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

论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
论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

论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

论文摘要

劳动改造作为我国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一种手段,在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取得了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革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也发生了变化。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的作用被削弱。在新形势下,有必要对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进行不断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劳动改造,罪犯,价值

劳动改造罪犯是我国监狱执行刑罚的三大手段之一。五十多年的监狱工作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劳动改造对实现促进罪犯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刑罚目的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组织罪犯劳动生产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所发挥的价值令世人瞩目。然而,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受生产模式的制约,以及经济利益的驱动,劳动改造罪犯的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的作用被削弱,已经直接影响着刑罚正确的执行。复归劳动改造罪犯的本义,纠正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取向偏离,重塑劳动改造功能,实现劳动改造的真正价值,并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是我们在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急待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文就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应该体现的价值及目前出现的问题,结合笔者十余年监狱工作切身体会浅淡几点认识。

一、劳动改造罪犯在改造罪犯中应该具有的价值

把劳动作为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一种手段,是世界许多国家通常的做法。许多国家的法律以及联合国的文件都对组织囚犯从事生活劳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中国组织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生产劳动,是中国对罪犯实惩办与改造相结合原则的重要内容。我国《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中国改造罪犯的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卓有成效的。

(一)劳动改造的功能

劳动改造的功能,是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过程中,劳动改造作为行刑手段所发挥的固有的稳定作用。我国监狱劳动改造主要有惩罚、矫正、经济三大功能。

1、惩罚功能

劳动作为惩罚罪犯的手段,是历史上和当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普遍做法。我国《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凡是有劳动能力的罪犯,都必须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改造具有依法惩罚的不可选择性,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通过强迫罪犯进行生产劳动,使罪犯深刻感受到刑罚所带来的痛苦、威慑和报应,从而在内心产生悔罪心理。劳动改造是罪犯与刑罚之间的媒介,也是罪犯借以感受刑罚的载体。同时,通过劳动改造罪犯所产生的惩罚效应,也能对其他社会成员起到一定的导向警示作用,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刑罚目的。

2、矫正功能

马克思曾经深刻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马克思主义劳动观认为:人类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但改造客观世界,同时也改造主观世界。因此,劳动是改造人,造就人的基本途径和方式。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劳动,使其在艰辛的劳动过程中,改变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的不良思想,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行为习惯,并通过劳动体验人生价值,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社会化大生产为主要方式的监狱生产劳动,对罪犯重新社会化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罪犯在劳动中学习的劳动技能、科技知识,养成良好的劳动行惯和行为习惯,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奠定了客观的物质基础。在笔者所在监狱,与笔者接触的许多罪犯经过监狱的艰辛劳动之后都表示了出监后再也没有什么苦不能吃的了,对未来守法生活充满了信心。可以说这是劳动改造矫正功能的最直接体现。

3、经济功能

监狱组织罪犯劳动生产的过程,也是创造物质财富的过程。监狱生产虽然是罪犯劳动改造的物质载体,但同样要讲求成本效益,实现劳动收益的目的。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应当是有效劳动,罪犯劳动获得的物质财富和经济效益,也使劳动改造具有了经济功能。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罪犯劳动生产为国家创造了大量的物质财富,支持了国家的经济建设,还基本解决了监狱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劳动改造的经济功能在这个阶段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在刑罚方式逐渐文明,提倡突出劳动改造矫正功能的今天,劳动改造在发挥经济功能方面仍体现着它巨大的价值。就笔者所在监狱而言,监狱设置十五个犯人监区,除老弱病残监区、生活卫生、教育改造等少数监区无经济创收功能外,其它监区分别从事着水泥生产、服装加工、手工艺品制作、木器加工等经济创收项目,每年为监狱创造着巨大的经济效益。

(二)劳动改造的功能对刑罚目的实现的作用

《监狱法》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本法的目的是“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现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从我国《监狱法》所规定的监狱行刑宗旨、原则和目的来看,劳动改造作为监狱执行刑罚的主要手段,其固有的惩罚、矫正和经济功能对于实现刑罚目的所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劳动改造的惩罚和矫正功能体现了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行刑宗旨和原则,并直接对实现罪犯再社会化、预防违法犯罪这一刑罚目的发挥着重大作用。其中,惩罚是改造罪犯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之一,是矫正的前提,而矫正是实施惩罚的目的所在。

由此可见,劳动改造的惩罚功能和矫正功能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密不可分的。因此,劳动改造的经济功能只是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改造中所产生的附加成效,并不是直接对实现刑罚目的产生作用。从严格执行刑罚、确保刑罚目的实现这个意义上来说,劳动改造的惩罚和矫正功能是主要的、必须的,而经济功能则只能是辅助的,三者之间的关系相对稳定,并统一于服务刑罚目的的实现这一目标之下。

二、劳动改造功能在监狱工作不同阶段的演变

从我国监狱工作历史来看,劳动改造的三大功能在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下,其作用也在不断变化着。

(一)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劳动改造功能的充分发挥

这一时期主要是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监狱生产由国家统供统销,监狱监企合一的生产模式,使劳动改造的三大功能充分发挥,相互促进,取得了比较辉煌的成就。

(二)由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时期,劳动改造功能的结构变化这一时期主要是改革开放后到现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劳动改造向科学化、法制化、文明化方向发展。进入21世纪,司法部提出“三个转移”战略和监狱工作“三化”建设目标,劳动改造方式以现代化、社会化的工农业生产为主,并逐步由室外劳动转向室内劳动,由农业向工业转移。监所位置也由偏远向城市,分散向集中转变。劳动改造三大功能总体结构发生了变化:“八劳”会议以后,监狱工作的重点由阶级斗争、对敌专政逐步调整为主要对刑事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改造,并从指导思想到监狱工作机制正在实现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同比以阶级斗争为主线的计划经济时期,劳动

改造的惩罚功能有所淡化,矫正功能得到进一步重视和发展。而由于监狱面临的生产经营压力越来越大,劳动改造的经济功能得到不断的强化,劳动改造的功能结构形成了新的格局。

(三)现阶段劳动改造功能的变化和价值取向的偏离

从以上两个阶段劳动改造功能的演变情况看,惩罚功能相对淡化和矫正功能进一步发展,是时代和社会发展的结果,体现了劳动改造适应行刑科学化、文明化、社会化的要求有了长足的发展进步。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中,监狱企业不但是劳动改造的载体,还是市场经济的法人主体,在监狱经费保障不足、监狱发展面临困难的现实状况下,监狱同样要承受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发展的压力。虽然目前实行了监企分离,似乎从体制上解决了上述矛盾,但实际上,追求经济效益的不断增长仍是监狱和企业的共同目标,劳动改造的经济功能空前强化起来。劳动改造三大功能原有的合理架构因而也发生了倾斜,甚至被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异化,直接影响到监狱行刑目的的实现。就笔者所在监狱而言,以监管安全为前提在发展监狱经济方略的影响下,某些监区、分监区的工作重心产生了严重偏离。出现了挤占罪犯法定学习时间,甚至是休息时间进行生产劳动;从而使罪犯只知道生产,对自身的恶习改造无暇于顾。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监狱生产什么不再严格执行监狱的有关工作方针,公然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一切向“钱”看齐。哪种产品经济效益好,就盲目生产哪种产品,置罪犯身体健康于不顾。从一直以来的立窑水泥生产线到前几年取缔的监内小扎钢厂到现在的电石厂,由于监狱的特殊环境,使这些在社会上不符合标准被淘汰的生产项目在这里有了

生存发展空间,就符合标准的服装加工、手工艺品制作、木器加工等项目也往往采用简单的生产办法,加强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的方式,追求最大化监狱经济效益。由此引发的罪犯超时、超体力、超负荷“三超”劳动,已成为影响监狱执法的一大难题。这种劳动已成为简单的体力脑力的使用,达不到改造思想、矫治恶习的目的,没有发挥劳动改造应有的价值。劳动改造管理和评估激励制度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更是无从谈起。由此造成罪犯厌恶劳动,进而利用种种方式逃避和抗拒劳动改造的情况,也给监管场所构成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就笔者从事罪犯医疗工作的切身体会,那些无病呻吟、小病大养逃避改造的罪犯多来自存在“三超”情况严重的监区中。劳动改造罪犯的功能作用也因此受到人们的怀疑,监狱企业生产经营的问题正成为我国监狱事业发展进程中关注的焦点。

三、劳动改造功能的重塑和拓展

如何使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关系到监狱严格执行刑罚的问题,关系到监狱刑罚执行机关的形象和职能发挥问题,关系到监狱推进法制化建设的问题。监狱在“打造平安监狱,服务和谐社会”新的历史任务面前,在社会向民主、法治发展的潮流中,如何对劳动改造的功能进行重塑,以发挥其对实现刑罚目的的应有作用,应是我们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中必然要予以解答的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势下,适应行刑科学化、社会化、文明化的发展,对劳动改造的功能进行拓展和深化,应当成为我们努力探索的方向。

(一)劳动改造功能的重塑

从根本上看,计划经济时代沿用至今的监企合一的生产模式,是

造成现阶段劳动改造功能异化的根本原因。要改革现行监狱体制,纯化监狱的职能,让劳动改造的功能回归到服务刑罚目的实现的本义上来。目前正在全国试点的以“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目标的监狱体制改革,为我们对劳动改造罪犯功能的重塑和发展提供了体制保障和改革机遇。在监企分开的新的体制模式下,监管改造与生产经营分开运行,执法经费支出与监狱生产收入分开运行,企业的经营职能从监狱剥离,监狱职能得以纯化。在这一制度设计下,监狱企业负责为罪犯提供劳动改造场所和岗位,并以罪犯劳动成果为企业收益,而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劳动改造的经济功能被最大限度淡化甚至剥离;而其惩罚和矫正功能相应得到突出和强化,以更好地服务和作用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从刑罚目的的实现这一最终目标出发,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应以是否真正有利于监管安全,真正有利于改造罪犯,真正有利于提高改造质量为前提,坚持社会效益优先,落实改造人为宗旨,以便为劳动改造的三大功能在新的监狱体制框架内构建合理架构,充分有效地发挥劳动改造刑罚手段的基础作用。

(二)劳动改造功能的拓展

在我国监狱与国际行刑方式逐步接轨的发展趋势下,劳动改造的功能应以逐渐淡化惩罚功能,深化矫正功能为取向,进一步提高劳动改造的质量和效果,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1、淡化惩罚功能

从狱制发展的历史来看,惩罚是监狱行刑的固有功能和目的。从古代肉刑、苦役到现在的劳动改造,刑罚的惩罚功能是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而不断淡化。

从现代行刑文明化、科学化、社会化的发展趋势看,监狱行刑不单纯追求惩罚效果的价值取向,而更注重于罪犯的恶习得以矫正和改造,从而最终实现再社会化。我国监狱以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也将监狱行刑定位于“改造人”的最终目的,惩罚和改造是实现刑罚目的的手段和途径。在社会文明不断发展的今天,监狱作为社会文明的窗口,劳动改造的惩罚功能应保持在与社会文明相适应的必要的威慑和报应程度内,以促进刑罚目的的实现,同样也应在淡化惩罚功能中彰显社会文明的进步,以此来更好地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的行刑目的。

从劳动改造的发展趋势来看,在现代化社会大生产的格局下,监狱企业必须保持与社会相同步的生产水平,才不致于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使罪犯劳动的强度逐步降低或趋向技能化,劳动改造的惩罚效应已逐渐弱化,对罪犯思想和行为矫治已成为未来发展走向。

2、深化矫正功能

在新的形势下,监狱应当在劳动改造的科学化、法制化和社会化建设,进一步拓展和发挥劳动改造的矫正功能,有效促进罪犯能顺利复归社会。

(1)通过劳动改造管理和教育的科学化,促进罪犯不良思想转化和犯罪恶习矫治的深化。

对罪犯劳动改造进行科学严格的管理和教育是充分发挥和深化矫正功能的基础。要积极创新方式,丰富内容,建立科学文明的劳动改造管理模式和考核奖惩制度,并配套形成科学完善的劳动改造质量评

估体系,以促进劳动改造的科学化发展,充分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使罪犯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转变犯罪思想,矫正犯罪恶习,发挥劳动改造对罪犯行为的规范矫正功能。同时要在劳动和教育的有效结合上有新的拓展。监狱工作实践表明,罪犯能否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除了犯罪恶习得以矫正外,还与是否具有赖以谋生的劳动技能有很大关系,因此,要把劳动改造与职业技术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在岗培训和出监培训相结合,监狱自主培训和借助社会力量培训相结合,在对罪犯进行监内生产技术培训的基础上,充分借助社会资源组织罪犯学习掌握多个劳动技能,使罪犯出监后不致于无法谋生而重新犯罪。

(2)通过劳动改造的法制化建设,促进劳动改造质量的提高。

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劳动改造法制化建设的重点是正确执行刑罚,即在使劳动改造的功能在服务于刑罚目的实现的目标下实现合理架构,保障惩罚和矫正功能的有效发挥。同时,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切实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也是劳动改造法制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监狱执法的过程也是对罪犯诠释法律,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监狱执法中哪怕一次不公正的现象,也许就会将数年来对罪犯的改造成果毁于一旦。当前,劳动改造中的罪犯合法权益保障关系到监狱执法公正的问题,也关系到监管安全稳定的大局。同时,社会对监狱劳动改造中维护罪犯权益的预期越来越高,因此切实维护罪犯合法权益要从正确执行刑罚,维护监管安全,服务和谐社会的高度上加以认识和落实。具体来说,一是要依法保障罪犯的休息权利,杜绝“三超”劳动;二是

要做好罪犯劳动保护,确保生产安全,保障罪犯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三是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保障罪犯依法获得劳动收益。

(3)通过劳动改造的社会化拓展矫正功能。

劳动改造是促进罪犯再社会化的重要手段,社会化的生产方式,更是消除罪犯监禁人格,培养罪犯积极社会角色意识重要途径。监狱企业应尽可能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场所和岗位,为罪犯再社会化创造有利的条件。同时,要积极创新劳动改造行刑方式,努力提高罪犯劳动改造的社会化程度,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余刑不长的罪犯,可以在监狱设立的半开放式劳动场所与社会上工人共同工作,享受与社会工人相当的劳动待遇,对罪犯提前进行复归社会的适应性锻炼。

对劳动改造功能的重塑和拓展,关系到刑罚的正确执行和刑罚目的的最终实现。在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下,我们必须从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进程的高度,深化监狱体制改革,创新劳动改造行刑理念,充分发挥劳动改造的功能作用,以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的监狱制度,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1、杜雨罪犯劳动改造学法律出版社,2002

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改造罪犯状况1992年8月10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4、葛炳瑶试论新阶段劳动改造罪犯犯罪与改造研究200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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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探析 摘要:新时期的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呈现生产途径多样化(劳动方式增多;产品种类增多,);促进目标具体化(创造监狱稳定因素;完成既定效益增长;);狱企职能复杂化(完成罪犯保护;在新形势下,强化罪犯劳动体验,加快罪犯社会就业的步伐)。新时期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存在地域差异,时间差异。有必要就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和分析,以求提高罪犯劳动改造成效,完成监狱使命。 关键词:罪犯;劳动改造;新形势; 《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由此可见,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具有强制性,是一种特殊的法定义务。同样的规定在《监狱法》中也能寻见,《监狱法》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这明确了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地位,这也是所有时期、任何监狱的罪犯改造工作开展之前提。

一、生产途径多样化后对劳动改造工作的思考 新时期,在新的社会经济环境下,监狱企业的改革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指导着罪犯劳动改造的主方向。监狱企业的经济价值在于它能持续为罪犯劳动提供岗位,能有效、有序组织劳动,能积累劳动成果,维持监狱生产持续发展,创造社会财富。以往监狱企业重工业、农业在新形势下既不能满监狱企业的发展要求,也不能很好履行劳动改造服务于监管,同时促进罪犯社会就业的改造要求。目前,轻工业以投入小、引进快、抗风险、技术成熟、增效显著等符合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环境的优点被各个监狱接纳。轻工业从业工种多,产品类别杂,这就对从事劳动改造的罪犯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适应多种新的劳动方式;二是在新劳动方式下快速接受不同产品的生产要求。如此一来,我们可以建立一个以适应先进技术为主的,多层次的,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技术构架和技术体系,让新接触生产工序的罪犯一级一步随劳动改造的深入,劳动技术的成熟提高自身的技术评价,为高评价罪犯以师带徒,新入监罪犯快速学习等良性管理行为打下基础。 监狱罪犯较于起社会公民,学历普遍偏低,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弱,对精细化的生产适应性不强。处于以轻工业为主的劳动改造中,以往的粗糙性、体力型的劳动逐渐被新时期的精细化、脑力化的劳动取代,这就对老罪犯

罪犯劳动改造学---考试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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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

论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 论文摘要 劳动改造作为我国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一种手段,在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取得了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革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也发生了变化。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的作用被削弱。在新形势下,有必要对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进行不断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劳动改造,罪犯,价值

劳动改造罪犯是我国监狱执行刑罚的三大手段之一。五十多年的监狱工作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劳动改造对实现促进罪犯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刑罚目的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组织罪犯劳动生产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所发挥的价值令世人瞩目。然而,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受生产模式的制约,以及经济利益的驱动,劳动改造罪犯的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的作用被削弱,已经直接影响着刑罚正确的执行。复归劳动改造罪犯的本义,纠正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取向偏离,重塑劳动改造功能,实现劳动改造的真正价值,并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是我们在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急待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文就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应该体现的价值及目前出现的问题,结合笔者十余年监狱工作切身体会浅淡几点认识。 一、劳动改造罪犯在改造罪犯中应该具有的价值 把劳动作为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一种手段,是世界许多国家通常的做法。许多国家的法律以及联合国的文件都对组织囚犯从事生活劳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中国组织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生产劳动,是中国对罪犯实惩办与改造相结合原则的重要内容。我国《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中国改造罪犯的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卓有成效的。 (一)劳动改造的功能 劳动改造的功能,是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过程中,劳动改造作为行刑手段所发挥的固有的稳定作用。我国监狱劳动改造主要有惩罚、矫正、经济三大功能。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

内容摘要: [ 论文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因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 论文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因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解教以后能够自食其力。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造成了两方面的直接后果:一是罪犯通过劳动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数量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相当一部分的经济效益。虽然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保障监狱硬件实施建设的同时,提高了干警的待遇,改善了罪犯的物质生活和改造条件,因而我们有必要在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 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成为改造罪犯的手段。以期罪犯走上社会后,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自己养活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所贡献的劳动者。 (一)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地位 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途径,他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是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内容的主要方面之一。它与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合称为“监狱三大改造”,同时它也为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个改造中介和物质的保障。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由此可见,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事实证明,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例如对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充分显示了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劳动改造的意义 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本身,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劳动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它能使罪犯根除那些好逸恶劳、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同时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活动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自己的劳动方式,保持与社会的联系、同步发展,最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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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劳动改造的意义 【摘要】自从中央领导同志提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之后, 关于“首要标准”的讨论就成了当下监狱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了。 罪犯劳动改造制度是监狱依照法律法规, 以改造人为宗旨, 以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为方针, 使服刑罪犯通过劳动进行改造、学会劳动技能、重新适应社会, 实现监狱的改造功能和其他社会功能的一项监狱制度,是监狱在依法行刑、公正执法、完成劳动改造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在监狱体制改革的重大历史背景下, 从完善监狱法规的维度出发, 我们必须构建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罪犯劳动改造制度, 使我国监狱能够顺利实现落实“首要标准”、提高改造质量的目标,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首要标准;劳动改造;创新 马克思指出, 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他认为, 人类在生产劳动过程中, 不但改造客观世界, 同时也改造主观世界。因此, 劳动是改造人、造就人的基本途径和方式。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改造, 对于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贯彻落实监管工作“首要标准”,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自新中国成立以来, 劳动改造作为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得到了高度的重视, 已经走过了60 年的历史征程, 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从某种方面说, 罪犯劳动改造是新中国监狱工作的“基石”。 一、劳动改造的历史意义 “任何一种监狱制度总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决定的, 以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国情为背景条件的。具有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的罪犯劳动已成为许多现代国家监狱制度中的内容。①”在中国将监狱与罪犯联接最为广泛的、最为紧密的是罪犯劳动。 众所周知, 我国的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劳动改造人和毛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浅议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内容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学习。”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同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为了实现这种转变,监狱不仅要改变其犯罪思想,而且要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仅要矫正犯罪恶习,而且要使其掌握一种或几种谋生的技能,回归社会后能自食其力。“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是: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严格按照监狱法规进行监禁,强制其遵守监狱、纪律,履行义务。对违反监狱法规、纪律和不履行义务的罪犯给予严厉打击。同时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有目的的改造,进行思想、文化知识、职业技术。在改造过程中充分发挥管理、管辖动、教育等手段的作用,使罪犯在认罪服法的基础上,痛改前非,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公民。 关键词:罪犯劳动改造管理 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刑满释放后能自食其力。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罪犯通过学习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权益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一定效益。虽然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所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改造罪犯物资生活和改造条件,保障监狱生产、管教的正常进行,在目前状况下,我们有必要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 伴随着新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在马克思注意理论的指导下,成为改造罪犯的手段,以期罪犯走上社会后,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自己养活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有所贡献的劳动者。 (一)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地位 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他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是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内容的主要方面之一。它与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合称为“监狱三大改造”,同时它也为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个改造中介和物质的保障。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世界观、人身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由此可见,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事实证明,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例如对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充分显示了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劳动改造的意义 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本身,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劳动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它使罪犯消除那些好逸恶劣、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同时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活动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自己的劳动方式,保持与社会的联系与三同步,从而最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罪犯改造制度现状及完善

我国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罪犯成为首发公民和自食其力劳动者不可缺少的基本手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特色的体现。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于自身的矫正和改造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一、罪犯劳动改造的概念 罪犯劳动改造作为监狱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它的概念。劳动改造是指监狱等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以生产劳动为手段,对罪犯实施的改造思想、矫正恶习和学习生产技能的活动,是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基本手段。 二、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的现状 我国罪犯劳动改造制度于建国初期即设立,直至今日,仍在发挥着重大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罪犯改造制度在现代社会中也出现了一点问题。 (一)监狱作为监狱企业存在严重缺陷 监狱企业是我国公有制企业的特殊形态。作为监狱,它实施对罪犯的改造职能,作为企业,它承载罪犯劳动生产活动。但是,在市场中,监狱企业面对生产和经营的各个环节,其性质和特点成为了制约其发展的不利因素。由于企业劳动力主要是罪犯,他们素质普遍较差、流动性大,使之形成了在市场竞争中的先天弱势。监狱企业也可能会因此不能向罪犯提供充足的劳动改造岗位和劳动条件,使之改造的作用也受到影响。

(二)劳动改造中罪犯的权利受到侵害 由于监狱企业生产效率低,经济压力大,与社会企业竞争十分吃亏,因此,许多监狱不得不组织罪犯进行超量、超时的劳动,来缓解自己的经济压力。罪犯每天的劳动会超过8小时甚至是10小时,他们休息的权利也会被剥夺而进行劳动,并且,罪犯的劳动条件也无法保障。除此之外,罪犯进行劳动改造往往不会获得报酬,进行劳动的罪犯只会被看做是劳动改造的对象,经济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跟不用说劳动保护和劳动赔偿的 问题了。这样,罪犯的权益受到极大侵害。 (三)监狱改造功能受到影响 “监企合一”的体制下,企业的经营目标成了监狱工作的核心任务,甚至监狱领导班子的组成也会明显体现出生产为重心,监狱长由懂得生产的人来担任,由此可知,监狱的改造功能往往只能成为生产之后的第二目标。除此,监狱对罪犯的考核奖励会出现以偏概全的现象,一些监狱以罪犯的劳动表现和劳动效率作为考核重点和奖励的主要依据。部分在技能、体力方面有优势的犯人仅凭劳动表现而获得奖励,忽视了其他方面的改造。这样的考核制度有失全面性、真实性,也有失公平。 三、罪犯改造制度的完善 由于实践中的种种不利因素,我国监狱的改造功能受到极大影响,为了促进罪犯劳动的矫正功能,缓解改造和生产的矛盾,提出以下完善措施。

罪犯劳动管理

名词解释 1、罪犯劳动组织与管理 所谓劳动组织与管理就是通过建立劳动组织结构,规定职务或职位,明确责权关系,以使劳动组织中的成员互相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劳动,有效实现劳动组织目标的过程 2、罪犯劳动考核 罪犯劳动考核是指监狱机关按照一定标准,采用科学的方法对罪犯劳动过程中所表现出思想、行为及劳动成果进行考查和评定的管理活动。 3、罪犯劳动改造质量 罪犯劳动改造质量是指监狱通过组织罪犯劳动,使罪犯得到改造,从而在罪犯身上所表现的优劣变化程度。 4、罪犯劳动定额 指罪犯在一定的生产技术条件下,为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规定的劳动消耗量的标准 5、罪犯劳动现场的定置管理 罪犯劳动现场的定置管理,是指为完成罪犯劳动任务,根据监狱生产活动的规律和目的,考虑罪犯劳动的安全、质量、效率等制约条件和物品自身的特点,划分适当的放置场所,确定物品在场所中的位置状态,明确人与场所、物品联系的信息媒介,使之达到最佳结合状态的一门科学管理方法 6、罪犯的劳动时间

指罪犯在法定的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 7、手工业性罪犯劳动 手工业性罪犯劳动在我国监狱劳动中也较普遍。手工业性罪犯劳动主要指以手工为主的科技含量不大的以产品加工和装配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8、智力型罪犯劳动 所谓智力性罪犯劳动又称脑力性罪犯劳动,是指针对高学历、高职称、高职务、高智商、高科技罪犯的实际而开展的一种有较高科技含量的、复杂的生产物质性和精神性产品的活动过程。 简答题 1、罪犯劳动现场的互监包夹机制 是指以2—4名罪犯(一般为3名)组成的一个联号同行组,通过罪犯之间的相互监督,对重控罪犯落实包夹,从而达到罪犯严格遵守监规纪律,防范各类违规事件、监管事故发生的目的; 2、如何避免罪犯出收工时队列不整秩序混乱情况的发生? 一是树立民警的管理意识。 二是要加强民警的责任心教育,教育民警到岗尽职,防止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而影响习艺劳动现场的安全稳定,并由此给集体和自己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 三是提高民警的管理技能和效能。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民警的警体技能训练,要通过岗位练兵、岗

《罪犯劳动改造学》(课程代码00928)

《罪犯劳动改造学》(课程代码00928) 第一大题:单项选择题 1、监狱行刑是保全社会、预防犯罪的 ( A) A.法律措施 B.政策原则 C.有效途径 D.法律责任 2、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 ( B) A.管理教育为主 B.教育改造为主 C.学习技艺为主 D.劳动改造为主 3、监狱学研究的对象是(A ) A.监狱法 B.审判心理 C.监狱行刑实践 D.审理程序 4、罪犯劳动改造是监狱执行刑罚中的【 B】 A.主体性活动 B.基础性活动 C.条件性活动 D.客体性活动

5、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狱劳动最突出的特点是【C 】 A.报复性 B.惩罚性 C.改造性 D.斗争性 6、奴隶社会的监狱劳动具有明显的报复性和【 D】 A.羞辱性 B.改造性 C.奴役性 D.镇压性 7、劳动改造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通过有计划地依法强制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服刑罪犯从事创造社会财富的实践,以促使其不断转变思想观念、发展能力和【 D】 A.改恶从善的活动 B.养成劳动习惯的活动 C.学会劳动技能的活动 D.增强体质的活动 8、劳动改造的目的是塑造新人。以下不属于塑造新人主要途径的是【A 】 A.通过重复的、繁重的劳动惩罚罪犯 B.增进罪犯的知识及劳动技能 C.影响罪犯的思想品德及自我认识 D.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 9、在人类心理的产生和发展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C 】

A.语言 B.四肢分工 C.劳动 D.发音器官质的变化 10、人的劳动与动物的活动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受意识的支配,把思想化为行动,受特定的【 D】 A.积极性驱动 B.能动性驱动 C.主动性驱动 D.目标驱动 11、按照反射理论,罪犯劳动改造主要是一种复杂的【D 】 A.无条件反射活动 B.防御反射活动 C.定向反射活动 D.条件反射活动 12、罪犯劳动改造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它建立的基础是【D 】 A.民事法律 B.行政法律 C.经济法律 D.刑事法律 13、在罪犯劳动改造项目选择的基本方向上,监狱机关适宜选择的劳动项目应是【 C】 A.技术密集型

罪犯劳动改造学

1.什么是劳动改造? 答:劳动改造,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执行机关通过有计划的依法强制组织和指导有老动能力的服刑罪犯从事创造社会财富的实践,以促使其不断转变思想观念,提高能力,增强体质的活动。 2.什么是罪犯劳动改造的对象? 答:研究劳动改造活动的科学性,-研究劳动改造活动的规律性,研究劳动改造的实效性 3劳动改造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劳动改造学要为劳动改造实践提供精神武器,为提高罪犯劳动改造的效能,要不断完善学科理论体系。 4、本书探讨的的罪犯;劳动改造学研究体系包括:方法论研究方式具体研究技术 上篇 1.罪犯劳动改造的依据:实践法律理论 2.罪犯改造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党中央的领导与重视是罪犯劳动改造得以建立的根本保证 3、21世纪罪犯劳动改造面临的新形势:国际人权斗争形势严峻:国际人权斗争形势严峻监狱经济困境突出押犯构成出现新变化 4.劳动改造的方针是“改造第一,生产第二”。 5.罪犯劳动技能形成的有效条件是:明确练习目的、正确的练习方法、了解练习的结果、适当分配练习时间 6、简答罪犯劳动改造的性质?(1)罪犯劳动改造具有法定性、(2)劳动改造具有刑事强制性。(3)、劳动改造具有执行刑罚的实践性。(4)/罪犯改造具有思想和行为改造性。(5)/罪犯劳动改造具有经济补偿性。 7、罪犯改造的目的(简答、论述) 答:(1)、揭示罪犯的真实思想和行为动机。(2)消除罪犯的犯罪意识。(3)、矫正罪犯的不良心理与行为习惯。(4)、培养罪犯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5)、充实罪犯的劳动的改造生活,增进身心健康。(6)、强化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功能。 8、科学正确把握罪犯劳动改造的目的(了解) 答、(1)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教案设的活动。(2)转变罪犯的犯罪意识,培养罪犯正确劳动意识的活动,(4)强化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能力。 9、罪犯劳动改造指导思想的基本内容:(1)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劳动改造的原理,(2)贯彻社会效益第一的思想;(3)遵循生产劳动的一般规律。 10、为什么在劳动改造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劳动改造人的原理?(论述题会背) 答:(1)劳动改造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观点。(2)劳动改造构建了域内新的生存方式,从而为罪犯从罪犯人到守法公民的跨越提供了现实基础。(3)劳动改造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 11.如何在罪犯劳动改造中贯彻社会第一的思想? 答:(1)始终把改造人,造就人的工作放在全部劳动改造工作的首位。(2)要尽量为罪犯回归社会后的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12.如何在罪犯劳动改造中遵循生产劳动的一般规律? 答:罪犯劳动改造应遵循:生产劳动的效益性、市场占有性、生产劳动的主体能动性13、罪犯劳动改造的基本原则:(1)依法实施的原则,(2)、强制劳动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相结合的原则、(3)组织劳动与强化劳动思想相结合的原则,(4)区别对待的原则、(5)人民警察直接管理和指导的原则 14、强制劳动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的科学实施:(1)正确处理好社会主义人到

新监狱体制下劳动改造职能的价值实现问题

新监狱体制下劳动改造职能的价值实现问 题 ? 罪犯劳动与监狱生产运行?中国监狱学刊2007年第2期 新监狱体制下劳动改造职能的价值实现问题 蒋少华叶美德 (浙江省金华监狱浙江金华市321071) 摘要:劳动改造是改造罪犯的三大重要手段之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监狱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如何发挥劳动改造职能,监狱学理论界与实践工作者从不同角度发表各自的观点和看法,有些理论表述与观点有待探讨.为 更好体现劳动改造职能的价值,需加快监狱企业的专门立法,设立罪犯劳动改造管理机构;合理定位罪犯劳动的矫正功能,实行罪犯劳动 的货币工资制度. 关键词:罪犯劳动监企分离改造职能价值实现劳动报酬 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标识码:A 在当前押犯结构发生明显的变化和正在进行的监狱体 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劳动改造职能的价值取向和如何有效 实现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近年来,监狱学理论界 和监狱实践工作者,围绕监狱体制改革,对监企分开体制 下,罪犯劳动改造的组织形式及其价值实现进行了较多思 考,从不同角度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和看法,从中反映出现 实中存在的诸多矛盾和冲突. 本研究旨在通过劳动改造现实存在的矛盾和热点问题 评析,进而提出在监企分离的新形势下,劳动改造的价值 取向和有效实现的具体操作思路,以发挥劳动改造在构建 以生存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新型教育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

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一 ,对罪犯劳动的客观认识 (一)罪犯劳动不同层面的含义 在哲学意义上,劳动是人本质四要素(劳动,需要, 交往,意识)的核心要素.罪犯虽然犯了罪,但是作为社 会存在,同样具有人本质的四个要素.他们从一个正常人 逐步蜕变成一个罪犯,是人本质四要素相互作用过程中发生了异化,其核心是劳动观的异化,与他们贪图享受,采 取各种非法手段满足个人物质欲望和精神欲望思想或多或少有着直接和间接的关系.因此,对罪犯的改造必须坚持 劳动改造这一基本手段.通过劳动可以磨炼罪犯的意志, 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并促使其在劳动的过程中体验到人生的价值,促使罪犯根除那些好逸恶劳,不劳而获,贪图享 受,损人利己的思想.同时,劳动也是罪犯在服刑期间个 人与社会联系的主要枢纽,通过生产劳动可以促使罪犯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自己的生活方 式,保持与社会的联系,共同进步与发展. 在法学意义上,劳动既是罪犯的一项基本权利,更是 一 项基本义务.《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享有 劳动权,理所当然地适用于犯了罪的公民.但是罪犯作为 惩罚与改造的对象,具有特殊的法律身份,其劳动的权利 和义务与普通公民有很大的区别.首先,罪犯劳动权的实 现以国家刑罚权(或劳动改造权)的实现为前提,这就决 定了罪犯劳动权的行使不能完全由个人的意志决定,必须由国家通过监狱和监狱企业组织罪犯劳动.其次,罪犯劳 动义务的履行带有强制性,《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浅谈罪犯改造激励手段(20190507130503)

浅谈罪犯改造的激励手段 九监区张榜荣激励,即激发和鼓励之意。在心理学和行为学上是指持续缴发人的动机,引发人的行为的心理过程,主要就是调动人的积极性的问题。在监管工作中,激励手段就是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通过各种外力的作用,对罪犯个体的思想,情感、动机、行为给予适当的激励,激 发罪犯的内在潜力,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使罪犯个体将外来刺激内化为自觉改造行为。 一、当前激励罪犯改造的主要手段 激励历来就是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一种有效手段,从方法上分类,当前监狱对罪犯激励的手段归纳起来主要有:改造目标激励、奖 励激励、处遇激励、感化和亲人激励等。 (一)对罪犯改造目标的激励。就是罪犯在改造过程中,预设一 定的目标,作为罪犯的改造趋动力,以激发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大多 数罪犯入监以后,会认为前途暗谈,人生无望。监狱干警在监管工作中,会向罪犯指明改造的方向和目标,总目标就是把自己改造成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在实际监管中,监狱干警会提出切实可行的分段性目标,即近期目标,如计分评比、表扬、记功、减刑等等。 (二)奖励激励。奖励是对罪犯良好行为进行表彰和鼓励的主要形式,它能使罪犯产生自我实现的心理,引起心理上的愉快感以达到强化好的行为,养成好的习惯,这是一种容易被罪犯接受的激励手段。

奖励的形式多种多样,可分为物质奖励,精神奖励,以及二者相结合 的奖励,物质奖励满足罪犯生理需要,精神奖励满足罪犯心理需要。 奖励激励是当前监管工作中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激励模式。 (三)处遇激励。处遇激励就是指对罪犯在服刑期间不同的表现 给予不同的处遇待遇,包括处遇奖励和处遇惩罚。现行的分级处遇制度大体分为从严管理、普通管理、从宽管理三个等级,针对危险性不 同的犯罪人,实行区别对待。从制度设置上讲,分级处遇是动态的, 改造良好即可晋级,获得优待;反之,则会被降级,受到更加严格的 管理。 (四)感化和亲情激励。感化激励是指在监管中干警采取的人性关怀管理手段,有时一句温暖的话,一个体贴入微的关心,都可能会 引起罪犯内心的共鸣,激发罪犯的情感,使之相信监管干警,自觉提 高改造积极性。 亲人对罪犯的激励因素,包括对改造成绩的认可、赞赏,并寄予 较多的期待等。亲人激励最能激发罪犯作出超常的改造表现。一般来说,得到亲人从改造方面关心帮助的罪犯,在改造中普遍表现较好, 他们都有积极改造,争取减刑,报答亲人的心理。而大多数反改造分 子家庭矛盾重重,他们或被家人指责、歧视,或被家人抛弃。据此看 出亲情激励是所有激励因素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当前罪犯改造激励手段存在的阻力 当前监狱普遍采取的激励手段,主要是针对刑期比较长有获得刑

关于新形势下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的研究

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机关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是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变破坏力量为建设力量的伟大创举,也是监狱工作的基本制度。新中国监狱半个世纪的历史,可以说是一部劳动改造的历史,劳动改造作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在监狱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监狱生产是劳动改造的主要载体,是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的不可缺少的环节,是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实践的积累,形成了完善的劳动改造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并存的改造罪犯三大基本手段,构筑了中国监狱工作的基本特色。在新世纪新阶段,对劳动改造罪犯的问题,我们应当在继承中创新,遵循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研究新情况,提出新举措,拓展新路子,努力开创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新局面。 一、罪犯劳动改造的地位和作用 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已成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罪犯劳动的重要作用首先在于通过劳动能够有效的改造罪犯的思想,使之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这是我国监狱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所要实现的主要目的,也是我国罪犯劳动的一个重要角色。劳动改造是将罪犯臵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事实证明,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例如对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充分显示了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其功能是: (一)矫正恶习的功能。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不仅可以改造罪犯 的思想,而且可以矫正罪犯的恶习。骄奢淫逸,挥霍浪费,是许多罪犯参加生产劳动通路的原因之一,也是他们实施罪犯行为的动机。通过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是罪犯获得真知和正确认识的有效途径。可以使他们亲身感到产品要付出艰辛的劳动和汗水,懂得“一米来之不易”的道理,认识到不劳而获和掠夺他人劳动成果的可耻,从而逐渐根除其奢侈浪费的恶习,树立勤俭节约和珍惜他人劳动成果的好习惯。对罪犯的改造过程,实质上又是矫正罪犯头脑中对客观世界认识的过程,而正确的认识只能来源于实践。监狱在组织罪犯生产劳动的过程中,通过科学文明的劳动管理,可以矫正罪犯的不良思想和行为,使罪犯逐步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自己的劳动素质。 (二)培训技能的功能。这是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有效途径,监狱组 织罪犯生产劳动的过程,也是训练提高罪犯各种劳动技能的过程。要想把罪犯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有用之材,必须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自我学习、自我提高,获取生产技能,学到一些做人的道理,掌握具有一技之长的谋生手段和提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从而达到预防或减少重新犯罪的目的。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的过程也是直接学习科学技术知识和培养生产技能的过程,为刑满释放后劳动就业创造了条件。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工作的一项巨大成绩,就是把一大批肩不能负,手不能提的不劳而获的寄生虫,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10月自考《罪犯劳动改造学》真题【自考真题】

2018年10月自考《罪犯劳动改造学》真题 全国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罪犯劳动改造学试题 课程代码:00928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冃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劳动是罪犯作为人的内在本质的要求,是罪犯生命存在和运动的形式之一,这是罪犯劳动的 A. 法学属性 B.经济学属性 C. 哲学属性 D.社会学属性 2、罪犯劳动改造学不仅要从理论上论证和阐明罪犯劳动改造活动的科学依据、功能、性质、原则等,还要探索并回答其 A. 科学性问题 B.实效性问题 C. 规律性问题 D.方法性问题 3、我国监狱组织罪犯劳动的目的是为了改造罪犯成为 A. 优秀公民 B.“四有”新人 C?守法公民D?守法市民

4、从罪犯个体劳动改造的后期与前期比较的角度,反映罪犯个体的劳动改造进步程度的指标是 A. 劳动增长率 B.劳动生产率 C.劳动质量水平 D.劳动观念更新程度 5、坚持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化、制度化、正规化,这一经验的形成时期是在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的 A. 创建时期 B.全面发展时期 C.挫折时期 D.恢复与发展时期 6.1981年,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所总结的三十年来罪犯劳动改造实践经验包括正确贯彻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罪犯劳动改造要依靠党的领导、罪犯劳动改造要与教育相结合及 A. 釆取正确的政策和方法组织好生产劳动,进行科学的生产管理 B. 大力推行改造、生产双百分考核制度 C. 坚持全抓改造、抓劳动、抓生活 D.强化罪犯生产技术学习 7、罪犯劳动改造的内容是 A.学习劳动技能 B.培养罪犯劳动习惯 C.改造罪犯思想 D.改变罪犯劳动态度

江西省洪城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用房(物流中心)

审查记录表(一审) 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已于2012年08月08日至2012年08月10日审查完毕,存在以下问题,请修改后返回。 编号:专业:建筑注册人员:左崇设计人员:左崇 工程名称江西省洪城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用房(物流中心) 1.应有总平面图,注明建筑间距及消防通道位置。 2. 消防控制室应用甲级防火门。 3. 轴线13在一层平面,应设计为防火间隔墙,墙上FMZ1524的门应用甲级防火门。 违反强条数:条,其中:建筑设计条,建筑防火条,建筑设备条,勘察和地基基础条,结构设计条,房屋抗震设计条,结构鉴定和加固条。 审查人:复核人:周文琴审查机构:江西南大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 2012年08月10日2012年08月10日2012年08月10日注:1、记录内容应写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标准规范名称及具体条目。 2、同一强条重复出现时记为一条,同一强条在不同类问题中出现时重复计入。

审查记录表(一审) 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已于2012年08月08日至2012年08月10日审查完毕,存在以下问题,请修改后返回。 编号:专业:结构注册人员:设计人员: 工程名称江西省洪城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用房(物流中心) 1.结构1/9:①明确厂房生产功能,以便确定楼面荷载。②依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基本风压及基本雪压的单位应为KN/m2。③应依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的第3.5.2条的规定,划分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并对结构混凝土的耐久性提出基本要求。④依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钢筋锚固长及抗震锚固长的符号应改为Lab和LabE。⑤应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注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⑥楼梯间和人流通道的填充墙,尚应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的第13.3.4.5加强。 2.结构2/9:①图中未明确基础埋置深度。②柱插筋搭接应避开柱根高度1/3处。 3.结构4/9:电梯基坑底面的换填土的压实系数应作要求。 4.结构5、7/9、外边梁腰筋建议改为抗扭腰筋。 5.结构8/9、屋面建筑专业有没有设检查孔。 6.结构9/9、①折板楼梯平折段未标注板厚。②未见梯柱及梯梁大样。 违反强条数:条,其中:建筑设计条,建筑防火条,建筑设备条,勘察和地基基础条,结构设计条,房屋抗震设计条,结构鉴定和加固条。 审查人:复核人:贾益纲审查机构:江西南大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 2012年08月10日2012年08月10日2012年08月10日注:1、记录内容应写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标准规范名称及具体条目。 2、同一强条重复出现时记为一条,同一强条在不同类问题中出现时重复计入。

罪犯的劳动改造地位及意义

论罪犯的劳动改造地位及意义 【摘要】根据《监狱法》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在我国,监狱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我国监狱工作的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这也就是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因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的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作进一步的探索和论证,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关键词】劳动;劳动改造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就是组织罪犯劳动,同时也是基本手段。通过劳动改造使罪犯培养、产生劳动观念和意识,去除自身所已经存在和潜在的不良习惯,通过劳动改造获得一定的劳动技能,在刑期之后有能力自食其力,对社会有积极的影响。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造成了两方面的直接后果:一是罪犯通过劳动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数量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相当一部分的经济效益。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保障监狱硬件实施建设的同时,改善了罪犯的物质生活和改造条件,因而我们有必要在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一、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地位 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合和组织犯罪劳动称为“监狱三大改造”,其中组织罪犯劳动是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内容的最主要方面之一。组

织罪犯劳动为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改造中介和 物质的保障。组织劳动改造指的是将劳动改造分子在特殊的生产关系之下,通过劳动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法律规范和社会认识。进而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我们首先要认清劳动改造是依法对罪犯进行刑法处罚。在《刑法》第46条规定中:“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因此,就决定了组织罪犯劳动的性质的强制性,具有法律性,并非罪犯自愿,这也是一种特殊的法定义务。从事实上来看,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这是法律规定的,并被实践证明了的客观事实,这是我国刑罚的社会主义特色。二、劳动改造的意义 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本身,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通过劳动改造不仅可以提高罪犯对社会的认识,也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可以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从而改变罪犯原有错误的认识,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通过劳动改造可以使罪犯去除不劳而获、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也可以使罪犯进一步的接受社会先进技术信息的影响,对原有固定陈旧的观念进行系统理论化,改正自己原有的不正确的生活方式,适应社会主义现代的建设,同事保持与社会的联系,与时俱进,最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一)罪犯通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同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为了实现这种转变,监狱不仅要改变其犯罪思想,而且要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仅要矫正犯罪恶习,而且要使其掌握一种或几种谋生的技能,回归社会后能自食其力。“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是: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严格按照监狱法规进行监禁,强制其遵守监狱、纪律,履行义务。对违反监狱法规、纪律和不履行义务的罪犯给予严厉打击。同时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有目的的改造,进行思想、文化知识、职业技术。在改造过程中充分发挥管理、管辖动、教育等手段的作用,使罪犯在认罪服法的基础上,痛改前非,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公民。 关键词:罪犯劳动改造管理 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刑满释放后能自食其力。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罪犯通过学习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权益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一定效益。虽然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所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改造罪犯物资生活和改造条件,保障监狱生产、管教的正常进行,在目前状况下,我们有必要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 伴随着新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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