国的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标准,是确定属人管辖的根据,同时也是个人与国际法联系的纽带。因此,国籍对于国家和个人都有重要意义。当今社会,双重或多次国籍已经司空见惯。双重国籍将带来何种利弊?本文简要分析了双重国籍的利弊,从而指出双重国籍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可行性。 关键词:双重国籍,可行性 一、双重国籍及产生原因 在一国境内居住的人。主要是本国人,但也有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在现在的国际交往中,国际人员交往频繁。任何一个国家境内都存在外国人。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唯一标准就是国籍。国籍是而各国在决定给某人以国籍时,主要取决于一国的历史传统、经济、人口政策和国防的需要,取得或丧失国籍的原则也因国而异。 双重或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这又被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 由于各国国内法在因出生、婚姻、收养或入籍等国籍的取得或丧失上的不同规定所造成的双重国籍和多重国籍的出现。第一,因出生产生的双重国籍:有些国家对国籍的取得采取血统主义,有些国家采取出生地主义。采取血统主义国家的公民在采用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的儿童,一出生就会具有双重国籍。这是产生双重国籍的最普遍的现象。第二,因婚姻产生的双重国籍: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男子和外国女子结婚时,依本国的法律赋予外国女子以本国国籍。如1952年瑞士国籍法第3条第1款规定:外国女子由于其同瑞士人结婚取得瑞士国籍。若该女子本国的法律规定其不因婚姻而丧失国籍时,这个女子就具有了双重国籍。第三,因入籍产生的双重国籍:在当今世界,申请入籍是世界各国都采取的制度。当一个已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又加入另一国国籍,该国在授予外国人国籍时不要求入籍人退出原有国籍,但其原国籍国的法律规定不允许放弃国籍或退出本国国籍需经申请和批准时,便会产生双重国籍现象。第四,因收养产生的双重国籍:大多数国家的收养法规定,本国公民收养一外国人为养子女时,该被收养人即获得本国国籍,但是如果被收养人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公民不因被收养而丧失国籍时,该被收养人就具有了双重国籍。①

在中国,谁拥有“双重国籍”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33284680.html, 在中国,谁拥有“双重国籍” 作者:陈霄 来源:《人民文摘》2012年第06期 明星?企业家?留学生?抑或新富阶层?在中国,谁会在意双重国籍?谁又拥有双重国籍?目前,尚无人能给出明确的答案。但毋庸置疑的是,在中国,部分人拥有了双重国籍,并且要求给双重国籍松绑的呼声渐高。 制度的“灰色地带” 今年“两会”期间,有媒体报道称,全国政协委员、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叶建农在小组讨论中提出,双重国籍越来越多地成为没人管的“潜规则”现象。他为此建议,针对双重国籍问题,中国要么使之合法化,要么就要认真监管,按照国籍法严格“堵死”这种现象,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事后,叶建农表示,他原是在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草案时,为了说明执法的重要性,才举了双重国籍的例子:“中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在现实中双重国籍正在成为没人管的‘潜规则’,大行其道。” 叶建农并非针对该问题的一番话,经媒体报道后,立即点燃了公众的关注热情。事实上,近两年的“两会”,在正题之外,代表、委员的国籍问题一直是不期然的关注点。网上曝出代表、委员中有许多人持有外国护照。在民间,要求代表、委员们晒晒户口的呼声越来越高。 但面对质疑,沉默的绝大多数则激发了更多猜想。 双重国籍在中国是否真实存在?哪些人持有双重国籍?明明违反现行法律的行为,为何成了制度的“灰色地带”? 富豪:财富安全隐忧 已近花甲之年的李国富移民澳大利亚已经15年了。 多年来,他已经习惯在广东以澳籍华人的身份从事房地产生意,作为外商,他享受了来自税收、审批等各种政策优惠,这使得他在广东的生意如虎添翼。回想起来,李国富至今仍佩服自己当年果断作出的移民决定,此时身家已达10亿元的这位富豪,在上个世纪末就对自己日益增长的财富抱有隐忧:“人在一无所有时最无所畏惧,拥有的越多,对风险的恐惧越强烈。”

涉外警务名词解释

. 加国的国际性协议。条约为名称的国际书面协议。 1.警务:是指警察的行为,在英文19.是指我国政府国际条约的名称:是指对一项里,主要是指警察全部行为的总11.双边条约:国际书面文件的命名。和外国政府之间签订的和,译为警察工作;一些国家和 20.我国地区译为警政;我国一般译确定相互间权利义务双边条约: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的条约一般称为双边条约。的一种书面协议、协定。为警务。21.:是指在一国境,多边条约: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两个以上由多个国12.外国人2.警察勤务家签订的条约一般称为多边条警察为完成法定任务,而履行职不具有所在国的国籍,而约。责、行使职权的执法过程。是具有其它国家国籍的22. 3.涉外警务:即公安机关和警察人全球性条约人,一般也包括无国籍: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跨州际签订的条约,称员依法行使警察职权,对具有涉人。为全球性条约。是指外因素的事务实施行政和刑事管13.外国人的法律地位:23.区域性条约一国政府关于居留本国辖活动的总称。或者说,涉外警:由同属于一个地理区域的国家签订的条约。境的外国人享有的权利务是公安机关对具有涉外因素的24.亚区域条约义务及其合法权益受到:由同属于一个区事项行使管辖权的行为,是公安域的部分国家签订的条约。侵害时,可以寻求保护的涉外管理的总和。 25.涉外因素4.:又称为外国因素、国国家级条约:两个国家之间以法律制度。国家名义签订的条约。又称为平等待国民待遇:际因素,主要是指法律关系各要14. 26.遇,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素中存在外国的成分。政府级条约:两个国家之间以政府名义签订的条约。:这里是指公安机关和5.涉外管理遇和本国公民所享有的 27.警察人员在行政和刑事管辖活动部门级条约:两个国家主管部待遇相同。门之间签订的条约。最惠国待遇中,对涉及外国人、外国组织、:是指在国家15.28.外交特权间贸易、航海、关税、投:主要是指外交馆舍、外国机构、外国国家有关事务的人员的不可侵犯,免纳关税和资、组织、管理,也包括对中国公民、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捐税,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低机构所涉及的涉外事物的管理。以及刑事、民事、行政管辖豁于或者不少于给予任何:是针对一般性办案 6.特殊性程序免,等等。这种第三国公民的待遇,程序而言,主要是指为遵守国际29.并且出入境:是指一国的公民为进待遇以互惠为基础,条约的有关规定,主管机关依法入另一个国家或从另一国家返是通过国家间的双边协定程序办理的同时,须将案情通回本国而跨越两国或第三国国报外事机关并适时通知有关国家定加以规定的。 界的活动。驻华使领馆。16.差别待遇:又称为区别待30.遇,是指一国政府给予外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是指我: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基本法律7.国公安机关依据委会制定的、专门适用于处理涉有关国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法律规定,对中国公民离开、返回我外警务的法律,又称为全国性的方面低于本国公民。 国国境活动所实施的调节、控:涉外警务条约法律规。17.是指中国制、指导和管辖。同有关国家按照国际法,:是指国务院行政主管机行政规8. 31.关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缔华侨: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涉及涉外警务的国结的,法规,在职权围特定的规性行政 32. 文件。华侨短期入出境:是指华侨因际书面协议。回国探亲、访友、旅游观光、国际条约18.简称条约。::是指我国参加、签订国际法规9.从投资、贸易、升学等原因而入或承认的与涉外警务有关的国际广义上说,是指国家之间出境的行为。条约、公约、协定以及国际惯例按照国际法,就相互权利33.和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的总称。护照:侠义的护照仅指一国政府发给本国公民在国际间旅行国际公约10.:是指由国际专业组织书面协议。从侠义上说,居留使用的有

《简爱》中的女权主义研究

Research on Feminism in Jane Eyre Abstract: The thesis makes a thorough analysis of the heroine Jane‘s feminist consciousness by means of the approach of the feminist criticism. It first gives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definition and connotations of the feminism. Then it deals with the embodiment of the heroine Jane‘s feminist consciousness from three aspects. They are:rebellion of the traditional women‘s image, pursuit of equality and pursuit of the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Finally it explores the reasons for the formation of Jane‘s feminist consciousness from the rise of the bourgeois democratic reform and her harsh living conditions. Key words: Jane Eyre; feminist consciousness; equality;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简爱中的女权主义研究 摘要: 本文采用女性主义的批评方法对小说《简爱》中的女主人公简的女性意识进行了全面分析。首先简要地介绍了女性主义的定义和基本内涵;然后,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女主人公简的女性意识的体现,它们分别是:传统女性形象的反叛,追求平等和人格的独立。最后从资产阶级民主改革的掀起和艰难的生存环境等方面探讨了其女性意识形成的原因。 关键词::《简爱》;女性意识;平等;独立的人格

中国双重国籍问题分析

中国双重国籍问题分析 国籍是指一个人对某一国家的归属关系,即表明一个人同某一个国家之间固定的 法律关系。国籍无论对个人还是国家来说都非常的重要。对于国家来说,国籍是国家 确定某人为其国民的依据,是国家确定一个人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是国家行使管辖 权的重要依据。个人也需要依据国籍来确定自己效忠和承担义务的对象以及享受其保 护的权利。 而双重国籍,顾名思义,就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就是一个 人通过程序取得A国的国籍,又在B国再一次取得该国国籍。意味着你可以享受2个 国家的权利福利等,同时也要受履行2个国家规定的义务。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双重国籍现象在国际上也迅速增长。我国海外移民要求国家 承认双重国籍制度呼声也越发高涨, 双重国籍问题在国内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今天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我们国家有关双重国籍的一些问题。 双重国籍问题的历史与现状 历史上的中国是曾经默认过双重国籍的。1909年,清朝政府颁布中国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后,中国一直奉行血统原则:不管出生在哪里,只要是中国人的 后裔,就是中国人。如在东南亚当地出生的中国人的后裔,就自然拥有了双重国籍。 但是自从在1955年印尼万隆会议上,中国和印尼签订了《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后,就取消华侨的“双重国籍”身份,让他们必须选择一种国籍。1980年9月10日 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也首次以法 律的形式,确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同时也硬性规定了,外国国籍与中国国籍不管 在什么情况下都只能取其一。 由此看出1955年之前,中国“默认”双重国籍。此后,印尼等东南亚国家爆发 大规模“排华潮”,怀疑中国向其“输出革命”。为打消这些国家的疑虑,保护当地 华人免遭迫害,也为了打破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外交孤立的局面,争取印尼等国家,开 展睦邻外交,中国政府宣布废除双重国籍,并将之写入法律,延续至今。 然而虽然法律上不承认,我国仍存在着大量的双重国籍的现象。据港媒2013年报道,已移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在取得外国国籍后大多不报告,而保留中国居民身份证,享有国内福利和退休金,估计有800万人。自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中国国家安全部已下令取消了持有他国国籍的100多万人的户口。虽然中国目前正在反贪污运动的基础上加大力度对双重国籍者进行查办。今年7月15日公安部发布严查双重国籍的通告,还给出了专门的网站,供知情者对持有双重国籍的人士进行举报。但是很显然 我国现在还有着几百万的公民拥有他国国籍。

浅析我国实行双重国籍的利弊

【摘要】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为了促进本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在承认双重国籍已经成为国际趋势的情形下,越来越多的国人、海外华人华侨要求中国承认双重国籍。那么中国在此形势下,是否该承认双重国籍?本文将从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历史状况、现实条件两个方面着眼,分析双重国籍的利与弊,对中国承认双重国籍进行再思考。 【关键词】中国;双重国籍;利弊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修改本国的国籍法,承认双重国籍。目前在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93个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其中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在本国经济飞速发展,海外华人华侨不断增多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国人,以及海外华人华侨要求中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在此背景下,中国是否应该顺应国际趋势,承认双重国籍,本文将从两个方面着眼,比较分析我国实行双重国籍的利与弊。 一、中国目前的现状——不承认双重国籍 1980年9月10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将我国国籍的取得分为两种,一种是出生取得,即以出生地定国籍,只要出生在中国,无论其父母的国籍,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另一种是加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际:一是中国人的近亲属;二是定居在中国的;三是有其它正当理由”。 并且《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同时第十三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由此可见,在当前国际情形下,我国的国籍政策是只承认一个国籍。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以通过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二、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再思考 (一)历史上的双重国籍 20世纪50年代以前,中国对双重国籍采取“默认”的态度。在民国时期,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和无国籍,并且中国和日本等许多国家都订了自由来往条约,同时,在解放初期的一段时间,出入境也是宽松的。 20世纪50年代,世界成为两大阵营,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印尼和东南亚的一些国家怀疑中国向其“输出革命”,担心当地华人进行“革命输出”颠覆当地政权,实行排挤和迫害华人政策,为了打消这些国家的疑虑,保护当地华人免遭迫害,中国政府和印尼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的条约》,废除双重国籍,明确了一人一籍的原则,并将之写入法律。

分析《简爱》和《名利场》中的女性主义

最新英语专业全英原创毕业论文,都是近期写作 1 英语委婉语的认知分析 2 《奥罗拉?李》中的女性形象解读 3 An Eco-Critical Approach to Moby Dick 4 解析《永别了,武器》中亨利的人物形象 5 话语中的性别与身份:以《绝望主妇》为例 6 论《简爱》中的女性意识 7 How to Avoid Chinglish on English Writing of Se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8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wo C hinese Versions of Percy Bysshe Shelley’s Ode to The West Wind 9 论《杀死一只知更鸟》中的象征 10 英汉称谓语的文化差异与翻译--以《京华烟云》为例 11 苔丝的悲剧成因浅析 12 A Contrastive Study of Politeness Principle in English and Chinese 13 Women’s Image in Pygmalion 14 论商务谈判口译员的角色 15 英语影视作品字幕汉译的策略 16 从顺应理论的角度对广告翻译的分析 17 对《秀拉》中死亡事件的探究 18 浅谈中西方服饰礼仪之色彩差异 19 霍尔顿形象解读 20 浅析张培基的散文翻译风格 21 汽车品牌文化内涵 22 奥斯卡王尔德《认真的重要性》中似非而是的隽语对现实世界的重塑 23 道林格雷——《道林格雷的画像》中华丽外表下的丑恶心灵 24 Imagery Translation in Classical Chinese Poetry 25 美剧字幕中的译者主体性——以美剧Gossip Girl第一季为例 26 英语课堂焦虑对小学生英语学习的影响及解决策略 27 国际商务函电的礼貌原则研究 28 从自然主义视角分析《嘉莉妹妹》 29 论《福谷传奇》中的象征 30 中国茶文化与西方咖啡文化的对比分析 31 从自然主义角度解读《人鼠之间》中的美国梦(开题报告+论文) 32 任务型教学在初中英语的实施情况研究 33 归化与异化在文学翻译中的融合应用——评《红楼梦》两英译本中的习语 34 照进黑暗的光--电影《弱点》主题阐释 35 《飘》—斯嘉丽女性主义意识的成长历程解读 36 国际商务合同的用词特点及翻译 37 中国英语学习者道歉言语行为的中介语石化现象 38 论《黄墙纸》中女主人公女性主义思想的局限性 39 论《紫颜色》中黑人妇女的反抗 40 从目的论看汽车广告的翻译策略 41 国际商务中的跨文化沟通

上市案例研习(106):股东双重国籍问题

案例研习(106):股东双重国籍问题 【案例情况】 一、顺威股份 (一)关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况 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黎东成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511014**16,于 2005 年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迄今为止,未加入其他国家国籍,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 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何曙华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670828**12,迄今为止,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亦未加入其他国家国籍,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 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杨国添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460918**12,迄今为止,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亦未加入其他国家国籍,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 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麦仁钊原为中国公民,于 2002 年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并于 2007 年取得加拿大国籍,加拿大护照号:BA66**69。2010 年 10 月 11日,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大良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编号:44606201000044896 号),确认其户口已注销,居民身份证已收缴。 经办律师认为:(1)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黎东成、杨国添及何曙华历史上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2)经麦仁钊书面声明,并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于 2011 年12 月 5 日出具的确认?未发现其违反国籍 法及中国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证明及关联企业的工商登记记录等资料,麦仁钊取得加拿大国籍后至办妥中国户籍及身份证件注销手续的相关期间,不存在同时利用中国户籍、护照及/或居民身份证进出境及进行中国境内股权投资等情形;并且,麦仁钊目前中国户籍已注销,其中国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性文件已予收缴,客观上已不存在利用中国居民身份证件从事相关活动的可能性。基于前述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之规定,麦仁钊历史上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 二、光线传媒 査扬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 年 1 月 1 日出生,毕业于清华大学物理学学士,美国密西根大学物理学硕士,博士候选人和美国纽约圣约翰大学法学博士。历任纽约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搜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 2009 年 7 月 31 日至 2012 年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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