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试行)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1

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6年1月

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以及本统筹地区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医药卫生、物价等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门诊特殊病等医疗服务,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及本统筹地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有权监督对方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

(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组织乙方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并履行管理职责,配合甲方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二)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并合规收费。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三)向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即时传输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材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本协议确定的量化指标与人社局组织的年度考核挂钩,甲方结合对乙方的年度考核实行分级评价与分级管理。

第八条甲方应当通过媒体、政府网站、服务场所等向社会开展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乙方应当在本机构的显要位置悬挂由甲方制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通过宣传栏、电子屏等向就医的参保人员宣传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就医流程。甲乙双方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九条甲方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监控系统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医疗费用进行实时监控。

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监控和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乙方。

乙方应当对甲方在监督检查中查阅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予以配合。对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就医管理

第十条社会保障卡和医疗保险病历本是参保人员就医的身份证明、结算凭证和乙方记录参保人员诊疗情况的载体。

参保人员就医时(包括挂号、记账收费、出入院和转院等),乙方应当对其身份与社会保障卡进行核验,发现证件无效、人证不符的,不得进行医疗保险结算;有骗保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甲方。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为参保人员就医建立病历,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病历的诊疗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化验检查须有结果分析。

乙方应当做到上传信息一致,病程记录、检查结果、治疗单记录和票据、费用清单等相吻合。

第十二条乙方应当充分利用参保人员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化验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十三条乙方应当执行门诊处方外配制度,参保人员要求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乙方不得拒绝。外配处方应当书写规范,字迹工整,并加盖乙方专用章。

第十四条乙方制定门诊特殊病种临床指南,确定专门的科室及专职医生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特殊病种(或治疗)医疗服务,并建立专门的档案,单独保管特病处方、病志,严格按照特病药品和诊疗目录合理检查治疗。

第十五条乙方应当保证参保人员知情同意权,向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结算清单,建立自费项目参保人员知情确认制度。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医结算时,只需交纳按规定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当开具专用票据。其余费用由甲方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应当明确参保人员的投诉渠道并公布,设立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对参保人员维护合法权益、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应当及时核实情况予以处理。

第三章药品和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乙方应当严格执行本省制定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材料标准。超出目录或标准范围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根据开展医疗保险服务的需要调整药品供应结构,确保目录内药品的供应。

第二十一条乙方对参保人员用药应当遵循药品说明书,严格掌握目录内特殊限定药品的使用范围并留存用药依据便于甲方核查。超出药品适应症或特殊限定范围、缺乏相关依据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乙方的院内制剂经相关部门批准和核定价格后,可申请进入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并限于乙方内部使用,其费用甲方按规定予以支付。

第二十三条乙方工作人员开具西药处方应当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应当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合理用药。

乙方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药品目录中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不宜叠加使用。

第二十四条乙方的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根据本统筹地区的规定,对部分患慢性病、老年病的参保人员或遇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15日用量,应在处方上注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乙方购入药品及医用材料,应保存真实完整的药品、医用材料购进记录,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并留存销售凭证。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

第二十六条乙方应当严格掌握各项化验、检查的适应症,不得将特殊检查项目(如彩超、CT、MRI等)列为常规检查。所作检查应保存电子版原件至少两年。特殊检查项目主要诊断阳性率应达到 75 %以上。

第四章医疗费用结算

第二十七条乙方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本统筹地区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收费标准及其说明等规定进行收费。未经卫生计生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不得收费。

乙方经卫生计生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新收费项目,应当凭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向甲方申请,未经同意的,其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乙方应当遵循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诊疗规范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药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进价的15%,严格掌握各种检查、治疗和药品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症。不得将临床“套餐式”检验作为常规检验;不得过度检查、治疗和用药;不得套用、提高收费标准或分解收费。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当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参保人员的结算信息、医疗费用结算申报汇总表向甲方申报。

第三十条甲方应当严格按规定对乙方申报费用进行审核,如发现乙方申报费用有不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并说明理由。乙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做出说明。逾期不说明的,甲方可拒付有关费用。

甲方可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乙方申报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对抽查中查实的违规费用,甲方可予以拒付。

第三十一条甲方对乙方申报并经审核通过的医疗费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应付金额的90%,剩余的10%作为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根据考核结果支付。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不得将医务人员的工资和奖金与其业务收入直接挂钩。被甲方拒付的医疗费用,乙方应当及时作相应财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条款及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等,对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及费用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质保金返还挂钩。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与乙方发生医疗纠纷并涉及医疗费用结算的,乙方应当及时报告甲方。

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认定之前,相关医疗费用甲方暂不予支付。经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因医疗事故及治疗其后遗症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乙方应当指定部门及专人负责医疗保险信息管理,明确专职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合理设置管理权限,并将专职管理人员名单报甲方备案。甲方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乙方专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六条乙方应当按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及时、有效对接,配备相关医疗保险联网设施设备,保证乙方的网络与互联网物理隔离,与其他外部网络联网采用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将不具备医保定点结算资格的分支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医疗费用纳入申报结算范围。

第三十七条双方应当遵守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保证参保人员就医、结算等信息的安全,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

乙方确保向甲方传输的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它相关信息均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按甲方要求规范填写并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人为篡改作假。

第三十八条双方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任何一方的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并影响到参保人员就医的,须及时通知对方且启动应急预案。在故障排除前,乙方应当实行手工结算,保障参保人员正常就医结算。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甲方有下列情形的,乙方可要求甲方纠正,或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督促甲方整改:

(一)未及时告知乙方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变化情况的;

(二)未按本协议规定进行医疗费用结算,或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三)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条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但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甲方可对乙方作出约谈、限期整改、暂停结算等处理:

(一)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

(二)未及时、准确、完整提供甲方要求提供资料的;

(三)未落实参保人员知情权,不向其提供费用明细清单等资料的;

(四)未及时查处参保人员投诉和社会监督反应问题的。

第四十一条乙方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增加费用,并申报费用结算的,甲方可对乙方作出拒付费用等处理:

(一)发生重复收取、分解收取、超标准收取或者自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二)将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或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费用串换为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申请医疗保险结算,套取基金支付的。

(三)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许范围或执业地址开展医疗服务;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其他机构,并以乙方名义开展医疗服务。

(四)门诊特殊病、门诊统筹患者年底集中开药的。

(五)其他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乙方发生本协议第四十一条中行为,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甲方可对乙方作出通报批评、暂停结算等处理。

第四十三条乙方发生第四十一条中行为,性质恶劣,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或发生下列情形的,甲方可对乙方作出终止协议处理。情节严重,造成基金损失,依法移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罚。触犯法律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罚。

(一)暂停结算期间未及时、有效整改的;

(二)年度内发生三次及以上医疗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收到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处罚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规行为。

(五)代不具备医保定点结算资格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申报结算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乙方药品销售价格高于进价15%的部分,甲方予以5倍拒付。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对乙方做出暂停结算或终止协议等处理。

第四十五条乙方违反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甲方提请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调整的,甲乙双方可协商修改本协议相关条款。

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医疗保险部门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第四十七条甲乙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未果的,可以要求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对协调处理结果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协议期间,乙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第四十三条情形的,自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协议;双方因其他事宜需中止、解除协议的,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本协议期满前天,甲方可根据对乙方履行协议情况的考核情况,作出续签或缓签协议的决定并通知乙方。

中止、终止、解除、缓签协议的,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善后工作,保障参保人员正常就医。

第四十九条本协议有效期自2016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日止。

第五十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甲方:乙方:

(签章)

法人代表:(签名)法人代表:(签名)年月日年月日

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 协 议 书 二○一五年度

附件2 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甲方:焉耆回族自治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乙方(定点医疗机构): 医保医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临床医师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生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是指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或具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实施医保医师管理,目的是规范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医师的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实现用比较经济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医、保、患关系。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三条实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制度。申请医保医师应

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二)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并具有医疗处方权; (三)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熟练掌握医疗保险政策和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三个“目录”标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 (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 (六)无为了个人经济利益滥开大型检查、滥用自费药品的行为; (七)无为厂家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并收取“回扣”、病人“红包”的行为; (八)无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医保医师申请程序: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按规定具有处方权,愿意承担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均可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二)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第三条前三款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者,填写《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申请登记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医保医师登记申请

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看守所与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障协作机制,方便甲方患者在乙方就医、服务好这部分患者,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 本协议所称的医疗保障服务包括 1、乙方对甲方在押人员或嫌疑人进行健康检查 2、急重病人救治 3、住院治病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和医疗保障。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绿色通道,完善相关医疗服务流程,确保对送至乙方医疗工作场所的在押人员或嫌疑人优先进行健康检查或医疗救治。需进一步检查项目,由甲方体检单要求或医务人员根据病情确定。乙方医务人员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诊断或总检结果。 三、乙方根据甲方的邀请,对甲方医务人员或民警进行急救知识培训,开展急救技能训练,掌握急救设备和药品的使用方法提高医务人员或民警的基本急救能力。 四、乙方参与在押人员健康检查或医疗救治的医护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诊疗常规和规范,严禁泄露相关案件和在押人员或嫌疑人

信息,诊疗过程中形成的医疗文书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违规并造成不良后果时当事人负责。乙方医护人员发现在押人员或嫌疑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对甲方送至乙方医疗工作场所住院治疗的在押人员或嫌疑人,如条件允许,乙方应提供相对独立的病房,在押人员或嫌疑人住院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由甲方负责。 六、乙方提供的医疗保障服务费用(包括挂号费)由乙方按规定确定。乙方医护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后,应如实填写《医疗保障服务登记表》《医疗保障服务费用确认表》,经双方工作人员签名确认后,做为结算医疗保障服务费用的依据 七、费用结算:甲方每月与乙方结算一次医疗保障服务费用当月结清(转账方式结算) 八、甲、乙双方应分别指定联系人,并设立专用联系电话 甲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代表签名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年月日 乙方:年月日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保证全市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149号)和《晋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晋市政发[2010]27号)、《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晋市政发[2009]10号)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如下协议(医院中门诊及分院如财务收支不是一个帐户,要另签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及各项配套规定。积极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全面实行总额控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管理和费用控制,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良好机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切实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与按项目、按病种付费相结合的复合式付费方式,坚持年终考核、激励约束、风险共担的原则,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

疗保险的各项规定,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积极开展定点医疗机构信誉等级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乙方必须明确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乙方要成立医保科(医保办),并制定医保领导组职责、医保审核制度、医保科职责、医保处理违规制度,与甲方共同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资料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的病历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保就医人员的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要在本单位显要的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和举报电话”、“导医服务台”、公布门诊和住院流程,公布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名称和价格,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保证参保人员的消费知情权。各种清单要及时、清晰、准确、真实。甲方对乙方要进行不定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乙方应根据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实现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做好医院信息系统与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2020版)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38546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2020 版) 甲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医疗机构 为保障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以下称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甲方确定乙方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的各项具体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有权就工伤保险管理和工伤医疗事项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定,并在当地有关媒体公布乙方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 第四条乙方应有一名机构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工作,并要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乙方应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并及时向

本构人员和工伤职工宣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第五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保职工姓名、性别、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乙方应利用计算机手段管理,并根据自己有信息按规定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服务、工伤旧伤复发诊断以及提出辅助器具配置建议等工作,及时向甲方据实提供工伤职工的就医信息。 第二章就医管理 第七条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到乙方就医,未持工伤证件或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乙方应视同工伤职工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所需费用原则上向用人单位收取。 第八条工伤职工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乙方应认真审查其工伤证件,发现就诊者与所持证件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账,暂扣有关证体制改革,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九条工伤职工就医实行医疗服务费用明细制度,乙方应建立工伤职工电子文档,内容包括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伤病情、诊疗与支出情况等信息。住院诊疗者还应包括入院时间、出院时间、科别、床号等信息。 第十条工伤职工就医,乙方应按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等有关规定管理,并使用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工伤保险医疗专用双联处方。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保存年限按照卫生部印发的《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乙方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及时为符合出过条件的工伤职工办理出院手续。工伤职工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工伤医疗记

社保中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文本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制订 二O一四年月

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XX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证贯彻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统筹地区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医药卫生、物价等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以及其他保障人员。 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等医疗服务,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本统筹地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有权监督对方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 (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保险

南昌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 文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下载| 2006-12-5 22:06:24 |(1993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需要,保障职工在遭受生产、工作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保障、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权利,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的企业和职工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职工(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参加工伤保险是企业应尽的社会义务。 第四条市劳动局是全市企业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昌市工伤、医疗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工伤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具体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储存、发放和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保险范围 第五条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企业日常生产、工作或企业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的; (二)经领导安排或同意,从事与企业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

技术改造工作的; (三)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领导指定,但从事有益于本企业的工作,或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 (四)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五)在本企业生产工作区域内因不可抗力遭受意外伤害的; (六)在上下班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因不可抗力遭受意外伤害的; (七)因公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患重病没有抢救条件导致残疾、死亡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的; (八)复员转业军人因公、因战致残后旧伤复发的。 第六条在生产工作中,由于本人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酗酒等)以及本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伤残或死亡,不属于工伤范围。 第七条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必须按照伤亡事故报告规定分别向市劳动部门主管安全的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市总工会报告。 职工个人或亲属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待遇申请,由市工伤保险机构在半个月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予以确认。如遇特殊情况经市工伤保险机构同意,申请工伤待遇的时效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八条职工患职业病,经卫生部门指定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诊后,由企业向市工伤保险机构申报。职工个人或亲属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待遇申请,由市工伤保险机构根据职业病诊断书予以确认。

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JIEK MA on December 15th, 2012.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基本 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 协 议 书 二○一五年度

附件2 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甲方:焉耆回族自治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乙方(定点医疗机构): 医保医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临床医师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生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是指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或具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实施医保医师管理,目的是规范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医师的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实现用比较经济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医、保、患关系。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三条实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制度。申请医保医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二)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并具有医疗处方权; (三)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熟练掌握医疗保险政策和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三个“目录”标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 (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 (六)无为了个人经济利益滥开大型检查、滥用自费药品的行为; (七)无为厂家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并收取“回扣”、病人“红包”的行为; (八)无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医保医师申请程序: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按规定具有处方权,愿意承担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均可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二)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第三条前三款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者,填写《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申请登记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医保医师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参加巴州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法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章第条规定,为了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2条甲方聘请乙方为市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参合对象公示,供其自主选择。 第3条双方应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 第4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合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及时向乙方通报合作医疗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5条乙方所使用的合作医疗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甲方负责乙方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6条乙方应有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合作医疗工作,严格执行《某某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规范》,按照医疗机构等级标准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7条乙方接诊参合人员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查看本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住院治疗出院时和门诊治疗需核(报)销家庭账户余额的必须在患者本人合作医疗证的相应栏目中作好记录,因乙方工作人员失误出现门诊家庭账户、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错误,或因审查不严将非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甲方不予支付。

第8条乙方为参合人员办理入院时,应按照住院病种目录范围审查,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应劝其改为门诊治疗。 第9条乙方应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得随意推诿或拒绝参合对象就医和咨询;对急、危、重病和慢性病患者不能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将尚未治愈的强行办理出院。 第10条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协调解决参合患者与乙方的矛盾。 第11条乙方应向参合人员公示常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第12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章第条规定不属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13条乙方应提高参合患者入院三日确诊率,如一周内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同时向甲方报告。 第14条乙方应协助甲方负责参合患者转诊转院,原则上实行逐级转诊。 第15条乙方向参合患者提供超出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合患者自己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由患者或亲属签字认可)。 第三章诊疗项目管理 第16条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项目: 16.1医疗服务项目类: (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16.2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4)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16.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完整word)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书

XXXX公司 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书 (范文)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发生工伤的员工凭甲方出具的证明信(需加盖专用章)到乙 方就诊,乙方及时给予处置;重症患者应立即进入“绿色通道” 抢救,所发生费用由收费处记账后即可做检查、治疗、用药、住院等一切与伤情有关的医疗服务。 2.甲方发生工伤的员工需住院治疗时,乙方予以优先办理入院手续。 (急诊入院可两日内补足押金)如出现住院押金补足时,病人可先行出院,甲方须七日内结算费用。 3.乙方提供病房按工伤保险的价格以普通病房为标准结算。 4.甲方受伤员工住院治疗时,乙方应提供最好的专家或专科医生予 以治疗,如因病情需要可提供科内会诊,院内会诊或请院外专家会诊服务。 5.乙方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承诺严格执行河北省医疗服务价 格《河北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合理检查、用药及收费。如病情需要用《河北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及特殊检查时,需双方协商签字后方可进行(紧急抢救除外)。如发生滥用药、大处方乱收费现象,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6.甲方如遇有急、危、重患者而有使用救护车需要时,乙方应及时 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可免收救护车费用。 7.甲方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发生与此次工伤病情无关的其他疾病, 乙方应及时通知工伤职工及甲方。乙方对工伤职工其他疾病治疗的费用必须单独列项并单独结算。此项费用由工伤职工本人负责,甲方对此费用不予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预交押金贰万元整,用于紧急医药费用储备。 2.乙方为甲方提供优质、便捷、便利的医疗服务,并接受甲方关于 医疗服务及费用的相关查询和确认监督。 3.在出现重大工伤事故时,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医疗建议 或适当的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以维护甲方的利益。 4.乙方负责为工伤职工救治建立门诊、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等一切 就诊治疗记录,此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妥善保存备查。5.乙方因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下不能诊治的工伤职工,应及时通知 甲方代理人。并为该工伤职工及时、快速的办理转诊、转院或外请专家等手续,并全力配合甲方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同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期一年。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内容如有变更时,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任何一方擅自改变协议内容,都将视为无效,任何一方违背以上约定,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滦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电话:电话: 指定联系人:指定联系人: 手机:手机:

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2014年)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2014年)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协议书 甲方:XXXXXX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乙方: 为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管理,保障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特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工作协议书》,并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应认真抓好各项合作医疗制度的落实。协调好与各部门的关系。解决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的问题。 二、负责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法规的培训,及时向乙方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信息。 三、甲方要注意处理好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在监督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在服务监管时,有权行使以下权力: (一)加强审核与监管,有权到现场看望病人,了解、核对情况,调阅、查询参合病人的病历(案)、处方、医嘱、收费清单和收费票据等有关资料。随时采取现场抽查、事后回访、网络监管等方式,对乙方提供的 医药费用报销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督察。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时封存参合病人的有关资料。 (二)对定点医疗机构送审的帐、表、卡、册、处方、病例等按要求认真审核,协助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合作医疗兑付资金下拨给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先拨付补偿款的95%,扣留5%,年中或年底考核后,根据考核情况实行奖惩拨付。 (三)对参合农民投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问题,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向乙方负责人及当事人了解与新农合有关的医疗服务和费用结算等情况。 四、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例均费用、补偿比例、目录外用药、药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正式 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甲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医疗机构 为保障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以下称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甲方确定乙方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的各项具体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有权就工伤保险管理和工伤医疗事项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定,并在当地有关媒体公布乙方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 第四条乙方应有一名机构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工

医疗服务保障协议

医疗服务保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经过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高效、快捷的医疗服务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甲方作为乙方的医疗服务定点合作单位,将承担乙方客户及员工发生在甲方业务范围内的紧急医疗救治工作。 第二条乙方有医疗需要时拨打电话告知甲方达到时间,甲方指定的人员在接到电话的第一时间安排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做好迎接准备,保障乙方客户及员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三条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绿色就医通道,乙方有医疗需要时,如果情况紧急,只需提供相应的就医证明或者乙方电话通知证实其确系乙方客户及员工,甲方立即予以零费用直接救治患者,乙方承诺在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门诊费用及住院预交费,并在出院之日结清住院款项。 第四条甲方将协助乙方进行客户及员工安全、急救知识培训。 第五条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工伤职工的入院申报、工伤认定、工伤费用报销等,需要甲方协助提供的材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第六条甲方对乙方参保客户及员工,应尽可能使用工伤目录范围内的治疗设施及药品,减少自费项目,确因伤情需要使用自费项目的甲

方应告知乙方,该费用由乙方出院时向甲方结算。 第七条甲方为乙方客户提供个性化体检服务,体检职工可以派专车接送,体检报告汇总后直接送达乙方,并统一结算费用。 第八条甲方为乙方提供24小时就诊咨询;咨询电话:(西区);(东区)。 第九条乙方客户及员工出现伤病时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告知甲方受伤人员伤情,必要时做好预处理工作。 第十条乙方客户及员工的伤病超出甲方医疗业务范围的或者超出甲方医治能力无法继续治疗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可行方案供乙方选择。 第十一条甲方接诊医师应将患者就诊情况准确、完整、真实的记录在病历内,不得简单书写“病史同前”等模糊字句;病历记录要求字迹清晰、完整,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必须在修改处加盖医师名章或者医师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第十二条接诊医师开出的门诊处方、检查治疗单等应于门诊病历记载保持一致,西药、中成药、中药要分别开具处方,准确书写药品的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等,不得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并得加盖接诊医师名章或者医师签名。 第十三条甲方接诊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用药情况,认真查阅病历,对在较短时间间隔内重复开药或者大剂量开药等情况,甲方应严格审核。对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在符合使用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016年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书

二0 一六年度城镇基本医疗、生育 保险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书 甲方:绥德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乙方:医院 为保证参保职工、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按照〈〈榆林市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榆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榆政办发[2008]6号)、榆林市卫生局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配合分级诊疗制度推行调整全市各类基本医疗保障报销政策的通 知》(榆政卫发[2015]383号)及其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为了明确责任和义务,现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及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制定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白觉遵守医疗保险 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要成立医疗保险科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设立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并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在医保定点医疗服务工作中接受甲方指导和管理;乙方不得对外承包科室,承包

科室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真实材料和票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按甲方要求实施网络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 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院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每年年终甲方将按〈〈榆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考核办法》(榆市医保发[2012]7号)和本协议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严重违反本协议,造成不良后果的定点医疗机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停止其定点资格。 第二章就诊 第六条乙方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 第七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白事故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年度内乙方发生两次以上医疗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八条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患者本人)和证 件识别,其中身份证、医保证、IC卡是患者就医时必须提供的有效证件。发现就诊者与所持身份证、医保证、IC卡不符时应拒绝以医保患者身份收治住院或实施特殊慢性病治疗,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定点医院承担。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2018)培训讲学

赤峰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甲方: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乙方: 为保障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以下称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正确使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7]7号)、《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工伤保险和药品、卫生、物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认真履行本服务协议,承担和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服务工作。 第二条甲乙双方有权就工伤保险管理和工伤医疗事项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和医疗服务的相关规定,并在当地有关媒体公布乙方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

第四条乙方应有一名本机构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工作,成立相关的管理科室,有工伤保险医疗门诊标牌,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乙方应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和完善与工伤保险医疗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及时向本机构人员和工伤职工宣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第五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发放相关文件,及时向乙方提供参保职工姓名、性别、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乙方应利用计算机手段管理,并根据已有信息按规定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服务、工伤旧伤复发诊断以及提出辅助器具配置建议等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向甲方据实提供工伤职工就医信息。 第七条乙方应在其显要位置悬挂由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制作的工伤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标牌(协议医疗机构不得私自制作工伤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标牌),设立工伤人员就医(咨询)专(兼)职医生门牌和服务台,设置“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意见箱”,并公布投诉电话。将工伤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主要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名称及价格向工伤职工公布,还应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明细清单和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各种单据要及时、清晰、准确、真实,保证工伤职工的知情权,做好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章就医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实施意见

濮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 服务协议管理实施意见 为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濮政〔2000〕32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濮政〔2008〕47号)有关精神,现就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医疗行为,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机制,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构建和谐的医、保、患关系。 二、医保医师职责 医保医师是指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其主要职责是: (一)熟悉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证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三)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四)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开大处方,不滥检查,不诱导过度消费,不降低服务质量。 (五)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危、重病人,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六)严格遵守目录外用药、诊疗项目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住院参保病人(或家属)告知、签字同意制度和普通门诊、重症慢性病、门诊大病用药及住院病人出院带药等相关规定。 三、申请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可申请成为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能自觉遵守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愿意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近两年在为参保对象提供医疗服务时,没有违规现象。 (四)参加统一组织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成绩合格。

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书(标准版)

编号:HT-202157343 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基金委托管理 协议书(标准版) This contract is applicable to clearly dividing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during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effectively restraining the behaviors of both parties and ensuring that the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re not infring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基金委托管 理协议书 甲方:县市区人民政府 乙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支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 施意见(试行)》的精神,切实做好县市区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基金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基金,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组织的参保率达到%以上的乡镇、街道,乙方同意接受该乡镇、街 道保障基金的管理,否则乙方可以不予受理。 二、乙方为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基金建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当年所 收的保障基金扣除支付的保障补偿金后,余额转入下一年度。 三、甲方应在《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基金实施细则》确定的保障基金收 取入库日前,将当期应收的保障基金全部划入乙方保障基金专户,以确保乙方

医疗保障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 看守所

甲方: 乙方: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看守所与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障协作机制,方便甲方患者在乙方就医、服务好这部分患者,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所称的医疗保障服务包括: 1、乙方对甲方在押人员或嫌疑人进行健康检查; 2、急重病人救治; 3、住院治病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和医疗保障。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绿色通道,完善相关医疗服务流程,确保对送至乙方医疗工作场所的在押人员或嫌疑人优先进行健康检查或医疗救治。需进一步检查项目,由甲方体检单要求或医务人员根据病情确定。乙方医务人员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诊断或总检结果。 三、乙方根据甲方的邀请,对甲方医务人员或民警进行急救知识培训,开展急救技能训练,掌握急救设备和药品的使用方法,提高医务人员或民警的基本急救能力。 四、乙方参与在押人员健康检查或医疗救治的医护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诊疗常规和规范,严禁泄露相关案件和在押人员或嫌疑人信息,诊疗过程中形成的医疗文书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违规并造成不良后果时当事人负责。乙方医护人员发现在押人员或嫌疑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对甲方送至乙方医疗工作场所住院治疗的在押人员或嫌疑人,如条件允许,乙方应提供相对独立的病房,在押人员或嫌疑人住院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由甲方负责。

六、乙方提供的医疗保障服务费用(包括挂号费)由乙方按规定确定。乙方医护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后,应如实填写《医疗保障服务登记表》《医疗保障服务费用确认表》,经双方工作人员签名确认后,做为结算医疗保障服务费用的依据。 七、费用结算:甲方每月与乙方结算一次医疗保障服务费用,当月结清(转账方式结算)。 八、甲、乙双方应分别指定联系人,并设立专用联系电话: 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 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代表签名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限定支付范围说明(摘自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限定支付范围说明(摘自凡例): (一)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或住院医嘱,参保患者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儿童或有临床证据证明为智力障碍的成人参保人员,由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使用与目录药品名称和剂型相同的非处方药品发生的费用,可以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规定了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前,应核查相关证据。 1.“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是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 2.“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备注”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及症状、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适应症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根据病情合理用药。 5.“备注”一栏标注了二线用药的药品,支付时应有使用《药品目录》内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证据。 (三)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不属于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治疗艾滋病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四)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第234-247号“胃肠外营养液”、第262号“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剂”、第1257号“肠内营养剂”,需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时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使用肠外或肠内营养支持疗法时,消化道有功能的患者应首先选用肠内营养剂。 (五)西药部分第1257号“肠内营养剂”包括:肠内营养粉剂(AA-PA)、肠内营养粉剂(AA)、短肽型肠内营养剂、整蛋白型肠内营养剂(粉剂)、肠内营养混悬液Ⅱ(TP)、肠内营养混悬液(TPSPA)、肠内营养混悬液(TP-MCT)、肠内营养乳剂(TP-HE)、肠内营养乳剂(TPF-T)、肠内营养混悬液(TPF-FOS)、肠内营养混悬液(TPF-DM)、肠内营养乳剂(TPF-D)、肠内营养混悬液(TPF-D)、肠内营养乳剂(TPF)、肠内营养混悬液(TPF)、肠内营养乳剂(TP)、肠内营养混悬液(TP)、肠内营养粉剂(TP)、肠内营养混悬液(SP)。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文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文 Model of medical service agreement of work injury insuranc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文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甲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医疗机构 为保障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以下称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甲方确定乙方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的各项具体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有权就工伤保险管理和工伤医疗事项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定,并在当地有关媒体公布乙方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 第四条乙方应有一名机构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工作,并要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乙方应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并及时向本构人员和工伤职工宣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第五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保职工姓名、性别、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乙方应利用计算机手段管理,并根据自己有信息按规定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服务、工伤旧伤复发诊断以及提出辅助器具配置建议等工作,及时向甲方据实提供工伤职工的就医信息。 第二章就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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