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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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标 签】增值税,调整,起征点

【颁布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1-12-05

【实施时间】2011-1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调整后的增值税起征点公告如下:

个人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按月征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到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调整为每次(日)500元。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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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核定征收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豫国税发﹝2010﹞119号 【发文日期】2010-05-21 【实施时间】2010-05-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为了进一步提升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在执行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范围。可结合本地实际,分重点、分行业、分步骤地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评估核查,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的所得税管理。 二、各地应通过加强和规范核定征收管理来督促纳税人建账健制,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帐征收。 三、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 发﹝2008﹞30号)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内,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盈利水平的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典型调查。细化确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应税所得率适用幅度。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报告省局(所得税处)。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 明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附件6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二、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为未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非企业性单位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五)“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

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六)“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七)“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三、具体栏次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客户端版)操作手册-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 2018年增值税操作手册 江西税友 更新日期:2018.8

目录 一、系统介绍 (2) 二、软件安装注册 (2) 2.1 软件下载 (2) 2.2 注册 (2) 2.3系统登录 (3) 2.3 找回密码 (4) 三、网上申报-增值税 (5) 3.1下载期初数据 (5) 3.2申报表填写与编辑 (5) 3.3申报表发送 (8) 3.4申报结果查询 (9) 3.5扣款请求 (10) 3.6查询统计 (10)

一、系统介绍 系统主体模块区分为两块,分别为:网上申报、汇算清缴。 网上申报:主要实现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外的其他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月季报、消费税、财务报表等)申报及扣款功能,并实现包括发票数据、历史申报数据的查询功能; 汇算清缴:主要实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扣款功能及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申报功能。 图1-1 软件界面 二、软件安装注册 2.1 软件下载 软件下载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294310638.html,–自助服务-下载中心下载“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客户端版)安装包”。安装完成后,桌面上自动生成红底税字图标(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的快捷方式。 2.2 注册 初次点击图标启动会弹出注册向导,帮助您完成企业信息注册。 企业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名称和行政区划,设置后点击【下一步】。

纳税人识别号:输入企业的税号,三证合一的企业输入三证合一后的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企业完整的单位名称; 行政区划:企业注册地的行政区划。 图2-1 注册 2.3 系统登录 为了给用户带来更安全的办税体验,2018年8月开始我们对客户端登录方式进行了修改,原默认的登录名admin修改为用户注册时输入的【纳税人识别号】,登录密码修改为原来的【申报密码】。

A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A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税款所属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 法 是□否 □

【表单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二、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为未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非企业性单位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五)“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六)“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七)“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三、具体栏次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2栏“销售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 税、免税审批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豫国税发[2007]159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6.04 【实施日期】2007.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审批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7]159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02年,省局印发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审批办法(试行)》(豫国税发〔2002〕9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近四年来,在规范国税机关重大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审批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6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国税办发〔2006〕84号,以下简称《规程》),为贯彻落实总局《规程》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减免税审批工作,省局对《办法》进行了相应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审批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国税机关减税、免税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减税、免税审批,是指省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税务部门规章或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依照纳税人的申请,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对纳税人减税、免税事项作出审批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其他部门主办、省局会办的减税、免税审批项目。 企业汇总(合并)纳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事项的审批,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重大减税、免税是指达到一定数额的减税、免税。 省局重大减税、免税的具体数额标准为: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总投资额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死欠核销欠缴金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省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数额标准为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 省局以下重大减税、免税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省辖市局按照审批权限结合所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自行确定,并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省局相关部门备案。

增值税预缴税款单

发票税务管理操作手册 目录 一、销项管理 (2) 1、开票申请 (2) 第一步,新增开票申请: (2) 第二步,基本信息填写: (2) 第三步,引用结算信息: (3) 第四步,单据挂带流程: (4) 2、销项发票录入 (5) 二、进项管理 (6) 1、进项发票录入 (7) 2、进项抵扣 (8) 三、分包扣减 (8) 1. 增值税预缴税款单 (8) 四、纳税申报 (12) 1、初始化: (12) 2、报表计算: (13) 五、外经证台账 (14)

一、销项管理 1、开票申请 【功能路径】:【企业功能】——【合同管理】——【承包合同】——【开票申请】 第一步,新增开票申请: 选择对应的组织和工程项目,点击新增 第二步,基本信息填写: 在开票申请界面选择工程项目和购方单位,税号、开户银行、账号、购房地址、购方电话会自动带出,如果没有带出则需先在“单位维护”完善购方信息(参照基础数据里的客户设置)。然后填写申请人、部门、发票类型、销项类型。如果开差额票则勾选上差额开票,填写差额扣除。

第三步,引用结算信息: 点击新增,选择合同 在弹出的窗口,选择承包结算,选中对应单据,点确定: 选择商品名称,填写价税合计并检查税率:

第四步,单据挂带流程: 以总包合同审批为例介绍。 选中单据,点事务处理、,挂带工作流。 出现【启动流程】界面,点击选择模板。 审批流程挂带成功。

2、销项发票录入 【企业功能】——【发票税务管理】——【发票管理】——【销项管理】——【发票台账】 打开发票台账,选择对应组织、工程项目,通过扫描录入或手工录入把发票信息维护到系统台账里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及填表说明

增值税预缴税 税款所属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二、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为未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非企业性单位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五)“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六)“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七)“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三、具体栏次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2栏“销售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2.第2列“扣除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

20180616河南省网上税务局操作手册

河南省网上税务局 操 作 手 册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

目录 1. 前言 (3) 2. 系统运行环境及相关设置 (3) 3. 系统操作 (5) 3.1首页面介绍 (5) 3.2网上办税 (6) 3.2.1 网上申报缴税 (10) 3.2.1.1 企业所得税申报 (10) 3.2.1.2 附加税申报 (13) 3.2.2 网上涉税事项办理 (17) 3.2.2.1 首次办税补录 (18) 3.2.2.1.1 纳税人申请 (18) 3.2.2.1.2 税务端受理 (21) 3.2.2.2 变更登记 (23) 3.2.2.2.1 纳税人申请 (23) 3.2.2.2.2 税务端受理 (26) 3.2.2.3 停业登记 (27) 3.2.2.3.1 纳税人申请 (27) 3.2.2.3.2 税务端受理 (31) 3.2.2.4 复业登记 (34) 3.2.2.4.1 纳税人申请 (34) 3.2.2.4.2 税务端受理 (36) 3.2.2.5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38) 3.2.2.5.1 纳税人申请 (38) 3.2.2.5.2税务端受理 (42) 3.2.2.6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43) 3.2.2.6.1 纳税人申请 (43) 3.2.2.6.2 税务端受理 (48) 3.2.2.7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49) 3.2.2.7.1 纳税人申请 (49) 3.2.2.7.2 税务端受理 (54) 3.2.2.8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55) 3.2.2.9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58) 3.2.3 地方税费业务办理 (61) 3.2.4 其他业务办理 (61) 3.3公示公告 (61) 3.4纳税咨询 (62) 3.5资料下载 (63) 3.6公众查询 (64) 3.7政策查询 (64)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综合管理类)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 (综合管理类) 一、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取得的预收租金,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上述两项政策规定是否可理解为除其他个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一次性收取租金超过9万元,不可对租金按期进行分摊,需缴纳增值税? 答:除其他个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于收到租金收入时一次性确认收入。 二、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是否算“取得不动产”? 答: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按“取得不动产”办理。 三、对于其他个人既有出租不动产收入又有其他应税服务收入的,怎么适用小微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四、甲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租赁个人店铺一间,需一次性支付给房东乙一年租金共15万。除此之外,甲企业还需单独支付给上一承租人丙18万元的“转让费”,该笔转让费按什么项目征税? 答:转让费视为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计税。 五、本地商务、卫生等部门规定,生猪宰杀实行定点集中屠宰。生猪宰杀企业有两类业务,一种是仅提供宰杀场所,收取场地费;另一种是既提供宰杀场所,又提供宰杀服务,并收取宰杀服务费用。请问该应税行为适用生活服务业哪个行业细目哪个征收品目?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 2 -

附6《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附件6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二、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为未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非企业性单位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五)“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

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六)“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七)“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三、具体栏次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户网上申报缴税操作手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户网上申报缴税操作手册 (V1.0)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06月

目录 1.功能概述 (1) 2.运行环境及相关设置 (1) 2.1运行环境 (1) 2.2 IE浏览器设置 (1) 3基本操作 (4) 3.1申报缴税整体操作流程 (4) 3.2系统登录 (4) 3.3填写申报表 (12) 3.4申报数据 (13) 3.5银联实时扣款 (15) 3.6申报结果查询 (19) 3.7扣款结果查询 (19) 3.8缴款凭证打印 (19) 4填表说明 (20) 4.1增值税(定期定额适用) (20) 4.2消费税(定期定额户适用) (21)

1.功能概述 7月1日起,我省个体双定户纳税人可以通过登录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94310638.html,),选择“网上办税”栏目—“网上申报”模块;或者登录航天金穗网(www. https://www.360docs.net/doc/294310638.html,)“下载中心”,下载“一体化办税”软件,实现足不出户网上申报和税款缴纳。同时,可以通过软件网上打印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和查询操作记录。具体包括主要功能如下: 一、个体双定户涉税基本信息、核定信息在线获取和更新; 二、个体双定户增值税、消费税网上申报和网上查询缴税; 三、申报表数据校验功能; 四、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的查询、打印; 五、在线帮助,提供各申报表详细易读的填表说明和操作导航; 六、个体双定户登录密码修改。 2.运行环境及相关设置 2.1运行环境 一、硬件配置 CPU:1G 内存:256M以上 硬盘:至少200M以上硬盘剩余空间 二、软件配置 操作系统: windows2000/xp/2003/2007、win7、vista 网络:能正常上网 浏览器:推荐使用IE8.0(兼容IE7.0、IE8.0、IE9.0,IE10.0,遨游等) 2.2IE浏览器设置 打开IE浏览器,依次选择“工具-Internet选项”,如下图所示按照下述顺序进行IE浏览器设置:

a06735《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a06735《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A06735《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分类索引】 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13号) 【表单】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税款所属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 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是 ? 否 ?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销售额扣除金额预征率预征税额预征项目和栏次 1 2 3 4 建筑服务 1 销售不动产 2 出租不动产 3 4 5 合计 6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填报,请填写下列资 料: 授填

权表以上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声人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的。 明申权 (地址) 为本次明纳税人的代理填报人,任何与本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纳税人签字: 授权人签字: 【表单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 产。 二、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 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为未办 理过税务登记证的非企业性单位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五)“项目编号”: 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六)“项目名称”: 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局代开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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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局代开 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标 签】发票管理问题,普通发票 【业务主题】发票管理 【来 源】 自2004年下发《江西省国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赣国税发[2004]25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来,各地国税机关对代开普通发票实行了规范管理。但随着我省经济税源的不断发展,《暂行办法》的税源监控作用逐渐弱化,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也对代开发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鉴于以上情况,省局在研究、完善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发布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哪些单位具备代开普通发票的资格? 可以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包括:一是国税机关;二是国税机关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其他单位。 二、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可以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一是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经营收入,或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二是国家机关、个人及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小商贩等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三、由谁为申请人代开普通发票? 代开普通发票的受理管辖包括:一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由主管国税机关为其代开;二是国家机关取得经营收入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为其代开;三是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由农产品生产地主管国税机关为其代开;四是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小商贩销售建筑材料的,由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为其代开;五是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小商贩取得除销售建筑材料以外的其他经营收入的,由付款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为其代开。 四、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提供哪些证明资料? (一)销售一般货物(不含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一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原件及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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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税款所属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是□否□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二、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为未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非企业性单位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五)“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

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六)“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七)“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三、具体栏次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2栏“销售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同备案有 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国税函[2006]31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9.20 【实施日期】2006.09.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28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6〕313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学习、准确领会《通知》精神,按期完成此项工作。各级退税部门要本着对企业负责的态度,通过会议、公告、电话等多种形

式,将文件精神宣传、贯彻到所有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含小规模纳税人)。 二、退税部门要指导所属出口企业,切实做好出口合同的备案工作。一是保证备案的完整性。凡属于本次退税率下调和取消退税的产品,在2006年9月14日(含14日)以前签署合同且尚未执行完毕的,除来料加工业务外都属备案范围。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备案的业务,一律按照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财税[2006]139号)文精神,执行新的退税率。本次提高退税率的产品不再备案。二是保证备案的正确和规范。出口企业要使用省局制定的《河南省出口企业出口合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缴纳PC端操作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缴纳PC端 操作手册V1.3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2018-11-18 文件修订记录 版本号时间作者主要修订内容V1.0 2018.12.20 初稿

目录 1系统简介 (2) 2文档说明 (2) 3用户登陆 (2) 4我要办费 (3) 4.1 缴费基数管理 (3) 4.1.1灵活就业缴费基数确认 (3) 4.2 社保费申报及缴纳 (5) 4.2.1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申报 (6) 4.2.2城乡居民个人社保费申报 (7) 4.2.3城乡居民个人社保费申报(代报) (8) 4.2.4单位社保费缴费工资日常申报 (11) 4.2.5单位社保费确认申报 (13) 4.2.6城乡居民社保费虚拟户申报 (14) 4.2.7社保费申报作废 (15) 4.2.8社保费缴纳 (17) 4.3 社保缴费证明开具 (24) 5我要查询 (26) 5.1 参保登记查询 (26) 5.2 申报信息查询 (27) 5.3 缴费信息查询 (29) 5.4 欠税查询 (30)

1 系统简介 江西省电子税务局PC端社保缴费服务包含单位用户、城乡居民虚拟户、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个人社会保险费申报、作废、缴纳、查询相关功能,方便用户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及信息查看事务办理。 2 文档说明 本文档主要介绍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项目PC端网页版相关功能使用说明,用户在首次操作时请详细阅读此文档,有助于用户快速了解及熟悉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PC端网页版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相关操作。 3 用户登陆 一、功能概述 用户分为单位社保缴纳用户、单位城乡居民虚拟户、城乡居民个人社保费缴纳用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纳用户。单位用户、单位城乡居民虚拟户通过单位纳税人窗口进行登陆,可使用证书及用户、密码2种登陆方式进行登陆。城乡居民及灵活就业个人社保缴纳用户通过自然人窗口进行登陆,有证件号码登陆及手机号码登陆2种登陆方式。 二、操作流程 1、纳税人先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294310638.html,/etaxbf/jsp/index_sbf.jsp进入电子税务局首页,在首页左下角点击【我要办费】按钮进入页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修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修订) 发布日期:2013-09-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国税系统公务员(含职工,下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推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科学发展,鼓励广大税务干部通过多种渠道改善专业知识结构、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提高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继续教育包括公务员培训、专业水平技能教育和学历学位教育等。 第三条公务员继续教育以提高综合素质为主旨,以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为重点,强化专业技能教育,强调真才实学,体现学以致用,为税收中心工作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第四条公务员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个人服从组织,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五条全体干部职工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各单位有依法对本单位干部职工提供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干部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各级教育部门是继续教育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 责本系统公务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考评和管理。 第二章公务员培训管理 第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各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事 业单位的在职干部。税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九条税务干部应按照规定的培训时间要求完成培训任务。晋升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集中脱产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 初任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科级后备领导干部培训时间一般不 少于60天;科级(含)以下人员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一 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5年累计不少于60天。 第十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干部教育培训登记管理,建立干部培训档案, 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要按照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 大教育培训经费投入,确保教育培训经费增长水平不低于当地财 政支出增长水平。各单位都要将培训经费列入预算,确保教育培 训经费随着培训工作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并落实到位;培训经 费实行归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局定期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国税函[2007]31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8.02 【实施日期】2007.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7〕314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纳税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既有利于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税收秩序,也有利于促进各级国税机关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形成规范、诚信、和谐的税收环境。为推进我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使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真正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长效激励机制,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七年八月二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其中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不足两年的纳税人、非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暂不进行评定。 第三条纳税信用等级每两个连续的会计年度评定一次,有效期限二年,自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次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 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国税发[2006]7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3.16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知 (赣国税发〔2006〕72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等规定,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略)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和备案备查等工作,提高国税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等规定,结合江西国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以下(含本级)国税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级国税机关原文转发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系统或本机关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请示或报告,针对特定纳税人的特定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赣国税发[2004]259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 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精神,现将《江西省国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江西省X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台帐 3、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4、票样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 1 -

江西省国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国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二章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第三条已办理税务登记,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以为其代开普通发票。 第四条已办理税务登记和领购发票,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以为其代开普通发票。 第五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 2 -

- 3 - 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确实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单笔业务销售额不超过1000元,一个月内代开发票不超过5次,一天内代开发票不超过1次)的,可以为其代开普通发票。 第六条 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第七条 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 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 第八条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第三章 代开发票的程序 第九条 代开发票 (一)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若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为个人,并且销售货物和劳务的金额不超过150元,只需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税款所属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 【表单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二、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 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为未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非企 业性单位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五)“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 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六)“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七)“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三、具体栏次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2栏“销售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2.第2列“扣除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为3%。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三)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3栏“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填写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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