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婚同居及相关法律问题

浅谈未婚同居及相关法律问题
浅谈未婚同居及相关法律问题

《婚姻与继承法》期中论文

浅谈我国未婚同居现象及其立法构思

政法学院07级法学

留煜

2009年4月15日

浅谈我国未婚同居现象及其立法构思

留煜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07级法学)

摘要:未婚同居现象日益普遍,引起众多的法律纠纷,如何依据法律妥善解决这些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已经成为不能回避的社会问题,也是不应该回避的法律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并未做出任何规定,以至于由此引起的很多法律纠纷没有办法妥善解决。未婚同居已经是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在我国《婚姻法》中也应该也有所体现。

关键词:现象考察;立法设想与构思

未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之间没有合法婚姻关系而在一定期间内一起生活的形成的一种两性关系。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和社会的开放,以及受国外文化的影响,在我国未婚同居现象也已经司空见惯了,我国对此的相关法律保护,经历了一个由承认到逐步限制承认,到完全不承认再到妥善的有条件承认,到现在的根本不提的发展过程,以至于现在很多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没有办法得到妥善解决。

一、我国未婚同居现象考察

(一)我国未婚同居的发展状况

近年来,通过对结婚和离婚的数据统计,以及一些有关性行为和同居的零散调查研究,不难发现我国的结婚积极性在逐年降低,而未婚同居的人群正在增多。

1、结婚积极性降低

首先,结婚率呈现下降的趋势。据统计,我国(内地居民间)登记结婚数1997年为909万对,1998年为891.8万对,1999年为885.3万对,2000年为848.5万对。①2001年,全国办理内地居民间结婚登记805万对,比上年减少43.5万对,结婚率为12.6‰,比上年下降0.8个千分点。②2002年,全国办理内地居民间结婚登记778.8万对,结婚率为12.2‰,又下降了0.4个千分点。2003年和2004年稍有回升,分别为881.4万对和868.2万对,但是依然没有办法改变总体下降的趋势。2005年,内地居民结婚登记为823.1万对,结婚率回落到12.6‰,再次呈现出下降趋势。结婚率的下降,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这并不能直接反映未婚同居的情况,但是我国每年适婚人数占总人口数比例并没有明显下降,可以从中推断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是结婚登记数下降的原因之一。

其次,初婚年龄正在逐年提高。平均初婚年龄由1995年的22.93岁逐年上升到1999年的23.62岁,2001年又上升到24.15岁。③一方面,由于学制的延长,就业压力的增大,结婚成本过高,导致很多年轻人推迟结婚时间;另一方面,青少年性成熟年龄的提前,导致性行为时间的提前,婚姻不再是适婚青年追求性生活的唯一选择,未婚同居可以充分填补初婚年龄提高与开始性行为时间提前之间的空档期。

再次,离婚率的逐年上升也影响了人们对结婚的积极性。2002年,全国离婚117.7万对,离婚率1.8‰,2003年,全国离婚133.31万对,离婚率2.1‰,2005年,全国离婚178.5

①参考《中国法律年鉴》。

②参考孙欣《“非婚同居”在中国法律门外徘徊》,《法律与生活》2003年第7期

③参考《中国人口统计年鉴 2003》

④参考王薇《非婚同居法律之地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

万对,离婚率2.73‰。④离婚率的上升,直接说明了婚姻的稳定性在减弱,人们对婚姻的信任度在降低,婚姻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在下降。

2、未婚同居日益盛行

未婚同居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尤其是渴望共同生活而又不想被传统的婚姻家庭生活束缚的青年男女们所推崇。在我国,未婚同居也在逐步盛行,且在未婚同居人群的年龄、社会地位、区域分布上呈现出一些特点。

从年龄角度,未婚同居的年龄层主要集中在适婚年龄的青年人和老年人。由于1980年《婚姻法》将结婚年龄提高到男性22岁,女性20岁,再加上学制的延长,很多适婚青年人正处在大学阶段,所以大学生未婚同居现象日益突出,大学校园附近公寓爆满,学校附近小区里大学生租房同居,已经极为普遍了。近几年,未婚同居也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研究的热点问题。未婚同居另一个人群则是老年人。这些老年人大多都是丧偶后,以“搭伴养老”为目的,相互照顾,以满足生活上的需要,而选择不登记同居。

从社会地位上来看,主要集中在进城务工人员和白领阶层。进城务工人员由于收入少,经济能力低,又没有固定的工作,流动性大,但也要满足生活上的需要,未婚同居成为他们选择的一种降低生存成本的生活方式。而对于都市白领们则恰恰相反,他们有稳定的收入,固定的工作,经济独立,较高的社会地位,受教育程度也较高,他们想有固定的伴侣的同时,又不愿意受到传统婚姻一纸登记的束缚,忙于家庭琐事而丧失自身独立性,从而选择未婚同居,他们可以说是践行未婚同居的前卫者。

从区域分布的角度上,未婚同居的高峰集中在边远落后的山村和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在边远落后的山村,未婚同居大多数为事实婚姻,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婚姻登记不便,结婚成本高等原因,没有进行登记就进行同居,目前这种状况在边远上村依然大量存在。而在经济发达的大城市,未婚同居是一种潮流。大城市的人们思想观念比较开放,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比较大,渴望自由,不想被婚姻所束缚,而且大城市的容忍性,匿名性,冷漠性也为未婚同居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我国未婚同居现象产生的原因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发展,人口流动性的增加,外来文化的影响,中国人的婚姻观念也在经历着重大的变化,尤其是在青年一代,为了避免传统婚姻的束缚,更多的男女选用未婚同居的方式来磨合传统婚姻中的不良情况。这种现象的产生、盛行是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在经济因素上,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女性在经济上的日趋独立,不再需要单纯的依附男性而生存,由此对婚姻的依赖性也有所降低。美国经济学家贝克尔的婚姻行为理论提出,男女之所以有结婚的需要,是因为他们有相互依赖的效用函数,男女双方结婚可以扩大购买力,增加居住面积等。但是当个体能够充分满足这些需要时,那么他们对婚姻的需要也就降低了。目前也有部分人为了回避子女问题,财产问题从而选择未婚同居,来降低生活成本,避免经济纠纷。

从文化角度上,改革开放,西方文化的渗入,传统的“家庭本位”的婚姻观念和落后的贞操观念正在被摒弃,自由自主的追求爱情的婚恋观念和性观念成为主流,两人的感情被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上,个人自主选择的生活方式同样受到尊重。

从外部环境上来讲,一方面,现代医学技术的提高,避孕措施的普及也消除了未婚同居的顾虑,因此未婚同居的生活方式,就与子女、家人、他人的关系疏远了;另一方面,随着青春期年龄的提前,性成熟时间的提前,受教育时间的增长,就业压力的增大,导致结婚时间的推迟,再加上物质生活的富裕,年轻人有机会与父母分开居住,与伴侣采取未婚同居的方式兼顾学习与工作,又能满足生理需要。

未婚同居现象在经济、文化、环境诸多方面的共同作用下产生,并且盛行起来,每一个

现象的存在必定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也使得法律不能回避这一现象,也不应该回避这一现象。

二、对我国未婚同居现象的立法设想与构思

我国现行立法抛弃了禁止和惩罚未婚同居的法律规定,改变了过去对未婚同居的否定与谴责性评论,在经历了一个由承认到逐步限制承认,到完全不承认再到妥善的有条件承认,到现在的根本不提的发展过程后,目前在未婚同居问题上呈现出立法空白的状态,导致很多纠纷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在自由、权利、平等、宽容的主旋律呼唤下我们应该积极构思和完善未婚同居的相关法律制度。

(一)构建未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立法理由

未婚同居现象的存在具有现实性和合理性。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说过:“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所以法律采取否定的态度是不可取的,相反应该积极调整,加以规划。

第一,随着改革开放,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婚姻家庭职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现代婚姻不再是以“传宗接代”为目的的结合,所以“生育职能”在逐步退化,“生”不再是必然,“育”也被社会所分担。过去以家庭为单位的消费职能在消费市场占据无可替代的地位,虽然现在依然有着重要的作用,但这一功能已不专属于婚姻家庭的功能了,个人消费和其他形式的消费的组合与婚姻家庭消费并存,消费职能由单一向多元化发展。传统的婚姻家庭中女性对男性的依附性较大,但随着女性经济独立性增强,社会地位的提高,对男性的依赖性降低了,再加上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的抚养职能也在弱化。除此之外,感情、娱乐方面的需求,也不是只有在婚姻家庭中才能得到满足,未婚同居同样也可以满足这些需求。

第二,伦理道德观念的改变。一方面,“家族本位”的传统婚姻观念被“以人为本”的现代婚姻观念所取代,“婚姻自由”原则使得个人自主选择婚姻生活方式得到普遍认同。未婚同居大多都是男女在自愿的情况下,选择共同生活,他们的正当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法律对未婚同居大的介入,并不是介入私人生活,而是对发展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中合理内容的确认。另一方面,婚前贞操观已经被突破,贞操作为一项私人问题,不再受到过多的干预。

除此,未婚同居现象存在的现实性和合理性还体现在很多方面,例如,学业、就业压力延迟结婚年龄;为将来结婚做心理和物质上的准备;出于对于结婚成本的考虑等等。这些问题都切切实实存在,存在即有合理性,因此构建一套合理的未婚同居法律是我国《婚姻法》发展的必然选择。

未婚同居现象有法律调整的必要性。未婚同居的普遍存在,随之产生的社会问题也不可避免。例如财产问题、非婚生子女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暴露了我国构筑未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要保障未婚同居中弱者的利益。

在未婚同居关系中弱者通常是女性和因意外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一方。虽然女性的经济对立性增强,社会地位的提高,但是就目前而言,男性的总收入还是高于女性,女性的就业难度大于男性,女性主要是操持家务,抚养子女,从而减少了外出工作的时间和直接的经济收入。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中这些贡献都会通过夫妻的抚养、继承等权利得到补偿和肯定,但是在非婚同居关系中很难得到确定。除经济地位弱势之外,在家庭暴力方面,女性依然处于弱势地位,也没有相关法律进行保护。如果因意外受伤导致生活困难,这一方往往会被抛弃,由于没有婚姻,也没有相关的法律保障,被抛弃一方只能忍气吞声。虽然很多学者认为,既然选择了未婚同居这种约束力弱的生活方式,就表示弱势一方自愿承担这方面风险,但是法律不能对这些现象置之不理,漠视这些弱势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法律应该在尊重个人选择生活方式的基础上,加之法律的保护。

其次,未婚同居对子女的影响。

未婚同居所生的子女,即法律上所说的非婚生子女,虽然法律上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完全平等,但是现实中人存在很大的差别。例如,未婚同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子女的户口就很难取得,对将来上学以及生活带来很大的麻烦。更重要的是,未婚同居是一种不稳定的关系,很容易破裂,一旦未婚同居关系破裂,子女的抚养费,亲权的行使都会受到影响,在这种环境下长大的孩子,在性格上都受到很大的影响,后来遭遇离婚的可能性高于完整家庭长大的孩子。再加上重组家庭中的孩子遭遇暴力的危险高于一般家庭。未婚同居很难给子女维系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从这些方面出发,应该通过立法对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最大限度地降低未婚同居对子女的影响。

除此之外,未婚同居还存在着很大的不稳定隐患。未婚同居很容易产生纠纷,然而纠纷一旦产生,又没有相关法律来解决纠纷,很容易发生矛盾激化,更严重的会引发恶性事件的发生。

对于未婚同居现象,很多学者觉得立法应该关注,但是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立法者并没有接受,理由是,法律不能对这种行为加以承认,并且对这一现象的具体情况没有调查清楚,这种说法只能说是一种巧辩,是站不住脚的,婚姻家庭观念的不断多元化发展已经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对未婚同居制度的立法有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所以立法者立法观念需要更新。以维护家庭制度为理由,否定未婚同居制度是难以令人信服的。未婚同居所引发的社会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在立法上必须有法可依。

(二)构筑我国未婚同居法律制度的设想

1、立法模式

我国未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构筑首先应该选择一种合适的立法模式。目前,国外的立法模式概括为四种:等同于婚姻的同居登记制、等同于婚姻的同居不登记制、区别于婚姻的同居登记制、区别于婚姻的同居不登记制。区别于婚姻的同居不登记制是“理想模式”,因为这种模式充分尊重了同居者的意志自由,同时又对有可能出现的不公正给予救济,事实上还维护了婚姻制度的权威性。①此外区别于婚姻的同居登记制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可以作为补充。我国应该以区别于婚姻的同居不登记制为主,兼采区别于婚姻的同居登记制作为补充。

2、具体内容构思

确立了立法模式,需要进一步确立相关的具体内容,来充实立法模式的选择,主要从成立条件、法律效力、同居关系终止进行规范。

(1)未婚同居关系的成立

未婚同居法律制度调整的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二人共同生活的关系,它的成立条件与婚姻成立条件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相似性。

首先,同居者必须是两个非一定范围内的血亲和非患一定疾病的成年人。在人数上,限定只能为两人,这是基于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的要求。在同居主体年龄上,双方都要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这是基于心理年龄和性成熟年龄的考虑。双方都没有法定禁止结婚的条件存在。未婚同居是类似于夫妻的二人亲密生活,主体的范围也不宜过宽,否则会给立法造成很大的难度,要保护同居双方以及后代的利益,维护社会道德,同居主体双方都不宜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是禁止结婚的疾病。但在双方的性别上不应该有限制,可以是同性也可以是异性,如果同性之间在不违反法律禁止的情况下,形成相互依赖的共同体,那么就与异性之间形成生活共同体没有本质的区别。

其次,同居双方均无配偶、事实伴侣和登记伴侣。这种模式的确立,是对我国传统事实婚姻制度的改造,把“事实婚姻”转变成了“事实伴侣”、“登记伴侣”。非婚同居关系也应

①参考王薇《非婚同居法律之地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

该具有排他性,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不应该与第三人存在婚姻关系或者其他同居关系,这样规定也是对伦理道德和人类文明的一种维护。

再次,同居双方须持续公开共同生活达到一定期间。持续公开的共同生活,是同居者向社会公示其同居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法律确认其是稳定的家庭生活的一种方式,从而进行调整的重要方式。

(2)未婚同居的法律效力

未婚同居,是同居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共同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法律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应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在人身关系上,未婚同居在人身关系上不产生像婚姻关系一样的配偶亲属身份,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形成一种新型的人身关系,即事实伴侣或是登记伴侣,这种关系也应该有法律调整的必要性。笔者认为,在日常生活中,未婚同居当事人之间应该有日常家事的代理权,未婚同居当事人因同居日常事务与第三人发生一定法律行为时,也应有相互代理权,但是一方滥用代理权,则行为无效,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另外,双方的姓名权不受同居的影响,双方依然享有人身自由权,有从事生产、生活、学习的自由。

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未婚同居产生的财产纠纷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对于财产的确认存在一定的难度,法院在受理未婚同居财产分割问题上,应该按照一定的财产制规则分割财产。笔者认为,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依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同居前的财产为双方各自个人财产;同居期间个人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以及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需要购置和积累的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房屋等价值特别大的除外,法院根据在约定财产制优先,实行有限制的分别财产制的原则下,对财产做出分割。

在亲子关系上,法律应该充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立法上不应该有“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之分,未婚同居者与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当未婚同居关系解除,可以根据离婚有关规定来处理子女的抚养、探视问题。

总之,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未婚同居的生活方式,越来越多的人将这种行为视为是一种新思潮、新潮流,我国立法应该尊重,但是随之带来的社会问题也是不容小觑的,法律面对这些问题是没有办法回避的。西方一些国家已经制定了一些未婚同居关系法律来调整这些纠纷,保障未婚同居关系,我国立法也应该有选择的借鉴这些立法经验,加快我国的未婚同居的立法,争取在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中有所体现,使未婚同居在我国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参考文献

1、王薇《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

2、黄松有《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3、任婵媛,费艳颖《大学生未婚同居现象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沈阳农业大学学报

2008年6月

4、刘健《浅谈未婚同居》

5、何群《同居关系的法律保护》宁夏社会科学 2005年5月第3期

6、李洁珍《同居现象法律分析》宜春学院学报 2004年10月底5期

7、胡卫东,曾昭皓《未婚同居的立法问题探析》前沿 2005年第12期

对于非婚同居的见解

非婚同居的构成条件:第一,同居主体双方应为男女两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常情况下还应当具有婚姻能力。因此,排除“同性恋”同居。第二,当事人自愿建立包括性生活在内的生活共同体,但并无结成夫妻的主观意愿。第三,有同居事实,其同居行为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为秘密的。第四,同居通常具有相对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非婚同居现象存在的社会原因 第一,观念的改变。在我国,受儒家思想及道德的束缚,男女两性之间除了建立婚姻家庭关系,就只能建立起纯粹的且有限度的友谊关系;否则,就会招致人们的非议。同时由于法律的约束,婚姻是通往家庭和性生活的唯一合法途径,当事人如果要想建立家庭和保持性生活,就必须通过缔结婚姻的方式才能实现。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外国婚姻观念的巨大冲击,使人们对待婚姻家庭的观念正在悄然发生着变化。“门当户对”已转变为“爱情至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也越来越受到冷落。“默契”和“缘份”成为缔结婚姻的首要前提,维系婚姻的主要纽带正从责任转向爱情。同时,男女两性之间除了爱情和友谊这两种关系以外,还有“红粉知己”、“第四种友谊”等等各种新型关系。性开放也从表层走向深层,婚前性交往呈现出全方位的快速上升态势;青年对婚外性关系持一定程度的宽容态度,对婚外恋表示有条件的同情或认可。 第二,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人们越来越重视生活质量,婚姻的内涵已大大超越了基本的物质层面。在组建家庭的各种条件中,收入、社会地位、学历、家庭背景等已与“爱情”并驾齐驱,甚至超过了“爱情”这一砝码。许多青年男女对婚姻采取理性地选择,他们“宁缺勿滥”,选择以非婚同居这种方式进行“试婚”。另一方面,组建家庭的经济成本也在不断地攀升,沉重的经济负担成为很多人组建美满婚姻的巨大障碍。人口的大量流动,又使得维系婚姻家庭稳定性的环境因素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非婚同居的低成本性和同居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松散性恰恰解决了这些问题。 第三,非婚同居是当事人理智的选择。在处理男女关系上,选择婚姻家庭、非婚同居,乃至独身,是人们理智和审慎处理自己事务的表现。 第四,非婚同居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婚姻法》为私法范畴。从法理上讲,法律未明文禁止的,就是非禁止的、不违反法律的。我国现行《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并未对此种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当这种关系发生时,只要它不违反法律、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法律就不应该对其进行干涉。它属于人们的“私生活”,别人没有太多的权利过问或干涉,不发生纠纷,法律也不会主动干预。因此,对非婚同居一概说“非法”是不妥的,因为“非法”含有否定即禁止的法律价值判断。 (一)非婚同居双方的人身关系 非婚同居双方之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是非婚同居与合法婚姻在法律上最关键的区别。非婚同居欠缺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因此当事人之间不被法律承认为夫妻关系,不产生任何配偶间的人身关系,也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地转化为配偶关系。同样的,一方与对方的亲属间也不产生任何姻亲关系。具体表现为:1、双方不构成配偶关系,并且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成为配偶关系。2、双方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应遵循《婚姻法》及相关法规中“非婚生子女”的规定。3、双方当事人之间无继承权。4、双方之间无抚养关系。 (二)亲子关系 男女双方非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应属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我国《婚姻法》第25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可见,非婚同居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当适用亲属继承法关于亲子关系和继承的一切规定,具有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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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的利与弊

1、未婚同居之利弊 2009-04-24 22:50:45 来源:中华法律网作者: 【大中小】评论:条点击: 1 在双岗附近一单位做销售的方小姐最近非常苦恼,因为前段时间,和她恋爱半年的男友在送她回家的路上忽然说道,“这样天天送你,耽误我们两人的时间。反正也快结婚了,你干脆搬到我那一起住,好吗?”听到这些话,方小姐几乎没有思考就本能地摇摇头。“我们周围的朋友都是这样,你再考虑考虑,好吗?”不想,过了几天,当方小姐都快忘记这件事的时候,男友又打来电话,询问是否考虑好了。放下电话,方小姐苦恼极了,因为在这之前,她谈了几个朋友,谈了一段时间后,无一例外地都提出了这个要求,但方小姐都回绝了,有的男孩因此就和方小姐断绝了关系。“我和现在的男友关系很不错,真担心又因为我的拒绝他也不理我了。为什么没结婚非要同居呢?或许我是个很传统的女孩,真的很在意在结婚的时候把一个完整的自己交给丈夫,或许看到周围好多人先同居到最后还不得不分手,对我的打击太大,总之,我对未婚同居有着莫名的反感和恐惧。为什么现在的人都那么着急,而不能耐心地等待呢?所有的神秘感都没了,是不是还没到结婚的时候彼此都厌倦了呢?” “因为同居而让彼此爱得更深,最终走向婚姻的殿堂,这恐怕是大多数选择同居 的年轻人所向往的结局。”方小姐接着说,“但现实往往不按人们的想像去发展。我的一个女朋友,刚开始也是和男友同居,不久女孩怀孕了。就在他们快谈婚论嫁时,男孩忽然提出分手,原因就是男孩又遇见了一个他认为更适合他的女孩。没办法,女孩只好含着泪到医院做了手术,这对她的影响很大,一度情绪很坏。”相反,许先生却认为婚前同居磨练了他们的婚姻,是件好事,“我结婚前,曾经和爱人同居了四年。很幸运,同居使我们走向了婚姻。当初我们决定同居也是经过了很认真的考虑的。选择同居,也是选择了一种别样的严肃——对彼此感情的严肃。同居,不仅含了两人对彼此生活习惯的适应,对长期共同生活的接受程度,更包含着对彼此更深刻地认识。共同的生活,使我们完全暴露了自己。我们的一切都毫无保留也不可避免地在对方面前展示出来。四年的生活中,我们就是这样不断地适应和改变着。生活中如此,在事业上也是如此,甚至人生观、世界观,都会在交流中不断地从争执到统一。因为同居,我们可以异常清晰地充分观察对方。终于在无数次的反复之后,我们都没有感觉厌倦,并且在各方面都达到了高度的一致,所以我们结婚了。因为有了婚前的了解,我们对未来的婚姻胸有成竹,我们不需经历‘爱情半衰期’,甚至不需要磨合。” 从我们采访和了解的情况来看,未婚同居现象目前在我国已经普遍存在,且呈快 速上升趋势,尤其在大中城市,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宽容和认可。新一代年轻人把同居当作一种“时尚”。有资料显示,在苏南地区外来的打工女工中,40%有婚前性行为或未婚同居经历,在广州外来打工女工中,60%有婚前性行为或未婚同居经历。我国的法律中,对未婚同居也是既不提倡也不反对,既不保护也不惩罚,既不赞扬也不否定。虽然这样,有关专家还是指出要慎重对待同居,特别是一些女性。因为同居对于男性和女性的影响是很不相同的。美国有研究表明,曾与女人同居的男人中只有1/3的人后来和那个女人结了婚.也

浅谈当代青年婚恋观

浅谈当代青年婚恋观 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恋观的变迁直接影响着择偶标准的改变和家庭社会的稳定,近二十年来,我国的初婚年龄呈现不断上升趋势,未婚比例不断增加,大龄未婚青年的择偶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对未婚群体择偶研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对未婚群体择偶研究成为迫切需要关注的内容。湖南省汝城县妇联就这一现象,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对青年进行访谈的方式,以全县适婚青年为例,浅谈当代青年婚恋观,重点透析了当代青年人婚恋观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以及解决措施。 一、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共发放50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502份(包括2名青年觉得本次调查有着重要意义主动复印完成问卷的)。其中,男性219人,女性283人;城镇户籍人口占28.7%,农村户籍人口占79.3%。通过数据分析,研究发现当代青年的婚恋观呈现以下特点: 1、影响当代青年择偶的两大因素:一是择偶方式,二是择偶标准。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当代青年择偶方式主要是通过自己找对象占43.8%,其次是朋友、老乡或同学认识的占 21.1%,而通过家长、亲戚介绍占 18.3%,或者其他相亲的比较少分别占16.8%。按男女性别来统计,结果和总体趋势大体一致,不过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男性通过“自己找对象”自由恋爱的比例要高于女性,高出了约16%,这说明男性选择配偶自主性要高于女性,而在其他几个选项上,女性所占比例则要高于男性,特别是“通过朋友、老乡或者同学认识”这一项里,高出14%,这说明女性虽然在择偶上已经有了很大的自主性,但与男性相比,还是比较依赖亲友。总体来说当代青年已从传统的父母亲友主导,较单一的模式逐渐迈向自主开放,多元化的现代化模式。从调查数据看,在择偶标准上,有64.5%的人选择了“人品”,其次是“健康”(占15.4%),第三位是“经济收入”占5.9%。说明择偶

未婚同居调查报告

思想道德与法律修养社会调查作业 未 婚 同 居 调 查 报 告 工商企业管理一班 李炜炜11030101031 王跃刚 11030101041 陈永丽11030101012 吴莹11030101020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号

由于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等促进了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但在发展的同时现在社会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也有是对于现在大学生而言有着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的如:恋爱问题、就业问题、消费问题、课余闲暇时间的安排问题以及未婚同居问题等。因为我们小组认为未婚同居的现象现在在大学生中以及在社会中都已经普遍存在,而且未婚同居的问题包括着一些恋爱、就业、消费等问题,所以我们选择了“未婚同居”这一问题进行调查。 一、确定方向 我们确定了调查的区域、对象、以及目的,并根据这个问题提出了十五个题目来作为我们问卷调查的内容。 我们选择的区域有商专校园以及北大学城,外加百货大楼、电影院的消费场所。对象一般针对在校大学生、和在校学生年龄相仿却就业的、以及少数六七十年代的长辈。问卷调查(内容见附页) 二、数据统计 根据调查数据的统计显示:现在64.8%的调查对象处于单身状态,22.2%的人是有对象的,13%选择保密。29.6%的人认为同居概念为男女朋友纯纯洁洁的住在一起,43.2%的人认为同居是男女朋友住在一起并发生关系,27.2%的人则认为同居是男、女或是同性因为某种关系而住在一起(如合租)。对于未婚同居的概念25%的人选择知道,60%的人选择略懂,15%的人选择一问三不知。理解俩人还没结婚就同居的有60%,不能的有24%,觉得不管自己的事情的有16%。对于理解过后的支持有25.3%的人表示支持,51.2%的人反对,剩下

非婚同居法律问题浅析

错误!未找到目录项。 浅析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 贾磊 摘要: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日益宽容,现代人对婚姻家庭的传统思想观念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改变,非婚同居现象的增多是主要表现之一。现阶段,非婚同居在我国尚未有体系化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以致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对此,应当从维护合法婚姻的权威和保护相关当事人正当权益出发,理性分析非婚同居的实质,明确界定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参照和借鉴国外有关立法,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关键词:非婚同居非法同居事实婚姻法律规制 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繁荣,人们的生活多元化发展,当今社会不断扩大对个人自由的尊重与宽容,现代人对婚姻家庭这一传统概念的认识正经历着诸如“新同居时代” [1]等新名词的强烈冲击,许多人选择了非婚同居这一游走于法律门外的“新婚姻”方式。然而,由于传统道德与新观念的较量难分高下,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矛盾长期存在,导致法律对非婚同居这种普遍社会现象的规制仍有待完善。由非婚同居引发的各种纠纷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仅有的几个零散的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婚姻法应立足于社会现实,正视非婚同居现象,从保护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制定规范非婚同居行为的法律法规。 一、非婚同居含义分析 1、非婚同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同居”,现代汉语词典这样解释:(1)同在一处居住;(2)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2]显然,婚姻家庭法规范的“同居”行为排除了纯粹为了节约住房开支或结交一般朋友的“合租合住”行为,那么,从语义上讲,就应当采用第二种释义,即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居住。在法学理论界,大多都认为广义上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公开共同居住生活,但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结合。其外延非常广阔,一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同居关系都包含其中,包括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以及被宣告无效 [1]参见2003年2月28日新浪观察“新同居时代”。https://www.360docs.net/doc/2318759261.html,/view/tongju/ [2]《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367页 和被撤销的婚姻等情况。从狭义上来说,非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简单地说,即是无配偶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或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令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由此可看出,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不仅为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也是我国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其中,构成重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此类行为不列入本文的讨论范围。本文仅是从狭义上来讨论非婚同居法律问题。其构成要件有: (1)非婚同居的双方必须是无配偶男女两性。同性恋者不能构成非婚同居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非法行为,不能构成非婚同居。 (2)双方自愿建立像夫妻一样的生活共同体,但并不具备构成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非婚同居的双方应该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建立包括性生活、平常必要的共同的政治经济生活等为主要内容的共同体,但是,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构成婚姻关系。 (3)同居行为必须是公开的。同居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不影响非婚同居行为的认定,只要同居行为是公开的,不为刻意隐藏的,就能成为非婚同居行为的构成要件。 (4)同居行为应当持续一定期间。之所以需要非婚同居行为持续一定的时间,是因为这种结合只有持续存在,才能证明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和“一夜情”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作为婚姻之外的另一种二人亲密共同生活方式,非婚同居日益盛行并广为接受。许多国家随之形成了一套与婚姻制度并行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这些制度倾向于承认和保护非婚同居关系,并将家庭法的调整方式延伸至非婚同居关系。本文主要采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进行阐释、梳理和比较分析。 笔者从自由、人权等基本理论出发,立足于我国社会现实和法律状况,尝试性地提出了我国构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立法构想。本文除导论和结束语外,正文分八章,共约27万字。 第一章:非婚同居基本问题阐释。本章主要对非婚同居进行概念解读和辨析。 在探讨“同居”和“非婚同居”的含义之后,笔者把本文讨论的非婚同居界定为:均无配偶的双方自愿不进行结婚登记,而像夫妻一样持续公开共同生活达一定期间。其前提是不违反一夫一妻制和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实质是以非婚姻的方式在感情、经济和性等方面形成了相互依赖的生活共同体;其表现形态和形成原因多种多样。 在此基础上,笔者质疑“非法同居”概念,阐明非婚同居与非法同居的区别;简析事实婚姻概念,澄清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的关系:并区分非婚同居与通奸、姘居等概念。第二章:非婚同居社会现象考察。 本章通过大量统计数据和社会学研究资料,考察非婚同居现象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一方面,非婚同居对传统婚姻家庭造成冲击,表现为离婚率和结婚率的变化、初婚年龄的提高;另一方面,非婚同居本身呈现普遍化趋势,表现为非婚同居人数的增加、非婚同居人群的普遍性,以及非婚生育的增多。

在欧美国家,以非婚同居为突出表现的“去婚姻化”和“家庭革命”呈愈演愈烈之势。在我国,发展态势虽不及欧美国家迅猛,但非婚同居现象也趋于扩大化,社会对非婚同居的宽容度增大。 本章进而探究非婚同居现象背后的经济因素、文化因素、环境因素,分析非婚同居的利弊,并探讨有关非婚同居现象的“阶段化理论”。笔者根据阶段化理论对非婚同居现象发展趋势的预测,指出该理论与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关系,从而引出对各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研究。 第三章:美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研究。本章首先论述美国法律对待非婚同居关系的传统态度。 笔者考察了美国历史上惩罚和歧视非婚同居者的法律规定,以及否定非婚同居伴侣财产权的司法判例,阐述了普通法婚姻理论和衡平法原则作为非婚同居者权利救济途径的局限性。本章重点研究现代美国一些州对非婚同居关系所采取的多样的法律对策。 伊利诺伊等州完全否认非婚同居者的权利:加利福尼亚州Marvin案之后大多数州都以合同为依据调整非婚同居关系;许多州还基于同居伴侣的特殊身份给予法律保护。如盛顿州的“一般性关系身份”、佛蒙特州的“民事结合”,以及市、县或州的家庭伴侣关系立法赋予的“家庭伴侣”等身份。 本章分别评析了美国各种法律对策的利弊,指出美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多样性和保守性的总体特征,并大胆预测其分裂与巨变的趋势。第四章:英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研究。 本章首先探寻英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历史嬗变。笔者揭示了20世纪70年代前英国有关非婚同居法律的微妙变化,介绍了70年代后英国朝着肯定和保

未婚同居面临哪些问题 未婚同居好吗

未婚同居面临哪些问题未婚同居好 吗 关于《未婚同居面临哪些问题未婚同居好吗》,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个人形象问题 不要让对方在心底暗自嘀咕,“原来她在家都是这个样子啊”。即便是同居在家,你也应该注意自己的仪容,素面朝天完全可以,但是千万不要邋里邋遢的就出现在他面前,破坏自己在他心目中的美感。 家务问题 生活在一起,家务谁来做。一个人时怎么着都是自己做,两个人就会考虑得比较多,如果生活习惯有很大差距的话更复杂:比如一个爱乱扔乱放,一个衣架和衣架之间都差不多挂同样距离;一个什么都爱收着,另一个杂志看完就当垃圾处理掉;甚至小到挤牙膏的不同,积小成大,这样的细节,往往成为一次大吵的导火索。

财务问题 如果双方的金钱观不同,一个节约,一个浪费,比如每个月收到水电费账单时,可能节约的那方就会有所抱怨:为什么总是忘记关灯?为什么刷牙时一直任水开着?一个自己喜欢了就买下,另一个总是买便宜货……用钱方面的不同,买东西方法的不同其实包含着整个价值观的不同。一般,不建议女人在婚前管钱,只需要双方在财务方面沟通好,不出矛盾即可。 生活习惯问题 同居中,双方的生活习惯能不能很好的磨合是很大的一个问题。很多原本和谐的情侣因为同居后生活习惯总也不能协调,最后分道扬镳。因此要学会迁就对方的生活习惯,彼此各退一步。如果对方不习惯熬夜,你就不要常常做个夜猫子。 缺点问题 同居前,每次约会,彼此都是在对方面前展现自己最完美的一面,同居后很可能因为放松了警惕,把自己的真实的生活状态完全暴露在对方面前。既然选择了同居,就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迎接他所有你知道的缺点,并学会如何相互包容,及时调整你们的

六爻看未婚同居

六爻看未婚同居 随着时代的变迁,未婚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多,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是不赞同的,但其并没有违反自然法则,阴阳交合,男女之道乃天地自然之生成。在中国人们把这种现象风趣地称之为“无证经营”,不管你做的如何隐蔽,卦里是包不住实情的,这些信息都会在卦中表现的暴露无遗。这一断卦口诀也是我多年在预测中发现的规律之一,今在此书中首次公开,传以有缘之士。 解读这个秘密,乃是看具有结婚证书之意的父母爻。其规律如下。 一、父母爻伏藏临玄武,乃是未婚同居。 二、父母爻伏藏空亡入墓,乃是未婚同居。 三、父母爻出现,临玄武入墓,乃是未婚同居。 四、父母空亡与玄武同一爻位,与世爻相合,乃是未婚同居。 五、父母发动化空亡,同时入墓,乃是未婚同居。 (例1)1999年5月11日(己卯年己巳月癸亥日),某男夫妻缘分得风水涣变天地否卦。(1952年生人) 父母卯木′白虎 兄弟巳火′世螣蛇 妻财酉金子孙未土×兄弟午火勾陈 官鬼亥水兄弟午火″朱雀 子孙辰土○应兄弟巳火青龙 父母寅木″玄武 [判断] 以妻财爻为用神。用神妻财酉金被月克制,休囚伏藏,忌神兄弟巳火持世暗动,与女性缘分薄。但父母寅木与日相合也有结婚的机遇。父母寅木与玄武同爻,入墓于动爻子孙未土,乃是未婚同居之象。 1994年甲戌年,忌神入墓,生起用神,又妻财爻与卦中子孙辰土相合,此年合处逢冲,应有结婚机遇,但财爻与子孙爻相合,遇到的女性是有孩子的。世爻属火,本人性格急噪,易生气。世爻为驿马暗动,心无定性,临螣蛇,螣蛇主古怪,孤僻,性格与人不合。即便找下对象,也不能克服自己的性格缺点,难以与之和平相处。尤其是1995年,冲动世爻,情绪极不稳定。 应验情况:1994年末,有人给他介绍了个对象,是个离婚带孩子的,二人未领结婚证就同居在了一起。住了两个月后,他动手打了女方的孩子,女方一气之下和他断绝关系,带孩子离去,此人现在一个人生活。

法学毕业论文非婚同居现象及立法解决思路

非婚同居现象及立法解决思路 面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复杂的非婚同居现象及由此而产 生的诸多问题,立法必须作出回应,廓清非婚同居的内涵,使之与合 法的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区别开来;下面是搜集整理的相关内 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随着人权主义思想潮流的发展,人们对自由平等 的含义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变化,当代 人对于婚姻和家庭有了新的认识。自上世纪60年代中后期非婚同 居现象出现,并且这一现象在90年代数量迅速增加,美国、英国 等国家对这一现象的态度已经从禁止、限制到现在的承认、规范,而我国早期对非婚同居采取禁止的态度(作非法同居处理),近 年来对《婚姻法》的修改并未提及对非婚同居现象的规制,仍采 取回避的态度,相关立法工作滞后于社会的发展,需要完善这一 方面的立法工作。文章从非婚同居中女性权益的保护这一角度出发,对非婚同居现象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解决思路,以 期对我国立法工作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非婚同居;财产分配;女性权益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外交流程度的加深, 思想的碰撞使得原本桎梏着女性的枷锁崩溃,女权主义运动的兴 起更是引发了女性追求自由平等的热潮。而自由的定义是宽泛的,性自由权便是其中的一方面,由此产生了非婚同居这样的家庭生 活方式。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非婚同居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本文主要研究狭义 上的非婚同居,即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婚异性,基于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共识,但双方均无共同结 婚的意愿,且未进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方式。早期有 学者将“非婚同居”归于“非法同居”,但笔者认为这是两个不 同的概念,不是相互包含的。非法同居与非婚同居之间的区别就 在于非法同居中的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这种行为不仅会受到 道德的谴责,而且也不被法律所允许。本文对非婚同居现象进行 研究分析并主张完善这一方面的立法工作并不是要支持或者鼓励 这种生活方式,毕竟目前唯一合法的家庭组成方仍然是婚姻。但 是由于非婚同居现象的增加,其所引起的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 系等在内的各方面的问题广泛存在,相关立法的不完善会造成司 法实践中的无法可依,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进一步成为影 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也不利于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有法可依”是我们依法治国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二、女性在非婚同居生活中受到的伤害 由于生理方面的差别,女性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 非婚同居中更容易受到伤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实施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 精神等侵害行为,其中最常见的是以武力方式实施的伤害。一方面,由于男女之间体力方面有较大的差异,男性在体力上占有绝 对的优势,因此男性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占有更高的比例。另一 方面,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女性会 选择忍气吞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不自知,不懂得维权,加剧了 两者关系的不平等。虽然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防家庭暴力法》,

男人对婚前性行为的六大看法

男人对婚前性行为的六大看法 现代社会婚前性行为已经不是一个难以启齿的问题了,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过上了未婚同居的生活。男人为什么喜欢婚前性行为呢?不少的中国男人内心里依然有着根深蒂固处女情结,既有极深的处女情结又热衷于婚前性行为,这本来就陷入了一个怪圈当中了。 第一,男人喜欢婚前性行为是为了检验对方是否处女 虽然现今社会人们对于性行为的态度已经非常开放了,但是大部分的男人依然非常重视对方是否处女的问题。可能大部分的男性嘴上都说不介意,但是实际上内心却非常希望自己娶回来的是一名处女。事实上,无论社会如何的发展,性观念如何的开放,男人的处女情结还是非常的严重。所不同的是,男人们比以前更加的热衷于婚前的性行为。喜爱婚前性行为,但是却有处女情结,难道这本身不就是陷入了一个奇怪的圈子当中了吗? 婚前性行为成为了不少男性确认对方是否处女的一个方法,如果确认了对方是处女的话,那么当然最好的结果就是王子和公主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从此过上了幸福快乐的生活了。但是如果婚前就发现对方不是处女的话,那么没有责任感的男人就有可能会再做打算,甚至是以此为借口逃避分手,然后寻找另外一个可以结婚的处女。 当然,并不是所有男人都如此的不负责任,即便如此,婚前性行为还是需谨慎。 第二,男人喜欢婚前性行为是为了实验自己的性能力 当然,男人提出婚前性行为,也有可能并不是为了试验对方,也有可能是对自己性能力的一个试验。现代社会环境的污染、食物的污染等等问题,导致现代男女的疾病不少。性能力、性功能障碍问题更是常见。所以男人喜欢婚前性行为也有可能是为了证实自己是否可以进行正常的性行为,自己的性技巧是否足够,如果连这个都不能保证的话,那么又怎么敢进入婚姻呢?毕竟性生活是维持婚姻生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男人可能说得一口的性经验,但是实际上可能并没有丰富的性经验,不敢面对自己的性能力问题的男人还是非常多的。 第三,男人喜欢婚前性行为是为了满足性需要 血气方刚的男人为了满足个人的性需求,在婚前就提出性生活的要求是非常常见的,没有经历过性生活的男人大多数都不能称得上成熟。因为他们无法从一些细节的感受和交流中感受

如何合理拒绝未婚同居拒绝未婚同居的方法

如何合理拒绝未婚同居_拒绝未婚同居的方法 *导读:如何合理拒绝未婚同居?越来越多的年轻男女会在 婚前同居,同时我们也能经常听到身边的朋友抱怨未婚同居带来的后果。那么如何合理拒绝未婚同居呢?小编为你介绍。 同居了相当长一段时间后,有人从中尝到了甜头。他们发现,婚姻并不像当初想象的那样可怕。而且,彼此又是真心地爱着对方,那么,再多上一张法律的契约,不是可以让爱情更加稳定?不,同居而最终没有走到一起的,会给双方以后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 首先,在现阶段,同居者会付出背负社会舆论压力的代价,尤其是女性要背负比男性更多的社会压力。一般人们会指责同居的女方自甘堕落或者不洁身自爱,丧失童贞。而一旦有一天同居的两人分道扬镳,女性所背负的心理负担和负疚感也会更为沉重。

其次,同居对女人的健康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当女人和男人同居时,往往会变得异常敏感和神经质,特别在前途未明的情况下,同居男人的一举一动都会牵动着女人脆弱的神经。女人因此会变得疑神疑鬼,变得更容易敏感和猜忌,这种感到无法控制自己命运的患得患失,是产生精神压力的一大原因。而压力大会进而对女人身体的免疫系统功能产生损害。 最后,同居生活中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譬如女方意外受孕,发生争吵时男方动手殴打对方,因为同居的好处,而使男方迟迟不肯兑现走入婚姻的承诺,甚至滋生厌倦的情绪,最后受到伤害的依然是女性。所以同居前,请慎重考虑。 *如何拒绝未婚同居? 如今很多情侣都流行婚前同居,在婚前同居生活中,能让双方都互相深入了解对方,给今后的婚姻生活打下稳固的基础,不过很多女生都不想未婚同居。面对男友提出婚前同居的要求,女生该如何拒绝未婚同居呢?

婚前同居的危害

婚前同居的危害 婚前同居通常是指男女在恋爱过程中,未经结婚登记,而共同居住在一起的情况。婚前同居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有很大的潜在危险,尤其对于大多数女性朋友来说,留下的遗憾更多。我们先分享两个例子。 案例一: 29岁这一年,碧碧“终于”要结婚了。对于碧碧来说,这是一段漫漫长路。因为她18岁那年就住进夫家了,一晃眼就住了近10年。虽然同居,但感情并不真的稳固。10年间,男友有两次出轨的纪录,碧碧也有三次搬出去的经历,但终究还是回到最初。 人算不如天算,28岁那年,碧碧怀孕了,并生下了公公婆婆一直期待的“金孙”。看来功德圆满,但最大的冲突反而在此时发生:从碧碧怀孕三个月时开始,就开始和男友讨论结婚计划,可一直讨论到孩子生下来了,还是没有决议,因为夫家和娘家看法迥然不同。 夫家认为:“随便去领个证就好了,反正碧碧在我们家已经住了10年,大家都知道她是我们家媳妇,现在又怀孕了,大肚新娘会惹人议论,何必要铺张呢?” 而娘家认为:“女儿在你们家住了10年,一直在替你们服务,完全没有回馈到娘家,又怀了你们家的金孙,跟你们要个大聘小聘,有什么过分?”一切礼俗都要求遵循传统,不得省略。 公公认为娘家“吹毛求疵,要求过分”,还说了一句气话:“都已经在我们家住10年了,还要比照一般新娘子,真是笑话!”此话虽然说者无心,碧碧却哭得很伤心:同居10年,再大的纷扰都没事;要办婚礼,一点小事都令人抓狂。 婚前同居,必有坏处。爱情老早过了保鲜期,走进婚姻时,感觉就没有那么浪漫了:本来就住在我们家,迎娶你哪有什么惊喜?近庙必然欺神,何必端出大礼? 案例二:

女主人公卡卡说:“本来打算,同居试婚一段时间后就结婚。没想到同居一年后,发现他完全没有结婚的意思;追问之下,他说想一直同居下去,没有负担轻松自在,所以最后以分手告终。” 很多男人觉得,同居本身可能就是不结婚的暗示。如果当初同居时,女方提出反对,要求结婚,那时可能已经结了。也就是说,男人在同居前渴望结婚,但同居后,自己的感情得到满足,结不结婚都无所谓了。如果这时,再被急于结婚的女友施压,就下意识想马上逃避责任,进而感情渐渐变淡,不想被婚姻束缚。在这种前提下,一旦男人不想负责,分手非常简单。虽说一起生活可以深入了解对方,但也同样会把自己暴露给对方。 同居试婚的最大风险,就在慢慢让对方失去“结婚欲望”。这也是感情破局的最大原因。 那么婚前同居,一旦新娘不是你,会带来怎样的伤害呢? 一、身体上的伤害。 婚前同居,很可能导致意外怀孕。怀孕后,因为没有合法婚姻做保证,无辜的孩子只能被流产。首先要承受手术台上的疼痛,其次可能因为人流的手术不成功或次数过多,导致终身不孕。也有一些未婚男女是因为父母棒打鸳鸯,上演生米做成熟饭。但是在下这个决心之前,先要做好不要彩礼、不要婚礼的准备。 二、情感上的伤害。 尽管现在很多女性对婚前同居看得很开,但绝大多数未婚女子在选择同居对象的时候,肯定是以真爱或者将来的婚姻为前提的。一旦在同居,尤其是有了人流经历之后,再被无情抛弃,这对女性在情感上会带来很大的伤害。甚至有一些缺乏担当的男人,在听到同居女友说出怀孕的消息之后,突然人间蒸发,这时的女孩该是多么无助——怀孕的消息不敢告诉父母,也没脸对朋友说,最终一个人奔向医院,走向手术台。面对此情此景,我们想问的是:做为一个女人,有必要这样去伤害自己吗? 三、名誉上的伤害。 开始一次浪漫的同居,你的朋友、同事以及对方的朋友、同事肯定会尽人皆知。一旦同居无果,在面对新的恋情之前,其实你的名誉已经在受到损害。再遇

关于一起非婚同居案件的分析

大学社会实践报告 实践课题关于非婚同居的案例分析 关于一起非婚同居案件的分析 我是XX县广播电视大学的一名学生,在学习法学这门专业期间对各类案件有关注,在这里我来分析一下非婚同居案件。同样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碰到。非婚同居,在时下已成为了一种时髦的生活组合方式。同居群体现在已经打破了地域、年龄和职业的限制:农村有,城市更多;年轻人多,老年人的“夕阳红同居”也存在;从农民、打工仔到学生、白领都有。这么一种普通的社会现象,在我们今天的生活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事了。既然存在了这么一种家庭外的生活方式,我们就应该正视它,承认它。虽然我们现行的法律还没有对此作出比较完善的规定,但非婚同居关系作为一种既定的社会关系,我们的法律就应该规范它、完善它。非婚同居关系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它又到底能引起那些法律问题呢 一、案情: 赵洁(女)与赵力(男)两位恋人是同乡中学同学,家境都十分贫寒。两人同时参加高考,都没考中,想第二年再考。当时虽然赵洁的成绩比赵力好,但为了使赵力专心应考,两人协商赵力先复考。为了照顾赵力的生活,两人在县城借了一间房子同居。第二年,赵力如愿考上了某财经学院。为了资助赵力上学,赵洁放弃了参加高考,在县城打工挣钱供养赵力上学,赵力后来又考上了研究生。两人同居8年,赵洁曾经3次人工流产,导致丧失生育能力。赵力却在读书期间与另一女生关系暧昧,并提出与赵洁终止同居关系。赵洁无奈,四处请求法院和各级政府以及妇联组织保护,得到的答复却是依法她得不到任何赔偿。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她选择了一个晴朗的早上,到某政府机关楼上跳楼自杀。 二、争议问题 依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你认为赵洁能否获得赔偿,可以获得哪些赔偿?从以下几项赔偿费用考虑:(1)几次人工流产的费用,营养费,误工费(2)她在赵力读书期间给予的生活费(3)因与赵力同居导致丧失生育能力要求补偿(4)因赵力移情别恋,导致其精神上受到的巨大创伤和痛苦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针对以上案例,我认为我国立法应进一步完善。 (一)如何避免发生非婚同居的纠纷 男女在恋爱期间或者同居期间由于人身关系的不稳定,也并不是只有自由没有负担。

探讨当代大学生对未婚同居的态度

探讨当代大学生对未婚同居的态度——以某医学院为例 一、导言 1、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大学生同居现象日益增多,引起了学校、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广泛的关注和争议。社会多元化的价值观日益形成,对于婚前同居的规范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社会上都宽松了很多,人们倾向于按照自己认可的方式去行事, 婚前同居早已不是新闻,越来越多的此类现象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在校大学生。那么当代大学生对未婚同居是怎样的态度呢?通过这次调查了解大学生对未婚同居的态度,有利于给学校制定性健康教育提供参考。 2、研究的问题及界定 同居指: 指男女共同生活并发生性关系的社会行为。同居和试婚的概念是有区别的, 指向婚姻的同居( 最终也可能不通达婚姻) 可以称作试婚,那些不指向婚姻的同居(也可能通达婚姻) 就不能称作试婚。① “婚前同居”,顾名思义是指单身男女在结婚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未经法律约束,共同生活并发生性关系的社会行为。这里需要强调几点,婚前同居不同于事实婚姻,男女双方是恋人的身份而不是夫妻身份,经济上互相独立,不生育子女,他们最终可能还会走向婚姻。② 二、方法 1、文献回顾及评论 针对大学生未婚同居的原因,黑龙江科技学院国际教育学院马晓婧同志认为大学生选择同居是性生理、性心理、社会和高校自身的原因。的确,青年学生生理发育已经成熟, 寻求伴侣是他们这个时期交友的主要目的之一。青年学生一旦恋爱, 伴随着接吻、拥抱、抚摸等边缘性性行为的升级, 两性关系中的神秘性一点点减少, 而对对方的身体、性器官以及情爱都想了解的心理越来越强烈因此, 恋爱本身是一个探秘的过程, 同居就是这一探秘过程的终点。而社会上越来越开放的性观念、性自由、黄色文化难免不给校园带来强烈的冲击波良好的避孕工具、避孕技术的推广为同居提供了便利条件和安全的保障, 而高校对大学生性道德的正确引导却明显不足。除此之外,高校扩招, 校舍陈旧且年久失修, 学生宿舍的脏、拥挤使许多新生无法接受经济条件宽裕的, 便纷纷离开宿舍, 寻找自己的一方空间。 针对大学生同居的数量,潘绥铭教授通过严格的实证调查给出的数据是:截止2001年,在全国的大学本科生中,同居的仅占5%,因为同居毕竟要受到经济条件、社会舆论、道德压力以及后果承担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 近年来国内学者一直关注大学生同居现象,但是在研究中并没有明确划分医学生和非医学生,一般来说,大家都普遍认为医学生受过医学知识的教育,对于未婚同居和发生性行为的几率会比非医学生的低,对于这点,本人针对医学生进行了一项关于对大学生未婚同居的态度的调查,虽然受过医学知识教育和发生性行为与同居的几率不是必然的关系,但却是相关关系。 2、资料分析和资料收集 由于受到资金和时间等的限制,本次调查只选了一所医学院校的大三年级学生作为分析单位,这项调查采用分层抽样、整群抽样、偶遇抽样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抽样方法,即在大三的年级里,按分层和偶遇抽样方法选取精神医学本科、影像本科、口腔本科、预防本科、中药本科5个专业,再分别抽取23个、8个、22个、20个、27个学生作为样本。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张,回收率达100%,有效问卷73%,全部数据采用SPSS13.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三、结果与分析 在调查结果中,户口以及性别对未婚同居的态度是不一样的,下面对结果进行分析。

浅谈大学生婚前性行为

浅谈大学生婚前性行为 摘要:“性”在中国一直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在不断进步,性的价值观、道德观随之发生巨变,并产生了与之相应的性行为,“婚前性行为”更是一个大胆的尝试。大学生作为“时代的晴雨表”,这种性观念与性行为的变化在他们身上反映得尤为显著。大学生婚前性行为已成为一个值得深思的话题。但是婚前性行为不论是对他还是她都会在学业、生活、身体健康、未来家庭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关键词:大学生;性行为;婚前。 一、有关大学生对婚前性行为的调查 由于生物、心理、社会几个方面的因素交错, 容易发生性冲动, 产生性焦虑。若没有及时、正确的性教育引导就容易发生婚前性行为。以下是在西安某大学进行的一次性心理调查结果[1](女生494人,男生885人) 表一:对异性朋友是否有过 项目接吻拥抱抚摸性行为同居 人数/人426 490 374 172 46 比例/% 30.86 35.53 27.12 12.47 3.33 表二:对贞操观的看法 项目至关重要无所谓传统观念要打破未婚同居是现代生活方式人数/人557 346 513 202 比例/% 40.39 25.09 37.20 14.64 表三:对婚前性行为的看法 项目可以不可以无所谓 人数/人382 572 411 比例/% 27.70 41.48 29.80 表四:发生婚前性行为的原因

项目一时冲动追求快乐双方要求满足对方 要求满足自己 要求 怕对方变 心 人数/人412 263 729 109 149 45 比例/% 29.88 19.07 52.86 7.90 10.80 3.26 表五:发生婚前性行为的心理 项目生理 需求双方愿 意就行 不怀孕 就行 将来能结 婚就行 慎重 行事 不应该 不道德 应受到 谴责 人数/人320 549 59 131 541 92 64 比例/% 23.20 39.81 4.28 9.50 39.23 6.67 4.64 表一显示接吻、拥抱、抚摸是大学生与异性朋友的交往中普遍发生的过程性性行为。男女青年恋爱中“接吻、拥抱、抚摸”是大学校园中司空见惯的过程性性行为现象, 其容易引起男女青年的性冲动, 激发性失控而性越轨, 发生性骚扰, 产生目的性性行为[2],同居等。所以教育大学生与异性谈恋爱时同样注重性文明礼貌, 异性双方都要以含蓄、谨慎的方式自然地表露心曲。不讲性文明礼貌, 不注意检点性行为的恋爱方式是对高尚、纯洁爱情的裹读。 表二显示大学生中认为“贞操观至关重要”比率分别40.39%,说明传统性观念在大学生人数中仍占主流。大学生认为“传统的贞操观念应打破”的比率是37.20%。大学生认为“贞操无所谓”的比率是25.09%。大学生认为“未婚同居是现代生活方式”的比率是14.64%。认为贞操“无所谓、性传统观念应该打破、木婚同居是现代生活方式”的观点者, 实际上是否认贞操观。所以,有必要对研究生、本科生进行现代贞操观教育, 大学生男女双方都不应该发生婚前性行为,纯真的恋爱应在性爱情感上没有污点。大学生对自己的性行为要有强烈的责任感, 要以“性生理贞洁和性心理贞洁”[3]的道德情感来控制自己的性冲动, 时时不放松对自己性约束。 表三显示大学生认为婚前性行为(指性交)“不可以”的比率为41.48%,占了很大一部分,说明大学生在目的性性行为方面还是比较慎重的、保守的。但是还是有绝大部分的大学生对性行为(性交)不置可否或赞同,所以大学生要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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