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外经贸部、国家

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外经贸部、国家
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外经贸部、国家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稽核工作规则》的通知》的

通知

【标 签】稽核工作规则,出口退税

【颁布单位】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赣外经贸计财字﹝1996﹞866号

【发文日期】1996-11-14

【实施时间】1996-11-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赣州地区、南昌市外经贸局、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稽核工作规则〉的通

知》([1996]外经贸计财发第551号)转发给你们。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做好出口退税稽核工作,根据《出口退税稽核工作规则》,结合我省出口退税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出口企业必须配备出口退税专职办税员。为保证出口退税工作质量,及时足额办理退税,各单位要尽可能保持办税员的稳定。如若调换办税员,必须提前三个月报告外经贸和税务主管部门。

二、办税员要认真做好出口货物退税月报表的编制工作。各单位必须于每月12日前将月报表报送外经贸和税务主管部门,并附简要的文字说明。

三、认真做好年度出口退税计划的编报工作。各单位要根据出口计划、出口退税率、换汇成本、上年度出口退税实际等情况,编制当年出口退税计划表,并附必要文字说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外经贸主管部门。

四、做好出口退税检查分析工作。各单位每半年对本单位的出口退税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于每年7月20日和1月20日以前将半年度、年度检查分析报告报送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口退税进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防范和查处嫌骗税情况,出口退税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和建议。

五、出口企业自出口之日起超过180天收汇的出口货物,可凭出口报关单、出口合同等有效证明于每月15日前到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

关联知识: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稽核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核定征收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豫国税发﹝2010﹞119号 【发文日期】2010-05-21 【实施时间】2010-05-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为了进一步提升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在执行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范围。可结合本地实际,分重点、分行业、分步骤地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评估核查,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的所得税管理。 二、各地应通过加强和规范核定征收管理来督促纳税人建账健制,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帐征收。 三、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 发﹝2008﹞30号)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内,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盈利水平的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典型调查。细化确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应税所得率适用幅度。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报告省局(所得税处)。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客户端版)操作手册-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 2018年增值税操作手册 江西税友 更新日期:2018.8

目录 一、系统介绍 (2) 二、软件安装注册 (2) 2.1 软件下载 (2) 2.2 注册 (2) 2.3系统登录 (3) 2.3 找回密码 (4) 三、网上申报-增值税 (5) 3.1下载期初数据 (5) 3.2申报表填写与编辑 (5) 3.3申报表发送 (8) 3.4申报结果查询 (9) 3.5扣款请求 (10) 3.6查询统计 (10)

一、系统介绍 系统主体模块区分为两块,分别为:网上申报、汇算清缴。 网上申报:主要实现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外的其他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月季报、消费税、财务报表等)申报及扣款功能,并实现包括发票数据、历史申报数据的查询功能; 汇算清缴:主要实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扣款功能及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申报功能。 图1-1 软件界面 二、软件安装注册 2.1 软件下载 软件下载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3c3263699.html,–自助服务-下载中心下载“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客户端版)安装包”。安装完成后,桌面上自动生成红底税字图标(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的快捷方式。 2.2 注册 初次点击图标启动会弹出注册向导,帮助您完成企业信息注册。 企业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名称和行政区划,设置后点击【下一步】。

纳税人识别号:输入企业的税号,三证合一的企业输入三证合一后的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企业完整的单位名称; 行政区划:企业注册地的行政区划。 图2-1 注册 2.3 系统登录 为了给用户带来更安全的办税体验,2018年8月开始我们对客户端登录方式进行了修改,原默认的登录名admin修改为用户注册时输入的【纳税人识别号】,登录密码修改为原来的【申报密码】。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企业类增值税纳税人销售额税负预警分析情况的通报》(闽国税函〔2011〕7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11〕7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企业类增值税纳税人销售额税负预警分析情况 的通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根据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一体化工作制度要求,为掌握2010年我省增值税纳税人税负情况,制定增值税行业税负预警标准,进而为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提供参考,省局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提取了全省企业类增值税纳税人相关数据(由于厦门征管系统与八市未连接,无法统一测算其税负,故本文“全省”仅指八市),对其增值税销售额税负及预警标准进行测算分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 1 -

一、税负基本情况 根据CTAIS提供数据,2010年全省共有纳税登记户40.8万户,其中企业为16.7万户。在此基础上,我们以行业样本量不小于5户、企业计征增值税销售额>0和应缴增值税 0为筛选条件,提取正常经营、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进行增值税销售额税负(应缴增值税/计征增值税销售额*100%,考虑出口免抵因素)预警测算,满足条件的企业有9.63万户,较上年增加1.26万户,增长15.1%,涉及74个大类、565个小类行业。2010年,纳入测算的企业共实现计征增值税销售额1.54万亿元,比上年增长39.5%;实现应缴增值税415.6亿元,比上年增长16%;增值税销售额税负为2.7%,比上年下降了0.55个百分点;增值税实际入库418.92亿元,入库率为99.2%,比上年提高2.2个百分点。 - 2 -

(一)税负水平随企业税收规模的扩大而提高,众多中小企业税负大幅下降带动增值税总体税负下降 通过对样本企业应缴增值税规模分6档测算,我们可以看到,企业销售额税负随企业税收规模扩大而明显提高(如下图所示)。其中,2010年应缴增值税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销售额税负最低仅为0.91%,规模在10-100万元之间的企业税负为2.05%,规模在100-500万元之间的企业税负为2.41%,规模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企业税负为3.05%,规模在1000-5000万元之间的企业税负为3.31%,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税负最高为4.51%。显然,生产规模更大、经营更规范的大型企业的税收贡献也相应更大。 2010年分纳税规模增值税销售额税负变化情况%2 34 5%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 税、免税审批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豫国税发[2007]159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6.04 【实施日期】2007.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审批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7]159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02年,省局印发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审批办法(试行)》(豫国税发〔2002〕9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近四年来,在规范国税机关重大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审批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6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国税办发〔2006〕84号,以下简称《规程》),为贯彻落实总局《规程》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减免税审批工作,省局对《办法》进行了相应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审批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国税机关减税、免税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减税、免税审批,是指省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税务部门规章或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依照纳税人的申请,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对纳税人减税、免税事项作出审批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其他部门主办、省局会办的减税、免税审批项目。 企业汇总(合并)纳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事项的审批,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重大减税、免税是指达到一定数额的减税、免税。 省局重大减税、免税的具体数额标准为: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总投资额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死欠核销欠缴金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省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数额标准为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 省局以下重大减税、免税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省辖市局按照审批权限结合所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自行确定,并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省局相关部门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通用数据采集系统用户手册.doc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非补退费类) 保险单号码 投保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声明:本人申请变更以下勾选的事项,并认同本申请书上与所申请变更事项相关的内容,同时知晓申请变更事项须经贵公司同意 批准后生效,其生效日以贵公司批单文件所载的批准变更生效日为准。本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与本申请有关之各类问卷及资料,对贵公 司之各项声明、陈述完全确实无误,并成为贵公司发放保险合同或保险批单之依据。如上述资料不属实并影响贵公司对变更事项之决定, 则任何根据此申请所发放之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批单无效。 请在需变更的项目前的□内打“√”,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正楷详细填写需变更的内容。申请书内容请避免涂改, 若有涂改,请重新填写或由本人在涂改处签字。 变更项目 变 更 后 内 容 □ 变更投保人资料 □变更被保险人资料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证件号码 姓名: 性别: □男 □女 国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其他需要更正的内容: □ 变更投保人联系资料 □ 变更被保险人联系资 料 家庭地址: 邮编: 家庭电话: 单位地址: 邮编: 单位电话: 手机: Email : 服务地址:□家庭地址 □单位地址 □其他地址: 邮编: 本公司按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批单所载的最后服务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 变更投保人 (变更投保人需同时变更联系资 料及交费方式。含有投保人豁免责任的险种,新投保人须填写《健康与告知声明书》。) 新投保人姓名: 与被保险人关系: 性别: □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职业: 职业代码: 国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新投保人声明:本人自此项变更生效日起,享有本保险合同项下投保人相关的权利,并愿意履行相关义务。 新投保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交费方式变更 □领取形式变更 □银行转账(请填写下列转账授权信息) □其他 账户所有人: 证件号码 开户行: 授权账号 □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分配方式选择 □法定 □均分 □顺位 □比例 姓 名 国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与被保险 人关系 比例(%) 电话 1 2 3 4 说明: □保险费自动垫缴变更 □申请保险费自动垫缴 □取消保险费自动垫缴 □保单补发 申请原因: □遗失 □毁损 □其他 原保单自补发之日起作废;保单补发将收取工本费10元。 □变更签名 变更对象: □ 投保人 □ 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 变更类型: □ 签名风格变化 □ 补签名: 1□投保单 2□其他单证 变更原因: □减额缴清 变更减额缴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变更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自动续保变更 □ 申请(请附续保特约) □ 取消 □其他(如特别约定等) 1.本人已详阅并同意申请人声明及客户须知; 2.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授权贵公司向有关部门调查所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3.变更签名客户声明:本人认可原签名所确认的内容,并已详阅保险合同,对保险条款、免除责任条款、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等内容予以认可,今后凡涉及保险合同的一切签名均以此样本为准。 受托人(签名): 投保人(签名): 被保险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司填写 受理渠道: □公司柜面 □县级柜面 □委托服务人员代办 □委托他人代办 □其 他 公司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复核人: 年 月 日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00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答疑精选(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答疑精选(二) 2016-07-27 税得安心 1、房企销售时收取的诚意金、定金是否需要纳税答:销售行为成立时,诚意金、定金的实质是房屋价款的一部分,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行为不成立时,如果诚意金、定金退还,不属于纳税人的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诚意金、定金不退还,属于纳税人的营业外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2、房地产公司多个老项目同时销售,有预收款收入,是汇总申报还是按项目申报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8号文)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所以,房地产公司应在次月申报期内分项目预缴税款并汇总纳税申报。 3、房地产企业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供水设施、变电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无偿赠送(移交)给政府的,是否视同销售答:房地产企业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供水设施、变电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无偿赠送(移交)给政府的,如果上述设施属于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无偿赠送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否则,则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4、保险公司为投保车辆维修,取得维修费费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答:保险公司购进货物、劳务或

服务用于赔付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在提供给客户时,应按转售行为计提销项税额。若保险公司向客户支付了赔付金,再由客户向销售方支付款项购买货物、劳务或服务,最后保险公司要求客户让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自已,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行为。5、酒店业纳税人收到客人支付的物品损坏赔款如何计税答:酒店收到客人支付的物品损坏赔款应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6、办理会员卡取得收入如何计税答:出售会员卡仅给顾客授予会员资格的,属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适用6%的税率,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售会员卡并取得收入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会员卡中既含会员资格费、又含货物或服务的,会员资格费按上述规定处理,货物或服务收入在实际发生时确认;先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7、纳税人利用充电桩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答:纳税人利用充电桩等充电设备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交通工具)提供的充电服务,实质属于销售电力的行为。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8、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已将票据原件交给客户如何差额扣除答:对于将返程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给购买方,属于“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并代委托方收取款项”不作为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价外费用。9、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

20180616河南省网上税务局操作手册

河南省网上税务局 操 作 手 册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

目录 1. 前言 (3) 2. 系统运行环境及相关设置 (3) 3. 系统操作 (5) 3.1首页面介绍 (5) 3.2网上办税 (6) 3.2.1 网上申报缴税 (10) 3.2.1.1 企业所得税申报 (10) 3.2.1.2 附加税申报 (13) 3.2.2 网上涉税事项办理 (17) 3.2.2.1 首次办税补录 (18) 3.2.2.1.1 纳税人申请 (18) 3.2.2.1.2 税务端受理 (21) 3.2.2.2 变更登记 (23) 3.2.2.2.1 纳税人申请 (23) 3.2.2.2.2 税务端受理 (26) 3.2.2.3 停业登记 (27) 3.2.2.3.1 纳税人申请 (27) 3.2.2.3.2 税务端受理 (31) 3.2.2.4 复业登记 (34) 3.2.2.4.1 纳税人申请 (34) 3.2.2.4.2 税务端受理 (36) 3.2.2.5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38) 3.2.2.5.1 纳税人申请 (38) 3.2.2.5.2税务端受理 (42) 3.2.2.6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43) 3.2.2.6.1 纳税人申请 (43) 3.2.2.6.2 税务端受理 (48) 3.2.2.7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49) 3.2.2.7.1 纳税人申请 (49) 3.2.2.7.2 税务端受理 (54) 3.2.2.8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55) 3.2.2.9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58) 3.2.3 地方税费业务办理 (61) 3.2.4 其他业务办理 (61) 3.3公示公告 (61) 3.4纳税咨询 (62) 3.5资料下载 (63) 3.6公众查询 (64) 3.7政策查询 (64)

福建省国税网上办税系统(纳税人端)操作手册

福建省国税网上办税系统(纳税人端) 操作手册 版本 V1.0 (内部测试) 方欣科技有限公司 2015-02

修订历史记录

目录 1引言 (4) 1.1目的 (4) 1.2范围 (4) 1.3参考资料 (4) 2系统配置 (4) 2.1系统配置 (4) 2.1.1电脑终端环境 (4) 2.1.2网络环境 (5) 3系统安装 (5) 3.1网上办税系统(纳税人端)软件安装 (5) 3.2客户端登陆 (8) 4功能操作 (10) 4.1我的首页 (10) 4.1.1办税日历 (11) 4.1.2下载专区 (11) 4.1.3办税指南 (12) 4.1.4常见问题 (12) 4.2我要申报 (12) 4.2.1现在申报 (13) 4.2.1.1重新获取申报清册 (13) 4.2.1.2填写申报表 (14) 4.2.1.3更新结果 (19) 4.2.1.4重置报表 (20) 4.2.1.5重新获取申报清册 (21) 4.2.2已申报查询 (22) 4.2.2.1条件查询 (22) 4.3我要缴税 (23) 4.3.1我要缴税 (23) 4.3.1.1更新欠税费信息 (24) 4.3.1.2打印三要素 (25) 4.3.1.3发送扣款 (26) 4.3.2已缴税查询 (28) 4.3.2.1查询条件 (29) 4.3.3缴税信息查询 (30) 4.3.3.1查询条件 (31) 4.3.4注意事项 (32) 4.4基础信息 (32) 4.4.1下载纳税人信息 (34)

4.5其他辅助功能 (34) 4.5.1一键检测 (34) 4.5.2退出注销 (36) 1 引言 1.1目的 编写本使用说明的目的是充分叙述本系统的运行环境、所能实现的功能、如何操作本系统以及注意事项,以便使用者了解本系统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为系统的维护和更新提供必要的信息。 1.2范围 1)本系统的适用对象为福建国税纳税人 1.3参考资料 略。 2 系统配置 2.1系统配置 2.1.1 电脑终端环境 硬件配置:最低要求1G Hz CPU以上,512M内存,建议配置CPU在Intel Core i3(包含)或AMD Athlon II X4(包含)以上,内存在2G(包含)以上,100M 以上的硬盘剩余空间。 系统配置:Windows Xp或Windows 7/8操作系统;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综合管理类)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 (综合管理类) 一、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取得的预收租金,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上述两项政策规定是否可理解为除其他个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一次性收取租金超过9万元,不可对租金按期进行分摊,需缴纳增值税? 答:除其他个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于收到租金收入时一次性确认收入。 二、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是否算“取得不动产”? 答: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按“取得不动产”办理。 三、对于其他个人既有出租不动产收入又有其他应税服务收入的,怎么适用小微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四、甲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租赁个人店铺一间,需一次性支付给房东乙一年租金共15万。除此之外,甲企业还需单独支付给上一承租人丙18万元的“转让费”,该笔转让费按什么项目征税? 答:转让费视为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计税。 五、本地商务、卫生等部门规定,生猪宰杀实行定点集中屠宰。生猪宰杀企业有两类业务,一种是仅提供宰杀场所,收取场地费;另一种是既提供宰杀场所,又提供宰杀服务,并收取宰杀服务费用。请问该应税行为适用生活服务业哪个行业细目哪个征收品目?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 2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 2011年03月10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将于2011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新版、旧版普通发票可同时使用的换版过渡期,2011年7月1日起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全部使用新版普通发票。 二、新版普通发票的种类 新版普通发票分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2类14种规格,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可以在确定的票样中选择使用。 (一)通用机打发票 1、发票规格: (1)平推式:210mm×297mm、210mm×139.7mm。 (2)卷式:57mm×127mm、57mm×177mm、76mm×127mm、76mm×177mm、82mm×127mm、82mm×177mm。 2、发票联次: 平推式: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发票联、存根联、记账联;用于收购业务的发票为四联,即发票联、存根联、抵扣联、记账联;用于出口商品销售的发票为五联,即发票联、存根联、记账联、税务联、附联。卷式:基本联次为一联,即发票联,也可为两联,即发票联,存根联。 通用机打发票票面为镂空设计,除“发票名称”、“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

票日期”、“行业类别”印制内容外,其他内容全部通过打印软件进行控制和打印。 (二)通用手工发票 通用手工发票规格为190mm×105mm,金额版面分为千元版和百元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用于收购业务的发票为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保留了原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发票换票证》。 三、新版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 为了方便持票者对发票真伪的初步辨别,新版普通发票的防伪专用纸在保留原有“SW” 菱形图案外,增加了“福建国税”字样的区域防伪标志,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不再使用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全部使用普通红色油墨印制。同时,采用电子编码防伪技术,可通过专用识别器识别。 四、适用范围 本公告内容适用于除厦门市外所有设区市。 此次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换版工作将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大力压缩手工发票,建立普通发票开具和信息采集、查询平台,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为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对未尽事宜,各地国税机关届时将在对外网站上发布新版普通发票相关信息,请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户网上申报缴税操作手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户网上申报缴税操作手册 (V1.0)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06月

目录 1.功能概述 (1) 2.运行环境及相关设置 (1) 2.1运行环境 (1) 2.2 IE浏览器设置 (1) 3基本操作 (4) 3.1申报缴税整体操作流程 (4) 3.2系统登录 (4) 3.3填写申报表 (12) 3.4申报数据 (13) 3.5银联实时扣款 (15) 3.6申报结果查询 (19) 3.7扣款结果查询 (19) 3.8缴款凭证打印 (19) 4填表说明 (20) 4.1增值税(定期定额适用) (20) 4.2消费税(定期定额户适用) (21)

1.功能概述 7月1日起,我省个体双定户纳税人可以通过登录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3c3263699.html,),选择“网上办税”栏目—“网上申报”模块;或者登录航天金穗网(www. https://www.360docs.net/doc/3c3263699.html,)“下载中心”,下载“一体化办税”软件,实现足不出户网上申报和税款缴纳。同时,可以通过软件网上打印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和查询操作记录。具体包括主要功能如下: 一、个体双定户涉税基本信息、核定信息在线获取和更新; 二、个体双定户增值税、消费税网上申报和网上查询缴税; 三、申报表数据校验功能; 四、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的查询、打印; 五、在线帮助,提供各申报表详细易读的填表说明和操作导航; 六、个体双定户登录密码修改。 2.运行环境及相关设置 2.1运行环境 一、硬件配置 CPU:1G 内存:256M以上 硬盘:至少200M以上硬盘剩余空间 二、软件配置 操作系统: windows2000/xp/2003/2007、win7、vista 网络:能正常上网 浏览器:推荐使用IE8.0(兼容IE7.0、IE8.0、IE9.0,IE10.0,遨游等) 2.2IE浏览器设置 打开IE浏览器,依次选择“工具-Internet选项”,如下图所示按照下述顺序进行IE浏览器设置:

2020年福建税务全国税收调查指南【模板】

2020年福建税务全国税收调查指南 尊敬的纳税人: 2020年的税收调查就要开始了!全国税收调查是服务财税改革、加强财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税收调查为税收政策制定提供了扎实的数据支撑,与国家研判宏观经济形势和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息息相关。今年税收调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范围 全国税收调查名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下发,调查对象以独立缴纳或预缴增值税的企业为主。调查对象分为重点调查企业和抽样调查企业两类。其中:重点调查企业包括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等;抽样调查企业采用非同比分层等距抽样方法确定。今年我省参与调查的企业共17153户。 二、调查内容 本次调查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主要涵盖在被调查企业需填报的四张报表中,即信息表、企业表、货物劳务表和企业生产经营调查问卷四张报表。调查期间为2019年度。基于疫情防控、税费优惠、创新驱动等政策供给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2020年税收调查

指标体系进行适当调整和优化。与往年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新增1项指标。为进一步细化企业留抵退税的情况,企业表新增了其中项“本年收到的期末留抵退税额”。 二是调整、删除了68项指标。为适应改革形势,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和便于统计,调整指标46项,删除战略新兴产业和“三新”经济的相关指标22项。 三是修改调查问卷内容。将“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效果调查问卷修改为企业生产经营调查问卷,主要反映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包括产能、资金、经营销售、当前订单、经营预期和税费优惠感受等五个部分,目的是为了在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倾听了解纳税人客观、真实声音,进而不断完善优化相关政策。 三、调查方式 本年税收调查全部采用网上直报的方式。网上直报系统具有“读入征管数据”功能。该功能可通过提取金三系统纳税申报数据,自动完成税收调查报表中一半以上指标数据的填报,纳税人只需进行核对和修改,然后再补充填报其他数据,即可完成报表填报工作。 四、填报要求 ◆调查企业应在7月上旬前完成调查数据的填写和上报工作。具体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局代开普通

乐税智库文档 政策解读 策划 乐税网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局代开 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标 签】发票管理问题,普通发票 【业务主题】发票管理 【来 源】 自2004年下发《江西省国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赣国税发[2004]25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来,各地国税机关对代开普通发票实行了规范管理。但随着我省经济税源的不断发展,《暂行办法》的税源监控作用逐渐弱化,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也对代开发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鉴于以上情况,省局在研究、完善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发布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哪些单位具备代开普通发票的资格? 可以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包括:一是国税机关;二是国税机关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其他单位。 二、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可以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一是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经营收入,或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二是国家机关、个人及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小商贩等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三、由谁为申请人代开普通发票? 代开普通发票的受理管辖包括:一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由主管国税机关为其代开;二是国家机关取得经营收入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为其代开;三是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由农产品生产地主管国税机关为其代开;四是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小商贩销售建筑材料的,由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为其代开;五是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小商贩取得除销售建筑材料以外的其他经营收入的,由付款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为其代开。 四、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提供哪些证明资料? (一)销售一般货物(不含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一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原件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同备案有 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国税函[2006]31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9.20 【实施日期】2006.09.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28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6〕313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学习、准确领会《通知》精神,按期完成此项工作。各级退税部门要本着对企业负责的态度,通过会议、公告、电话等多种形

式,将文件精神宣传、贯彻到所有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含小规模纳税人)。 二、退税部门要指导所属出口企业,切实做好出口合同的备案工作。一是保证备案的完整性。凡属于本次退税率下调和取消退税的产品,在2006年9月14日(含14日)以前签署合同且尚未执行完毕的,除来料加工业务外都属备案范围。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备案的业务,一律按照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财税[2006]139号)文精神,执行新的退税率。本次提高退税率的产品不再备案。二是保证备案的正确和规范。出口企业要使用省局制定的《河南省出口企业出口合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缴纳PC端操作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缴纳PC端 操作手册V1.3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2018-11-18 文件修订记录 版本号时间作者主要修订内容V1.0 2018.12.20 初稿

目录 1系统简介 (2) 2文档说明 (2) 3用户登陆 (2) 4我要办费 (3) 4.1 缴费基数管理 (3) 4.1.1灵活就业缴费基数确认 (3) 4.2 社保费申报及缴纳 (5) 4.2.1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申报 (6) 4.2.2城乡居民个人社保费申报 (7) 4.2.3城乡居民个人社保费申报(代报) (8) 4.2.4单位社保费缴费工资日常申报 (11) 4.2.5单位社保费确认申报 (13) 4.2.6城乡居民社保费虚拟户申报 (14) 4.2.7社保费申报作废 (15) 4.2.8社保费缴纳 (17) 4.3 社保缴费证明开具 (24) 5我要查询 (26) 5.1 参保登记查询 (26) 5.2 申报信息查询 (27) 5.3 缴费信息查询 (29) 5.4 欠税查询 (30)

1 系统简介 江西省电子税务局PC端社保缴费服务包含单位用户、城乡居民虚拟户、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个人社会保险费申报、作废、缴纳、查询相关功能,方便用户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及信息查看事务办理。 2 文档说明 本文档主要介绍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项目PC端网页版相关功能使用说明,用户在首次操作时请详细阅读此文档,有助于用户快速了解及熟悉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PC端网页版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相关操作。 3 用户登陆 一、功能概述 用户分为单位社保缴纳用户、单位城乡居民虚拟户、城乡居民个人社保费缴纳用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纳用户。单位用户、单位城乡居民虚拟户通过单位纳税人窗口进行登陆,可使用证书及用户、密码2种登陆方式进行登陆。城乡居民及灵活就业个人社保缴纳用户通过自然人窗口进行登陆,有证件号码登陆及手机号码登陆2种登陆方式。 二、操作流程 1、纳税人先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3c3263699.html,/etaxbf/jsp/index_sbf.jsp进入电子税务局首页,在首页左下角点击【我要办费】按钮进入页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年度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简易指南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年度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简易指 南(内资查账征收企业) 一、下载“易财税”软件 操作流程:进入首页→点击“办税指南”→“下载中心”→“税务软件”→点击“年度所得税申报(内资)安装程序(易财税企业端)”→进入页面点击下载“年度所得税申报(内资)安装程序(易财税企业端)” 二、安装“易财税”软件 操作流程:解压“setup”压缩文件→选择并双击“易财税.企业财税服务系统_企业端_福建国税-Setup.exe”→分别点击“下一步”“我接受”“安装”→“完成” 注意事项:软件必须解压才可安装,若没有解压软件请先下载解压软件。 三、新建用户 操作流程:点击“新建用户”按钮→在弹出的对话框中点击“YES”→在弹出的对话框中输入“输入用户名”、“输入密码”、“重复一次密码”“姓名”和“电子邮件地址”信息→点击“确认”→弹出对话框提示创建成功,点击“OK” 注意事项:1、“输入密码”只能输入6位数。 2、“新建用户”各栏要求输入信息由纳税人自行随意确定,但不能为空。“电子邮件地址”若无,可按邮件地址格式暂输入一个虚拟的。 3、记住建立的“用户名”和“密码”,以便下次使用; 四、账号管理 操作流程:输入“用户名”“密码”点击“登录”→点击“账号管理”→点击左下角“删除”“YES”清除默认账号→点击“新建”→输入“税务登记证号”“网上办税登录名”和“网上办税密码”→点击“在线查询”→弹出对话框“账号信息下载成功”点击“OK”→在右下方“属性”对话框中核对、点击选择各栏的基础信息和数值→点击“保存”→弹出对话框提示“账号信息保存成功”点击“OK”→点击“关闭”退出 注意事项:1、“网上办税登录名”和“网上办税密码”必须与原网上办税大厅的“税务登记号”和“密码”完全一致,否则将不能使用; 2、要注核对“属性”对话框中各栏目基础信息并确保正确,否则将影响申报表的正确填报;查询给出的信息不可修改; 3、“属性”对话框中“申报模式”除汇总缴纳单位选择“本级申报”和“全辖申报”外,其余用户均应选“非汇总申报”。 五、申报表填报 操作流程:进入“易财税.企业财税服务平台”→点击下方的“进入系统”按钮→点击“新建”“下一步”→设置业务所属时期→点击“下一步”→进入“步骤三设置业务属性”面页面,核对各栏的基础信息和数值→点击“完成”→进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页面,点击“选择子报表”,选择报表种类,默认为主表→填写报表→填写完毕点击左侧“表单校验”→弹出“数据校验完成”“未发列问题”,关闭窗口;有问题按提示修改申报表→点击左侧“表单保存”,提示“表单数据保存成功”→点击左侧“表单提交”,弹出窗口提示提交成功→核对弹出窗口提示信息正确与否→正确点击“确认”;有误点击“取消”重新填表写申报表→弹出“在线服务联接”窗口,提示“请求成功处理”和“扣款成功缴款金额”“申报凭证序号”等信息 注意事项:1、要注意检查、核对“步骤三设置业务属性”各栏的基础信息和数值是否正确; 2、“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页面表中黄色部分不需要填写,系统会自动从附表中得到数据。主表,附表中灰色部分是不需要填写,系统会自动算出数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修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修订) 发布日期:2013-09-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国税系统公务员(含职工,下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推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科学发展,鼓励广大税务干部通过多种渠道改善专业知识结构、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提高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继续教育包括公务员培训、专业水平技能教育和学历学位教育等。 第三条公务员继续教育以提高综合素质为主旨,以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为重点,强化专业技能教育,强调真才实学,体现学以致用,为税收中心工作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第四条公务员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个人服从组织,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五条全体干部职工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各单位有依法对本单位干部职工提供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干部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各级教育部门是继续教育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 责本系统公务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考评和管理。 第二章公务员培训管理 第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各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事 业单位的在职干部。税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九条税务干部应按照规定的培训时间要求完成培训任务。晋升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集中脱产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 初任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科级后备领导干部培训时间一般不 少于60天;科级(含)以下人员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一 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5年累计不少于60天。 第十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干部教育培训登记管理,建立干部培训档案, 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要按照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 大教育培训经费投入,确保教育培训经费增长水平不低于当地财 政支出增长水平。各单位都要将培训经费列入预算,确保教育培 训经费随着培训工作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并落实到位;培训经 费实行归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局定期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清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07.09 【实施日期】2018.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快职能转变,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58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告。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和办税大厅向社会公开本公告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不得在本公告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目录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以任

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 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及目录清单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7月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国税函[2007]31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8.02 【实施日期】2007.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7〕314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纳税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既有利于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税收秩序,也有利于促进各级国税机关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形成规范、诚信、和谐的税收环境。为推进我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使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真正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长效激励机制,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七年八月二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其中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不足两年的纳税人、非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暂不进行评定。 第三条纳税信用等级每两个连续的会计年度评定一次,有效期限二年,自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次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