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内跨市县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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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内跨市县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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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省内跨市县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颁布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赣国税函﹝2009﹞75号

【发文日期】2009-03-04

【实施时间】2008-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税发﹝2008﹞28号、财预﹝2008﹞10号和赣府厅抄字〔2009〕4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就省内跨市县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省内跨市县经营的总分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中烟工业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及其省内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继续执行现行收入缴库办法,收入划分也维持现行体制不变。

三、对跨省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执行财预﹝2008﹞10文缴库办法的,根据赣财

预〔2008〕25号文规定,总机构、省内各分支机构以及财政部调库到我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作为省级收入,缴入省金库。

四、总机构分配给各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的比例,按照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计算应分摊的预缴税款比例。对跨省或跨设区市经营的总分机构,其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分配比例需报经省局确认;对设区市内跨县(市)经营的总机构,其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分配比例需报经设区市局确认。

五、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要督促企业及时提供“税款分配表”。对不按期提供“税款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函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已发函但对方未复函的,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对总机构有意不提供“税款分配表”的,必须采取一定措施加强分支机构的税款预缴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所得税处)。

二○○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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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核定征收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豫国税发﹝2010﹞119号 【发文日期】2010-05-21 【实施时间】2010-05-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为了进一步提升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在执行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范围。可结合本地实际,分重点、分行业、分步骤地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评估核查,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的所得税管理。 二、各地应通过加强和规范核定征收管理来督促纳税人建账健制,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帐征收。 三、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 发﹝2008﹞30号)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内,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盈利水平的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典型调查。细化确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应税所得率适用幅度。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报告省局(所得税处)。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 见 国税发[2005]50号 颁布时间:2005-3-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全面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工作要求,提高税收征管包括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一些地区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力,重审批、轻管理,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协调不够,甚至违反统一税收政策等几个突出问题,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管 理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实税基,有效防止税款流失 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核实税基的工作,特别是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把管户和管事结合起来,即按户管理征管事务,做到管好税源,核实税基,要坚决杜绝侵蚀税基的违法行为,有效防止税款流失。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加强对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的真实性审核管理。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事项,要将票证与企业实物核对,并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核对,对账实不符或发票虚假的不得抵免。国税、地税机关之间要加强配合,地税机关在所得税管理中发现已抵扣增值税的原材料等存在虚假问题,除不得在税前扣除外,还要及时将情况反映给国税部门;国税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税源监管中要注意与增值税评估统筹协调。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运用企业资料“一户式”储存的平台,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的台账,记录其减免税、广告费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发放、企业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要防止关联企业利用地区之间和企业之间的所得税政策差异,通过税收筹划转移费用和利润,逃避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严格审批、管理规范、权责对称、公开透明”原则,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对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坚决停止审批,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条件、简化手续、认真审核。主管税务机关要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管理的状况,认真落实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加强所得税审批项目的跟踪管理与监督检查,实现审批和检查的有机结合,防止因取消审批而疏于管理。 二、完善汇缴,切实提高申报质量 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检验。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汇算清缴工作,研究改进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充实工作内容。主管税务机关要适应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管理的新情况、新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质量,如加强年度汇算清缴的政策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在年度纳税申报期之前,就一年来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情况对纳税人进行讲解和辅导,使纳税人了解新的政策规定,做到准确如实申报。企业纳税申报以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报的管理部门要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认真审核,对其中适用政策不准确、逻辑计算错误等问题,及时提请纳税人纠正。要把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引入汇算清缴工作,积极摸索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有效方法。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在初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下同)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依法应当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

中,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不得徇私、偏袒,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负责受理、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保障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包括: (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三)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

第九条对服务态度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工作用语、行为举止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服务忌语的; (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待纳税人态度恶劣的; (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举止违背文明礼仪服务其他要求的。 第十条对服务质效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涉税业务时,未能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回复涉税事项的; (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或者接受纳税人涉税咨询,按规定应当一次性告知而未能一次性告知的; (三)在涉税业务办理、纳税咨询、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方面,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行首问责任制的;

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客户端版)操作手册-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 2018年增值税操作手册 江西税友 更新日期:2018.8

目录 一、系统介绍 (2) 二、软件安装注册 (2) 2.1 软件下载 (2) 2.2 注册 (2) 2.3系统登录 (3) 2.3 找回密码 (4) 三、网上申报-增值税 (5) 3.1下载期初数据 (5) 3.2申报表填写与编辑 (5) 3.3申报表发送 (8) 3.4申报结果查询 (9) 3.5扣款请求 (10) 3.6查询统计 (10)

一、系统介绍 系统主体模块区分为两块,分别为:网上申报、汇算清缴。 网上申报:主要实现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外的其他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月季报、消费税、财务报表等)申报及扣款功能,并实现包括发票数据、历史申报数据的查询功能; 汇算清缴:主要实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扣款功能及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申报功能。 图1-1 软件界面 二、软件安装注册 2.1 软件下载 软件下载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bd13414798.html,–自助服务-下载中心下载“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客户端版)安装包”。安装完成后,桌面上自动生成红底税字图标(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的快捷方式。 2.2 注册 初次点击图标启动会弹出注册向导,帮助您完成企业信息注册。 企业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名称和行政区划,设置后点击【下一步】。

纳税人识别号:输入企业的税号,三证合一的企业输入三证合一后的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企业完整的单位名称; 行政区划:企业注册地的行政区划。 图2-1 注册 2.3 系统登录 为了给用户带来更安全的办税体验,2018年8月开始我们对客户端登录方式进行了修改,原默认的登录名admin修改为用户注册时输入的【纳税人识别号】,登录密码修改为原来的【申报密码】。

加强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精)

加强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着宏观调控和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的调节和监督作用,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化,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效是当前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重要内容。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效,关键在于严格执法,重点在于规范管理。规范化管理的内容为政策管理、税源管理、税基管理、税收优惠管理、征收管理、日常及汇缴管理、信息资料管理、考核管理。现对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谈几点浅见。 一、规范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企业所得税具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等特点,学习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是贯彻执行税收政策的前提。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学习所得税业务文件,吃透政策精神,领会其操作要领,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和培训,将当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汇编成册下发给纳税人,也可以通过举行培训班的方式向纳税人讲解税收政策,以便纳税人及时掌握,尤其在纳税人汇算清缴期间,税收管理员要通过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宣传和辅导,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宣传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意义,使纳税人明确自行汇缴与税务部门汇缴检查的责任界限,增强纳税人自行汇缴的主动性;二是宣讲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让纳税人领会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使之能够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三是加强纳税申报表填写的辅导,确保纳税人能够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在规定的申报期间内自行进行年度申报,提高所得税年度申报的质量。 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 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税收管理员要建立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台帐,对企业所得税税源进行监控。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本辖区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数、税源分布情况及企业的盈亏状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新出台的3个公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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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解读新出台的3个公告文件 【标 签】西部大开发,小微企业,营改增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国税办 发[2012]4号)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税收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必须进行解读。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该规定实施后的部分公告类文件的政策解读,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2012年1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2012年13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2012年14号公告。 按照国税办发[2012]4号文件的规定,税收政策的解读,是对税收文件的出台背景、目的意义及其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所作的解释性说明。税务机关应坚持“以解读为原则、不解读为例外”,按照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对税收政策文件进行解读。其中,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解读。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采取“公告”形式对外发布。公告的解读稿由主办单位的起草处室按照公文运转流程,与税收规范性文件同步起草、同步报批。与外部门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主办单位的起草处室要在与外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文件解读稿的起草工作。主办单位的综合处室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及解读稿的审查。对于应解读而没有解读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部门在合法性审查时予以退回补充解读。仍没有解读的,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并同时配发了这三个公告的解读文件。 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明确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核方式、申请程序及层级 本《公告》明确了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采取企业自行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首次申请的企业第一年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适用优惠条件是否发生变化采取备案的方式加以管理。具体备案方法由

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txt男人应该感谢20多岁陪在自己身边的女人。因为20岁是男人人生的最低谷,没钱,没事业;而20岁,却是女人一生中最灿烂的季节。只要锄头舞得好,哪有墙角挖不到?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https://www.360docs.net/doc/bd13414798.html, 免费论文网未知点击量:312 【收藏论文】【打印论文】- - 企业所得税相对其他税种来说,具有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不易操作等几个特点,它贯穿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企业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几乎都与所得税密切相关。因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对税务机关加强税监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至关重要。 一、目前所得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财务核算不规范。在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要求下,企业不能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规定合理设置会计科目,不能按照会计处理程序正确核算各项经济业务,对各项成本费用列支把关不严,审核不力,导致乱摊成本、虚增虚列费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企业由于对所得税工作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在存货管理上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对各种存货的收发、结存没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收发手续,常常是物一堆,货一堆。一些新办企业的投资者以自己使用过的房屋、设备、运输工具等物资投资于企业,不能按照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正确对固定资产进行计价,常常是高估固定资产价值,多提折旧。还有一些企业对所得税政策掌握不全,界限划分不清,不能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正确核算各项收入和费用,个别企业为了调整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把已经实现的收入人为的压到下一年度入帐,对应税所得额进行自我调节,以便达到少缴所得税或推延纳税的目的。这些问题的存在,从根本上制约了所得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建账建制方面缺乏必要的遵从意识和法律观念。这次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企业在履行正常的财务制度上,表现出三个方面的不足:第一,财务制度执行不严,不能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有关会计事项,如在资金流通环节,不能严格按照现金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大额现金交易相当普遍。这种现象,不容置否地造成部分收入通过现金流通渠道,从企业账面上流失,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第二,对企业财务人员管理不规范,由于有关部门对现行的会计执业资格缺少必要的监控和管理手段,致使部分会计从业人员,在不具备会计资格或未取得相应会计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从事会计职业。更有甚者,个别企业借用他人的会计资格书,用对会计知识一知半解的人员从事其会计工作,造成账簿记载混乱,成本、收入、费用等项目记录不全面、不完整,影响了正常的所得税核算成果。第三,法律观念淡簿,个别企业的财务人员或法人代表,为了获取不正当的个人或企业利益,不惜以身试法,用编制两套账或提供虚假记账凭证或销毁记账凭证的方式,借以掩盖收入,隐惹企业所得税。 三是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控管难。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事单位的有关经营所得要依法征收所得税。但是,就目前状况而言,税务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的难度相当大。首先,监控难。由于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所得在时间、地点和空间上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再加上纳税意识淡薄、行政手段干预等因素,致使税务机关很难掌握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纳税资料。其次是管理难。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大部分游离于我们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管理之外,因此,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务检查手段、方式等相对弱化,再加上行政事业单位对应税所得的账务记载基本上是不完整、不全面,这也是造成税务机关管理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 税、免税审批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豫国税发[2007]159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6.04 【实施日期】2007.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审批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7]159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02年,省局印发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审批办法(试行)》(豫国税发〔2002〕9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近四年来,在规范国税机关重大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审批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6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国税办发〔2006〕84号,以下简称《规程》),为贯彻落实总局《规程》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减免税审批工作,省局对《办法》进行了相应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审批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国税机关减税、免税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减税、免税审批,是指省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税务部门规章或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依照纳税人的申请,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对纳税人减税、免税事项作出审批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其他部门主办、省局会办的减税、免税审批项目。 企业汇总(合并)纳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事项的审批,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重大减税、免税是指达到一定数额的减税、免税。 省局重大减税、免税的具体数额标准为: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总投资额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死欠核销欠缴金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省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数额标准为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 省局以下重大减税、免税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省辖市局按照审批权限结合所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自行确定,并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省局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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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应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提供针对性的纳税服务,以风险为导向,实施科学高效、统一规范的专业化管理。通过有效的遵从引导、遵从管控和遵从应对,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参照本规程实施。 第二章遵从引导

第四条遵从引导是指通过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和专业化的税收管理,提高企业自身依法处理涉税事务的能力。 第一节政策服务 第五条税务机关在出台重大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之前,应征求企业意见,并对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 第六条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公布实施以后,应及时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和辅导,做到公开透明,保证税法适用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引导企业的税收遵从。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收集企业的意见,为完善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第八条税务总局统筹协调企业意见收集反馈工作,并负责收集汇总企业集团总部和省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省以下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收集本地区成员企业的意见,并将意见汇总报税务总局。 第二节涉税诉求的受理和回复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辖区内成员企业提出的涉税诉求。 税务总局可受理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涉税诉求,并根据不同情况决定直接办理或交由省以下税务机关办理。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根据本级的职

对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企业所得税规范治理工作的几点考虑文章作者:秋之晓霁文章加入时刻:2005年8月15日20:53 新接手治理所得税,这是分局对我的信任,也是对我自己工作的一具挑战,我很乐意去承担这份责任,也相信经过自己的努力一定能把工作做好。往常因为各种原因,所得税治理没有形成十分系统的工作流程和治理制度,对往常的状况,我想谈几点浅见: 1.加强税务登记治理。加强税务登记治理是做好税源治理工作的前提。一具区域究竟有多少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作为我们税务机关应该了如指掌。对所有企业户进行备案,包括电话号码,经营地址,法人代表等等。另外当前应加强对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一些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业性公司的税务登记治理。 2.加强重点税源监控。为了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应当加强重点税源治理,建立重点税源监管制度,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和纳税事情,按期进行税源统计分析,了解经济进展与税源的关系,把握税源动态,为组织收入和领导决策提拱依据。未来每个季度对我们属下的大户(如:子公司,股份公司,实华,存续公司等)纳税事情进行备案,掌握各种相关数据。 3.需要备案的事项:⑴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方法; ⑵纳税人采取计算机计账有关资料;⑶纳税人调整固定资产预计残值比例;⑷纳税人采纳的存货计价办法;4.需要建立征管台账的事项:⑴财产损失,呆帐等税前扣除项目台账;⑵投资抵免所得税台账;⑶纳税人申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台账; ⑷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台帐;⑸广告费税前扣除台账。因超过规定标准列支的广告费能够无限期向未来年度结转。(6)减免税台帐;(7)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台帐等。 5.大力清理欠税及未及时申报户。建议分局每个季度由大厅打印出欠税及未及时申报户名单,后移交执行股进行追缴和补申报。 6.强化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是所得税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经过税务稽查一方面能够检查出纳税人的偷逃税咨询题,从而催促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防止税款流失。另一方面能够发觉日常征管工作的漏洞,从而寻出存在的咨询题,及时研究加以解决。条件许可的话,建议分局定期抽取一定量的企业,进行检查。文章出处:【大中小】【打印】【关闭】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纳税人识别号: 所得年份: 年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姓名国籍(地区) 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 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 税务代码 任职受雇单位 所属行业 职务职业 在华天数境内有效 联系地址 境内有效联系 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此行由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填写 经营单位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单位 纳税人名称 所得项目 年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已缴(扣) 税额 抵扣税额减免税额 应补税 额 应退税额备注境内境外合计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其中: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房屋转让所 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合计 我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的,我保证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字) 代理人(签章): 联系电话: 理申报税务机关名称(盖章): - 2 -

填表须知 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制定,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年度自行申报。 二、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三、填写本表应当使用中文,也可以同时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四、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1、纳税人识别号:具体填写纳税人办理自然人注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人识别号。 2、所得年份和填表日期: 所得年份: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的年度; 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3、身份证照类型: 填写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护照、回乡证等)名称。 4、身份证照号码: 填写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上的号码。 5、任职、受雇单位: 填写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名称全称。纳税人有多个任职、受雇单位时,填写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主管的任职、受雇单位。 6、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非必填项): 填写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登记的编码。 7、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非必填项): 填写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所属的行业。其中,行业应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写,一般填至大类。 8、职务:填写纳税人在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所担任的职务。 9、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要职业。具体分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事业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济业务人员、 - 3 -

20180616河南省网上税务局操作手册

河南省网上税务局 操 作 手 册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

目录 1. 前言 (3) 2. 系统运行环境及相关设置 (3) 3. 系统操作 (5) 3.1首页面介绍 (5) 3.2网上办税 (6) 3.2.1 网上申报缴税 (10) 3.2.1.1 企业所得税申报 (10) 3.2.1.2 附加税申报 (13) 3.2.2 网上涉税事项办理 (17) 3.2.2.1 首次办税补录 (18) 3.2.2.1.1 纳税人申请 (18) 3.2.2.1.2 税务端受理 (21) 3.2.2.2 变更登记 (23) 3.2.2.2.1 纳税人申请 (23) 3.2.2.2.2 税务端受理 (26) 3.2.2.3 停业登记 (27) 3.2.2.3.1 纳税人申请 (27) 3.2.2.3.2 税务端受理 (31) 3.2.2.4 复业登记 (34) 3.2.2.4.1 纳税人申请 (34) 3.2.2.4.2 税务端受理 (36) 3.2.2.5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38) 3.2.2.5.1 纳税人申请 (38) 3.2.2.5.2税务端受理 (42) 3.2.2.6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43) 3.2.2.6.1 纳税人申请 (43) 3.2.2.6.2 税务端受理 (48) 3.2.2.7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49) 3.2.2.7.1 纳税人申请 (49) 3.2.2.7.2 税务端受理 (54) 3.2.2.8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55) 3.2.2.9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58) 3.2.3 地方税费业务办理 (61) 3.2.4 其他业务办理 (61) 3.3公示公告 (61) 3.4纳税咨询 (62) 3.5资料下载 (63) 3.6公众查询 (64) 3.7政策查询 (64)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综合管理类)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 (综合管理类) 一、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取得的预收租金,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上述两项政策规定是否可理解为除其他个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一次性收取租金超过9万元,不可对租金按期进行分摊,需缴纳增值税? 答:除其他个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于收到租金收入时一次性确认收入。 二、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是否算“取得不动产”? 答: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按“取得不动产”办理。 三、对于其他个人既有出租不动产收入又有其他应税服务收入的,怎么适用小微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四、甲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租赁个人店铺一间,需一次性支付给房东乙一年租金共15万。除此之外,甲企业还需单独支付给上一承租人丙18万元的“转让费”,该笔转让费按什么项目征税? 答:转让费视为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计税。 五、本地商务、卫生等部门规定,生猪宰杀实行定点集中屠宰。生猪宰杀企业有两类业务,一种是仅提供宰杀场所,收取场地费;另一种是既提供宰杀场所,又提供宰杀服务,并收取宰杀服务费用。请问该应税行为适用生活服务业哪个行业细目哪个征收品目?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 2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户网上申报缴税操作手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户网上申报缴税操作手册 (V1.0)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06月

目录 1.功能概述 (1) 2.运行环境及相关设置 (1) 2.1运行环境 (1) 2.2 IE浏览器设置 (1) 3基本操作 (4) 3.1申报缴税整体操作流程 (4) 3.2系统登录 (4) 3.3填写申报表 (12) 3.4申报数据 (13) 3.5银联实时扣款 (15) 3.6申报结果查询 (19) 3.7扣款结果查询 (19) 3.8缴款凭证打印 (19) 4填表说明 (20) 4.1增值税(定期定额适用) (20) 4.2消费税(定期定额户适用) (21)

1.功能概述 7月1日起,我省个体双定户纳税人可以通过登录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bd13414798.html,),选择“网上办税”栏目—“网上申报”模块;或者登录航天金穗网(www. https://www.360docs.net/doc/bd13414798.html,)“下载中心”,下载“一体化办税”软件,实现足不出户网上申报和税款缴纳。同时,可以通过软件网上打印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和查询操作记录。具体包括主要功能如下: 一、个体双定户涉税基本信息、核定信息在线获取和更新; 二、个体双定户增值税、消费税网上申报和网上查询缴税; 三、申报表数据校验功能; 四、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的查询、打印; 五、在线帮助,提供各申报表详细易读的填表说明和操作导航; 六、个体双定户登录密码修改。 2.运行环境及相关设置 2.1运行环境 一、硬件配置 CPU:1G 内存:256M以上 硬盘:至少200M以上硬盘剩余空间 二、软件配置 操作系统: windows2000/xp/2003/2007、win7、vista 网络:能正常上网 浏览器:推荐使用IE8.0(兼容IE7.0、IE8.0、IE9.0,IE10.0,遨游等) 2.2IE浏览器设置 打开IE浏览器,依次选择“工具-Internet选项”,如下图所示按照下述顺序进行IE浏览器设置:

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全解

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日期:2011-12-30 浏览次数: 来源: 色: 邹亚军田彬 近年来,沛县国税局围绕提高所得税遵从水平和征管质效,开展以汇算清缴为抓手,分规模、分行业、分环节实施的所得税风险管理工作, 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补缴税款4382.91 万元,取得初步成效。本文拟从风险管理理念入手,分析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及薄弱环节,研究涉税风险管理的内涵与思路,探讨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新举措,促进所得税征管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及主要问题

1、企业所得税征管地位日益提升。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税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分配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企业所得税在我国税制体系及税收收入中的地位进一步提升。同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在整个国税工作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任务愈加艰巨。以沛县国税为例,2006年共组织入库企业所得税 1.63亿元,占同期全县国税收入的22%;2010年全县组织入库企业所得税4.78亿元,占同期全县国税收入的27%。五年来,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了193.25%,收入增幅远远高出同期国税收入增长幅度,企业所得税已成为沛县国税新的税收增长点。 2、企业所得税征管矛盾日益凸显。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国税部门在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方面,仍然面临着比较严峻的形势:征管基础与日益增长的管理任务相矛盾、征管手段与日益严峻的管理形势相矛盾、征管力量与日益规范的管理需求相矛盾、征管思想与日益更新的管理理念相矛盾、部门结构与日益专业的管理方式相矛盾,种种矛盾因素均制约着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良性开展。 3、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有待加强。一是所得税征管户数多,征管方式力不从心。虽然近年来从人员到征管资源配置一再向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核定征收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 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除外);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8. 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31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 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

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 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

202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202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调研 报告范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调研报告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保证企业所得税申报准确性和税款缴纳及时性的重要手段。结合乌鲁木齐市地税局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发现了工作中一些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探讨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基本情况 20xx年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户数为12713户,其中参加汇算查帐征收户数11688户,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户数1025户。参加汇算查帐征收企业中盈利企业4347户,盈利面37%,实现营业收入1864亿元,实现利润总额248亿元,纳税调整后所得225亿元,应纳所得税额亿元,减免所得税亿元,抵免所得税额亿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亿元,实际负担率%。亏损企业6597户,亏损面为63%,实现营业收入556亿元,亏损额为23亿元。零申报户744户。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1025户,征收企业所得税亿元。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变化分析 行业性质的分布情况:制造业641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的比重为8%。批发零售业1775户,实际应

纳企业所得税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的比重为8%。房地产企业673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8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为33%。居民服务业4858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的比重为16%。建筑业1349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为12%。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404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为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26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亿元,应缴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为4%。 由此看出企业所得税税源集中在制造业、批发零售业、房地产及建筑业四个行业,是乌鲁木齐市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税源的支柱行业。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企业财务核算水平较低 不能严格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建账,无法准确核算盈亏,查账征收不能落实到位。 (二)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力度需加强。 有关税法方面的宣传,只注重对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宣传和介绍,而很少涉及纳税人的权利,影响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质量和效率。存在纳税人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而未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现象。应建立健全执法与服务并重的税收宣传机制,切实做好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工作,消除税收政策、税收知识的盲区,扎扎实实的把税收政策宣传到户、辅导到纳税人的工作中去,不断提高

国家税务总局第20号令《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0 号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

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第六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规则 第七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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